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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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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能够辞退的教师从道义上讲是公共雇员 [1] [2]

哥伦比亚大学,1915年10月11日

致《纽约时报》编辑:

每当大学学者的调查结果让他们质疑整个现有经济秩序的时候,《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 )就会感到,这些大学教授是“享有特权的语言浪子”,“大放厥词喋喋不休”,毫无疑问,这种态度是相称的和自然的。对于这些问题,《纽约时报》的立场无疑是坚定的、明确的。我相信,没有人会反感这样一个合格媒体对于经济问题的关注。

10月10日,贵报就学术自由问题发表了题为“费城殉难者”的社论,其中有些说法和影射值得商榷。在我看来,贵报显然认为,现代大学如同工厂一样,是社会公共机构。无论何种缘由,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倘使教师发表的言论引起了理事会的反感,自当缄默其口。这种观点实际上把理事会变成了一个私有企业的拥有者。也许,我对《纽约时报》的立场理解有误。我希望是如此。不过,贵报社论说理事会不再续聘尼尔林博士是“正确的”;许多教师发表的观点“激怒了校务委员会那些生性严肃的成员”,“理事会没有义务对解雇人出具理由”云云,此等言论给人如是感觉。

究竟该把现代大学视为私有和私营的机构,还是看作本质上对公众负有责任的公共机构?《纽约时报》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讨论,无论如何应该受到欢迎。

大学教授无疑要依附其工作和工资。即便他们像《纽约时报》影射的那样特立独行,我也确信,除了合法管理之外,如果承认现代大学在各个方面都是社会公共机构,对公众负有责任,那么,由于大学管理面临许多困难,教师乐于接受任何调整。他们也极为清楚地意识到,在我们许多高等学府里面,从法律上说,有一个机构(其成员都是教育的门外汉)有权解雇任何发表带刺观点的教师,而且不必出具任何理由。不过,教师都训练有素,他们把对真理的追求和表达看作是代表其道德上的雇主——整个社会——的利益来行使公共职能。因此,如果按照雇主与雇员关系的观念而武断地行使一种法律权利,他们对此将感到遗憾,而且,这种遗憾将迅速变为愤慨。他们并没有为自己要求特殊的豁免权,也没有要求什么特权。出于自保的目的,如果任何一种制度能够保护现代大学与公众整体的关系,他们便心满意足了。

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主席

约翰·杜威

(何克勇 译 欧阳谦 校)

* * *

[1] 此文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第321—322页。

[2] 首次发表于1915年10月22日《纽约时报》,后重印于《学校与社会》(school and society ),第2期(1915年),第673页。标题为“对大学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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