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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 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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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匡胤即位之后,在政治、军事和财政经济诸方面的立法都贯串着一个总的原则: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

一 宋太祖、太宗的创法立制和宋朝家法的形成

当赵匡胤夺取到政权之日,他所接收的实际上只是一个烂摊子。 就这个政权本身来说,所继承的是5个短命王朝,即在53年的时间内,改换了5个朝代和8个姓氏的13个君主。如何能免于再成为第6代的短命王朝,这是他处心积虑想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问题。

北宋政权处于中原的开封,所统辖的领土还很狭小,而中原地区之外,在北边,不但有强大的契丹(辽),在太原还有一个在契丹卵翼之下的北汉;在长江流域的上下游及其附近,则有在四川的后蜀、江陵的南平、湖南的楚、杭州的吴越、金陵的南唐;还有在广东的南汉、福建的闽。这些割据政权的出现,是唐代后期以来“藩镇割据”局面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地区物产丰富,而这些政权的军事实力却都不够强大。赵匡胤曾经随从周世宗出师征辽,虽也收复了石敬瑭割让给辽的十六州中瀛、莫二州,但这二州并不是以武力攻取到的,而是二州守臣望风迎降的。如再前进去攻打幽州,则须打硬仗。恰巧这时周世宗因病班师,征辽之役便告终结。但赵匡胤却因此认识到“当今劲敌唯在契丹”,所以在他夺得政权后就对契丹采取守势,而集中力量去消灭南方的几个割据政权。在他在位的17年内,除在太原的北汉是宋太宗即位后于879年把它灭掉的以外,黄河流域以南的诸州郡已都归入宋政权的统治之下了。

因为在夺取政权之初,对内部的篡夺成风的局势必须刹住,对外部的分崩离析局面也必须加以结束,而且还要防范其重演。所以, 赵匡胤即位之后,在政治、军事和财政经济诸方面的立法都贯串着一个总的原则: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

宋太宗以阴谋取代了他哥哥的皇位之后,第二天就在一道大赦天下的诏书中说: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意即制定一些条条框框,把人们的手脚加以束缚,并使之互相牵制和制约),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这几句话,可以说是最确切地概括了宋太祖在位的17年内所有政治、军事设施的微妙用意,亦即其精神实质。诏中“谨当遵承,不敢逾越”之语,并不表明宋太宗对其令兄也要做一个“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的人,而是他也体会到“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实在是巩固政权最可取的一个法宝。所以,他不但继承了这一法宝,而且还从各个方面加以发展。

牵制作用的充分利用,首先表现在中央政府的组织方面。 鉴于唐末五代以来,政权屡经更易的原因,在于操实权的武将和藩臣。而赵匡胤在掌握军事实权之后,很快即得以黄袍加身,更主要是由于他与一些军事首脑人物,如石守信、高怀德等人,结为十兄弟,从而得到他们的助力之故。十兄弟中人,既有拥立之功,也有可能对赵匡胤其人并不真诚拥护,若然,就随时可能发生黄袍加于其他人身上的事。所以,在建隆初元,赵匡胤即收夺了高级将领的兵权(世间盛传的“杯酒释兵权”那一戏剧性事件则是查无实据的),取消了殿前都副点检的职称,而分别设置了殿前司、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即所谓“三衙”。名义上是由枢密院而实际是由皇帝直接统领。

石守信、王审琦、高怀德等人都是十兄弟中人,所以成为解除兵权的主要对象。而后来消灭南方诸割据政权时,所用的统兵将帅如曹彬、潘美等则皆为后起人物。

宰相权大也常常威胁到政权的稳定,五代虽无此事例,而历代所发生的这类事件却不少。所以,从宋初开始,就对相权加以分割。 前代的宰相,号称“事无不统”,北宋初年则设置了枢密使,以使宰相不能掌管军政,枢密院与宰相府对称二府。设置三司,号为计省,三司使则号为计相。以使宰相不能过问财政。

宰相的职权被缩小,又都是用一些文人充当,因而其对国家大事所能起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涑水记闻》卷三载一事云:

太祖时赵韩王普为宰相,车驾因出,忽幸其第。时两浙王钱俶方遣使致书及海物十瓶于韩王,置在庑下。会车驾至,仓卒出迎,不及屏也。上顾见,问何物,韩王以实对,上日:“此海物必佳。”即命启之,皆满贮瓜子金也。韩王惶恐,顿首谢日:“未发书,实不知。”上笑曰:“但取之,无虑。彼谓国家事皆由汝书生耳。”因命韩王笑而受之。韩王东京宅,皆用此金所修也。(富公云)

太祖口中所说“彼谓国家事皆由汝书生耳”这句话,不正可反映出,他并不把国家大事的决策之权交与宰辅们吗!

设置枢密使的用意,也不专在于分宰相之权,而且是用以与带兵的大将起互相牵制的作用:枢密使有制令之权而无握兵之重,大将有握兵之重而无制令之权。

到宋太宗时,不但把枢密院的制令之权归于皇帝,而且对带兵出征作战的大将,实行“将从中御”的办法,对大将在前线上的举动也加以限制。这也成为宋朝的一条家法,从而造成了极严重的后果。因为,战争前线最主要的问题,是要统兵将帅有主动权,能灵活机动;困住了前线将帅在指挥上的因时因地制宜之权,那就等于把主动权交于敌方了。因为在其时信息的传递太慢,对战争是无法遥控的。

为了使割据局势不重演,便把州郡长官的权力也大大收缩,正如朱熹所说:

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遂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为了束缚文武臣僚的手脚,不使其喜事兴功,而只能循规蹈矩,还有另外的一些相应的传统做法——亦即家法,那就是:不任官而任吏,不任人而任法。 叶适的《水心别集(十)始议二》有云:

国家因唐、五季之极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而威柄最为不分。……故人才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指辽、金),是一代之法度有以使之矣。

当时的宰相,从太祖、太宗时的赵普,到真宗时的李沆,即都以不生事为原则。《邵氏闻见录》谓赵普于厅事座屏后置二大瓮,凡有人投利害文字,皆置其中,满即焚于通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六载李沆“自言:居重位,实无补万分,唯四方言利事者未尝一施行,聊以此报国尔。朝廷防制,纤悉备具,或徇所陈请,妄有更张,即所伤多矣”。王旦“为相,务行故事,慎所改作”。于是而造成了王安石所说的那样一些弊端:

本朝累世因任末俗之弊……一切因任自然之理势,而精神之运有所不加。

第一个对这样束缚手脚的条条框框提出反对意见的是寇准。《宋史·寇准传》载:

准在相位,用人不以次,同列颇不悦。他日,又除官,同列目吏持《例簿》以进,准曰:“宰相所以进贤退不肖也,若用《例》,一吏职尔!”

章如愚于《山堂考索》续集卷三九《宋朝堂除及资格条》也载:

寇忠愍议擢指挥使,吏以《例籍》进,公曰:“用一牙官,尚须检《例》,安用我辈!”

就此二事,便足以看出 寇准是一个真正具有宰相识见的人。 然而也正因如此,使他不可能久居相位,因其背离宋朝的家法了。所以即使不因王钦若的“孤注一掷”的谮言,他也不会久于其位的。这次罢相之后,宋真宗还向新拜相的王旦说:“寇准多许人官,以为己恩。俟行,当深戒之。”从另一方面看,这几句话也正是反映出寇准敢于任责的精神。

澶渊之盟,史书所载多不符实。寇准之迫使宋真宗亲征,似过于孟浪,叶适亦谓寇准在其《论澶渊事宜》中并未提出有把握的办法,只不过说到需要时便急调某某军护驾而已。但在当时情况下,非出此策,则只有逃避,如真迁都,那就有可能助长辽军威风,将如后来宋高宗南迁时一样了。

在这次罢相后的十多年内,即在真宗去世以前,寇准又曾两次入朝做宰辅,但也全未久于其任,少则数月,多则一年,即又被罢免。当他在天禧三年(1019年)第三次进入政府时,“时真宗得风疾,刘太后预政于内,准请间曰:‘皇太子人所属望,愿陛下思宗庙之重,传以神器,择方正大臣为羽翼。丁谓、钱惟演佞人也,不可以辅少主。’帝然之。准密令翰林学士杨亿草表,请太子监国,且欲援亿辅政。已而谋泄,罢为太子太傅,封莱国公”。建议真宗禅位的事虽因“谋泄”而失败,寇准也因此而又被罢斥,但他敢于提这样的建议,说明他具有出众的胆识,是敢于以天下之重为己任的人。只可惜这样的作风与宋朝的家法大相背戾,所以注定要失败。

当宋真宗有一次要用寇准为当政大臣时,有人以为寇准的作风与其他大臣截然不同,便请问所以要用寇准之故,真宗回答说,要使一些意见不同、作风不同的人共谋朝政,他们互相之间便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这表明 宋真宗是在恪守家法,要使大臣们彼此间互相制约。 宋神宗用王安石为宰相,要他实行其变法的主张,同时却还想把反对变法最力的司马光提升为枢密副使,司马光虽未肯就职,而保守派的文彦博却继续做了多年的枢密使,还把另一个一直反对新法的冯京用为枢密副使和参知政事。尽管宋神宗始终不曾吐露其用意所在,其不欲使王安石独断专行,要安置一些人对他进行牵制,则是显然可见的。从而可知,充分利用臣僚间的牵制作用这一道家法,宋朝的皇帝们大多是在奉行不替的。

宋太祖还曾非常郑重地把募兵制度宣告为他的一大传家法宝,希望他的继承者也要继续奉行不变。

募兵制度本是从唐代后期以来逐渐形成的,并非北宋政权所创建。但宋太祖对于这一制度却别有会心,特加赞赏,一定要把它确定为不可改变的制度。北宋末年的晁说之曾在其《元符三年应诏封事》中追述这一事实说:

臣窃闻太祖既得天下,使赵普等二三大臣陈当今之大事可以为百代之利者。普等屡为言,太祖俾“更思其上者”。普等毕思虑,无以言,乃请于太祖。太祖为言:“可以利百代者,唯养兵也:方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而变生,则有叛兵而无叛民。”普等顿首曰:“此圣略非臣下所能及!”

这番对话反映出来,宋太祖之所以要把募兵制度作为传家法宝,是因为,通过施行这一制度,可以把军人与民众截然分割开来,使二者可以不至互相影响,协同动作。但施行后所产生的流弊,却绝非太祖始料之所能及。为充分利用这一制度,宋政府凡遇有水旱之灾的年份和地区,即在其时其地大量招募(有时甚至是强制)灾民入伍当兵,供其衣食,以免他们集聚于山林川泽之中,成为反抗政府的一支力量。然沿用未久即弊端丛生:招募不已,员额日增,老弱掺杂,训练全废,已全非英勇善战的劲旅。建国80年后,军人数量已达140余万,成为国家财政的极大负担,使北宋政权日益陷入积贫积弱的困境。

二 庆历新政与王安石的变法

(一)庆历新政

宋仁宗在位,首尾共为42年(1022—1063),正居于北宋一代的正中间。庆历共8年(1041—1048),又正居于仁宗统治的正中间。在这期间,国境之内已经发生了许多次农民起义和兵变事件,西夏又与辽互相配合,对北宋构成了极严重的威胁。辽于1042年遣使来求关南之地(即瀛、莫二州),使得北宋朝廷一度陷于张皇失措的情况下,结果派富弼出使,以增加岁币20万(绢10万匹、银10万两),而告结束。

王安石在嘉祐四年(1059年)所上《万言书》中所说的,“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的窘态,在这时已经毕露。这使得宋仁宗也深感内外交迫的严重性,便把当时深孚众望的范仲淹、韩琦、富弼、欧阳修等人召入政府,责成他们有所更张以“兴致太平”。

朱熹曾说:“太宗时,一时人多尚《文中子》,盖见朝廷事不振,而《文中子》之书颇说治道故也,然不得其要。范文正公虽有欲为之志,然也粗,不精密,失照管处多。”

又说:“吕夷简最是个无能底人。……其所引援皆是半间不界无状之人,弄得天下之事日入于昏乱。及一旦不奈元昊何,遂尽挨与范文正公。若非范文正公,则西方之事决定弄得郎当,无如之何矣。”

又说:“本朝自李文靖公、王文正公当国以来,庙论主子安静,凡有建明,便以生事归之,驯至后来天下弊事极多。……且如仁宗朝是甚次第时节,国势却如此缓弱,事多不理。”

范仲淹在接奉手诏之后,奏进了一道《答手诏条陈十事疏》,其首段有云:

我国家革五代之乱,富有四海,垂八十年,纲纪制度,日削月侵。官壅于下,民困于外,夷狄骄盛,寇盗横炽,不可不更张以救之。然则欲正其末,必端其本,欲清其流,必澄其源。

其下他就把他所认为可以“端本澄源”的,列举了十事:

一曰明黜陟,二曰抑侥倖,三曰精贡举,四曰择官长,五曰均公田,六曰厚农桑,七曰修武备,八曰减徭役,九曰覃恩信,十曰重命令。

其中的前五项,全是关于澄清和改善吏治的问题。大概范仲淹认为,通过这样五项措施,就可以培育和选拔出贤明能干的官吏,能爱惜百姓,均其徭役,宽其赋敛,使百姓各获安宁,便不至于再爆发反抗斗争。

正是吏治的问题,才是既得权势、地位的阶层最切身的问题,必然会遇到极大阻力。 而在这几项政令发布推行之后,果然就遇到了。反对者造谣中伤,谤议日甚,最后便说范、韩、富、欧阳等人结为朋党,构成了宋朝的皇帝最不能容忍的罪行。于是,在庆历四年的下半年,他们都被排斥出政府,推行不及一年的新政随之而一一宣告废罢。

单从表面现象看,庆历新政的失败,似乎并非由于抵触了宋朝的某种家法之故,细加推考,却也不然。

宋太祖在夺得政权的第三年(963年),即曾下诏说:“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这是针对自唐以来在进士考试中每每发生门生座主结为派系的情况而发的。而如前节所引述,宋真宗也曾发表过要使大臣们彼此“议论相搅”,则各自“不敢为非”的意见。这都说明, 宋朝的最高统治者所最害怕的,是在朝的大臣之间或大臣和一般士大夫之间结合成派系或朋党,以致成为中央集权的一个分割力量。 他们要把互相牵制的作用也充分运用在高级官僚的人际关系之中。所以,这实际上也是从宋初以来逐渐形成的一道家法。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三月癸未,在下诏令“百官转对极言时政阙失如旧仪”时,仁宗就曾嘱咐辅臣说:“所下诏,宜增朋党之戒。”反映他对于朋党具有何等高的警惕性。

范仲淹、韩琦于庆历三年进入北宋中央政府,并受命出谋献策以“兴致太平”之后,他们和富弼、欧阳修等人,几乎可以说是同心协力,和衷共济,有时且还互相推崇。这自然容易招致朋党之讥,而事实上也确已发生了这样的讥议。范、韩、欧阳诸人,对此不但不稍加避忌却反而对之直认不讳。欧阳修甚至还特地写了一篇《朋党论》,极力论证只有君子才能结为朋党,小人则皆以利相结,“利尽则交疏”,是不会结为朋党的。这就更授予反对派以口实和把柄。于是而“谤议寖兴,朋党之论滋不可解”,迫使韩、范、富、欧阳最终不能不离开北宋中央政府。所以, 导致庆历新政失败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也在于它抵触了宋朝的家法。

(二)王安石变法

治平四年(1067年)宋英宗逝世,宋神宗以18岁的少年继承帝位。他急于求治,向往出现国富兵强局势。他起用富弼重登相位。却不料富弼的官僚积习已极深重,他不但劝说神宗20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而且“惑道家全神养气之言,徇曲士忘名忌满之节,不以天下之重易其爱身,不以万务之急妨其养性”。“屡以旧疾谒告,入则随众循旧,不欲有为;退则谢客杜门,罕通人事”,“恤己深于恤物,忧疾过于忧邦”。这种作风当然要使神宗大为失望。而这时的王安石却正以其政治主张和个人操行而深孚众望,大家都以为“介甫不起则已,起则太平可立致,生民必被其泽”。 熙宁二年(1069年)神宗便擢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

王安石曾在嘉祐四年(1059年)上了一封《万言书》给宋仁宗,力陈北宋王朝所奉行的传统政策,全已不能适应当时“所遭之变”和“所遇之势”,因而造成了“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的艰危处境。他认为,必须把这些旧的法度(即太祖、太宗所制定的法度)加以“改易更革”,使其能适应现实局势,才能把危机扭转过来。

做了参知政事的王安石,要把他的变法理想逐步实现。 他向神宗面陈:“变风俗,立法度”和“奖用功实”乃是当前国家大政的当务之急。然而变法必然要遭受到官绅豪强享有特权阶层的强烈反抗。为事先做好应战的精神准备,他又向宋神宗明确提出:“陛下方以道胜流俗,与战无异。今稍自却,即坐为流俗所胜矣。”这几句话,也表明了他自己勇往直前、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态度和信念。而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三原则,就是王安石为迎接这场战斗而提出的用以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的战斗原则。 在整个变法过程中,这三个原则对扫除思想障碍,打退守旧派人物的进攻,起了很大的作用。

关于“天变不足畏”——当王安石变法之始,官绅豪强大地主阶层的代言人,顽固保守的官僚士大夫们,就全都拿“天变”来吓唬宋神宗,妄图以此阻挠变法工作的进行。例如,当宰相富弼听到王安石有“灾异非人事所致”的议论时,立即说这是“奸臣”的“邪说”,并且说:“人君所畏唯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去乱亡无几矣!”他还为此而专向宋神宗建议说,方今“诸处地动,灾异,宜且安静”。御史中丞吕诲也在熙宁二年六月专为弹劾王安石而上疏说:“臣究安石之迹,固无远略,唯务改作,立异于人。……今方天灾屡见,人情未和,唯在澄清,不宜挠浊。如安石久居庙堂,必无安静之理。”

面对着守旧派假借“天变”来破坏新法的阴谋,王安石一而再、再而三地阐明他的“天变不足畏”的观点,用作反击守旧派的锐利武器。他一则说:“天上的日月星辰阴阳之气,地上的山川丘陵万物之形,其变化规律都是可以通过钻研、根据数据而加以掌握的。”再则说:“天地与人,了不相关,薄蚀、震摇,皆有常数,不足畏异。”熙宁八年(1075年)冬天,守旧派又借彗星的出现攻击新法时,王安石斩钉截铁地说道:“天文之变无穷,人事之变无已,上下傅会,或远或近,岂无偶合?此其所以不足信也。”又一次把守旧派的恶意叫嚣镇压下去。

关于“祖宗不足法”——司马光于嘉祐六年(1061年)向宋神宗奏进《五规》,其中的《惜时篇》说:“夫继体之君,谨守祖宗之成法,苟不隳之以逸欲,败之以谗谄,则世世相承,无有穷期。”到王安石变法时, 司马光更利用向神宗讲述西汉史事的机会,提出“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议论。 文彦博也当面向宋神宗说:“陛下即位以来,励精求治,而人情未安,盖更张之过也。祖宗以来,法制未必皆不可行”,“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司马光等人所以拼命地要维护祖宗之法,一方面固然是为儒家的“敬天”、“法祖”思想所支配,另一方面则是要借此维护他们那一阶层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既得权益。

王安石对北宋王朝的乃祖乃宗所创立的财赋、军事、教育、选举诸方面的规章制度,大部分都是采取否定态度的。 他在嘉祐四年(1059年)写给仁宗的《言事书》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当时的“法度”要大做一番“改易更革,”以适合于当前“所遭之变”和“所遇之势”。在熙宁元年(1068年),当谏官吴申上疏,说应该“谨奉祖宗成宪”时,王安石就向神宗说道:“不知申意欲如何‘谨奉’?若事事因循弊法,不敢一有所改,谓之‘谨奉成宪’,恐非是。”同时,他在写给宋神宗的《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当中,列举现行法度的种种弊端,并且说,“赖非夷狄昌炽之时”,又无特大水旱之灾,所以才得“无事”,否则必会发生大乱子的。可见非“改易更革”不可。王安石当政未久,司马光就写信给他说:“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真可谓“一语破的”。

由此可见,“祖宗不足法”的现实政治意义,在于反对北宋王朝建立以来所奉行的传统政策,在于要对官绅豪强大地主阶层所享有的特权给予一定程度的制裁,而从其思想路线来说,则是对守旧派的“法祖”思想的否定。

关于“人言不足恤”——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要使地主阶级的中下层和富裕农民们免于遭受豪强兼并之家的蚕食而致倾家荡产,并使地主经济能保持其正常的发展。 他知道,这样的变革“所宽优者皆村乡朴蠢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并兼、能致人言之豪右”。这后一种人,“皆豪杰有力之人,其议论足以动士大夫”。既然如此,则在每一种新法触犯到“豪右”们的某种特殊权益时,作为他们这一阶层的代言人的官绅士大夫们,必然要站出来大吵大闹。正像他在《答司马谏议书》中所说的:“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唯其是“前知其如此”,所以就在变法之前定出了“人言不足恤”的原则,用以排除那些来自旧派人物的议论的干扰。

王安石既深信他所主持的变法适合于当前“所遭之变”和“所遇之势”,所以在熙宁三年(1070年)他回答神宗关于“三不足”的问话时,就说道:“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当于义理,则人言何足恤?故《传》称‘礼义不愆,何恤于人言’!郑庄公以‘人之多言,亦足良矣’,故小不忍致大乱,乃诗人所刺。则以人言不足恤,未过也。”在谈论关于役法的改革时,王安石又说道:“朝廷制法,当内自断以义,而要久远便民而已;岂须规规恤浅近人之议论!”在另一次对话中,王安石则向宋神宗说:“譬如运瓮,须在瓮外方能运,若坐瓮中,岂能运瓮?今欲制天下之事,运流俗之人,当自拔于流俗之外,乃能运之;今陛下尚未免坐于流俗之中,何能运流俗,使人顺听陛下所为也?” 王安石这种坚定不移、顽强奋斗精神,正就是他“径行直前,敢当天下大事”的一个精神支柱。

王安石所认为“不足恤”的“人言”,只是那些顽固地站在官绅豪强大地主的立场上,坚决反对变法,坚持要开历史倒车的那些腐儒俗儒们的言论。对于他们以外的人们的言论,王安石不但尊重,而且是积极访求的。例如,在熙宁二年(1069年)三月,亦即在其变法的最初阶段,王安石就向宋神宗建议说:“除弊兴利,非合众智则不能尽天下之理,乞诏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有知财用利害者,详具事状闻奏。诸色人听于本司陈述。”而每当推行任何一种新法之前,也无不是广泛征求官员和民户的意见。有时还明确规定,要先把新法条文在各地揭示,需待“民无异词”,然后才能实施。

司马光指责王安石“拒谏”、“遂非”、“执拗”,南宋朱熹指责王安石“违众自用”、“足己自圣”,显然都是恶意诬蔑。

王安石所要“改易更革”的对象,是宋朝的太祖、太宗所制定的那些法度,而他变法改制的远大目的,则是富国和强兵,以求能够缓解内部的阶级矛盾和外部的民族矛盾。

从学术思想这一侧面来看,王安石是把释道两家学说中的义理尽量吸收到儒家学说中来,使儒家学说的内容得到极大的深化和提高的;从政治思想这一侧面来看,王安石则又是援法入儒,甚至可以说,他是把法家思想作为制定和推行新法的指导思想的。

战国时期的法家都很重视农耕和打仗这两件大事。曹操在《置屯田令》中也说:“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 王安石变法的实质性措施也主要是劝农、教战二事。

王安石在变法之初就提出,“理财为方今先急”,而“理财以农事为先”。依据这样的方针,他制定了“农田水利法”以大兴水土之利;制定了“青苗法”以抑制豪强兼并之家的高利贷;制定了“免役法”以“释天下之农归于田亩”,使农业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回到农业生产上去;制定了“方田均税法”,丈量土地,确定地权,借以尽量纠正豪强人家“有产无税”、贫穷人家“产去税存”的不合理现象。他所以要改变雇佣兵制的用意之一,也是为了不使过多的劳动力去充当寄生的职业兵,以求能够出现“游民慕草野,岁熟不在天”的景象。

从爱国主义立场出发,王安石曾向宋神宗说:“今乃称契丹母为叔祖母,称契丹〔主〕为叔父,更岁与数十万钱帛,此乃臣之所耻!”而这就正是促使他在变法过程中要练兵讲武、改革军制、增强军事实力的重要原因。王安石认为,秦之“所以兵众而强”,是由于商鞅实行了“什伍之法”的缘故;北宋养兵虽多,其战斗力却很弱,则是因为把兵和民截然分开的缘故。他的结论是,北宋政府“非什伍其民而用之,则不可以致治强”。因此,王安石在变法过程中,除了实行“将兵法”而“择将付以职”,把现有的雇佣兵加以教练,以求提高其素质和作战能力外,也采用“什伍之法”而把居民联为保甲,使农村中的大多数壮丁都能受到军事的教练,都能具有当兵作战的能力。之后,先使民兵与募兵相参为用,最后则完全以征兵制度代替募兵制度。此外,王安石还设置了“军器监”以专力讲求和改善兵器的制造。

王安石还经常把历史上一些法家人物变法的经验取作借鉴。他曾向宋神宗称赞吴起在楚变法“务在富国强兵,破驰说之言纵横者”;又曾向他说:“陛下看商鞅所以精耕、战之法,只司马迁所记数行具足。”当他要改革科举的考试办法时,所持理由是,当时的“学术不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莫肯承听。此盖朝廷不能一道德故也”。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指出,这段话与李斯建议焚书时所持理由全然相同。当宋神宗要用韩维做御史中丞时,王安石说,韩维“善附流俗,以非上所建立”。这更是直接使用李斯“焚书之议”当中反对颂古非今的话作为自己立论的根据了。

儒家把《春秋》的地位高抬在其他诸“经”之上,甚至要以《春秋》治狱,要依《春秋》经义来“断天下之事,决天下之疑”。王安石却不但不把《春秋》列作一般举子们研习和应试的经典,而且还在熙宁六年(1073年)明令规定,凡是由进士和诸科出身的人,一律须再参加一次“律令大义或断案”的考试,合格后才能委派官职。王安石注重法治的精神在这件事上是表现得很突出的。

上述种种可以说明, 王安石不仅继承了法家的思想,在政治实践上也是采行了法家的道路的。 而这种种,又全都是与北宋建国以来所传承的指导原则(亦即家法)大相背离的。

王安石像

三 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与宋朝家法的关系

王安石在熙宁初年所陆续制定和推行的新法,在他于熙宁九年(1076年)第二次罢相之后,一直到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逝世之日为止,基本上都在继续施行。而在这一整段时期之内,在推行新法的过程之中,基本上也并未发生严重问题。 从这个意义方面来说,王安石的变法不能算是失败的。 至于宋神宗逝世之后,保守派人物登上政治舞台,颟顸粗暴地把新法一律推翻,我认为这也不能算作王安石变法的失败。

在我所写的《王安石》那本书的第11章中,曾列有《新法的失败》一节。在那一节中,我是从王安石变法的最终目标(缓和当时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改变“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的严峻局势)着眼,认为他的这一目标远未达到,所以应算作失败。现在,我要从一个侧面说明他所以遭致某些失败的一个缘由。

一般人全都认为:得君之专,皇帝对他的信任之笃,在北宋一代的宰相当中几乎是无人能与王安石相比拟的。事实却并不如此。当王安石制定和推行新法时,只有在不太明显地触犯北宋家法的项目上,宋神宗才肯全力予以支持,而凡触犯到其祖传家法的项目,宋神宗就会表现出犹疑以至深切的疑虑。正是君相之间的这种见地的歧异,使得王安石的变革工作经常从神宗那里得不到支持,有时甚至遭遇到挫折。王安石第一次罢相,特别是第二次罢相的真正原因,这应当是最为主要的一个,尽管因为它是潜在的而非显露的,从而历来不曾为论史者所注意。 从这个意义上看,不能不说王安石的变法毕竟得算是失败了的。

下边,我再列举一些有关事例略加述论。

宋初的立法是要把财政和军政大权都从宰相职权中分割出去的。王安石在当政之后,尽管主管财政的三司依然存在,然而他却首先就设立了一个制置三司条例司,其用意就是要把财政权收揽到他的职权范围以内来,所以司马光在写给他的信中,把“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作为他的一条罪状。在军政方面,尽管专主其事的枢密院也还存在,然而他却向神宗说道:“天下困敝,唯兵为患,若措置得兵,即中国可以富强。”很明显,他是把军政也要收揽到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来了。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置不甚久即又废除;而神宗于元丰三年(1080年)进行官制改革时,他不论怎样也不肯把枢密院撤销。从这两件事正可反映出来,他对于王安石那种想把军政、财政和民政诸大权一律集中于宰相的做法,内心里是不会完全赞同的,虽则他不曾明白说出过。

募兵制度是被宋太祖明确肯定为“可以为百代之利”的,其用意则是要把兵与民截然分割开来。在弊端丛生之后,欧阳修、吕景初等人都曾先后上疏论列过,然而却都只提一些补偏救弊的措施,而没有人敢于提议改变这一制度。 王安石却提出,“募兵之害”正在于“分民与兵为两”,所以主张先以实行保甲作为过渡阶段,然后以民兵制度取代募兵制度。 他“直情径行”地要把自己的主张变为现实。而在实施过程当中,宋神宗却又随时随地表示迟疑,不予同意。例如:

当王安石最初谈及应以民兵代替募兵制时,神宗就反问王安石说:“募兵专于战守,故或可恃;至民兵,则兵农之业相半,可恃以战守乎?”当王安石建议减募兵之数,移其费用于训练保甲时,神宗又回答他说:“畿内募兵之数已减于旧,强本之势未可悉减。”在另一次对话时,神宗更重申了实行募兵制的原意,说道:“禁军,无赖乃投募,非农民比。尽收无赖而厚养之,又重禄尊爵养其渠帅,乃所以弭乱。”言外之意,反映出他对于实行民兵制度总是不那么赞成的。但既是如此,在王安石二次罢相之后,宋神宗亲自推行新法之时,何以“保甲法”还在继续推行而未予废罢呢?我认为这问题是很容易解答的:宋神宗只是把“保甲法”作为募兵制度的一个补充物而继续推行的,已不再打算用它取代募兵制度了,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与王安石推行此法的原意已大不相同了。

“将从中御”是宋太宗规定的一种办法,他在位期间宋对辽的历次战役,全是采用的这种办法。 真宗时宋辽间的“澶渊之役”,一切战略战术决策也全如此。仁宗时宋与西夏的几次战役,根据范仲淹曾与韩琦发生主守主攻的争议来看,似乎战争决策之权已全部交付与守边的文武大臣,实际上则是因为,那时北宋朝廷上最高统治集团中,实在没有一个人能在战略决策方面做出主张,而且,走马承受往返奔命,宋廷也不是全然不想进行遥控的。更何况,当时战争前沿各路的部署,都是文臣为正、武帅为副,文武足可互相制约,也就足可保证不至发生问题了。然而王安石在当权之后,当其要作军事筹策时,却公然对太宗以来的这种做法进行了讥议:

太宗为傅潜奏防秋在近,亦未知兵将所在,语付两卷文字,云:“兵数尽在其中:候贼如此,即开某卷;如彼,即开某卷。”若御将如此,即唯王超、傅潜乃肯为将,稍有才略,必不肯于此时为将,坐待败衂也。但任将一事如此,即便无以胜敌。

这样的议论,正是王安石的“祖宗不足法”那一见解的具体体现。且还不只如此。当熙宁四年至六年(1071—1073),由王韶发动的为断西夏右臂而经营河、湟蕃部的战争,受到枢密使文彦博等大臣的反对,宋神宗也因“群疑方作”而屡次表示要“中止”其事。王安石却以宰相的身份力排众议,给予王韶以支持和鼓舞,并致函王韶,付以相机处理前线军务的全权,决不遥加制御。在取得胜利之后,神宗对王安石虽也极为嘉奖,但对王安石继即一再提出向西夏本土进军的建议,却一直不予采纳。到元丰四年(1081年),即王安石罢相后的第五年,宋神宗发动了泾原、秦凤等五路大军去进攻西夏。每路都分别设置一个统帅,却不设总统五路的大帅。大帅的职责实际上是由远在开封的宋神宗承担的。他分明还在继续其“将从中御”的家法。可见,对于王安石的那种议论及其实践,内心是怀有抵触情绪的。

王安石是一个意志极端坚强的人,在他做宰相的最初几年,凡他认为应兴应革的事,如得不到宋神宗的同意,他必定要尽力说服他,甚或与之力争,以求自己的见解能被采纳和实行。他是不肯轻易动摇和灰心的。马永卿在《元城语录》中所记刘安世的一段话正是这样说的:“〔金陵〕得君之初,与人主若朋友,一言不合己,必面折之,反复诘难,使人主伏弱乃已。”但到后来,特别是在他第二次入居相位之后,宋神宗对他的意见基本上已是以不再支持、不肯听从之时居多了。这又正如吕本中的《杂记》所载:“王安石再相,上意颇厌之,事多不从。安石对所厚叹曰:‘只从得五分时也得也!’”事到如此地步,王安石只有一走了之。在王安石去职之后,表面上新法虽还继续推行,就其实质而言,有一些却已不符合于王安石立法的原意了。

但是,元丰年间新法的变质,只是由于宋神宗不肯背离其乃祖乃宗所订立的家法之故,这与宋徽宗时蔡京假借新法之名而胡作非为,是并没有任何相同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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