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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意志是观念及其实现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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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就是自我

现在我们已经完成了对自我的各个因素的研究。所以有必要简要地讨论一下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自我的统一就是意志。从心理学上来说,意志也就是那个人(the man)。我们已经知道,认识在本质上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识的实现过程;情感是自我实现的伴随物,而它的具体性质则取决于所完成的自我实现的确切形式。我们刚刚讨论过,意志就是自我对它自己的实现。意志完全包含于身体控制和谨慎控制当中,并且它是在我们研究道德控制的时候才确切地发展起来的。这样,意志可以被看作是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简而言之,意志构成了认识和情感的意义;而道德意志构成意志的意义。

意志、认识和情感

认识是指情感或感觉在知觉过程中通过意志而形成的客观化过程。除了涉及感觉冲动之外,感觉或情感本身是没有意义的。感觉冲动组成了意志的原材料,它是正在形成过程中的意志。在感觉冲动能够控制它自己之前,也就是在它变得自我决定之前,它就是意志。源自感觉冲动或感觉的知识建构是通过知觉过程形成的,它只是意志对它自身进行控制的一个方面而已。正是意志为它自身决定了一种客观而普遍的形式。另一方面,各种不同性质的情感都是意志的自我决定的伴随物。情感要么伴随着意志的外显行为,要么就是所伴随的意志行为拥有了某种客观的内容,并且以个体为媒介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分解。简而言之,认识是意志的客观和普遍的一面;情感是意志的主观和个体的一面。由于意志包含了认识和情感,并且将两者统一起来了,所以意志就是自我。

意志的双重本质

意志——因此也是自我——包含着行为的双重模式。意志是观念的起源,也是观念得以实现的来源。意志总是在它自己之前就把握了它自身。自我总是把一个完全的普遍自我所拥有的模糊观念呈现在实际条件中。自我通过这种过程来衡量它自己,并且感觉到它自己的局限。在其真实的本质上,自我是普遍和客观的。而实际的自我大都是特殊和未实现的。因此,自我总是以一种它必须努力的普遍意志或完全意志的观念来面对它自己。它并不知道完全的意志或自我到底是什么。它仅仅感觉到有这样一个目标,并且它能够达到这个目标,体验到持久的满足,也就是快乐。意志在它自己之前建立的这种意志或自我就是它的观念。

观念意志的功能

这种观念意志可以作为一种激励而使得实际的自我实现它自己。它导致对每一个已经实现的结果产生了不满,并且急于执行新的和更加完全的行为。观念意志也用于衡量所有的成就,也可以作为判断成就的标准。和谐感——心智对真、美和道德正义的最终检验——仅仅只是已经完成的行为与全部的观念活动之间的一致感。

意志的实现活动

然而,意志不仅仅只是建立了绝对的真、善、美的观念。意志是实现这些观念的活动,并且使它们成为生活中公认的合理性。意志赋予这种形式以自己的内容;它对观念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且使它非常明确。理智活动不仅是由智力所努力的真理目标而组成的,它还包括已经达到的真理。审美活动在美的观念的运作方式中找到了其动机力量,但是,这种观念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耗尽了它自己,并且创造出具体的美的东西。道德活动在完美的、与它自己绝对和谐的意志中拥有了它的动机,而且这种观念已经在社会组织和个人人格中将它自己表现出来。并不是说一个自我或意志是观念,而另一个意志是实现观念的来源;而是说,观念意志有一种连续的动机力量,这种力量能够在认识、美和正义中产生具体的成就。

特别的道德观念

伦理意志很明显地揭示了在理智过程和情绪过程中蕴含着什么。在情绪过程中,我们拥有完美感,或真与美完全和谐的情感。它们构成了心理生活的实在,但是我们未能有意识地认识到这种观念就是实际自我必须符合的真实自我。在道德意志中存在着这种认识:好的自我或意志被认为是绝对必需的,而且它的实现不是利益问题,也不是纯粹的成长或者发展问题。它是正义问题,因为它缺乏内疚感。

在伦理领域,我们也看到了作为观念的意志和作为实现力量的意志之间更为接近的认同过程。其实在这里,动机和行为是一回事。想知道真的意志或者想创造美的意志,并不构成所期望的结果。在动机和想要到达的目的之间还存在着一条裂缝。动机的实现或多或少地取决于外部的条件,但是在伦理领域却不是这样。正如我们已经反复看到的那样,因为伦理目的而进行的动机选择,构成了目的的达成。向善的意志也就是善。因此,在道德意志中,观念的意志被认为是实际自我的基础。使实际上不完美的自我变得完美的义务,就是观念意志有意识的表现。此外,作为目标的观念意志和想达到这个目标的意志之间的统一,也得到了明确的发展。其中,两种意志的统一涉及所有的意志。道德意志使理智行为和审美行为的意义变得明确而清楚了。如果不是由于我们在道德意志的表现中发现这些结论,我们最终将仍然不能理解在探求真理中的理智行为和审美想象中的创造性活动。

道德意志中仍然存在二元论

然而,道德意志并没有完全克服实际自我和观念自我之间的二元论,而二元论也包含在其他的两种行为领域中。道德意志的行为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是局部的。在一个特定的情况下,从一个好的动机引发的行为构成了那种情况中的好。这种选择的充分重复,导致了好的性格的形成。然而,这种性格并没有足够成形到这样的程度——不管有没有善恶愿望的冲突,它都不需要重复那些选择行为。选择可能会变得更快,更精确,也更加直觉,但是选择行为还是必需的。我们说选择行为仍然是必需的,也就是说观念自我的意志和实际自我的意志还没有真正地统一起来。一旦它们真正统一起来了,那么就不再需要重复它们的认同行为。每一种行为都将从两种意志的完全统一中自然且自发地表达出来。

宗教意志

简而言之,道德行为的本质是非常特殊的。它可能包含许多事情,但是它本身并不是普遍的。正是宗教意志,而且也只有宗教意志一次性执行着所有的认同行为。宗教意志宣称,完美的观念意志是唯一的实在;宗教意志还声称,它不仅是宇宙中的唯一实在,而且也是个人生活的唯一实在。宗教意志使它自己成为行为的唯一动机;其中的动机并不是指随随便便的动机,而是指生活的动机,一般的和绝对的生活动机。宗教意志宣称,完美意志是活动和实在的唯一来源,而且它本身就是完美的活动和完美的实在。宗教意志完全是自我决定的。在宗教意志中,实现和观念是同一的,在实际意志和观念意志之间不再存在任何二元论了。

宗教行为

根据宗教意志的宣称,宗教行为也就是不断拥有宗教意志所断言的那些真理的过程。宗教意志认为,上帝是完美的人格或意志,是唯一的实在,也是所有活动的来源。因此,它当然也是个体人格的所有活动的来源。完美意志是个体生活的动机、来源和实现。他已经否认了他自己特有的生活,把它当作一种非实在;他已经声称,唯一的实在就是普遍的意志,他所有的行为都发生在这种实在当中。换句话说,他的具体行为的来源,不再是实际意志和观念意志应该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变得同一化的意志,而是它们本来就是同一化的意志;这种特定的情况和其他所有的情况,都是这种统一的表现。简而言之,道德行为倾向于使实际与观念相一致,而宗教行为则致力于将观念在实际中具体化。

信仰

真实意志和完美意志或人格,构成了宗教行为的本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信仰(faith)。信仰超越了认识,因为虽然认识一直是全部自我的实现,但从来不是它的完全实现。在实际的认识和绝对的真理之间总是存在一条鸿沟。认识不可能超出它实际覆盖的范围,也不可能存在这样的认识——对个体自我而言真实的实在就是普遍自我——这是因为个体自我中的认识还没有包括普遍自我。但是,虽然这种意志或信仰超越了认识,但它还是暗含在所有的认识当中。认识的动机以及实现认识的能量,就在于这样的信念(belief)——确实存在真理,而且合理地执行每一种智力行为能够让我们发现真理。认识中的这种信仰,是没有最终理由的。实际的真理和真理的观念在完美人格——上帝——中是同一的,只有在这样的意志中,上述的信念才会发现它的有效性,并且揭示出它的意义所在。这种信仰行为也超越了情感,并且先于情感而存在。在和谐感中存在一种统一感,但是这种统一感伴随着意志。它是普遍或客观的统一性的内在方面,而统一性则是通过意志而实现的。没有这种意志行为,所有的情感都不会相互一致。

总结

我们发现,前面研究过的心理过程都可以统一起来,并因此而找到了它们的最终解释。那就是,人就是一个自我;自我的本质是意志的自我决定性的活动;这种意志是一种客观化的活动,并且在客观化的过程中,意志使它自己具有了普遍性。这种活动的结果就是认识。客观化的意志是科学;客观化的活动是智力。这种意志或活动,也对它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了解释。意志位于它自己内部。同时,客观的普遍结果是以个体的意识为媒介而存在的。这种活动的主观方面也就是情感。当促进了行为或者阻碍了行为时,它就会产生愉悦或者痛苦。当伴随着实际的实现时,它就拥有了内容和性质。

有这样一种活动,它既是主观又是客观的。它把个体和宇宙连接起来了,它在情感中找到了它的动机,在认识中找到了结果,同时又把这种已知的(known)客体变成了感受到的(felt)主体。这种活动就是意志,它是心理生活的统一体。但是,意志活动本身并没有在它通过认识和情感而进行的这些实现活动中消失殆尽;意志在其本质上是普遍的,因此它必须总是在它自己之前就把握住它自己。意志要面对它自己,意志的这种普遍本质构成了我们所说的观念。如果它拥有了真理的普遍和谐本质,那么它就是理智观念;如果它拥有了情感的普遍和谐本质,那么它就是审美观念;而如果它拥有了意志的普遍和谐本质,那么它就是道德观念。

道德意志是一个人有意识的实现,他的真实自我和观念自我应该是同一的。所以,道德意志试图使两种自我在具体的行为中和性格的形成过程中变得同一。由于人是自我决定的力量,所以宗教意志是两种自我同一的有意识的实现。它是完美意志成为实在的实现。宗教意志是通过实现有限人格和无限人格的联合来实现的自由。只有当我们认识了意志的这些后续活动,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前面的两种活动形式。如果没有它,那么认识也仅仅只是个体的客观化,然而普遍的客体化才是认识的目标。这样,普遍的客体化仍然是一个盲目的假设,不可能加以解释。如果没有意志,那么情感就只能是不满,因为它肯定会暴露出这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快乐的目标是什么和快乐的目标被认为是什么。而一旦拥有了意志,所有的心理生活都可以被无差别地描述为通过观念自我的意志而进行的渐进的实现过程,或者是实际自我通过最终的绝对实在而进行的渐进的观念化过程。在这两种情况下,意志都是自我的逐渐充当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际自我和观念自我是同一的;真理、快乐和正义在人格中获得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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