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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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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对于自然界应用理性,结果见到世界绝对必定有个最高原因。在实践上以自由为着眼点而应用理性,结果也见到一种绝对必然,但只是绝对必有支配有理性者自身的行为的规律罢了。要知道无论怎么应用理性,理性的主要精义就在于把它的知识推进,到了见到这种知识的必然性为止(假如没有这个必然性,就不成其为理性的知识)。可是,同一理性有个同等重要的限制,就是,除非假定某一事物存在或发生或应该发生的条件,理性是不能够见到这个存在的或发生的或应该发生的事物的必然性的。然而,由于这样不断追求条件,理性的满足只是一步一步地延搁下去。因此,理性不断寻求那绝对必然的,而且见到它不得不假定这个绝对必然的原理,不过理性没有能够使它自己了解这个必然原理的法子;假如它能找到一个合乎这个假定的概念,它就够心满意足了。所以,“人的理性不会使我们能够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实践规律(无待令式一定是这种规律)的绝对必然性”这件事,并不是我们对于道德的最高原理的演绎上有什么错误,这乃是对于一切人类理性的应有的非议。我们不能因为理性不肯用一个条件(就是用一个假定为道德律的根据的兴趣)解释这个必然性而谴责理性,因为这样一来,就没有道德律了——没有自由的最高规律了。所以,虽然我们不了解道德令式在实践上的绝对必然性,但是我们却了解了它的不可了解的性质。平心而论,对于一个要想把它的原理推到人类理性的极限的哲学,我们所能要求的,也不过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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