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第十二讲 (1958年7月3日)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我的女士们,先生们:

在上一讲中,我开始跟诸位讲辩证法与实证主义的关系,确切说是从辩证法针对所有第一哲学的双重阵线(frontstellung)的视角看待这种关系,我非常清楚,人们也可以用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在这些第一哲学中看到实证主义,只要所有形式的实证主义从任何经验给定的数据(不论是那些意识的数据,还是所谓的记录命题 )中看到那个绝对的第一者。我认为自己至少有义务在这里告诉诸位,把实证主义等同于起源哲学是不完全正确的,或者——更宽泛地说——把经验主义与通常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等同起来也并不完全公允,因为尽管在这里也假定了一个第一者的原则,也就是说,假定的正是这个被给予性的原则,但这个原则本身在内容上并没有得到充实。本体论的以及狭义的唯心主义的和理性主义的哲学认为,它们也可以将绝对的第一者实定地(positiv)规定为精神、意识、先验综合、存在或者不管这些原则是什么,而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却说,给定物、事实是最终之物,所有的认识都参照于此,但事情的本质却是,这样的事实性概念本身并不标定这种事实性,并不预示着这种事实性,正因为它是一个单纯的概念,所以它事实上总能用不同的、变化的内容来填充自己。而这也与如下事实有关,即实际上不应轻易地将实证主义思潮等同于起源哲学,而且这些思潮——例如在当前的讨论中——知道自己与当下的本体论倾向处于如此突出的对立当中。诸位至少可能会说,如果我在此时此地还在以某种精确的方式来探讨辩证法反对实证主义的姿态,那就有点荒谬和牵强了;因为毕竟显而易见,辩证法是反对实证主义的,而且反对的正是欧洲哲学中整个实证主义运动,它自黑格尔去世之后就在欧洲蔓延,至少从历史上终结了思辨的辩证思维方式。我不想否认这点;但辩证法和实证主义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并不像这种考虑呈现出来的那样简单。如果我就此提醒诸位一下,辩证法的问题,从一个侧面来看,不是从预先设想的总体性出发的,而总是在个别的事实中去寻找某种意义上没有窗户的(fensterlos)——借用一个古老的思辨形而上学的说法 [1] ——总体之物的力量,那么在这点上,也就是在缺乏一个给定的、结论性的属概念这点上,辩证法和实证主义事实上具有内在的亲和性;而我在自己的工作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如果我从这些考虑中得到结论,就像我们曾说过的那样,以微观逻辑的方式处理个别问题,而没有从一开始就把这些问题置于属概念之下,那么我就会受到这样的指责:“的确,你在这里做的事情和实证主义根本没什么区别。”在这个问题上其实存在某些过渡,这些过渡也在历史上的——我不会说——辩证法的完全的实证主义流派中表达出来,但至少在某个特定的走向怀疑的相对主义的倾向(这种倾向的确和实证主义有着深远的亲缘关系,正如它主要在英国黑格尔学派的异常重要的辩证法家弗朗西斯·布拉德雷 [2] 那里明确表现出来的那样)中表达出来。我乐意借此机会提请大家注意布拉德雷的两部伟大著作《表象与实在》和《逻辑原理》 [3] ,它们极有可能是继黑格尔之后在特殊的思辨—哲学意义上对辩证法理论作出的最原创和最激进的贡献。这涉及异常困难和精微的探究,需要极大的强度和耐心,但我可以告诉诸位,它们会以非常丰富的内容来回报诸位付出的耐心。

说到与实证主义的关系,我想在这里,在这个事实上关乎内容的地方,首先提醒诸位注意,辩证法在某种意义上说的确是现象学或许错误地宣称的东西:辩证法是一种非自然的态度,它是这样一种态度,它从一开始就以某种怀疑来面对被认为是给定的、作为事实的东西,并倾向于在现象背后、在被我们当作给定的东西背后寻找整体隐藏的力量。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区别对辩证思维来说或许完全是构成性的,正如我们从概念通过被设定在反思中而运动这个事实已经得出来的那样,也就是说,通过对概念自身的这种反思,一种实体会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来,这种实体真正说来并不是由它们单纯的显现、它们表面的含义来表示的,真正说来它是隐而不显的。在这些课程中,我谈的恰恰是对辩证法的抵制,我试图让诸位意识到这些抵制,以便降低诸位进入辩证法的门槛,那么我相信在这点上恰好有一个非常流行的抵制:这就是对辩证法过于机智(übergescheiten)的怀疑,故弄玄虚的怀疑,也就是怀疑人们永远不能满足于事实上刚好被给予的东西,特别是怀疑人们恰恰基于辩证法的客观环节,真正说来想要从人身上夺走他们对自身的主观看法,夺走他们认为属于其本身的事物。事实上,这个环节就存在于辩证法当中,如果人们想要淡化它,这里无疑是完全错误的。然而,如果人们从完全不同的动机中,即从社会经验的动机中,看到我们所处的世界不是通过任何谎言和阴谋,而是凭借它自身内在的合法性而产生出它的面纱(schleier),并一再产生出与它真正所是的东西相矛盾的现象,那么人们事实上会普遍抱有这种不信任,并且不再会接受给定之物、实定之物,特别是个别科学作为确定性的最终权利源泉而呈现(正是以给定之物呈现给我们的那种方式)给我们的东西。恰恰是这种对业已给予我们之物的怀疑的力量,在我们今天生存于其中的被给予性的巨大压力之下,似乎在日渐枯萎。如果某种自我—弱点在思维的进程中存在某种传播或者延伸,那么我将会看到恰恰在这个地方,即人们屈服于所谓的事实,而不会产生那种不信任,从传统意识的角度看,也就是说,从单纯地接受世界所呈现出来的样子的角度看,辩证法必然给人一种矫造的、粗暴的和过于机智的印象。我认为,承认这点更正确;人们说,在一个完全异化的世界当中,在一个完全是“习俗”θέσει [thései]而非“自然”φύσει [phýsei] [4] 的世界当中,某种程度上恰恰需要那种非自然的意识的努力来穿透第二自然的外表,这要比人们现在试图将辩证法简单地作为一种常识加以引入更加正确。当然,辩证法跟常识有很大关系,其个别的步骤总是合乎理性的考虑。不存在——我已经尝试向诸位解释过这点——一种理性的第二源泉,一种思辨的源泉,这种源泉据说就其自身而言,就通过一道深渊与单纯的合乎知性的(verstandesmäßigen)、反思性的源泉分离开。 [5] 但是另一方面,我非常坚决地认为,辩证的思维方式有别于通常知性的思维方式,因为它不允许自己被这样的被给予性敷衍,而正在给定物与我们最顽固地对峙的地方,辩证法才真正开始它的工作,它试图穿透不透明的、无法被穿透的东西,并使之运动起来。如果我不怕诸位当中的某些自然科学家跟我说,从一个信守辩证法的哲学家嘴里说出来的科学比喻总有某种致命的东西,那么我就会说,辩证思维真正说来总是在关心某种类似于理智核裂变的东西(intellektuelle atomzertrümmerung),而我不想为辩证法的努力拦截现代自然科学的任何荣誉,众所周知辩证法并不拥有类似于原子弹那样的辉煌成就。

我曾告诉过诸位,辩证法对实证主义的具体表态,要提前从如下事实中去寻找,即被给予性在实证主义的观点中是最终的东西,并且人们在传统实证主义认识论中习惯于将它描述为事实上的直接被给予物,而这个直接的被给予物就其自身而言被认为是得到中介的,也就是说,辩证思维表明,知识作为一种稳定占有物所依托的那个最终之物,其本身根本不是最终之物,在另一方面根本不是一种最终的东西,而一般就其自身而言,恰恰是以它认为可以从自身中产生的东西为前提的。我在《认识论元批判》的第三章 [6] 曾试图非常坚决地贯彻这一思想,并且现在想向诸位指出这点,因为在那里诸位会发现,这种努力是如何通过指出所谓认识论各个范畴之间的关联进行的,这些范畴才应该是构成传统认识论构想意义上的对象性世界的东西,而传统认识论就其自身而言又预设了那个对象性的世界,即时空中的定在,就像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时空中的定在,那些范畴就无法得到思考。在这个简短的导论课程中,我无法向诸位贯彻这种发展的辩证反思。不过,我却相信,我至少欠诸位一些具体的证据,来阐明我在辩证思维和实证思维之间的争论中所指认的东西。由于辩证法的内容,无论在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还是在马克思那里,基本上都是社会的内容,而且我知道诸位当中很多人对社会科学的问题特别感兴趣,我相信如果我从社会科学领域,特别是从社会科学特有的实证主义圈子中(也就是来自所谓经验社会研究的那个部分,这种研究致力于弄清楚人们,甚至统计学上群体的行为和意见)选择例子——请原谅我,当我给诸位举例子的时候,我知道这样做真正说来是不被允许的,但是辩证法家做到这点殊为不易 [7] ——是很合适的。

一项我不得不在其后期阶段负责的研究,即达姆斯塔特的社区研究 [8] 已经表明,有相当部分的居民对该地的公务员采取某种敌对态度,这表明他们对公务员作出了异常消极的评判。人们在此首先必须想到这座城市中的人和他们担任公职的经验,而在一项单调乏味的研究当中,也就是在一项某种程度上尚未得到阐明的研究中——在我看来,相对于经验性社会研究,辩证法的意义本质上在于,通常为一些单调乏味的提问提供特定的启示——,在这种单调乏味的研究中,人们会说:“那好吧,达姆施塔特这座城市就是这样的,它是一座古老的官僚城市,也是一个古老的行政中心,人们和官僚制度缠斗不休,在那里获得很多负面的经验,这些经验随后在他们敌视公务员的评判中表现了出来。”辩证法家并不满足于这样一个是似而非的论点,他至少会问一下自己,某个城市的居民对公务员的这种负面表态是否完全来自这座城市的具体经验和具体事实。因此,他将提出这样的问题:这里涉及的是否是美国社会学用“普遍化的态度”这个表述来描述的东西,即人们已经从外部把这种负面的看法带给公务员,然后在他们对公务员的评判中,正如我们在那项具体的研究中处理的那样,把这种普遍化的态度带给公务员。也许我可以首先告诉诸位的是,我是如何以一种有点奇怪的方式产生出这种怀疑的,因为这或许可以向诸位展示一点经验性社会的提问和辩证法考虑相互结合的机制。在我恰好熟悉的一本文学社会学作品中(它涉及一个完全不同的题材领域,涉及一个非德语的小说家),该书的作者表明,在相关的小说中,尽管小资产阶级内部的特定对立没有在理论上或者社会上得到展开,但这本小说至少呈现出中小公务员与没有固定收入的人、自由职业者、个体户之间的某种对抗。 [9] 对于自由独立的生计——小店主、手工业者,等等——来说,公务员往往是一种寄生虫,他们不必像自己那样挣生活费,而且当不太辛劳的公职生涯结束后,还有养老金的保障在向他们招手,而相反,在公务员看来,所谓自由的生计由于能够赚到尽可能多的钱,看上去往往才是在物质上令人羡慕的群体,此外也是一个不太习惯于秩序和铁饭碗的群体。我能回忆起这项研究,因此我想,也许两个群体之间,也就是中小资产阶层中的公务员和非—公务员两个群体中的这种内在的对立,恰好反映在公务员阶层数量相对可观地区的人们的看法当中。我从中得出的结论是,我曾这样来设置研究,确切说试图将其调整到这样的广度,以使一个复杂的问题群被添加进去,人们可以通过这个问题群表明,对有关城市公务员作出负面评判的相关人士是否真的接触过这些公务员,其次,他们是否有过负面的经验。反之,在经验性社会研究的技术中,人们不会抽象地问这样的问题:“诸位有负面的经验吗?”而是要问特定的负面经验,因为只有当这种经验被给出的时候,人们一般才能检视,是否有某种基础性的东西。让我感到自豪的是,在这件事上结果确实如我所料,即在对公务员的负面评判和跟公务员相处的经验之间存在着一种完全的分歧(diskrepanz)。换句话说:这是一种从外部带来的意识形态,确切而言我想说的是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也就是一种在整个社会当中以某种方式存在于空气中的意见,人们(至少在某些数目众多的群体中)吸收这种意见,然后通过这种意见来创造他们所谓的经验。换句话说:人们在这里遇到的事实,即对公务员否定性的立场,一种仅仅由实证主义社会学简单地加以记录、整理和解释的事实,在这里重新体现为整个社会进程中的一个功能。也就是说,个别的东西、特定的东西和具体的东西在这里表明它们同样依赖于总体性[……] [10] ,当然,如果不是由无数这样敌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组成,这种反对公务员的整体氛围就不会存在。这里有一种相互影响在起作用。

另一个例子可以向诸位表明,所谓动机分析在社会理论意义上的经验社会学中的突出意义,因为只有通过动机分析,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确定激发出这种负面评判的东西,一般才有可能突破那仅仅被给予我们的东西的蒙蔽关联(verblendungszusammenhang)。在另一项研究中——这涉及一项工业社会学研究 [11] ——我们遇到了某个工厂内部工人对他们上级的一种特定的敌意。我们没有把自己限制在单纯主观的意见研究[即(考虑)敌对性单纯主观的事实的研究]上,而是同时考察了相关工厂的客观事实,结果表明,这个工厂的上级会根据具体情况,以非常人道、合理和善意的方式行事;但结果也表明,出于某些原因,工厂的整体设施有些落后,给工人施加了持续的压力,然后得出——我用简要的方式表达——上级,或者相关工人心怀敌意地加以反对的人,在某种程度上——借用马克思的表述——只是“性格面具” [12] ,这种情况真正说来根本不取决于这些人本身,毋宁说,如果工人对这些人产生出一种敌意,他们只是由此把一种客观的关系,即结构上的上级关系同时也是这个工厂内部的特有的生产关系转嫁到这些人身上,而实际上这些人本身只是他们履行的功能的面具。这涉及一个异常深远的过程,即人格化(personalisierung)的过程,对此我想至少顺带向诸位指出,对具体的、辩证法的操作的洞见或许会在这里有助于诸位自己免遭人格化机制的影响。这里“人格化”的意思无非是,客观关系的权力变得越来越大,特别是我们发现自己被裹挟于其中的权力和压力的条件越隐匿,这种异己性和隐匿性就变得让我们越难以忍受,因此,只要我们不对这些事物本身进行反思,就会有一种越来越强烈的倾向,将现实中的这些客观事实投射到个人因素上,投射到某些人或者群体的性质上。我在这里可以表达这样的假设:纳粹主义的种族狂热之所以能发挥它非凡的效应,就是因为它迎合了这种需要,也就是说,因为它让某些有形的人或群体承担起痛苦(这实际上是一种隐匿的痛苦,也是完全无法忍受的痛苦)的责任。从动力心理学(psychodynamisch)上看,这个过程也有一系列其他的优势,就是说,把自己攻击性的情绪投射到诸个人身上,要比这在事实关系中发生轻松得多。然而,如果人们天真地逗留在人类普遍的想法上,那么他们自己就会成为人格化的蒙蔽关联的牺牲品,我曾试图用我刚才暗示的东西至少粗略地来向诸位描述这个机制的特征。

我还可以告诉诸位第三个例子,当我刚好在这点上用辩证法的考虑把手伸向所谓的科学之轮时,我在美国已经体验到我的困难,但也体验到我微弱的胜利,例如,当我对人们因为畅销而喜欢某首流行歌曲的说法提出质疑时就是如此;并且人们遇到的偏好和反感,也就是“喜欢”和“不喜欢”,就像人们在美国传播学研究的行话中所说的那样——当我试图用客观事实来面对它们的时候,结果表明,人们最喜欢那些播放量最多的、他们最熟悉的流行歌曲,而那些他们不熟悉的,也不经常听的流行歌曲,通常会被他们拒绝。 [13] 我们可以接着对此追问,为什么这些流行歌曲被播放得最多,然后人们就会发现,某些主观的品质和偏好又在此发挥了作用,但随后诸位得到一个异常复杂的互动系统,这个系统无论如何都跟直接的、朴素的事实相反,通常后者恰恰是所谓民意调查所指向的东西,因为实际上大多数民意调查首先重视的是,出于行政或者商业理由,人们支持或者反对的是什么,而这种在支持或者反对上的逗留本身,就有助于在所谓被给予性中编织我一开始就对诸位说过的那种面纱。

诸位当中的实证主义社会科学家也许会在这点上针对我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我在这里向诸位阐释的所有思想,就其自身而言完全可以跟实证主义协调一致,我最终已经把这种思想本身带入研究,而这些研究为了可行,一般或多或少地会按照实证主义的游戏规则进行。我将完全不会否认这一点,而且我想重申,辩证思维不是直觉主义,因而也不是一种与科学逻辑中通行的思维完全不同种类或者不同规定性的思维,毋宁说恰恰只有这种思维才是一种内在地自身反思的,才是——正如我刚才表达的——一种自身阐明的思维,而不是顽固而盲目地进行的思维。换句话说:我确实相信,在所有真正有自我意识和自身一致的所谓实证主义的研究中,向辩证思维的过渡都是不可避免的,就像我们在社会学研讨班最后几次会议中可以看到的那样,像马克斯·韦伯这样的社会学家(至少根据他的意向完全是实证主义的社会学家),只是被他自己必须处理的事实的结果促逼到某些辩证法的表述上,而这些表述跟他科学理论的立场、跟他的哲学可以说是根本不能兼容的。 [14] 但我并不想满足于这些过分勉强的答复,而是想提醒诸位,让[诸位]意识到,在我提到的那些研究中,当我们面对特定的、具体的和个别的社会领域时,无不求助于诸如社会整体或者整个社会的东西,这样就存在着某种其他的东西,而不是一个单纯假设。原因很简单:在假设的情形下,其主要内容至少能通过“判决实验”(experimentum crucis)得到验证,诸位又可以再反过来把这个假设本身转化成科学的事实。我认为,在我给诸位列举的所有例子中,毫无疑问情况却并非如此,因为整个社会,甚至整个流行的意识形态,那些飘浮在空气当中的东西,那些把人们带入特定选择的东西:对公务员、上级以及流行歌曲的态度当中的东西,这不是诸位像掌握对这些现象具体个别的态度(诸位不仅可以确定这些态度,甚至可以衡量和量化它们)那样就可以加以掌握的东西。换句话说:先行于这项研究的理论,即整个社会的知识为这项研究带来的东西,虽然是一种将这项研究的结果本身置入运动当中的力量,但它就其自身而言并不是一种被给予性,正像在这里发现的事实那样,而毋宁说是一种力量的中心,但它就其自身而言又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证实和证伪的明确机制。除此之外,还必须补充说,这种诉诸社会结构,或者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或者不管它可能是什么的方式,其意义根本不是用一种个别知识去反对一些个别知识,就像这里所批判的这些个别知识一样,而真正说来不过是去理解和描述一种趋势,在这种趋势之下,这些个别知识就其自身而言能够被理解。而这样一种程序,就其自身而言,不仅没有在此时此地得到履行,而且其真正的意图也根本没有通过一个论断,[一个]无懈可击的托词(hieb und stichfestes)“是的,这就是整个社会”来得到兑现,毋宁说它一般只有这样的意义,即在其运动中把握这些事实本身,这将与实证主义的假设形成的概念相矛盾。

对此诸位可能会说:“但是,如果你不想陷入单纯的任意性,不想陷入一种风马牛不相及的猜测的话,你将如何操作这些种类的概念?什么又是你在这里合法地使用这些概念的途径?”我认为,我在这里实际上还有机会彻底且有力地向诸位说明一下,在非常普遍的哲学概念的意义上,我用否定性或者矛盾的概念向诸位描述的是什么。引导我们来到这里的那条道路是双重的:首先,在某种程度上我必定已经从外部带来某些东西。我认为,这一般是辩证思维的一个本质上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总是既在其对象中又在其对象之外的思维,因为我们在对象中知觉到的运动,总是已经以了解对象之外发生的事情为前提,也就是以了解对象本身所处的背景为前提。因此,如果我从中没有得到一个想法,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上级关系(vorgesetztenverhaltnis)具有某种客观结构的并且涉及一个永恒压力的环节(这个环节先天地预先塑造了每种个人的关系)的社会中,那么我当然不能陷入这样的思想当中,即认为上级在某种程度上是其职能的性格面具。然而另一方面,现在事实上促使我将这种单纯的论断以辩证的方式激活的途径,无非是我所拥有的个别事实被证明为自身充满矛盾或者疑窦丛生的。因此,用一个露骨的因而也是原始的和不充分的公式来表述:首先,在达姆施塔特的受访者的说法(“我认为公务员统统是懒汉,是根本不重视我们人间苦难的官僚”)和事实(受访者要么根本没有与公务员相处的糟糕经验,要么可能就没有跟他们打交道的经验)之间存在一个矛盾。因此,我在所谓被给予之物本身中遇到的这个矛盾,迫使我超越被给予性并在这种被给予性上形成更全面、更普遍的东西。诸位将会注意到,虽然我在这个例子和其他那些例子中说的是整个社会,但诸位也会注意到,我为此给诸位提供的证据绝不像整个社会这样的概念抽象的全面。也就是说,我在这里首先被推向这样一种看法,在某些社会阶层当中,公务员和自由职业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这种矛盾随后表现为经验和意见的矛盾,如果人们从这里出发,从矛盾出发,一般来说就会遇到整个社会结构的问题,这将是一个更进一步的和更为复杂的步骤,它远远超出了我之前所作的基本考虑。或者更进一步:这条道路促使我们不是把某个特定的工厂内的紧张关系看作以私人为基础的,而是看作一方面以客观的上级关系,另一方面以决定相关工厂内上级关系的特定生产条件为基础的,事实上这条道路无非就是受访者对上级所谓不友好性或者以刁难别人为乐(schikanierfreude)的判断与对这些人和生产过程本身事实上的性质的客观看法之间的[矛盾],由此迫使我们恰恰将我们在单纯问询过程中遇到的所谓最终的被给予性相对化。当然,所有这一切在更深层的意义上是前哲学的,而不是在激进的意义上是辩证法的,因为在它的道路上、在它的进展中,辩证法扬弃了我们在这里使用过的每个事实性、直接被给予性和个别论断(einzelfeststellungen)的概念。但是,由于我们没有把辩证法看成相对于科学异质的构造物,而是把它看成上升到自我意识的科学,这对于向诸位表明个别科学的工作是如何被其自身的动力所鼓动而达到辩证法的,并由此向诸位解释实证主义和辩证法之间的区别,也许是有所裨益的。

注释

* * *

[1] 阿多诺在这里指的是戈特弗雷德·威廉·莱布尼茨(1646—1716)的单子论。在莱布尼茨的形而上学中,世界是由单子组成的,即由单一的、不含多个部分的实体组成,这些实体是自成一体的,它们被赋予无意识的(对于矿物、植物来说)或者有意识的表象(对于生命体来说)。《单子论》的第7节是:“单子没有使某种东西能够藉以进出的窗口。偶然的东西不可能脱离实体而游荡于其外,如以往的经院学者们的species sensibililes(感觉心象)所做的那样。可见,不论实体还是偶然的东西都不可能从外部进入一个单子之内。”(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la monadologie , hrsg. von eduard erdmann, 1840, § 7, s.705; vgl. jetzt: 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monadologie/lehrsätze der philosophie. letzte wahrheiten über gott, die welt, die natur der seele, den menschen und die dinge . französisch-deutsche textausgabe, übersetzt, herausgegeben und kommentiert von joachim christian horn, darmstadt 2009, s.45.中译参见莱布尼茨:《神义论:附单子论》,朱雁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81页。)

[2] 弗朗西斯·赫伯特·布拉德雷(francis herbert bradley, 1846—1924),英国哲学家,自1876年起在牛津大学担任教授。

[3] 弗朗西斯·布拉德雷:《表象与实在》(1893年);德译本《表象与实在》( erscheinung und wirklichkeit , leipzig 1929.)。《逻辑学原理》( principles of logic , 1883/1922)无法找到《逻辑学原理》的德译本。

[4] 自古希腊以来,人们一直用θέσει/φύσει[thései/phýsei]的对比来讨论自然[phýsei]和单纯由人类设定的习俗[thései]的关系。

[5] 见本书边码第143页。

[6] 《认识论元批判》第三章的标题是“关于诸认识论概念的辩证法”。(vgl. gs 5, s.130—189.中译参阅阿多诺:《认识论元批判》,第110—163页。)

[7] 见本书边码第100页以上。

[8] 达姆施塔特社区研究由9本专著组成,由社会科学研究所和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于1952—1954年合作完成,阿多诺参与了一部分,他和马克斯·罗尔费斯共同为这些专著写了导论。阿多诺在接下来的讲座中提到的研究是题为“行政机关和市民”的第8本专著,标注的日期为1952年2月。阿多诺的导论刊印于gs 20·2,第634—639页。

[9] 这项研究没有得到查证。

[10] 录音转抄在这里提示缺失。

[11] 阿多诺提到了“企业氛围:鲁尔区工业社会学研究;美茵河畔法兰克福,1955年”这项研究,他为该研究撰写了一篇后记,但这篇后记没有随研究一起出版。现在这篇后记可以在gs 20·2中找到,标题为“企业氛围和异化”。

[12]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次使用了“性格面具”的概念,在那里他从对商品的分析转向了对交换过程的陈述。由于“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karl marx, das kapital , a. a.o.(s. anm.12), s. 99.中译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这种陈述使得包含人类能动者——商品占有者——成为必要。当马克思在这种语境中首次从商品占有者那里引申出人格概念的时候,就已经带着批判的意图了:既是对资产阶级实定法人格概念(这个概念是被财产界定的)的批判,也同时是对只反映历史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关系的法权概念的批判。通过这种方式,已经以商品的形式被给出来的颠倒——通过这种颠倒,人们将其特定的历史社会条件看成是事物自然的和先行的属性——扩展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因此,马克思提出的人格概念代表了一种异化的存在方式,在这种方式中,人们只能作为先行于他们经济功能的化身才能成为“人格”,在这种方式中,他们被独立的事物关系指派了一个剧本中的角色(在古代的戏剧中,角色是通过面具显现的)。因此,马克思继续说:“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占有者而存在。在研究进程中我们会看到,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karl marx, das kapital , a. a.o.(s. anm.12), s. 99 f.中译参见马克斯、恩格斯:《马克斯恩格斯文集》(第五卷),第103—104页。]关于“个体”“角色”和“性格面具”三者的关系,见第十一讲,注释(1)—(3)。

[13] 阿多诺接下来报告的成果和主题是在《论流行音乐》一文的草稿中形成的。(vgl. nas·i, s. 402—410.)阿多诺提到的“困难”可能指的是阿多诺和保罗·拉察斯费尔德(paul lazarsfeld, 1901—1976)的争论,即两个人在为普林斯顿无线电研究项目工作期间关于经验性社会研究方法和目标上的争论。阿多诺参与的研究项目最初只是为了通过记录听众的偏好和反感来编排音乐节目,从而使尽可能多的听众尽可能长时间地收听广播并消费能使节目组赚钱的广告。

[14] 见本书第122页以及第十讲,注释(1)。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