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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元代投下分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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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度由来已久。分封或封建,虽历代用词相沿,但其含义非一,然则贯而通之,可探见中国古史演进的一条脉络。周实行分封;秦统一中国,废封建而置郡县;汉承秦制,但仍封王;以后历代王朝若有封王,其用意或有差别,其权益或有大小,但总由中央统制,是中央集权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封建”一词,又演化出今“封建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念。中国实行分封的历史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的关系,乃是人们十分关注的课题。而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则是蒙元整个政治社会制度的重要一环。元代投下分封制度是一项有特色的重要制度,它规模宏大,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分封的主要类型有草原兀鲁思、汉地五户丝食邑、江南户钞制。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投下指诸王驸马勋臣所属的人户或封地1。投下领主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建有独立的官僚机构,对所属人户进行统治。有元一代,朝廷对投下领主既给予支持和优遇,又进行管辖和控制,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这个分封制度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朝廷对投下无节制的赏赐,虚耗帑藏,造成财政困难。投下的横征暴敛,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激化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

1“投下”一词,语出辽代,又作“头下”“投项”、“头项”等,这是一个汉语词,义即“头项之下”(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元史论丛》第2辑。)投下,蒙古语称爱马(ayimaq),据杨瑀:《山居新语》:“上亟命分其酒于各爱马”。原注云:“即各投下”。投下一词可以和分地、分邑、食邑、采邑、封邑、汤沐邑、食采分地等词通用(见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页116;周良霄前引文)。

第一节 草原兀鲁思的分封

成吉思汗把大蒙古国看作是“黄金家族”的共同家产。“太祖皇帝初起北方时节,哥哥弟弟每商量定:取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贵。”1成吉思汗建国后不久,首先在自己的亲族中进姓名与成吉思汗的关系《元朝秘史》所载分民数《史集》所载分民数诃额伦母共10000户3000户铁木哥斡赤斤同母幼弟5000户拙赤合撒儿同母弟4000户(后减为1400户1000户按赤台同母弟合赤温之子2000户3000户别里古台异母弟1500户术赤长子9000户4000户察合台二子8000户4000户窝阔台三子5000户4000户拖雷四子5000户阔列坚次妻生子4000户合计44500户28000户行了分封。

按照蒙古游牧贵族的古老传统,每个儿子都可以从父亲的遗产中分到一份,这就是“忽必”(qubi),蒙古语义为“份子”1,包括人户和封地两个内容。成吉思汗采用“忽必”这一分封方式,首先给自己的母亲、弟弟和儿子分了人户。他们领受的人户,见左表。

上表所列成吉思汗诸子诸弟受封户数,虽然《元朝秘史》与《史集》记载有较大差异,但它反映了成吉思汗通过“忽必”方式分封民户的基本史实2。

大约在1214年成吉思汗南征金朝以前,分封了诸弟领地3。拙赤合撒儿1《元典章》卷九《吏部》三《改正投下达鲁花赤》。

1《元朝秘史》第23、203、242节。

2杉山正明认为,《史集》所记成吉思汗诸子诸弟受封千户数大致与《元史·食货志》诸王食邑户数相应成正比。《秘史》的数字则完全没有这种对应关系,因此《史集》所记较为可靠(《蒙古帝国之原像——成吉思汗家族分封》,《东洋史研究》37卷1号,1977年)。

3关于成吉思汗分封诸弟领地的时间,王国维认为在西征以前。(《黑鞑事略笺证》,王国维遗书本)杉山正明则认为,成吉思汗分封诸子诸弟的民户和牧地是同时进行的,都在1207—1211年之间(见上引文)。的封地在也里古纳河(今额尔古纳河)、阔连海子(今呼伦湖)和海剌儿河(今海拉尔河)一带。铁木哥斡赤斤的封地与拙赤合撒儿的封地紧紧相连,从额尔古纳河以东、海拉尔河以南一直到今贝尔湖、哈拉哈河一带,后来又扩展到大兴安岭以东,延伸到塔兀儿河(今洮儿河)、那兀江(今嫩江)、松花江流域。铁木哥斡赤斤封地哈拉哈河以南地区,是合赤温后王按赤台的封地,即在兀鲁灰河(今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乌尔盖河)和合兰真沙陀一带,北接别里古台封地,东至合剌温山(大兴安岭南脉),南抵胡卢忽儿河(在今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别里古台的封地在斡难河、怯绿连河中游之地,南与按赤台封地为邻。以上四家的封地位于蒙古高原以东,故称为“东道诸王”。

西征以后,成吉思汗再把蒙古高原以西的疆土分封给诸子。术赤的封地在也儿的石河(今额尔齐斯河)以西,今咸海、里海之北,远及钦察草原。察合台的封地在别失八里(今新疆济木萨尔境内)以西,迄于阿姆河。窝阔台的封地在叶迷立河(今新疆额敏河)流域和按台山(今阿尔泰山)一带。以上三家诸王称为“西道诸王”。遵循“幼子守产”的蒙古习俗,幼子拖雷继承了从克鲁伦河至按台山的成吉思汗的“大营盘”。

成吉思汗对功臣贵戚采取了“莎余儿合勒”(soyurqal)的分封方式,蒙古语莎余儿合勒,义为“恩赐”。成吉思汗建国后,采取这种方式委任了九十五个千户长。这种恩赐也给予主动归顺的部落首领和驸马。一些强大的姻亲部族如弘吉剌、汪古等虽被分封为几个千户,但它们基本上按照原来的部族形成独立的封建领地。

诸王的分地,也称作兀鲁思(ulus)。这一蒙古语词,意为“人众”,也可译作“人民——分地”,到后来,兀鲁思又有“人民——国家”的意义了。成吉思汗对草原兀鲁思的分封,奠定了大蒙古国分封制度的基础。

分封诸王的“忽必”和赐予千户长的“莎余儿合勒”,两者虽在名分和权位方面有差别,但它们的基本单位都是千户。千户是大蒙古国的基本军事、行政单位。千户之下,是百户、十户。每个千户都有自己的牧地(蒙古语嫩秃黑,nuntuq,元译营盘草地)。据卢勃鲁克记述:“每一个首领,根据他管辖下人数的多少知道他的牧场的界线,并知道在冬、夏、春、秋四季到哪里去放牧他的牛、羊。”1千户长在自己的“嫩秃黑”的范围内有权指定属民在一定的地域内游牧,也可以封禁一定的地域。在千户管辖下的属民对领主保持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根据成吉思汗颁发的大札撒,“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2。属民要为领主承担沉重的赋税、差役和兵役。“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鞑人分管草地,各1道森编:《出使蒙古记》,吕浦译,周良霄注本,页112。

2《世界征服者史》,上册,页34。

出差发,贵贱无有一人得免者。”33《黑鞑事略》,王国维遗书本。

第二节 汉地五户丝食邑的建立

随着蒙古贵族对外掠夺战争的发展,俘获的人口日益增多。如何管理这些人口,是摆在蒙古统治者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当时,蒙古贵族在华北地区采取了就地安置俘户的办法。“时,诸王大臣及诸将校所得驱口,往往寄留诸郡,几居天下之半。”4不少州县民户就这样成了蒙古诸王贵族的私产。除蒙古诸王贵族占有部分州县和大批俘户外,归附蒙古的汉人世侯也雄霸一方,“诸侯世官擅生杀祸福、取敛封植之权,故一方愚民不知有朝廷之尊,而知有诸侯也”5。他们占有许多人户,如在严实统治的东平地区,诸将校各“占民为部曲户,谓之脚寨,擅其赋役,凡四百所”(《元史·宋子贞传》)。蒙古贵族和汉人世侯私役人户的状况,显然不利于蒙古汗廷对中原汉地的统治。窝阔台即位后,任用耶律楚材,着手整顿中原汉地的统治制度。于是,建立十路课税所,实行“以户计出赋调”的征税办法,取得了成效。为了增加国赋,就必须掌握中原汉地的民户数目。因此,窝阔台进行了大规模的籍户。元太宗五年(1233),窝阔台“以阿同葛等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户,得户七十三万余”(《元史·太宗纪》)。这是蒙古汗廷首次在华北地区检括户口。元太宗六年,蒙古灭金,窝阔台发布圣旨:“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如是主要识认者,断按打奚罪戾。”1据此,诸王将校寄留在各地州郡的其他俘户生口,被国家收编为“皇帝民户”,增加了蒙古汗廷掌管的人户。元太宗七年,窝阔台命中州断事官胡土虎再次括户,直到次年六月括户才结束,“得续户一百一十余万”2。这次括户从乙未年开始进行,故称乙未户籍。元太宗八年(1236),窝阔台在括户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的分封。“诏以真定民户奉太后汤沐,中原诸州民户分赐诸王、贵戚、斡鲁朵”(《元史·太宗纪》)。这次分封的民户达七十六万七百五十一户。按当时所括户口一百一十万计算,封户的比例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因为这年是丙申年,故称丙申分封。

丙申分封确立了汉地五户丝食邑制度。窝阔台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规4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5胡祗遹:《论并州县》,《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1《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口条画》。

2《元史》卷二《太宗纪》。关于癸巳(1233)和乙未(1235)两次籍户数,记载颇多歧异,学界看法也不一致。爱岩松男认为,两次共籍到一百八十余万(见《蒙古人政权治下的汉地版籍问题》,《和田博士颂寿纪念东洋史论丛》,京都,1950年)。洪金富则认为,乙未年一百一十余万含癸巳年所籍七十三万余户在内(见《从投下分封制度看元朝政权的性质》,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八本,第四分册,1987年)。

定封户缴纳的丝料由朝廷和领主分享,封户成为“二税户”,其办法是“每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与所赐之家”1。即每一封户缴纳的丝料全额11两2钱中,8两纳入国库,3两2钱属于领主;在食邑内设立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赋”(《元史·太宗纪》)。元代的投下户,按照规定,除负担朝廷的兵、站诸役,及提供部分丝料国赋之外,还需向投下领主缴纳五户丝,蒙古语称之为阿合答木儿。五户丝制构成元代投下制度的基本赋税形态2。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五户丝制不可能彻底贯彻执行。因为这一制度触犯汉人世侯和蒙古诸王贵族的利益。蒙古诸王贵族横征暴敛,对分地民户勒索更甚。拔都汗对其分地平阳路民户的剥削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王府又将一道细分,使诸妃王子各征其民。一道州郡,至分为五、七十头项。有得一城或数村者,各差官临督”。拔都还规定不收土产的麻布,只收黄金,“自卖布至于得白银,又至于得黄金,则十倍其费”3。许多民户倾家荡产,转而逃散。

但是,五户丝制比起那种“一社一民,各有所主”的状况,却是很大的进步。它是比较适合中原汉地经济基础的统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蒙古诸王贵族的权利,对中央集权有所加强。

1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2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阿合答木儿,又作阿哈探马儿,据王恽《中堂事记》,其义为“投下五户丝料”。

3郝经:《河东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第三节 忽必烈时期的投下制度

1241年窝阔台死后,在脱列哥那后执政和贵由统治时期,朝政紊乱,法度不一,蒙古诸王贵族肆意搜刮汉地财赋较前更加严重,他们擅招民户,拘刷工匠,许多民户承担不了沉重的赋役而逃亡。如邢州一地丙申年分封给启昔礼、把带两位答剌罕家时,有民户一万四千多户,到蒙哥初年只剩下五七百户。蒙哥即位后,开始整顿汉地的混乱局面,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括户。仅1252年(壬子年),所括户就比乙未年(1235)增加二十余万。蒙哥虽然通过括户抑制了投下的发展,但是他在位期间照样大封宗亲,先后拨出至少109891户给予诸王后妃十五人,9819户给予功臣十一人。这些诸王后妃功臣在汉地原无分地分民,他们得赐民户,等于汉地投下数目的增加。1260年忽必烈即位时,“诸色占役者强半”1。因此,整顿和改革投下制度,已是摆在忽必烈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忽必烈对投下的整顿和改革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对五户丝制进行改革。规定投下丝料由有司征收,受封者于中书省验数关支,改变了过去就征于州郡的办法。按照规定,“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二户计该丝二斤一十二两八钱。其二斤即系纳官正丝,由正丝、色丝各半。外将每户剩余六两四钱积至五户,满二斤数目,付本投下支用,谓之‘二五户丝’。以十分论之,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1。

第二,全面整理户籍,发布了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如至元元年(1264)颁行圣旨:“依着先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并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户计。”2至元八年(1271),尚书省颁行《户口条画》,对诸投下招收的附籍、漏籍、放良、还俗人户,都按民户入籍,并重申投下擅招人户的禁令。同时,对投下的匠户、驱奴、放良人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元代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大部分是忽必烈时期先后制定的。

第三,对投下封地行政建置进行了调整。忽必烈借平定李璮之乱的有利形势,在原汉人世侯辖区内,以较重要的诸王勋贵分地为单位,采取分设、新立、改置及维持原状等方式,众建路州,尽可能使拥有较多封户的诸王贵族独占一路一州,或在该路州占主导地位。所谓“分设”,即初为一路,现依投下食邑细分为若干路和直隶州,如严实东平路一分为十。所谓“新立”,是指元初并非独立的路州建置,此时因投下封户所在,从某些路州中割划、合并而来的新路州,主要有般阳路、彰德路、卫辉路、广平路、顺德路、怀孟路、河南府路和宁海州。所谓“改置”,是指与蒙古国时期相比较,路的名称未变,但辖区却因投下封民所在发生划割改属等变动,主要有益都路、1王恽:《史天泽家传》,《秋涧集》卷四八。

1王恽:《中堂事记》,《秋涧集》卷八○。

2《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口条画》。

济南路、真定路、大名路、河间路等。所谓“维持原状”,是指金末元初已有路的建置,因该路主要为某一贵族封户所在,故得以维持原有的行政建置和辖区,主要有京兆路、平阳路和太原路。通过这样的调整和变动,使之大致具备了既为朝廷路州,又系投下封地的食邑特征。

忽必烈对五户丝食邑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之后,又将分封制度推广到江南,建立了江南户钞制。平宋后,规定诸王、驸马在江南分地里的民户每户交纳中统钞五钱,称作“江南户钞”,成宗时改为交中统钞二贯1。据《元史·食货志·岁赐》所载江南户钞项下所记分拨人户,总计约达1936946户。当元军下江南时,所收诸路户口累计为9370472户,则封户占所收人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多。这项分封的数字仍然不小,它足以说明忽必烈继续执行窝阔台时代投下食邑化政策;但相对而言,其规模有所缩减。至于五户丝改为户钞,那是因为忽必烈定制在江南依亡宋旧例,秋税征粮,或可折钞,后夏税征物,也可折钞,而未像在北方那样分派科差,征收丝料和包银。

投下制度在忽必烈时期已基本定型,忽必烈的后继者大体上遵循着他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后来成宗、仁宗朝先后对投下制度作过一些改革,但没有收到明显的实效。元末,皇权对投下控制日益减弱,同时,依附于皇权的投下分封制度也逐渐走向衰落。

1《元史》卷九五《食货志·岁赐》。至元二十年,元廷规定:“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卷十二《世祖纪》九)

第四节 投下的官署

投下设置达鲁花赤,始于1236年丙申分封。它是汉地五户丝食邑内的重要官职,拥有很大的权力。投下达鲁花赤“许持选论,委之专,任之久,比同封建,嗣承世爵,较常调为重”2。

投下达鲁花赤自成系统,不同于朝廷官吏。按照元朝定制,“郡县之官皆受命于朝廷,惟诸王邑司与其所受赐汤沐之地,得自举人,然必以名闻诸朝廷而后授职,不得通于他官,盖慎之也”1。它不在“常选”之内,“国朝诸宗戚勋臣食采分地,凡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秩禄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2。

投下领主以其私人任用达鲁花赤,并且往往由一家“嗣承世爵”。例如,西夏人昔里钤部自1248年出任贵由家的分地大名路达鲁花赤之后,子、孙、侄五人先后继任,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这一家族中还有人担任这一职务3。这样的例子,史料中还很多。

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在至元元年(1264)下令罢各投下达鲁花赤。事实上,这一命令并没有收到成效。至元十九年(1282),中书左丞耿仁等上奏:“诸王公主分地所设达鲁花赤,例不迁调,百姓苦之。依常调,任满,从本位下选为宜。”(《元史·世祖纪九》)忽必烈采纳了这一建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阻力很大,所以元廷在1293年、1304年、1327年多次重申迁调投下达鲁花赤的诏令。仁宗延祐二年(1315)四月,“敕诸王分地仍以流官为达鲁花赤,各位所辟为副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一》)。但这一措施受到诸王投下的反对,延祐四年六月,仁宗只好收回成命,“敕诸王、驸马、功臣分地,仍旧制自辟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三》)。这说明罢投下达鲁花赤行不通,置常选官员于投下官员之上而为正达鲁花赤的措施也行不通。在诸王、驸马的投下领地,设立王傅府(也称王相府)对投下属民进行统治。按照元朝制度的一般规定,“每位下各设王傅、府尉、司马三员。..而三员并设,又寡不同,或少至一员,或多至三员者”(《元史·百官志五》)。王傅是王傅府之长,统领分地内一切军政事务,是正三品的内任官,由朝廷颁发印信、虎符。府尉仅次于王傅,协助王傅处理府务,是正四品的内任官。司马掌管兵戍征伐,是正五品的内任官。在蒙古国时期,投下领主就已设立断事官,“时诸侯王及十功臣各有断事官”(《元史·博罗欢传》)。元朝建立后,在诸王、驸马的分地内仍设有断事官1。仁宗曾2王恽:《塔必迷失神道碑铭并序》,《秋涧集》卷五一。

1《经世大典·序录·投下》,《元文类》卷四○。

2《经世大典·序录·岁赐》,《元文类》卷四○。

3姚燧:《阿鲁神道碑》,《牧庵集》卷十九。

1例如,弘吉剌部的鲁王府设有断事官”(见胡祖广:《相哥八剌鲁王元勋世德碑》,《巨野县志》卷二下令“罢诸王断事官,其蒙古人犯盗诈者,命所隶千户鞫问”(《元史·仁宗纪一》)。但在延祐三年(1316)又“增置晋王部断事官四员”(《元史·仁宗纪二》),说明诸王投下断事官的名额又有所增加。除王傅外,在投下领地还设有许多名目不一的管理机构,如钱粮都总管府、人匠都总管府、怯怜口都总管府,等等。有的投下的管理机构十分庞大,如弘吉剌部的官署“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属有钱粮、人匠、鹰坊、军民、军站、营田、稻田、烟粉千户、总管、提举等官。以署计者四十余,以员计者七百余”(《元史·特薛禅传》)。

元廷很注重对投下官署的管理,皇帝对投下拥有最高主权,投下领主的废立继承往往凭皇帝的诏令而定。元律规定:“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户,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所占民仗一百七,还元籍。”“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诸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诸投下轻重囚徒,并从廉访司审录。”“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以教令行者,禁之。”(《元史·刑法志二》)这表明朝廷对投下官员具有考核、监察和惩处的权力。但诸王投下非法隐占人户、欺压百姓等现象屡有发生,朝廷实际上无法控制。

中央管理诸王事务的机关为内八府宰相。大德十一年(1307)十月,“以旧制:诸王、驸马事务,皆内侍宰臣所领,命中书右丞孛罗帖木儿领之”(《元史·武宗纪一》)。内侍宰臣即是内八府宰相,说明在武宗时已有内八府宰相。延祐六年(1319)月,“敕诸王、驸马、宗姻诸事,依旧制领于内八府官,勿径移文中书”(《元史·仁宗纪三》)。可知诸王驸马事务,中书省是无权参预的。内八府宰相品秩相当于二品。

○,道光二十四年刊本),安西王府也设有断事官(见《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至元三十年八月戊戌条)。

第五节 投下领主的特权

投下领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拥有很多特权,本质上是他们对汗权的某种程度的分享。

在政治上享有的特权,表现在投下官的任用不同常选;投下官世袭罔替,可以不迁转,等等。也表现在参预国政方面。蒙古国时期,他们已有参预国政的权力,凡诸侯王各以其府一官入参决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如昔里钞部曾以大名路达鲁花赤兼充贵由系代表的身份,同署燕京行尚节省事。元朝建立后,这种参政权仍然延续下来。而且职高权重的中书省断事官,多由诸王投下的代表充任,大德十年(1306)多达四十三员。

大宗正府是元廷统管投下诸种公事的机构,秩从一品,地位崇高。这里,“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元史·百官志三》)。上述诸王投下在中书省、大宗正府等最高行政、司法、军事机构中都有代表参议政事的情况表明,蒙古统治者视大蒙古国为皇室公产,反映出诸王投下在元廷有很大的政治权力。

投下领主的经济权益大体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岁赐。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五户丝和江南户钞,二是指每年分赐诸王贵族的金银币帛。关于诸王投下的五户丝和江南户钞,上文已述。这里着重叙述每年分赐诸王贵族的金银币帛。忽必烈即位后,中统元年(1260)十二月,赐诸王穆哥及帖古伦皇后等,“自是岁以为常”(《元史·世祖纪一》)。忽必烈时期,基本上按例颁发岁赐。自成宗继位到元朝灭亡(1294—1368),《元史》本纪都没有按例颁发岁赐的记载,这是由于“朝会赏赐”渐次取代了固定岁赐的地位,成为元朝中后期主要的赏赐手段。

第二,不定期赏赐。除定期的岁赐外,还有不定期的赏赐,它包括立功有赏、喜庆有赐、朝会赐予及各种名目的赈济等。其中花费最大的是朝会赐予。如成宗元贞二年(1296)规定:“诸王朝会赐与,太祖位金千两,银七万五千两。世祖位金各五百两,银二万五千两,余各有差。”(《元史·成宗纪二》)武宗即位,据中书省统计,朝会应赐者为钞总计达三百五十万锭。朝廷以灾害、乏食等为理由对诸王投下赈济大量钱物更是屡见不鲜,数额巨大。

第三,一些与皇室关系密切的诸王、驸马在经济上拥有更多的特权。如安西王,“凡河东、河南、山之南与陕西食解池盐地,皆置使督其赋入,悉输王府”1。文宗时,以“淮、浙、山东、河间四转运司盐引六万,为鲁国大长公主汤沐之资”(《元史·文宗纪二》)。

第四,赋税收入。元代投下领主的赋税收入,是他们经济特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朝廷对投下的财政经常予以某些限制,但投下领主拥有自己独1姚燧:《提举太原盐使司徐君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八。

立的财政权力,建有专门管理财赋的机构。竹温台任鲁王府钱粮都总管府达鲁花赤时,“十余年,财货无悖,入亦无滥,岁节财用五十余万缗”2。在安西王的财政收入中,“田亩之赋”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2揭傒斯:《竹温台碑》,田村实造编《在乌丹城附近发现的元碑》,《蒙古学》第三册,1937年4月。

第六节 投下户

投下户大致可分为三类,即草原兀鲁思封户、五户丝食邑户、投下私属户。

(一)草原兀鲁思封户这类投下户,指成吉思汗时期分封给诸子诸弟的封户。他们是按着千户、百户、十户组织编制的,对千户那颜有严格的隶属关系。他们拥有自己的牲畜和生产工具,他们缴纳的赋税称作“忽卜绰儿”(qubcur),其税额大体上百者取一或三十取一(羊马抽分)。此外,他们还要承担兵役、站役等“差发身役”。

(二)五户丝食邑户这类投下户,主要指窝阔台丙申分封及宪宗、世祖、成宗、仁宗、泰定诸朝在汉地进行分封的户口。在元代文献中出现的“皇帝民户”、“大数目户”、“大官数目户”等,是指国家户籍;而“投下户”、“位下户”则专指投下户计,二者泾渭分明,截然有别。

五户丝食邑户的赋役,大体上分投下赋和国赋两种。投下赋即五户二斤的丝料,国赋包括二户丝和税粮、包银等,其税目、税额又较投下赋为多。他们类似契丹投下军州的二税户。但元代五户丝食邑户多半来自皇帝自上而下的封授,除由投下领主派遣达鲁花赤和通过官府转交五户丝外,他们主要是与朝廷设置的官府发生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三)投下私属户这类投下户,指诸王投下的通过掳获、分封、招收、影占等手段占有的人户。他们被称作“怯怜口”,即蒙古语ger-ünk.üd(意为家中儿郎)的音译。郑麟趾《高丽史》卷一二三《印侯传》说:“怯怜口,华言私属人也。”所以,我们称这类人户为投下私属户。

投下私属户是朝廷“大数目”以外的人户,属投下户籍。朝廷对这类人户也要进行管理。至元八年(1271)《户口条画》规定,诸王公主驸马的投下私属“诸色人户”,无论“附籍漏籍”,必须是“官司明文分拨隶属各位下户数,曾经查对,不纳系官差发,别无更改者”才被朝廷承认是合法的。但有元一代,诸王投下擅自招收各种漏籍、析居等人户作为私属户的现象经常发生,官方虽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

投下私属户大致包括“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铜铁冶户”1。他们主要承担投下领主的赋役义务,不纳系官差发,专为领主服役。投下有各自的怯怜总管府或提举司,管理投下私属户。

投下私属户,同其他户计一样,多从职业上进行分工。它分为投下工匠、投下打捕鹰房户、投下斡脱户、投下种田户、怯薛校尉诸名色。但因赋役名色及其与领主的亲疏,各种投下专业私属户计的政治经济待遇也表现出多样性。1《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十一《差发·投下户丝银验贫富科》。

第七节 王爵承袭制度

诸王投下王爵承袭制度始于成吉思汗时期。成吉思汗幼弟铁木哥斡赤斤被封为“国王”,并赐“皇太弟宝”的印章。著名勋臣木华黎,被封为“太师国王”,赐誓券黄金印,文曰:“子孙传国,世世不绝。”驸马按陈和镇国也分别得到“河西王”和“北平王”等王号印章。

忽必烈时期确立了六等封爵印章制度,即金印兽纽,金印螭纽,金印驼纽,金镀银印驼纽,金镀银印龟纽,银印龟纽。大部分受封者加上了汉地式的国邑王号,并仿照辽金制度,有“一字王”、“二字王”等不同等级。按“祖宗之制,非亲王不得加一字之封”(《元史·哈剌哈孙传》)。忽必烈时期,“一字王”多授予正后所生的诸子,后来直到真金长子甘麻剌的后裔。除血缘关系外,主要是政治因素。忽必烈诸子,多是出镇一方的军事统帅,被授予最高王号,这显然是元朝的一种政治怀柔政策。武宗以后,争夺汗位的斗争日益激烈,王号的授予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密切相关。王号授予自然是论功行赏的一个重要内容。

诸王投下的王爵承袭,并没有明确的嫡长袭位的原则。庶子争嗣乃至继承王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是长子继承,有的则是幼子继承,有的则是兄终弟及,叔侄传位。蒙古国时期,大汗对宗王领主有废立之权。在脱列哥那皇后执政时期,铁木哥斡赤斤死后的王爵继承,要由皇后决定。“驰白皇后,乃授塔察儿以皇太弟宝,袭爵为王”(《元史·撒吉思传》)。元朝时期,王爵的继承主要凭皇帝的诏令而定。例如:文宗天历年间,木华黎五世孙朵罗台国王,在两都战争中,站在上都倒剌沙一边,后兵败被杀,文宗令其族侄朵儿只袭国王位。顺帝至元四年(1338),朵罗台之弟乃蛮台通过贿赂权臣伯颜遂得国王位。犯罪诸王削爵夺印,或因谋反争位,或因慢功失律。其被削夺者的子侄往往还能获得爵位。这既是一种安抚手段,也是重新确定该宗支首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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