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俗是指礼制、礼法、礼仪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风尚习俗,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诸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礼乐节庆,人事交际等等。古人对礼俗很重视,早在《周礼·天官·大冢宰》中就称“礼俗”是统治国家、治理百姓的重要原则。隋唐礼俗,继往开来,丰富多彩,独具特色。
第一节 服 饰
隋唐时期,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之间交往频繁,中外文化交流融会,从而使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产物——服饰,无论是统治阶级制定的服制如品色服,还是民间流行的服饰如胡服,都呈现出兼容并蓄、绚丽清新的特色。
服饰制度 隋唐统治者为体现封建社会的尊卑等级制,于是对大小官员的官阶等级进行了严格的划分,进一步发展了创始于北周武帝时的品色服制度,可以使官吏平民的身份在社会生活中一目了然。
隋炀帝经常外出巡游,左右随从官员为了方便,就不穿朝服而穿戎服,致使天下士庶,不分贵贱,都爱穿戎服。隋代为了分别官吏庶民的等级和身份,就把戎服的服色按品级区分,大业六年诏曰:“五品已上,通着紫袍,六品已下,兼用绯绿,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黄。”
唐朝建立后,在服饰制度上,仍沿袭隋朝的品色服,而且加以完善。高祖武德四年(621)八月颁布敕令,规定以服饰的质料、颜色及带饰来区分官吏的品级和平民的身份:“三品已上,大科绸绫及罗,其色紫,饰用玉。五品已上,小科绸绫及罗,其色朱,饰用金。六品已上,服丝布,杂小绫,交绫,双,其色黄。六品、七品饰银。八品、九品鍮石。流外及庶人服绸、、布,其色通用黄,饰用铜铁。”至太宗贞观四年八月,又下诏令,规定凡官吏三品以上的穿紫色官服,四品、五品以上的穿绯色官服,六品、七品的穿绿色官服,八品、九品的穿青色官服。这样用紫、绯、绿、青四色定官品的尊卑,从而正式确立了品色服制度。到了高宗上元元年(674)八月,对官吏的品级高下、人们的地位尊卑,从服色佩饰上作了更细致的区分和规定:“文武三品已上服紫,金玉带,十三銙。四品服深绯,金带,十一銙。五品服浅绯,金带,十銙。六品服深绿,七品服浅绿,并银带,九銙。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浅青,并鍮石带,八銙。庶人服黄,铜铁带,七銙。”到这时,人们可从各级官吏所穿官服的颜色上,一目了然地知其官阶品级,就像明人胡震亨说的:“唐百官服色,视阶官之品。”而且从这时开始,也彻底禁止了臣民穿戴黄色的衣服饰物。原来在隋代,还不禁用黄色,臣民士庶都可以服黄。《隋书·礼仪志》说:“百官常服,同于匹庶,皆著黄袍,出入殿省。高祖朝亦如之,唯加十三环,以为差异。”到了唐代武德初年,因隋旧制,高祖以黄色袍衫为常服,后又渐渐用赤黄色,于是开始禁止士庶百姓穿戴赤黄色的衣服饰物。但是服黄的禁令,并不很严格,如太宗贞观四年(630)及高宗龙朔二年(662)还规定说:“虽有令,仍许通著黄。““朝参之处,听兼服黄”。只是后来因洛阳县尉柳延在一个夜晚穿着黄衣行走,被部人殴打,高宗知道了,认为章服品色紊乱,便下令“一切不得著黄”。从此,黄色被皇帝所独占,而黄袍成了帝王的专用服饰,一旦加身,就象征着登上皇位了,延续一千多年,直至清朝灭亡才废止。
品色服制度不只是规定了大小官吏要依据服色表明身份,而且还规定了他们的母亲、妻子要依据不同的等级身份而穿戴不同品色的服饰。在太宗贞观四年定制时,要求“妇人从夫之色”,也就是官吏妻子的命服颜色依从丈夫的颜色。到玄宗开元十九年(731)八月,又有了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妇人服饰,各依夫、子。五等以上诸亲妇女及五品已上母、妻,通服紫;九品已上母、妻,通服朱。”另外,五品以上官员的母亲、妻子所穿衣服的领口袖子上,可以使用锦绣,凡间色衣裙不能超过十二破,单色衣裙不能超过六破。这样对上层社会的妇女们在品色上所做的划分,不仅是对品色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更完善了作为封建社会统治基础的等级制。
品色服虽在太宗贞观年间就被确定下来了,但对它的补充和发展却从没有停止,除了用色彩、织料来区分官阶品级,到武则天时,又翻出了新花样,就是用不同的绣饰纹样来标明身份。《唐会要·舆服下》说:“延载元年(694)五月二十二日,出绣袍以赐文武官三品已上。其袍文各有训诫,诸王则饰以盘龙及鹿,宰相饰以凤池,尚书饰以对雁,左右卫将军饰以对麒麟,左右武卫饰以对虎,左右鹰扬卫饰以对鹰,左右千牛卫饰以对牛,左右豹韬卫饰以对豹,左右玉钤卫饰以对鹘,左右监门卫饰以对狮子,左右金吾卫饰以对豸。文铭皆各为八字回文”。这种胸前有禽兽花纹,背部有文铭字样的异文袍衫,在玄宗时上面的文字被废止了。但针对不同职务的官员,袍服上绣饰各种禽兽纹样以区别文武品级的做法还是延续了下来,如开元十一年(723)六月,玄宗敕令千牛卫饰以瑞牛,左右卫饰以瑞马,等等。不仅使品色服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而且为明清时期官服“补子”所承袭。
隋唐时期,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服饰也受着影响,总的看来,服饰在前期比较朴素,后期则日渐奢华。唐代后期,社会风气日下,奢侈之习渐长,不遵律令,超越本分,穿戴不合身份的贵重衣料饰物的人越来越多,致使表现在服饰上的等级差别越来越混乱。如在天宝年间,只是玄宗和杨贵妃能穿着绣有金乌的锦袍,可到了文宗时,一般富贵人家都有这样贵重的衣服。如此超越品级的奢华,无疑要对尊卑等级制度产生破坏作用。所以,为了恢复封建礼法,严肃服饰制度,文宗于大和六年(832)六月再次下令制定官员服饰:三品以上官员的衣服可以绣上鹘衔瑞,用孔雀绫制做袍袄,佩戴雁衔绶带;四品、五品官员的衣服只许用地黄交枝绫来制做;六品以下官员只可穿用小团窠绫和无纹绫等织料做的衣服。除此之外,其他所有奇文异制的华贵袍服,一律禁止。外任州府的四品以上官员,可以穿丝布衣服,但不能有花纹。这是文宗试图通过重新制定衣服的形式来确立表现在服饰上的礼制,不过在晚唐世风日侈的情况下,诏令虽严,却难以实施。
品色服是伴随着封建统治的强化,作为划分封建等级尊卑,体现封建统治秩序而产生的。而品色服在隋唐时期的发展,则表明封建统治较之前代有所加强,并为后代专制统治的进一步强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官服形制,从而得以补充、完善,到明、清时代,就形成一套十分繁缛而完备的服饰制度。
男子服装 隋唐时期的男女服装,既有定制,也有变化。而且,服装在形式上的发展变化之大,花样之多,习俗形成之快,往往使当时人感觉跟不上潮流,下面的一段描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情况:“吾小时,南市帽行见貂帽多,帷帽少,当时旧人,已叹风俗。中年至西京市,帽行乃无帷帽,貂帽亦无,男子衫袖蒙鼻,妇人领巾覆头,向有帷帽、羃离,必为瓦石所及”。由此一端,即可想见服饰习俗新潮迭起的一般情形。
隋唐时期,一般男子的装束是头戴幞头,身穿圆领袍衫,脚登乌皮六合靴,既洒脱飘逸,又有英武之气,这是当时中原汉人与北方少数民族相融合而产生的服装形式。
幞头是隋唐时期男子首服中最为普遍的样式,从北朝沿习下来后,在形制上不断有所变化。幞头最初是人们为了便于劳动而用巾帛向后包裹头发。到北周武帝时,才在绢帛上加上四脚,或者将前两脚系于脑后,后两脚系在髻上,或者两脚系在脑后下垂,故又称作折上巾。隋代初年,皇帝贵臣,官吏士庶大都戴乌纱帽。后来用桐木黑漆为巾子,使它相当于一个假发髻,裹在幞头里面,以便裹出固定的幞头外形,一时间流行于天下。“乌纱帽渐废,贵贱通服折上巾”。到了唐代,幞头随着时代风尚习俗的变化,人们审美情趣的转移而不断地改换形制,这通过《唐会要·舆服上》、《旧唐书·舆服志》等有关文字记载和一些唐人绘画作品,再结合出土文物如唐代的陶俑、墓室壁画等资料,可以清楚地看到。高祖时的幞头顶上巾子很低,太宗时的幞头甚至有平顶的,所以流行于唐初的幞头样式被叫做“平头小样”。武则天时的幞头顶上巾子加高,分成两瓣并呈一定程度前俯,号称“武家诸王样”,也被叫做高头巾。中宗时有巾子顶部又大又圆,分两瓣俯向前额的“英王踣样”,玄宗时有巾顶更高而前倾不明显,顶上缩小呈尖圆头状的“开元内样”。从隋到唐中期,幞头的两脚都是用轻薄柔软的织料做成,称作“软脚幞头”。而到了玄宗时,开始用铁丝横撑幞头的两脚,称作“硬脚幞头”。自中唐以后,幞头两脚的式样还在变化,或下垂,或上举,或斜耸一边,或交叉在后,初为梭子式,继而腰圆式,几种式样区别得很明显。唐末,人们为了使幞头用起来方便,就用薄木片制成架子,纸绢村里,铜铁为骨,做出一种固定形的幞头,随时可戴。这种固定幞头和硬脚幞头就是宋明时官帽的前身。
隋到唐初,男子在穿着上,最流行的是一种受胡服影响而产生的圆领袍衫,上至皇帝,下至百官,乃至士庶,都经常穿。它的式样一般为圆领、右衽,领子、袖口及襟边有缘边,衣长至膝或至脚,而袖子随着时尚变化而有宽窄之分。穿上这种紧身、适体的服装,行动方便,所以很时兴。但它毕竟是受北朝游牧民族服装影响而产生的服式,所以,隋唐统治者从有利于巩固封建政权考虑,需要弘扬儒家礼仪,遵守传统礼制,从而对袍衫加以某些改革,以迎合中原汉人的传统文化心理。太宗时,有人建议采用汉人服装上传统的深衣之法,在衫上加襕,也就是在袍衫的腰下加一道宽边作为上衣、下裳的区别标志。又在衣袖处加褾,也就是在袖口处加一段硬衬,当手运动时可以自如地折叠伸缩以便行动。于是这种“襕衫”被定为一般士人应穿的上服。同时为了使从事生产劳动的平民方便于行动,就规定在衫下两边开叉,穿这种叫做“缺骻衫”的衣服。还有人提议在官服袍下加襕,襕的颜色与官品服色一致。从此,襕袍、襕衫渐渐成为男子中不分官吏士庶的流行上服。到盛唐以后,由于胡服的影响减弱,一般世俗又兴起了魏晋时的宽袍大袖。
脚登靴子,本来是北方游牧民族的穿着习俗,后来中原汉人为便于打仗,着戎装时就着靴子,日常生活中还是着履。但到了隋唐时期,靴已不限于戎装,无论帝王官吏及庶民百姓都通行穿“乌皮六合靴”。它是一种短靿黑皮靴,用七片皮革缝制,有六道接缝,所以又叫六缝靴。不过,隋至唐初,为了维护中原汉人文化传统礼仪,臣僚们上殿廷见君,进官署办公,仍要着履,禁止穿靴。到太宗时,经马周一番改制,改长靿靴为短靿靴,使靴筒变短,里面再衬上靴毡,于是允许“着入殿省”。这样一来,靴子就可以不算作胡服而穿它上朝办公了。《旧唐书·王锷传》:“尝听理,有遗匿名书于前者,左右取以授锷,锷内之靴中,靴中先有他书以杂之。”《新唐书·李白传》说:“[李]白尝侍帝,醉,使高力土脱靴。”可见唐代穿靴子的风尚。
女子服饰及胡化风尚 隋朝妇女通行的服装是小袖长裙。至于社会上层妇女的衣着式样,还受着南朝齐梁风气的影响,一般仍穿没有袖端的大袖衫子。那些身份地位较低的妇女,大多穿小袖上襦,而且这种式样已成为流行趋势,日益普及。贵族妇女出行时多是穿着大袖服,另外又在肩上加披风式小袖衣,而这种披风式小袖衣都是翻领,里外的颜色不同。
由于社会风气开化,唐朝的妇女受封建礼法限制最少,又因深受北方游牧民族习俗的影响,所以,表现在服饰上,唐代妇女不仅十分讲究服装款式的多样化,追随时代风尚的变化而变换服装式样,而且还出现了被封建礼教视为有伤风化的袒露服装。
唐初妇女的装束,多近于隋代,平常是小袖长裙,长裙向上束至乳部以上,外面穿着短袖衫,有绣带双垂,常常裙束在外露腰。长裙多是用两色绫罗拼合,形成间道裥褶效果。“东邻起样裙腰阔,剩蹙黄金线几条。”就是描写这种裙式的。同时,在社会上日益流行一种足以表现妇女思想开放的袒胸窄袖服。穿这种服装时里面不穿内衣,袒领开得很低,使胸脯半露于外。最初多为后宫妃嫔、歌舞女伎所服,李群玉《同郑相并歌姬小饮戏赠》中诗句就对此有所描绘:“胸前瑞雪灯斜照”。但很快就受到官宦人家妇女的崇尚,并流传到民间女子中。方干《赠美人四首》之一有诗句说:“粉胸半掩疑晴雪,醉眼斜回小样刀”。周昉《逢邻女》诗写道:“日高邻女笑相逢,慢来罗裙半露胸。莫向秋池照绿水,参差羞杀白芙蓉”。欧阳炯《南乡子》词写道“二八花钿,胸前如雪脸如莲。耳坠金镮穿瑟瑟。霞衣窄,笑倚江头招远客”。这些都是描写做如此装束妇女的形象的。除此之外,贵族妇女中也有穿宽袖袒胸服装的,同样是袒露胸脯,只是袖子更大,并有很宽的绣花缘边,这可从唐懿德太子墓石槨浅雕上看到。另外在贵族妇女中又出现过一种新服饰,即不穿内衣,袒胸而系团花长裙,用轻纱蔽体,露肩裸背,从披纱中透出细腻的肌肤。这种“绮罗纤缕见肌肤”的服装,在周昉《簪花仕女图》中就有具体描画。袒胸服的流行,表现了唐代妇女对美的大胆追求,也是对封建礼教的无声抗争。这种力求摆脱封建礼法束缚的行为,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绝无仅有的。
中唐以后,妇女服装又新潮迭起。先是窄袖的服装式样不时髦了,代之丽起的是宽衣大袖,且颜色艳丽。元稹在《叙诗寄乐天书》文中说:“近世妇人,晕淡眉目,绾约头鬓,衣服修广之度,及匹配色泽,尤剧怪艳”。记述的就是这种时兴女装。但女装衫袖加宽之风愈演愈烈,民间甚至达到四尺,以至使皇帝出面来制止这股追求宽大服式的热潮,于是在文宗大和元年,规定妇女襦袖不准超过一尺五寸,“诏下,人多怨者”。结果是禁而不止,皇家礼法不敌世俗风尚。随之,妇女的裙式又发生了变化,就是变得比以前宽阔许多,往往在腰际不得不掐上褶纹。这种式样的宽裙,行动时飘然如风,荡然如水,深得中晚唐妇女的喜爱。
隋唐时期妇女的巾帽,最初流行羃,接着风行帷帽,后来又盛行胡帽。《隋书·文四子传》:秦孝王杨俊曾“为妃作七宝羃”。《旧唐书·舆服志》:“武德、贞观之时,宫人骑马者,依齐、隋旧制,多著羃。”可见隋至唐初。羃为妇女流行的服饰。羃源自北方游牧民族,通常是用黑色纱罗做成,戴上后上覆于顶,下垂于背,在近脸面之处开孔,露出眼鼻,以便视物和呼吸。它除了可以遮住脸外,还可以障蔽身体。这种服饰是符合封建礼教要求的,即宫女和贵族妇女不可为外人偷看。随着风俗的转移,羃又被帷帽替代了。帷帽产生于隋代,一般用皂纱制做,帽顶很高,有一宽檐,檐下周围缀有一层网状面纱,直垂到脖颈。但到唐高宗时,在贵族妇女中流行的帷帽已不是原来的样子,帽檐四周下垂的网状面纱向上缩短,以至脸部面容都显露出来了。于是,“递相仿效,浸成风俗”。这下可惹恼了封建统治者,把它看作是一种有伤风化的服饰,认为“过为轻率,深失礼容”,屡屡下令禁断。可是禁来禁去,“则天之后,帷帽大行,羃渐息,中宗即位,宫禁宽弛,公私妇人,无复羃之制”。更有甚者,到了玄宗时,宫女们干脆把多少有点面纱遮脸的帷帽也丢弃了,戴上了胡帽,露出化过妆的面容。《旧唐书·舆服志》云:“开元初,从驾宫人骑马者,皆著胡帽,靓妆露面,无复障蔽。士庶之家,又相仿效,帷帽之制,绝不行用。”上行下效,戴胡帽成了妇女们的风尚。胡帽的顶部略成尖形,帽身织有花纹,讲究的还镶缀上各种珠宝,而且戴胡帽时必配穿胡服或窄袖衫襦。“织成蕃帽虚顶尖,徊胡衫双袖小”;“绣帽珠稠缀,香衫袖窄裁”,就是描写这种戴胡帽装束的。从“全身障蔽”的羃,到“渐为浅露”的帷帽,再到“无复障蔽”的胡帽,明显地表现了唐代妇女在比较开放的社会风气下,为摆脱封建礼教的束缚所作出的大胆尝试。
唐代妇女服饰受胡人风俗的影响很大,特点是女穿胡服、女着男装。盛唐时期,被称为胡人的西域一些民族的舞蹈在中原地区已非常流行,为社会各阶层所喜爱,而跳胡舞时所着的胡服也受到人们的注目,于是穿胡服之风日盛。如《旧唐书·舆服志》所记载的,玄宗开元以来,“士女皆竞衣胡服”。当时无论贵族人家或普通人家的妇女都喜欢簪上步摇钗,穿着窄袖胡装,模仿胡女的妆饰,以胡服为美。另外,女着男装也是受西域少数民族生活习俗的影响而出现的。《新唐书·五行志》说,“高宗尝内宴,太平公主紫衫玉带,皂罗折上巾,具纷砺七事,歌舞于帝前,帝与后笑曰:‘女子不可为武官,何为此装束。’”描绘了太平公主着男装而歌舞的情形,同时也反映出女着男装在高宗时还不很多见。到玄宗开元时,有关女着男装的情况,在《旧唐书·舆服志》中有了明确记载,说当时的妇女“著丈夫衣服靴衫”,而且尊卑贵贱,浑为一体。至天宝年间,更是盛行一时,妇女们穿着男子的靴衫,宫内宫外部一个样了。而女着男装的具体形象,则在张萱的《虢国夫人游春图》和周昉《挥扇仕女图》中有所描绘。这种开放的风气,突破了封建礼法男尊女卑的束缚,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二节 婚姻礼俗
隋唐时期,男女之间缔结婚姻,都要以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前提,遵循礼法伦常为基础,以获得家族利益为条件,以能够传宗接代、祭祀祖先为目的,是典型的封建婚姻关系,基本继承了前代社会的婚姻生活准则。但由于这一时期的社会风气比较开放,道德标准比较宽松,妇女地位相对地提高,婚姻观念相对地自由,而且又因受到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影响,所以,在婚姻生活上,一方面是礼法日趋完备,婚俗日趋丰富,另一方面又是礼法影响着婚俗而不断地发展变化,从而形成古代婚俗上一个重要阶段。
婚姻制度 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尊卑等级制,为使封建统治基础的家庭做到有序,隋唐统治者既用皇帝诏令又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形成比较完整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是隋唐时期最基本的婚姻制度,但在实际的社会婚姻生活中,这只是对妇女的限制,而对拥有封建特权的男子来说,除妻子以外,还可以占有多个女子,具体表现形式为一夫一妻多妾媵制。隋唐时期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就是妻妾众多的带头人。《隋书·后妃传》说:“炀帝时……贵妃、淑妃、德妃,是为三夫人,品正第一。顺仪、顺容、顺华、修仪、修容、修华、充仪、充容、充华,是为九嫔,品正第二。婕好一十二员,品正第三,美人、才人一十五员,品正第四,是为世妇。宝林二十四员,品正第五;御女二十四员,品正第六;采女三十七员,品正第七,是为女御。总一百二十,以叙于宴寝。又有承衣刀人,皆趋侍左右。”《新唐书·后妃传》云:“唐制:皇后而下,有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是为夫人。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是为九嫔。婕妤、美人、才人各九,合二十七,是代世妇。宝林、御女、采女各二十七,合八十一,是代御妻。”至于达官显贵也是姬妾成群,数以百十计。如隋朝权贵杨素,“后庭妓妾曳绮罗者以千数”。又如大臣贺若弼,“婢妾曳绮罗者数百”。到了唐朝,则明令规定五品以上官员可以有媵,庶人以上男性可以有妾,而且划分了等级,制定了人数。据《唐六典·尚书吏部》载:“皇太子良娣二员,正三品;良媛六员,正四品;承徽十员,正五品;昭训十员,正七品;奉仪二十四员,正九品。……亲王孺人二人,视正五品;媵十人,视正六品。嗣王、郡王及一品(官员)媵十人,视从六品;二品(官员)媵八人,视正七品;三品(官员)及国公媵六人,视从七品;四品(官员)媵四人,视正八品;五品(官员)媵三人,视从八品。降此已往皆为妾。”从制度上为男子的多妾媵生活提供了依据,于是在上层社会形成了广纳多蓄姬妾的风气。就连著名的现实主义诗人白居易都有能歌善舞的二妾樊素和小蛮。那么,达官权贵的占有几十甚至几百女子,当是普遍现象了。甚至宰相和大将之间为独占官妓为妾而动用武力抢夺,闹得政见不合。这些都明显地表现出隋唐时期的社会婚姻制度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性本质。
为利于封建统治,维护社会秩序,或促使人伦关系完善,增进社会发展,隋唐统治者从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规上对婚姻关系及婚俗都做过一些调整和限定。
隋唐时期,人们之间的尊卑贵贱关系很严,不可逾越,故良贱为婚,礼法所禁。唐代法律规定,无论属于官府还是私家的没有人身自由的男女奴隶,都不得与有人身自由的良人结婚,否则即判徒刑,并要强令离婚。隶属于官方的奴婢若要成婚,只能在他们这一等级之间进行匹配。唐代男子在多求子女的借口下虽可多娶,但妻妾之间嫡庶的名分却很严。为稳固封建家庭,防止娶二妻,于是用法令来禁止重婚,否则即判徒刑。唐皇朝从防止奸宄、巩固边防考虑,对中原汉人与境外异族人通婚制定了两条严格的禁令。其中一条是不许中原汉人越过边地与外族人为婚。如白居易在《缚戎人》诗中描写一个陷落在吐蕃四十年的西北边民,因思乡心切,他在“不使蕃中妻子知”的情况下悄悄返回,却被“汉军”当做“蕃虏”抓住后流放到吴越地区。因法令的限制,他不得不将“胡地妻儿虚弃捐”。另外一条是不许朝臣及百姓与入朝蕃客为婚,因事关重大,故犯者要处以重罚。如李令问是唐玄宗的宠臣,“其子与回纥部酋承宗连婚”,他也不能免罪,被贬死在抚州。又如嗣徐王李延年要把女儿嫁给入京朝见的拔汗那王,“为右相李林甫所奏,贬文安郡别驾”。由此可见一斑。又为了防止在任的地方长官为奸做弊,不许在其管辖范围内娶妻纳妾,也不许同一地方的在任上下级官员之间通婚,违者,即使碰上赦令也要判离婚。另外,《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中有规定,为同一祖宗的同姓之间不可通婚,有血缘关系的近亲之间不可通婚。而《唐会要·嫁娶》又有规定,亲属之间因辈分有高低差异不许嫁娶成婚。这些是从维护人类婚姻繁衍后代的健康及伦理道德方面而颁行的有关禁令。
隋末战乱,人口锐减,至唐初期,天下户口才及隋时的十分之一。唐皇朝为了尽快增加户口,以便开发人力资源,促进社会发展,便从婚姻方面来制定政策法规。太宗贞观元年(627)二月下诏:“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而且对于能使“婚姻及时”,“户口增多”的地方长官加以奖励。至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为增加户口而多收丁税钱,又将男女婚龄提前,“诏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又唐制规定女子不授田,结婚不加赋,使娶妻者得内助之力,又无租调之累,以此来促使百姓乐意婚嫁。
婚仪及俗礼 从西汉末年开始,在婚姻上全面推行以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内容的六项婚礼仪式,合称“六礼”。在嫁娶成亲活动中,只有按这套婚仪一一行进完毕,才算是合礼合法的婚姻。到了隋唐时期,依《隋书·礼仪志》、《新唐书·礼乐志》所载,皇亲国戚、王公贵族之家娶亲成婚仍沿用传统的“六礼”婚仪。但据《旧唐书·杨玚传》、《全唐文》卷五五九韩愈《读仪礼》所述,这种古雅的婚礼,“虽士大夫不能行之”,“于今无所用之”。可见,连官宦人家都不用它,何况平民百姓。再据封演《封氏闻见记》、段成式《酉阳杂俎》、刘复辑录的《敦煌掇琐》所记,当时民间社会有一套把中原汉人传统婚仪与其他民族婚俗结合起来的婚礼仪式,在一般普通人家盛行。并且流风所及,“上自皇室,下至士庶,莫不皆然”。而这种婚礼习俗被讲习“六礼”的儒家学者视为俗礼并加以反对。
隋唐时期,上层社会中贵族人家的男女要嫁娶成婚,必须“六礼”齐备,婚姻关系才告成立。先是纳采,即男方派人向女方送去礼品,表示求婚结亲之意。然后是问名,即经女方同意后,男方又遣人询问姑娘之名及生辰。接着是纳吉,即男方拿姑娘之名及生辰到祖庙占卜,由祖先神灵决其适当与否。接着是纳征,即卜得吉兆后,男方派人带着财币礼物去与女方订立婚约。再是请期,即男方择定结婚吉日,派人通知女方,征得同意。最后是亲迎,在吉日里,新郎在傧相陪伴下亲自前往女方家中迎娶新娘。新娘嫁到新郎家后,在新婚之夜还要行合卺之礼,即将一个瓠分为两半,并酌上酒,新郎新娘饮其一,合起来还是一个完整的瓠,表示新婚夫妇成为一体。第二天一大早,新娘就去公婆住处,行拜见之礼。如果公婆已死,则在婚后三个月,到祖庙举行拜见之礼。等行完这些礼仪后,才算完婚。
隋唐时期,社会上一般士庶百姓人家在娶亲成婚时举行的婚礼仪式,既沿袭了传统礼仪,又吸收了少数民族风俗,使婚礼的仪式增多,礼节更繁复,场面更热闹,形成一套相对古雅之“六礼”而言的俗礼,别具特色。
据刘复《敦煌掇琐》七四《婚事程式各种》,可看到当时婚礼仪式的名目和细节。其中有相当于“纳采”、“问名”意思的通婚书,有相当于“纳吉”意思的答婚书,有相当于“纳征”意思的女家受函仪,这些仍为传统礼仪,只是将“六礼”通俗化了。此后,婚礼仪式越来越热闹繁多。大婚之日,新郎在傧相陪同下到女方家中亲迎。这时,女方家中已做好迎接男方迎亲人员的准备,“以粟三升填臼,席一枚以覆井,枲三斤以塞窗,箭三只置户上”。新郎一行到女方家后,“妇家亲宾妇女毕集”,用口头调笑或竹杖扑打的方式来戏弄新郎。这叫做“下婿”,是受北方游牧民族婚俗“拦门”的影响。新娘出门之前,要梳妆打扮,故意迟迟不出,男方就咏唱诗歌来催请新娘,这种“催妆”的仪式,也是由北方游牧民族的婚俗发展而来的。唐时用来催妆的诗歌都是临时口占,而且傧相、贺客、新郎都可即事成诗。《唐诗记事》卷三五“陆畅”条:“云安公主下降,百僚举陆畅为摈相诗,皆顷刻而成。……诏作催妆五言曰:‘云安公主贵,出嫁五侯家。天母亲调粉,日光怜赐花。催铺柏子账,侍障七香书。借问妆成未,东方欲晓霞。’”新娘临行之时,父母祝愿一番,最后劝诫说:“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并用“蔽膝”即后世的“盖头”来覆盖新娘的脸面,出门后乘坐用围幔装饰成的彩车,新郎骑马绕车三圈。新娘的彩车启程后,途中还有“障车”的仪式,就是一伙人聚集在路上,不让新娘动身,拦住彩车索要财礼,并且,“邀其酒食,以为戏乐”。但这种习俗也被一些乡里无赖所利用,“多集徒侣,巡拥道路,留滞淹时,邀致财物,动逾万计”。逐渐演变成乘机勒索财物的恶习。以至普通人家娶亲时想方设法要躲避“障车”。《太平广记》卷四九四《杂录》记载这样一个故事:修武县有家百姓嫁女,婿家来迎新妇,车随之,新娘的父亲惧怕村民的障车活动,就借来一匹骏马,让新娘骑上,又让新娘的弟弟乘驴跟从,在车后百步外行。所以在睿宗、德宗时,都有人强烈要求进行婚礼时“请停障车”。新娘被迎至新郎家中,则婚札进入高潮。先有“新人入门跨马鞍”的仪式,表示平安到达,这是北方少数民族的婚礼旧俗。后有新郎新娘互相交拜的“拜堂之礼”,这种仪式早先是在屋旁所卜之地上搭设的青布幔帐或毛毡帐中进行,有人认为它是北魏鲜卑族遗风,建议改造,“于堂中置帐,以紫绫幔为之”。以后交拜之礼,就行于堂中,故王建在《失钗怨》诗中说:“双杯行酒六亲喜,我家新妇宜拜堂”。新郎新娘进入洞房后,“则酌合卺杯。杯以小瓢作,两片安置托子里。如无,即以小金银盏子充。以五色锦系足连之,令童子对坐,云,一盏奉上女婿,一盏奉上新妇。”这种仪式就是后世所说的“交杯酒”。饮完酒后,还要进行“撒帐”仪式,即新郎新娘同坐一床,有人一边把金钱、果子抛撒在床帐内,一边念着“祝愿”之词,图取吉利。最后,“女以花扇遮面,傧相帐前咏除花、去扇诗三、五首。去扇讫,女婿即以笏约女花钗。于傧相夹侍俱出,去烛成札”。当时上自皇室,下至民间,都有新娘因怕羞而用扇遮面之仪。去扇就是去掉遮面之扇,也叫却扇。《资治通鉴》卷二○九中宗景龙二年(708)十二月条载:“上谓御史大夫窦从一曰:‘闻卿久无伉俪,朕甚优之,令夕岁除,为卿成礼。’从一但唯唯拜谢。俄而内侍引烛笼、步障、金缕罗扇自西廊而上,扇后有人衣礼衣,花钗,令与从一对坐。上命从一诵《却扇诗》数首,扇却,去衣易服而出,徐视之,乃皇后老乳母王氏。”胡三省注:“唐人成婚之夕,有《催妆诗》、《却扇诗》。”李商隐就写过《代董秀才却扇》诗:“莫将画扇出帷来,遮掩春山滞上才。若道团圆似明月,此中须放桂花开。”和这种比较文雅的礼仪相比,在洞房之中还有一种虽很热闹却不太雅的活动,就是在“娶妇之家,弄新妇”。也包括戏弄新郎。后来把这叫做“闹房”。宾客不分长幼,或专门给新郎新娘出难题,嬉笑打闹,无所顾忌。甚至发生了因戏弄方式过当而酿成人命官司的事,曾被载入法律条文中。可以想见这一习俗的盛行情况。第二天,新婚夫妇见公婆后,整个婚礼便告结束。
婚姻生活中的风气习俗 隋唐时期,在继承前代传统文化和吸收其他民族生活习俗的基础上,不仅形成了有特色的婚礼仪式,而且发展了婚姻生活的内容,也留存了落后婚姻的余风,从而产生了一些具有时代特点的风气习俗。
隋唐时期的社会婚姻生活中,其他民族收继婚俗的遗风尚存。如隋唐皇室的祖先是鲜卑化的汉人,多与汉化的鲜卑人通婚,具有鲜卑族人的血统,又长期耳濡目染鲜卑族文化而深受影响,所以在皇室中多有行鲜卑人妻继母、报寡嫂这种婚俗的事例。据《隋书·后妃传》,宣华夫人陈氏和容华夫人蔡氏是隋文帝宠爱的妃子,也就是隋炀帝的庶母,可在文帝死后,炀帝就把她们收继了。唐太宗也循鲜卑之俗而收继弟媳。《新唐书·太宗诸子传》云:“曹王明,母本巢王妃,帝宠之,欲立为后。”巢王就是在玄武门事变中被杀死的李元吉,他是李世民的亲弟弟,可见曹王李明的生母原是李元吉的王妃。而太宗不但收继了这位弟媳,还打算立为皇后,只是在魏徵的劝谏下,这才取消了。在收继婚上,高宗比太宗作得更彻底大胆。据《旧唐书·则天纪》,武则天被太宗“召入宫,立为才人”,自然成为高宗的庶母。太宗死后,高宗把已经住在佛寺做尼姑的武则天“复召入宫”,于是收继了庶母,并且不顾大臣的一再反对而立她为皇后。至于贵族人家,也有受这种婚俗影响的。如武崇训与武延秀是堂兄弟关系,两人都是武则天的侄孙。“武崇训为安乐公主婿,即延秀从父兄,数引至主第。延秀久在著中,解突厥语,常于主第,延秀唱突厥歌,作胡旋舞,有姿媚,主甚喜之。及崇训死,延秀得幸,遂尚公主”。据此,安乐公主是武崇训的妻子,而武崇训死后,武延秀就收继了这位寡嫂为妻。朱熹曾指出,“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札之事,不以为异。”即对此而言。这虽是从汉族人封建传统文化的角度来讲的,却也揭橥了事实。以上史实证明了隋唐统治者深染胡人之俗,对儒家的伦常道德并不像后世那么看重。
隋唐时期的社会婚姻生活中育一种常见现象,即寡妇再嫁,乃承北朝之遗风。隋文帝的女儿兰陵公主成为寡妇后,文帝为她挑选柳述而嫁之。文帝还要求曾做过北周宣帝皇后的长女改嫁,因她不从才作罢。更有甚者,公卿子孙,嫁卖父祖遗妾,恬不为怪。据《隋书·李谔传》:“谔见礼教调敝,公卿薨亡,其爱妾侍婢,子孙辄嫁卖之,遂成风俗。”李谔为此上书文帝,请求加以禁断。于是在开皇十六年(596)六月,“诏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但在炀帝即位后,针对这条诏令,“[刘]炫著论以为不可”,于是又被废除了。连皇帝命令都不足以纠正,可见寡妇改嫁风气之盛。到了唐代,寡妇改嫁也是很自由的。就拿公主为例来说,唐代一共有二百十一位公主,明确记载出嫁的有一百二十三位。其中再嫁的有二十四位: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中宗女二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八人,肃宗女二人。这其中还有三次嫁人的:高宗女一人,玄宗女一人,肃宗女一人。再拿官宦人家来说,柳公绰在唐代公卿士大夫间是讲家礼家法出了名的,凡本宗中姑姊妹侄有孤寡的,即使亲属关系已很疏远,他也必为她们择婿而嫁之。又宰相王缙的妻子李氏,“初为左丞韦济妻,济卒,奔缙,缙嬖之”。由此可见一般士庶百姓人家更不会以寡妇再嫁为羞耻之事。这说明隋唐时期不像后世那样用“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来严厉约束妇女,人们的婚姻生活比较开放。
在隋唐社会婚姻生活中,伴随改嫁之风气而盛行的是比较自由的离婚行为,又伴随离婚之行为而产生的是比较淡薄的贞节观念。在离婚行为中,由于男尊女卑,以男为主的封建观念作祟,有关婚姻的法律条文首先保护的是男子的权利,如《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中规定妻子若犯“七出”中的任何一条,丈夫就可离弃妻子。这“七出”是:“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从而使离婚的主动权掌握在丈夫手里。如有个低级官吏叫严灌夫,与慎氏结婚后十余年无子,便离弃了妻子。又如大臣李回秀的生母出身微贱,其妻崔氏曾喝斥奴婢,其母听见不高兴,李回秀便离弃了妻子。而更多的,往往是国丈夫喜新厌旧,妻子色衰、显贵另娶、父母不悦等原因,于是“七出”之条则成了离弃妻子的各种借口。这种现象多发生在上层社会。如《隋书·地理志》记述江南婚姻习俗说,“衣冠之人,多有数妇,暴面市廛,竞分铢以给其夫。及举孝廉,更要富者,前妻虽有积年之勤,子女盈室,犹见放逐,以避后人。”又如《隋书·张定和传》所记:“少贫贱”,后在平定南朝陈的战役中,“以功拜仪同,赐帛千匹,遂弃其妻”。又如《旧唐书,酷吏传》所载:为了攀附门第,“来俊臣弃故妻,逼娶太原王庆洗女”。而侯思止也要停妻,“奏请娶赵郡李自挹女”,以致惹恼了宰相李昭德。再如《旧唐书·李元素传》所载:贵臣李元素在任郎官时娶妻王氏,对她“甚礼重”。可到后来,他成了权贵时,“溺情仆妾,遂薄之”,就将王氏离弃了。还上表说:“妻王氏,札义殊乖,愿与离绝。”被萌廷查明真相后免了他的官职。但也育另外一面,即因隋唐时期封建礼教的束缚较松,广大妇女的地位较高,从而在离婚行为中,由于夫妇情志不合而协议离婚,以及因丈夫的行为不良而发生离异的现象非常普遍,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妇女的离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如《唐律疏议》规定可以要求离婚的条件:丈夫殴打妻家亲属,丈夫杀害妻家亲属,丈夫奸淫妻家女眷;丈夫卖妻为婢。还规定说:“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如进士张不疑先娶崔氏,因情感不协离婚后又娶颜氏。又如殿中侍御史李逢年的妻子虽是顶头上司御史中丞郑防的女儿,但因“情志不合”,还是离婚了。就连以传承儒家道统为己任的韩愈,其长女也是先嫁其门生李汉,离婚后又再嫁樊宗懿,并未受到阻难。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离婚事件是妻子主动提出的。如初唐时人刘寂妻子夏侯氏之父因病失明,夏侯氏便要求与丈夫离婚,回到娘家奉养老父。又如中唐时人杨志坚好学而家贫,妻子王氏要求与他离婚,地方长官颜真卿虽认为此举“伤败风教”,但还是给判了离婚。下面这个有趣的故事更能显示唐代人对待离婚的开明态度。《旧唐书·李林甫传》云:“[张]九龄与中书侍郎严挺之善。挺之初娶妻出之,妻乃嫁蔚州刺史王元琰。时王元琰坐赃,诏三司使推之,挺之救免其罪。玄宗察之,谓九龄曰:‘王元琰不无赃罪,严挺之嘱托所由辈有颜面。’九龄曰:‘此挺之前妻,乃已婚崔氏,不合有情。’玄宗曰:‘卿不知,虽离之,亦却有私。’”真可谓藕断丝连,虽与前妻离婚,不仅无恨意,还因故相救。至于民间对离婚的看法似乎更要开明些,这从敦煌发现的几份“放妻书”中可见一斑。离婚不但是双方情愿的,而且丈夫对寓婚后妻子的再嫁表示良好祝愿:“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相隔之后,更选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这一时期,人们既不以夫妻离婚为怪事,也不以寡妇改嫁为丑行,便形成了淡薄的贞节观念,出现了松弛的两性关系。同时,又在婚姻生活中产生了另一种现象,即两性关系的无节制放纵,导致无耻的婚外情泛滥,这明显地存在于贵族男女的婚姻生活当中。如太宗的女儿合浦公主,下嫁宰相房玄龄的儿子房遗爱,因要与和尚辩机私通,便选了两个女子给丈夫加以安抚。后辩机因罪处死,她又与和尚智勗、惠弘、道士李晃公开通奸。宰相许敬宗有位立为“继室”的爱妾,长子许昂却与她长期通奸。千金公主是高宗和武则天的姑母,她原先有个做小商贩的奸夫叫薛怀义,后被这位姑母主动推荐给侄媳妇武则天,成为内宠。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也主动将张昌宗推荐给其母做内宠,而张昌宗又引荐其弟张易之给武则天,但武则天还要“选美少年为左右奉宸供奉”。中宗皇后韦氏和妃子上官婉儿与大臣武三思私通,中宗还恬不为怪。杨贵妃原本是玄宗的儿子寿王李瑁的王妃,后来玄宗将这位儿媳妇夺为已有,宠幸无比。权臣李林甫与宰相裴光庭的夫人武氏私通。宰相杨国忠与其风流淫荡的同宗妹妹虢国夫人通奸,“颇为人知,不耻也”。如此糜烂的婚姻生活和荒淫的两性关系,在这一时期的权贵人家形成一股风气,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封建统治阶级腐朽的生活本质。
隋唐时期,在上层社会的婚姻生活当中,盛行一股嫉妒之风。当时王侯将相,贵族官宦人家的成年男子,在婚姻生活中,除正式妻予以外,还可拥有姬妾侍婢等女子。这样,丈夫一旦宠幸其他女子,就会使妻子或在感情上受到冷落,或在家庭生活中受到排挤,她们自然要产生出强烈的嫉妒情绪。这是作为家庭主妇的妻子的一种自卫心理反映,她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于是,她往往要把满腔愤恨发泄到被丈夫宠幸的女子身上,对她们进行种种的残酷迫害,这便是在畸形变态的嫉妒心理驱使下的报复行为。这样,就在隋唐时期产生了妒妇多的社会现象。如隋文帝的皇后独孤氏,“性尤妒忌,后宫莫敢进御”。文帝曾与一美色宫女偷偷欢会,她知道后,趁文帝上朝的时候,暗中杀了那个宫女,把文帝气得独自骑马,不择路径狂奔二十里而不止。她不但严防文帝本人接近其他女人,而且,要是“见诸王及朝士有妾孕者,必劝上斥之”。还有将嫉妒之气撒在丈夫身上而下毒的,如隋文帝的儿子秦王杨俊喜好女色,“妃崔氏性妒,甚不平之,遂于瓜中进毒。”使得丈夫落下病痛。到了唐代,类似之事也很多,妒妇中不仅有狠毒地残害侍妾的,也有不要命地对抗丈夫纳妾的,还有疯狂地持刀威吓歌妓的。据张《野朝佥载》卷二所载,正妻因嫉妒而虐待婢妾的手段既残酷又多样,有被割掉鼻子的,有被钉瞎双眼的,有被击破头脑的,又被杀死投入茅厕的,真是怵目惊心。著名宰相房玄龄的“夫人至妒,太宗将赐美人,屡辞不受,乃令皇后召夫人”,加以劝说,“夫人执心不回”,对太宗说:“妾宁妒而死。”太宗便拿一杯毒酒试她,其实盛的是醋,她接过酒杯,“一举便尽,无所留难。”使太宗大为吃惊。桂阳县令阮嵩的妻子阎氏“极妒”,阮嵩一次在大厅上宴会宾客,召女奴唱歌助兴,阎氏披头散发,光脚赤臂,“拔刀至席”,宾客、女奴都吓得狼狈而逃,阮嵩也吓得伏在床下。因此,当时就有人指出:“大历以前,士大夫妻多妒悍者,婢妾小不如意,辄印面。”其实,代宗大历以后,妒妇仍不少见。如德宗时杭州刺史房孺复,“娶台州刺史崔昭女,崔妒悍甚,一夕杖杀孺复侍儿二人,埋之雪中”。当时,竟有“优人”将“悍妒”故事编成娱乐节目来演唱。可见这真算是一代世风了。存在婚姻生活当中的妒妇现象,既是隋唐时期一夫一妻多媵妾制的产物,也是这一时期妇女用错误的方式反抗不平等婚姻制度的表现。
隋唐时期,在上层社会的婚姻生活当中,还有讲门第婚的风气,而一般的士庶百姓受此影响,形成了重视门当户对的婚姻习俗,但这一时期的门第婚也不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典型门第婚,是经过了一定的打击和限制后的残存余风。那时,士族高门虽贫困落魄,仍不屑与庶族通婚,连皇帝和掌权的寒门人士也以与士族通婚为荣,甚至士族女子与庶族结亲成婚要遭到弹劾。到了隋至唐初,其间虽经农民起义军的打击,许多士族被杀了,但仍留存不少,如太原王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清河与博陵崔氏,陇西与赵郡李氏,还是旧族高门,不与庶族通婚。士族势力的继续存在,对于隋唐皇朝的统一局面是不利的,为了强化封建集权制,有必要对其加以压抑,于是在婚姻方面采取措施,从实际权位和封建礼法上做了相应规定。吴兢《贞观政要》卷七《礼乐》:“贞观六年,太宗谓尚书左仆射房玄龄曰:‘比有山东崔、卢、李、郑四姓,虽累叶陵迟,犹恃其旧地,好自矜大,称为士大夫。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以多为贵,论数定约,同于市贾,甚损风俗,有素礼经,既轻重失宜,理须改革。’……[高]士廉等及进定氏族第等,遂以崔幹为第一等。太宗谓曰:‘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为其世代衰微,全无官宦,犹自云士大夫。婚姻之际,则多索财物。或才识庸下,而偃仰自高,贩鬻松槚,依托富贵,我不解人间何为重之?且士大夫有能立功,爵位崇重,善事君父,忠孝可称;或道义清素,学艺通博,此亦足为门户,可谓天下士大夫。今崔卢之属,唯矜远叶衣冠,宁比当朝之贵?公卿已下,何暇多输钱物,兼与他气势,向声背实,以得为荥。我今定氏族者,诚欲崇树今朝冠冕,何因崔幹犹为第一等,只看卿等不贵我官爵那!不论数代己前,只取今日官品、人才作等级,宜一量定,用为永则。’遂以崔幹为第三等。”《唐会要》卷八三《嫁娶》:高宗显庆四年十月下诏:“后魏陇西李室,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玄孙,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刘《隋唐嘉话》卷中:“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阳卢、荥阳郑、清河博凌二崔、陇西赵郡二李等七姓,恃其望族,耻与他姓为婚,乃禁其自姻娶,于是不敢复行婚礼,密装饰其女以送夫家。”经过这样自上而下的对士族门第的限制,收到一定成效,旧门第己不再像魏晋南北朝时期那么不可一世。但是,一方面是因为积习已深,难以彻底改变,仍有许多人愿与旧族为婚,“望族为时所尚,终不能禁,或载女窃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终不与异姓为婚”。另一方面是因为新的贵族形成,互通婚娶,又逐渐出现了新的门第婚。于是在婚姻上讲门当户对就成为一种长期的习俗,深入人们心中。所以在隋唐时期,通婚讲究门第仍是一种风气,还有许多事例可以证明。《隋书·元孝矩传》:“高祖重其门地,娶其女为房陵王妃。”《隋书·崔儦传》:“越国公杨素时方贵幸,重儦门第,为子玄纵娶其女为妻。聘礼甚厚。亲迎之始,公卿满座,素令骑迎偏。儦故敝其衣冠,骑驴而至。素推令上座。”《旧唐书·李敬玄传》:“前后三婚,皆山东士族。”《旧唐书·李日知传》:“诸子弟年才总角,皆结婚名族。”李肇《唐国史朴》卷上:宰相张说“好求山东婚姻”。《旧唐书·李彭年传》:“慕山东著姓为婚姻。”《新唐书·杜中立传》:“开成初,文宗欲以真源、临真二公主降士族,谓宰相曰:‘民间修昏姻,不计官品而上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耶?’诏宗正卿取世家予以闻。”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节 丧葬礼俗
隋唐时期,人们仍受传统的伦理思想和宗法观念的影响,非常重视人死后的吊丧礼仪和埋葬方式,整个丧葬活动的程序和内容都有等级分明、形式繁缛的显著特点。这其中的程序和内容既包括由朝廷礼法规定的,也包括由民间沿习成俗的,而且后代不少的丧葬习俗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丧葬礼制 丧葬之礼在隋唐时期仍被列为传统五札中的“凶礼”之首,是一种在社会上占着重要地位的札仪活动,具有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为此,隋唐统治者从封建的忠孝伦理观点出发,制定了一套繁琐的丧葬礼制。
隋庸时期,封建等级制度在丧葬礼制中有着明确而森严的体现,就拿人死了来说,只因死者生前在社会上的地位不同,身 份不同而规定的叫法就不同,以示尊卑有别。皇帝死了叫做崩,王侯死了叫做薨,这是沿袭周代的天子、诸侯之例。至于官员平民死了,唐朝规定:三品以上官员称为薨,五品以上官员称为卒,从六品以下官员到庶民百姓称为死。隋朝对臣民之死,从丧葬礼仪的各个方面都制定出严格的制度,以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和统治阶级的特权。《隋书·礼仪志》云:“其丧纪,上自王公,下逮庶人,著令皆有定制,无相差越。正一品薨,则鸿胪卿监护丧事,司仪令示礼制。二品己上,则鸿胪丞监护,司仪丞示礼制。五品已上薨、卒,及三品已上有期亲已上丧,并掌仪一人示礼制。官人在职丧,听敛以朝服,有封者,敛以冕服,未有官者,白帖单衣。妇人有官品者,亦以其服敛。棺内不得置金银珠玉。诸重,一品悬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已下二。车,三品已上油幰,朱丝络网,施襈,两箱画龙,幰竿诸末垂六旒苏。七品已上油幰,施襈,俩箱画云气,垂四旒苏。八品已下,达于遮人,鳖甲车,无幰襈旒苏画饰。执绋,一品五十人,三品己上四十人,四品三十人,并布帻布深衣。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铎、六翣。五品已上二引、二披、四铎、四翣。九品已上二铎、二翣。四品已上用方相,七品已上用魌头。在京师葬者,去城七里外。三品已上立碑,螭首龟跌。跌上高不得过九尺。七品已上立碣,高四尺。圭首方趺。若隐沦道素,孝义著闻者,虽无爵,奏,听立碣。”到了唐代,在此基础上不仅又作了更细的规定,而且在制度上还增加了新的内容。例如通过坟墓的大小高低以区分死者尊卑贵贱的身份,使人能一目了然,以充分体现出封建社会等级的森严,更加有利于封建政治权利的巩固。唐朝统治者对坟墓作了等级分明、规格严密的规定,官爵越高,基地越大,坟头越高。在玄宗开元以前,一品官员的墓地方圆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官员的墓地方圆八十步,坟高一丈六尺;三品官员的墓地方圆七十步,坟高一丈四尺;四品官员的墓地方圆六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五品官员的墓地方圆五十步,坟高一丈;六品以下官员的墓地方圆二十步,坟高八尺;庶民的墓地方圆无步数,坟高仅四尺。至开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本着所谓“古之送终,所尚乎俭”的原则,针对这个规定作了些调整,“令于旧数内递减”,五品以上官员的墓地备减二十步,六品以下官员的墓地减五步,而规定庶民的墓地方圆七步。三品以上官员的坟高各减二尺,四品、五品及六品以下官员的坟高各减一尺。但据《旧唐书·郭子仪传》:“旧令一品坟高丈八,而诏特加十尺。”郭子仪生前曾官居一品,死于德宗建中二年(781)。这里既说是在旧制规定的“坟高丈八”的基础上“特加十尺”,可见此次递减之令并未得以执行。否则,应该说是在坟高丈六的基础上再加十尺。又例如在墓中可以陪藏多少件明器,也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在玄宗开元以前,规定官员三品以上可用明器九十件,五品以上可用明器七十件,九品以上可用明器四十件,而庶民没有规定具体数目。至开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敕令规定,在原来的数目内依次递减为七十件、四十件和二十件,并规定庶民限用十五件。但是,宪宗元和六年十二月的“条流文武官及庶人丧葬”,武宗会昌元年十一月的“御史台奏请条流京城文武百寮及庶人丧葬事”,所规定死者享用明器的件数基本上和开元二十九年以前的相同,只是对个别品官用明器的件数略作了增减。可见此次有关明器的递减之令仍是一纸虚文。
为了体现出皇帝生前至高无上的尊贵和权位,隋唐时期的帝王坟墓都规模宏大,属于最高等级,自非臣民敢比。并且因其墓地之大、坟头之高如同山陵,而尊称为“陵”或“山陵”。尤其唐代自太宗以下诸帝,干脆依山为陵,更显高大,以象征皇权的无上尊崇。
为死者服丧是古代丧葬礼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一定的制度,不仅形式繁多,而且等级分明。据《新唐书·礼乐志》,这一时期人们服丧仍沿袭传统的“五服之制”,即服丧时所穿戴的丧服,由重至轻,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样五个等级,针对服丧者与死者的关系因亲疏远近不同而有着严格的要求。斩衰是最重的丧服,就是指男子为父亲、父亲为长子、妻妾为丈夫、未嫁女子为父亲服丧,期限为三年。齐衰是低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又分为三等:就是指子女在父亲已去世后为母亲、母亲为长子服丧,期限为三年;子女在父亲尚在世时为母亲、丈夫为妻子、男子为伯父伯母叔父叔母、男子为兄弟等、已嫁女子为母亲、媳妇为公婆等、孙男孙女为祖父祖母服丧,期限为一年:男子为曾祖父曾祖母等服丧,期限为三个月。大功是低于齐衰的第三等丧服,就是指男子为已嫁姐妹和姑母、男子为堂兄弟和未嫁堂姐妹等、女子为丈夫的祖父祖母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和兄弟等,女子为娘家兄弟侄子等服丧,期限为九个月。小功是低于大功的第四等丧服,就是男子为从祖父从祖母、男子为堂伯父堂伯母堂叔父堂叔母、男子为从祖兄弟、男子为外祖父外祖母等,女子为丈夫的姑母姐妹娣妇姒妇等服丧,期限为五个月。缌麻是低于小功的第五等丧服,就是指男子为族曾祖父族曾祖母,族 祖父族祖母、族父族母、族兄弟、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岳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孙等服丧,期限为三个月。这些是完全符合封建宗法等级原则的,显示出封建伦理观念的父系母系有别、亲疏有别、男女有别、嫡庶有别的不平等特点。
当时规定,皇帝死后,全国臣民要于一定时间内为之“服丧”。而顺宗的庄宪皇后还临终“遗令”“天下吏民”不得婚嫁、饮食酒肉等,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丧葬习俗 在隋唐时期的丧葬习俗中,最为盛行不衰的莫过于厚葬了。当时上至帝王公卿,下至平民百姓,对厚葬似乎情有独钟,相率成风。
隋朝曾有规定,死者的“棺内不得置金银珠玉”。可见既要发出此种禁令,当因厚葬成风而不得不然。到了唐代,更为严重。“王公百官,竞为厚葬,偶人象马,雕饰如玉,徒以炫耀路人,本不因心致礼。更相扇动,破产倾资,风俗流行,下兼士庶”。“近代以来,共行奢靡,递相仿效,浸成风俗,既竭家产,多至凋敝”。同时与厚葬相应成风的是送丧祭奠之隆盛,“应百姓厚葬及于道途盛陈祭奠兼设音乐等,闾里编甿,罕知教义,生无孝养可纪,没以厚葬相矜,器仗僭差,祭奠奢靡,仍以音乐荣其送终,或结社相资,或息利自办,生产储蓄,为之皆空,习以为常,不敢自废。”据《旧唐书·李义府传》:宰相李义府改葬其祖父时,三原县令李孝节私自征发民夫车牛,日夜运土营建坟墓。同时,高陵、栋阳、富乎、云阳、华原、同官、泾阳等七县也都征派民夫车牛赴役,而高陵县令竟劳死在墓地。随葬物品,穷极奢侈。送丧车马,奠祭摆设,“自灞桥属于三原,七十里间,相继不绝”。又《旧唐书·李光进传》载:武将李光进葬埋其母时,“将相致祭者凡四十四幄,穷极奢靡”。至于一般士庶百姓,在操办丧事上也是尽其所能。如那些无官爵的“商贾富人”,因为厚葬太过,以致由皇帝亲自下令来捉拿查办。宰相宋璟等大臣曾针对丧葬中的攀比之风指出:“比来著夷等辈及城市间人,递以奢靡相高”。可见,连居住在中原地区的少数民族都沾染上了厚葬的习气。
在厚葬之风盛行时,也不乏有识之士的极力反对,以致引起了最高统治者的重视,曾也多次下令禁止厚葬。太宗贞观十七年三月,下令禁止丧葬之事违犯令式。玄宗开元二十九年正月,下令“禁厚葬”。代宗大历七年六月,下诏诫示天下要“薄葬”。
但是,终唐一代,厚葬之风屡禁不止。原因何在?在于上行下效。像比较开明的君主唐太宗,虽也一再批评“以厚葬为奉终,以高坟为行孝”的错误观念,并以自己预先营建的昭陵为例来教导臣下,提倡丧事“务从俭约”,要求坟墓“容棺而已”。但是,言教明而身教昧。如高祖临终遗诏:“园陵制度,务从俭约。”可太宗却诏令营造高祖之陵,“务从隆厚”。虞世南为此接连上疏劝谏,都不听从。后在公卿大臣的一再奏请下,这才有所“减省”。又据《新五代史·温韬传》载,温韬这个“劫陵贼”,曾专门组织人力盗掘“唐诸陵”,其中就掘开了太宗的昭陵,发现地下宫室闳丽,不异人间。除藏有金宝外,最显眼的是石床上摆着的石函,里面有铁匣,悉藏前代图书,而最为珍贵的钟繇、王羲之书法遗作,仍纸墨如新。不仅用金银珍宝,而且用稀世珍品随葬如此言行不一,岂能纠风正俗。结果,厚葬的风气不仅在唐朝久禁而不能止,且远及于后世,成为与封建时代相终始的顽习。
唐代的丧葬礼俗中,寒食节扫墓是一个很重要的习俗,而且它的发展形成也很曲折有趣。寒食节扫墓原本是民间习俗,早已盛行,但因礼法条文无此规定,放不为封建统治者所承认,还要加以禁止。《唐会要》卷二三《寒食拜埽》:“龙朔二年(663)四月十五日诏:‘……或寒食上墓,复为欢乐,坐对松惯,曾无戚容,既玷风猷,并宜禁断。’”但作为一种社会风尚,不仅非一纸令文所能禁断,而且越来越盛。所以,面对实际情况,统治者尽管还认为寒食扫墓,“礼经无文”,可相沿成俗已久,于是不得不予以认可,允许士庶百姓在寒食节上墓拜扫,还索性将其列入“五札”,玄宗开元二十年五月下诏:“寒食上墓,宜编入五礼,永为恒式。”自此以后,就像柳宗无所记述的:“近世礼重拜扫”,“每逢寒食……田野道路,士女遍满,皂隶佣丐,皆得上父母丘墓焉”。扫墓竟成了当时最重要的礼俗习尚之一。这一民间习俗还由下至上地影响到官宦阶层,以致在德宗时产生了京城官员因寒食扫墓而“多旷废职事”的现象,于是,再次面对实际情况,宪宗以后几朝都有诏令,允许“朝官寒食拜扫”,“有墓茔域在城外并京畿年者,任往拜扫”,可在假日内往还,如在外地州县者也可奏情扫墓。白居易《寒食野望吟》诗就是描写寒食扫墓的:“丘墟郭门外,寒食谁家哭。风吹旷野纸钱飞,古墓累累春草绿。棠梨花映白杨树,尽是死生别离处。冥寞重泉哭不闻,萧萧暮雨人归去。”反映出一派扫墓时的悲伤情形,已没了奏乐欢饮的场面。扫墓活动有着纪念先祖、教育后人的积极意义,所以,这一习俗相沿至今。
在隋唐时期发展起来的丧葬习俗中,有不少是具有浓厚的迷信色彩的,如烧纸钱就是其中之一。最初,烧纸钱只是民间的一种习俗,后来日渐影响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新唐书·王玙传》载:“汉以来葬丧皆有瘗钱,后世里俗稍以纸寓钱为鬼事。”《封氏闻见记》卷六《纸钱》载:“其纸钱,魏晋以来始有其事。今自王公逮于匹遮通行之矣。”而且,最初也只是在葬埋死者时用它,后来范围扩大,在各种祭祀活动中都用它。《封氏闻见记·纸钱》说:“今代送葬为凿纸钱,积钱为山,盛加雕饰,异以引柩。”可知在送葬时也使用纸钱。又据《旧唐书·王玙传》说:“玙专以祀事希幸,每行祠祷,或焚纸钱,祷祈福祐。”可知在官方祈祷礼仪中也用上了纸钱。再观张籍《北邙行》诗中句意:“寒食家家送纸钱,乌鸢作窠衔上树”,可见人们在寒食扫墓的祭祖活动中也使用纸钱。
第四节 祭祀礼乐
古时有组织的大型乐舞演出,往往是在统治者举行祭祀天地、祭拜宗庙、求神析雨及重大朝会等礼仪活动中进行的。这些活动则大都属于“礼”的方面,而“礼”的内容却主要是对社会秩序作出具体规定,自然而然,乐舞也就被纳入“札”的范围。虽常常“礼乐”并提,而实际上“礼”为主导,“乐”是从属,故乐舞的娱乐性相对地较小,主要意义是为“礼’服务。同时又因为这些活动象征着统治地位,所以统治者总是以加强“制礼作乐”来巩固其统治权利,而一旦“礼崩乐坏”,则表示其统治权威衰弱了,可见乐舞有着较强的政治性。因此,隋唐时期,把具有正统性质的祭把礼乐称为“正乐”或“雅乐”,并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隋书·百官志》载,“太常,掌陵庙群祀、礼乐仪制、天文术数衣冠之属。”专管乐舞演出的“清商”、“太乐”二署就隶属于它。《旧唐书·职官志》:太常寺的属官“太乐令,调合钟律,以供邦国之祭祀享宴”。
隋朝开始整理雅乐时,颜之推曾上奏请用南朝梁旧乐,但隋文帝认为那是亡国之音而未采纳,并要求通晓音律的人士详议“正乐”。由于战乱的时间长,雅乐散失,不易考求,用了七年时间仅考出一个音律问题。当时何妥为迎奉文帝而奏说:“黄钟者,以象人君之德。”文帝听了演奏很高兴,这才采纳了他的意见,只采用黄钟一宫。文帝开皇九年灭陈之后,获得南朝宋、齐旧乐,认为史传相承,合乎古法,可以当作“正乐”。当时演奏雅乐所使用的多是钟、鼓等打击乐器,歌词则多仿古代诗句。
唐初雅乐,因隋旧制。至高祖武德九年正月,才命租孝孙考正雅乐。“孝孙以陈、梁旧乐杂用吴、楚之音,周、齐旧乐多涉胡戎之伎,于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乐。”他所制定的十二和之乐,共有三十二曲,八十四调,在举行祭祀园丘、方泽、祖宗、天神、地祇及驱鬼、除邪等礼仪活动中分别使用。后再经张文收的一番改革,“然后乐教大备”。
隋唐时期,朝廷常举行各种祭仪,其中像祭奠天地、宗庙、社稷等,是要显示出皇权的尊严,皇家的气派,礼仪隆重,规模盛大。所以,与之相配合的礼乐歌舞,其表演场面自然也要庄重宏伟。仅以一种“大滩之礼”观之,即可窥其盛况之一斑。据《新唐书·礼乐志》记载,每年除夕之夜,唐宫廷中都要举行“大傩之礼”,即一种驱除魔鬼邪神的宗教礼仪乐舞,人数众多,气势磅礴,十分壮观。有“工人二十二人”,其中一人扮方相氏,作为驱鬼的头目,头戴假面,黄金四目,身蒙熊皮,上穿黑衣,下着红裳,执戈扬盾,大声诵咒语,高声唱祷歌,做出驱赶魔鬼的架式。这时,有十二岁至十六岁的男童扮作驱鬼的“侲子”,戴假面,穿红布裤褶,每二十四人为一队,高声应和着。又有“执事”十二人,披红发,穿红衣,执麻鞭,高呼各路神灵快来吞食魔鬼。还有“唱帅”、“巫师”、“鼓吹令”、“太卜令”等,“各监所部”。于是组成一支声势浩荡的驱鬼大军,“以逐恶鬼于禁中”。——面拼命击鼓吹角,一面使劲歌唱舞蹈,再加上那奇怪的服装和狰狞的扮相,颇能显出阴森恐怖气氛。这种形式的驱鬼乐舞在唐代民间也流行,不过和宫廷中的“大傩之礼”不尽相同,更多的表现出游戏娱乐的色彩。就像孟郊在《弦歌行》诗中所描写的:“驱傩击鼓吹长笛,瘦鬼染面惟齿白。暗中崒崒拽茅鞭,保足朱裈行戚戚,相顾笑声冲庭燎,桃弧射矢时独叫。”人们在击鼓吹笛,歌唱跳舞,驱赶着假想之鬼,等彼此一看到那奇形怪状的假面,却不禁放声大笑,顿时失去了神秘的气氛。除此之外,在唐代民间还流传着其他祭祀乐舞风俗,如巫术活动中的乐舞,也逐渐淡化了宗教性的神秘气氛,增强了群众性的娱乐趣味。甚至还有军士参与此项活动,使娱神表演不为职业性女巫所专断了。这些部在唐人诗作中有所反映。“荆巫脉脉传神语,野老娑娑起醉颜。日落风生庙门外,几人连蹋竹歌还。”“女巫箫鼓走乡村”,描写了当时江南地区的情况。“婆娑依里社,箫鼓赛田神……女巫纷屡舞,罗袜自生尘。”写了当时西北地区的情形。“健儿击鼓吹羌笛,共赛城东越骑神。”描写了边地兵士们奏乐祀神的情景。另外,因为经常发生天旱,所以当时用祭祀乐舞来求神祈雨的风俗也很盛,通行于官府与民间。一旦旱情严重时,朝廷也举行祈雨仪式,演出祭祀乐舞。张九龄《奉和圣制烛龙斋祭》:“群灵鼓舞”,李约《观祈雨》:“箫管迎龙水庙前”,裴谞《储潭庙》:“老农老圃望天语,储潭之神可致雨……女巫纷纷堂下儛,色似授兮意似与”,这些诗句都描写了祀神求雨活动中的乐舞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