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第八章 职官制度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第一节 元代官制形成

发展的历史过程

从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算起,元代官制形成及确立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以治理游牧部众为主要职能的草原官制阶段(1200年起);以草原官制为核心而对各征服社会施行军事—行政间接统治的混合官制阶段(1210—1250年);继承中原汉制的基本形式、同时又保留着诸多蒙古旧制成份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阶段(1260年起)。

1204年,在与漠北最后一个强大对手即乃蛮塔阳汗部会战之前,业已奠定“合汗”地位的铁木真,按千户、百户编制对所属游牧部众进行了统一整编。1206年铁木真正式称汗,遂在原先划分过的千户、百户基础上,将大蒙古国的全体游牧民编入126个千户、百户组织里。在这种军事-行政联合的统治体制下,很大一部分非孛儿只斤氏出身的旧部族贵族和成吉思汗功臣,取得了“明安讷那颜”(mingghan-unoyan,译言千户长)或“札温讷那颜”(jaghun-unoyan,译言百户长)的地位,成为替黄金家族管理和指挥领属部众的军事-行政官员。这些职位一般可以世袭。

根据蒙古高原的游牧分封制,对全体蒙古游牧民的领属权,像家产一样在黄金家族的内部进行分配。成吉思汗诸弟诸子,各分得一部分千户、百户作为领属部众,从而建立起各自的兀鲁思(ulus,由份民份地构成的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政治单元),构成大兀鲁思内的“右手”诸兀鲁思和“左手”诸兀鲁思;大多数千户、百户则由大汗直接统领,称为“在内的兀鲁思”(qol-unulus,或译作中央兀鲁思,“内地”)1。按成吉思汗规定,无论是属于诸王兀鲁思还是中央兀鲁思的千户、百户那颜,其职位的封授、褫夺或承袭,都须由大汗亲自决定。但在诸王兀鲁思中,这项权力后来实际上转移到该兀鲁思汗的手里。千户长之上,又设左手、右手和中军三个万户长,是为分别辖制东翼直到今大兴安岭、西翼直至阿勒泰山,以及处于东、西两翼之间的中部诸千户的军事统帅。

在中央兀鲁思的汗廷内,最高的执政官员是札鲁忽赤(“断事官”)。

蒙语札鲁忽(jarghu)译言法庭、听讼,所以早期汉语公文也有将札鲁忽赤直译为“断公事官”、“勘事官”的。实际上,大蒙古国时期的札鲁忽赤不止是司法行政官,而且是“总裁庶政”,全面负责户籍、赋役、狱讼和监察等事的最高行政长官。在断事官机构中,协助札鲁忽赤草拟文书、计点财赋、1“在内的兀鲁思”(“豁■兀鲁思”)一词见《元朝秘史》第269等节。拖雷的份民份地似乎也被看作“在内的兀鲁思”中间一部分,或与其幼子身份以及大汗汗位后来转移到他后人手里有关。大汗政令所及的中央兀鲁思和各支诸王的兀鲁思,总称为“大兀鲁思”(ulus-ibuzurg<yekeulus);同时,相对于诸王兀鲁思,大兀鲁思也用作中央兀鲁思的等义词。

校阅户口青册的,则是称为必阇赤(bichikchi)的文书官。窝阔台三年(1231)“改侍从官名”,大必阇赤分别被授予中书令、中书省左丞相、右丞相等汉语称号,但它们不过是蒙古制度成份的官方汉语译名而已。草原体制下蒙古中枢机构的基本制度形式并没有改变。从后来的制度看,在蒙古高原以外被征服地区领有份民份地的各支诸王,也有权委任管辖本位下封邑事务的札鲁忽赤;他们还经常与大汗任命的治理该被征服地区的札鲁忽赤同署国事1。惟成吉思汗时代草原国家中是否已存在诸王断事官制,尚不克知悉。除了断事官机构外,怯薛也承担着大汗政府的部分重要功能。以千户长、百户长及富裕游牧民子弟及其随从构成的万人怯薛部队,是由大汗直接指挥的一支极具机动性的庞大常备军和中央禁军。它按四番轮直、三日一更的次第警卫大汗宫帐,并经管大汗冠服、弓矢、饮食、文史、车马、庐帐、府库、医药、卜祝诸事。蒙古制度不注重家政和国政的区别。大汗左右这些“服劳侍从执事之人”,多以亲信身份参与到汗庭处理政务的各种活动中去。他们经常被委为特使,到各地传达大汗政令或探访形势,或者作为对外使节出访邻国。当值的四怯薛长官,按例要参加御前会议,参定国是。在札鲁忽赤机构里也有怯薛代表“奉官署事”。轮值怯薛长经常利用侍奉大汗的机会,在各种非正式场合对大汗的人事、行政等各种决策施加影响。怯薛军还是大蒙古国军事、行政官员的储备队。

自1210年代后期末起,随着成吉思汗对南面和西面各毗邻地区发动的一系列大规模的军事扩张,统治地域很快超出了蒙古高原的范围。对西域的征服从一开始就在成吉思汗的亲自统率下进行,军政事务由大汗直接决定;中原地区的经略则自1217年起交由木华黎全面负责。这样,木华黎的“军政府”就成为全权统治蒙古本部以外地区的最早建立的一个最高级军事-行政机关。他当时接受的官号为“太师”、“国王”(《蒙鞑备录》作“权皇帝”)、“都行省”。他的行帐,当设在今河北张北西南境的边城附近1。木华黎受命的时候,对于中原汉地的军事征服,还远远没有完成。他的职责中最主要的方面,应当是军事性质的。他又拥有“都行省”的官号,这表明他在行政方面也兼有号令各汉人世侯“行省”(详下)的权力。在此前后,还有坐镇燕京的札八儿火者拥有“黄河以北铁门以南天下都达鲁花赤”的官号2。但他的监临范围,实际上似仅限于旧金中都路地区。

1见《畿辅通志》卷一三九《金石》二,“大佛顶尊胜陀罗尼幢”条;《元史》卷二《太宗纪》。11214年,成吉思汗调整东道诸王份地时,将札剌亦儿等五部移往漠南,其中,札剌亦儿幕地位于兴和(今张北一带),并那里建有其家族的墓茔地。1239年,木华黎孙速浑察袭位为国王,乃“即上京之西阿儿查秃置营”。蒙语阿儿查秃(archa-tu)译言“有柏树”。今张北西南洗马林堡东北二十里有“怪柏山”(一名“桂柏山”),应即阿儿查秃之地,也就是国王大帐所在处。见黄溍:《别里哥帖穆尔神道碑》,《黄金华集》卷25;《口北三厅志》卷二,“山川”。忽必烈即位后,札剌亦儿等部迁牧于辽东。2《元史》卷一二○《札八儿火者传》。

对当时的蒙古贵族来说,被征服地区的存在,其首要的意义就在于它可以变成财富和劳动人手的源源不断的来源地。因此,在中原汉地,差不多从征服之初,就设有直接对大汗或木华黎军政府负责的、担负这方面职责的专门官员,汉文史料多以“行尚书六部事”、“行六部”等名之,按蒙古体例,则其身份可能都是必阇赤。西征结束后,成吉思汗从河中带回麻合没的滑剌西迷(即牙老瓦赤),“委付[他每]与[俺每的]众达鲁花赤一同,教管汉地的百姓每”。牙老瓦赤之子麻速忽,则受命掌管天山以南及河中诸城池。两人都应是以大汗“宣差”的必阇赤身份,主持上述地区的财赋征领等事的。窝阔台即位时,分别以耶律楚材、牙老瓦赤负责中原及西域赋调,不过是袭用乃父遗规而已。耶律楚材的署事地点当然是在燕京。

1234年春,蒙古灭金;现在它亟有必要将对汉地的战时军事管制及时地转变为更制度化、更有秩序的常规统治。于是窝阔台汗在同年秋即将曾经长期担任大兀鲁思札鲁忽赤的失吉忽秃忽调至中原汉地,正式建立了汗廷大断事官在汉地的分支机构“中州断事官”府署。1236年,又在中原各地州县遍置达鲁花赤,地位在州县守令之上。原先主持财赋征调的必阇赤,现在成为燕京大断事官的属员和重要助手,专以“行尚书六部事”的汉名属之。对中州汉地实行统治和财赋征收的职责,遂从木华黎后嗣的军政府转移到燕京大断事官手中。元代汉人比附金朝旧制,将燕京大断事官府署称为“行尚书省”、“行省”,并将大断事官称呼为“丞相”,“行省丞相”。在中原汉地拥有份民及封邑的诸王勋戚,也有权任命各自的断事宫,代表他们的利益赴燕京行省“会决庶务”。诸王断事官,往往由诸王指派的其份地达鲁花赤兼任。

在窝阔台、贵由、蒙哥三朝,燕京大断事官府一直是汗庭大断事官派驻中州的常设分支机构。汉地的地方行政,虽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燕京断事官和当地达鲁花赤的约束,但是总的说来,大部分实权还是操在一批乘乱而起的“世侯”手里。他们中很多人发迹于金末战乱中结寨自保的武装自卫运动,或者由农民起义领袖转化而来,或者是率军队归顺蒙古的旧金将领。根据蒙古制度,两军争战之际,能举州县之地降附者,即用为守令;听其自辟僚属,罪得专杀;其官职差不多可以世袭。这样的汉人“世侯”,遍布于北部中国各地。他们在向蒙古大汗纳质、输赋、入觐、奉调随蒙古军出征等等条件下,控制着地方上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等大权。世侯中势力较大者,亦多仿效金末的行台尚书省制,将自己的统治机构称作行尚书省、行台或行省。例如以金山东西路为核心的严实,即仿金东平行省称山东西路行省、东平行尚书省或东平行台;石抹咸得不则仿效金中都行省,把自己的势力范围称作燕京行尚书省,与中州断事官府署的汉名同。此外还有张荣的山东行尚书省(济南行省)、石天应的陕西河东路行台等等。因为它们的地域大体与金代作为地方行政区划的路的范围相当,因此有的研究者称这些行省为“路的行省”1。世侯们的行省虽与中州断事官府署的汉语官号相仿佛,但却从来没有人敢使用“丞相”的称谓;其主管财赋者,也只称“行左右司”,而不以“行六部”名之。

由上所述,如果从“路的行省”及其以下各个行政层次去考察,蒙古对中原汉地的政治统治体制,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化的趋势。世侯们在各自势力范围内所采用的官制、行政区域划分、法律制度等,虽然未尽统一,但总的说来,基本上是中原王朝的有关制度、尤其是亡金遗制的沿用。但是,如果从高于“路的行省”的行政层次去观察,各地世侯都被置于直接对大汗负责的中州断事官及其所属必阇赤的辖制支配之下,同时蒙古政权还通过遍置于州县的达鲁花赤,把它对华北地区的监控贯彻到直接治理民众的最低层次的地方政府。可见大蒙古国对征服社会的间接军事-行政统治,乃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蒙古制度与自下而上的当地制度之间相互交叉渗透式的结合来实现的。蒙古对畏兀儿和河中、对阿姆河以西广大被征服地区的统治,与对汉地的统治差不多采取同样的方式。窝阔台初年,蒙古本部以外的被征服地区被划分为中原汉地和西域两大部分。到他统治的末期,又以阿姆河为界,将西域分为东西两部,分别派员统治。到蒙哥时代,出现了这三个被征服区及其统治机构的正式汉文译名,即燕京等处行尚书省、别失八里等处行尚书省(辖有今新疆及其以西的河中诸城)、阿姆河等处行尚书省(辖阿姆河以西地区)。这后两个“行尚书省”,像燕京行尚书省一样,也是汗庭大札鲁忽赤派驻在被征服区的常设分支机构,分别设立在别失八里(系从原先的忽毡迁至该地)和徒思城。穆斯林史籍往往称两处大断事官为“大异密(amir-ibuzurg<yekenoyan)或者某某地区的“长官”(hajib,波斯语),称必阇赤为“兀鲁黑必阇赤”(ulughbitikchi,ulugh)是突厥语,译言大,或者khatib,波斯语,译言书记官)1;与汉地世侯地位相当的统治阶层,则多采用“篾力克”(malik,波斯语,地区世袭长官)的称号;派驻在各城池中的蒙古监临官,则称作basqaq或者sahna,蒙古语达鲁花赤或即来源于突厥语basqaq,而sahna则是basqaq在波斯语中的对译名词。在三大断事官行署建立以后,汗庭大断事官的权力就基本上局限于对漠北本部实施行政管理,以及协调中央断事官与它的三个分支机构之间相互关系的范围。

因此,大蒙古国在将其版图扩大到毗邻的诸农业社会的最初半个世纪里,实际上是把草原体制下的蒙古式行政中枢直接引入三大被征服区,利用大断事官制度和达鲁花赤制度来控制在各地专制一方的世侯或者篾力克,由1前田直典:《元朝行省的建立过程》,《元朝史研究》,东京,1973。1蒙哥时代“以阿儿浑充阿母河等处行尚书省事,法合鲁丁..佐之”。这个法合鲁丁,在志费尼书中称为兀鲁黑必阇赤;与法合鲁丁处于相当地位的赛典赤,在他的本传中称为燕京“行六部事”。见《元史》卷三《宪宗纪》;卷一二五《赛典赤瞻思丁传》;《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页617。此实现对于被征服地区的间接的军事-行政统治。这个制度体系,在十三世纪六十年代又发生了十分重大的变化。

1259年,第四任大汗蒙哥在四川攻宋前线病死。留守漠北的幼弟阿里不哥与正在江汉指挥作战的他的哥哥忽必烈之间,立即爆发了长达四年的汗位争夺战争。忽必烈利用汉地军力财力和政治资源的优势,最终夺得汗位。这一事件的历史影响极其深远。一方面,帐殿远在伏尔加河流域的术赤兀鲁思曾经是阿里不哥的支持者,从此演变成大汗政令所不及的一个独立政权;出镇波斯的宗王旭烈兀,则乘机割据坐大,发展成为与大汗保持着“宗藩”名义的相对独立的兀鲁思1。另一方面,在忽必烈以汉地力量为基础战胜并且重新控制漠北“祖宗根本之地”的过程中,大汗的统治中心自然地从漠北转移到中原汉地,这又大大促进了大蒙古国统治体制进一步接纳汉制影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十三世纪六十年代后元代官制的演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发生的。据《元史·世祖本纪》,中统元年(1260)三月,忽必烈即大汗位当日,“以祃祃、赵璧、董文炳为燕京路宣慰使”;翌月朔日,立中书省,但似乎仅任命了王文统为中书平章政事,张文谦为中书左丞。祃祃等三人的官号,据同时代记载实为“行六部于燕”1。这正是燕京断事官所属大必阇赤的汉译官号。是知所谓“燕京路宣慰使”的辖制地域,实际是整个中原汉地。惟当时未任命燕京大断事官,恐怕由大必阇赤直接对王文统等人负责。忽必烈既没有完全恢复在此之前已存在几十年的燕京行尚书省建制,也没有依照旧例,给予受大汗委任接管汉地的大必阇赤以“行中书省”的名义,这表明他从即位之初,就试图突破大蒙古国的原有官制体系而进一步接纳汉法。这样的用心,也反映在汗庭中枢机构的组建形式中。中统初年,博尔忽曾孙、月赤察儿的胞兄木土各儿曾在开平行帐中担任“丞相”,当时的丞相正是大断事官一职的汉语译称。文献提到土别燕部线真在中统初的活动时,亦称他“线真丞相”,他很可能也是忽必烈即位时委任的大断事官。但这时的大断事官,其职权“惟专从卫宫阃诸事”,与从前相比似乎受到了很大的限制2。另一方面,在新成立的“中书省”中出现了过去不曾用过的中书平章政事、中书左丞、右丞等汉语官号,这些直接指挥燕京大必阇赤的官员,呈现出从大断事官机构中游离出来,成为直接对大汗负责的朝中“执政”官员的趋势3。

1在名义上,术赤后王仍长期称“汗”,直到札你别汗(1342年即位)时代才改称“合汗”。这比旭烈兀后王合赞(1295年即位)使用“合汗”称号反而晚了半个世纪。

1王恽:《中堂事记》上,《秋涧集》卷八○。此处引文通行的《四部丛刊》本作“(祃祃)初与越用行六部于燕”,校以《四库全书》本,当为“初与赵相(按指赵璧)行六部于燕”。2姚燧:《姚枢神道碑》,《元文类》卷六○;《元史》卷一五五《史天泽传》;王磐:《史天泽神道碑》,《畿辅通志》卷一一七。

3郝经:《便宜新政》,《陵川集》卷三二。

这样一种从蒙古旧制到新的制度体系的过渡状态,不过维持了很短一个阶段。忽必烈随即又对行政中枢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

中统元年七月,忽必烈裁撤燕京路宣慰使司,改立燕京行中书省,原燕京路宣慰使祃祃、赵璧分别担任燕京行中书省丞相、行省平章政事,行省建左右司为幕府,司置郎官八员参佐机务,并分别掌管左、右两房诸掾属及所司文牍事宜,此外又置架阁库官、奏事官、客省使等各色省属掾吏。收储玉器、缎匹的万亿诸库、提举汉地交钞和榷货等事的专设机构,这时也都直接隶属行中书省。为扩充机构的需要,汉地十道宣抚使举荐的数十名通晓钱谷簿书的儒士吏员,被驿召至燕听候任用。按中原王朝体制的框架构建中枢机构的意图,至此获得最初的实施。

作为大汗中枢机构的分支,首先完成体制转换的燕京行中书省,接着成为整个国家行政中枢向中原王朝制度体系过渡的重要依托。中统二年二月,燕京行省大小官员与其直接下属汉地十道宣抚使奉诏北上。是年夏秋,他们在开平与大汗的大必阇赤一起考校中原民户虚实,议定钱谷大计;讨论和制定对稳定当时汉地政治秩序最紧要的若干施政条画;与此同时,忽必烈在对燕京行省官员进行当面考察的基础上,将在汗庭的执政班子和燕京行省的建制合并起来,加以扩大,进行比较全面的机构调整和人员充实。五月,元廷对原先极不完备的中书省大加充实、扩展,形成,由中书省右左丞相(各两名)、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组成的中书宰执会议(“都堂”)及其幕府机构左右司,直接受命于都堂的两个并列的下属职能部门是左三部(后来分为吏、户、礼三部)、右三部(后来分为兵、刑、工三部),由它们分别承办例行政务。中书省扩建后不久,又拟定将都堂及省府掾属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随驾“留中”,另一部分仍行署于燕京。中、行两省至迟在中统四年以前又再度合并,并将首脑机关驻地迁到燕京。

与前四汗时期的行尚书省、中书省不过是蒙古“国制”中大断事官行署、大必阇赤官员的汉语对译名称不同,中统以后的中书省及行中书省(详下)对草原旧制来说完全是外来的制度成分。正因为在蒙古国制中原不存在可以与它们相对应的制度成分,所以其机构及诸多官号只能以汉语音译的外来词汇形式进入当时的第一官方语言即蒙古语,如qingjungshushing(行中书省)、chingsang(丞相)、bingjangjingshi(平章政事)、yiuching(右丞)、sooching(左丞)、samjing(参政)等。

与燕京行中书省相并列,自中统元年起在汉地还设有另一个中枢分支机构,即秦蜀行省(又称陕西四川行省)。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蒙哥汗于1257年从忽必烈手里收回关中后建置的“陕西行尚书省”。在燕京、秦蜀两大行省的辖区里,还陆续建立过一些从事征伐、括户、宣抚新降军民、颁行条格等专门任务的更带临时性的中枢分支,也称为行省,如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北京行省、河东行省、南京河南府诸路行省、夔府路行省等等。中统后期,随着燕京行省与中书省合并,其辖境基本上转变为中书省的直隶政区,当时称为“腹里”。在腹里以外的那些地方,部分带临时差遣性质的中枢分支经过几番变动调整,逐渐演变为固定派遣在各地的常设中枢分支。至元后期,在较早平定的河南、云南、甘肃、陕西、四川、辽阳等地,行中书省建制先后确立。最早的原秦蜀行省被细分为甘肃、陕西、四川等几个政区。在新征服的南宋地区,则建立起江浙、湖广、江西、福建四个行省1。这些行省的长官,不再以中书省官系衔,行省也就在这个时期从中枢机构派驻地方的分支演变为中书省领导下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以及最高一级的地方政区。

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实行路、府州、县制。路是在金朝总管府路的建制基础上逐渐细分或增设而形成的。大体说来,中统以前,汉地路的建置基本上是沿金旧制而略有调整2。但这时的路还是一种军民兼管的单位。中统至元前期,因为在腹里周边地区设路,北方路分有较大的增加,其性质则因李璮之乱的平定和军民分职而转变为地方的行政建制;平宋以后,路作为府州的上级政区推广到南宋统治区,南方(包括四川)原安抚司路的治所和其他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府级政区,现在多被列为或升格为路级政区。云南建省以后,也陆续在那里设路,为数多达三十余个,超过中书省直辖的腹里地区的路分总数。路的下辖政区,分为三类。一类是靠近路治所在的直辖县;一类是路领州;还有一类是路领府,地位比路领州略高。路领州、府都可辖县,有些府还领有属州。此外,还有少数府、州不隶于路而直辖于行省。府的建制(含路领府和省辖府在内),全国不过三十余个,所以路的下级政区虽然府州并称,其实主要还是州。

行省对所辖路分的控制,也按远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离省治较近(或离较近的腹里)的路分,直接受行省(或中书省)政令调度;较远的路分,则经由该行省(或中书省)派出的常设机构宣慰使司(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安抚使司等)分辖加强与上级机关间的联系1。宣慰使司管辖地区称为“道”。全国共设有二十余道宣慰使司或宣慰使都元帅府。

在中央和地方行政体系向中央集权化官僚制度过渡的同时,由枢密院——都元帅府(或都万户府)—各地万户构成的军事指挥系统,和由御史台、西台、南台及其所辖总共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构成的监察系统,也在至元后1原属南宋旧境的长江中下游以北诸地,至元二十八年被划归河南行省,福建则在大德三年(1299)被撤并到江浙行省辖区。

2有些地位比较重要的世侯的控制的地区虽未达到所在总管府路的全境,但蒙古统治者仍在他们的控制地区设立路的建置,如史氏所在的真定路、张柔家族的顺天路(保定路)、张荣家族的济南路等等;也有世侯的势力范围超出所在总管路的地面,在蒙古推行“画境之制”时遭到分割,如彰德路就是这样从东平严家控制区析置而成的。

1据姚燧《奎章阁记》,宣慰使司的功能,“与职民者,省治之;职军者,院临之”。则宣慰使司似乎还直接受枢密院节制。见《牧庵集》卷七。

期逐渐定型。至此,元朝职官制度的基本形态,遂得以确立,并且差不多直到元末,未再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节 铨选制度

关于元朝的用人体制,元代中期的文人姚燧曾有过一段十分著名的叙述:“大凡今仕惟三途:一由宿卫,一由儒,一由吏。由宿卫者言出中禁,中书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则校官及品者,提举、教授出中书,未及者则正、录以下出行省宣慰,十分之一之半;由吏者省台院、中外庶司、郡县,十九有半焉。”2及至元末,时人论及入官途径,仍然说“首以宿卫近侍,次以吏业循资。..自此,或以科举,或以保荐”1。可见尽管自仁宗朝开始设立了科举取士的制度,但有元一代铨补官员的基本格局并未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由上所述,在从官僚候补者队伍中选用入流品职官方面,元朝铨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不同于前朝的特点:(1)高级职位中有相当部分被由怯薛出职的世勋子孙所占据;(2)中、下级官员中的绝大部分,乃至少数高级官员,多由吏员出职,甚至由官复吏,再出职升任品级较高的官位;(3)元代前期一直没有设科取士,后来虽然实行科举,对整个官僚构成的影响,也远不能与唐宋诸朝相比较。此外,元朝铨选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优待蒙古、色目人。一般汉人、尤其是“南人”,很少能进入高级官僚的行列;大多数挤进仕途的汉人、南人,也只能淹于常调,在中、下级官吏的职位上耗却一生。

除了从所谓“白身人”、或者不入流的品官(如学官)以及无品级吏员中选补入流品职官外,铨选制度的另一个内容涉及到在职官员的流转升迁体制。在这方面,元制的特点,是外任地方官的升转速度比随朝官员缓慢得多。这对于担任此类职官的汉、南人的政治前程,当然是很不利的。

本文拟先叙述元代承担铨选职能的运作系统,而后再分别介绍选补入流品职官以及在职官员流转升迁的各种规定。

主管铨选的组织系统据《元典章》卷七“内外诸官员数”条,元代职官员数总共有26690名。其中入流品职官22490名,内随朝官2089人、京官506人、外任官19895人;有品级但不入流杂职官4208人,包括儒、医、蒙古学、阴阳诸学教授,以及其他不系常调的杂职官员(如仓官、税务官、匠官等等)1。官员品级2姚燧:《送李茂卿序》,《收庵集》卷四。按姚燧所说,由宿士、儒官、吏职进入流品官的比率,应当分别是10%、5%、85%。则“由吏者..十九有半焉”当改为“十八有半焉”。1朱德润:《送强仲贤之京师序》,《存复斋集》卷四。

1《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内外诸官员数》,将朝官、京官、外任官称为“有品级”官员,儒、医、蒙古学、阴阳学教授及不系常调官员称为“无品级”官员。按后一大类官员实际上亦有品级,但不属流官,设为九品,每品又分为正、从二等。其中由九品上至六品的以敕牒委任,由宰相押字,称作“敕授”;由五品至一品则以皇帝亲赐命诰委任,称作“宣授”;二品以上官均选自特旨,故委任时多有诰词。

在理论上,凡入流品职官,都可能“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进入正三品以后,则只能于本等流转,非奉皇帝特旨,无缘再进一步升迁。相当于正、从三品的职务如六部尚书、诸道廉访使、都转运使、路总管、蒙古军或汉军万户、元帅等,都分布在直接秉承最高决策集团意志实施军国大政的最关键环节上。因此虽然正、从三品仍属于可以“依例”升迁的品秩范围,但三品职官的委授,已不属“有司所与夺”,而必须“由中书取进止”,呈请皇帝决断2。至于二品以上职官人选,则按制度形式,更是完全出自皇帝圣裁。元仁宗欲扶持朵儿边部世胄月鲁帖木儿,使其接替哈散为丞相。为此他曾对一名亲信谈及自己的打算说:“哈散且老,恐不能久总机务。欲令有才力者代之。月鲁帖木儿识量明远。二、三年间存加名爵,俟其地位可及,必大用之。”3许有壬追记自己在顺帝至正元年(1341)由中书省参知政事(从二品)迁中书左丞(正二品)时的情景如下:“至正改元四月十二日戊子,皇帝御龙舟幸护圣寺。中书右丞臣帖穆尔达实、参知政事臣阿鲁、臣有壬扈行。乐三奏,命右丞前,特授平章政事,参知进右丞、臣有壬进左丞。恳辞不允,惶汗就列。”1除三品以上职官外,皇帝当然也可以通过颁发特旨的方式委授其他官职,时人称为“别里哥选”(蒙语belge译言符验),以区别于常选。宫廷近侍经常利用别里哥选的形式矫旨除授,以营私利。

三品以下职官的迁调事宜,按定制当由中书省或吏部拟注。许有壬记载省部治铨政程序如下:“吏部治铨政而总于中书。从七品以下迄从九品听部拟注。正七品上则中书自除,然核其功过、复其秩禄、定其黜陟,必具于部而后登于省。汇貤为籍,宰相具坐,始共论。岁校一或再,而不必其时。部则月为一铨。御史审可,乃合其僚而拟注焉。誊上中书,执政一、二人暨参议、左司复听都堂。地之远迩、秩之高下、用之从违,按其籍而校听之。少戾则驳,使后拟其皆合也。执政于手牍人署曰:‘准’,乃入奏。奏可而后出命焉。底留掌故,手牍则归于私家。此铨除故常大较也。”2三品以下职官的拟注权力虽在省部,但皇帝仍保留了最高裁定权。对省部所奏选目,一般情况下多为“奏可而后出命焉”,不过也时而发生被皇帝否决再议的事情,有时候甚至于“中书奏迁,不惬上意者去其大半”3。

只能在同类职官系统内流转升迁。因此本文分别将它们改称为入流品职官和不入流的杂职官。2《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

3危素:《月鲁帖木儿行状》,《危太朴文续集》卷七。

1见《至正集》卷十四。

2许有壬:《记选目》,《至正集》卷三八。

3危素:《欧阳玄行状》,《危太朴文集续集》卷七。

对闽广、川蜀、云南等边远区域内官员的铨注,因为地理遥远,所以经常由朝廷遣特使会同行省在当地拟注。据《元史·选举志》谓,“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也有的元人声称是每年一次:“故岁必遣朝廷望官即其地,如选部注授焉。省之远者曰湖广、曰江西、曰福建、曰云南。其最远莫如云南。故自三品而下,皆得除拟,奏而后出命,视他省为最重。”1省部拟注的职官,主要是外任民职官员和一部分随朝官属。随朝衙门中的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按忽必烈朝“成宪”,得自行拟注所属官员,以名闻朝廷,而后受其职。管理宫廷或诸王私人事务的机构如徽政院、中政院等等,其用人亦曾“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元史·选举志二》),这些机构经常滥用得自除官闻奏的特权。大德三年(1299),徽政院除官竟达一千零五员之多。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的达鲁花赤等官,也许由本投下自举其人,并在本投下分拨到州郡内互相迁调。元朝军官一般都是世袭的。军职官员的承袭、迁调等事,由枢密院执掌。

元代有品级的流外杂职官种类很多。他们一般只能在同类杂职官内迁调。也有很多入流品职官借注流外杂职的,这些人任满之后,仍能回到流官系统“通理迁叙”。流外杂职也受宣敕。有些虽由各行省选拟,仍需移文都省,给降敕牒札付。因此流外资品杂职官的迁叙,总的说来也归吏部、中书省辖理。

元代从未入仕人员中选除职官的途径,主要有宿卫出职、吏员入仕、承袭或承荫、科举取士等项。以下分别介绍这些选官制度,以及在选职官考满后的迁叙体例。

宿卫出职元代选用高级官员,“首以宿卫近侍”。这与蒙古人重视出身“根脚”

的贵族政治观念的影响有关。因为“近侍多世勋子孙”,在当时人眼里,“任才使能..见用之亲切者,惟公卿大人之子弟。见闻于家庭,熟习于典故,而又宿禁近,密忽周慎,出纳辞令,有非疏远微贱、草茅造次之所能及者矣”1。终元之世,“出宰大蕃、入为天子左右大臣者,皆世胄焉”2。这些“世胄”当中,绝大部分正是由宿卫出职而位致显宦的。

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宿卫组织除了执役内庭、环卫帐殿以外,就已承担着协助大汗和大断事官处理国务的职能。入元以后,怯薛歹一方面继续保留1袁桷:《送陈景仁调官云南序》,《清容居士集》卷二四;虞集:《送文子方之云南序》(《道园学古录》卷五)谓到云南铨注三品以下官,每三岁一次。

1虞集:《左丞相平阳王公宣抚江闽序》,《道园类稿》卷二一。

2刘岳申:《送吴澄赴国子监丞序》,《申斋集》卷一。

着漠北旧制所赋予的参决政事的特权;因此虽然他们不带品级,连散阶也没有,但是其法律地位仍与历朝近侍宿卫很不相同。另一方面,在同中原官僚制相协调的过程中,由宿卫出职入仕也成为一条不成文的必行惯例。即“卫士在劳力干者,其长荐闻,即不次擢官”。元末,怯薛歹迭理迷失几次将为长官所荐用,“辄逊曰:‘某士齿长劳久,宜先擢之。某不敢越也’。东宫素器侯(按指迭理迷失)。一日笑谓曰:‘黑头者(按指怯薛歹中的黑头少年)多为公矣。君年四十犹未仕,将老宿卫矣?’命中书奏官之”3。是知以白身老于宿卫,在当时是很少见的事。

由宿卫出职登仕者,并不是完全离开怯薛组织去作官,其怯薛歹的身份并没有改变。“诸省部官名录,宿卫者,昼出治事,夜入番直”(《元史·刑法志一》)。因此,他们“虽以才能受任,使服官政,贵盛之极,然一日归至内庭,则执其事如故,至于子孙无改。非甚亲信,不得预也”(《元史·兵志二》)。执役内庭,在当时人看来乃是一种特殊的荣宠,绝不是到外朝做官所能等同或取代的。很多重要的人事安排,经常决定于皇帝与宿直的亲信之间的商讨,并且由后者负责向外廷传达。危素记载欧阳玄进拜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修国史一职的始末如下:“初,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在宿卫。上问在廷儒臣,乃以公(按指欧阳玄)姓名对。上曰:‘斯人历事累朝,制作甚多,朕素知之。今修三史。尤任劳勋。汝其谕旨丞相,超授爵秩,用劝贤能。’明日,大夫出,遭丞相于延春阁下,传旨既毕,立具奏牍。”1近侍传旨拜官一向是元代铨政紊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上引史文亦略可窥见元代自内降旨封授的一般体例。

由宿卫出职为官,其品秩高下的幅度颇大。四怯薛的首长,“及年劳既久,则遂擢为一品官”。其他怯薛歹出仕担任要职的也很多。但是怯薛歹出职,也并不一定都担任高官。例如,随着管理内廷供养诸色事宜的各种专门机构陆续建立,原先专司各色职役的怯薛歹,也可能被派到相应的机构中任职。元代主管御衣、尚鞶、尚饰等事的侍正府设奉御二十四员,以四怯薛之速古儿赤为之,其品秩分别为从五品至从七品不等2。

由吏入仕元人吴澄说:“国朝用吏颇类先汉。至元间予尝游京师,获接中朝诸公卿。自贵戚世臣、军功武将外,率皆以吏发身。”1高级官员大多出自半世袭化的蒙古、色目乃至较早投效元廷的汉人“贵戚世臣、军功武将”,同时3林弼:《迭理迷失传》,《林登州集》卷二一。

1危素:《欧阳玄行状》,《危太朴文续集》卷七。

2《元史》卷八八《百官志》四。按怯薛中之速古儿赤,原系“掌内府尚供衣服者”,与侍正府职掌相应。1吴澄:《赠何仲德序》,《吴文正公集》卷十四。

仍有不少以吏发身的“无根脚”的人员。而在中、下级官员中,则出职吏员更占据了绝大部分,乃至当时竟有人断言:“我元有天下,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在国家行政运作中吏员作用的增强,至少从北宋已经开始了。这种趋势在南宋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压抑,但在金统治下的北方却不断加强。元初制度多承袭金制,加上蒙古征服北中国初期,“郡县往往荷毡披毳之人,捐弓下马,使为守令。其于法意之低昂、民情之幽隐,不能周知而悉究。是以取尝为胥曹者,命具之文书上,又详指说焉”3。甚至“司县或三员或四员,而有俱不知字者。一县之政,求不出于胥吏之手亦难矣”4。于是,在铨选制度不曾完善而补注官缺的实际需要又相当迫切的情势下,由吏出职补官的途径便自然畅通了。元代前期,吏员逐级晋升、最终出职地方官的速度有时极快。“才离州府司县,即入省部;才入省部,不满一考,即为州府司县官”5。忽必烈朝之后,由于官吏冗滥,由吏入仕所需时日变得相当长。但是因为长期停科,即使恢复科举制度后取士人数也过少,对于一般没有社会背景的人来说,通过吏职进入仕途仍然不失为较好的选择。所谓“科举废矣,珥笔可也;学校具文矣,衙前可也”1,正是当时社会舆情的生动写照。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各路府州司县民家子弟,多不攻书。虽曾入学,方及十五以下,为父兄者多令废弃儒业,学习吏文,以求速进”2。元代吏员的名目多达数十种。广泛设置在路府州县行政机构中的吏员通称“司吏”。设于省台院(含行省、行台、行院)、六部、宣慰司等高级部门的则有“令史”,其中省、台、院令史又分别称为“省掾”、“台掾”和“院掾”。令史和掾史作为高级吏职,在元代又有“勾当官’之名。设置在中行各省检校所以及台察衙门里专司文书稽核的“书吏”,很可能也属于勾当官体系。司吏、令掾史和书吏的主要职掌,是负责呈复、制作或检阅各种文书案牍。案牍吏员在各种吏职中最为重要,地位也最高。此外,在中行省台院、六部及宣慰、廉访诸司,还有专门负责传达记录政令的吏职,即“宣使”和“奏差”。吏职中设员最为普遍,地位又最低的,是收发、保管各种文书档案的“典吏”。上至都省、下至司县和各级行政机构及其直属的诸幕僚、职能部门,多设有员数不等的典吏。除以上所列举,蒙古语和回回语翻译是构成元代吏职的重要的特有成分。翻译吏员又可以分为“译吏”(书面译员)和“通事”(口语译员)两种。

关于吏员升迁途径的体例十分繁复。总的来说,他们需要煞过十年左右2揭傒斯:《善余堂记》,《揭傒斯集》卷六。

3危素:《送陈子嘉序》,《危太朴文集》卷六。

4胡祗遹:《铨词》,《紫山大全集》卷二一。

5胡祗遹:《时政》,《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1徐明善:《冷东斋义役规约》,《芳谷集》卷三。

2《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试补司吏》。

甚至更长一段时日,逐级地从低级衙门属吏升到各种高级衙门中的吏职,而后就可以由是出职,担任品从不等的流官。一部分路府州司吏,也可能在考满后出职,担任没有品从的低级首领官如典史、吏目、都目等,升任提控案牍,再由提控案牍入流品。兹据牧野修二《元代勾当官体系的研究》及王劲松《元代吏制研究》两书,制成吏职升进示意图如下。图内标注1的环节,仅为至元中叶以前实行的升转途径;凡标注2或3者,则分别表示始自至元后期或武宗朝的新增环节。

上表所列,只是择要简示案牍吏职升转途径和入官品从。元代由吏出职的实际情况、各种规定及其前后变化,都还要繁复得1巡尉司系巡检司与县尉衙门的合称。2理问所是行省直属的司法机构。多。约略言之,大概还有以下几点需要稍加补充说明1。

一是有些吏员出职入流之前,必须按规定作一定任期的税务官、钱谷官等。此类杂职官虽有品从,但不得入流,而且事繁名微,一般人都不愿就任。于是,元政府利用吏员急于入流的心理,将这些职务纳入某些吏员必经的出仕途径。中元以后,路吏出职,往往要先任钱谷官,再转为无品从的低级首领官,经过典吏、吏目、都目、提控案牍,然后入流品。从这样的安排也可以看出,杂职品官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二是除案牍吏职以外,较高品级衙门的其他吏员,如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等也可以直接出职。中、行省、六部、台、院的通事、译史、知印,其升进体例大略与令史同;宣使、奏差的出职品级要低一些。廉访司翻译吏职进入流官的品级要比案牍吏职(书吏)低一等。中书省的蒙古令史(蒙1这一部分叙述中参考王劲松、牧野修二两氏前引著作之处甚多,兹不一一出注。古必阇赤)出职为正六品,比非蒙古入省掾高出一等,当然更体现了元代政治的特点。

三是职官充吏制度化。至元中叶,都行省、台、院、六部、宣慰司等机构中,先后定制部分地择用由职官转补的令史、宣使等吏员。都省掾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用,院(行院)、台(行台)、行省掾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用,宣慰司、六部令史由正、从九品流官选用,取充宣使的职官级别各降低一品。武宗即位翌年(1308),更明确规定在职官充吏的人数必须占据有关衙门所设吏职的一半。不久又宣布廉访司书吏亦需由正、从九品文资流官中选取一半。其他奏差、书吏、通事、知印等吏职,也多必须于职官内选用一半。职官充吏的制度化,从政府方面来说,是为了提高在职吏员的素质,同时也可以加强他们重新出职作官时的务实意识和能力。对那些甘愿已官复掾的人来说,选择这条仕进之路,只须熬满月日、出职为官,则一跃可至六、七品,比由从九或八品职官依例迁调,还是要简捷可靠。因此,虽然“官坐而治,吏立而趋,官九品亦有立而趋其前者,吏虽大府崇秩,其势不得不卑”,但当时已“坐而治矣,复立而趋者”依旧大有人在1。

四是由儒补吏。这里包括三种形式,即岁贡儒人、诸生补吏、学官充吏。按定制,岁贡儒人是指各路分每隔三年或二年向上级贡举“洞达经史、通晓吏事”并且“廉慎行止”的儒人一名左右,充廉访司书吏(最初系充部令史)。诸生补吏的内容,包括国子监贡举陪堂伴读生(在国子监内“佐贵游治业”的程度较高的陪读生)和优异的国子生出任随朝及廉访司吏职,以及地方学校荐举肆业诸生担任地方官府吏职。元仁宗时,曾企图进一步扩大推行由儒补吏的作法。“仁皇惩吏,百司胥吏听儒生为。然而儒实者不屑为,为者率儒名也”2。看来时人对这种惩治吏弊的方法评价并不太高。元代后期,下第举人也可以受举为吏员。

由儒补吏的第三条途径是教官充吏。教官在元代属于流外杂职的一种。

由于儒生“入仕格例,无不阶县学官而升”3,在人多缺少的情况下,要作到路府教授是非常不容易的;即使幸而受一命之宠,依然很难指望得入流品。因此,由教官补选吏职,对于那些想借是途“出而致用”的人,有很大的吸引力。按元制,府州教授许补各部令吏。至于从学录、学正、教授中选用廉访司书吏的例子,更是随处可见。

科举取士早在十三世纪三十年代,蒙古政权业已就设科取士进行过初步尝试。但1许有壬:《送刘光远赴江西省掾序》,《至正集》卷三二。

2许有壬:《跋高本斋诗稿》,《至正集》卷七二。

3吴澄:《送周德衡赴新宁教谕序》,《吴文正公集》卷十七。

是,晚至元政权的最后五六十年,科举制度才获得真正实施。当时人概括这个曲折的过程说,元代科举是“倡于草昧,条于至元,议于大德,沮泥百端,而始成于延祐”1。

窝阔台九年(1237)八月,诏中原诸路以论、经义、词赋三种考试儒生,“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与各任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2。诸路考试,均于次年(戊戌年)举行,故称戊戌选试。

戊戌选试是在汉地出身的官僚耶律楚材、郭德海等人力主下举行的。据上引诏文,原拟是后再辟举场,“精选入仕”;另外,对戊戌中选者,除免去赋税外,原规定还要授以地方性的议事官之职。由此看来,它确实带有科举考试的性质。其后,刘秉忠曾向当时尚是藩王的忽必烈建言,有“科举之设,已奉合罕皇帝圣旨”之语,无疑指前引诏书而言3。但是窝阔台十年四月,又下诏试汰僧道。实际上对儒生和对僧道的考试被一并施行,主持诸道考试的试官如赵仁、田师颜等,都是“三教试官”1。中试儒生除议事官、同署地方政事的规定,也基本上没有实行。因此,由汉地官僚苦心设计的戊戌选试,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从科举取士的初步尝试蜕变为“考试三教”的一个组成部分。

忽必烈朝围绕科举行废问题曾展开反复讨论。至元十年(1273)曾拟定过十分具体的程式,其“条目之详,具载于策书”2。《元史·选举志》说世祖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当即指此而言。成宗、武宗时,也一再议贡举“法度”,但仍然没有结果。

自金亡,北方停科,迄于元代中叶复科,科举取士制度在蒙元政权下停废长达八十年之久,是为科举制推行一千三百余年间停废最久的时期。在此期间,凡用人或由贵戚世臣、军功武将,或由吏职杂途。这固然与蒙古统治者缺乏“以儒治国”的中原社会传统观念,利用汉人和南人时主要以其“趣办金谷”、“勾稽朱墨”的能力的取才标准有关3,同时也曲折反映了汉地社会舆论本身对金、宋两朝的读书人溺于奔竞场屋,惟务诗赋空文,结果以所谓“学术”误天下的厌恶和不满4。

元代中期以后,蒙古、色目上层的汉文化素养逐渐获得提高。元仁宗为1许有壬:《秋谷文集序》,《至正集》卷三五。

2《选试儒人免差》,《庙学典礼》卷一。

3《元史》卷一五七《刘秉忠传》。

1傅若金:《赵思恭行状》,《傅与砺诗文集》卷十;虞集:《赵思恭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二。2苏天爵:《陕西乡贡进士题名记》,《滋溪文稿》卷三○。

3陆文圭:《策问》,《墙东类稿》卷二。

4谢枋得:《程汉翁诗序》,《选山集》卷六。

整治吏弊,下决心实行科举取士制度。皇庆二年(1313),朝廷颁布科举诏,宣布次年开考。

元朝科场,每三年开试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乡乡试取录名额分配表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小计辽阳5229河南559726陕西53513甘肃3227岭北3216江浙5102843江西362231湖广371828四川1359行省十云南1225河东54716宣慰司二山东45716大都15101035上都64414真定等551121腹里东平等54918高丽1113合计75757575300试为地方考试,于八月举行。举人须从本贯官司推举,但其资格限制似宽于列朝1。其科目,蒙古、色目人二场,即经问五条(至正时减为三条,增奉经义一道),策一道;汉、南人三场,即明经若干题、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策问一道。全国共设乡试科场十七处,最多可取录三百人,其名额见下表。乡试合格的举人,在乡试次年二月在京师举行会试,由礼部主持。会试科目与乡试同。会试最多可以取录一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名,于会试次月在翰林院参加殿试。蒙古、色目人试时务策一道,“汉人”、“南人”试策一道。殿试不再黜落,仅据考试结果对会试合格者重新厘定等次,分为两榜公布。“国人暨诸部”即蒙古、色目人作右榜1参见有高岩:《元代科学考》,《史潮》第2卷第2期(1932)。

(蒙古人以右为上),“汉人”、“南人”作左榜。两榜为分三甲,第一甲各一人,赐进士及第,任从六品官。这两个人按俗称都可以算是“状元”,但按当时制度,则“唯蒙古生得为状元,尊国人也”1。

实行科举制以后,国学生岁贡制度也部分地被纳入科试体系。所贡生员,“每大比选士,与天下士同试于礼部,策于殿廷,又增至备榜而加选择焉”(《元史·选举志一》)。顺帝年间,例从国子监应贡会试者中取录十八人以为备榜2;此期间乡试也增取备榜,授以州学录、县教谕等学职3。自延祐年首科乡试以后,元朝政府共举行科举考试十六届(后至元时期,因伯颜废科,停举两届),正榜取士凡一千二百人左右。其中后来升至三品及三品以上职位的,约当百人。此外大部分人,“例不过七品官,浮湛常调,远者或二十年,近者犹十余年,然后改官。其改官而历华要者十不能四五;淹于常调、不改官以没身者十八九”1。有元一代,科举制度对官僚构成的作用和影响,与它的前后王朝相比,都是比较微弱的。

除了规模的狭隘以外,元朝科举制度还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优待“国族”,压抑“汉人”和“南人”。人数上占很少数的蒙古、色目人与人口众多的“汉人”、“南人”录取名额相等,中选的机会就大不相等了。又按十六科取士总数,最多可以有一千六百人。但实际录取人数,只占额定高限的四分之三,其中元统元年(1333)一科,因政府加意于粉饰文治,经复增会试中程者,方才取士足额。其他各届科考,乡试录取数即不足额,会试复经淘汰,得中者自然就不及百人之数。“汉人”、“南人”赴考者人数极多。如江西每岁就试的“南人”,一般都在数千人2。但延祐元年和延祐四年乡试,江西“南人”中选者分别为十八人、二十一人3。录取不足的原因,很难以“南人”中缺乏合格人选来解释,只能是因为蒙古、色目考生难以满选,所以“汉人”、“南人”的选额亦必须保持一定空缺。可见此种不平等,实际上还阻碍了科举规模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元朝规定的科举考试的科目有三。“经疑经义以观其学之底蕴,古赋诏诰章表以著其文章之华藻,复策之以经史时务以考其用世之才”4。1程端礼:《送朵郎中使还序》,《畏斋集》卷四。

2《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选举附录》。按、从国子监应贡会试诸生中取录的“备榜”人数,似未包括在该年正榜取士人数中。姚大力在《元朝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一文中,将其纳入当年正榜取士人数中,误。见《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82)。

3苏伯衡:《送楼用章赴国学序》,《苏平仲集》卷六。该引文所说比例,淹于常调者占80—90%;能改官而“历华要”者,则不足10%。

1傅若金:《送习文质赴辟富州吏》,《傅与砺诗文集》卷五。

2吴澄:《萧立夫墓志铭》,《题延祐丁巳诸贡士诗》,《吴文正公集》卷三八、卷二九。3郑玉:《送唐仲实赴乡试序》,《师山集》卷三。

4郑玉:《送唐仲实赴乡试序》,《师山集》卷三。

与前代相比,最重要的变化是程朱理学被正式定为考试取士的标准。按朱熹的四书训说在南宋末年已被立于官学,表明开始为政府所承认,但当时它在儒家学统各派当中远未取得独尊的正统哲学的地位。宋末科试始许用朱注,惟仅为允许采取的诸家学说之一。直到元朝颁布科举制度,程朱理学才被政府定于一尊。凡“四书”和《诗经》均须用朱注,《周易》主程、朱氏之说,《尚书》以朱熹门人蔡沈阐释为主,《春秋》用程颐私淑胡安国所传,除《礼记》尚用古注疏、《春秋》许并用三传外,其他儒家经典一以程朱理学的阐发附会为本。元朝科学制度对于理学在中国社会的推广,起了重要的作用。征召与承袭、承荫征召就是皇帝根据左右大臣的举荐,将那些尚在野的闻人达士召入廷对,授职录用。这种特旨征用的适用范围是很广的。如忽必烈前期,董文忠荐真定人王思廉。“世祖问文忠曰:‘汝何由知王思廉贤?’对曰:‘乡人之善者称之也’。遂召见,授符宝局掌书。”(《元史·王思廉传》)郭守敬以“习水利,巧思绝人”为张文谦所荐。世祖召见,面陈水利六事,乃命之提举诸路河渠1。采取征召授官的方式,有时是为了解决某些专门化的职务的人选问题;更多的时候,则是出于朝廷为标榜自己“求贤若渴”、“野无遗才”的政治需要。元平江南以后,命程钜夫以集贤直学士、侍御史奉诏求贤江南。程钜夫遍访南方名儒,回京举荐约三十人。其中大多数人应诏至京,“帝皆擢置台宪及文学之职”(元史·程钜夫传》)。此次征召,则更明显地带有笼络江南知识界、稳定新附国土人心的意图了。

职官承袭制度,主要是在武职系统里实行。虞集说:“国朝右武而尚功。将帅之家,以世相继。下至部曲裨佐,无异制也。..昔在世祖皇帝混一海内,布爪牙于城于内外遐迩,星列棋置,联络相承。定其武功、统率之大小众寡,以次受职。其子子孙孙,勿俾废坠。非有大故,未有绝而不续者。盖与国家相为无穷者也。”1军官子裔承袭的秩序为:“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元史·选举志二》)元统一江南前期,南方各地时有武装抗元的骚乱,发生了很多“叛乱贼人杀死军、民官”的事件。这时元政府曾颁布《民官承袭体例》,规定凡阵亡民官,其子孙可照依管军官体例降等承袭。该制度在大德年间由朝廷重申,并明确规定了“降等”的法则:“民官每委实是阵亡了的呵,那的每孩儿每根底,比他那的勾当低二等委付;孙儿、兄弟每根底委付呵,更比他的孩儿每低一等委付。”1《元史》卷一六四《郭守敬传》。

1《送索完赴建德总管序》,《道园学古录》卷五。

2至元四年(1267)以前,元朝管民官与武职一样由子孙承袭。惟自至元元年起民职官已推行迁转制度;民官依旧制承袭“有碍迁转体例”3。因此元政府在实行迁转制不久,取消民官承袭,改为用荫制度。至元四年,对五品以上文职官子孙的承袭作出了规定。按兹时定制,“职官荫,各止一名”。“诸取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立嫡长子;若嫡长子有笃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生子;如绝嗣者,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荫伯母及其子孙。诸用荫者,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婢生子及旁荫者各降一等。”1至元四年所规定的对用荫人除授的官品等级,到大德四年(1300)又有所改动。兹比较两种规定,制简表如下2:取荫人(父)原有官品正从正从正从正从正从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至元四年规定正正正正从正从正从从七七七七七八八九九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用荫人(子)所获官品大德四年规定正从正从正从正从正从五五六六七七八八九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从前引文书中有关用荫人的资格次序,可知至元四年的承荫体例,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汉人之官。到了大德八年,元政府又明文宣布,“有根脚的蒙古人每,子孙承荫父职、兄职呵,皇帝识也者”;除此以外,此前所立承荫体例也适用于色目人,惟“色目比汉儿人高一等定夺”3。

如上所述,有资格使其子孙用荫入流品职官的取荫者,必须是从五品以上的职官。对六品、七品官员的荫子问题,至元四年的规定中只提到“已后定夺,注流外职事”。从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的中书省文书规定“江淮致仕、身故官员子孙荫叙,六品、七品子孙发去行省,于监当官任用,并免应当暴2《元典章》卷八《吏部》二《民官阵亡荫叙》。

3《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荫叙体制》。

1《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荫叙体制》。

2参见牧野修二:《关于元代升官规定的一个考察》,《东方学》卷32(1966.6)。表内至元四年规定品从见同上注;大德四年规定见《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

3《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职官荫子例》。

使”一款看1,当时对腹里六、七品文官的荫子应当已有定例;江淮官员的类似待遇,可能是参照腹里制度来决定的。今天尚可知悉的,则是大德四年的定制。据此,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检内任用,杂职于省札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钱谷官即管仓库官,根据所管仓储容量大小,品从有所高下,故有近上、酌中、近下之分;但无论何等品从,均属杂职官,只能在同类型的杂职资品流转,不得入流,所以地位是很低的。

元代文官荫子,止于七品。八品、九品官无荫子资格。

职官迁转体制中统三年(1262)李璮之乱以后,元廷采取果断措施,撤罢汉地世侯,分军民治之,置牧守,行迁转。至元元年(1264)九月,中书省颁布了一个重要的文书,即《职官新制》。这个宝贵的文献,部分地保留在元代后期刊刻的一部家用类书《事林广记》里。其序言曰:“至元元年九月,钦奉中统五年八月日圣旨:谕中书省,节该以[所]降条格省并州县,定六[部]官吏员数,明分品从,加散官,授宣敕,给俸禄,定公田,设仪从。仍三个月一次考功过,为殿最,以凭迁转施行。使为官廉能者知有赏,贪污者知有罚。为民者绝侵渔之患,享有生乐。今将本省会行条画,逐一开列如后。”

关于迁转条例,前引文书规定:“管民官三年一遍,别个城子里换者。

诸王议将随处官员,拟三十个月为一考,较其功过,以凭升降迁转。其达鲁花赤,不在迁转之限。”1上述迁转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州县地方官。至元七年五月,即这个制度实行三年多以后,尚书省奏:“管民官迁转,以三十月为一考,数于变易,人心苟且。自今请以六十月迁转”(《元史·世祖纪四》),世祖是之。考课时间增加一倍,中下级汉人官僚的政治待遇明显降低。

迁转体例的进一步更动,当在至元十四年八月。这时候迁转对象扩大到随朝官、京官、地方官、匠官等各种职官系统,对有关迁转的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充实。这个规定的正式颁行,或与其他相关规定一并构成一次大规模甄别在任官员的行动,大约是在至元十七年三月;因此,《元史·世祖本纪》在正月丙辰条下载:“立迁转官员法。凡无过者授见缺;物故及过犯者选人补之;满代者令还家以俟。”

至元十四年的《循行选法体例》,其内容包括对于随朝官员、外任官员、随朝吏员、外路吏员、匠官的流转升迁规定凡五部分。凡随朝诸衙门官员,三十个月为一考,一考升一等。各行省、各道宣慰司当时属于中央的派出机1《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职官荫子例》。《吏学指南》“世赏”条:“暴使,谓给事于官者也。”1见《事林广记》别集卷一“职官新制”条。

构,因而其官员的迁转同随朝衙门官。外任官员三周年为一考,自从九品任上始,或历三考,或历两考,方能升一等。自正五品升入四品,除须历两考外,还附加两考内须历上州尹一任,或增加正五品一任的条件。正从四品不分内外任,均通理八十个月,与三品职事,惟三品职非有司予夺。三品以上职,不拘常调。上述外任官员迁转规定,仅对汉、南人有效;达鲁花赤和回回官员可“另行定夺”,不受此限。此外,福建、两广、四川等省份,当时视为“边远”、“烟瘴之地”。因而凡江西、陕西官员愿调川广等地者,可予升一等的优待。诸管匠官属于杂职品官,故自成系统,止于管匠官内流转。每升一等,也都要历两考或三考1。

至元十四年体例没有明确指出上都、大都等附廓路分的地方官是否被包括在“外任”官员中间。但从“大都总管府司吏、上都留守司吏”按“外路官吏”待遇来看,他们恐怕被看作是“外任”官员的一部分。

这个升迁体例的最大特点,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重内任而轻外任。实际上,外任中的蒙古、色目官员,其升迁并不受上述制度的限制。真正受到压抑的,乃是接受各种外任职务的汉人和南人。他们的升进速度,只有随朝诸衙门的蒙古、色目贵族和少数被视为亲信的汉族官僚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2。

在职官迁转体例以及整个铨选制度的其他各个方面,最受歧视的是所谓“南人”。属南宋版图的居民最后为蒙古所征服,没有机会再跟随蒙古人一同去对别的地区从事大规模征服活动。于是依蒙古体例,他们成为当时中国境内各地区居民中地位最低下的蒙古臣民。“若辽阳、甘肃、云南、女真、高丽,举非九州之地,西则巴蜀,又出九千里外。今其人皆得与中原等。唯荆扬贡赋极饶,文物极盛,而朝廷鄙其人”3。因此,元制“铨选优视中州人。..中州人遂布满中外,夸耀于时。唯南人见扼于铨选。省部枢密、风纪显要之职,悉置而不用,仕者何寥寥焉”1。甚至在科举取士时,也发生因考官中有人反对将南人擢置左榜第一,而终使当事人“以下第受屈,名动京师”的事情2。在这种窘迫的情势下,固然有人高蹈远引,但也有大量的南人为求得一官半职四出运动。时人概括当时南来北往的游士谓:“南士志于名爵者率往求乎北,北士志于文学者率来求南。”3在京师求仕的南人,往往携带馈赠北人的腊鸡,以至被北人称为“腊鸡”4。

1《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循行选法体例》。

2参见牧野修二前引论文。

3陶安:《送金梅窗序》,《陶学士集》卷十一。

1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2郑玉:《送王伯恂序》,《师山集遗文》卷一。

3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4见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

第三节 俸禄

元代的俸禄制度是在官制和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创立的。官俸主要由俸钞和职田构成。和宋、金相比,支俸项目已大为简化。大体上,中央和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官吏的收入全用俸钞支付,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元代俸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5;府、州、县供职的官吏领取的是俸钱及职田的租入。

元代俸禄制度建立的过程元朝俸禄制度的建立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蒙古国时期;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阶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没有俸禄的。一方面,蒙古国家组织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没有从浓重的军事色彩中分离出来,蒙古国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税收与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户、百户那颜能够不断从战争中掳掠大量财物、大量的私属人口,这些也为那颜的生活提供保证。实际上,蒙古人最初还没有俸禄的观念。正如徐霆所说的那样:“鞑人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为何也。”(《黑鞑事略》)

在蒙古国汉地统治机构中,曾有部分官吏领取过俸禄。十路课税所(1231)及燕京行尚书省等机构建立后,势必要给这些机构中无生活来源的官吏颁发俸禄。根据现有资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课税所官二员支粮”1。史称耶律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元史·耶律楚材传》)。忽必烈潜邸里面,受邀请或被推荐的藩邸旧臣也由忽必烈支给禄廪。不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陕西、河南置安抚、宣抚、经略诸司,也曾实施过包括俸禄在内的一系列政治措施。显然,俸禄之制从太宗时开始即已零星地实行过。

到第二阶段,世祖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这项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结束,这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元史·世祖纪三》)。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并规定:“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吏,5元朝中后期,由于通货膨胀加剧,中央官吏的俸钱曾部分折支成米。

1《永乐大典》卷一九一四六《经世大典·站赤》。

其俸禄如王官。”(《元史·食货志三》)这样,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基本确定。

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俸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人每”增发俸钱。在此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新的基础上基本定型。

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诸路站官俸禄。桑哥执政时期,给吐蕃官吏俸钱1。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这样,元代俸禄制遂趋于完备。文官俸禄及其变化至元二十二年以前的百官俸钱数额,没有完整的记载。据《秘书监志》保留的片断资料,我们知道至元十年(1273)时,秘书监(从三品)俸100两(中统钞,下同),少监(正五品)75两,令史17两,典书、奏差10两。《南台备要》记录了至元十四年南行台诸官吏俸钱数:御史大夫(从二品)208.33两令史、宣使20两御史中丞(从三品)两架阁库管勾、侍御史(正五品)两译史、承发司管勾两166.0377.6325üy.t.治书侍御史(从六品)55两令史、通事、知印30两监察御史(正七品)50两典吏、书吏12两都事(从七品)40两库子8两按同品级比较,至元十四年比十年有所增加。这主要是因中统钞贬值、物价上涨的缘故。至元十七年,权停百官俸,实施调整。至元十八年,复颁中外官吏俸。由于小吏俸微,物价上涨首先对他们的生活构成威胁。至元二十年,中书省提请给他们加俸,奉旨议定:“省、院、台、部等衙门见勾当令史、蒙古必阇赤、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典史、祗侯人等俸给,依准所拟,自至元二十年七月为始,先行支付。”俸钱的增幅为百分之五十;1而“各衙门官员元定见支各各俸例,仍斟酌所掌事务繁简,另行定拟。”2到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宣布“增官吏俸,以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3在给官吏调整俸禄的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元朝政府重新颁布百官俸禄,其办法是“视职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兹将九品职官俸额制表如下(见下页,俸额单位为中统钞两)。

1沈卫荣:《<汉藏史集>所载桑哥传译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9辑。1《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2《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3《元史》卷十三《世祖纪》十。

江南诸路站官的俸禄是至元二十三年确定的,规定“于有根脚,曾历仕入流北人内选取提领一员,每月俸一十两”4。至元俸钱资品上中下俸钱资品上中下从一300250正六7065正二225215从六6560从二200185175正七6055正三175165150从七5550从三150135125正八5045正四125115100从八4540从四1009590正九4035正五9080从九35从五8070三十一年,江浙行省规定在鼠耗分例中撮一升,以养赡仓官。至元二十四年,江浙行省确定了各级教官的俸禄,数额如下表:职名学粮(石/月)中统钞(两)路、府、州教授55书院山长、副教官、学正33学录22县学教谕1.51.5直学11儒学教谕210至元二十九年,正式定各地儒学教授俸,其中“除江淮等处已有学粮去处,不须支俸外”,“各路每员月支一十二两,散府每员支一十一两,上州每员支一十一两,中州每员支一十两”1。

在确定诸官俸禄的同时,物价也在飞速增长。桑哥为改变这种状况,于至元二十四年发行至元钞。此后,物价腾飞虽基本平抑,仍然持续增长。如至元二十八年上都米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二十倍。故赵孟頫说:“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分廿余年间,轻重相去数十倍。”2赵氏之语虽为夸大之辞,然较之米价,知其不为虚妄。

物价上涨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对此,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谕中4《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站官》。

1《庙学典礼》卷四,《教授俸例》。

2《松雪斋文集》卷首,《赵孟頫行状》。

书议增中外官吏俸”。同年十二月,中书省臣又言:“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增之。”(《元史·世祖纪四》)但未见实施。成宗即位后,罄世祖所储大加赏赐,直接引起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如大德三年,河北道官定粟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五点七至八点九倍,张孔孙、杨桓、何玮、阎复等人纷纷上书,要求给官吏增加俸禄。于是,从大德三年开始给小吏添给俸米,其中“廉访司、转运司司吏、通译史,俸钞依旧例支给,每月添米一石。典差、典史验俸依例给米。总管府司吏、通译史、下州吏目,拟支月俸中统钞八两、米六斗。散府诸州司吏、县典史,月俸中统钞七两、米七斗。诸县录事司、巡检司司吏,月俸中统钞六两、米六斗。仰各处官吏,自大德三年(1299)正月为始,按月依例支给。各路司、县司、狱典俸米,与亲民司县司吏同”3。

从大德六年开始,政府又希图以增发钞币的办法来弥补财政上的亏空,于是,从大德七年起,物价在元贞、大德初的基础上迅速上涨。即便是折钞支给俸米的优惠价格也达到了每石二十五两,为中统初期的十二点五倍。在米价较低的山东章丘县,每石米的价格也比至元十九年上涨了一点九至二点一倍。物价在飞涨,但绝大部分官吏的俸禄并没有增加,他们靠日益贬值的俸钞实在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大德七年三月,元廷才不得不增加官吏的俸禄,规定“内外官吏,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支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为米一升,扣算给付。..上都、大同、隆兴、甘肃各省不系产米去处,每员拟支中统钞二十五两,价贱者,从实开坐各各分例”1。官吏月俸三锭以上的,不给俸米。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元廷宣布“增官吏俸,以至元钞依中统钞数给之,止其禄米”(《元史·武宗纪一》)。从至大三年正月开始元廷在汰冗官、省俸金的同时,肯定至大元年颁布的俸禄政策,将官吏俸钞改支至元钞(按:至元钞一两等于中统钞五两),并采纳郑介夫的建议,将职田拘收入官。其具体办法是:“随朝衙门官员并军官每,如今见请的俸钱内减了加五,改换与至元钞,住支俸米。外任有职田的官员,三品的每年与禄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钱改支至元钞,将职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使、军官、杂职等官俸钱,十分中减去七分,余上七分改支至元钞两;随朝衙门、行省、宣慰司的吏员,俸钱减去加五,其余钞数与至元钞,十两以下每月与俸米五斗;外任行的小吏每的俸钱,依数改作至元钞,俸米依旧与。”1由于“拘田支米”之制损害了外任民职官吏的利益,遭到了诸臣的强烈反对,仁宗即位之初,即诏“外任职官,公田俸钞,并复旧制”。皇庆二年,3《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1《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1《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加以补充,规定“合得职田官员全无职田的,改支至元钞;宣慰司、军官、杂职并诸司吏员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钞”2。

废除“拘田支米”之制稳定了有职田官员的经济收入;但在俸钞不断贬值的情形下,完全以俸钱为生的官员,他们的生活就变得日益窘迫了。对此,元朝政府不得不给这批官吏一部分实物俸,即米粟,以减轻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冲击,延祐三年规定:“外官无职田者量给麦粟。”(《元史·食货志四》)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元史·食货志四》)。观《秘书监志》对秘书监官员俸禄的记载,可知除奏差、典书、祗候俸钱太少,无法折粟外,其他官吏皆以十分之三的比率折了俸。

从至治元年到后至元二年,官吏的俸禄没有变化。《元史·食货志》所载“内外官俸数”反映至顺年间的俸额,其实就是延祐七年时在至大三年所定俸额基础上,三分(30%)折俸支米的俸数。后至元元年,因“官吏并勾当里行的人每,日月俸米不敷”,遂令守朝衙门官吏“人等合得俸米,每石折钞十五两,将减了的价钱米钞相并支付”3。至此,官吏折米之俸已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在对朝内官吏折俸支米后,政府于至正元年开始给行省、行台、宣慰司等无职田官吏添给俸米,规定“一品者十石,二品者八石,三品者六石,四品五品者四石,六品以下二石,于在官粮内支给;无粮去处,每石折中统钞二十五贯”1。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攻占金陵后,海运完全停止,北方米价急骤上升。在山东莒城至正十八年大饥,斗米值金一斤。至正十九年京师大饥,米每石值银六百余两。至正末年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其时,官吏除很少的一点俸米外,俸钞如同废纸。随着元朝的灭亡,元代的俸禄制也土崩瓦解了。

军官俸禄元朝的军队分宿卫和镇戍军两大系统。但按支取廪禄的类型来分,则是宿卫中的怯薛为一系统,其余的为一系统。

怯薛的支俸体系是独立于中原俸禄制以外的一个系统。因为它没有品秩,所以不依品支俸。从成吉思汗时代到至元中期,怯薛都保持着自行给养的旧例。从至元十八年八月始,政府“给怯薛丹粮,拘其所占田为屯田”。不过这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到至元二十九年,才“命宿卫受月廪..,宣徽院仍领之”(《元史·世祖纪十四》)。

大德七年,元廷针对怯薛冗滥的情况,汰除了滥请钱粮者,规定父子兄2《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3《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1《永乐大典》卷二六○九《宪台通纪续集》,页6。

弟世代相袭者才可给之。延祐二年,政府正式定立宿卫支粮例。

此外,怯薛还可得到各种名目的赏赐,还有岁赐(例钱)及一定数量的草料、刍豆。

侍卫亲军及镇戍军官的廪禄是按等级或品级支付的。它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蒙古国时期到中统年间,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军官皆无俸禄。(2)从至元三年到至元二十二年,诸军官的俸禄由士兵力役及政府颁给的俸钱,或肉、麦、米、酒等实物构成(军官领取分例到至元十七年停止)。

据《元史》记载,至元三年,董文炳与忽必烈密谋时曾说过:“‘将校素无俸给,连年用兵,至有身为大校出无马乘者。臣即所部千户私役兵四人,百户二人,听其雇役,稍食其力。’帝皆从之,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这是汉军军官支使力役和取得俸钱的最早记载。李璮乱后,忽必烈罢世侯,行迁转,对军队进行整顿。至元七年,定军官等级,万户、总管、千户、百户、总把,以所统军士为差。同年秋七月,初给军官俸。俸钱数不详。尽管军官已有俸钱,但他们依然索要分例,其中“万户,羊肉三十斤,麦三十斤、米三十斤、酒三十斤。千户减半。百户比千户减半”1。至至元十七年,元朝政府方规定:“军官有俸,休应副饮食。”2除俸钱和分例外,蒙古军、汉军军官支使士兵在至元三年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致元朝廷不得不对此加以限制,规定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镇抚、千户四名;弹压两名。多使者要受停俸停职的处罚3。

对于新附军军官,虽在至元十一年曾定新附军官品级,但到至元十二年,“用兵日本倭国,而军民之官,廪禄未有定制”。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但新附军军官之俸,或未定,或未实行。于是,至元十八年十一月,元政府给扬州新附军将校钞,人二锭1。显然,至少到至元十八年,对新附军将官无一完整的支俸制度。

至元二十一年,元廷确定了汉军军官品级。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上、中、下万户府军官的俸钱与上、下路、散府同品级的俸钱相同。上、中、下千户所军官的俸钱分别与上、中、下州的同品官吏的俸钱同。此外军官可支使一定数量的士兵,军户之田四顷之内可以免税。

桑哥执政时,为紧缩开支,尝征军官俸。继大德七年给内外官吏依例添支俸米后,大德八年,政府依例给诸翼军官支俸米。至大三年,又添军官俸,其中在朝军官按减去加五的办法将中统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三倍;外任军官将相当于原来的七成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五倍。皇庆二1《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2《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3《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元典章》卷三四《兵部·占使》。1《元史》卷十一《世祖纪》七。

年,仁宗又重申了这一政策。随朝军官可能在延祐七年依俸折米。其后直至元朝末年都没有变化。

职田北方外任民职官吏的职田是至元三年确定的,具体数额还难以肯定。至迟在至元二十一年,北方官吏的职田已如下表所示。由于至元三年至至元二十一年俸禄的调整从未提职田问题,因此,似乎可以认为,该表中反映的数额大多数在至元三年即已确定。江南地方官职田定于至元二十一年。当年,中书省据省南北外官吏职田表(顷)

官职达鲁花赤总管知府州尹知州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经历知事案牍上路16168654*4*1.7*1*下路141474*4*4*1*1*散府121264上州1010105中州884下州664*警巡院5543官职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县尉簿尉录事录判巡检上县44222中县44222下县442录事司332按察使副使佥事按察司1686(至元十四年定)(注:*表示至元三年未定者,“—”表示至元三年定,而至元二十一年时不见记载者。)咨定议:“官员职田,江淮闽广,地土不同,合依中原迁转官例,每俸钞五贯给公田一顷。都省议得比及通行定夺以来,比附腹里官吏职田体例,于无违碍系官荒闲地内减半拨付。”1据《至顺镇江志》所载镇江府官吏至顺年间职田数,可知官吏实得职田与上述规定基本接近,并且,南北官吏职田除至大二年“拘田支米”旋即恢复外,其数额到元末都没有变化。由于元代钞币贬值情况十分严重,职田租入成为地方官相对稳定的收入。

1《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