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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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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国缺乏与其他国家和民族进行军事和经济竞争的意识,因此并不关心行政管理效率。即使政治制度恶化,也不会立即导致危机,人民对行政管理不善有着相当大的忍耐力。这种不令人满意的局面可能持续数十年、甚至一个世纪也不会引起严重的警觉。对于各种问题,明朝政府总是采取应付的态度,无意根本解决问题,这就会使这些问题蔓延开来。由此可知,明朝的制度史是非常难以分析的。早期的研究,诸如货币流通、食盐专卖、卫所制度等许多事例就已经显示出其复杂性了。军队后勤保障是最能够说明这个问题的一个事例。自从15世纪中期开始,就一直忽视这个问题,直到100年以后,它才真正得到关注。而这个时候所能提出的办法除了是增加田赋以外,根本不可能再对军队进行重新改组。

很明显,大多数历史性问题都已根深蒂固。我们知道,如果不参照都铎王朝的改革就不能理解斯图亚特王朝的宪法危机。最近已有历史学家认为明治时代的日本事实上是与德川幕府时代密不可分。因此,对于明代财政的历史必须作一个长时段的考察,这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因为政府既要避免周期性的重组,又不能将各个部门截然分开,财政机构事实上像一个生命体一样,是不断变化生长的。

利用社会科学方法进行研究的历史学家常常将他们的研究题目分成许多小的专题,这易于深入地、专门地进行考察。他们在没有将每一个方面可利用的资料分析透彻之前,是不会进行最后的综合分析的。这种方法,尽管符合逻辑,但对于研究明代政府的财政则意义有限。考察视点的狭窄会使调查者陷入了很大风险,无法进行通盘考虑。所以这样得出的结论支离破碎,不能准确说明整个制度的情况与特点。以同样的方式去重新整理明代的财政数据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努力将混乱的制度进行逻辑整理分析可能有利于读者的理解,但同时也容易模糊了其所希望表达的主题,叙述者的角色不知不觉地成为一位财政改革家,而不是一位财政史学家。

由于可信资料的缺乏,现在对这个题目还做不到详尽每个细节。然而,管理的一般特点还是清晰可查的,所有各个方面分散的资料显示出一致的形式。

下文中讨论的主旨就是关于管理的一般特点。首先是利用几种有关中国历史发展的理论进行检验,然后分析其在中国历史上所产生的长期后果。

第一节 过分简化的风险

王朝周期循环理论

传统的历史学家和现代的学者都持有这种观点。前者关注的是道德问题,将王朝的衰落归结于统治者的个人品格,他们认为大多数王朝的开国之君多是道德楷模,而末帝则是腐朽无能的暴君。而现代学者在理论上基本上是以经济的要素取代伦理和个人的因素。

在现代,王朝周期循环理论最主要的倡导者是王毓铨,他在其最有影响的文章《中国历史上田赋的上升和王朝的衰落》(the rise of land tax and the fall of dynasties in chinese history)中特别强调了明清两朝。按照他的观点,明朝的崩溃是因为“向农民征收过重的田赋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1〕。

在描述清代时,王甚至更加直率。他写道:

腐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这样的过程:中央政府被剥夺了实际的财富与权力,它们流入了控制政府的统治阶级个人手中。这些人无法无天,他们作为官员、作为一个阶级,负有保护国家利益的责任,但作为个人,他们是腐败的惟一受益人。虽然他们中的一些人,作为官员,知道这是错误的,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作为一个阶级也试图保护政府的利益和本阶级的利益,他们为了能够达到这个目标,总是向贫民和庶民阶层加征税收以补偿他们逃避的税收。〔2〕

就明代的税率而言,这种指责得不到证实。17世纪早期政府加征“辽饷”和“剿饷”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万两白银〔3〕,这种额外收入并不是全部来自田赋。例如,在1623年,国家筹集的额外军费为白银6668677两,其中有4491481两摊入土地,其余部分则来自财政节流、官产出卖及杂色税收,还包括典辅税〔4〕。即使将2100万两白银全部摊入土地,对于纳税人来说当然是很高的负担,但也不像王毓铨所断言的是绝对无法忍受的事情。17世纪初期通货膨胀导致物价水平上升了40%〔5〕,这就意味着税收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虚假现象。而后的清代继续沿用明代的税率,这一事实也更加确证了这一点。尽管王毓铨认为清代一直声言减税〔6〕,但清朝初期并没有这方面的财政记录〔7〕。新朝税收水平一如前朝,税率接近,这一税率也就是王毓铨所断言的“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的税率。

虽然如此,上文所引的王毓铨对晚清情况的描述也非完全失实。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豪强地主逃避税收并且将其转嫁给中下阶层仅仅是制度崩溃的几种表现形式之一,而主要原因要更深刻。在明代后期,尽管有人提议增加税收,但当时正税定额也从未完额交纳。1632年,据340个县的上报,税收拖欠达到了50%,甚至更多。这340个县占到了整个帝国财政税区四分之一以上。而且,其中的134个县事实上没有向中央政府上纳任何税收〔8〕。这种情况可以证明这样的观点:明朝的税收征纳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一个明确的最高限度,一旦收入的要求明显地超过了这个限度,将会导致整个财政体系的崩溃。所有这些不能完全归咎于税率过重和税收规避。问题更可能是在于定额税收制度。从14世纪或更早开始,来源于农业土地的收入在扣除正税和很少一部分付给直接生产者的工钱以后,余额将被许多利益集团所瓜分,这是由于特殊的土地所有、土地租佃、土地典当、永佃权、分成以及私下转移公共义务等原因造成的(见第四章第二节)。此外,地方官员、吏胥、里甲也有许多常例和馈赠(见第四章第四节)。因为税率普遍低下,货币匮乏,这些诸多情况合在一起可能会为各个层次、各种规模的农业剥削提供了便利条件。在200年中,人们的纳税能力受到严重削弱。有时甚至剥削者的收益亦是很少,以至于他本人的生活也降到最低水平。农业产量的上升大都被人口的增长所抵消。税收的轻微增长有时可能会影响到农业利润,任何税收激增行为必定会遭到抵制。除了豪强地主以外,许多不同的集团也卷入其中,逃避税收只有当一般的征收受到阻碍时才会真正变成一个严重的问题。

所以,王朝周期循环的理论不能充分地说明制度上的弱点。明代的财政管理实际上有很大的缺陷,组织管理无力,方法僵化。坚持王朝周期循环理论的人仅仅自以为王朝建立之初的制度完美无缺,而后来由于腐败而背离了这种理想的状态。他们的研究无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

作为一个封建国家的明朝

大多数现代的学者接受了西方的教育,他们自然按照西方的经验来看待中国历史。尽管比较的方法有它的好处,但是容易歪曲历史,特别是与西方同时期的中国历史的发展阶段常常相应地被看成是西方世界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

明朝可能即使不被看成是完全“落后的”,但也并非完全“现代的”。herrlee g.creel在他关于中国官僚机构起源的研究中就认为:“早在公元之初,中华帝国就已经显示出很多类似于20世纪超级大国的特征”,他将其概括为“现代的、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的”特征〔9〕。明朝秉承了这一传统,当然保留这些所谓“现代”性的特征。上文提到早在14世纪户部就已经控制着大约2400个部门的账目(见第一章第一节),公事往来中“勘合”的使用据说要比现代的计算机卡早很多。但是像鞭朴税收失职者致死、分配走私定额给巡捕以及任意罚没私人财产这类习惯又表明明代中国类似于“中世纪”。而万历皇帝征用成千上万名士兵为自己建立起了巨大的地下宫殿(见第七章第四节),这事实上更是一种“远古时代”的行为。

在过去的20年间,许多中国学者认定明代是封建社会,这风行一时。当然,也的确能够从明代历史中找出许多与中世纪的欧洲表面上相类似的事情。但就制度和组织而论,这种定性明显地歪曲了历史。在明朝,除皇帝以外,没有任何负有实际职责的世袭职位。永乐皇帝以后,甚至皇后也有意选自于门第较低的家庭,而不来自于有贵族头衔的家族〔10〕。从15世纪开始,武职的威望可能降到中国历史上的最低程度。在16世纪,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省当局都不能保证军队供应,甚至战船也是租借而来的(见第七章第三节)。皇庄和贵族封地地租实际上是由文官来征收而不是那些世袭者,他们仅仅定期领受禄廪,大大地削弱了他们的特权(见第三章第二节)。

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些现代的学者认为税收管理不善是由于封建性做法残存。顾炎武早在17世纪就提出这是由于在政府结构中缺乏封建精神,他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恢复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度,这包括放松中央控制,赋予地方官员以更大的用人权力、更多的财政职能,甚至政务公开〔11〕。尽管讨论顾炎武改革建议的可行性是没有意义的,但应该强调的是他的目的是试图去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在明代晚期,尽管理论上帝国政府权力无限,但实际上它常常无所作为。地方官员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他们缺乏必要的职权。这就陷入了僵局。田赋管理不能应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不善广泛存在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层次上。如前文所示,没有强迫便无法征税,而强迫却只直接加诸于无力抵制之人的身上。征税者任意的、过分的征求需索被现代的学者认定为封建性的特点,这其实部分地反映了管理的不力,也部分地代表官僚们弥补制度性缺陷的企图。所以镇压并不是有力量的标志,而是缺乏力量的体现。这些决不能被认为是任何社会制度的基本特点。

如果现代的学者在讨论“封建制度”时,将其限定为传统中国政治体制中的那些习惯性做法,这样就可能减少混乱。这种已经逝去的“封建”体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远古时期。例如,公元前一千多年前的封建国家就已经采取了集体负责的原则,以此力图建立起官僚政治,而后就从来没有被摒弃。又如,强调帝国国民要承担各种徭役则是历史上纳贡习惯的残存。但是一般来说,这些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对历史的具体细节缺乏耐心,他们研究的出发点是认定明代为封建社会,然后推定阶级斗争具有“历史必然性”,进而认为明代后期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对于最后一种观点的意义在后文还将论及。

历史的道德性解释

中国传统的历史学家总是愿意用道德来解释历史,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当德才兼备之人掌握政权时,政府的资金自然殷实充足。与此相反,腐败总是与领导者无能相伴而生。这是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理论,行政管理更多的是依靠官员个人的能力,而不是建立起一套专门的制度,这种办法在处理地方性的、短期的情况时还有一定实用之处。然而,它完全忽视了情况的变化和管理技术的困难,有着明显的局限性。

在上一章中所提到的张居正,尽管他性格刚毅、为人正直、勇于任事,但是他所进行的财政改革也只是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见第七章第四节)。虽然他的节流政策无疑在短期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实力,但是由于增加银储的政策所导致的通货紧缩也使公众陷入困境。而且他的方法是以政权强制为条件,国家的财政机器被迫高速运转,从不进行大的检修。这样做必然会受到抵制,他自己也是祸发身后,蒙受耻辱。最后的结果就是不仅他的政策被废除,而且官僚集团也开始分裂〔12〕。

尽管现在有人可能认为以道德来解释历史是不足信的,但这也不令人信服。一些现代的历史学家用他们自己的社会价值观来看待某些个人的儒家道德。例如,吴晗盛赞海瑞是“站在农民一边”与地主进行斗争〔13〕。他还认为海瑞是“为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而进行百折不挠斗争”〔14〕。

事实上,海瑞不过是一个正统的、严格的儒家信徒,他要求其下属像他一样厉行俭朴。他出任南直隶的巡抚,对官员腐败和税收陋习发动一场无情的斗争。这确实证明了他的个人勇气和耿直。但他还算不上一个社会改革家,更不是一个革命者。在他给嘉靖皇帝的奏疏中总是称君主为“天下臣民万物之主也”〔15〕。他认为小民“斗狠趋利,未有息讼之期”〔16〕。而且,他致仕以后,也降低了自己的标准,如其信中所言,他曾接受一位地方知府、一位巡按、两位总兵以及两位总督的馈赠。最后的两个人是凌云翼和殷正茂,而他们素有贪名〔17〕。其中至少一次馈赠之重足以购买一片墓田。

这里即非贬低一个正直之士,亦非宽免官员腐败,而是强调制度的缺陷在明代后期已经变得日益严重,道德重建已无力回天。然而吴晗还认为海瑞“一生反对坏人恶事,从没有反对过好人好事”〔18〕,并且谴责任何一个批评他的英雄的人,包括那些尽管赞同海瑞的目标,但认为在执行时要采取一定策略的人〔19〕。这种态度已经扩散到制度史的研究中,上文中批判一条鞭法的学者们就遭到如此的境遇(见第三章第三节)。恢复这种陈旧的历史观是一种很危险的做法[1]。

按照现在的“自由”和“进步”、“保守”和“反动”的标准对16世纪的人物进行分类,是很令人怀疑的。对他们中许多人很难进行定性归类,有的人可以同时分属几类。尽管实际上他们中的所有人的目标都是为了保存传统的社会价值,但他们也不缺乏平等的思想。虽然他们要依靠国家来保护其个人利益,但他们也知道大多数民众的生计对国家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标签某人“好”或“坏”只会造成混乱。

第二节 明代的财政管理及其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中央集权优先于技术能力

这本书中所讨论各个不同主题可以很容易地概括为如下的观点:明朝力图在一个广大的帝国内强制推行其野心勃勃的中央集权的财政制度,这种做法超出达到这种程度的技术水平。这种技术水平包括实际的技术手段和专门的经济知识。表现为交通运输、信息交流以及其他服务性事业,货币和银行规则,会计统计和数据保存的技巧,甚至官员的心态。

财政制度始创于洪武时代,当时没有将皇帝个人的收入与国家收入分割开来,帝国的收入与省级地方收入也区分不清,强制对全国的财源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的计划甚至在现代社会也未免过于艰巨,这自然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实现的技术手段问题。

如果这样的计划实行于种植谷类作物的干旱地区,例如像西北的黄土高原,其所引起的困难也不会如此剧烈敏感。中国地理条件的多样性使得问题更加复杂。有明一代,田赋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在其276年的历史中却从未编辑过一套完整一致的土地数据(见第二章第二节;第三章第二节;第七章第四节)。在我们对各地方的报告进行核查时,就会理解其中缘由。因为包括低收入群体在内的所有各户都要纳税。每一类土地都要统计入内,包括河流沿岸苇塘的延伸地区以及山林(见第六章第三节)。在海南岛,为了给各种差役提供资金,甚至将槟榔树也被计算进去〔20〕。鱼塘常常因为出产丰富而不会被忽视,同样栽种桑树要比种植稻米收益更大而更受到注目。所以常常会造成这种现象:在同一地区,种植单季作物土地的收益要高于种植双季作物土地的收益;一些税则不高的田土,但却有很好的回报。而那些高产的土地却收成不好。其中缘由太多,无法一一言明,但很明显这种差异与广泛而详细的税收结构明显背道而驰。管理也十分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甚至在16世纪晚期的土地清丈工作也不是由专门训练的人员来进行的,政府从农村征召人役进行清丈,这些人甚至连土地分类的地方标准也不能理解,更不用说全国性的标准。缺乏控制标准最容易导致各种弊端,清丈之前更是如此〔21〕。

与此相对照,德川幕府时代的日本,土地税通常以每一村落共同体为单位,而不是确定到单个的纳税人〔22〕。尽管看起来日本的方法简陋、落后,而明代的制度先进、平等,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明政府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这种方法未必更有效。或许日本的封建主们对其村落情况的了解程度要比明朝的知县对当地情况的了解好得多。

明代中国的中央集权体制造成了许多自相矛盾的后果。尽管期望中央集权能够刺激技术手段的进步和经济理论的发展,但事实上却没有产生这样的结果。有一点必须记住,就是集中仅仅是财政职权的集中,而不是财政责任的集中。实际的物资、商品及人力的管理还是处于最低层次(见第二章第一节)。财政统计数据,从一开始就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这些数据与实际的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非常容易背离实际情况。定额税收制度的确立使得许多技术性细节问题变得无关紧要。财政的条理性逐渐受到了歪曲。整个的税收水平和地方税额应当是有弹性的,但却变成铁板一块,不可更改。而像“一丁”、“一亩田”、“一石粮”,这些具体的计量单位都有很大的弹性。明代的财政管理变得越来越缺乏条理,更加艺术化了,它不是解决技术性问题,而是在逃避问题。

理论同实践相分离

明朝制度另一个特点是其管理能力有限,这是开国者有意的设计。洪武皇帝生性多疑,他将财政职权集中于中央,但只是泛泛地集中,缺乏深度。他无意改善财政运作,他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在大而不变的结构(monolithic structure)中阻止任何次一级的体系的形成。因此,从一开始,财政管理就显示出简单、生硬的特点。当时的许多做法就证明了这些特点,例如直接依据人丁分摊税收,不去将税收收入进行再投资,也没有建立中间层次的后勤保障能力。但低水平的税收仅仅在开国之君对外和平、对内厉行俭朴的情况下才或许成为可能。当时,军队要自己生产粮食,村落要实行自治以减少政府的职能,通过减少人手以节约管理经费。然而,定额税收制度的建立却从未考虑过可能出现的后果。

尽管降低了民众的税收负担,但随之应该配套一系列的保护性措施。建立起健全的货币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确保国家控制信用和利率。国家也要很好地控制财产交易、监督土地的典当和租佃。要使农民永久地享受低税的好处,这些措施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不消多说,任何措施也没有采取。

到15世纪,情况已经开始恶化。稳定健全的货币体系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军队的自给成为神话。人口普查和定期的财产登记严重失实,大片官田的消失就很说明这个问题(见第三章第二节)。作为政府,从一开始就没有在农村建立起一套有效机制,此后更是失去了对农村的控制。

结果,实际的财政做法同理论上的目标日渐脱离。税收不断加重,或以调整耗派为由,或以坐办为名。官员以各种例外的征收来添补其微薄的俸禄。指定用于正常开支的资金被挪用其他财政需要。尽管法规一成不变,但在行政管理中已很少再受其限制。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6世纪。

与一般的看法不同,本书认为管理不善不仅仅是税收过重的一个原因。我们的注意力不应该只关注宫廷用度汰侈,它只是滥用的一种形式。我们应该注意公共服务的缺乏、地方政府的预算不足以及军事后勤保障不力等方面的情况。当我们仔细地考察明代的财政史时,政府过分强调俭省的恶果就清楚地显示出来了。制度的管理控制能力有限,对于收入与开支都控制不力,这也导致了皇帝自我放任。由于公共财政总是混乱无序,皇帝没有自我克制的理由。当万历皇帝分遣中官出任税监(见第七章第四节)之时,他甚至有理由认为这是为了攀比官僚的生活〔23〕。

朱元璋所创立的组织机构不切实际、运转不力,而且流毒之深,回天乏术,只能有待于一个新的王朝的建立。这种制度明显地不能处理当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在明代财政管理中,思想偏见,责任感僵化,行动范围分割,官吏俸给过低,政府工作人员不足,对于实际情况缺乏了解,中层后勤保障能力不力,公共投入不足(这些情况都是导因于低税政策),所有这些原因使得国家根本无力动员帝国的全部财力,其所能控制的资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诸如盐课、海关税(番舶抽分)、内陆关税(钞关)、林木出产税(竹木抽分)以及矿银等都面临这样的情况。最终,纳税人不得不交纳更多,特别是那些无法抵制的额外派征更是如此。当时绝大多数的学者都从未认识到正是官定税率的低下造成了民众税收负担的不断上升,能够认识到低税政策危害的人寥寥无几(见第四章第四节)。

16世纪,明朝政府也进行一些改进,但是影响有限。而且这些改进既不系统也不彻底,大部分的内容也不合时宜。改进从积极方面来讲,表现为南方各省的兵饷征收,一条鞭法的推行以及税收折银册籍的编定,这至少使得财政制度略微接近于实际情况,也意味着一部分财力可以合理使用。但在另一方面,这些改革措施也耗尽了人民的纳税能力,民众税收负担已到了极点。

衰落和迟滞

毫无疑问,明代的财政管理不如前朝。即使在宋代,财政官员就已经发现要不断调整政策以利经济增长,这样可以在不增加人民税负的前提下增加国家的收入。王安石的财政改革早于一条鞭法500年,就已经将民众之役折成现钱来征收。国家反过来逐步提高铜钱的生产,这样税收中不断增加的对货币的要求抵消了潜在的通货膨胀的影响。宋朝不断地利用它的财政手段来达到它的经济目标。即使在元朝,田赋最初也是按铜钱来估算。当国家需要粮食时,就依据铜钱反向进行折算。这也有助于保证财政账目的完整统一〔24〕。然而,明代几乎全部抛弃了这些策略与手段。在唐宋两代,财政管理趋向于专业化〔25〕,在明代,盐务官员名声不佳(见第五章第五节)。在许多财政部门,包括户部,实际工作都是由吏曹诸人经手操作(见第一章第一节),甚至在17世纪早期,这些低级办事人员也雇倩他人来代行职责〔26〕。显然,财政管理水平已经严重下降。

明代财政管理缺乏活力产生了许多社会经济影响。一是经济的服务部门严重滞后,我们已经多次提到明朝疏于制定货币政策,在其276年间中,政府铸钱仅仅40次,平均产量不超过2亿文(见第二章第四节)。所以粗略估计整个明代的铜钱产量只有80亿文,这仅相当于北宋两年的铸钱总数。许多明钱要比11世纪铸造的宋钱质量低劣,这种情况导致未被铸造成银钱的白银在官方和民间交易中广泛应用,引起了很多麻烦和混乱。更为糟糕的是,即使政府钱币面临困境,但也不允许民间机构插手这一领域。一直到16世纪末,也很少有人提到私人的金融机构〔27〕。当时货币市场中惟一存在的民间机构是典铺。

在交通运输方面,明代的大多数时间是确保大运河的畅通。为了维持其运营,不得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见第七章第二节)。这一水道并不如一些现代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对于中国的经济有很大的刺激作用〔28〕。尽管运河管理有很大的成绩,但大运河要包括许多湖泊、急流、布满沙洲的水道,在北段还要横穿两条大河,冬天还要封冻。在与长江和黄河交汇之处,只有官船允许通过水闸,所有其他的船只都要先卸掉货物,然后由车绞船只以出江河〔29〕。1548年,一支日本朝贡使团在运河进口花费了16天才使其船队从长江进入运河,而这支小船队只有5只船〔30〕。在这条水路的中段,有38个水闸,间隔不到200英里。这些水闸只有12尺宽,必须重复地关合以保证水位。按照明末和清初的旅行日记可以知道水深要低于四尺〔31〕。我们必须想到航行在运河之上仅运输漕粮的船只就有12000艘左右,他们往返一次要花费一整年时间,其中包括运河北段冬天封冻的时间。这些船只如果首尾相连,其长度将为运河全长(从长江到北方终点)的十分之一。此外,朝廷还要动用1800艘船从南京运送宫廷用的物资补给〔32〕。这些运送的货物包括宫廷用具、龙袍及新鲜水果、蔬菜等,很难说具有经济上的意义〔33〕。

现在还没有证据显示出明朝政府投资用于道路保养和建设,只是在北京之外修建了一些石桥。而这些工作也不是为了提高帝国驿递系统的效率,其最初的功能只是为了传递官方文件,并不是为公众服务。明朝的供应补给方式实际上也阻碍了地方的道路修建计划,因为路况好只会鼓励更多的官员巡行当地,这样,馆舍招待等费用都必须出自地方民众,这种负担的增加非其所愿。1560年,由于同倭寇作战,浙江淳安县成为内地的交通中心,使客往来增多,负担大增,地方无法忍受,知县最后决定暂停陆行,使客被要求绕行水路,虽然这样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34〕。明代在工程建设方面的成就不过就是长城、宫殿、阙门和皇帝陵寝。

公共服务事业极度缺乏资金,这一因素不可避免地妨碍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全面改善。白银的开采实际上被封闭起来(见第六章第一节),盐业生产工艺退化,大铁盘最终被小铁锅取代,竹盘也是用纸和碱粘合而成(见第五章第一节)。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初期,许多士兵的头盔是用竹子做的,而铠甲用纸糊成〔35〕。

实际生活中的各种证据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所极力推崇的理论截然不同,他们论证说,明末清初中国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36〕。当然,在这一时期,政治稳定,人口增长,上层阶级的生活水平提高,这导致在中国的一定区域内经济开始多元化与专业化,特别是东南各省尤为明显。但是在本质上,这些现象并不一定是出现资本主义初始化的标志,资本主义初始化的特点是工商业有不断进行资本积累的趋向。迄今为止,理论家们拿出的仅仅是一些独立的事例,诸如某人通过种植经济作物致富,或者某人经营手工业发家。正如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所指出的那样,他们还应该拿出更有说服力的资料来证明他们的理论。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明代后期缺乏各种有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与条件,当时没有保护商人的法律,货币匮乏,利率高昂,银行业也不发达,这些情况不利于工业生产的发展和物资交流的扩大。同时,商人和作坊主也面临着各种障碍。当时,道路关卡林立,政府推行硬性采购、强行报效,并垄断了大运河的使用,官方也插手工业生产。从另外一方面来讲,拥有土地比较稳妥且有名声,同时又可以通过捐得官身而免除赋役,田赋的非进步性增强了农业生产的吸引力,损害了商业投资。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常常是被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运用。实际上有许多事例表明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企业家们常常是和封建势力合伙投资。例如,在德川时代的日本,大名特许商人拥有专卖权,甚至委托他们作为自己的商业代理人。而商人则向领主提供各种服务和商业建议,有时还提供无息贷款。换句话说就是他们事业上进行合作,封建领主控制农业生产,商人管理市场〔37〕。在这种情形下,农业盈余能够逐渐地投资于工商业。由于封建领主本身就是商业合伙人,他们为了发展商业不得不放松对贸易的控制,使商业贸易法规逐渐符合商业习惯。

16世纪的明朝,政府几乎没有任何可以用来支配的节余。实际掌握的财政资源零碎分散,无法用于大规模的商业运作。官员们仅仅满足于任意支配各种服务,一旦不足,他们则进行征用,而不签订契约以获得额外的服务。惟一例外的部门是食盐专卖,但它的经营还是依靠其他部门的管理经验。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完成其定额,他们既没有成本意识,也不懂得长远计划,这种经营方式充其量也不过类似于早期官僚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也就是清代的“官督商办”形式。

鉴于其他工业社会中城市无产阶级的经历,资本主义是否能够为16世纪的中国创造出一个更合理的社会秩序是很令人怀疑的。然而,资本主义确实能够增加生产,提高物资流通效率,同时也能够推动法律的变革和技术的进步。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中国在许多方面的落后却是更为显著的,诸如人均收入低下,交通运输落后,法律陈旧,缺乏制度化的措施等。明代的财政管理部门根本无力去改变这些情况。

官营工业是进一步说明管理不力的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也是另一个争论的焦点。许多大陆的中国史研究者,认为明代是封建社会,同时也相信工匠轮流到官办工场应役“提高了生产力”[见第六章第三节(r)],他们认为官办企业劳动分工导致了技术的进步,其影响也扩展到了私营经济部门〔38〕。但实际上从15世纪中期开始就已经很少有工匠亲自应役,而是以银代役。实际劳作的工人是雇募而来的。1562年,甚至一直保留下来的劳役也被强制折成白银。政府雇用的工匠逐渐分成两类,一类是在皇城内工作的银匠和宝石匠,他们只生产奢侈性用具,这些精心制作的产品实际上很少能够进入市场。另一类工匠则在官办工厂中从事大规模生产,但通常都是分散管理。一个工厂常常被分成好几部分,每一部分有一个监工,他负有财政责任。比如,政府的铸币厂中的一个炉头,要管理一组工人,炼出固定数量的铜,铸造出固定额度的铜钱,一有缺额,必须由他来赔补(见第二章第四章)。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进行流水线生产。尽管表面上看,铸币厂的生产额度很大,但却很少愿意引进节约劳动的设备。同样,淮安附近的清江船厂被分成82个分厂,每一部分单独居住,分散管理(见第二章第一节)。尽管这个造船厂在其全盛时期生产了746条漕船,但每一分厂造船不超过10条。这种所谓工人的专业化分工实际也就是其行业区分,由木工来造船身,铁匠铸造船锚,竹工做帆。充其量有一两个专业技工做一些填塞防漏之类工作〔39〕。明朝管理这些工作的官员非但不满意他们技术的进步,而且对这些工人的技术水平总是有很多抱怨,认为他们要比私人企业的工匠技术低劣〔40〕。

在北京的兵工厂也为一些现代的学者所推崇,这些工厂集中生产用于宫廷防卫用的装饰性武器。因为供给的问题,野战部队的武器大多由地方提供。15世纪70年代,戚继光在进行军事训练时,他发现武器制造不精,他多次提到枪、铳弹头与弹管不符,容易引起爆炸〔41〕。实际上,明代官办工厂要比其批评者所想像的更加落后。

很清楚,明朝与以前各个朝代制度相似其实是一种误解。唐、宋、元各代的财政结构从来没有像明代这样僵化,它们的高层政府部门也不像明代那样承担很少实施责任。明代的财政管理具有收敛性(self-denying),它将其运作能力降到最低限度,忽视了通过工商业发展来增加收入的策略,拒绝考虑民间、私人方面的帮助。财政管理总的来说是倒退,而不是进步。

财政管理的目标

总的看来,明代财政管理具有消极性。在传统中国,最主要关心的问题是政府的稳定。明代的财政制度就很好地贯彻了这一点。

这个制度值得注意的一个好处就是防止了某些地区因为财政实力的增强而与中央政府相对抗。在帝国的每一个财政部门的财政收入都有无数个来源。这就意味尽管地方官员可以去改进他们的管理,但他们也同样不能维护自己的独立性。这一制度,配之以官员的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明一代并无文武官员企图造反之情事。明代绝大多数的叛乱、起义是由藩王、不满的农民或者部族首领发动的。而失败原因多是因为他们不能建立一个稳固的财政基地,以维持起义之初的消耗。惟一的例外是杨应龙叛乱,因为它从苗族部落得到补充供给,所以这一叛乱从1594年一直持续到1600年。正是这种消极的财政管理有时足以消弭潜在的不稳定因素。1555年,总督江南、江北、浙江、山东、福建、湖广诸军的张经突然被皇帝下诏逮捕,虽然对张经的指控并不足信,但随后却系狱论死〔42〕。试想汉唐两代最有权力的皇帝恐怕也很难这样轻松、任意行事。

王朝的安全建立在思想教化、舆论控制以及监察官员和特务的监视基础之上。相比而言,武力并不显得很重要。1553年,一队不超过100人的倭寇和海盗,突袭了长江以南的一些地区,深入内地达几百英里。他们实际上没有遭到任何抵抗〔43〕。尽管这部分是由于卫所制度的废弛造成的,但也显示出明帝国看起来似乎很强大,但通常只是凭借很少的几支部队来维持安全,内陆省份尤其如此。这显然鼓励了皇帝挪用军费进行奢侈生活。这种情况在16世纪中期以后有所改变,但力度不够。南方督抚存留作为供给的资金也都是些小项目的零散收入(见第七章第三节)。

长期的后果

17世纪满族入主中原确实是中国的倒退。但是这种倒退也并非一些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由于入侵者代表着一种新的封建反动力量,他们在初期压制了中国本土的资本主义发展〔44〕。其实,新王朝最大的过错是过分承袭前朝,完全漠视了黄宗羲、顾炎武等思想家对明朝的批判〔45〕。

作为外来的征服者,满族人缺乏管理经验。他们期望有效地控制局势,迅速恢复正常状态。他们力图强化管理,1661年,清朝政府对拖欠税收之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46〕。但一般而言,他们没有进行全面的制度性变革,财政做法尤其如此。在中国历史上还没有其他主要的王朝像清朝这样几乎完全承袭前朝制度。在19世纪之前,清朝对明朝制度的一次重要的改革是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以1711年的丁数为准,永为定额,而后又实行摊丁入亩。同时,首领官的俸禄补贴——火耗也制度化,称之为“养廉”银〔47〕。

大而不变的结构是明代财政制度最主要特点之一。在上层,皇帝拥有不可分割的财政权力,而留给下层的只是财政责任。税收定额制度,交错补给,又没有中央国库,所有这些一直残存到本世纪〔48〕。清代田赋制度的顽固性,正如王业键(yeh-chien wang)所描述的那样,是从明代继承下来的,国家收入的上升事实上是通货膨胀的结果。如果考虑到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到王朝末期,税收实际上已经下降了〔49〕。

尽管由明朝确立的财政制度有其独特性,但是在明清两代接近500年的时间没有大的变化。它的许多特征已经视为当然,其社会经济影响已经被接受,可以认为这就是传统中国的典型特点。很难认为明代制度在中国财政史中具有很大的突破性。从那时开始,政府财政的主要目标是维持政治的现状,再没有任何活力可言。

财政制度最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它的被动性,几乎没有中央计划。当危机来临时,才采取一些防范性措施或进行一些调整。鸦片战争时海关税管理不善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自我满足的态度。

贯穿这一研究的中心点是各个层次的制度性的缺陷,而不是官僚个人的渎职和腐败。对于后一方面,尽管资料丰富,但却是第二位的、表面上的,它容易转移人们对财政管理的主要问题的关注。

这一制度的延续是依靠不断地强化文化上、政治上的统治来实现的。的确,在一个自给自足的庞大国家里是能够漠视外来的商业压力和竞争。然而,16世纪是世纪历史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当时西欧已经开始向近代转变,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开始到达东亚。虽然中国的面积和遥远的距离使中国人与西方人的冲突延迟了三个世纪。但在16世纪,欧洲人就已经开始向中国的孤立与自给自足发起了第一次挑战。1524年,克里斯托旺·维勒拉(cristavao vierira)一度被关押在广州,他就曾说过用不上15艘葡萄牙战船和3000名士兵,他就可以控制这座城市〔50〕。

本书中的许多证据,尽管还不完整,但也说明了中国新近的一些经济问题,诸如在将农业盈余投资于工业生产的困难,这是有历史根源的,一些事例可以追溯到16世纪。任何一种财政政策,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就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国家的历史。因此,并不应该因为其不合情理,就认为明代建立起来的财政制度是微不足道的,这是不明智的。一个制度缺乏积极的因素并不表明其整个影响的丧失。

注 释

〔1〕王毓铨(yü-chüan wang),'the rise of land tax', p.201.

〔2〕同上,页202。

〔3〕1641年,每年战争加派额是21330735两。见孙承泽《梦余录》35/17。他是从户部得到这一数字。

〔4〕这些数字是根据陈仁锡的《世法录》中记录的数字计算出来的。见该书34/1—78。

〔5〕关于17世纪的物价水平可见于:叶梦珠《阅世编》;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459—461。也参见全汉升《明代北边米粮价格的变动》页49—87,该书中提到的过高价格并非正常时期的价格。

〔6〕王毓铨,'the rise of land tax', p.202.

〔7〕见《清圣祖实录》4/9;《清世祖实录》61/6—7,70/31—32,79/23—24;《长沙县志》7/2;叶梦珠《阅世编》6/2。

〔8〕《崇祯存实疏抄》2/72—89。

〔9〕creel, 'the beginning of bureaucracy', p.155.

〔10〕hucker, traditional chinese state, p.43.

〔11〕顾炎武的观点译文可见于de bary, ed. 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 pp.611—612。也见于yang, '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 p.4.

〔12〕见hucker,'the tung-lin(东林)movement of the late ming period',见于john k. fairbarik, ed. 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s, p.133;也见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153.

〔13〕海瑞《海瑞集》页24。

〔14〕同上,页25。

〔15〕《明史》226/2602。

〔16〕海瑞《海瑞集》页50。

〔17〕这些信可见于《海瑞集》页441、447、448、449、467、469、541。信中没有透露出这些礼物的具体数量,但是提到了一位总兵曾经惠赠给他一条船用来旅行。另一位总兵的馈赠之重足以置“墓田数亩”。《海瑞集》页417、465、474提到了返还馈赠之事。

〔18〕同上,页25。

〔19〕何良俊因此受到批评,见《海瑞集》中吴晗的序言。见该书页9—10。

〔20〕同上,页279—280。

〔21〕同上,页190、195、280、284、289、408。

〔22〕smith, 'the land tax in the tokugawa(德川)period', pp. 204.

〔23〕王世贞认为万历皇帝的贪欲是因为嫉妒朝臣和中官的奢侈生活。见焦竑《献征录》17/104;《明史》213/2482。

〔24〕liu., reform in sung china, pp.4,6,49,56—7;hartwell, 'financial expertise', p.298.

〔25〕同上,页298;twitchett, 'salt commissioners', pp.60—89.

〔26〕孙承泽《梦余录》25/29。

〔27〕杨联陞(yang, lien-sheng)写道:“尽管汇票在17世纪已经存在了,但最早的‘山西票号’也不会早于1800年。”见yang, money and credit, p.82.

〔28〕参见我的博士论文“the crand canal during the ming dynasty"(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64; also available in university microfilm), pp.21—37.

〔29〕《天下郡国利病书》,11/16,12/64、68、71、73、74、79。

〔30〕牧田谛亮:《策彦入明记の研究》,i,页244—247。

〔31〕prévost, historire générale de voyages, v, pp. 347—9.祁彪佳在运河上旅行时,他提到水深仅为1尺。见祁彪佳《日记》卷5,1643年阴历九月初四日到初六日。

〔32〕见于祁承澲《南京车驾司职掌》。

〔33〕参见ricci, 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 307, 358.

〔34〕海瑞《海瑞集》页155、167—168。

〔35〕同上,页112;《世宗实录》页0705、0761。

〔36〕feuerwerker,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pp.107—115.

〔37〕crawcour, ‘changes in japanese commerce in the tokugawa(德川)period’, pp. 169—202.

〔38〕陈诗启《官手工业》一书多处提到这种情况;吴晗《社会生产力》页70—71;feuerwerker,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pp.108.

〔39〕席书、朱家相《漕船志》6/44—48。

〔40〕《漕船志》一书多处提到这种事情。也可见于《武宗实录》页0081、《皇明经世文编》244/16—18。

〔41〕戚继光《练兵实纪》175、176、182、199、210;《皇明经世文编》347/17、21。

〔42〕《明史》205/2378—2379。

〔43〕归有光《全集》95;谷应泰《纪事本末》55/597。

〔44〕见feuerwerker的概述,‘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pp.111.

〔45〕这些话的译文可见于de bary, 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 i, pp.530—542, 556—557.

〔46〕《清圣祖实录》3/3;叶梦珠《阅世篇》6/1—10。

〔47〕hummel, eminent chinese of the ch 'ing period, p.917; ch'ü, local government, pp.556—557.

〔48〕对这些特点见sun,'the board of revenue', pp.175—228;陈恭禄《中国近代史》页238—239、665—666、678—679。

〔49〕wang, ‘fiscal importance of the land tax’, p.842.

〔50〕lach, asia in the making of europe, i, pp.73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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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海瑞评价问题,吴晗所遭受的政治迫害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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