第一节基本史料明实录
明实录是明朝官修的“国史”,是明朝最重要的官修史籍。明朝共修有十三朝实录:《明太祖实录》二百五十七卷;《明太宗实录》一百三十卷;《明仁宗实录》十卷;《明宣宗实录》一百十五卷;《明英宗实录》三百六十一卷;《明宪宗实录》二百九十三卷;《明孝宗实录》二百二十四卷;《明武宗实录》一百九十七卷;《明世宗实录》五百六十六卷;《明穆宗实录》七十卷;《明神宗实录》五百九十六卷;《明光宗实录》八卷;《明熹宗实录》八十四卷。
其中建文朝无实录,《太宗实录》前九卷为《奉天靖难记》,不书建文年号,只写元、二、三、四年,卷十上至卷十五记建文四年(1402)秋七月燕王朱棣夺位后之事,时未改元永乐,革除建文年号,称洪武三十五年。景泰朝实录附于《英宗实录》中,虽未单独修纂,却也未废年号。崇祯朝明亡,故无官修实录。
明制,新皇帝登极后,即诏修前朝实录。历朝开局修纂实录,均设监修、总裁、纂修诸官。礼部咨中外官署采辑史事,并派遣官吏、国子生等分赴各地访求前朝事迹,札送史馆。实录修成后,誊录正副二本,底稿于正式进呈前焚于太液池旁椒园。正本嘉靖前藏于内府,嘉靖十三年(1534)后,藏于皇史宬。副本初藏于古今通集库,后改藏于内阁。
《明太祖实录》凡三修。《明史·艺文志》记:《明太祖实录》二五七卷。建文元年(1399)董伦等修。永乐元年(1403)解缙等重修。九年(1411)胡广等复修。起元至正辛卯(1351),讫洪武三十一年戊寅(1398),首尾四十八年。万历时,允科臣杨天民请,附建文帝元、二、三、四年事迹于后。1今所见之《明太祖实录》,即三修本,前二修本则均已不得见其书。
《明太祖实录》三修本成书于永乐十六年(1418)。自建文元年初修之始,至永乐三修告竣,二十年间三成其书。中经“靖难”之役燕王夺位,政事、人事变动甚大,因而引起对本书的各种议论,加之历来史家多称颂建文“宽仁”,不满于燕王夺位后对建文遗臣之杀戮,故多指斥永乐中之三修,“事皆改窜,罪在重修”1。然而究其修纂史实,并不尽如此。
《明太祖实录》初修于建文元年正月,书成于建文三年(1401)十二月,前后凡三年。
当洪武晚年,太子朱标病逝,太孙朱允炆年幼,诸王觊觎皇位,藩衅已萌。洪武三十一年(1398)七月,命曹国公李景隆突执周王,废为庶人,数日后,便有“征江西处士杨士奇充实录纂修官”之命2。至建文元年正月正式开局修书,则同月又废代王。四月湘王自焚,五月废齐王,六月废岷王,七月燕王朱棣起兵北平(今北京),“靖难”之役爆发。建文三年十二月书成上呈时,则燕王挥师南下,战局已定。半年后燕师入南京。由此可知,其一修《明太祖实录》始于“靖难”起兵之前夕,终于燕王夺位之前夕,大略与“靖难”之役相始终。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修成的《明太祖实录》中,对于燕王及诸藩的记述,自然会多有指斥之处。因此燕王夺位后,“以前任知府叶惠仲等修《太祖实录》,指斥靖难君臣为逆党,论死籍没”3。
既然《明太祖实录》中有此记述,燕王朱棣夺位后必然亟命修改,建文四年(时改称洪武三十五年)十月,下令重修《明太祖实录》,此距燕王夺位仅三月,而距建文一修成书尚不足一年。1利用这次改修《明太祖实录》以正其夺位之名,这与当时大戮建文遗臣目的乃是一致的。
这次重修,前后仅用了八个月,至永乐元年六月即匆匆成书。全书一百八十三卷,分写一百六十五册,此即所谓《明太祖实录》二修本。2从修纂时间及过程来看,这并非一次真正的重修,而只是在原书基础之上,将其中触犯忌讳之处作删改增订而已。这是出于当时形势所需,“又成于急促,未及精详”3。因此便决定了此书必然还将有第三次修纂。
《明太祖实录》第三次修纂始于永乐九年,至十六年五月书成,历时六年七个月。全书计二百五十七卷,分写二百五十册,又有《宝训》十五卷,分写十五册。41张岱:《琅嬛文集》卷三《征修明史檄》。
2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监修实录》。
3《监修实录》作叶仲惠。今据《明史》卷一四三本传改。
1《明太宗实录》卷十三,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己未。
2李景隆、解缙:《进实录表》,影印本《明太祖实录》卷首。
3《明太宗实录》卷一二○,永乐九年十月乙巳。
4夏原吉:《进实录表》,《明太祖实录》卷首。
这次修纂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当时全体内阁成员几乎都参与了修纂工作;再是监修官姚广孝和夏原吉均直接参与修纂工作。
从这三次修书参与的人员来看,虽然主要修纂者人数相当,但情况却有所不同。一修、三修用人较为精当,二修人数虽多,却有不少挂名而实未与者。如《进实录表》中所列之王景、胡俨、杨荣、金幼孜等,《明太宗实录》、《明史》等书均未记其与修之事。其领衔监修者李景隆才品均劣,又多用监生、生员,此为永乐之初,史官乏人,且当时在政局变动之后,人心未定,岂能尽心于考订编修国史。至三修之时,朱棣已用胡广之言,停止追治所谓“奸党”,时当永乐盛世,所用多为当时名臣,着力于“访问考稽,从实修纂、补遗、润色,次第成书”1。因此三修本从内容上不仅较前二修丰富,而且较前二修为好。
《明太祖实录》一修、二修本今均已不得见其书。《明太祖实录》二修书成,即焚一修本,为使不留改动之痕迹。但三修书成,却并未焚二修本。是以二修本曾传至明末。明末清初顾炎武曾记:“闻之前辈老先生曰:《太祖实录》凡三修。一修于建文之时,则其书已焚,不存于世矣。再修于永乐之初,则昔时大梁宗正西亭曾有其书,而洪水滔天之后,遂不可问。”2明实录中另一部被改修的是《明光宗实录》。
明光宗朱常洛在位仅一个月,实录仅八卷,但却经历二修。《明史·艺文志》记:《光宗实录》八卷,天启三年(1623)叶向高等修成。有熹宗御制序。既而霍维华等改修,未及上而熹宗崩,至崇祯元年(1628)始进呈,向高本并贮皇史宬。3《明光宗实录》的改修,源于明万历以后的党争。据史载初修本出于周炳漠、张鼐之手,而由叶向高裁定。“初,天启时,诏修《光宗实录》,礼部侍郎周炳谟载神宗时储位臲■及‘妖书’、‘梃击’诸事,直笔无所阿。其后忠贤盗柄,御史石三畏劾削炳谟职。忠贤使其党重修,是非倒置。”1对此,叶向高早有所虑,曾说:“光宗在位仅一月,实录所载多潜邸时事,然其间亦有干碍而难直书,牵连而难尽书。脱稿日余与同官互阅,皆以为允。而自余归后,言者哄然,以张差、进药、移宫三事为非是,得旨改正。”2张差即“梃击”之主犯,进药即“红丸”案。这明末三案是阉党与东林党冲突之焦点。待到天启四年(1624)魏忠贤大肆诛灭东林党人后,便必然要改述其史事。朱国桢《皇明大政记》称:“光宗在位止一月。实录先上,以‘三案’改修。盖群奸仗魏逆之势恣行如此。首先建议者黄承昊也,把持涂改者1姚广孝:《与夏尚书》,《明经世文编》卷十三。
2顾炎武:《亭林文集》卷三《答汤荆岘书》。
3《明史》卷九七《艺文志》。
1《明史》卷二五一《文震孟传》。
2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十三。
霍维华、谢启光、徐绍吉也。”
阉党所篡改,以“三案”史事为主,但光宗在位仅一月,为太子时有“梃击”案,即位后有“红丸”案,死后又有“移宫”案,贯穿其全部活动,实属大事,是非亦明。阉党所改之《光宗实录》,“不为人采信,明史馆不予传录,故终于湮没无传也”3。今所见《明光宗实录》乃叶向高等原修本。明十三朝实录,除《明太祖实录》、《明光宗实录》经重修外,余皆无重修本。
清人徐乾学曾对明诸朝实录给予概论:明之实录,洪、永两朝,最为率略。莫详于弘治,而焦芳之笔,褒贬殊多颠倒。莫疏于万历,而顾秉谦之修纂,叙述一无足采。其叙事精明而详略适中者,嘉靖一朝而已。仁、宣、英、宪胜于文皇,正德、隆庆劣于世庙,此历朝实录之大概也。4此为就明实录本身之比较而言,至于明实录之史料价值,则自明朝以来,史家多有所议论,且多批评之辞,惟明史家王世贞及清人万斯同较为公允。
王世贞称:“国史之失职,未有甚于我朝者也。故事有不讳始命内阁翰林臣纂修实录,六科取故奏,部院咨陈牍而已。其于左右史记言动,阙如也。是故,无所考而不得书,国忸衮阙,则有所避而不敢书。而其甚者,当笔之士或有私好恶焉,则有所考无所避而不欲书,即书,故无当也。”“虽然国史人恣而善蔽真,其叙章典、述文献,不可废也。”1万斯同虽对明实录“暗于大而明于小,详于细而略于巨”2给予批评,但仍对其有推崇之论:“吾少馆某氏,其家有列朝实录,吾默识暗诵,未敢有一言一事之遗也。长游四方,从故家求遗书,旁及郡志邑乘杂家志传之文,莫不网罗参互,而要以实录为指归。盖实录者直载其事与言,而无所增饰者也。因其世以考其事,核其言,而平心察之,则其人之本末,十得八九矣。然言之发或有所由,事之端或有所起,而其流或有所激,则非他书不能具也。凡实录之难详者,吾以他书证之,他书之诬且滥者,吾以所得于实录者裁之。”3明实录从《太祖实录》起便强调事直文简,理明义彰,对典章制度记述尤为详明,成为后世研究有明一代典制的最主要史料。明实录的另一重要特点是收有重要人物传记,其中虽间有隐讳失实之处,但仍保留了较为丰富之史料,成为后人纂修明史列传及研究这些人物和历史的重要资料。
对于明实录中保存的史料,不同研究范围的人,见解也不相同。总括来看,明实录所记,偏重于政治事件、制度,而缺乏社会经济方面内容,这是3影印本《明光宗实录校勘记》。
1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二○《史乘考误一》。
2万斯同:《群书疑辨》卷十二《读太租实录》。
3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二八《万先生斯同传》。
史官们囿于封建正史编修传统之必然结果。
《皇明宝训》《皇明宝训》与明实录一样,亦为明代之官修正史。有明一代先后共修有十三朝宝训:《明太祖宝训》十五卷,今存六卷;《明太宗宝训》五卷;《明仁宗宝训》二卷;《明宣宗宝训》五卷;《明英宗宝训》三卷;《明宪宗宝训》三卷;《明孝宗宝训》三卷;《明武宗宝训》二卷;《明世宗宝训》九卷;《明穆宗宝训》二卷;《明神宗宝训》十二卷,今存十一、十二卷,共十二页;《明光宗宝训》一卷,已残,存七页;《明熹宗宝训》四卷,存五十三页。
明制,宝训与实录同时修纂。其制始于永乐中三修《太祖实录》。夏原吉《进实录表》中称:谨撰述太祖圣神文武钦明启运俊德成功统天大孝高皇帝实录二百五十七卷,计二百五册,宝训五十七卷,计十五册,谨伏阙上进。1表中所称宝训五十七卷,今已不存。待到万历年间吕本校订刊行《皇明宝训》时,《太祖宝训》仅存六卷,自太祖至穆宗共四十卷。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有此刊本,台湾影印出版。
所谓宝训,即为皇帝语录,按照内容分类辑录。这些内容实录中均有记述,文字也尽相同,不过将“上曰”之类,改为“太祖曰”罢了。但是宝训集中了皇帝的言论,又分类开列,易检索,易读,作为“遗之子孙”的训条,既实用又方便。
以《太祖宝训》为例,卷一:论治道、敬天、孝思、谨好尚、谦德、经国、封建、兴学;卷二:尊儒术、圣学、褒功臣、教太子诸王、正家道、厚俗、议礼、兴礼乐、崇教化;卷三:任官、守法、求言、纳谏、去谗佞、却贡献、勤民、理财、节俭;卷四:戒奢侈、励忠节、报功、警戒、弭灾异、屏异端、评古、仁政;卷五:求贤、恤刑、赏罚、宽赋、恩泽、赈贷、保全功臣、礼前代、礼臣下、训将士;卷六:谕群臣、武备、驭夷狄、怀远人、1《明太祖实录》卷首。
辨邪正、育人才、务实。共五十一目。此为有明一代宝训之开创,后世所辑,均依此体例,仅分目略有不同而已。
明朝诸帝,优劣殊分,太祖、太宗(成祖)均以百战创业,勤于政务;仁、宣守成,弘治中兴,亦有所建树,言论中,多有可取之处。至武宗、世宗、神宗、熹宗诸朝,荒政怠国,言行不一。所谓“宝训”,不能反映其实,史料价值也就较差了。顺便一点要说及的,明朝皇帝训言、敕谕、批文,均多白话,“宝训”所用文言,盖出自史官润饰之笔。
《大明会典》简称《明会典》,前后共纂修三次,第一次于弘治十年(1497)开始纂修,弘治十五年成书,于正德六年颁行;第二次于嘉靖年间续修五十三卷,未颁行;第三次于万历四年(1576)重修,至万历十五年修成,为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修纂会典者,汇集一代之典章制度也。其体例首创于《明会典》。
“四库”收于“政书”类。历代典籍中,“政书”一类,首推杜佑《通典》,但其所记乃上起三代,下迄唐中叶,通述历代政治经济制度之沿革;唐人苏冕撰《会要》四十卷,始有述一代典制之作,今得见者,宋人王溥《唐会要》。然而“会要”体,旧作类书,盖为检索之便,述事简明。《唐会要》因所录史籍散佚不存而独具价值,至两汉、三国及明之会要,则俨然工具书。
《明会典》不同于《通典》及“会要”诸书。其专述有明一代之典章制度,且经多次补纂删润,备载诸典制之事例,为当朝人修当朝典制最为丰富充实者,后为清人所沿袭而作清会典及事例。《明会典》之修纂,可溯源于明初。明人称:会典一书,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太祖初著《诸司职掌》,至英宗复辟,复命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盖会典已权舆于此,但未及成帙耳。1国初事简,有《诸司职掌》为典章制度之依据。至英宗以后,事例渐繁,故修条格,续于职掌之后,一为明了典制之更迭依据,且可条存事例为今后用据之本。
会典之正式开局始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孝宗命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充总裁官,程敏政、王鳌、杨守阯充副总裁。当日又有内阁大学士徐溥等请赐所修书籍名目,使“纂修者有所依据,承行者易于遵奉”。“上命书名《大明会典》”1。
此为初修会典之始。此修先后凡五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十二月书成。实录记:1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1《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三,弘治十年三月戊申。
纂修《大明会典》成,翰林院进呈,上御奉天殿受之。文武百官各朝服侍班行礼毕,赐总裁等官少傅兼太子太傅户部尚书谨身殿大学士刘健等宴于礼部,命英国公张懋及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侍宴。2典极隆重。即日孝宗亲为制序,但未及刊行。
弘治十年敕修会典时,内阁首辅为徐溥,故当时总裁官以徐溥为首。次年春,刘健进少傅兼太子太傅,代徐溥为首辅,徐溥以目疾乞归,逾年而卒。十五年《大明会典》成书,刘健“加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与(李)东阳、(谢)迁同赐蟒衣”3。
此修因未及刊行,内容不甚详。今正德会典基本便是弘治原书。今所存正德会典及万历会典前均有孝宗《御制明会典序》,并有《纂辑遗书》与《弘治间凡例》。可知书凡一百八十卷,所据有《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式》、《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
弘治会典虽未刊行,但它却开创了《明会典》的基本体例。以往于会典之体例,或称其“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1”。或以为其仿《元典章》之旧体。此不过后人类比之法。依四库之分类,《唐六典》列于史部职官类,不入政书。《元典章》则并非尽以官署为纲,且“体例瞀乱,漫无端绪2”。不足与明会典相拟。
关于会典体例,弘治间凡例已有明述:“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3又据明人所记,天顺间已有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遂开会典之先例,弘治开局修纂,依此未变。会典首刊于正德四年(1509),正德《御制明会典序》称:朕嗣位之四年,为正德己巳。检阅前帙,不能无鲁鱼亥豕之误。复命内阁,重加参校,补正遗阙,又数月而成。4可知此次刊行,对弘治原书有所校补,且时经数月。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初纂修《孝宗实录》成,命吏部查纂修官事例。既而又令查其中尝与修《大明会典》已升及守制未升者职衔、履历与到馆日期,至是上之。诏纂修实录,重事也,其即照例拟升职等第以闻。且谓先年刘健等以编纂会典为名,多所糜费,已升之职,俱革之。其书仍令大学士李东2《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四,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己酉。
3《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1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2《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三《史部·政书类存目一》。
3《大明会典·弘治间凡例》。
4正德《御制明会典序》。
阳等复视更定,务令明白。1此本为刘瑾专权,裁抑文臣之举。同年为避刘瑾请迁南京之户部郎中陈洪谟记称:“初,《大明会典》成,内阁自李东阳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职。瑾以为破坏祖制宗书,妄增新例,毁其书,悉追夺各官升职,惟东阳不夺。”2东阳虽未夺官,仍有降支俸禄之罚。降职者有梁储、靳贵、傅珪、朱希周、毛纪、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张芮、毛澄、顾清、杨守阯、王华,降俸者并有杨廷和、白钺、刘机。刘瑾干部拟降处以议未尽满意,时得旨从之,“仍谓吏部奏拟欺隐含糊,法有未尽,姑存大体不究”3。主要即为李东阳降俸为未能尽法。“瑾欲裁抑儒巨,谓旧例纂修升秩为过,故先革其所以升者,而复加之,以示己(瑾)恩”4。先是以修《孝宗实录》已有升赐,事载四年四月实录,至此旋降旋复均出刘瑾之意。
黜降之外,陈洪谟有“毁其书”之记述,殊可存疑。实录仅谓刘健等“多所糜费”。陈洪谟则记有“以为破坏祖宗制书,妄增新例”云云。然观刘瑾降黜诸臣,意不在书而在人,似未必有毁书之举。且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成于同年十二月,仅半载有余,180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势难完成。当以原书为本,另作校补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会典》,卷首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御制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御制序文。所列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学士毛纪、侍讲学士傅珪、侍读毛澄和朱希周、编修潘辰等人。与刘瑾降黜诸人相核,尚有多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两修会典,参与之人亦稍有异。正德校刊会典,卷目同于弘治原书,并无新纂凡例,事例亦仅记于弘治十五年(1502),故后人记续修会典,或有不记此修者。
会典续修,见于嘉靖年间。嘉靖间续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书。其间凡两续修,一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谕内阁:“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1一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阁臣严嵩之请,续添新例。由此推知,所修五十三卷,当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补之数。嘉靖间纂修凡例今存。其中可略知续纂内容:一、正原本之差讹,补其脱漏,并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二、变更事目,有应分立之目,有应合立之目,有分类不当者,有增立未尽者,另有目下记事不详或失实者,旧立目而今无其事者,均予删补重订。三、将原有分类总注中不统一之处,统一格式。
四、增补等制礼仪,旧制不载则增立新目,旧制变更者载于旧目之下。
134《明武宗实录》卷五○,正德四年五月戊戌。
2陈洪谟:《继世纪闻》卷三。
1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五、新立之坛庙冠服仪仗等制度,各绘制成图,随类附入。
六、增加世宗御制册告等文。
七、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当时已与师、傅同为大臣兼官,故不隶衙门,移列于师、傅之后。
八、更订南京各衙门事例混记于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书,以嘉靖八年敕谕内阁时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年续修成书时计则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应为不少。然当时所重,在于更定祀典,八条凡例之中,仅一条为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而嘉靖续修之可贵者,亦仅在此。万历中,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上重修会典奏本,其中有云:“嘉靖年间,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1对于嘉靖间两修会典,后人评价不高,初则张永嘉、桂安仁、夏贵溪等为政,以议礼诸臣续典,自然强调以兴献王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过于突出新制,旧制反而简略不详。再修又以严分宜为总裁,严氏只求取媚世宗,紊礼逾法之处更多。又嘉靖时祀典太滥,明人即已有所议论,书成留于禁中,不制序,不发刊,后亦不传。
隆庆二年(1568),都御史孙应鳌奏请事例,附入会典。万历初年,又有给事中林景旸等复申前请。但因当嘉靖、隆庆两朝实录尚未告成,“披阅校正,日不暇给,若复兼修会典,未免顾此失彼”2。
至万历四年六月,始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合疏奏请开馆续修会典。是月神宗敕谕内阁,择日开馆。此修至万历十三年完稿,又二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进书,前后十余年,纂成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会典成书后期,张居正病逝,继有抄没之祸,故重修之总裁列名阁臣申时行、许国、王锡爵,副总裁礼部尚书沈鲤,吏部侍郎沈一贯、朱赓,礼部侍郎王弘海、张位、于慎行,侍读学士徐显清等。纂修官有赵用贤、刘虞夔、刘元震、孙继皋、黄洪宪、曾朝节、刘楚先、张应元、陆可教、杨起元、杨德政、冯琦、庄履丰、萧良有、王庭譔、余继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誊录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几可与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举,首先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再行校订补辑,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后事例补入,补至稿成之万历乙酉(十三年)。旧体例以《诸司职掌》为本,列历年事例于后,然《诸司职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为类事编年,凡《诸司职掌》所记,改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则改写洪武元年,《大诰》则称洪武二十年。其余颁降各书,均依此例。户口赋税等项则例,首载洪武间数,以记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记其中,次载万历1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2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六年(1578)会计之数,以别登耗。嘉靖间数字,因增减无几,略去。而涉及嘉靖间重大定制,如三大营之设,系嘉靖二十九年(1550)更定,又大阅为隆庆三年(1569)创行,其规制仪节,皆备书不省。旧会典事例只以编年排述,不便阅读,改为以事分类,以类分年,其中再以圈隔开记述,以便检阅。凡旧会典中以旧官署名立目者,改以新名立目。经此次重修,无论其内容、形式、体例,均更趋完善。
清修《四库全书总目》,得正德刊《明会典》一百八十卷,而未见嘉、万诸续修本,亦莫知其存佚,却推而论之曰:“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1据今所见正德、万历二会典相比较,此推论失之偏颇。嘉靖时所续五十三卷,抑或有祀典太滥之嫌,万历会典二百二十八卷,就史料价值而论,诚在正德会典之上。
会典卷目《明会典》凡四修,两次刊行。今得见者,正德、万历二会典。
正德《明会典》一百八十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五:吏部;卷十六至卷四十一:户部;卷四十二至卷一百五:礼部;卷一百六至卷一百二十六:兵部;卷一百二十七至卷一百四十六:刑部;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六科;卷一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禄寺、太仆寺;卷一百七十二:鸿胪寺;卷一百七十三:国子监;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百七十五:尚宝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太医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一百七十八: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一百七十九:五军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户部;卷四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礼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禄寺;卷二百十八:太仆寺;卷二百十九:鸿胪寺;卷二百二十:国子监;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卷二百二十二:尚宝司;卷二百二十三:钦天监;卷二百二十四:太医院;1《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一《史部·政书类一》。
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二百二十七:五军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以二书卷目相比,可知万历会典中吏部少二卷,户部增三卷,礼部增十一卷,兵部增二十卷,刑部增二卷,工部增十一卷,六科单立一卷,太仆寺单立一卷,太医院单立一卷,合计共增四十八卷。
嘉靖间续修《明会典》,补五十三卷,与万历中所增卷数相近,虽未得见其书,然万历续修大致当以嘉靖续修本为依据,万历《重修凡例》称:“遵奉敕谕,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校订补辑。”1亦盖指此而言,故得万历会典,则嘉靖会典大致可得之矣。《嘉靖间续纂凡例》记:“坛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为图,随类附入。”2查万历《重修凡例》,并无增补坛庙冠服仪仗诸图之记述,可知今万历会典中得见之礼部诸图,系增于嘉靖续修之时。
以往于嘉靖续修多有微词,主要即认为其时祀典太滥。不仅卷数增加十一卷,图增更多。首先增加了冠服之图,如冕、冕衣、下裳、中裳、大带、车带、革带系蔽膝、革带系佩绶、镇圭、鞋袜、皮弁、绛纱袍、红裳、中单等,并有常服、燕弁冠服及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等。这样就比正德会典中只有公侯驸马伯及文武官员官服花样内容丰富了许多,给后人留下直观资料,并未有冗滥之感。
祀制之图,正德会典中重视新旧之对比。首列南京大祀殿、太庙、山川坛、社稷坛等旧图,再列弘治间诸图。万历会典除诸祀祭之图外,增加了各种祭器之图。祀典陈设之图也较前形象化。总之,万历会典较正德会典在附图方面胜之一筹。
此外万历会典于兵部镇戍下载图二十幅,其文称:“天下险隘要冲,在职方皆有图本,今不能尽载。而边事特重,故载镇戍总图一,九边图九,其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蛮瑶僮之属,所宜备御者,咸著于总图焉。”1万历会典于兵部所增内容最多,达二十卷。盖因嘉靖以后南倭北虏,军事日繁,制度变更,事例屡增之缘故。以《各镇分例》辽东为例,正德会典不述,万历会典则记:“辽东孤悬千里,国初废郡县置卫所,以防虏寇。独于辽阳开原,设自在、安乐二州,处降夷。东北则女直建州、毛怜等卫,西北则朵颜、福徐、泰宁三卫,分地授官,通贡互市,寇盗亦少。嘉靖间虏入,大得利去,遂剽掠无时,边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虚,兵马彫耗,战守之难,1《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2《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1《明会典》卷一三三《镇戍八·图本》。
十倍他镇矣。”2其下事例,以嘉靖年始,屡次提及海西、建州、毛怜诸“夷”。清初修《四库全书总目》称未见万历会典,或即因此而有意回避。若修四库时不见万历会典,则修《明史》亦不见其书,然《明史》诸志中录万历会典之处屡见而不鲜矣。
会典述例《明会典》作为一代之政书,其修纂目的本为当时及后世提供遵循典制之依据,所谓:“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1故于修纂中力求“至精且当”,不仅典制完备清楚,且所引事例典型明了。故成为今日研治明代典章制度之要籍。
清修《明史》,有关典章诸志,如礼、食货、职官、兵、刑法、舆服、仪卫、选举等,均以会典为重要依据,其时虽称未见万历会典,而诸志中文字间有抄录会典之痕迹。
会典之修纂,不以它书为据,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2。“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3再由史馆中纂修人员将各衙门上报材料选编成书。此程序与纂修实录相仿,“凡修史,则取诸司前后奏牍,分为吏、户、礼、兵、刑、工,为十馆,事繁者为二馆,分派诸人,以年月编次,杂合成之,副总裁削之,内阁大臣总裁润色”4。实录以编年成书,会典以分类编集。由此可知会典之价值,后世修史及考订史志,多以会典为据,兹述例于下。
《明史·选举志》记“监生历事”,系抄录于《会典》:“凡监生历事,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三十五名,礼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而《会典》所记,更详于此。六部名额中,尚有“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及“都察院六十三名”之数1。
又《明史·职官志》中“荫叙”之制,原载于会典:“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其世禄。”“凡荫叙,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志》则将洪武二十六年,误作十六年2。黄云眉教授作《明史考证》,称:“类是者未遑概举。”32《明会典》卷一二九《镇戌四·各镇分例》。
1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四十《请重修大明会典疏》。
2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3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皇帝敕谕内阁》。
4王鏊:《震泽长语》。
1《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
2《明会典》卷六《验封清吏司·荫叙》。
3黄云眉:《明史考记),第493页。
关于都察院之设置,《明史·职官志》记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会典》则记:“国初置御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4其间相差一年。今查《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记:遣监察御史林愿孙荣等分按各道罪囚。明初所置御史台虽设有察院监察御史,但未分道治事。设都察院后,始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此称“分按各道罪囚”,则已设都察院无疑。5凡《明史》之抄自会典者,照录则无误,更改则错出,如自永乐五年(1407)起,渐置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缅甸八馆之记述,系据《明会典》卷二“提督四夷馆”。《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仅记有“选国子生蒋礼等三十八人隶翰林院习译书..置馆于长安右门之外处之。”6《明史》所能据者,仅会典一书。
再如《明史》记会试之额,称洪武乙丑、永乐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为明朝盛事。其会试之额数,见于会典卷七七,而永乐间取录四百七十二人则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会试之年,臆改丙戌,误为永乐四年。殊不知永乐夺位,建文四年(1402)乡试未行,永乐元年补乡试,二年始有会试。《明会典》诸卷目中,以户、礼、兵三部内容最丰,合为一百四十五卷,其余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计不过八十三卷。户、礼、兵三部中,户部虽二十九卷,篇幅之多却超过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记田土、屯田、税粮、人户等项数字,尤为可贵。
《明史·食货志》首列“户口”,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口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四年(1491),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1578),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1此三年之数字,均出自《明会典》,但洪武二十六年所记户数有误,会典记为一千零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2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之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明史》中此数字抄自正德会典,正德会典载,当年民田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零一顷七亩,官田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三亩,合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但《食货志》又称:“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实际当为“六之一”。3至于税粮之数,万历会典有三个年份的统计数字,一为“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4《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5《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6《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
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及校勘记。
2《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
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万历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既有全国总数,又有分征数额,其夏税又分大小米麦丝绢麻苎棉钞等项,秋粮分为米棉苎麻布绵丝钞桐油红花马匹等项。《明史·食货志·赋役》系本于此。其所列两税各项之外,如称:“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1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除去十五万石民粮,官粮当为二百五十九万六千余石。同年浙江通省秋粮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二百零七石,故称“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
《明史·食货志·赋役》有述及匠户之制,文称:“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2原文中有轮班误作输班之失,中华书局点校本已作校正,姑不论。而其所谓“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盖指轮班工匠,而非住坐工匠。《明会典》记:嘉靖二十七年(1548)议准,工役囚人“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此系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则“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3。此为轮班工匠输罚班银之例。《明史》中所述不清,且将二者混淆,须以会典为据,以正其误。
漕运之数,《明史》记成化八年(1472)后始定四百万石之常额,下有北粮南粮之数及兑运、改兑、折色,又有加耗米入京,通两仓之数,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此段文字亦见于《明会典》,而会典中又有各布政司、府兑运、改兑及加耗等详明数字,不仅可补《明史》记述,且可知四百万石之数,其中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改兑七十万石,并非大概之数,而是以此数字为根本,分派于诸布政司及诸府,务求合乎此数。盖漕运之数定自总额,再行分派。《明史》中不列各布政司及各府数额,读之往往误以为漕运四百万石乃一大概之数。
述及改兑之议,《明史》记:“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1《明会典》则于成化七年(1471)前记:“凡水次交兑,宣德七年,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江南民运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所属民运粮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山东粮于济宁交兑。”又记:“正统九年,令江南漕粮,于九江水次交兑。”2是改兑之议,始自宣德七年(1432),非成化七年。至于《明史·食货志》中其他失误,李洵教授《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多有精辟之论,于此不1《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2《明史》卷七八《食货志》校勘记十七。
3《明会典》卷一八八《工匠一》、卷一八九《工匠二》。
1《明史》卷七九《食货志》。
2《明会典》卷二七《漕运、漕规》。
复赘述。
《明会典》于礼部记述独详,达七十五卷之多。明人重礼典,《明史》称:“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3撰成《存心录》、《大明集礼》。洪武三十一年间,所著可考见者还有《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礼书》等。
自洪武以后,礼制渐增。“永乐中,颁《文公家礼》于天下,又定巡狩、监国及经筵日讲之制。后宫罢殉,始于英宗。陵庙嫡庶之分,正于孝宗。暨乎世宗,以制礼作乐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复朝日夕月于东西郊,罢二祖并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蚕,祭圣师,易至圣先师号,皆能折衷于古。独其排众议,祔睿宗太庙跻武宗上,徇本生而违大统,以明察始而以丰昵终矣。..今其存者,若《明伦大典》,则御制序文以行之;《祀仪成典》,则李时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议》,则张孚敬所进者也。至《大明会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礼制尤详。世宗、神宗时,数有增益,一代成宪略具是焉。”1观有明一代礼制之形成,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为洪武之初创,而总结于弘治间;一为嘉靖之更定,而总结于万历之世。留为成宪者,则万历会典礼部之记述。
今查会典礼部所述,更定者不论,创于嘉靖间者,有“冬至大祀庆成仪”、“皇嫔册立仪”、“皇子、皇女诞生命名仪”、“亲蚕仪”、“皇嫔冠服”、“分祀”、“祈谷”、“大享”、“雩祀”、“节拜”、“帝社稷”、“太岁月将”、“大禘”、“先圣先师”等二十余种,其中有些后罢。
《明会典》虽详于礼典,明人仍有批评:“仪制莫重于登极,当以为首,乃居朝仪之后;宴莫大于庆成,宜详,止书大略;至封爵,是国家重典,并未一及。朝贺仪以皇上冠于太皇太后之前,是矣。中宫虽配帝之尊,而正外正内,原自有别,亦冠于太皇太后之前。均内也,以妇先姑,可乎?丧礼以皇太后居先,是矣。然列孝慈皇后于章圣皇太后之后,不已太甚乎?开天圣后乃不得居第七代藩国尊崇之后之前。虽仪注非实事,宁不触目动心?”1此论不为无理,然均属编纂体例不当,非记述之误,考读有明一代礼制,仍当首举会典。
会典于吏、户、礼三部之外,尚有六部中之兵、刑、工及其他诸司衙门,事例亦称详尽。如其中兵部所述,自中叶以后,兵事日繁,京营制度及变更之驿递、马政诸项,内容十分丰富。万历会典较之正德会典陡增二十卷,盖3《明史》卷四七《礼志序》。
1《明史》卷四七《礼志序》。
1朱国桢:《涌幢小品》一《大明会典》。
亦由此。因篇幅所限,不可备述。
以上所列,多为会典之可取处,至于其缺失之处,自然在所难免。体例所限,姑且不论,即其记述事例,亦间有断章取义,述事不明者。如记永乐初设北京行部之事,与其后设置行在六部相混淆,使人误以行部职权同于行在六部,则将管理北京地方行政之行部,与设于北京之临时朝廷机构混谈。再如述及明初垦荒,则与移民屯种混同记述,易使人将民屯与移民垦荒误为一谈。此均属弘治后修史者于明初史事不甚明了,又未加仔细考订之结果,今之治史者不可不再考而明之。
《明史》《明史》三百三十二卷,目录四卷,共三百三十六卷。其中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表十三卷,列传二百二十卷。《明史》的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少于《宋史》,居第二位。
《明史》为清代官修的前朝正史,大学士张廷玉总裁成书。这部正史自清顺治二年(1645)下诏修纂,到乾隆四年(1739)刊行问世,前后长达九十五年,为二十四史中修纂时间最长的一部。
《明史》卷帙多,修纂时间长,使其具有许多与诸史不同的特点。
《明史》的成书及其背景《明史》自开修到刊行,历时将近百年,百年修一史,这实在是罕见之事。那么《明史》的修纂为什么会历时这样长久呢?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纵观《明史》的修纂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无绩可言的初修阶段。
《明史》的正式开馆修纂始于清顺治二年五月初二(1645年5月26日)。据清顺治朝实录记载,当日以修《明史》总裁官内三院大学士冯铨、洪承畴、李建泰、范文程、刚林、祁充格等奏请,正式设置副总裁官,以学士、侍读学士詹霸等十一人充任,并且选定纂修、收掌、誊录官。
此时正值清军入关之初,立足未稳便急于诏修《明史》,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以此宣告明朝已亡,而当时南京的弘光朝廷正与清朝隔江对抗,修《明史》便是不再承认弘光的南明政权存在。二是以此笼络明朝遗臣,通过纂修《明史》,使那些降清的明朝汉族官员有一种情感上的寄托。
从当时的形势来看,开馆修史的条件是根本不具备的。虽然到五月十五日(6月8日)清军攻入南京,南明弘光朝廷灭亡,五月二十八日(6月21日)清廷宣布“平定江南捷音”,但是实际上清军在江南遭到了军民的坚决抵抗,尤其是清廷公布“剃发令”后,更激起江南百姓的抵制。其中著名的战斗有阎应元领导的江阴保卫战,固守孤城达两月之久。
南明弘光政权覆灭后,明臣黄道周、郑芝龙等奉唐王朱聿键于福州建立了隆武政权;与此同时,张国维、张煌言等奉鲁王朱以海于绍兴监国;李自成农民起义军余部也与明总督何腾蛟结合抗清。到顺治三年(1646),明臣苏观生等奉唐王朱聿■在广州建立了绍武政权,丁魁楚、瞿式耜等又拥立桂王朱由榔建立了永历政权。顺治六年(1649),张献忠农民军余部在孙可望、李定国率领下,与南明永历政权结合,成为抗清主力之一。
在清军占据的北方各地,与南方抗清形势呼应,山东、山西、陕西、甘肃义师纷起,一些降清明朝将领也先后举旗抗清,在全国范围内,几次掀起抗清高潮。例如顺治九年(1652)李定国率军收复宝庆、全州、桂林的战役,迫使清定南王孔有德自杀。顺治十年至十一年,明鲁王部下张名振、张煌言等率舟师攻入长江,直抵南京近郊;郑成功亦率水军攻克舟山。这样的抗清斗争,直到清康熙初年,南明永历帝被吴三桂所杀,郑成功、李定国先后去世,始告一段落。
在这样战火纷飞、政局未定的情况之下,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开馆修史,是根本不可能的。
清康熙八年(1669),康熙皇帝拘禁权臣鳌拜,开始亲政。然而此时政局又有新的变化。康熙十二年(1673),由于平南王尚可喜、平西王吴三桂和靖南王耿精忠撤藩而引发了“三藩之乱”,从此,又开始了长达八年之久的战乱。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十月,吴三桂之孙吴世璠自杀。“三藩之乱”期间,清廷集中全力平叛,仍然无暇顾及《明史》的修纂,因此,顺治二年(1645)所下修纂《明史》的诏令,实际只是一纸空文,它的政策作用远远超出了它修史的作用。
《明史》修纂第一阶段无绩可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史料的缺乏和人力的不足。当时不仅没有力量整理明朝的邸抄和档案,而且在征求图书时,献书者也极少,就连最基本的史料明代历朝实录也不完整,天启朝实录缺少七年以后部分,崇祯朝因亡国而无实录。如此种种,也限制了《明史》修纂工作的进展。所以,直到“三藩之乱”基本平定之后,清廷才有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正式动手修纂《明史》,其间已历时三十五年之久。
2.卓有成效的五十年。
“三藩之乱”虽然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始告结束,但是《明史》的修纂工作却并未等到此时,而要略早几年。康熙十七年(1678)诏征博学鸿儒,次年三月,试博学鸿儒一百四十三人于体仁阁,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二人,命纂修《明史》,从这时候起,正式动手修纂《明史》的第二阶段即告开始。
这时“三藩之乱”虽未平定,但朝廷胜利之大局已定。康熙十七年(1678)八月,吴三桂死后,清廷便由以军事为主转向了追求进一步的政局稳定。康熙皇帝诏开博学鸿儒科和开修《明史》,正是他炫耀文治、稳定人心之举。修纂《明史》是康熙皇帝用来笼络知名人士,尤其是那些坚持明朝遗民立场,不肯做清朝官吏的著名文人的一种手段。此时明亡已久,决无复兴之可能,这些遗民之情,也只能寄托于修纂《明史》之中了。
康熙皇帝虽然表现出对修纂《明史》的重视,但是他深知,国家稳定之基础并非修书,而在于经济。早在他亲政之初,便“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书而悬之宫中柱上”1。待到三藩、台湾及准噶尔先后平定,他更感到天下无事,而以治理黄河为最重要。
正因为康熙十八年(1679)博学鸿儒科及其修纂《明史》只是康熙皇帝的一种政治手段,所以其结果也必然会时重时轻,迁延时日,前后用了将近五十年时间,直到康熙皇帝病逝,雍正元年(1723)仍然未能完成这部官修的前朝史。
但是,这时的情况与顺治二年(1645)下诏初修时已经大不相同。除了政局稳定,经济也逐渐恢复,到康熙后期更出现了繁荣盛世,这些都为《明史》的修纂工作提供了良好条件,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资料的征集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这近五十年时间,虽然未能完成《明史》的修纂,但却是《明史》成书的关键阶段。我们今天所见《明史》之雏形便是在此时形成的。
到雍正元年(1723)为止,先后完成了四部《明史》的稿本。一种是万斯同审定的三百十三卷本,另一种是他审定的四百十六卷本,这两种稿本都被称作万氏《明史稿》。此外还有王鸿绪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进呈的《明史(列传部分)》二百零五卷本,这实际上是在万氏《明史稿》基础上删削而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六月,王鸿绪又一次进呈《明史稿》,包括纪、志、表、传,共计三百十卷,这便是王氏《明史稿》,即后来刊刻的所谓《横云山人明史稿》。
3.最后成书阶段。
经历将近五十年断断续续地修纂,《明史》成书的基本工作业已完成。
雍正元年(1723),王鸿绪进呈《明史稿》,清廷重开史局,以隆科多、王顼龄为监修,张廷玉等为总裁,在王氏《明史稿》基础之上,增损成书。这次开局修《明史》,虽有康熙年间众史家之努力及万氏、王氏《明史稿》为本,但仍集中了数十人之力,前后用了十三年时间方始告竣。
雍正皇帝的即位,一向有“夺嫡”之说,成为清初的一大疑案。尽管对此众说不一,但康熙末年立储之争与雍正皇帝的即位,则是历史事实。雍正皇帝是一位强权的专制皇帝。他登极后,着手削弱诸王旗主势力,打击“朋党”,以至到骨肉相残。雍正皇帝也是一位追求功利的有为之君,在文治和武功方面都要求有建树。因此,在他即位之初便诏令开修《明史》,也就不足为奇了。康熙晚年,诸子为以自身的表现去求得继承皇位的机会,便曾有过修书之举,即陈梦雷侍读诚郡王允祉之邸所纂《古今图书集成》。陈梦雷后因雍正皇帝与兄弟相残,受牵罹祸,下场颇为不幸,然而《古今图书集成》则于雍正年间继续编成刊行,反而成为雍正皇帝彰文之举。
1《清圣祖实录》卷一五六,康熙三十一年二月辛巳。
雍正皇帝即位之初即命开修《明史》的原因,还在于可以由此表现其对父皇遗志的继承。康熙年间所修《明史》未成,只好由雍正皇帝继续。
这一次开修《明史》贯穿了雍正一朝,直到雍正十三年(1735)雍正皇帝去世,乾隆皇帝即位。同年十二月,修《明史》成,大学士张廷玉进表,持续多年的修史工作方告结束。乾隆四年(1739)正式刊行。《明史》终于得以问世。
《明史》的真正修纂,是从康熙中到雍正末。这时正是清朝的鼎盛时期。尽管清朝统治者从其统治需要出发,在修史时为达其目的,不可能给予真正的关心与支持,但是由于社会长期稳定,经济的恢复发展,文化的日趋繁荣,在客观上为修史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修纂人员能够尽其所能,使这部《明史》保持了许多诸史所不及的特点。
《明史》编纂体例举要《明史》是一部纪传体史书,它的编纂体例沿袭了前朝诸史,分为纪、志、表、传四种。《明史》虽然与前朝诸史同属纪传体史书,也采用了相同的分述方式,但是究其实际编纂内容,与诸史并不完全相同。
1.本纪。
本纪共二十四卷:《太祖纪》三卷,《恭闵帝(建文帝)纪》一卷,《成祖纪》三卷,《仁宗纪》一卷,《宣宗纪》一卷,《英宗纪》前后共二卷,《景帝纪》一卷,《宪宗纪》二卷,《孝宗纪》一卷,《武宗纪》一卷,《世宗纪》二卷,《穆宗纪》一卷,《神宗纪》二卷,光宗纪附于神宗后,《熹宗纪》一卷,《庄烈帝纪》二卷。
就卷数而论,《明史》本纪所占不足全书十分之一,若以字数而论,则所占不及全书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纪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这是《明史》编纂体例中的一个特点。本纪在纪传体史书中,是以编年形式叙史的部分,《明史》显然是将本纪作为全史之纲,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首列于全书之前,使人在读阅这部史书之时,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历史之概况,而不是使人在读阅本纪时便事无巨细尽览尽知。这应该算是《明史》修纂整体设计上的独到之处。
《明史》本纪的另一个特点,是尊重史实,不以明代官定史论为据。如建文帝年号于成祖夺位后革除,其四年实录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于《明太祖实录》之后。《明史》中则专立《恭闵帝纪》一卷,甚为得体。再如英宗削景泰帝号,情形与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处理得当。清代史家钱大昕曾论称:“其例有创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实录》附景泰七年事,称郕戾王,而削其庙号,此当时史臣曲笔。今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纪于中,斟酌最为尽善。”1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标,因早逝而未及继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为1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九。
孝康皇帝,庙号兴宗。成祖夺位后,废其帝号庙号,复称懿文太子。是虽曾有帝号,而未改元登极,故不入本纪,而入列传,但其曾有帝号,亦为史实,又与诸传不同,特于后妃传后,诸王传前立传。与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兴献王朱祐杬。嘉靖中兴大礼议,特尊其父为睿宗兴献皇帝,也属仅有帝号而已。《明史》本纪不列兴宗、睿宗,正与其以本纪为叙述有明一代历史之大纲有关。光宗即位于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月初一,在位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后为泰昌元年。《光宗本纪》于是附于《神宗本纪》之后,未单立一卷,仅以数百字述过,不失为大纲之作。
《明史》本纪虽以时间长短为本,分卷记史,然而又不尽拘泥于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纪则占三卷,因其为开国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纪则占三卷,虽可称因其夺位登极,事属特殊,则已有轻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后各有年号为由,宪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样各占二卷,庄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见诸人修史,颇以史事轻重叙述,此又符合其立纲之体。总的来看,《明史》本纪,分帝而述,编年记事,又不失为一个整体,笔墨虽少,却完整明了,轻重适宜。《明史》本纪中一大令人遗憾之处是未能给南明诸帝立纪,这是清初政治形势所决定的。清朝官修史书,不仅不可能给南明诸帝立纪,甚至于列传中亦不立传。清初私家修史,妄谈及此,则也难免于“文字狱”之祸。
2.志。
《明史》本纪之后即为志,史家常说,“读史必先读志”。《明史》志共七十五卷,《天文志》三卷,《五行志》三卷,《历志》九卷,《地理志》七卷,《礼志》十四卷,《乐志》三卷,《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选举志》三卷,《职官志》五卷,《食货志》六卷,《河渠志》六卷,《兵志》四卷,《刑法志》三卷,《艺文志》四卷。
《明史》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礼、乐之顺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汤斌之手。汤斌为清初廉正之臣,于修《明史》颇有所建言。顺治初修《明史》时,他曾应诏陈言,请广搜野乘遗书以修《明史》,且言:“《宋史》修于元至正,特传文天祥之忠;《元史》修于明洪武,亦著巴颜布哈之义。我朝顺治元、二年间,前明诸臣亦有抗节不屈,临危致命者,与叛逆不同。宜令纂修诸臣勿事瞻顾,昭示纲常于万世。”此下于所司,招致冯铨等人攻击,说他“夸奖抗逆之人”,幸亏顺治皇帝赞许汤斌之言,才未因此获罪。至康熙再修《明史》时,汤斌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充任《明史》总裁,因此《明史》中本纪、志、列传不少篇出其笔下。但汤斌颇重经学,于天文则非其所长,其所撰《天文志》较为难读。
《明史·天文志序》称:“自司马迁述《天官》,而历代作史者皆志天文。惟《辽史》独否,谓天象昭垂,千古如一,日食、天变既著本纪,则《天文志》近于衍。其说颇当。..然因此遂废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虽无古今之异,而谈天之家,测天之器,往往后胜于前。无以志之,使一代制作之义泯焉无传,是亦史法之缺漏也。..明神宗时,西洋人利玛窦等入中国,精于天文、历算之学,发微阐奥,运算制器,前此未尝有也。兹掇其要,论著于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虽然仍抱对天文之轻视,但也看到了明代天文学的发展,尤其是西方传教士带来的西洋天文学知识,于中国传统天文学颇有裨补。《天文志》除第一卷叙述传统天文学与“西洋之说,既不背于古,而有验于天”者外,还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从明太祖至崇祯皇帝其间仪象(即天文仪器)的发展变化。第二卷与第三卷则记有明一代天文现象的变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记入本纪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纬”,“五纬掩犯”,“五纬合聚”,“五纬掩犯恒星”,以至“星昼见”、“晕适”、“星变”、“流陨”等,多有记录,虽然难懂而泛浅,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汤斌还执笔了《五行志》和《历志》的编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体仿《汉书》及前代诸史,记自洪武至崇祯间所谓“祥异”之事。其三卷中,首卷为水,如恒寒、恒阴、雪霜、冰雹、雷震、鱼孽、蝗蝻、豕祸、龙蛇之孽、马异、人痾、疾疫、鼓妖、陨石、水潦、水变、黑眚黑祥,皆属之水。第二卷为火、木,仿前史,以恒燠、草异、羽虫之孽、羊祸、火灾、火异、赤眚赤祥属之火;仿前史以恒雨、狂人、服妖、鸡祸、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属之木。第三卷为金、土,仿前史以恒旸、诗妖、毛虫之孽、犬祸、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属之金;以恒风、风霾晦冥、花孽、虫孽、牛祸、地震、山颓、雨毛、地生毛、年饥、黄眚黄祥属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编纂是不够成功的,一是简单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灾情;二是多有记述不确之处,甚至记入传闻,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认为其“无大用”。1《历志》共九卷。明代历法,由于崇祯时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创新。其《历法沿革》一卷,对朱载堉《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介绍较详,后徐光启等督修历法,重视西洋历法,也多用文字。这当是《明史·历志》的一大特点。
《历志》的第二大特点是除表之外而有图,与诸史不同。计有图五,均附于《大统历法》之中。有“割圆弧矢图”、“侧立之图”、“平视之图”、“月道距差图”、“二至出入差图”。
全志以大统历为主,计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历法为辅,计有七、八、九共三卷。《历志》述事虽详,因涉于历法知识,又有古今之别,及明朝所用《大统历》与《回回历》之别,颇为难读。
1柴德赓:《史籍举要》。
《历志》之后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称:“禹迹所奄,尽入版图,近古以来,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统一全国后,京师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分领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设交阯、贵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为北京。仁、宣以后,弃交阯,而渐定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国一统遂定。英宗天顺五年(1461),李贤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统志》九十卷,为明朝全国政区之志书。而该书记述失误颇多。《明史·地理志》则“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两京一卷,山东、山西一卷,河南、陕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广、浙江一卷、福建、广东、广西一卷,云南、贵州一卷。南、北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总述,记其沿革,均以《禹贡》诸州为本。总述之后,再以府、州、县分述。后附都司、卫、所之设置沿革,内容颇为详尽可取,然亦间有漏误之处,后人有作考辨纠误者。
《礼志》十四卷,吴苑所撰。礼、乐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礼教为治民之本。礼仪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政治及社会生活状况。礼仪同时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补充。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朝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礼制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复有“礼崩乐坏”之势,而所谓“礼崩乐坏”则正是社会变革之时。《明史·礼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这方面内容。
《礼志》所述,首为吉礼,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诸坛、诸庙等,共六卷。次为嘉礼,以宫中之礼为主,附有地方“乡饮酒礼”,共三卷有余。嘉礼之后为宾礼,除来宾之礼外,官民相见之礼亦属之列。宾礼附嘉礼后,篇仅半卷。后有军礼一卷。再后则为凶礼三卷,述陵寝丧制。正符古五礼之制。《礼志》的优点是叙述较详,缺点是官民之礼过简,且所述礼仪,难于读明,需与《明会典》诸书相参而读。
《明史·乐志》三卷,主要记述有明一代乐器及乐章之制,以礼为本,乐随礼行。乐制所述并非明代音乐,而仍为礼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载堉,为近代音乐创始之名人,惜其所创,非《乐志》所述。
《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内容亦与礼制相关,记述较详尽。
《明史》仿《宋史》体例,《礼志》、《乐志》、《仪卫志》、《舆服志》均立而分述,较前诸史所立更为全善。
《选举志》三卷,所述颇有特点。其序言称:“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因此《明史·选举志》首卷为学校,次卷为科目,三卷则荐举、任官铨选考察。明初重荐举,永乐以后;科目渐盛,荐举日轻,此种变化于志中叙述十分清楚,其体例为制度与事例夹叙,使人易读易懂,一目了然。《选举志》出自陆葇之手,陆葇进士出身,又选博学鸿儒,于选举关键,自当有所体会,故述史颇为得体。
《职官志》五卷,为《明史》诸志中之重点。明初太祖朱元璋罢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设内阁,中国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为一大变化时期,又有宦官衙门之设与历朝不同,其特点显而易见。
《明史·职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内及边的记述方法。南北两京官署,以北京为主,南京官专立于后,述记颇简。
其一卷所述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衍圣公。
三卷: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顺天府、武学、僧道录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应天府、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五卷:公侯伯、驸马都尉、五军都督府、京营、京卫、锦衣卫、南京守备、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王府护卫、总兵官、留守司、都司、各卫、各所、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军民府。
《职官志》中于内阁叙述不详,而以六部为重,是因六部为明代官制主体,但明代内阁作用之大,设置之突出,实应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置,为明代始置。都御史职关纪纲风宪,尤其重要。又有巡抚之职,为都御史外任,并有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目;监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长,此亦史笔之用心。
宦官专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诸衙之后。首述十二监、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诸库、房、厂、提督、守备、镇守诸职,记述颇为清楚。如记提督东厂,下记:“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私设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员。”明代宦官之权势,跃然于纸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评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铸铁牌“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至永乐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之专权,直至明亡,颇有总结。清朝以此为戒,宦官遂无干政之机,这实在是以史为鉴。
明代土司制度,亦为当时一大特点,故职官之尾专立土官,文字虽然不多,却给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实潘耒所作,实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但据记潘耒对编纂《食货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万历朝实录之有关食货者,共钞六十余本,密行细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纸,少亦二十余纸,他纂尚不在是”1。故人多认为潘耒曾作有食货之稿,或为长编。后王原入史馆纂《食货志》即所见《学庵类稿》中的《明食货志》,至于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货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农桑。卷二:户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赋役(附荒政)。卷五:漕运(附海运)。卷六:仓库(附马房、仓场)。卷七:盐法。卷八:钱钞。卷九:茶矾。卷十:课税。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会计(附俸饷)。
王鸿绪所上《明史稿》钞本中,除将“会计”并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内容与王原《明食货志》几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
卷一:户口、田制(附屯田、庄田)。卷二:赋役。卷三:漕运、仓库。卷四:盐法、茶法。卷五: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除去内容有所增减外,基本略同。因此说《明史·食货志》系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食货志》将“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于篇”1。自清朝以来,论者甚为推崇,但其实志中错误之处甚多,且有文字过简不明之处,待后尚有介绍,故于此不赘。
《河渠志》六卷,依旧史之例,分河而述。黄河分上、下,共二卷,运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运半卷。《明食货志》中海运原附于漕运之后。淮、泇、卫、漳、沁、滹沱、桑乾、胶莱诸河共为一卷,直省水利另为一卷。显而易见,《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着重于河工和漕运。其内容与食货可互为补充。
《兵志》四卷,记有明一代军政之详。首卷记:京营、侍卫上直军(附皇城守卫、京城巡捕)、四卫营。第二卷记:卫所、班军。第三卷记:边防、海防(附江防)、民壮、土兵(附乡兵)。第四卷记:清理军伍、训练、赏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代兵制特点突出,主要体现明太祖集权之用心。所谓“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2。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遗意而更为详密。
1杨椿:《上明鉴纲目馆总裁书》。
1《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序》。
2《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虏”,军事至为重要,而形势所变又迫使军制屡更。其间沿革变化,《兵志》中记述颇为清楚,只第一卷内关于京营之记述与《职官志》互为交叉,采用简述方法与之互为补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仅三卷。明初太祖极重刑律,后因循日久,虽视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点。《刑法志》三卷,每卷无题类之别,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执行情况。此卷内容本易与《职官志》诸法司重复,而史官姜宸英撰写得体。《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点,开首便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此卷记厂卫之事较详,史论甚佳。厂卫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锦衣卫镇抚司狱,末年废罢,至永乐中复置,且立东厂。立东厂事实录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隐晦遮掩,《刑法志》颇予详述,此举甚当,亦补《职官志》之所难述。
《艺文志》四卷,出目录学名家黄虞稷之笔。黄虞稷撰有《千顷堂书目》,于目录之学甚为博知。《艺文志序》另出倪灿之手,文中申明本志体例,仅录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与前史不同。“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数莫考、疑信未定者,宁阙而不详云。”
自《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之修,搜罗历代图书,考其存亡,为目录学整理之大功业。《明史·艺文志》不采用此种修纂方法,专取有明一代之书,似简而实详,确是颇有用心者。然智者百虑,不免一失,如其著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体例而论,必为误录之书。
《艺文志》四卷,依经、史、子、集排述。一曰经,共十类:《易》、《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诸经》、《四书》、《小学》。二曰史,共十类:正史、杂史、史钞、故事、职官、仪注、刑法、传记、地理、谱牒。三曰子,共十二类:儒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兵书、天文、历数、五行、艺术、类书、道家、释家。四曰集,共三类:别集、总集、文史。其经部收书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计收书四千五百八十九部。虽然并未能将有明一代图书尽收其中,仍不失为一大功绩,而为了解明代目录书籍之不可少者。
3.表。
《明史》表共十三卷,其中《诸王世表》五卷,《功臣世表》三卷,《外戚恩泽侯表》一卷,《宰辅年表》二卷,《七卿年表》二卷。其中《七卿年表》为首创,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评《七卿年表》称:“盖取《汉书·公卿表》之意。明时阁部并重,虽有九卿之名,而通政、大理非政本所关,则略之。南京九卿亦闲局,无庸表也。”所谓七卿,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都御史,此为有明一代政体之本。另《宰辅年表》初列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至洪武十三年(1380)革中书省并左、右丞相,左、右丞及参知政事,遂止。自建文四年(1402)成祖夺位后,始改记内阁诸臣,则实为内阁诸臣表。
《明史》诸表的最初修纂似与纪、志、列传同时进行,王鸿绪康熙间增损史馆旧稿,先成于列传二百零五卷,始有先成列传之说。其雍正元年(1723)进呈《明史稿》时,于诸表所改不大,诸王表仍旧,去功臣、戚臣、宦幸,改大臣上为宰辅,大臣中、下为七卿,因此可知,原稿中诸表俱备。诸表之修,则并非依据《明史列传》,表中所载,可与列传记述互为补证。4.列传。
《列传》二百二十卷,构成了《明史》之主体。共二十二类。《后妃传》二卷;《兴宗孝康皇帝(附皇后、吕太后)传》、《睿宗兴献皇帝(附皇后)传》共一卷;《诸王传》五卷;《公主传》一卷;诸臣传,前并有明开国前群雄三卷,共一百五十八卷;《循吏传》一卷;《儒林传》三卷;《文苑传》四卷;《忠义传》七卷;《孝义传》二卷;《隐逸传》一卷;《方伎传》一卷;《外戚传》一卷;《列女传》一卷;《宦官传》二卷;《阉党传》一卷;《佞幸传》一卷;《奸臣传》一卷;《流贼传》一卷;《土司传》中,《湖广土司》一卷、《四川土司》二卷、《云南土司》三卷、《贵州土司》一卷、《广西土司》三卷,计十卷;《外国传》九卷;《西域传》四卷。
《明史》列传基本沿旧史之体例,但亦有其创新之处。《四库全书总目》卷四六《明史》条提要中称:“列传从旧例者十三,创新例者三,曰《阉党》、曰《流贼》、曰《土司》。盖貂珰之祸,虽汉、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趋势附膻,则惟明人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别为一传,所以著乱亡之源,不但示斧钺之诛也。闯、献二寇,至于亡明,剿抚之失,足为炯鉴,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据群雄之比,故别立之。至于土司,古谓羁縻州也。不内不外,衅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控驭之道,与牧民殊,与御敌国又殊,故自为一类焉。”应该说,创设《阉党》、《流贼》、《土司》三类传,确实符合于明史之实际情况,这与诸表中创设《七卿表》有异曲同工之处。明代宦官之干政,虽不及汉、唐诸朝有废立之举,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颜于阉宦,而成一时之气焰,则为亘古未有。《阉党传》所列四十六人,属刘瑾党者七人,余皆魏忠贤之党。读《阉党传序》可知史馆诸人于明亡之鉴深痛而慨然。然而与《流贼传》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贼传序》自唐赛儿起义论起,直至李自成、张献忠之亡明,文称:“自唐赛儿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贼诸臣传中。独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张献忠传》。”其中《李自成传》长达万余言,为《明史》诸传中之最长者。从修史者角度虽主要为后人之鉴,却因此而保留较为丰富的有关记载,而未采取分散于“剿贼”诸臣传中。
《明史》列传之体例采用类传形式,除以类分传外,于诸臣传中亦因类分卷,而未尽以父子及孙等为传。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兴传》、《韩林儿传》、《刘福通传》,虽亦为明建国前群雄之列,而与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关系不同,归为一卷。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明玉珍合为一卷,扩廓、陈友定、把匝剌瓦尔密合为一卷。诸臣中,如徐达、常遇春单为一卷,是功臣亦有别而分立。史臣为建文帝遗臣列传颇详,甚至有传闻之人,能列立传者尽量立传,也是史臣寄托遗民之情的一种方式。
《明史》诸列传中,亦多见以事附传之体例。如卷一八九《夏良胜传》,附同下诏狱者万潮、陈九川、张衍瑞、姜龙、徐鏊、姚继岩传,均连署进言谏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马录传》附颜颐寿、聂贤、汤沐、刘琦、卢琼、沈汉、王科,均嘉靖中“李福达之狱”受牵之人。如隆庆中御史庞尚鹏疏中称:“据李同之狱,福达罪益彰,而当时流毒缙绅至四十余人,衣冠之祸,可谓惨烈。”此附传后史官评论中所引述,以为同事附传之由也。此类附传,于《明史》中不胜枚举。
《明史》列传中,《外国传》及《西域传》,反映了当时与境外国家及部落地区等的联系,保存了大量东南亚及中亚等地历史资料,是研究这些国家历史及中外关系史的较好参考资料。
总之,《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诸史修纂之经验,成为二十四史中较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后诸史中,更为突出。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明史》中指出:“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由此可见《明史》体例优于诸史者之大概。
《明史》评述《明史》体例堪称完善而优于诸史,此已有公论。而作为一部纪传体官修正史,就其记述有明一代历史而论,则尚有优劣之评。
清人于《明史》,推崇备至,盖因官修而历四代始成书。清代史学家赵翼作《廿二史札记》,于《明史》多有赞誉之文。他总括谈到《明史》的几大优点:一是修纂时间长。“盖阅六十年(按自康熙十八年始计算,至乾隆初刊行止)而后讫事,古来修史未有如此日久而功深者也。”二是动手时间早。“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非同《后汉书》之修于宋,《晋书》之修于唐,徒据旧人记载而整齐其文也。”三是详于考订。“又经数十年参考订正,或增或删,或离或合,故事益详而文益简。且是非久而后定,执笔者无所徇隐于其间,益可征信,非如元末之修宋、辽、金三史,明初之修《元史》,时日迫促,不暇致详,而潦草完事也。..执笔者不知几经审定而后成篇,此《明史》一书实为近代诸史所不及,非细心默观,不知其精审也。”此三大特点,也便决定了《明史》优胜之处。
清人对《明史》的评价,固然有其道理。但近世史家普遍认为,这是出于“清人对《明史》例不敢议”,“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当清世为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然而,其实清人对《明史》之缺失自然亦有所见,赵翼《廿二史札记》中已有所表述,而近人对《明史》的评价,更为公允,兹就诸人之论,简述于下。
1.《明史》的史料价值。
《明史》成书时间最长,一方面固然由于清初形势所定,同时也说明其搜集史料,考订撰写之艰难。
《明史》史料之来源,已见前述,赵翼所谓,“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而《明史》实始修于顺治二年(1645),则去明朝更近,甚至尚有南明诸朝并存。赵翼言不及此,一是顺治中并未认真修史,二是要避南明事迹不谈。然而实际上顺治中已着手于史料的收集。
清初开局修《明史》,确距明亡未远,但有明一代二百七十余年,则即使以顺治初修计算,与明初亦有二百多年之遥,所谓“见闻相接”,只能是明末之事,大约在万历以后。因此,清初修史诸人,从一开始便注重于史料收集。如汤斌于顺治中与修《明史》时,便建言广搜野乘遗书。到康熙中大批人材入馆修史,对史料的搜集和使用也就更上一筹。
就其史料价值而言,总的来看,《明史》是一部史料价值较高的正史。
《明史》的修纂,带有遗民修史的味道。如大史家万斯同,系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黄宗羲弟子,被聘为《明史》总审定稿之人,但他只同意以“布衣”参加修史,不署衔,不受俸,完全是一种遗民立场。修史者的这种立场,也就使得他们在修史过程中,尽量保留明代历史内容,以寄托遗民思故国之情感。
明初历史,时隔久远,修史时尽量照顾历史脉络,存其真貌。如明代野史记有徐达病故之事,称徐达有背疽,最忌食鹅肉,明太祖朱元璋赐之蒸鹅,徐达流涕食之,遂卒。后世史家多认为是无稽之谈。刘基之死,则《诚意伯文集》中记有太祖圣谕之言,归罪于左丞相胡惟庸,“并谓其毒基至死云”。徐达、刘基之见忌见猜,明人野史俱有所言,虽不可尽信,亦绝非无稽之谈。《明史》徐达、刘基二传中却只记太祖对二人始终恩礼,毫无纤芥之疑。这是因为史官们感到明初功臣多不保全,像徐达、刘基这样能保始终,已属仅有之事,因此而未加微词。而同时对徐达、刘基见猜忌之说,亦非全部加以掩饰。《李仕鲁传》中便有刘基、徐达见忌之语。这也是一种记史的方法。这种情况在《明史》中非止一例。因此,《明史》中的记述,有时可以达到自证的效果。如建文逊国之事,《恭闵帝纪》记:“宫中火起,帝不知所终。燕王遣中使出帝后尸于火中,越八日壬申葬之。”既言不知所终,又言出帝后尸而葬,是存疑于此。其后又称:“或云帝由地道出亡。”但下文举正统间僧人杨行祥诡称建文帝之事。“自后滇、黔、巴、蜀间,相传有帝为僧时往来迹。”则又将出亡事作传闻而记。然记建文逊国事,非止此而已。《明史》卷三○四《郑和传》记:“成祖疑惠帝亡海外,欲踪迹之。”卷一六九《胡传》:“传言建文蹈海去,帝分遣内臣郑和数辈,浮海下西洋。”又遣胡,“遍行天下州郡乡邑,隐察建文帝安在”。而卷一一八《谷王朱橞传》记谷王言:“往年我开金川门出建文君,今在邸中。我将为申大义,事发有日矣。”谷王虽欲以此言欺蔽众人,但其身为金川门之变当事人,更造此言,足见建文帝并非焚死宫中。
在建文逊国一事上,《明史》的记述亦有其变化的。近代史学家孟森(心史)先生作有《万季野明史稿辨诬》,其中谈到《明史》旧本与今所见通行本的不同记述。旧本作建文焚死说,并传此说之定于万斯同。民初修《清史》,其《万斯同传》稿中专记此事一则。孟森先生在驳斥此说定于万氏的同时,指出关于建文自焚的断论取决于清初政治之需,“朱三太子之案,至康熙四十八年乃结。明崇祯帝之子,坐以诈冒而戮之。馆臣定稿,正在天下汹汹,传有朱三太子之日。清廷必以朱三太子为妄传,以安人心,且便于弋获之后,可以假冒定谳,以除所忌。其用意与明成祖之对建文同。故于修《明史》而及建文,亦必主张建文为焚死,以见失国之君主或其子孙,断无能隐遁在野之理。馆臣可有此希旨之举,季野先生必无此媚世之心也”。但是,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诏改《明史》本纪时,“去朱三太子事已远,既不虑天下复有思明之人,亦不虑明复有系天下之望的裔”,于是将文字改为存疑之说。由此亦可知一代修史之艰难。
再如记于谦之死,系因石亨、曹吉祥诬以谋立襄王世子定罪。但《于谦传》中仅记遭石、曹之诬陷,未提谋立之事。因此事为定罪之因,谈及则须辨诬,传文必繁,且与襄王传重复,因此记述于《襄王瞻墡传》中。英宗复辟后,于皇太后阁中见襄王金符。乃因“土木之变”后,欲召襄王而未果,其符遂留阁中。顿知并非于谦等人于景帝病危时私取符相召,于谦所蒙之冤也就不辩自白。
《明史》之所以有其较高的史料价值,不仅因其记史求真得体,还因其重于考订。至今能见史馆诸人文集之中尚存考辨文字。
以明太祖朱元璋死后燕王奔丧与否为例,则朱彝尊时有专文辨证,见《曝书亭集·史馆上总裁第四书》:“伏承阁下委撰明文皇帝纪。彝尊本之实录,参之野纪,削繁证谬,屏诬善之辞,拟稿三卷,业上之史馆矣。昨睹同馆所纂《建文帝纪》,具书燕王来朝一事,合之鄙稿,书法相违。彝尊愚暗,非敢露才扬己,暴人之短,惟是史当取信百世,讵可以无为有?故敢述其所闻,复上书于阁下。”下有五段考辨文字,一为建文初燕王入朝之不可信,今所见《恭闵帝纪》已删去此说。二为成祖备礼葬建文之说不可信,今亦不见于本纪。三为天下大师墓之不可信,四为《从亡随笔》之不可信,五为《致身录》之不可信,均辨建文出亡之传闻。朱彝尊的论证,均为修史所采纳。袁崇焕之被杀,如今人所共知为一大冤案。但在明末清初之际,世人并不知其实情。赵翼《廿二史札记》有《袁崇焕之死》:“袁崇焕之死,今日固共知其冤。而在当时,不惟崇祯帝恨其引我朝兵胁和(时帝怒甚,欲族诛崇焕,以何如宠申救,免死者三百余口。见《如宠传》),即举朝之臣,及京城内外,无不訾其卖国者。杨士聪平心而论,亦但言其罪不至此,而不知其所以得祸之由。其所撰《玉堂荟记》云:己巳之变,当时士马物力足以相当,袁崇焕初至一战,人心甫定。而袁于大珰少所结好,毁言日至,竟罹极刑。乃京师小民亦群以为奸臣卖国,至有啖其肉者,其蜚语皆出自内阉云。可见是时引敌胁和之说已万口一词。士聪虽略知谤言之出自中涓,然究未知中涓何以有此说也。直至我朝修史时,参校《(清)太宗实录》,始知此事乃我朝设间,谓崇焕密有成约,令所获宦官杨姓者知之,阴纵使去。杨监奔还大内,告于帝,帝深信不疑,遂磔崇焕于市。于是《崇焕传》内有所据依,直书其事,而崇焕之冤始白。使修史时不加详考,则卖国之说久已并为一谈,谁复能辨其诬者。于此可见《明史》立传之详慎。是非功罪,铢黍不淆,真可传信千古也。”
这确实是修史者勤于考订的结果。
2.《明史》的缺点。
《明史》尽管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又称“最为完善”之作。但它作为一部官修的正史,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赵翼作《廿二史札记》,已对《明史》中的缺失有所评论,只是出于对官修正史的顾忌,未敢加贬斥之辞。近世史学家柴德赓教授曾经指出:“如‘周延儒之入奸臣传’一题下,应加‘不当’二字,才与内容符合,但却从略。‘刘基廖永忠等传’条,下未接‘疏舛’二字,‘乔允升刘之凤二传’下未接‘重复’二字,此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1赵翼原文虽然委婉,《周延儒之入奸臣传》中亦云:“周延儒不过一庸相耳,以之入《奸臣传》,未免稍过。..此非以甚延儒之恶,转为延儒增其身份也。”《刘基廖永忠等传》一篇,则论其述史之不确。以朱元璋征陈友谅一役,《太祖纪》记:“戊戌,克安庆。壬寅,次湖口,败友谅于九江,克其城,友谅奔武昌。”《陈友谅传》所记略同。《廖永忠传》加至安庆,破其水寨,遂克安庆。总之皆称先克安庆,后克九江。而《刘基传》中却记,师攻安庆,自旦及暮不下,刘基请径趋江州,捣其巢穴。按此说则江州之陷前,安庆未克。所记不合。与此相类,《张玉传》记东昌之役,成祖被盛庸军包围,力战而出。张玉不知,突出阵中欲救成祖,力战而死。而《朱能传》却称,成祖被围,张玉力战而死,朱能率周长等力战,救成祖出。张玉究竟死于成祖突围前还是突围后,二传所记不合。事虽并非关键,但确为述史不严谨之失漏。
《明史·卓敬传》记卓敬之被杀,称成祖欲活之,但功臣姚广孝与卓敬有隙,从旁进言劝杀。此乃据明人野史杂传,考其史实,广孝实未从成祖之1柴德赓:《史籍举要》。
师入南京,亦无从谗杀卓敬。《明史》记建文遗臣之事,为表彰忠义,较多搜罗,野史传闻亦有所采用,难免有误。
四川廖麻子、曹甫起义,曹甫之被杀所记亦有抵牾之处。《洪钟传》记其为廖麻子所杀,《林俊传》则记曹为指挥李荫所擒杀。
《乔允升传》记崇祯皇帝在位十七年,刑部易尚书十七人,并一一列举易人之事。《刘凤之传》中亦有此段文字,并且一字不改照录于传中。此二传一在卷二五四,一在卷二五六,相隔只两卷,不及订正。“盖卷帙繁多,纂修诸臣不暇彼此参订也。”1至于书中此类错误不足之处更多不胜举,故史家多作考证文字。如地理设置,记兰州于成化十三年九月复为州,而实录则记在成化十四年四月复县为州。成都府南江,《明史》作正德十一年置,《大明会典》卷十六记为九年添设。如太仆寺之设置,《兵志》中记为设四十牧监。《职官志》、《大明会典》均作“十四牧监”。《兵志》中之“四十牧监”,系承袭《明史稿》中之误。北畿计丁养马,始行于永乐十三年十二月,实录中有记。《明史·兵志》记作十二年,恐为误以月作年,未经核订之故。
《明史·艺文志》史论颇为推崇,然其中失误之处亦不少,前举所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误入志中。再如所著录陈仁锡《周礼句解》六卷,据考体例文字多剽窃猥杂,系坊贾托名,而非出陈仁锡之手。修志人似未睹原书而录。顾起元《说略》亦同此,《艺文志》作六十卷,而顾起元自序记,全书只三十卷,志中误记六十。再如《艺文志》中著录杨慎《墨池琐录》1卷、《书品》1卷、《断碑集》4卷,而遗漏《画品》1卷,估计也是成篇时未及仔细订正之故。
其述史不一之处,尚有表、传之不合。如吴悼王允熥之死,卷一○三《诸王世表》作永乐十三年卒。卷一一八《吴王允熥传》则作“永乐十五年卒”。《宰辅年表》汪广洋,洪武三年左丞。而《汪广洋传》则误记为右丞。李贤天顺元年为吏部右侍郎,则当依《李贤传》为左侍郎。又有志、传不合之处,如《徐光启传》记所进《日躔历指》一卷,《艺文志》作四卷;《通率表》一卷,《艺文志》作二卷。均不合。
此类小疵,不胜枚举。以《明史》三百卷之多,虽经修纂日久,难免有失误之处,众人成书,或有顾及不到,在所难免。而《明史》中真正失漏之处不仅在此,而在其有意隐蔽史实。
清初修《明史》,所以有须隐没之事实,即在于清与明本身之关系。其所隐没者有二:一是隐没清末建国前曾臣于明;二是隐没清入关后南明诸朝廷存在之事实。
清朝的发祥,大概与明朝的建立同时。清以肇祖为追尊入太庙之始。肇祖即童猛哥帖木儿。先袭职为元朝万户,后归明朝,授建州左卫指挥,升至1赵翼:《廿二史札记》。
都督。清称都督孟特穆,追尊肇祖。据《明太宗实录》所记,明永乐间即有关猛哥帖木儿之记录。近代清史专家孟森(心史)先生曾对清之世系作有考订:“清之初系,为明之建州左卫。始授左卫职之猛哥帖木儿,又因其姑姊妹中,有入明宫为妃嫔者,因内宠之故,至升都督职衔,清实录谓之都督孟特穆。”1建州女真于明代入朝进见、上贡、袭替、改授及与周边之关系活动甚多,但此均清朝发祥后为明朝之臣的明证,为清廷所讳,因此在《明史》中不但不许见建州女真,而且凡是“女真”皆在所讳,“于是女真之服而抚字,叛而征讨,累朝之恩威,诸臣之功过,所系于女真者,一切削除之”。1自古以来,凡于易代之际,以后代修前代之史,关系到新朝与旧朝之处,难免没有曲笔。但是一般来说,大都相涉年代不多,其掩饰之处,读史者也能意会其中缘故,从未有如明朝与清朝这样关系始终,“一隐没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者。
凡明朝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皆削其在辽之事迹。如王翱、李秉、赵辅、彭谊、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传,但其于建州有抚治或征讨之绩处,《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间有一二语涉及,则不指明为何部落,以何原因启衅,其史实真相,无从观看。再如马文升,以抚安东夷,自著专书记其事,名《抚安东夷记》,书中主要记述成化时女真状况及其与明朝之关系,尤对海西女真多有记述。《明史》卷一八二《马文升传》亦记其“凡三至辽”之事迹,然读之却并不知其为建州女真之事,文词隐晦,只略述其曾于辽事有功而已。宦官汪直,与马文升不合,欲建功辽事,但其传中亦不作明述。据诸史家考证,《明史》中讳记女真之事,亦有疏忽之处,如《宪宗纪》及《汪直传》中,有伏当伽一名。伏当伽为其时建州女真一首领名,史官不知伏当伽为何部酋领,漏出其名,反彰其曲笔掩饰之实。
凡是明朝人中所长而必书之事在于建州者,则《明史》中削其人而不为立传。如顾养谦、宦官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动不可离辽东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无传。此外亦有明显删掉者。如卷二五七《王洽传》记:“宣大总督王象乾与大同巡抚张宗衡争插汉款战事,..洽及诸执政并主象乾策,定款议。详见《象乾、宗衡传》。”然《明史》无《象乾传》、《宗衡传》。《王象乾传》,万斯同所订《明史》列传中原有传,在卷三四八,王鸿绪《明史稿》亦有,在卷二二八。《张宗衡传》则分见两书卷三六四及卷二四一。显然为《明史》定稿时所删。
明初于黑龙江下游设奴儿干都司之事,《明史·地理志》中漏而不述,只见于《兵志》,称:“洪武、永乐间边外归附者,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设都司卫所。”下列:“都司一(奴儿干都司)”,再列卫三百八十四。所谓“边外归附者”,即女真1孟森:《明史讲义》第一章。
各部。至于蒙古、西番,则均直书其名。
《明史》中另一掩饰之处,则为南明诸帝。自崇祯十七年(1644)李自成农民军克北京,随后清军入关,明朝即亡。几乎与清军入北京同时,南京建立弘光朝廷,此后又有隆武朝、绍武朝、永历朝及鲁王监国。永历帝朱由榔于康熙元年(1662)为吴三桂所杀,或以为此系明亡之时。而孟森先生作《明史》末述《南明之颠沛》,最后有云:“十一月辛卯(十六日),鲁王殂于台湾,明亡,时为清康熙三年(1664)。”则此距崇祯之亡,又二十年矣。此二十年南明之史,《明史》亦予隐讳,不承认其帝号,而将其事记述于诸王传中,以示其仍为诸王而非帝统。
说到清初修史之讳,顺便可以略述清初之文字狱。清初著名文字狱,一为庄氏史案,罹祸者至七十余人,死者剖棺锉尸,生者延颈就戮,妻孥极边充军为奴。而观其原书,涉及清室并未有过分讪谤之语,惟于清兵入关之事,直书为“夷氛”、“夷寇”,于“奴酋(努儿哈赤)”名号,迹未加避讳。而于李成梁传中,称努尔哈赤为成梁所豢养:“已而并杀教场及他矢于阿台城下。他矢子即清太祖也,以幼得不死,留置帐下。”此为清廷所最忌讳之事,庄氏及诸修史之人因遭大祸。此为涉及清入关前史事之文字狱。涉及南明诸帝的著名文字狱有戴名世《南山集》狱。戴名世,字田有,号褐夫,别号忧庵。清康熙间进士,官编修。留心有明一代史事,网罗散佚,走访明季遗老,考求遗事。著《南山集》,用南明永历年号,以存明朝统绪,为左都御史赵申乔所劾,论斩。凡为《南山集》作序者,如方苞等人,均获株连,达数十人之多。此则为清初又一文字狱大案。由此可知清廷这两大避讳是触及不得的。史官岂敢冒杀身之祸而必书其实?即使有此董狐之风,以清初文禁之严,又岂能留只字于官修史书之中?隐讳史实固然是《明史》一大缺失,又是必然结果。
谢国桢于明清史籍所知博深,其评论《明史》缺失,共列五点,除“毁灭不利清廷之史实”外,尚有四大点:一是于明初事实记载不翔实。因清廷讳言明朝驱逐蒙古于漠北,亦犹如讳言建州女真于东北臣于明。又因史官为明末降清人士,对明初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尽略而不愿详记。二是记建文之事,讳言建文出亡,主张焚于火,以示亡国之君无生之理。此亦出清廷之需。三是除李自成、张献忠起义外,其余农民起义,均只见于有关官员列传之中,且极尽歪曲之能事。四是《明史》出于东南文人之手,于江浙文人尤其是东林党人多立佳传。自明嘉靖以后,内阁柄政大臣,多为东南缙绅所操持,一脉相承,当时谓之“传衣钵”。《明史》对党籍中人,言之刺刺不休,与其他方面人物相比,记述不均,因之是非亦难得其平。
此为先辈学者见识,足资后世读史时体验之。
3.《明史》在史学史上的地位。
如何给予《明史》一个概括的评价呢?前面的评述,基本上还是就其自身内容而论,然而要给《明史》一个总的评价,就不得不把它放到历史中,放到整个中国史学史中去看。
白寿彝教授将明清时期划为中国史学史的第五个时期,他说:“明清时期,是中国史学史的第五个时期。它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老时期。这时,生产力在继续发展,而生产关系却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新生产力的发展不够强大,还不能突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桎梏。这是社会进程的一段微妙时刻,很容易迷惑人,使人给它作偏高或偏低的估计。我们说它衰老,不说它解体,就是说它已经失去了旺盛的生命力,但生命力还是有的,甚至还相当顽强。这种特点反映在史学上,一方面是因循保守气息的充斥,另一方面,是反映时代抗议精神的优秀作品在不断地问世。”1在这样一个条件下问世的《明史》与它的编纂者们一样,被打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
章炳麟在谈及明末清初浙东史学时说:“自明末有浙东之学。万斯大、斯同兄弟,皆鄞人,师事余姚黄宗羲,称说礼经,杂陈汉宋,而斯同独尊史法。”因此《明史》虽然最后定刊于乾隆间,但并没有完全陷于考据学风之中。白寿彝教授指出:“万斯同、全祖望对《明史》的工作,其兴趣在于保存明代文献,他们也还有清初学者那样的民族思想。”因此,《明史》虽然是二十四史的最后一部,但是它仍然继承了前代诸史的风格,这绝不仅仅表现在体例上,而且表现在述史的追求上。
但是,正如白寿彝教授所指出的时代特点所限,《明史》已无法像前四史那样去体现史家的思想,也无法像其余诸史那样相对少有避讳。史家们的艰难是在史德与现实中找寻出路。尽管如此,《明史》仍不失为一部历史巨著,它的完善是突出的,它的避讳难言是突出的,它反映出的史家们的艰难也是突出的。这也是清初史学的特点。“但这是社会变革中易于遇到的现象,这是社会变革的矛盾运动在史学领域里的反映,有的反映得明显,有的反映得曲折,有的为封建桎梏所紧紧掌握,有的是要挣脱封建桎梏而又苦于力量不足。”1《明史》是中国封建官修正史的尾声,它同前朝诸史一脉相承。《明史》以后,中国封建传统正史便走上了日暮途穷的末路。
1白寿彝:《中国史学史》叙篇。
1白寿彝:《中国史学史》叙篇。
第二节 私家著作
明人文集
《明史·艺文志》分经、史、子、集四部而为四卷,所录皆为明人的著作,其中经部收录书目九百零五种,史部一千三百十六种,子部九百七十种,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种,以集部为最多。四部之中,经、史多官修书,且史部又多方志,而集部皆属私著,可知其在有明一代的书籍中,占有极大的比例。集部又分为别集、总集、文史三类。三类之中,尤以别集为最,计有一千一百八十八部,一万九千八百九十六卷。总集类以部而计虽仅一百六十二部,但因系总录诗文,故亦有九千八百十卷之数。文史类者,即明人文评诗话之作,志中所录凡四十八部,二百六十卷而已。
明人文集,主要即指别集,是为集部中的主要部分。据《明史·艺文志》所载,明人文集超过千部,几近二万卷,数量之大,令人惊诧,但尚有漏而未收者,由此亦可略知明人文集之浩繁。
明建国之初,太祖文禁虽严,然而当时承元末的学风,文人士大夫们或敢于面对世事变革的现实,或避世而追求诗文唱和的雅兴,以一批由元入明的文人为先导,继之以一批后学,留下了为数颇多,且质量较高的文集。据《明史·艺文志》中所载,洪武、建文两朝文集140余种,其中不乏影响较大者。如宋濂《潜溪文集》三十卷、《宋学士文集》七十五卷;刘基《刘文成集》二十卷;杨维桢《东维子集》三十卷;高启《高太史大全集》十五卷;贝琼《清江文集》三十卷;方孝孺《逊志斋集》三十卷、《拾遗》十卷;练子宁《金川玉屑集》五卷;解缙《解学士集》三十卷、《春雨集》十卷、《似罗隐集》二卷。其中解缙虽入永乐朝,但其主要诗文均作于洪武、建文两朝间,况且他的身上依然带着浓厚的元、明之际的文人风气,当属元末明初学风尾声之代表,清修《明史》,目录名家黄虞稷将其收之于明初,实为卓见。
永乐以后,文风渐趋沉闷,文集成为官僚地位的象征,在通共五十余种文集中,以杨士奇《东里集》为代表的阁部大臣之作,成为当时文集之主流。此外较有影响的文集,也只有太子少师姚广孝的《逃虚子集》十卷,与志中未录的《逃虚类稿》六卷。
洪熙、宣德两朝文集仅二十种,较永乐朝而不及,成为明人文集的低谷。文化思想的禁锢得到了充分体现。
宣德以后情况开始有所变化,这时候的文集中既保持了永乐、宣德以来的身份特征,同时开始有一些名流、才子以及下野官吏的文集先后问世,文集的内容变得丰富起来。著名的有周忱《双崖集》八卷,后人集佚的于谦《于忠肃集》十三卷,李贤《古穰集》三十卷、《续集》二十卷,倪岳《清溪漫稿》二十四卷。也有像刘溥、姚绶之类名流才子的文集,如《草窗集》二卷,《云东集》十卷等;有像徐有贞那样罢职官员的文集《武功集》八卷;还有著名学者薛瑄、吴与弼等人的文集《敬轩集》四十卷、《康斋文集》十二卷。在五十余种文集中,能够包罗如此丰富的内涵,明人文集开始摆脱了那种官僚气,成为所有文人士大夫表现自我的一种形式。
这种变化的直接作用是明人文集在数量与范围方面的进一步发展。从成化到正德五十余年间,可考的明人文集已达二百种左右,从数量上已同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四朝相埒,而著作者的范围则更远非前所能及。其中主要的文集有:刘定之《呆斋集前稿》十六卷、《存稿》二十一卷、《续稿》五卷,周洪谟《箐斋集》五十卷、《南皋集》二十卷,陆釴《春雨堂稿》三十卷,罗伦《一峰集》十卷,陈献章《白沙集》九卷,胡居仁《敬斋集》三卷,夏时正《留余稿》三十五卷,陆容《式斋集》三十八卷,桑悦《桑悦文集》十六卷,丘濬《琼台类稿》五十二卷,李东阳《怀麓堂集》一百卷,程敏政《篁墩全集》一百二十卷,吴宽《匏翁家藏集》七十七卷(补遗一卷),何乔新《椒丘文集》四十四卷,沈周《石田诗钞》十卷,祝允明《怀里堂集》三十卷、《小集》七卷,文徵明《甫田集》三十五卷,王鏊《震泽集》三十六卷,杨廷和《石斋集》八卷,杨一清《石淙集》二十七卷,章懋《枫山集》四卷,李梦阳《空同集》六十六卷,康海《对山集》十卷,王九思《渼陂集》十九卷,何景明《大复集》六十四卷,徐祯卿《迪功集》十一卷,王守仁《阳明全集》二十二卷,黄省曾《五岳山人集》三十八卷。
除去这些正式的文集之外,宣德以后,以奏议为别集的情况也逐渐多了起来,比较有名的如《轩奏议》四卷,《姚夔奏议》三十卷,《余子俊奏议》六卷,《林聪奏议》八卷,《叶盛奏草》三十卷,《王恕奏稿》十五卷,《马文升奏议》十六卷,《刘大夏奏议》一卷,《杨廷和奏议》一卷,《杨一清奏议》三十卷。
到弘治中后期,社会风气的变化愈发明显起来,这本来是成化年间即已经开始了的变化,弘治初期因为孝宗与身边一批儒臣发起的整顿而暂时有所收缩,但是到弘治中期以后,这种收缩便不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孝宗曾经为此而感到苦恼与困惑不解。所谓明朝中叶才士的傲诞之习,便是以此为发端的,这种风气自然也表现在这一时期的明人文集当中。像祝允明、桑悦、唐寅等人,虽然未曾入仕,但均有文集行世。而另一方面,由于科举取士的日趋成熟,入仕必由科举,一些进士出身的士大夫,将乡、会试三场试卷,亦多收入文集之中。两种截然不同的风气,丰富了当时文集的内容,并且为嘉靖、隆庆以后的明人文集开创了先例。
嘉靖以后,进入了明人文集的高峰期,《明史》中将其分为嘉靖、隆庆和万历以后两个时段。从这两个时段明人文集的数量看,基本上是各占一半左右,均近四百种。这一时期,由于明朝人在文化思想和学术思想上的进一步解放,文集也进一步由官僚化走向了名流化。大多数文集不再是政治地位的炫耀,而是更加追求文人士大夫的本色。
嘉靖、隆庆年间的著名文集有:罗钦顺《整庵集》三十三卷,吕柟《泾野集》五十卷,杨慎《升庵集》八十一卷,陆深《俨山集》一百卷、《续集》十卷,边贡《华泉集》四卷,王廷相《家藏集》五十四卷,湛若水《甘泉集》一百卷,毛伯温《东塘集》十卷,王以旂《石冈集》四卷,黄佐《泰泉集》六十卷,聂豹《双江集》十八卷,黄绾《石龙集》二十八卷,方献夫《西樵稿》五卷,霍韬《渭集》十卷,欧阳铎《欧阳恭简集》二十二卷,夏言《桂洲集》二十卷,严嵩《钤山堂集》二十六卷,欧阳德《南野集》三十卷,王艮《心斋文集》二十卷,王畿《龙溪文集》二十卷,徐阶《世经堂集》二十六卷,李春芳《诒安堂稿》十卷,范钦《天一阁集》十九卷,唐顺之《荆川集》二十六卷,罗洪先《念庵集》二十二卷,薛应旂《方山集》六十八卷,李开先《中麓集》十二卷,杨继盛《杨忠愍集》四卷,李攀龙《沧溟集》三十二卷,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一百七十四卷、《续稿》二百十八卷,谢榛《四溟山人集》二十卷,汪道昆《太函集》一百二十卷,高拱《高文襄公集》四十四卷,张元忭《不二斋稿》十二卷,徐渭《徐文长集》三十卷,归有光《震川集》三十卷、《外集》十卷。
万历以后的著名文集有:张居正《太岳集》四十六卷,张四维《条麓堂集》三十四卷,俞大猷《正气堂集》十六卷,戚继光《止止堂集》五卷,海瑞《海刚峰集》十卷,申时行《赐闲堂集》四十卷,耿定向《耿天台文集》二十卷,顾宪成《泾皋藏稿》二十二卷,高攀龙《高子遗书》十三卷,屠隆《由拳集》二十三卷、《白榆集》二十卷、《栖真馆集》三十卷,冯时可《元成选集》八十三卷,汤显祖《玉茗堂全集》十五卷,罗汝芳《近溪集》十二卷,焦竑《澹园集》四十九卷、《续集》三十五卷,袁宏道《袁中郎集》五十卷,谭元春《岳归堂集》十卷,钟惺《隐秀堂集》八卷,董其昌《容台集》十四卷,张采《知畏堂文存》十一卷,张溥《七录斋集》十二卷,黄道周《石斋集》十二卷,张肯堂《莞尔集》二十卷,艾南英《天慵子集》六卷。
这里列举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略有代表性的而已,其实晚明的文集较前更加随意。霍韬、张居正、戚继光等人的文集中所表现的是政治人物与当时军政之关系;王艮等人则反映了泰州学派等学术思潮;顾宪成、张采等是晚明党社运动的中坚分子,他们的文集中带有浓厚的时政色彩;王世贞等人的文集则是明代史学的代表;还有袁宏道的公安派,钟惺、谭元春的竟陵派等文学流派;汤显祖的文集体现了一代传奇戏曲创作与反道学的思想。可以说,明代的文集发展到这时候,达到了它的顶峰。
明人文集虽多,但内容参差不齐。因为明人的文集中,一般都包括了作者大量的诗与为人作的墓志铭文字,及一些主要的奏疏,如果不是真正有影响、有思想的作者的话,有时往往都只有些应酬诗文,而绝无实际的内容,不过为作者其人充一充门面罢了。
私人修史私人修史,从中唐始兴,明中叶以后达到了高峰。当代的史学史学者们在谈到明朝私人修史的情况时说:“到了明朝,尤其是正德以后,私人修史数量浩繁、体裁齐备、内容广泛,确是其突出的特点,也是前代无法比拟的。”1就中国史学发展之趋势而论,诚然如此。然而明代的私人修史,亦有其发展的特点,即明初较少,弘治后始有所增多,至嘉靖、万历后而成其数量浩繁、体裁齐备、内容广泛之特点。
私人修史是由于史家们痛感正史的失诬,他们希望通过私人修史以正视听。而这种本来出自正义的做法,由于加入了史家自己的思想倾向,私人修史也就逐渐成为宣扬个人所持史观的手段。明朝中叶以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冲击之下,人们的思想更加活跃起来,他们寻求各种机会来表现自我,史学于是也成为了这种表现的方式之一。而这种现实状况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史家们不必更多地在前朝史中去寻求抒发的机会,他们完全可以几乎是无所顾忌地去谈本朝的历史。因此,不仅是私人修史,而且是修本朝史,成了明中叶以后史学的一大特点。
自然,明人也修前朝史,除去官修的《元史》之外,私人所修的前朝史还有薛应旂的《宋元资治通鉴》,冯琦的《宋史纪事本末》,张溥的《宋史纪事本末》、《元史纪事本末》和陈邦瞻的《元史纪事本末》等,也都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明朝是取代了蒙古族建立的元朝所建立的汉族地主政权,元朝的遗臣当中,尽管有人不肯与新朝合作,但是一般来说,他们却也不会从遗民的角度去追寻元朝的历史。于是修本朝史也就成为了士大夫们通史而知典的象征。
较早的明人私修国史有刘辰的《国初事迹》一卷。刘辰早年曾从李文忠幕下,建文中累官知府。永乐初以知国初事,与修《太祖实录》,因得私述国初史事。此为明人较早私著国史者,其后即不复多见,直至弘治以后才有所发展。其具代表性的著作有顾粦《国宝新编》与徐纮《名臣琬琰录》之类的史传。史传虽然是传统史学的基础,但是明人所作史传,重于记述,失于褒贬,缺乏明确的史家批评之眼光,资料性强,史论性差,虽然有颇高的史料价值,却绝非上乘之作。正德后,私人修史的风气渐浓,一批较有成就的史家也相应而生,如王世贞、薛应旂、焦竑、朱国桢等。
王世贞所著《嘉靖以来内阁首辅传》与顾璘《国宝新编》和徐纮《名臣琬琰录》等已有明显的不同。王世贞的这部传记不是一般罗列人物生平,而是比较明显地抒发了自己的政治史观。明朝自嘉靖以后,政出内阁,首辅地位尤重,因此首辅位置成为政争的焦点,王世贞有感于此而作首辅传,以示嘉靖以来明朝政治之关键及政争之根源。王世贞还不同于以往史家们人云亦云滥用史料的做法,开始对于史料进行考辨而作《史乘考误》,这种考证方1尹达师主编:《中国史学发展史》第二章第四节,第218页。
法与他对明代掌故的探寻,构成了他的治史风格,也使他成为明代史学最高水平的代表。待到李贽著《藏书》、《续藏书》,不仅强调了历史人物的政治作用,而且一改旧日的说法,在人物传中注入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从而使明代的史学走向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焦竑,是万历年间翰林院修撰,并曾应聘与修国史,但未成书而事罢,仅成《国史经籍志》六卷,且书中讹误颇多,不为后人所重。然其因修史而辑成的《国朝献征录》一百二十卷,则成为有明一代内容最为丰富的人物传集。书中收入明建国至嘉靖中各类人物近四千人,分为宗室、戚畹、勋臣、内阁六部等朝廷官员及地方官员、王府官属、武职、义人、儒林、艺苑等。书中的人物传记多用行状、神道碑、墓志铭及旧传,实际上更像是一部资料汇编,但是其中所录人物之多,收集资料之全,均为前所未有者。
明代史家中,朱国桢也属著作甚丰者,曾作《皇明史概》一百二十卷,今虽不传,但有《皇明开国臣传》十三卷,《皇明逊国臣传》五卷,均为《皇明史概》中的内容,可见该书中人物传记系分类而作,且突出时段的特征,与《国朝献征录》不同。其中逊国之臣传,记建文遗臣事迹,是明人修史中较为系统记述“靖难之役”死难诸臣之私修史籍。朱国桢另著有《皇明大政记》三十六卷,以编年体记述自洪武元年(1368)至隆庆六年(1572)间史事,虽为后人批评其失于取舍,但叙事之详,仍多可取之处。
但明人修国史的代表作品还应当是郑晓的《吾学编》。《吾学编》六十九卷,以纪传体记述明史,自洪武至正德、嘉靖或万历,分记、传、表、述、考诸类。如《大政记》、《名臣记》、《同姓诸侯表》、《同姓诸侯传》、《地理述》、《百官述》、《四夷考》等,收集史料甚丰,也是明代私修的最为完整的一部史书。
尽管后人对明代史学的评价不一,但明代私人所修史书毕竟是明代私人著述中的一个主要部分,除去上述的史籍之外,还有如嘉靖间邓元锡的《明书》四十五卷、高岱的《鸿猷录》十六卷、徐开任的《明名臣言行录》九十五卷、张朝瑞的《忠节录》六卷、朱国桢的《皇明大训记》十六卷、娄性的《皇明政要》二十卷、王圻的《续文献通考》二百五十四卷、谢蕡《后鉴录》三卷、薛应旂的《宪章录》四十七卷、陈建的《皇明从信录》四十卷、尹守衡的《史窃》一百零七卷、何乔远的《名山藏》三十七卷、屠叔方的《建文朝野汇编》二十卷、宋端仪的《立斋闲录》四卷、祝允明的《野记》、茅瑞徵《万历三大征考》五卷、张萱的《西园闻见录》一百零六卷、张岱的《石匮藏书》二百二十卷等,这里就不再一一介绍了。
笔记明代的史籍中,最令人感到兴趣的便是野史笔记。野史笔记,旧作四部中的子部小说家类,其内容出于稗官、街谈巷议、道听途说,无所不录其中,内容博杂丰富,所述史事虽不必信,但反映当时社会生活、政治事件、人物活动、阶级斗争诸方面,均可补正史之不足,其价值早已为史学界所共认。明代的野史笔记,就其发展变化情况而言,大略可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元末明初,元朝的典章掌故、太祖建国之事迹,记载纷纭,此为明代野史笔记发展的初期。其主要代表作品有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三十卷,叶子奇《草木子》四卷。当时的士大夫们对于野史的兴趣远远超过了正史。他们在身历改朝换代的巨变之后,无不想将其所历记述下来。但是明初的文禁又使得他们不可能随意而作,因此这一时期的野史笔记,也就只能出于一些未曾追随新朝的士大夫之手。这些在后来被称之为“多杂以俚俗戏谑之语,闾里鄙秽之事”1的作品,在当时却得到了士大夫们的极高的称许。孙作在为《南村辍耕录》所作序中写道:余友天台陶君九成,避兵三吴间,有田一,家于松南。作劳之暇,每以笔墨自随。时时辍耕,休于树阴,抱膝而叹,鼓腹而歌。遇事肯綮,摘叶书之,贮一破盎,去则埋于树根,人莫测焉。如是者十载,遂累盎至十数。一日,尽发其藏,俾门人小子萃而录之,得凡若干条,合三十卷,题曰《南村辍耕录》。上兼六经百氏之旨,下极稗官小史之谈。昔之所未考,今之所未闻。其采摭之博,侈于白帖;研核之精,拟于洪笔。议论抑扬,有伤今慨古之思;铺张盛美,为忠臣孝子之劝。文章制度,不辨而明。疑似根据,可览而悉。盖唐宋以来,专门史学之所未让。1孙作是在明初入仕为官的,而且官至国子监司业,史称其“为文醇正典雅,动有依据”2。他本人也曾著《东家子》十二篇,属于明初文人士大夫中的主流派人物。他对于《南村辍耕录》的称许,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士大夫中的普遍看法。
第二个时期是洪熙、宣德以后。经历明初文化控制与文人士大夫官僚化的过程,明代文化进入了一个寂寞萧条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野史笔记相对较少,其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是叶盛的《水东日记》四十卷。这时的野史笔记与明初的风格已截然不同。叶盛以进士出身而官至吏部左侍郎,历仕正统、景泰、天顺、成化,是上层士大夫的代表。因此他的笔记着重于官场中的轶事,及朝廷制度。至于《南村辍耕录》所记述的那些“闾里俚俗”之事,他是决然不述的,所以史称:“叶盛《水东日记》病其所载猥亵。”3不去记述“猥亵”之事,是要表现出士大夫的高雅与官僚的身份,这也就难免将自己限制了起来,虽然是在作野史笔记,却总是脱离不了当时那种“台阁体”的影响,缺少了野史笔记的味道。
黄瑜的《双槐岁钞》十卷,也属这一时期野史笔记的代表作品。黄瑜以1《四库全书总目》卷一四一《子部·小说家类二》。
1孙作:《南村辍耕录序》。
2《明史》卷二八五《孙作传》。
3《四库全书总目》卷一四一《子部·小说家类二》。
景泰年间举人而任长乐知县,政治地位远不及叶盛,因而笔记中也较少叶盛那种大臣之体。据说他在县官任上多有惠政。手植槐树两棵,因以为称。官衙双槐下的作品,毕竟不能同辍耕树荫下的作品相比,《双槐岁钞》虽然较之《水东日记》有所不同,但也仍然未能突破当时的文风,追求于掌故制度,士大夫轶事,加之神怪之说,殊少社会生活的记述。这种情况到陆容的《菽园杂记》时始有所变化,除去朝野掌故之外,旁及了谈谐杂事。内容开始丰富了起来。而陆容的时代也较之叶盛等人稍晚,《菽园杂记》已是弘治年间的作品了。与之相埒的笔记还有王锜的《寓圃杂记》,开始涉及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内容,其中《吴中近年之盛》一文,记弘治年间苏州的变化,表现出士大夫们对于民间社会生活开始给予了注意。但是王锜更不同于黄瑜,他隐居故里终身不仕,这也就使其作品必然不同于那些官场中人了。
第三个时期是从正德、嘉靖直到明末。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而经济繁荣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日趋激化,人们的思想也十分活跃,野史笔记也处于兴盛时期。《明史·艺文志》中收录了明人笔记一百二十七部,其中大约一百余部是正德以后的作品,还有一些未曾收入,或者改入杂史类目之中。其中著名的有:郎瑛《七修类稿》七卷,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八卷,陆粲《庚巳编》十卷,何良俊《四友斋丛说》三十八卷,朱国桢《涌幢小品》二十四卷,田艺蘅《留青日札》三十九卷,焦竑《玉堂丛语》八卷,顾起元《客座赘语》十卷,谢肇淛《五杂俎》十六卷,张大复《梅花草堂笔谈》十四卷,郑晓《今言》四卷,张瀚《松窗梦语》八卷,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三十卷、《补遗》四卷,李乐《见闻杂记》十一卷,于慎行《穀山笔麈》十八卷。
这一时期的笔记,无论是出自名臣宿儒之手,还是出自府县官吏、布衣的士大夫,与前相比,均改变了那种单纯追求掌故记述的做法,笔记的内容更多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真正使人感到了明人笔记的丰富色彩。郎瑛的《七修类稿》分为《天地类》、《国事类》、《义理类》、《辩证类》、《诗文类》、《事物类》、《奇谑类》七大类,其中只有《国事类》与过去的笔记内容相近,其余六类中则多为《吴楚娶妇》、《蒙汗药》、《恶俗》等民间细屑之事。李乐的《见闻杂记》也以记述民间习俗风气等为长。其中记述晚明服饰的变化、市镇的典当行业、商界的牙人、地方官府的胥吏等等,都深入到了社会的细微之处,而其可贵的价值也正在于此。
至于叙述明代社会风俗的笔记,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与谢肇淛的《五杂俎》则是更为典型的作品。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自序中说道:“余生长京邸,孩时即闻朝家事,家庭间又窃聆父祖绪言,因喜诵说之。比成童,适先人弃养,复从乡邦先达,剽窃一二雅谈,或与垅亩老农,谈说前辈典型,及琐言剩语,娓娓忘倦。”1也就是说他的记述,既来自父祖前辈,又来自1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序》。
垅间农民,加上他本人的经历所见,使这部野史笔记成为内容最为繁杂的作品。笔记中对于民间下层文化的种种记述,也反映了当时上下层文化的流动。《五杂俎》所述内容与之相近,而取舍则又有过之。谢国桢先生当年在《明清笔记谈丛》中曾将此二书作过比较,他说:谈明代社会风俗的书籍,当首推沈德符所著的《万历野获编》和谢肇淛所著《五杂俎》。《野获编》涉及的方面过于广泛,有时但凭传闻,不甚确切,且有近于猥亵的地方。谢肇淛《五杂俎》则记载得比较谨慎,且有识见独道之处。1《五杂俎》分天、地、人、物、事五部记述,内容极为广泛,多有涉及社会风俗之处。但谢曾任朝廷中级官员,叙事时不如沈德符那样无所顾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张瀚的《松窗梦语》也是万历间的作品,他与沈德符、谢肇淛的情况不同,张瀚曾官至吏部尚书,是当时最高统治层的成员,此外,张瀚生活于江南地区,他的笔记中注意的不是异闻奇事,而是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内容。他虽然曾经作为朝廷要臣,但是作品中却并不追求那种漫述典故的卖弄,在《松窗梦语》中,包括了像《士人纪》、《三农纪》、《百工纪》、《商贾纪》、《时序纪》、《风俗纪》等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涉及江南地区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形况,更是颇具价值的记述。我们倘若将其与叶盛的《水东日记》相比,就不难看出明人野史笔记的前后变化了。
第四个时期是明末清初的时期。从天启、崇祯间直到清初,这一时期的野史笔记,大多着力于记述明末的社会矛盾与农民起义,或以清初的史事为主,其中有入清遗民的作品,也有清人的作品。但由于时代的变动,加之清初文字之狱的禁锢,野史笔记又走向了衰退,直到清中后期才重又兴盛起来。
专业类书籍在明代的私人著述中,还有一些属于各种专业类的书籍,如农业、水利、地理、医药及其他自然科技类的著作。这些书籍反映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并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
在这类专业书籍中,有关于农业方面的著作,如周定王朱橚的《救荒本草》、邝璠的《便民图纂》、俞贞木的《种树书》、黄省曾的《稻品》和《蚕经》、张履祥的《沈氏农书》、徐光启的《农政全书》。
有关水利方面的著作,有吴道南的《国史河渠志》、吴山的《治河通考》、潘季驯的《河防一览图》、王圻的《东吴水利考》、熊三拔的《泰西水法》等。
有关地理方面的著作,有徐弘祖的《徐霞客游记》、陈诚的《西域行程1谢国桢:《明清笔记谈丛》,第23页。
记》、马欢的《瀛涯胜览》、黄省曾的《西洋朝贡典录》、张燮的《东西洋考》、严从简的《殊域周咨录》、茅瑞徵的《皇明象胥录》以及艾儒略的《职方外纪》等。
有关医药方面的著作,除去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外,尚有李濂的《医史》、徐凤的《针灸大全》、缪希雍的《方药宜忌考》、汪机《外科理例》、王銮《幼科类萃》、薛铠《保婴撮要》、周子蕃《小儿推拿秘诀》等。
关于其他科技类的著作,还有利玛窦《几何原理》、熊三拔《简平仪说》、茅元仪《武备志》、宋应星的《天工开物》、李之藻的《天学初函》、方于鲁的《墨谱》、程君房的《墨苑》等。
在这些专业著作中,最有价值的莫过于徐光启的《农政全书》、徐弘祖的《徐霞客游记》、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与宋应星的《天工开物》。
徐光启《农政全书》六十卷,辑录了各种农学的文献二百二十九种,加以评注。全书分为十二项:《农本》三卷、《田制》二卷、《农事》六卷、《水利》九卷、《农器》四卷、《树艺》六卷、《蚕桑》四卷、《蚕桑广类》二卷、《种植》四卷、《牧养》一卷、《制造》一卷、《荒政》十八卷。其中如《农器》等均有图谱。后人评论此书道:“其书本末咸该,常变有备,盖合时令、农圃、水利、荒政数大端,条而贯之,汇归于一。虽采自诸书,而较诸书各举一偏者,特为完备。”1徐弘祖的《徐霞客游记》十卷,书成于崇祯十四年(1641)。全书采用日记方式,科学记述了作者从万历四十一年(1613)至崇祯十二年(1639)在各地进行地理考察的观察纪实。其中关于我国西南地区石灰岩地貌的记述,是世界最早关于岩溶地貌的科学文献。
李时珍《本草纲目》五十二卷。取神农本草以下诸家本草,汇集成书。
全书分为十六部,六十二类,一千八百八十二种,其中旧有者一千五百一十八种,由李时珍后补者三百七十四种。历三十岁,采书八百余家,三易其稿而后成。集本草之大成,无过于此书者。自清初刊行后,行医者无不家有一编。
宋应星的《天工开物》三卷。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综合科技著作。全书分十八篇,分别记述农作物的种植与收割加工、种桑养蚕、织染、制盐、榨糖技术,砖瓦、陶瓷、金属器物制作,车船制造,石灰、硫黄等矿石的烧制技术,采煤、造纸、榨油等技术,以及矿物的开采冶炼,兵器制作等。全书附有一百二十三幅插图,为后人留下了操作与机械的直观形象,反映了到明朝崇祯时期的科技水平状况。
明代的科技类书籍在浩如烟海的明人著作当中虽然不多,但是与前相比,仍是前所未有的丰富,而且出现了像《本草纲目》之类集前人大成的著述。因此可以说,明人的科技著作,是中国传统科技的一次全面的总结。明1《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二《子部·农家类》。
代科技的另一个特征,是西方科技的传入,一批思想解放的士大夫在接受西方科技的同时,发展了中国传统科技,徐光启、李之藻的著作即属此类。因此又可以说,明人的科技著作,也代表了传统科技向近代科技的发展。
第三节 地方志
明代地方志的修纂
地方志在明代史料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地方志所包括的内容丰富,对于一个地方的历史沿革、政治建制、经济状况、社会风俗、重要人物、文献古迹都有颇为详细的记述,所以清代史学家章学诚说:“方志乃一方全史”,也就是说方志就是一部地方史。1中国历来有修地方志的传统,对此可以上溯到《越绝书》、《吴越春秋》、《华阳国志》等最早的方志修纂。据当今学者的研究统计,中国历代所修方志共有八千多种,十多万卷,而明清两代的方志即达六千四百多种,九万二千余卷,其中明代所修的地方志据估计达一千四百多种,一万二千余卷,也有人统计多达二千八百九十二种,总之明代的方志在中国历代方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方志的修纂虽然起源这么久远,而且从宋元开始更有了很大的发展,方志作为一种地方史书,在体例格式上都渐臻完备,但是方志作为一种地方史书的普遍修纂则始于明代,明朝人曾自称:“今天下自国史外,郡邑莫不有志。”1可惜的是,明代修纂的方志,今天已大都散逸。今存的明代方志据朱士嘉等所著《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仅有九百七十三种。这九百余种明代方志作为地方史所保存下来的大量珍贵史料,对于明史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此外,大量清代乃至民国时期所修的方志中,保存了相当数量的明代史料,也是明史研究必不可少的参考书籍。
明代的地方志包括有:全国性志书即一统志,省级志书有各省的通志、总志,省以下有府志、州志、县志,县以下有镇志、乡志、里志,卫所有卫志、所志,一些特殊地方,如山、水、关隘、书院等亦多有志。
明初洪武三年(1370)便修成了《大明志》,编类天下山川、州郡形势及各地降附始末,是为明代最早的全国性志书。而其时尚有多处未入版图,故虽有《大明志》,而未有一统。待到洪武二十七年(1394),则云、贵(设都司未设布政司)、川尽入版图,于是再修成《寰宇通衢》。“时天下道里纵一万九百里,横一万一千七百五十里,四彝不与焉”2。其后又修成《洪武京城图志》一卷,即当时京城南京的图志。全国性志书与京城图志的修纂对于地方志的修纂无疑是一个鼓励,所以明代自洪武朝起,地方志的修纂便已开始进行。今天可以见到的洪武中卢熊所修《苏州府志》及《明史·艺文志》著录其所作《吴邦广记》五十卷等均为洪武中地方志书的代表作。此外,1《章氏遗书》卷二八外集一《丁巳岁暮书怀投赠宾谷转运因以志别》。1万历《满城县志》序。
2彭孙贻:《明史纪事本末补编》卷一《秘书告成》。
还有如宋讷所作《东郡志》十六卷,虽然大多不存,但仍可知洪武中方志修纂之概况。洪武中为政严猛,卢熊为洪武中循吏仍不免坐累死,加之开国之初,经济尚未恢复,所以虽有修志之举而未普及。
成祖即位后,永乐十年(1412)曾颁降“修志凡例”,见于嘉靖《寿昌县志》。十六年(1418)下诏修纂天下郡县志,并命户部尚书夏原吉,内阁大学士杨荣、金幼孜等领其事。其时复颁纂修“郡县志凡例”共二十一条,见于正德《莘县志》卷首。
嘉靖《寿昌县志》载永乐十年所颁“凡例”十六项:一、建置沿革分野,二、疆域城池里至,三、山川,四、坊巷乡镇,五、土产贡赋,六、风俗形势,七、户口,八、学校,九、军卫,十、口舍,十一、寺观祠庙桥梁,十二、古迹,十三、宦绩,十四、人物,十五、仙释,十六、杂志。其每项均有明确规定,如《坊巷乡镇》:“据现在所有坊巷、乡都、村镇、保社之名载之。若古有其名,而今已无者,则于古迹下收之,仍要现其今在某处。”《土产贡赋》:“凡诸处所产之物,俱载某州某县之下,仍取《禹贡》所赋者收之。有供贡者,载其上贡之数,或前代曾有所产而后遂无者,或古所无,而今有充贡者,皆据实备载之。若有所赋田亩税量,以洪武二十四年及永乐十年黄册田赋贡额为准,仍载前代税额,以见古今多寡之数。”《风俗形势》:“凡天下州县所定疆域、山川,既有间隔,习尚嗜好,民情风俗,不能无异,宜参以古人之所论,与近日好尚习俗之可见者书之。”这些规定,对于方志的修纂不仅形成统一要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方志修纂中必应保存的史料的记述。1正德《莘县志》所载永乐十六年凡例共二十一项,与前述凡例大同小异,估计很可能是修县志者对于永乐中官方颁行的同一凡例的不同记述,其中关于赋役、户口等记述下限,也均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止于永乐十年。该志序中称:“若夫条目之紊乱者,则依我国朝永乐十六年颁降纂修凡例与夫一统志参用之。”根据明人记述,永乐十六年下诏纂修天下郡县志,其后景泰中叶盛称:“今欲成盛代一统之书,宜有资军国,益劝戒。如地理户口,类不可缺。必如永乐中志书凡例,充广之可也。”2显然永乐中颁行的方志修纂凡例,既为地方修志所用,也为修一统志所用,故郑晓以“天下郡县志”为一统志之续修,并有以夏原吉、杨荣、金幼孜总其事之说。若只是各地修志,则无须三人领其事。但永乐中修纂“天下郡县志”之凡例毕竟公布于天下,也可以理解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于地方修纂方志的控制,这当首先是出于永乐中所推行的文化专制政策。但是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明代方志的纂修。只是由于明初的社会经济状况的限制,各地方府、州、县还不可能将修方志这类地方文化举措放到首要日程1傅振伦:《中国史志论》,第144—148页。
2郑晓:《今言》卷一。
之上,因此我们今天见到的明代方志主要在弘治、正德以后。也就是说,明代方志的修纂是到弘治以后才逐渐增多起来的。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统计,明代已知的二千八百九十二种方志中,洪武至天顺年间所修二百五十七种,成化至正德年间四百六十种,嘉靖至万历年间一千六百二十二种,天启至崇祯年间六十六种。1如果具体到每一个时期来看,明代方志修纂最多的时期是嘉靖朝,正德次之,弘治、万历又次之,修于天启、崇祯者最少。有些学者由此而得到的结论是;“明代修志,从正德起逐渐增多,到了嘉靖,掀起一个高潮,万历以后又缓慢地转入低潮。”2万历以后修纂方志转入低潮,显然是与当时的政治局面的混乱有一定的关系。万历中期以后,矿监税使四出,怨声载道,民变四起,这自然会直接影响到地方上修志之举,再到天启、崇祯时,江河日下,亡国之象已然显露,修志之事更无从提起了。
明代地方志举要明代的全国性志书有《大明一统志》九十卷。明代全国性的志书始修于洪武初年,即前所述洪武三年(1370)修成之《大明志》。至洪武二十七年(1394)再修成《寰宇通衢》。但其时全国行政设置未定,因此成祖即位复有修志之意,故永乐十六年诏纂“天下郡县志”。至景泰中再议修志之事,并准依宋代《方舆胜览》为式。时人叶盛称:“此赵宋偏安之物,况直为四六设。今欲成盛代一统之书,直有资军国、益劝戒。如地理户口,类不可缺,必如永乐中志书凡例,充广可也。”遂成《寰宇通志》。3然书成未刊,至英宗天顺三年(1459)再令李贤等重修,虽称重修,其实是在其基础上略作改动而已。书成后更名《大明一统志》以示与景泰时所修之别,刊行天下。地方志书首为各省通志。明代各省均有通志,其重要者有成化《山西通志》十七卷,嘉靖《浙江通志》七十二卷,弘治《八闽通志》八十七卷,嘉靖《江西通志》三十七卷,嘉靖《山东通志》四十卷,嘉靖《河南通志》四十五卷,嘉靖《陕西通志》四十卷,嘉靖《湖广通志》二十卷,嘉靖《广东通志》七十卷,嘉靖《广西通志》六十卷,嘉靖《四川总志》八十卷,万历《四川总志》二十七卷,嘉靖《贵州通志》十二卷,正德《云南通志》四十四卷。各省通志载一省疆域、沿革、户口、田赋、风俗、物产、职官、学校、名迹、人物等,是了解各省历史的重要文献。
如嘉靖《浙江通志》七十二卷,嘉靖四十年(1561)胡宗宪、薛应旂纂修。其时胡宗宪为浙江总督,未必真正参与修志之事,具名而已。薛应旂虽1参见巴兆祥:《明代方志纂修述略》。
2参见骆兆平:《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朱士嘉:《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序》。3郑晓:《今言》卷一。
主修书之事,而真正修志者当另有儒士多人。该志薛序称:浙江旧无通志。嘉靖乙未、丙申间,今少傅存斋先生徐翁视学于浙,始创为之。越十有六年辛亥,旂承乏浙中学政,至则问翁志稿,而掌故已凡几易,罔有知者,因慨钜典就湮,妄意修辑。乃博访旁搜,于故牍中得翁旧所录史传全文及各志铭,凡十有一册。1因知薛氏所修《浙江通志》系本于徐氏原作而在其基础上扩充成书。书中卷一至十二为《地理志》,卷十三至十六为《建置志》,卷十七至十八为《贡赋志》,卷十九至二十为《祠祀志》,卷二十一至三十五为《官师志》,卷三十六至四十九为《人物志》,卷五十至五十二为《选举志》,卷五十三至五十六为《艺文志》,卷五十七至六十为《经武志》,卷六十一至六十二为《都会志》,卷六十三至七十二为《杂志》。由此可见各省通志纂修体例之大概。其他诸省通志列目不尽同,而所述内容基本相近。
各省通志之下,则为府、州、县志。终明之世,全国通计有府一百四十,州一百九十三,县一千一百三十八;羁縻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如此众多的地方机构,各有其方志,且一些府、州、县志先后一修再修,其数量之多也就不足为怪了。
府、州、县志与各省通志体例相同,述事大同小异,或稍细于通志,而更具地方特色。以正德《姑苏志》(即《苏州府志》)为例可见其一斑。正德《姑苏志》六十卷,正德元年王鏊、吴宽纂修。其中卷一为《郡邑沿革表》,卷二至四为《古今守令表》,卷五至六为《科第表》,卷七为《沿革》、《分野》、《疆域》,卷八至九为《山》,卷十为《水》,卷十一至十二为《水利》,卷十三为《风俗》,卷十四为《户口》、《土产》,卷十五为《田赋》,卷十六为《城池》,卷十七为《坊巷》,卷十八为《乡都》,卷十九至二十为《桥梁》,卷二十一至二十三为《官署》,卷二十四为《学校》,卷二十五为《兵防》,卷二十六为《仓场》、《驿递》,卷二十七至二十八为《坛庙》,卷二十九至三十为《寺观》,卷三十一为《宅第》,卷三十二为《园池》,卷三十三为《古迹》,卷三十四为《冢墓》,卷三十五为《吴世家》,卷三十六为《平乱》,卷三十七至四十二为《宦绩》,卷四十三至五十八为《人物》,卷五十九为《纪事》,卷六十为《杂事》。
王鏊等的《姑苏志》是明代方志中的名作,在地方志中属列目颇细者,因此所保存的史料也详于其他一些地方志。除《姑苏志》外,明代方志中著名者还有如康海的《武功县志》,祝允明的《兴辽志》。其中康海的《武功县志》在编纂上与方志的习惯体例有明显区别,其全书仅三卷,二万余字,记事可谓简练明了,一反通常方志的记事杂芜琐碎,但也因此而“失去纂修志书征文备献的意义”1。
府、州、县志是明代地方志的主体,也是明代地方文献中最受重视者。
1《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浙江省》。
1谢国桢:《史料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1页。
一般或由地方官员出面组织修纂,或请名人修纂。因此明代的方志一个主要特点是“许多地方志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特点,编制了比较罕见的篇目”2。如正德《琼台志》中的“平乱”,嘉靖《韶州府志》中的“洞寇出没”,嘉靖《清流县志》中的“盗贼”,嘉靖《南康县志》中的“十家牌法”和“乡约”,正德《琼台志》中的“破荒启土”,万历《嘉兴府志》中的“医药”,嘉靖《汀州府志》中的“窑冶”,嘉靖《建阳县志》中的“图书”,成化《新昌县志》中的“图像”等等。
明代方志的另一个特点,是在纂修思想上的创新。有些地方志修纂中主张“不志天文”(嘉靖《临安府志》),有的地方志主张“不书星野”(嘉靖《耀州志》),也有的纂修者反对修志中的记事芜杂,主张简练高古,如韩邦靖所编《朝邑志》,全书二卷仅五千七百余字,虽称文风高古,对于后世史家来说,却难有所取了。3府、州、县以下有乡镇志。明代中叶以后,乡镇志的修纂渐多,其体例基本遵循府、州、县志,而因记事范围相对狭窄,内容也相对为简。如嘉靖《澉水续志》,董穀纂于嘉靖三十六年,即为乡镇志中之名作。全书九卷,分为地理、职官、公署、贡赋、兵卫、祠宇、人品、杂记、艺文九门。在明代的地方乡镇志中,也有不依照这类体例的作品,如崇祯末仁和沈谦所撰《临平记》四卷,即全然不遵方志修纂之体,现存该书抄本仅三卷,卷一至二为《纪事》,卷三为《杂记》,全书所辑凡一百余条,末附临平十咏。分年记事,被后人称作“系乡镇志中之创例。”1除乡镇志外,明代的方志中还包括有卫所志、山水志、风土志、海防志、古迹志等。这些专门类的志书,因为不属于国家行政区划,所以与一般方志体例上不尽相同。如嘉靖《雁山志》,志浙中雁荡山,全书分为山水、寺院、土产、诗文四类,虽仍志书之体而与省、府、县、乡之志迥然不同。再如崇祯年间僧人传灯所纂《幽溪别志》十六卷,记天台山幽溪,书分为形胜、开山沿革、重兴规制、宗乘、泉石、人物、金汤、檀度、福田、塔墓、古迹、著述、赠遗、余学等凡十六,从形式上近于县志,而内容集中于山水名胜,与地方志所记地方史事仍有相当大的不同。这类方志在明代方志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著名的如刘效祖《四镇三关志》、詹荣《山海关志》、冯世雍《吕梁洪志》、孙存《岳麓书院志》、乔世宁《五台山志》等。
从全国性的总志,到地方性的各省通志,各府、州、县方志,以及各地山水风土古迹等志,构成了明代方志的不同层次。这数以万卷计的明代方志,是今天明史研究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料。
2朱士嘉:《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序》。
3参见朱士嘉:《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序》;谢国桢:《史料学概论》等。1洪焕椿:《浙江方志考》卷十三《浙江乡镇志》。
明代方志的史料价值关于明代方志的史料价值,曾经有许多学者作过详细的论述。明代是中国方志纂修的一个重要发展时期,它在宋代地方志修纂走向定型的基础上,又向前发展了一步,使之更趋完善。有些学者提出,明朝人在方志的修纂方面,已经开始涉及方志学的内容。明人对于方志修纂的不同意见的争论,如或尚繁或尚简,或主张史志为主从,或主张史志为表里,或修志以崇史学或修志以崇地理。虽则看法不同,这些争论与修纂中的尝试,对于明代方志的进一步成熟发展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如明人杨一清称:“国有史,郡有志。..志,史之翼也。”2又田秋云称:“志也者,识也,郡之史也。”3张居正则称:“州郡之有志,犹国之有史。”4李东阳亦称:“大则史,小则志,兼行而互证。”5如此种种,不胜枚举。这与清代学者章学诚所谓“方志乃一方全史”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
强调方志的史学特点,就使得明代方志大都突出了记史方面的主要内容,而且大都于地方之事无所不载,从而被学者们称作是一种“地方性的百科全书”,并进而指出:“无所不载这个传统之所以优良,是因为一部方志将一地的古今疆域沿革、自然条件、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教育、人物、异闻、琐事等等,分门别类,一一记载下来,就概括了一地已知的全部古今情况,要了解一地重要的人、物、事,只须从中查阅即可。这个任务是任何一部国史或任何一种类型的图书所未能承担,也承担不了的,只有千百部方志同时存在,才能予以完成。”1这实际已经涉及了明代方志的史料价值。从今天史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方志记述的内容越细,在史料上保留下来的东西也就越多。作为一部省通志或者府、州、县志,都是不可多得的地方史研究史料,而同一地区或者相近地区几部省通志或者府、州、县志,甚至乡镇、山水、风土志,就构成了带有普遍性内容的史料,这就不仅可以作为地方史研究之用,而且能够作为一个时代更深入研究的史料依据,这也就是近年来地方志为愈来愈多的史学工作者所重视的原因。
对于地方志的研究,从清人章学诚开始被视为方志学,近年在方志方面的研究随着全国地方志修纂工作的开展而不断有所深入。1935年朱士嘉所撰1参见马楚坚:《明清人物史事论析·略论明人修志主张》,江西高校出版社1996年版。2嘉靖《九江府志》序,转引自马楚坚:《略论明人修志主张》。
3嘉靖《思南府志》序。
4《张太岳集》卷七《刻滦州志序》。
5嘉靖《许州志》序。
1参见黄苇:《方志论集·论方志的继承和创新》。
《中国地方志综录》出版后,又于1980年出版《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傅振伦《中国史志论》、黄苇《方志论集》都是对方志的专论之作,黄苇的书后并附有《历代诸家方志论文篇目选录》,为利用了解历代方志提供了方便。再有如骆兆平《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一书,著录明代方志不下四百三十五种,现存者二百七十一种,散出者一百六十四种,为利用明代方志提供了线索。目前已经影印出版了《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共收一百零七种。台湾影印出版的地方志综录中,也包括了相当数量的明代地方志。而且对于明史研究来说,不仅明代方志,许多清代方志中的材料也都涉及明史研究内容,甚至民国时期的方志中保存的艺文、碑刻等,许多今已不存,也都为明史研究的重要依据。
从目前明史研究的发展趋向看,在政治史研究方面,一些学者开始从政治学角度去看国家控制的作用。这也就需要更加深入到地方基层政权及区域社会结构等方面进行研究,在这一研究过程中,地方志和档案成为必不可少的史料。如对于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研究,在正史往往根据当时官员们的报告,其中很难反映出真实的情况,而地方志中则往往根据地方经历的实际情况,虽然也多有对于农民军的污蔑不实之处,但与官修的正史相比在这方面的记述要相对真实可靠些。在经济史研究方面,尤其是对明代中叶以后商品经济发展方面的研究,无论是农业经济、土地制度、市场经济、手工业生产等,都离不开地方志中的资料。它比较起官修的正史,以及通考之类综述性史料具有更加细微的特点,从而使研究者们得到许多从正史无法得知的历史实际情况。明代方志的一个传统是对于地方赋役情况的较详记述,而且这些记述大都是根据各地赋役的实施情况,因此是研究赋役史必不可少的材料。再如明代各地移民屯种的情况以及屯田民田化等重大土地史方面问题,我们离开地方志就很难进行研究,而地方志中仅仅各地屯与社的名称之别,就足以使我们对当初屯民与社民的数量进行明确的比较了。至于文化史与社会史研究,要了解一个时代的社会与文化,要了解地方风俗、社会生活、社会结构以及当时社会政治的真实表现,不能仅仅凭藉官修史籍,而往往只有在方志、笔记和文集中才能够得到真正有价值的资料。当然,地方志中的许多材料出于当地士大夫之手,有些出于地方官吏或由地方官吏组织修纂,他们只能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进行编纂,这就不可避免带有相当大的片面性,甚至作伪的情况,但是由于地方志的编写不会像官修正史那样严格谨慎,因此在记事上也不会像正史那样有过多的忌讳,史学工作者往往也就能够从中找出那些反映历史真相的东西。
白寿彝教授在本书第一卷的“导论”中谈到历史文献的特点时曾经说过:“我们应该知道历史文献的不足,同时也要善于利用历史文献。”他还说到历史文献的多重性问题:“所谓多重性,第一,是说一种历史文献总是反映一定的历史现象,这是大家都知道的。第二,把不同的、有代表性的历史文献联系起来,观察规律性的东西。这就超出了一个一个的具体历史记载的范围了。这种性能不一定是文献本身所固有的,往往是史学工作者所赋予的。第三,文献不一定是死的东西,其中有不少是一直到现在还是有生命力的东西。”白寿彝教授还指出,历史文献中的具体记载在一般政治资料以外,还有思想资料、艺术资料、文学资料、科技资料等等。1就这一点而论,在我们通常使用的历史文献中,地方志当属最为丰富的并且能够联系起来进行观察研究的材料,而且它在除去一般政治资料之外,也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特征。
1《中国通史》第一卷《导论》,第294页。
第四节 明代徽州文书档案1
对于契约文书的研究是当前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的契约文书源远流长,但由于种种原因,保存下来的并不多。因此,“汉简”的发现,“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都对中国史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就明代而言,虽然保存下来的正史、方志、文集以及官方档案汗牛充栋,但流传至今像“徽州文书”这样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契约文书并不多见。
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徽州文书是指宋朝到民国徽州所属六县及与之相毗邻的遂安(今浙江淳安)等县遗存的契约文书。徽州位于安徽省南部,古称“新安”,从北宋宣和三年(1121)开始正式置徽州,领有歙、休宁、祁门、黟、绩溪、婺源六县,历经元、明、清三代,一直到民国初年,其行政区划基本未变。明清时代,徽州商人遍及海内,“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2。徽州人经济实力的增长也促进了当地文化的繁荣,徽州人文荟萃,名人辈出,素有“东南邹鲁”之称。从南宋以来,徽州也是刻书、印刷业中心之一。
徽州境内多山,交通不便,“徽之为郡在山岭川谷崎岖之中”1。地少人多,民鲜田畴,所以对地权尤为看重,非常注意保存作为地权证明的文书。特别是徽州地区宗族势力很强,非常重视祖先留下的家产,同时把这类文书视为祖先的文化遗产而加以收藏,借以维护家族财产2。且徽州特殊的地理环境,险阻天成,兵革少到,因此大量的契约文书得以保存下来。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历史文物是注意保护的。在当时的文化部副部长郑振铎的重视下,徽州文书得以通过在屯溪设立的古籍书店流传到全国一些大的图书馆、博物馆与科研机构。包括北京图书馆、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和经济研究所、上海图书馆、安徽省博物馆、浙江省博物馆以及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等单位。此外,徽州当地的一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也有1本节主要参考周绍泉的《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载《明代史研究》第20号,1992年日本出版)和《徽州文书的分类》(载《徽州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两篇文章上有关资料。2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凤宁徽》。
2鹤见尚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5年第4期。曲翰章节译自日本《东洋学报》第七十六卷第一、二号。
大量收藏。据初步估计,流传出来的徽州文书大约有十万件以上3,仍然藏于民间的文书更是不可估计。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徽州文书并未得到很好的整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在六十年代曾经对其收藏的文书进行编目、编号。进入八十年代,一些收藏徽州文书的单位开始对其收藏的徽州文书进行整理出版。到1996年底,已经出版的徽州文书资料有以下几种:《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安徽省博物馆编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共收明、清两代徽州文书九百五十件。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共收宋元土地买卖文契十二件,明代土地买卖文契六百八十五件。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该书为影印本,能显示出原资料形状,分上、下编,各二十卷。上编实收宋、元、明三代散件文书一千八百十一件,簿册五十七部。下编实收清、民国散件文书一千零十件,簿册三十三册。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张传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该书所选录的宋、元、明、清文书绝大多数也是徽州文书。
以上已经整理、出版的徽州文书,仅占全部徽州文书的极小一部分。更多的徽州文书还有待于将来去开发利用。
徽州文书的分类徽州文书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俗等各个方面,按不同的形式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以徽州文书的现存形式分,可分为散件与簿册两类。所谓散件,就是由一张或二三张契约文书组成的一件文书,如土地买卖文书就多为一件白契或红契,有的附有一张推单或一张验契纸,有的既附有推单,又附有验契纸,这样的三张文书就成为一件文书。所谓簿册,就是装订成册的文书,有的簿册原本就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如鱼鳞图册、商业账簿、分家书等。有的则是因其内容相同或相近,后人将数量不等的散件文书抄录在一起成为簿册,如抄契簿、租底簿、诉讼案卷等。徽州文书就其来源、性质而言,可分为私家文书和官府文书。私家文书多属民间行为,如土地买卖中的白契、抄契簿、租底簿、入赘文约、商业合同、还文约等。这些私家文书有的不必经由官府,有的则属私下交易。官府文书是由官方制定或认可的文书,如布告、税票、执照、黄册、鱼鳞图册以3详见周绍泉:《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这批文书主要为明、清两代,但明代文书究竟占有多大比例,是难以确定的。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保存的一万多件文书统计,明代文书占一半左右,而其他收藏单位的比例可能没有这么高,但现存的明代徽州文书数量仍然是巨大的。及土地买卖文书中加盖官印的红契、验契纸等。
从研究徽州历史文化的角度,可以将徽州文书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文书。这是徽州文书中反映土地所有、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经营方式及其他与土地有联系的文书统称。它反映出当时的地权变动与土地经营方式的演变。
土地文书中数量最多的是土地买卖文书。《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第二辑所选录的文书绝大多数为土地买卖文书。它包括卖田契、卖地契、卖山契、卖塘契、卖园契、卖屋基契等。这些文书有的加盖官印,成为红契,有的则属民间交易,为白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崇祯十三年休宁朱士达卖田官板契纸”1。该契纸为县刷印,右上角顶格大字印有“直隶徽州府休宁县”,第二行印有“玄字拾柒号契纸产价××”、“税银××”,右下角印有“领契纸坊长、里长”。接着为填写契纸内容的方格。契纸左半部印有关于崇祯八年颁行官板契纸事和《大明律》“典卖田宅”条。最后左下部印有“右契纸付业户××收执”,形式完整,印制精美。
土地买卖之后,按法律规定,要税契。《明律笺释》称:“典卖田宅,照价多寡,纳税于官,官为印其契券,谓之税契。”这样官府才在双方书立的草契(白契)上加盖官印,发给税契凭证,承认和保证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徽州文书中保存了许多税契凭证。税契凭证因时代早晚又有税票、号纸、契尾、执照等不同名称和形制。徽州文书中保存最早的税契凭证是元朝至大元年(1308)“徽州路祁门县谢良臣置产税票”1,这是目前仅见的元代税契凭证原件。明初税契凭证承袭元制,税契凭证上都要写明买方用价多少买到某人田产验价收税,给付文凭及年月日等。例如,洪武二十四年“祁门谢翊先置产税票”:徽州府祁门县税课局,今据西都谢翊先用价宝钞三贯四百文,(买)到在城冯伯润名下山地为业,文契付局印兑,除已依例收税外,所有文凭须至出给者。契本未降。右付本人收执。准此。
洪武二十四年七月日。攒典蔡斗生(押)
税课局(押)2明中期以后的税契凭证印制精美,并在其中引述《大明律·户律》中“典卖田宅”的条文,强调契尾是田土交易的凭证,对不税契者要严厉惩治。
徽州地区在土地经营方式上主要采取租佃经营,因此也保存着大量租佃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四卷,第457页。
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8页。关于税契凭证,详见周绍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载《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
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32页。原契中多有简写、俗写之字,今以规范简化汉字录出;契中遗漏之字,用圆括号括起补上;契中错字,用方括号括起,后面用圆括号补上正字。残字或无法识读之字以方框标出。下引文同。
契约。例如,万历四十六年“汪子华佃山约”
汪子华今承佃到本都王家龙名下六保土名王兴住后并下坞山二号,里至小苗坞界,外至下坞界;里至石界合角山场,前去拨种松杉苗木。务要[变](遍)山满密,无得抛荒。其苗两半均分。日后力分先尽山(主),无得变卖他人。如要不遵,甘罚白(银)伍钱公(用),仍依此文为准。(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万历四十六年七月卅日立承佃人汪子华(押)
中见人汪福龙(押)1一般来说,在租佃契约有住主屋、葬主山、投佃、违约受罚等内容的文书,特别是在称呼中出现“房东”、“房主”等字样的文书,都说明了租佃者的佃仆身份。但仅凭租佃契约有时并不能看出租佃者的身份地位、人身依附关系,因为佃仆租种其他人的土地所立租约与一般租约无异。
在徽州地区,租佃经营的结果之一就是产生了山场力分和田土力分。不仅租佃契约中经常提到关于“力分”的内容,而且还有买卖“力分”的契约。如“万历三十年祁门汪大銮卖力分契”2等。山场力分是山场租佃者在山场栽种苗木,等到苗木长大成材,其中包含着租佃者付出劳动应得的份额,即为力分。力分是租佃者自己的财产,可以将其出卖,但租约中大多规定出卖力分必须“先尽山主”。与山场租佃中的力分相似,在田土租佃中也有力分问题。这是由于租佃者对其所租佃土地进行改良、增加肥力等原因,从而取得了这块土地的租佃权,这种佃权即称为“力分田”域“粪草田”。地主要改变与原租佃者的关系,就要付给原佃户力分银方能实现,而佃户也可以将这种力分田出卖,这种买卖在清代又称为“小卖”。
除了以上几种土地文书外,还有土地典当契、土地批契、田土清白合同、土地对换文约、添价契、山场合业契、退契等。土地典当契是以土地为抵押物借款,它与土地买卖契不同之处在于规定了还赎期限,逾期不能还赎,便加批文成为卖契。土地批契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批给指定的继承人而立的文书,它多发生于家族内部、亲戚之间,是一种无偿转移。田土清白合同则是为了划清田土界线而订立的合同。土地对换文约包括对卖契、对换文约和对换合同三种形式,是业主为了经营便利而相互对换土地。
添价契是土地出卖者出卖土地之后的添价、加找行为。不仅未经官府的白契有添价行为,而且部分赤契书立之后,仍发生添价行为。添价契在明代并不多见,清代中后期较多。历史研究所所藏的“永乐二十二年吴中原卖契”附有“景泰二年添价契”1。退契是买主将土地退回原卖主,“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卖双方合意,同意退回;另一种是土地重复交易,造成纠纷,后买之人立退契将田土退还原卖主,如“正统八年祁门方寿原退还重复买山1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409页。
1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地契约”1。
赋役文书。明代对于赋役征收与田土经理已经达到相当成熟阶段,鱼鳞图册与黄册一经一纬,以保证国家赋役征收,杜绝田土之讼。
(一)黄册及其相关文书关于明代黄册,保存下来的原件十分稀少。但徽州文书中不仅发现了黄册原件2,而且也保存有许多与黄册有关的户帖、黄册底籍抄件、实征册、亲供册等,可以弥补黄册研究上史料的不足。
黄册源于洪武三年(1370)实行的户帖制度,徽州文书中有一些户帖原件,如“洪武四年祁门汪寄佛户帖”3、“洪武四年祁门江寿户帖”4等。户帖中记有该户户名、乡贯、丁口、年岁以及该户事产。但户帖难以完全反映每户人丁、事产的变化,而黄册则在这方面弥补了户帖的不足5。黄册有两种形式,进呈朝廷的用黄纸为面为黄册,存留府、州、县的用青纸为面为存留册(又名青册)。而各里书手留底的草册,即为黄册底籍。徽州文书中的黄册底籍多为抄件,如永乐元年、十年、二十年,宣德七年祁门李舒户黄册抄底6,万历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7。这些抄件也是采取旧管、开除、新收、实在四柱式登记,与黄册内容基本相同。徽州文书中还有实征册,这是地方官吏为了保证赋役征收,另造的一种实际征税编徭时的实征册,历史研究所藏有“万历至天启休宁汪氏实征册”。
亲供册是造黄册之时,首先要各户亲供,依照黄册制度规定的内容将自家有关情况依式填写,形成亲供册,也称归户亲供册。安徽省博物馆藏有“万历玖年清丈二十七都五图归户亲供册”。
(二)鱼鳞图册及其相关文书鱼鳞图册是总图和清册(又称为分装册)的总称。徽州文书中保存下来的明清鱼鳞图册原件很多。目前所见到的最早的鱼鳞册为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前的龙凤经理鱼鳞册1,该册载有田土字号、土名、都保、业主、田土面积、四至、佃户等,但没有总图。徽州文书中还有洪武、弘治等朝的鱼鳞图册,万历以后的鱼鳞图册更多,仅《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就选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139页。
2赵金敏:《明代黄册的发现与考略》,载《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6年第1期。3《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25页。
4原件藏中国历史博物馆。
5栾成显:《明初地主制经济之一考察——兼叙明初的户帖与黄册制度》,载日本《东洋学报》第六十八卷第一、二号,1987年版。
6《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54—56页。
7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馆。
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十一卷,第3—100页;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
有明代鱼鳞图册13部。鱼鳞图册又别称“保簿”、“田册”、“经理册”等,在土地买卖、典当文书中,常见“田土四至,不及开写,自有经理可照”,或“田土四至,自有保簿开载,不再开写”等语。鱼鳞图册编成以后,为了便于查阅,图保常将鱼鳞图册简化成“田土号簿”,只有田主姓名、亩步、字号以及田土四至,而无图形。这种“田土号簿”以田土字号排列,不限于一图、一都,有的是几都的数图田土收于一部田土号簿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遂安县明万历吊号田土号簿。
与鱼鳞图册有关的文书还有归户册与归户票。归户册是将鱼鳞图册中某一户所有田土归纳到一起,此种册籍便于计算某一户田土总数,它是攒造黄册和实征册事产中田产的主要依据。编纂归户册的主要依据是归户票,现在所见到的明代归户票都是万历清丈以后的,如“万历十年吴彦能清丈归户票”、“万历十年汪保分亩归户票”1等。(三)其他赋役文书,包括审定户由、条编由票、垦荒帖文、田土丈量单、推收单、承役合同等。
审定户由是为编审丁粮而印制的一种文书,它列有都图所在,户主姓名、籍别(是民籍还是军、匠、灶籍),户内成丁口数、不成丁口数,应纳官民米数等项。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万历三十年歙县吴鲁审定户由票”2。
条编由票是一条鞭法实行的结果,条编由票填注户主姓名,所在都、图、甲,籍别,成丁口数,应纳官民麦、丝、米、银数量,税粮和条编总银数等各项。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有“万历十六年歙县税收条编由票”。
垦荒帖文是官府发给垦荒者的文凭,以承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今将“永乐四年祁门谢能静、李胜舟垦荒帖文”抄录于下:徽州府祁门县永乐四年四月十一日,据西都里长谢齐受申奉帖文,为开垦事,申乞得此案照先为前事已行体勘去后。今据见申,既已不系有额田土,拟合准令开耕,为此俟县令开前去,文书到日仰照各人所告田亩如法开耕,各为己业,候三年后收科,仍将该科税粮依期送纳毋违。须至帖者。一户谢能静李胜舟开田肆亩麦捌升伍合陆勺米贰斗壹升肆合..(田土字号、四至略)
右帖下告人谢能静李胜舟准此永乐四年四月十一日对同(红批)开垦事帖(押)
(押)1帖文上盖有祁门县印,印文清晰。从这里可以看出,垦荒帖文的目的和作用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84、100页。
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316页。
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61页。
主要有两个。一是防止垦荒者侵占他人纳粮田土;二是“该科税粮依期送纳毋违”。
田土丈量单。明万历时清丈土地,填写丈量单,其内填注都、图、甲,见业户名、田土土名,东西四至,原额田土类别、等则、亩数,新丈积步。丈量单前面印有该图公正姓名,后面印有“弓书算”姓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万历十年徽州商字叁佰伍拾号土地丈量单”。
推收单是土地买卖结束之后的推收过割所立的文书,由卖主立推单,言明该田亩步、税则、税粮数目,将其推入买主户内。同时由买主填写收单,内容相同,表明该由税粮由买主缴纳。推收单保留很多,如“嘉靖元年王奢卖山推单”2、“崇祯十年吴世顺本户推收票”3等。
承役合同。当一户不能独立承担里役,便采取几户联合承担的方式,即朋充,朋充各户要共同立一合同,即承役合同。如“万历八年洪时可等朋充合同”就是洪时可等人“因九甲程汝良扳充里役,自量一人不能承当,又恐人心涣散,众议将洪思南户承役,共立合同条则一样四纸,以便遵守。务宜同心一气,共承此役”1,后面开列具体内容。
商业文书。徽州商帮是明清时代最重要的商帮之一,他们的商业活动留下了许许多多的文书资料,包括商业合同、商业账簿等。
商人在经商过程中要订立各种合同,用以筹集商业资金,确立经营原则,协商赢利分成比例与蚀本赔付标准。如“万历四十一年祁门郑元祜等立清单合同”就是一纸族内合伙股份式经商所立的蚀本赔偿清单合同。从中可以知道,郑元祜等五人以定股方式合伙拼买山林,“不期节遇风潮,漂散梱木。又遇行情迟钝,耽误利息,以致蚀本”。因此“照原合伙议定分[殳](股),以作十二[殳](股)均赔”2。从这些商业合同中可以看出当时商业的各十种经营方式与经营原则。
徽州文书还有许多商业账簿,如万历“货盘店总帐簿”、“程氏染店查算帐簿”(所列商业账簿均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清康熙时“程氏盘存收支总帐”,账面金额达十万两白银。又如祁门茶商胡廷卿光绪时的“采售茶叶总登”、“茶叶总登”等账簿达十余部,再加上其“进出总登”等日用收支账簿,总账簿就达二十七部,时间连续、资料完整。这些商业账簿是研究商业史难得的完整资料。
此外,徽州文书中还有一些与商业有关的文书,如田土买卖契约提及因筹资或经商失败而卖田、合伙经营加工磁土的碓房契等等。还有商人自述其盛衰的文书。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关于明代商人张友兰一家盛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第4页。
3《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四卷,第426页。
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62页。
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438页。
衰的文书,包括张友兰次子张明方写的“南京生意始末根由”和五子张明廉所写的“自叹”,从文中可以看出,张友兰一家可说是商、耕、学结合,他本人携长子、次子、五子在南京经商,而妻子和三子、六子在家务农,老四读书。他对诸子的这种安排,反映出当时商人的典型心理。从文中也可以看出,由于大量消费性开支(婚丧、讨丫头、造屋等)、诉讼费用以及析户分产使张家逐渐走向衰败。1宗族文书。徽州地区宗法制发达,有关族田、祭祀、家法族规以及家产分析的文书很多,它们中的许多文书是以簿册形式保存下来,有的时间延续很长,达几百年,是研究宗族发展史的宝贵资料。这些文书主要包括抄契簿、租底簿、宗祠簿以及分家书、保产呈文等。
抄契簿又称誊契簿、置产簿、堆积簿等,是一个家族历年买进土地等的契纸抄存。安徽省博物馆收藏的“洪氏誊契簿”誊录了从明洪武二十年到万历三十三年间契约文书共227件。而历史研究所收藏的“凌氏置产簿”从明永乐十五年到清光绪九年,时间长达四百余年。
租底簿又称租谷簿,登录田税的又称租税簿。它是宗族族田出租所立租约的汇抄,它登录田土字号、亩步、租额、税额,是研究宗族族田收入的重要资料,也有许多反映租佃关系的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有明末“歙县怀忻公租簿”,簿中除记录地租收入外,还记录了田产进出、田地面积、约定租额、佃户抗租、更换佃人以及灾歉、抗灾等有关事项。
宗祠簿包括祀规、祭祀账目、修造宗祠账目等。祭祀账簿也有的称为祭祀簿。祀规又常成为族谱、族规、家法等的主要内容,也有的独立于族谱之外,单独成为宗族文书者。历史研究所藏有明代隆庆、万历,清代康熙“胡氏祀规及祭祀帐目”,明永乐到清乾隆休宁吴氏“向杲孟阳公叙历代祭祀簿”等等。
分家书又称阄书、分关书、标书、分家合同等。徽州文书中有许多分家书,既有一纸或数纸的散件,也有簿册。散件如“正德十二年吴珰等分家合同”1、“万历十一年祁门枥山主人所立分家合同”2等。簿册如永乐至正统“李氏分家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隆庆元年歙县“汪姓阄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万历四十七年“程氏阄书”(藏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选收的关于分家书的簿册就达16册。分家书分为家产所有者父和母共同押署、父或母同诸子共同押署、诸子共同押署三种形式。前一种多称作标单、标分单,后两种多称分书或分家合同。分家书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分家原因与分家经过;二是关于所分家产和共有家产内容的记载。分家书一般经由族众、长辈1详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5—230页。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360页。
2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合议,按照习俗、惯例分割家产。
保产呈文是宗族借助官府的力量以保护族产不被盗卖而立的批文。它常常是由族长向官府申呈,由官府批文数语,借以保护族产。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嘉靖五年祁门李榤恳请执照以保产呈文”1。
诉讼文书。徽州文书中保存着许多诉讼文书,有状文、传票、保书、提单、传唤信牌以及争讼帖文、息讼合同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例如“隆庆四年徽州府缉捕吴伯起传票”:直隶徽州府为违判复害事,据歙县十七都三图民吴伯起状告前事,据此拟合就提,为此,票仰本县官吏照票事理,速拘犯人吴伯起正身,星火解府,以凭究问施行,毋得违迟未便。须至票者。空。
右票仰歙县准此隆庆四年三月廿八日比限月五日缴2又如“万历十年祁门谢荣生等状文”:告状人谢荣生,告为公副不法事。土豪谢大义仗充公副,骗产无厌,买业不遵赤契,租产不验阄书,将身郡坑、吴坑基屋、坳上住前梨木坞口、栗树庄等田地,任势填图,注为己业。欺侄幼懦,主凶打压,伊亲李振儒证。切豪乘丈乱法,弱肉惶惶,乞天勒救,粘单上告。原告谢荣生被告谢大义干证李振儒、洪金胜、胡六保准万历十年正月初八日告状人谢荣生计开豪占身业田地基屋土名于后..(略)1通过这些诉讼文书,不仅可以了解明代的诉讼程序、诉讼文书形式以及官方执法情形,而且可以从中听到普通民众作为证人、原告、被告的声音,以此进入普通百姓的内心世界,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
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文书。这类文书包括卖身契、投主文约、应役文约、还文约、甘罚约、戒约以及缉拿逃仆的批文等。
明代的卖身契一般不直书卖身契,这是由于明朝限制庶民之家蓄奴,所以卖身契常以“投到文书”、“婚书”、“入赘文约”等类形式出现。例如“万历十六年潘应武卖仆婚书”:七都立婚书人潘应武,今凭媒原用财礼银买地仆王天福男来法,年方拾壹岁,自愿出卖与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第32页。
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第448页。原件四周花边,上方有“府票”二字,有朱文“徽州府印”整印一方,半印一方。
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82页。
拾二都汪名下为仆。凭媒叁面[仪](议)作时值财礼银贰两壹钱整,其银、婚约”等书当日两相交付。其仆出卖之后,一听买人随即领去用,日后成人长大娶妻完聚汪家住屋,并无回宗异说。今恐无凭,立此婚书为照。
万历十六年四月贰拾叁日立婚书人潘应武(押)
中见媒人吴囡儿(押)
李记囡(押)1还文约、甘罚约、戒约等大多是农民、奴仆由于逃亡、拒主以及聚众倡乱等原因而被强制书立的文约。这些文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的阶级关系与阶级斗争形式。例如“万历十一年朱法等连名戒约”,就是朱法等二十二人“不服主公约束,纠众倡乱。经众家主公呈告官处治,蒙县主开恩,不深重究,押令当堂写立连名戒约。身等自知前非,悔过自新,磕求众家主仍复收留。嗣后永遵约束,小心供役,再不敢在外纠众抗拒”2。封建官府一方面镇压各种反抗斗争,另一方面也靠各种文约来约束反抗者,同时避免激化矛盾。
社会文书。这里所说的社会,是指当时民间成立的祠会、文会、“社”
(村社之社)会、桥会、船会、商会等组织,它们保存下来许多“会书”,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的明崇祯到清康熙的“汪氏上帝会簿”、明崇祯至清道光祁门善和里“世忠会各会清册”等,这些文书的内容很丰富,如“世忠会各会清册”记载了从明崇祯十七年到清道光十四年善和里的世忠会、元宵会、文昌会、关帝会、地藏会、张王会、正义会等会的会租、会规等内容,对于了解当地的风俗、民众的日常生活与信仰都是相当珍贵的资料。
徽州文书的史料价值徽州文书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上面仅是就几个重要的方面加以简单的分类与说明,还有许多文书种类未能一一列举,其史料价值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掘。
徽州除了保存下来大量契约文书之外,它也是一个“文献之邦”、“文物之邦”,大量的地方志、文集、族谱等流传于今,许多明清时代的民居、祠堂以及商业街道至今保存完好,所有这些文献史料、文物史料与契约文书相互印证,对于研究明清时代的徽州以至于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民俗等各个领域的特点,探索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发展规律,其意义将会是巨大的。正如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教授山本英史说的那样:“明清农村社会状况与日本江户时代的农村状况相比,之所以还有许多不明了之处,恐怕与这些契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204页。
2同上,第121页。
约文书未被充分利用有很大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今后对徽州文书的期待将会越来越大。”11山本英史:《明清农村社会制度研究的现状与课题》,载《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第五节 其他明代档案史料
明代史料中还有一些相对分散的档案材料,虽然数量不及徽州文书,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档案材料包括明代的官方文书和民间文书两种,官方文书如:明代的户帖、黄册、鱼鳞图册、题本奏本等官府公文、军职选簿、战报、邸抄、塘报、刑讯口供等;民间文书如:买卖地契、买卖山塘契、婚书、占地契据、账簿等。
档案材料不同于一般史料,它的特点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一般来说,除了有些官方文书在造作之初即已有所不实之外,其中大多数都较之后来所修纂的官私史籍更具有原始性特征,也就更趋于真实。档案史料的另一个特征是每一件史料的孤立性,因此在有些问题的研究中,或者在利用档案史料的同时参阅其他史料,或者所用档案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
对于明代档案的收藏与利用早就引起了研究者们的重视,近年来,随着明史研究工作的开展,在发现和利用明代档案方面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明代现存档案不像清代档案那样丰富而且系统,除去徽州档案之外,一般都比较分散,而且尚未整理发表,因此在使用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明代档案保存相对较多的机构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孔府博物馆和辽宁省档案馆等单位。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明代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于1958年时曾改为明清档案馆,1980年恢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明清两代官方文书档案共七十四个全宗、一千余万件。但是其中绝大部分为清代档案,明代档案数量相对较少,仅三千余件,主要是天启、崇祯朝兵部档案,也有少量洪武、永乐、宣德、成化、正德、嘉靖、隆庆、万历、泰昌朝的官方文书。
这些明代官方文书档案并非明朝档案库中的旧存,而是清初为修纂《明史》征集到的明代档案。据清顺治朝实录,顺治五年(1648)九月上谕,有命内三院征集明朝档案的记述:“今纂修《明史》,缺天启四年、七年实录及崇祯元年以后事迹,著在内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在外督、抚、镇、标及都、布、按三司等衙门,将所缺年份内一应上下文移有关政事者,作速开送礼部,汇送内院,以备纂修。”(卷四○)再据康熙朝实录,至康熙四年十一月,又有上谕:“前于顺治五年九月内,有旨纂修《明史》,因缺少天启甲子、丁卯两年实录及戊辰年以后事迹,令内外衙门速查开送,至今未行查送。尔部即再行内外各衙门,将彼时所行事迹及奏疏、谕旨、旧案俱著查送。”(卷十六)《明熹宗实录》缺天启四年、七年事迹,据传清初为阉党余孽冯铨所毁:“《熹宗实录》成,藏皇史宬。相传顺治初,大学士涿州冯铨复入内阁,见天启四年纪事,毁己尤甚,遂去其籍无完书。”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明代档案,主要即顺治、康熙两朝所征集之物,并存于清内阁大库之中。明朝档案于明亡时毁于宫殿官署之火,清初又经文字狱之销毁,故所存甚少,而征集于清内阁大库的档案,也同其他内阁大库档案一样遭到严重损失,存留下来的也就更为稀少了。
这些档案除天启、崇祯两朝之外的其他档案,多系1949年后北京大学、东北图书馆及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移交而来的,因此在整理中也按照“北大移交”、“东北移交”、“人大移交”和馆存四部分编目。档案材料则按照朝别、年月和文种分类。这些明档种类繁多,包括有敕谕、诰命、题行稿、题本、奏本、奏疏、揭帖、奏表、呈、禀、启本、手本、塘报、咨文、札付、舆图、契约、税票、户口单、状纸、钞票、实录、圣训以及各种册簿等。其中绝大多数是题行稿、题本、奏本,大约占全部档案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这批明档多为天启、崇祯时兵部的文书,记录了农民军在陕西、河南、山西、安徽、湖北、湖南、四川、江西、甘肃、河北等地的活动情况,尤其是在农民军攻克襄阳建立政权后的情况记述得尤为具体。对于研究明末农民战争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中,还有两件稀见的南明弘光朝档案,其中一件是弘光元年(1645)兵部右侍郎左懋第、太仆寺少卿马绍愉为“乞辨先帝太子真伪”和“请求归期”致摄政王的揭帖。但是由于这些档案数量相对较少,内容也相对分散,一般需要与其他史料参考使用。
类似的文书档案还分散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档案馆、博物馆和图书馆中,如中国历史博物馆、北京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等。此外,台湾的有关学术机构也保存了一定数量的明代档案。如张伟仁教授主编的《明清档案》,系整理历史语言所所藏内阁大库档案,现已出版的二百二十余册,四万余件档案,虽然称为明清档案,其实只包括清顺治元年至乾隆四十一年的清档,并无明代档案。此外,台湾故宫博物院亦藏有较多档案史料。主要是旧藏于清内府、军机处、内阁及史馆等四处的档案。依其类别可分为宫中档、军机处档、清史馆档、起居注、本纪、实录、诏书、国书、满洲老档及杂项档等十类,基本上均为清代档案。但其中亦有边疆档案及清入关前的满文老档逾万件(其中满文老档四十巨册),为研究清入关前与明之关系及边疆问题之重要档案史料。
此外,明代档案收藏相对集中之处还有山东曲阜的孔府档案和辽宁省档案馆的明代辽东档案。
孔府档案1朱彝尊:《曝书亭集·书两朝从信录后》。
孔子的后人作为特殊的世袭贵族,在任何朝代都保持了这种地位而没有受到改朝换代的影响。这一特殊的条件使孔府得以保存下来大量的档案材料,目前发现的留存下来的孔府明清两代档案总数约在二十万件以上。曲阜县文管会在国家档案馆专家指导下,对所有档案进行整理和妥善保护,将孔府档案整理分订为九千余卷,全部归类编号上架入箱。其中的明代部分主要集中于明中后期,除去少量成化、弘治至正德间的内容(包括了一些方志中的有关材料)外,大部分是从嘉靖十三年(1534)至崇祯十七年(1644),大约一百余年的各种文书档案。明档在孔府档案中所占的比重较少。
孔府的明代档案经整理后,共分作九大类,十余小类,据《曲阜孔府档案全宗类目索引》,其明代编目如下:一、袭封荣典世职知县先贤奉祀二、宗族家谱资助族人三、属员庙廷官员府内官员经理租税人员学录四、徭役刑讼徭役刑讼孔氏族人属员庙户佃户船户五、租税祀田地亩钱粮房租集市六、宫廷朝贺进贡七、灾异八、资料九、文书其中资料部分包括一些与孔府相关的资料记录,如“明朝官服款式抄单”等,文书则为孔府中处理本府公务的稿簿,如票差某人为征收下属庄田租麦等事的票文。
孔府明档与清档相比虽然数量较少,但是在目前国内保存的明代档案中还是相对集中之处,而且“像这样的封建贵族地主的第一手私家档案,在中国为仅有,在全世界也不多见”1。这就为我们通过研究这个具体而细微的宗法社会进一步去了解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宗法社会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
明代辽东档案明代辽东档案,共一千零八十件,现经整理发表的有五百八十五件。这部分档案是在一种特殊情况下保存下来的。其中大部分是在1949年春天,东北文物处的工作人员从沈阳故宫所藏的屏风和信牌套上发现的。这些档案经过工作人员的精心揭取修裱整理,习惯称之为“屏风档”和“信牌档”。少部分为北京故宫内阁大库的零散档案,后由罗振玉献给奉天图书馆,19491杨向奎:《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前言”。
年后曾收藏于东北图书馆(今辽宁省图书馆),现藏于辽宁省档案馆。这部分档案于1985年,由辽宁省档案馆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整理,为《明代辽东档案汇编》,由辽沈书社出版。全书共收入明代档案五百八十五件,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辽东都指挥使司档案。档案所涉及时间从明洪武到万历末年,涉及内容包括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交通和民族关系等多方面,跨度相当大,内容相当广泛。但是由于这些档案被清朝入关前用作信牌套的衬纸,剪成椭圆形,造成材料的残缺不全。经过整理共收录军政、职官、财税、屯田、矿业、交通、马市、民族、司法、教育十类三百十六件。
二是山东等处总督备倭署、山东都司等档案。这部分档案多为明嘉靖年间关于山东军务及海防的公文。
三是崇祯年间部分兵部题稿。
四是洪武二十五年《明太祖实录》稿本。
这四部分中,除《明太祖实录》为稿本外,其余三部分内容都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除了这些相对集中的明代档案之外,还有不少散见于各地的明代档案,一些地方博物馆中还藏有像明代铺商的日记流水账之类十分重要的档案资料。目前全国三千三百五十六个各级档案馆和数量相近的博物馆等单位,保存了一定数量的档案材料,其中也应有一定数量是明代的。此外,还会有一定数量散落于民间及个人手中,这都需要档案工作者和史学工作者去进一步收集利用。
许多学者对于档案的利用日益重视,他们不仅指出“编纂和公布档案文献更是档案学和历史学在较高层次的结合”,而且提倡在对于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鉴定和对档案文献的编纂和公布等等基础上,“利用馆藏档案作为主要史料来源,对某些历史专题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写出有关论文、专著等”1。在这方面,早在五十年代后期,邓拓撰写《从万历到乾隆》一文时已经开始这样做了,他在文章中主要利用了有关北京门头沟矿地区一百座民窑,从明朝万历到清朝乾隆间的一百三十七张档案文书。六十年代初期韦庆远的《明代黄册制度》一书也是在对于明代档案利用的基础上完成的。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译出版的《锡伯族档案史料》(上、下册)共收入了从明朝万历到清朝宣统间的满文档案六百四十七件,汉文档案九十五件,这些档案材料解决了关于锡伯族族源等过去未曾解决的问题,成为今天研究锡伯族历史必不可少的依据。
就目前的情况看,明史研究对于档案的应用与清史研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方面固然是由于明代档案在数量上无法同清代相比,因此大多数明代档案不可能形成清代那样的系统化内容,而只能作为研究中的补充,1韦庆远:《明清史新析》《档案馆进行史学研究之我见》,第601—603页。同时也应该看到,到目前为止,明史研究工作者对于明代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工作还做得很不够,还有必要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去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