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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 对秘鲁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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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之所以于拉丁美洲各国之中特受重视,是因为当时贩运华工的船多半是秘鲁所有。华工被运去秘鲁开矿的,人数也极多。

对秘鲁建交,是李鸿章经手的。秘鲁的专使葛尔西亚在同治十二年到天津,拜访李鸿章。李鸿章告诉他:根据粤海关税务司报告:同治九年有秘鲁船一只,在澳门“贩载”华工三百一十三人;同治十年有秘鲁船十三只,在澳门贩载华工五千九百八十七人;同治十一年有秘鲁船十九只,在澳门贩载华工九千三百八十一人(其中有二百多人受不了玛也西号船主的虐待,在日本横滨纷纷跳水,企图自杀。日本当局将该船扣留,把船主与华工交由“各国领事公同讯问”。结果,通知中国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何璟,派人把这二百多人带回中国)。

这些是有案可稽的,无案可稽的至少又有八九万人。因为,秘鲁专使葛尔西亚自己承认,当时已经住在秘鲁的华人有十万以上。

葛尔西亚接受李鸿章的意见,在《中秘通商条约》的草案上列入“查办华工专条”,规定中国可以派员到秘鲁查询华工受苦的情形,通知秘鲁的地方官将雇主“传案讯断”,倘华工对判词不服,可以上诉于“秘国各大员”;凡是合同内有“期满由雇主资遣回国”字样的,雇主必须践约;倘合同内没有“期满由雇主资遣回国”字样,而华工自愿回国又无力自付川资的,应由秘鲁政府设法送回。此外,“凡侨寓秘国(之)无论何国人民,(对官厅)呈禀式样最优者,华工应一体均沾其益。”

此后秘鲁在华招工的方式,应依照《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的规定,“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不准在澳门及各口岸,勉强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违者其人严惩,船只罚办。”

《中秘通商条约》一共有十九条,在同治十三年(1874年)签订。秘鲁不费一船一炮,获得了列强所获得的“最惠国条款”。凡是列强所享有的在华特权(包括协定关税与领事裁判权),秘鲁一体均沾。

然而,这条约并未换约生效,原因是容闳以查办专员身份去秘鲁,查办以后给总理衙门报告,说:“华工到彼,被卖开山种蔗及(在)糖寮、鸟粪岛(工作),(备受)虐待。合同限内,打死及自尽,投火炉、糖锅,死者甚多,实可惨悯。”

清廷派丁日昌,于光绪元年秘使受勒谟尔来华之时负责换约。丁日昌要求受勒谟尔发表一个声明:“声明换约后,即当遵约办理,再不能仍照从前之凌虐。”受勒谟尔不等丁日昌把话说完,就“怫然”而去。丁日昌于是报告总理衙门,主张“暂缓换约”。

这件事,一直拖到宣统元年,才由伍廷芳于谒见秘鲁总统以后加以解决,由伍廷芳与秘鲁外交部议定“废除前例证明书”九条(其实不是什么证明书,而是一种“约定书”)。

那时候,宣统元年,秘鲁自身已有劳工组织进行排华,秘鲁政府只嫌华工去秘鲁的太多,而不再有兴趣纵容歹人诱骗华工进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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