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当前位置:笔下文学 > 珍珠之鬘

心的真相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若依“大印教法”的传规,(我们就要先去推寻、考量、分析内在的“能执之心”;)若已探明了能够执取外境的“内心”(的真相),那么,内心所执取的“外境”的坚牢死结,也就会自然而然地化解开来了。

《法会大开示》第五则

敬礼大宝上师!

至尊冈波巴大师曾经这样教诲说:

若依“波罗蜜多教法”的传规,我们就要先去推寻“心所执取的外境”——这种方式,就像用手用力摩擦燧木、燧砧一样,要知道,这样做不但会生出火苗,而到后来,这火更会烧掉燧木、燧砧等所有木质材料,最后甚至烧得连灰烬也都不存在了。

同样道理,若以“远离一、多”等等逻辑思路,来进行正确地考量、分析,而来(破除非理、)抉择正义的话,假如业已探明了“所执外境”(虚妄不实的真相),那么,我们这个“能够执取外境的内心”的坚牢死结,也就会自然而然地化解开来了。

接着,冈波巴大师又教诲说:

若依“大印教法”的传规,(我们就要先去推寻、考量、分析内在的“能执之心”;)若已探明了能够执取外境的“内心”(的真相),那么,内心所执取的“外境”的坚牢死结,也就会自然而然地化解开来了。

接着,冈波巴大师又教诲说:

假如要探究“能执之心”(的法尔实相),那么,我们就应从“心的表相”、“心的体性”、“心的本性”三方面来着手进行了。

一、所谓“心的表相”,又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外在的境相——也就是指外显的红红白白、林林总总的缤纷现象;

2.内在的心念——也就是指不断发散着的或善或不善的纷飞心念。

二、所谓“心的体性”,(就其表面意思来看,)就是指心识里那个不断浮现出“吾”、“我”的思想;但若依靠“修行之道”,却可以证悟到:“心的体性”,是光明、空灵、不可认知、相续不断、明了、无依、赤裸、赤露的。

那么,“心的体性”究其如何呢?

“心的体性”,其实是:既非有也非无,既非常也非断;同时,也不是远离(有无、断常等)二边的“中道”。因而,“心的体性”具有一种“斩而不能断、破而不能坏、改而不能变、阻而不能止”的特质。

因为在所有的时间段上,“心的体性”都是无所去来而又三时相续不断的,所以叫做“斩而不能断”;又因为“心的体性”并非是有为和合的产物,而是从本元、本始、本初上本来就已自然存在了的,所以叫做“破而不能坏”;同时,也因为“心的体性”不成其为某种形状和颜色、不成其为某种实物和相貌,所以叫做“阻而不能止”呀!

假如真已证悟了这样的深义,那就叫做证悟了“心的体性”,也叫做证悟了“大乐”,或者也可以叫做证悟了“俱生本觉”、“不二”;(既叫“不二”,所以,我们也就)应该将这种“心的体性”与“纷飞心念的发散”二者,确断成是“不二”的了。

另外,“心的体性”与“心的表相”的关系,也可以从“心”及“从心所生起的”的角度来讲。譬如在天空中,自然会有厚云、薄云、红云、白云等等诸多现象生起,但要知道,它们“生起”,当然是从天空中生起的;而它们“消融”,却也照样还是会消融到天空里去。同样道理,各种纷飞心念的发散,以及各种“五根的对境”——“色声香味触”的现象,也都是从“心”而生起的。因此,所有的这些现象,也就都是“心的表相”了。

三、若已如此地了解了“心的体性”与“心的表相”,从本性上本来就是“不异”的,那么这种情形,就叫了解了“心的本性”。

假如真已证悟了这样的深义,那么,便是证悟到了“一切三世诸佛的心要”[义同“如来藏”]——它不在别处,而正存在于一切有情众生的身心之中。

有关这层道理,如经论中有偈亦云:

如来藏性周遍诸众生,

无一有情非为此法器;

若彼已发广大殊胜心,

此诸众生皆为成佛因。

“善逝的心要”[如来藏]

周遍着所有的众生,

其中,没有任何一个有情

不是“如来藏”的法器;

假如(他们)业已发起了

广大殊胜(的菩提)之心,

那么,所有这些众生

也就都已成为“成佛之因”了。

为了证悟上述的深义,那么,我们就要借用(对于上师三宝的)“仰慕之情”,以及借用(对于修法的)“精进之心”,而不散不乱地加以踏实实修了啊!

有关这层道理,如经论中也有教诲说:

你们应该借用“正念的铁索”,把“心”这个狂放的野象,拴系在“所缘修之法”的大柱之上,大家应该借此而小心谨慎地精进实修呀!

由此可见,无论我们实修怎样的教法,都应在所修之法上,不散不乱地进行啊!

不管我们在实修哪一种教法,假如那时不是直接地配合着上师的教导来进行的,而是流落到了“心绪上下散乱”的境地,那么,要知道(依靠这种错误的修法),恐怕在任何时候,也都不会有好的修行成果出现——大家应该了解到:这其实正是一种魔障呀!

另外要记住:修习“有相”修法的时候,不要修习“无相”的修法;修习“无相”修法的时候,不要修习“有相”的修法。

──冈波巴大师全集《珍珠之鬘第三辑·法会大开示》第五则竟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