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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依据《巴黎公约》或《国际联盟盟约》?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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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是在三月第一个星期的末尾写作这篇文章,我们可以来设想一下上海战事一个十分不同的结局。关于休战议和的谈论可能有些道理;但日本也有可能重复它先前的策略来诱使国际舆论暂时平静下来,同时准备在长江流域实施侵略计划。但不论结果如何,反战主义者十分需要评估一下自己的态度,为自己未来的行动找到一种合理的根据。

为什么日本能够屡屡成功地令世界陷入迷茫,其原因之一,在于它的动作极其迅速,这使公众舆情忙于分别思考每一个动作的意义,于是就难以对导向持久和平的那种最佳过程形成妥当的统一判断。再者,如我下面将要表明的,由于人们为争取和平诉诸的手段存在各种相互抵触的倾向,这种迷茫(这对日本是一笔极有价值的资产)还在不断地增长。

由于我是用《巴黎公约》的观点写作此文,我的评论适宜加上一段开场白。我要说,我从一开始就担心《巴黎公约》的通过恐怕过于仓促,因为它的权力完全依赖于支持它的源于各国人民的道德力量;可是并无充分的证据表明,当《巴黎公约》被正式签署的时候,人民对其意义的认识已经足够完整明了。《巴黎公约》本该体现出不可抗拒的公众要求,然而它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外交家们施展手腕获得的结果。所以,始终存在这样一种危险:对战争非法观念的正式采纳最后没有落实为行动,而只是让人们记住了这个观念而已。

不管日本人是快要结束他们的战事,还是才刚刚开始在整个长江流域做他们在中国东北已经做过的事,我们极其需要使公众舆情来集中关注一下战争非法的原则。下述说法颇能代表那种流行的感觉,《巴黎公约》不能阻止战争,它只能阻止宣战。《巴黎公约》形如丢脸的一纸空文,这种好像带有贬损之意的看法其实为严肃的思考提供了材料。不用多说,非法性意味着撤销战争 体制 的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那个发动战争的国家是非法的,无论该国是公开宣战还是不宣而战,如日本惯常所做的那样。于是,承认《巴黎公约》有关战争非法的观念,就意味着将日本在中国东北和长江流域的冒险行动置于一种全新的法律地位。如果我们谈论的是过去体制下的一种战争状态,那么日本的行动会被认为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即使它会受到某些人或许多人的道德谴责,它的活动也符合这一原则,即战争是国际法律正义的最终裁决者,是诉诸法律手段解决争端的最高法庭。

在签署《巴黎公约》之前的体制中,其他国家有义务正式承认战争状态;为了这么做,他们将毫无迟疑地宣布中立。但各国的公众舆情将表明各自的立场;商业金融利益集团会转向这个或那个方向进行活动;反华的英国保守党人和亲日的法国外交人士则会找到机会,把他们讨厌中国、同情日本的态度表达出来,在本国大概也会出现相反的舆论动向。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历史表明,在现代条件下,要在国际交往中保持中立多么靠不住。我们至少可以说,战争存在的非合法性有助于除去其他国家若不存在《巴黎公约》便会显现的那种特点。这些国家既不缺乏普遍的战争精神,也不会停止向民众灌输战争狂热,这完全要归于它们对第一次世界大战所持的记忆。《巴黎公约》的作用在于它不断提醒我们,我们至少在名义上承诺要生活在一个不同的世界里。下述事实可使人略感欣慰,即日本只能满足于解释它并没有开启战端,而不是用一种理想主义的理由向国外解释它为什么要开战。不由自主的可笑之举未必就是世界诸种道德力量中最不能产生作用的一种。

我并没有屈从我刚才说到的那种诱惑,一个坚信非法性观念的人、整天要想对它作出 过分乐观 证明的人自然会受到这种诱惑。人们可以指出《巴黎公约》带来的某些好处,但不必认为它赢得了十足的荣耀。几个月前,战争非法运动的最初发起者萨蒙·o·莱文森提出用他所谓的“和平制裁”取代武力制裁。他主张《巴黎公约》签署国应当跟着签署一份公开声明,以表明“依据《巴黎公约》”,所有“通过战争的占有和掳掠,通过战争威胁或炫耀武力获得的捐税、领土和权利,均是无效的,应予废止”。虽然人们并没有朝着这个方向采取任何普遍的协商一致的行动,但他们仍采取了一个意义重大的步骤。史汀生 [3] 国务卿在他今年1月7日发出的照会中说(在他2月24日给博拉参议员的信中重复了这段话),本国“政府不会承认任何以条约或协议形式违背《九国公约》和《巴黎公约》的文件”;他又指出(实质上也在力促其他国家这样说),其他国家的类似行动将有效地阻止通过施加压力和违背条约获得的任何权利。

史汀生国务卿在信中还说了如下一段话,这段话并未引起应有的注意。谈到目前的远东形势时,他说:

就此而论,没必要去推究争议的缘由,或者试图把两个不幸卷入其中的国家各自责备一番;因为不管存在何种原因或者责任,有一点毫无疑问,即已经发展的形势无论如何与人们对这两个条约的立约承担的义务是不相容的。

在签署《巴黎公约》以前制定的国际法中,外交家们和公众舆情除了考虑原因和分摊罪责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抉择的东西。当然,人们尝试去完成这两项任务,为此作了大量讨论。但按照《巴黎公约》,这些任务是不相干的,也不具实质性。每一篇讨论中国“以其非法行为挑衅”日本的文章都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日本使用它和其他国家一道郑重起誓要放弃使用的手段来寻求赔偿损失。所以这样的事实不会令人感到惊讶,日本试图让国际注意力集中在关注先前发生的“挑衅”之类的事情。为数众多的舆论家们已被诱入日本设下的圈套,这个事实仅仅表明,公众对《凯洛格-白里安公约》所持的理解和看法不幸还是十分浮浅的。

更可悲的是这一事实,由于忽视并缺乏对《巴黎公约》的理解,公众舆情总体上更为中国的战事对美国国家生活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感到焦灼不安,却没去想一想日本对世界和平赖以维系的有关放弃战争的誓词妄加嘲弄的行为。对许多人来说,更富戏剧性、更值得担心的是把美国人生活推入危境的那种威胁,而不是对世界各国都参与其中的那项神圣事业构成的威胁。国家荣誉和捍卫尊严之类的陈旧伦理观念,仍然全盘俘获着公众的想象。我们仍未发展出一种引人注目的认同之感,即把国家荣誉认作抛弃利用非和平手段来解决争端的国际性协议。在给博拉参议员的信中,史汀生国务卿隐晦地提到了对建立一支强大海军和加固远东殖民属地造成的威胁;这一事实弱化了上面提到的那些诉求,把展示武力和仅仅使用和平手段来观察信守誓约的情况混为一谈。

从以上事实情形中,即一方面是紧急情况下隐约提示给我们的《巴黎公约》的价值,另一方面是不利于发挥它的建设性力量的因素,我们得出的唯一结论十分清楚。爱好和平的人们应当集中关注一下这份公约;他们应当放弃所有违背公约精神的吁求和搅和行为。一旦做到这一点,我们就能重新担负起教育公众的工作,使之更具活力,这一工作多少因为过早对公约予以正式承认而被打断。即此而言,远东冲突只会强化《巴黎公约》的力量,而不会构成削弱以致摧毁它的事态。因为我们必须牢记的一点,是远东冲突对世界和平机制造成了长久影响。这种影响要比眼下的武装冲突对方方面面制造的效应都更为重要。正如其他人一样,我对发生在上海及周边地区的人间悲剧深感痛心,但要是我们一味沉浸于死亡与毁灭的惨象,因此而失去探查造成惨象的基本根源,也就是战争体制的眼力,那么,我们到头来只会赋予这种战争体制以更多的能量。

还有一点,各种倡导和平的团体歧见纷出,这已把争取和平的有效行动搞得面目不清,阻碍了人们的有效行动。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世界和平机制中的各种不同机制各行其道,如果说这还没有使该机制陷于瘫痪,那也会减弱这个机制发挥作用。要是我利用目前的形势来败坏国际联盟的名声,应不至于感到内疚。我认为它的效用不强,这要归之于我们自己的政府未能在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之初与其他国家真诚合作。对道威斯(charles gates dawes)将军的任命只是一种无实质意义的姿态,他的举动也让日本老早看穿了它的空洞无物,于是日本就立刻行动起来。另一方面,某些美国的国际联盟支持者在利用当前危机推进国际联盟的事业,而不是用它来直接促进和平。《国际联盟盟约》第16条,连同国际联盟和《凡尔赛和约》之间存在的联系,构成了美国依附《国际联盟盟约》的最大障碍。事情还不止于此,它也是令国际社会作出的道德判决归于无效的重要原因;而国际社会所以要谴责日本,完全是因为日本破坏了《巴黎公约》。麦克唐纳(ramsay macdonald)称《国际联盟盟约》的这些惩罚性条款为“朽木”;其实,这些条款连朽木还不如。它们集中反映着战争体制的感染力,而这种体制的本质就是依赖武力。我不怀疑,人们并不会把这些条款付诸实施,所以它们也不会起什么作用。但是,唉,它们会在另一方面起到作用,它们阻止了世界各国一心一意仰赖其作出的开明的道德判决。最强大的力量最终便表现在这里,所有的协定,包括发誓使用武力制裁的协定、诉诸所谓国际战争的协定,其本身最终不会仰赖其他什么东西,而只能仰赖舆情这种道德的力量。

所以,我恳请人们考虑三件事:第一,要把《巴黎公约》体现的基本思想放到醒目的位置,使众人一直对它有所了解,所有的有关远东局势的判断和政策要依据于它,并且仅仅以它为依据;第二,所有《巴黎公约》签署国在它们的共同声明中,要提到该公约所蕴含的逻辑结论:破坏该公约而提出的所有索求、假托的权利概属无效,应予废止;第三,正式废除《国际联盟盟约》中有关武力制裁的条款,以便使它与后来签署的《巴黎公约》保持一致,国际联盟的影响应使之能起到强化和平公约的作用,而不应让它成为反对《巴黎公约》的东西。

(薛平 译)

* * *

[1] 此文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6卷,第158—162页。

[2] 首次发表于《新共和》,第70期(1932年3月23日),第145—147页。

[3] 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1867—1950),美国国务卿(1929—1933)。日本侵占中国东北(1931)后,他提出“不承认主义”(即“史汀生主义”)。著有《远东危机》等。——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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