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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塞令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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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篇讲的是营区划分和营区通行条令,目的在于维护军队秩序和防止外奸。

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地分)(分地)1,方之以行垣2,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3,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

军中纵横之道,百有二十步4,而立一府柱5,量人与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将吏之符节,不得通行。采薪(之)[刍]牧者6,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属无节,士无伍者,横门诛之7。逾分干地者,诛之。故内无干令犯禁,则外无不获之奸。

注 释

1 分地——指营区。原作地分,从鄂局本改。

2 方——用作动词,即在四周修建。行垣一临时壁垒。

3 营——用作动词,即修建。

4 有——同又。

5 府柱——作标记的旗杆。

6 刍(chú除)——饲养牲畜。原作之,从鄂局本改。

7 横门——又叫衡门,即栅阑门,这里指营门口,也可引申指守卫位营门口的守门军吏。

译 文

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都有各自的营区,并在四周筑起围墙,不准各自之间随便往来。将有营地,帅有营地,伯有营地,都修建起各自营地的沟渠,而申明营地的禁令。不是本百的人不得通行。不是本百的人而进入其营地者,伯长就杀掉他;如果伯长不杀的话,就与犯禁者同罪。

在军营中纵横的道路上,每一百二十步,就树立一个旗杆,以衡量各营区人员多少和地段距离。旗杆间的道路派人看守,禁止随便通行以肃清道路。没有将吏的符节作凭据,不得通行。打柴放牧的人,都要排成队伍。凡是不排成队伍的,不准通行。下级军吏强行通过,士兵进出不排成队伍的,守门军吏就地诛杀他们。凡是逾越营区干扰秩序的,都要杀掉。这样,内部就不会有触犯禁令的人;那末,对外部来说就没有抓不到的奸细。

尉缭子卷第四

束伍令 第十六

[说] 本篇具体规定了战场上的赏罚制度和各级军吏的惩处权限,以此来督促和鼓励部队奋勇杀敌。

束伍之令曰:五人为伍共一符1,收于将吏之所。亡伍而得伍8,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亡长得长,当之;得长不亡,有赏;亡长不得长,身死家残;复战得首长,除之。亡将得将,当之;得将不亡,有赏;亡将不得将,坐离地遁逃之法8。

战诛之法曰: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得诛千人之将,左右将军得万人之将,大将军无不得诛。

注 释

1 符——符籍,即花名册。

2 亡——伤亡,损失。

3 坐——定罪。

译 文

战场上约束部队的条令规定:五人组成一伍,写在一个花名册上,由将吏统一收存。(作战时)伤亡一伍而消灭敌人一伍,功罪相当;消灭敌人一伍而自己无伤亡,有奖赏;伤亡一伍而不能消灭敌人一伍,将吏就要身死家残。伤亡一个军吏而消灭敌人一个军吏,功罪相当;消灭敌人一个军吏而自己没伤亡,有奖赏;自己伤亡一个军吏而不能消灭敌人一个军吏,将吏要身死家残;如果再战能消灭敌人一个为首的军吏,就可以免除前罪。伤亡一个将领而消灭敌人一个将领,功罪相当:杀获敌将而自己无损失,有奖赏;伤亡了将领而不能消灭敌将,就按惩处临阵脱逃的法令治罪。

战场上关于惩处的条令规定:什长有权惩处所管辖的十名士兵,伯长有权惩处所管辖的什长,统帅千人的将领有权惩处所管辖的伯长,万人之将有权惩处所辖千人之将,左右副将有权惩处所辖万人之将,大将军具有无人不可惩处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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