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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政约法与抗建纲领中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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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权利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是民主政治是否已经实现的证据;民主权利所能得到的切实保障的程度,是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程度之最正确的指针。所以主张民主政治者,最重视民主权利。中国国民革命伟大导师中山先生是主张民主政治最力的人,他对于民主权利也极为重视,他曾经对于民国的约法(系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不是指训政约法),没有具体规定民权,表示很大的不满,他说:“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负那个责任。”(《五权宪法》讲演)他在民国十二年一月一日国民党宣言中曾郑重指出:“确定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又在国民党政纲的对内政策中郑重指出:“确定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这都是手创民国的中山先生所留给我们有关民主权利的宝贵遗教。

但是有些人一听到民主权利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便只会想到汪逆精卫的《中华日报》!一听到民主权利中的集会结社自由,便只会想到敌人办的什么“大民会”“新民会”乃至“汉奸汪亢虎的一人党”!他们骂真正主张民主政治者为“遮蔽不了其汉奸的正体”,他们自己一脑子装满着汪逆汉奸的伪民主意识,好像只有汪逆汉奸的伪民主,才是他们所奉为唯一模范的“民主”,企图藉此来破坏真正的民主权利,这才是“遮蔽不了其汉奸的正体”!

但是我们所要研究的民主权利,不是属于这些人所心折的汪逆汉奸的伪民主的范畴,而是根据中山先生遗教的民主权利;就目前说,指的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及《抗战建国纲领》中所规定的民主权利,就将来说,指的是由国民公意决定的更完善的宪法中所规定的民主权利:这是应该明白指出的第一点。

未来的更完善的宪法,此时尚未产生,我们目前所仅有的根据只是《训政约法》及《抗建纲领》,但这只是就实际的现状说,而不是表示已经满意于《训政约法》及《抗建纲领》。中国应该在继续进步的途程上进展着,中国的政治也应该在继续进步的大道上向前迈进,《训政约法》及《抗建纲领》的内容都够不上宪政,我们当然不能故步自封,认为已经满足,否则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便用不着提出要求实施宪政的议案,而蒋委员长也不必在参政会中公开宣言:“训政工作不仅在训政时要积极进行,而宪政也不一定要训政完全结束之日才开始,这是从总理遗教的精神中间大家都能体会得出来的。”(这是针对某些人硬说必须训政下去,此时还不配实施宪政的。准党报上主张还须训二十年,党报上甚至主张实施宪政要等地方自治五十年成功之后,请他们勿忘蒋委员长这几句话)这是应该明白指出的第二点。

但是在另一方面,在更完善的宪法尚未产生以前,我们对于目前仅有的根据——《训政约法》与《抗建纲领》——必须努力求其兑现,必须求其切实执行。中山先生对于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表示不满,已如上述,但他后来奋起护法,却这样公告于全国:“余(中山先生自称)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须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动摇。”我们现在要求切实保障《训政约法》与《抗建纲领》中所规定的民主权利,也是本着中山先生的这种遗教的精神。

一 民主权利的内容

这里所要研究的民主权利的内容,就是指《训政约法》与《抗建纲领》中所规定的。

根据《训政约法》所规定的民主权利,有几项值得我们的特别注意。首先是人民的身体目由在法律上须有切实的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囚禁乃至惩罚处死。法西斯独裁国家所惯行的秘密拘捕(另一好听的名称叫做“失踪”),不经公开审问、不许本人依法公开辩护即秘密处死或惩罚的行为,都在严禁之列。《训政约法》关于这方面有几条明文规定,尤其重要的是第八条:“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同条并有下述的说明:“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送审判机关审问,本人或他人并得依法请求于二十四小时内提审。”(法官须有独立的地位与精神,当然也很关重要,此处姑不详论。)这种关于人民身体自由的合法保障,在民主政治的实现中占着很重要的位置,因为这是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曾经参加《五五宪草》起草的立法委员吴经熊、黄公觉二先生在他们所著的《中国制宪史》一书中,也曾经论及这一点,并引证伍朝枢先生致孙哲生先生论北洋军阀蹂躏人民一信中语,至今看来,还是充满着沈痛的意义:“军阀专横,官吏恣肆,对于人民身体自由任意蹂躏,往往无故加以拘禁。拘时固不经法定手续,拘后则审讯无期,又不开释,致令久禁囹圄,呼吁无门。即有亲友营救,除请托及贿赂外,更无途径可寻。其结果有不宣布理由而遵行释放者,甚至擅处私刑者,似此黑暗情状,计惟有吾国历史所谓乱世及欧洲中古时代始有之。”这种“黑暗情状”便是民主政治的大敌,便是摧残民主权利的魔鬼!欧洲人民百年来所以历尽艰辛争取民主运动,就是要替自己拔出这种惨苦的深渊。我国《训政约法》中所以再三强调“非依法不得”如何如何者,也是有鉴于此。但是仅仅在字面上强调还不够,最重要者是在能够切实执行,尤其是要根本扫除法西斯的万恶作风。(参看九月十二日本报所载拙作《法西斯作风的罪恶》一文)

除上述的人民身体自由须得到合法的切实保障之外,其他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便是众所周知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各国民主政治的斗争史,没有不为着争取这些自由的实现而斗争的,所以世界上许多民主国家,都把这些自由规定在宪法里。我国的《训政约法》,对于这些自由也有规定,例如第十四条就说:“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第十五条就说:“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抗建纲领》的内容虽比较简单,但在第廿六条,亦有如下的规定:“在抗建期间,于不违反三民主义最高原则,及法令范围内,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当与以合法之充分保障。”

二 民主权利的效用

反民主者除把汪逆汉奸的《中华日报》奉为言论出版自由的模范,把敌人办的“大民会”“新民会”奉为集会结社自由的典型外,还有一种“理论”来糟蹋民主权利,那就是把民主权利的争取硬说是争取个人的自由,不顾国家民族的利益。倘若这种“理论”尚有“半文价值”,那末,中山先生在遗教中那样重视民主权利(见上文),《训政约法》与《抗建纲领》中对民主权利都有规定,难道都是在奉劝全国同胞只须争取个人的自由而不顾国家民族的利益吗?我们要明白这是别有用心的歪曲,(别有用心所在,万变不离其宗,在反民主!)我们要知道民主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不但不只是争取个人的自由,不但绝对不是不顾国家民族的利益,而且正是要顾到国家民族的利益,正是要增加国家民族的利益。关于这方面,我们可以很扼要地指出三点:

第一,民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是人民积极参加国事改进政治的重要工具。蒋委员长曾在国民参政会中说过这样几句重要的话:“一国人民如果不能关切他们自己的幸福,管理他们自己共同的事务,就是说,如果人民不能积极参加政治的话,他们就不能造成强固的国家,所以世界上最有力最巩固的政治,一定是建筑在民意之上,一定以人民之利害为利害,以人民的视听为视听。”但是真要人民“积极参加政治”,真要使政治“建筑在民意之上”,真要“以人民的视听为视听”,决不是一套空话所能办到的,必须使人民通过具体的工具来“积极参加”,来表现“民意”,来发挥“视听”。这就必须重视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通过议会、讲坛、报章、杂志等等,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言论。这就必须重视人民的集会结社自由——人民可以自由召集各种会议,自由组织各种团体。例如最近在陪都成立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旨在“贯彻抗日主张”,“实践民主精神”,“加强国内团结”,(被检二十一字)实为“真正民主政治之国家”中所看不到的!

第二,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是抗战期间动员民众的基本条件。国民党临全大会的宣言里曾说:“抗战之胜负,不仅取决于兵力,尤取决于民力,民力之发展与民权之增进,相为因果。”民主权利如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民权之增进”从何说起?与此“相为因果”的“民力之发展”又从何说起?《抗建纲领》特把保障民主权利一条列入“民众运动”一项,足见该纲领的原作者(按该纲领最初系由国民党提出,经国民参政会通过的)也有鉴于民主权利的保障是和“民力之发展”,也就是和“抗战之胜负”,有着不可分的密切关系,现在所迫切需要者是切实兑现而已。

第三,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能增进政府与人民间的健全关系,能增加人民对政府的信仰,因为能保障政府对人民的领导。反民主者动辄诬蔑主张民主者是“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对抗”,是“反革命势力压倒革命势力的步骤”(见十一月廿一日《国民日报》),企图用诬陷的卑劣手段来阻止真正民主政治的实现,其实民主权利的保障既是促进“民力之发展”,“决定”“抗战之胜负”,正足以加强领导抗战建国的国民政府的力量,(由这样加强的力量当然是要为国为民而用,而不是为一党一派的私利而用,这是反民主者的症结所在!)正为领导抗战建国的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欢迎之不暇,为什么会“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对抗”呢?为什么是“反革命势力压倒革命势力的步骤”呢?老实说,“对抗”是有的,但绝对不是与领导抗战建国的国民党与国民政府“对抗”,只是与少数反民主的顽固分子“对抗”而已!为着国家民族的光明前途,为着四万万五千万同胞的福利,为着加强领导抗战建国的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力量,这种对于少数反民主的顽固分子的“对抗”,是绝对必要的!

三 当前的迫切问题

写在白纸上黑字的什么约法和纲领,它的本身不会发生什么实效,只有切实执行才能发生实效。所以当前的迫切问题,一方面固须努力争取宪政的提早实施,一方面尤须努力争取《训政约法》与《抗建纲领》中所规定的民主权利能够兑现。这都不是仅仅表示抽象的希望所能办到,必须有具体的办法与步骤。例如就筹备宪政而说,由一党包而不办,筹备二年一无所成,将无限期延搁,必须由抗日各党派共同参加,才有实现的希望。就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而说,仅对官吏们请求或哀求是绝无济于事的,即在普选的国民大会未成以前,亦须有一个由抗日各党派及各界推选代表参加,具有民意机关重要职权的过渡性的机构,不但能反映民意,而且有实际职权实现民意。(参看十一月十七日本报所载拙作《民意机关的组织与职权》一文)必须这样,才能办到:(一)不许违法的官吏以“本官即国家”(脱胎于“朕即国家”)或“本官即法律”的心理,随便摧残人民的民主权利;(二)保证《训政约法》与《抗建纲领》所规定的民主权利的尊严不可侵犯;(三)经常监督政府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绝对不能以纸面上规定为已足,绝对不能以公文上有铺张为已足,必须在事实上得到切实保障,而且必须有保证并监督必能得到这样保障的民意机关。这是当前的一个迫切问题。(这个任务绝对不是现状下的国民参政会所能负担得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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