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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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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人後者爲本生諸親服

男爲人後者,爲其私親,皆降一等。○〈喪服〉記:爲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註:兄弟,猶言族親也。〉○《圖式》:按,大功章爲人後者爲其昆弟疏云,『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其見於經及傳註者,父母ㆍ舅姑ㆍ昆弟ㆍ姑ㆍ姊妹及昆弟之殤而已。凡不見者,以此求之。○《開元禮》:兩男,各爲人後,不再降。

本生父母

〈喪服〉疏衰不杖: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傳:何以朞也?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疏:後大宗者降其小宗。〉○朱子曰:「本生繼母,蓋以名服,如伯叔父之妻。於己有何撫育之恩,但其夫屬乎父,則妻皆母道。况本生之父所再娶之妻乎?」○《言行錄》:「有人丁,本生母喪朞後,不忍脫衰,堅欲終制。」先生曰,「先王制禮,不可過也。豈可徑情直行乎?旣爲人後,而又欲顧其私親,則是二本也,其可乎?」○《宋制》ㆍ《大典》不杖朞:解官,心喪三年。

喪內出後者除服或仍遂

問:「或有母在時,許人爲後,呈禮曹,未啓下,遭母喪,定以喪三年矣,今啓下於未練之前,當降服朞耶?抑遂本服耶?」明齋曰:「《通典》,庾蔚之曰,『五服,皆定於始制之日。』因遂其服似無疑,而但〈小記〉云,『女適人者,被出,則爲其父母,服其本服,未練而返,則朞,旣練而返,則遂之。』以此推之,男爲人後者,與女適人者,無異。啓下於練前,則朞而除之,爲可耶。」○南溪曰:「本親及所繼父,皆在三年之內,則似當卽告本親几筵,以除喪之由,又告所繼父以制斬之意,改題行禮,尤不容少緩。蓋繼後受服之義甚重,難以所謂『始制則遂之』例,必待服盡,始爲繼後斬衰也。」

罷繼後遭本生喪又還繼

問:「義原君赫,罷繼之後,遭本生母喪,才經小祥,而今有仍前繼後之命,當有除服之節,《通典》,庾蔚之曰,『五服,皆定於始制之日。』而今義原,因一時罷繼,服其私親,還爲出繼之後,仍服其服,未知如何?」葛庵曰:「〈喪服小記〉,『女子子適人而被黜者,未練而返則其服以朞斷,旣練而返則遂之。』言『遂』,服其父母之服也。《通典》所謂『五服皆定於始制之日,不可九月而除』者,本乎此也。夫女子出嫁爲人婦,被黜而復返,實與爲人後罷繼而復還者無異。以此旁照,如何?」

未成禮部文案而遭本生喪

問:「未呈禮曹,而其生母死,人以爲未經官,則不得爲後,生母不當降服,如何?」眉叟曰:「承父命,爲人後,則父子之倫,已定矣。今以經官爲重者,此法典也。然法有所屈,倫不可亂。」

所後父亡而出繼者爲其本親服重之非

《通典》:晉王冀曰,「爲後之子,及所後服重,則宜如禮降其所生,若不及其所後制服,則宜還爲其親服斬。」〈【案】旣爲人後,又爲所生伸,是二本也。王說,恐不可從。〉

罷繼後還爲本親追服當否

《通典》:或問,「甲有子景,後叔父乙。甲死,景降服周,今叔父有子,景還本,當追服,甲三年否?若遂卽吉,則終身無斬衰之服。」晉博士曹述初曰,「今歸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或難曰,「禮,日月已過而後聞喪,則有稅服。甲死,景卽知喪,哀情已敍,若依稅服,失其類矣。且子爲父,不過再周,景爲甲,已服周,今復制重,是服三周也。禮,婦人有父喪未練,而夫家遣之,則三年,旣練而遣,則已。服制旣同,義可相準。若甲死未練而景歸,則應爲三年,今喪已久,於禮不應追服。」

本生喪具杖之非

葛庵曰:「本生喪中,具杖,大失禮意。」○問:「本生喪,世人或持小杖,殊乖禮意。」明齋曰:「持杖,非矣。豈可以杖之大小而有間耶?無據矣。」

罷繼還本後服前所後者

見『五服外服制』章。

周服內出繼者當遂其服

《通典》:宋庾蔚之曰,「五服,皆定於始制之日。女氏,大功之末,可嫁,旣嫁,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內,出爲族人後,亦不可九月而除矣。始知凡服,皆以始制爲斷。惟有婦人於夫氏之親,被出義絶,則除之。」

本生舅姑

【本註】義服大功。○〈小記〉:夫爲人後者,其妻爲舅姑大功。〈註:以不二隆。疏:賀云,「此謂子出時,已昏,故此婦,還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時未昏,至所爲後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婦本是路人來,又恩義不相接。」○朱子曰:「夫爲本生父母朞,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從夫而服。不論識前舅姑與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國而死,其婦,雖不識,豈不從夫服也?賀議非是。」〉○退溪曰:「夫爲人後,其妻爲本生舅姑服朞,雖違禮服大功之文,然服大功,太不近情。可如此從厚故也。夫申心喪而妻不許申,固有未安者。然自禮之大功而引之於朞,已汰矣,復自朞而引之於三年,其爲徑情直行,不已甚乎?所以不敢輒許其申也。然雖不許申,其爲妻者,亦不必二鼎而烹飪,對案而飮啖,自有隨時之宜,但必欲爲申心喪三年之法,則不敢耳。」○《問解續》:古禮,爲舅姑服朞,則爲人後者之妻,爲本生舅姑,當服大功,而自宋朝,婦從其夫,服齊斬,則降三年,當服朞矣。○明齋曰:「爲人後者之妻,當從夫服,而宋魏仁浦等議時,不並擧。故仍存古禮矣。退溪先生以爲當從夫服,愼齋亦有此論。故世多遵行者,實合情禮,當從無疑。」

本生祖父母

《通典》:宋崔凱《喪服駮》云,「代人或有出後大宗者,還爲祖父母周,與女子出適不降同義。凱以爲女子適人,有歸宗之義,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爲父後者。今出後大宗,降其小宗,當爲其祖父母大功。」〈【案】如此則爲本生曾祖父母,恐當服緦麻,不得從齊衰五月之制。〉

本生兄弟

〈喪服〉大功:爲人後者,爲其昆弟。

本生姑姊妹

〈喪服〉小功:爲人後者,爲其姊妹適人者。〈註:不言姑者,擧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通典》:後漢馬融曰,「在室者,齊衰周,適人,大功,爲大宗後,降二等,故小功也。」○晉陳銓曰:「姑不見者,同可知也。」○《開元禮》:大功,爲人後者,爲其姑姊妹在室者,小功,爲適人者。○《問解》:問,「出繼者,爲本宗親適人者,再降否?」答,「再降見於《儀禮》。若只降一等,則與他兄弟無異。」

本生伯叔父母

《通典》:晉陳銓曰,「爲人後者,爲其昆弟,而不載伯父,同降不嫌」

爲父本生諸親服

《通典》:宋崔凱《喪服駮》云,「代人有出爲大宗後,還爲其父母周,其子從服大功者。凱以爲經文『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周,爲其兄弟,降一等』,此指爲後者身也,不及其子。則當以其父所後之家,還計其親疎,爲服紀耳。」按晉劉智《釋疑》曰,「禮爲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此出子及其子孫,皆爲人後者也。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後者爲重,無緣乃絶之矣。」○問:「爲人後者,私親之服,皆降一等,則祖服當爲大功,而或曰,『父旣以伯叔父視其父,則子當以四寸大父之服,服小功也。』此說何如?」寒岡曰:「孰爲立此薄祖之說?曾所未聞。」

出繼子之子又出繼爲其本親服

問:「出繼子之子,又出繼遠親,爲其生父之兄弟,當何服?」先師曰:「出繼者,爲本宗降服,只爲歸重於所後,而大一統也。今旣降之爲大功,則無二統之嫌。只得依其私親降一等之文,庶有所據,而亦不害於從厚。兩男女各出,不再降,亦可傍照此義矣。若以子又出繼,而再降爲小功,則若其孫又出繼,則又當遞降,而緦,而無服矣。是果人情禮意乎?」

子先出繼父後出繼爲父之所後父

《痛慕錄》:有人先出後,而其父又出爲人後,其父之所後父亡,其子不爲之制服。曰,「出後雖有先後之殊,然要之是父之父也。當依本生祖父服,服大功,不亦宜乎?」

出繼子之女旣嫁爲本生祖父母服

問:「父爲人後,而女子適人者,爲其本生祖父母,只降一等,而服大功耶?在家者,已降一等,則適人者,似當再降,而或云,『服不再降』,如何?」葛庵曰:「揆以禮意,似當再降。」〈上兩條參攷。〉

本生親爲爲人後者服

男爲人後者,皆降一等,私親之爲之也,亦然。

出繼子

〈喪服〉不杖:爲人後者,父母報。〈疏:言報者,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詳上章『本生父母』條。〉○《問解》:按〈喪服〉不杖章,『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疏云云,旣曰,『往來相報』,則本生父母之爲之也,亦當如兄弟之子,服不杖朞矣。

出繼子婦

長源問:「本生舅姑,爲出繼子婦服,禮無明據。本生父母之於出繼子,旣視兄弟之子,而報服不杖朞,則其於子婦,亦當如兄弟子之婦,而報服大功,未知如何?」先師曰:「禮無明文,不敢强說,然本生父母,視出繼子,如兄弟之子,則其子婦,亦當視兄弟子之婦。蓋旣名降服,而與在家之子無別,雖若可異,然此以兄弟子而服,非以爲己子而服,其意義,實不同也。」

出繼孫

長源問:「出繼孫服,據《家禮》降一等之說,則當爲小功,而或云,本生父母,爲出繼子,旣報服朞,則祖父母,亦當服大功,此說如何?」先師曰:「本生父母,爲出繼子服朞,爲其視兄弟之子也。祖父母之爲之也,只合就本服降一等,恐不必視其父母之服,而爲之增減也。」又問:「凡服,惟臣僚子姓之服,不報,其餘,則皆用往來相報之法。今服出繼子朞年者,正所以深抑之使同於旁親之報服也。於子旣同於旁親之報,則於出繼孫却用子姓不報之例,未知如何?」曰:「出繼孫,爲本生祖父母大功,祖父母若報服大功,則孫降其祖,而祖依本服,未知無礙否?〈喪服〉,《通典》,《家禮》,皆有降一等之文,所以不敢別爲說。」

出繼兄弟姪

〈喪服〉記:爲人後者,兄弟降一等,報。〈註:言報者,嫌其爲宗子不降。疏:支子爲大宗後,宗子尊重,恐本親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爲服者也。〉○《開元禮》大功:姑姊妹在室者,報。

出嫁女爲本宗服

女適人者,爲其私親,皆降一等。○〈喪服〉疏:爲本親,降一等。○《開元禮》:兩女各出,不再降。

父母

〈喪服〉不杖: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傳:何以朞也?婦人不貳斬也。不貳斬者何?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旣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疏:丈夫容有貳斬。故有爲長子,皆斬。至於女子子,在家爲父,出嫁爲夫,惟一無二也。按〈雜記〉云,「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是婦人爲夫,爲君,得貳斬者。在家爲父斬,出嫁爲夫斬,其事常。彼爲君不可以輕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決此也。〉

旣嫁未行亦降服

問:「今有男就成於女家,久而未歸,若女之父母死,其女之制服,如之何?」朱子曰:「旣嫁,則服自當降,旣除,而歸夫家耳。」

無夫與子者爲其父母猶服朞

〈喪服〉不杖: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報。〈疏:不絶於夫氏,故爲父母猶朞。〉○《問解》:問,「女之無夫與子者,似當爲其父母,服其本服,而其舅姑在,則如何?」答,「《儀禮》疏云云,舅姑有無,不當言也。」

女嫁反爲父母

【本註】女適人者,降服,未滿被出,則服其本服。已除則不復服也。○〈喪服〉斬衰:子嫁反在父之室,爲父三年。〈註: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衰朞,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旣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旣除喪而出,則已。〉○〈小記〉:爲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旣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朞,旣練而反,則遂之。〈疏:父母喪,未小祥,而被夫遣歸,値小祥,隨兄弟服三年之受。旣已絶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若父母喪,已小祥,而女被遣,其朞服,已除,故女遂止也。未練而反,則朞者,爲先有喪,而爲夫所出,今未小祥,而夫命己反,則還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朞服也。旣練而反遂之者,若還家,己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命反之,則猶遂三年乃除也。〉

祖父母

【本註】正服不杖朞。適人不降。○〈喪服〉不杖:女子子,爲祖父母。傳: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疏:已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朞,故不敢降也。〉○明齋曰:「女子於祖父母,不降者,註疏以爲正統,不敢降也,於父母,則不貳斬,故不得不降也。」

曾祖父母

【本註】正服齊衰五月。適人不降。○〈喪服〉疏衰:無受。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

高祖父母

【本註】正服齊衰三月。適人不降。○〈喪服〉疏:曾高同。〈詳『本宗服』章『曾孫』條。〉

兄弟姊妹同

〈喪服〉大功:女子子適人者,爲衆昆弟。○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姊妹。〈疏:女子十五以後許嫁,笄爲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雖未出,卽逆降。〉傳: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

兄弟之爲父後者

【本註】加服不杖朞。○〈喪服〉不杖:女子子適人者,爲昆弟之爲父後者。〈『大功』章『爲衆昆弟』註:父在,則同,父歿,乃爲父後者服朞也。〉傳:何以亦朞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朞也。〈註: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爲父後,服重者,不自絶於族類也。○〈檀弓〉疏:諸侯夫人,父母卒,無復歸寧之理。故爲兄弟爲諸侯大功。大夫士妻,有往來歸宗,故爲父後者朞。〉

兄弟姪出繼者

《開元禮》小功:姑姊妹適人者,報。

姊妹旣嫁相爲服降不降之辨

朱子曰:「姊妹於兄弟,未嫁朞,旣嫁則降爲大功,姊妹之身,却不降。故姨母重於舅也。」○楊氏曰:「不杖朞,當添一條『姊妹旣嫁相爲服。』」〈已上言不降。〉○朱子曰:「今考,女子適人者,爲父母及昆弟之爲父後者,已見於『齊衰朞』章,爲衆兄弟,又見於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無文,而獨見於此。」〈【案】獨見於此,指上條所引『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姊妹』一段。〉○《備要》:按此條,《楊儀》爲不杖朞,而朱子亦曰,「姊妹於兄弟,旣嫁則降服,而於姊妹,則未嘗降。」但考《儀禮》〈喪服〉『大功』章,女子子嫁者,爲姑姊妹,又《家禮》,女適人者爲其私親,皆降一等,據此,降一等,爲大功,無疑。更詳之。○葛庵曰:「姊妹旣嫁,其服不降,楊氏所言,如此。朱子亦嘗曰,『姊妹之服,則未嘗降。』淺陋於此,不敢有疑以爲姊妹之服,雖嫁不降也。更考《儀禮》『大功』章,始知朱子定論如此。乃知學不可不博也。」〈已上言降。○【案】〈喪服〉,適人無主者,姊妹報以不杖朞,則有夫與子者,降爲大功,又可知。〉

無夫與子者爲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

【本註】正服不杖朞。○〈喪服〉不杖:姑姊妹適人,無主者,報。〈疏:姑對姪,姊妹對兄弟,出適爲姪與兄弟,大功,姪與兄弟,爲之降大功,今還相爲朞,故須言報也。○傳疏不言嫁,而云適人者,若言適人,謂士也,若言嫁,乃嫁於大夫,於本親,又以尊降不得言報。○下章『適人無夫與子』及『大功親以下猶降』條互攷。〉

兄弟妻

【本註】義服小功。適人不降。○〈喪服〉小功:夫之姊妹,報。〈詳『妻爲夫黨服』章『夫姑姊妹』條。〉

伯叔父母姑同

〈喪服〉大功:女子子嫁者,爲世父母ㆍ叔父母ㆍ姑。

兄弟之子女同

〈喪服〉大功:女子子適人者,爲姪丈夫,婦人,報。〈註:爲姪男女服同。〉傳:姪者,何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疏:姪之名,對姑生。若世叔言昆弟之子,不得姪名也。〉

兄弟子之婦

【本註】義服小功。適人不降。○〈喪服〉小功:夫之姑,報。〈詳『妻爲夫黨服』章『夫姑姊妹』條。〉

從父兄弟姊妹同

〈喪服〉小功:從父姊妹。〈疏:從父姊妹出適,小功,報。〉○《會典》:兄弟小功,姊妹緦。〈【案】禮兩女各出,不再降,而《會典》姊妹再降,恐誤。〉

從父兄弟妻

〈【案】【本註】,爲夫之從父姊妹緦麻,適人不降。據此,則從父姊妹,爲堂兄弟妻,似當報服緦麻。〉

從祖祖父母

《開元禮》:緦。〈【案】〈喪服〉小功,從祖祖父母報,則出適降一等緦,在其中矣。〉

從祖祖姑

《開元禮》:緦。〈【案】〈喪服〉緦麻,父之姑,雖據歸孫,然兩女各出不再降,則出嫁從孫女緦,無疑。〉

兄弟之孫女同

《開元禮》:緦。〈【案】歸孫,爲父之姑緦,則姑報服緦,無疑。〉

從祖父母

《圖式》:緦。〈【案】〈喪服〉小功,從祖父母報,則出適降一等緦,可知。〉

從祖姑

〈喪服〉緦麻:從祖姑適人者。

從祖兄弟姊妹同

〈喪服〉緦麻:從祖姊妹適人者,報。

從父兄弟之子女同

〈喪服〉緦麻:從祖姑適人者,報。

本宗爲出嫁女服

女適人者,爲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爲之也,亦然。

〈喪服〉大功:女子子適人者。傳:何以大功也?出也。〈註: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通典》:宋庾蔚之云,「正尊不報,服之大例,而女子適人,父報以周,使其移重於夫族。推旁親也。」〈【案】庾氏以出嫁女比類於出繼子,而有此論,然女適人降大功,禮有明文,不當有他議也。〉

適人無夫與子者

【本註】正服不杖朞。○〈喪服〉不杖:姑ㆍ姊妹ㆍ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傳:何以朞也?爲其無祭主故也。〈註: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疏:無主有二,謂喪主祭主。傳不言喪主者,喪有無後,無無主者。人所哀憐,謂行路之人,見此無夫復無子而不嫁,猶生哀慜。况姪與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案】疏言姪與兄弟,不及姊妹,而姊妹在室,與兄弟同。若已嫁者,彼之無主,雖可憐,而己之出降,亦不可無必,兩皆無主,然後不降矣。世叔父母,雖不言,言姑,則亦同在不降,可知。〉○《備要》:有女子者,恐不可以無子論。〈上章『無夫與子者爲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條互攷。〉

大功親以下猶降

〈喪服〉疏:除姪與兄弟及父母之外,餘人,仍依出嫁之服。以其恩疎故也。○《通典》:東晉王羣,從父姊喪無主後,羣欲準經不降,庾亮曰,「此之無後,雖復可哀,不得以反服大功。」○宋庾蔚之曰:「經無主後之不降文,不及從,是知相矜,止於周服而已。」

孫女

〈喪服〉小功:孫適人者。〈疏: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大功。故出適小功也。〉

姊妹

〈喪服〉大功:姊妹適人者。〈疏:本朞,出降大功。〉○〈檀弓〉: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註:欲其一心於厚之者。〉

〈喪服〉大功:姑適人者。○退溪曰:「《儀禮》ㆍ《會典》ㆍ《大典》等,爲出嫁姑大功,從姊妹小功,祖姑緦,皆降一等。〈家禮圖〉則降二等,不知何也。」○《輯覽》:當以《家禮》本文,皆降一等爲正。

兄弟之女

《圖式》:大功。〈【案】〈喪服〉,婦人爲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大功,則其夫爲昆弟之女適人者大功,可知。〉

從父姊妹

〈喪服〉小功:從父姊妹。〈疏:在家大功,出適小功。〉○《丘儀》:緦。〈【案】《丘儀》出嫁女爲本宗服圖,堂姊妹小功。據此則此云緦字,誤無疑。〉

從祖祖姑

〈喪服〉緦麻:父之姑。〈註:歸孫,爲祖父之姊妹。〉

兄弟之孫女

〈【案】〈喪服〉,爲父之姑緦,則爲兄弟之孫女,亦緦可知。〉

從祖姑

〈喪服〉緦麻:從祖姑適人者。

從父兄弟之女

〈【案】〈喪服〉,爲從祖姑緦,則爲從父兄弟之女緦,可知。〉

從祖姊妹

〈喪服〉緦麻:從祖姊妹適人者。

童子爲諸親服

當室童子與成人同

〈喪服〉記:童子惟當室緦。〈註:當室者,爲父後,承家事者,爲家主,與族人,爲禮。於有親者,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疏:與宗室往來,故爲族人有緦服。然不在『緦』章者,但與族人爲禮,不及外親。故不在『緦』章,而在此記也。〉○〈問喪〉:免者,不冠者之所服也。童子當室,則免而杖矣。○《通典》:蜀譙周曰,「童子當室者,免麻。十四以下,不堪麻,則否。」○宋庾蔚之曰:「當室與族人爲禮者,是八歲以上,及禮之人,以其當室,故令與成人同。」

不當室童子不備禮

〈喪服〉傳: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疏:此庶童子。〉○不當室,則無緦服。○〈雜記〉:童子哭,不偯ㆍ不踊ㆍ不杖ㆍ不菲ㆍ不廬。〈註:未成人者,不能備禮也。〉○〈玉藻〉:童子無緦服,聽事不麻。〈註:雖不服緦,猶免,深衣無麻,往給事也。疏:按〈問喪〉及鄭註,皆以童子不當室,則無免,而此註云,『猶免』者,謂未成服也。〈問喪〉云,不免者,據成服之後也,知有免深衣者。以經但云,無緦服。是但不著緦服耳,猶同初著深衣也,知免者。以〈問喪〉云,免者,不冠者之服。故知未成服童子,雖不當室,初著免也。○陳氏曰:「但往聽主人使令之事,免而深衣不加絰也。」〉○《通典》:蜀譙周曰,「童子,小功親以上,皆服本親之衰,不免不麻。」○晉劉智曰:「餘親,八歲則制服。」

未八歲者猶制重服

〈喪大記〉:子幼,則以衰抱之。○《通典》:吳徐整問,「童子,爲父母,不杖ㆍ不廬ㆍ不菲,至重服,猶尙不備,今此六七歲童子,何以爲姊殤服乎?」射慈曰,「六七歲,雖未爲童,其姊死,宜著布深衣。」○晉劉智曰:「嬰兒無知,然於其父母之喪,則以衰抱之。」○宋庾蔚之曰:「未八歲者,服其近屬布深衣,或合禮意。」

童子爲長者遞減報服之辨

《問解》:問,「殤喪,皆降一等,殤於長者,喪亦遞降否?愚伏曰,『〈喪服〉記曰,童子,惟當室緦。傳曰,不當室,則無緦服,據此,則小功以上,則不當室者,皆服,非當室,則無服云者,本爲緦服,不拘本宗與外親。若祖父母兄弟諸父之喪,自是重服,不當論也。遞減月數如報服,則恐不然。有知則有哀,有哀則有服,何可以己年之少而減其月數乎?』是說如何?」答,「凡服必相報,長者於童子喪,已遞減其服,則童子於長者,亦遞減以報之,明矣。據〈喪服〉記註疏,當室童子,雖服本宗而不服外親之緦,不當室者,雖本宗,亦無緦,則小功以上,獨不遞減乎?惟祖父母曾祖父母,則依女雖適人不降之義,童子似亦不降也。更詳之。」○南溪曰:「禮有上下尊卑之體,尊者,雖以童子減服,卑者,恐不當減長者之服。」〈【案】童子當室緦,及於最輕,則重者自如可知。不當室則無服,止於緦,則小功以上,不減又可知。譙周所謂童子小功親以上,皆服本親之衰者,已明白說出矣。〉

三殤服

凡爲殤服,以次降一等。○〈喪服〉傳: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註:此丈夫,爲殤者服。〉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註:此妻爲夫之親服。〉

總論

【本註】應服朞者,長殤,降服大功九月,中殤,七月,下殤,小功五月。應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喪服〉傳:年十九至十六,爲長殤,十五至十二,爲中殤,十一至八歲,爲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爲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殤,殤而無服。故子生三月,父命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註: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爲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疏:《家語》云,男子八月生齒,八歲齔齒。女子七月生齒,七歲齔齒。今傳據男子而言。故八歲以上,爲有服之殤也。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天氣變,有所識眄,人所加憐。故據名爲限也。未名,則不哭者,不以日易月,而初死,亦當有哭而已。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歲,歲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此惟據父母於子,不關餘親。王肅ㆍ馬融,以爲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朞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以三日爲制。〉○《開元禮》:以日易月,大功九日,小功五日,緦麻三日。

子女同

〈喪服〉大功:子女子子之長殤,〈九月。〉中殤。〈七月。〉〈○傳註:子,關適庶。疏:關,通也。爲子中,通有長適。若成人,爲之斬衰,今殤死與衆子同者,以殤不成人,如穀物未熟。故同殤大功也。〉○公爲適子,大夫爲適子之長殤中殤。○小功:女子子之下殤。〈【案】此但言女子子,而不言子。據其已言,而不言者,可知。〉○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爲其庶子女子子之長殤。〈【案】此不言中殤,中從上。下殤又降爲緦。〉○大夫之妾,爲庶子之長殤。〈註:君之庶子。〉○《開元禮》小功:子女子子之下殤。

嫡孫

〈喪服〉大功:適孫之長殤中殤。○小功:適孫之下殤。○問:「子之殤,不分嫡衆,至孫曾,始分之何歟?」明齋曰:「子之嫡衆服,皆期,故殤無所分,孫以下,嫡與衆異服,故殤亦分之耶?未敢質言。」〈【案】殤服,無過大功,而衆子爲殤,當爲大功,則嫡子之殤,雖欲加之,而不可得也。至庶孫之殤,降爲小功,則自有大功,可加適孫一等耳。明齋說未詳。〉

衆孫女同

〈喪服〉小功: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疏:不言中殤,中從上。〉○緦麻:庶孫之中殤。〈註:此當爲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

嫡曾玄孫

《開元禮》大功:嫡曾孫嫡玄孫長殤中殤。〈【案】〈喪服〉有嫡孫之殤,而不言嫡曾玄孫。《開元禮》大功,只言嫡曾玄孫之長殤中殤,而小功無下殤。蓋據其已言,而不言者可知。〉

兄弟姊妹同

〈喪服〉大功:昆弟之長殤中殤。○姊妹之長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爲適昆弟之長殤中殤。○小功:昆弟之下殤。○姊妹之下殤。○大夫庶子,爲適昆弟之下殤。○大夫公之昆弟ㆍ大夫之子,爲其昆弟姊妹之長殤。〈【案】不言中殤,中從上。〉

本生兄弟姊妹同

〈喪服〉小功:爲人後者,爲其昆弟之長殤。傳:中殤,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殤,中從上。〈【案】大功親以上不見者,皆以此例,推之。〉○《開元禮》小功:爲人後者,爲其兄弟之長殤。緦麻。爲中殤下殤。〈【案】大功之殤,中從上,此中從下,恐誤。〉

夫之姊妹

〈喪服〉緦麻:夫之姊妹之長殤。〈【案】不言中殤,中從下。〉○問:「夫兄弟,古禮無服,今服小功,則爲其長殤,當服緦耶?」明齋曰:「嫂叔,今旣有服,則長殤,降一等,亦然。」

叔父姑同

〈喪服〉大功:叔父之長殤中殤。○姑之長殤中殤。○小功:叔父之下殤。○爲姑之下殤。○大夫公之昆弟ㆍ大夫之子,爲其姑之長殤。〈【案】不言中殤,中從上。〉

本生姑

《開元禮》小功:爲人後者,爲其姑之長殤。緦麻。姑中殤下殤。〈【案】大功之殤,中從上,本生姑中殤,宜在小功。〉

夫之叔父

〈喪服〉小功:爲夫之叔父之長殤。〈註:不言中殤,中從下。〉○緦麻:夫之叔父之中殤下殤。

夫之姑

〈喪服〉緦麻:夫之姑之長殤。

兄弟之子女同

〈喪服〉大功:子ㆍ女子子之長殤中殤。〈疏:兄弟之子猶子。〉○夫之昆弟之子ㆍ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小功:昆弟之子ㆍ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ㆍ女子子之下殤。

出嫁姑爲姪女同

〈喪服〉小功:爲姪丈夫ㆍ婦人之長殤。〈疏:不言中殤,中從上。○【案】此婦人矣,而爲本親,同丈夫。故中從上。〉○緦麻:姪之下殤。○《開元禮》小功:爲姪之長殤。緦麻:中殤。〈【案】中殤之降,在緦麻,非中從上之例。又下殤無服,其誤無疑。〉

從父兄弟姊妹同

〈喪服〉小功:從父昆弟之長殤。傳:大功之殤,中從上。○緦麻:從父昆弟之下殤。○《開元禮》小功:爲從父兄弟姊妹之長殤。緦麻:中殤下殤。〈【案】此中從下,亦誤。〉

本生從父兄弟姊妹同

《開元禮》緦麻:爲人後者,爲從父兄弟之長殤。〈【案】《開元禮》此條,在『義服』條,則似指所後從父兄弟,而所後之服同於本宗,必無降在緦麻之理。恐是本入『降服』條,而誤脫在下。故今移入『本生從父兄弟』條。〉

兄弟之孫女同

〈喪服〉緦麻:昆弟之孫之長殤。〈【案】不言中殤,中從下。〉

從祖祖父姑同

《備要》:從祖祖父長殤,禮雖不言,亦當服緦。

從祖父姑同

〈喪服〉緦麻:從祖父之長殤。〈註:不見中殤,中從下。〉○《開元禮》緦麻:爲從祖叔父ㆍ從祖姑之長殤。

從父兄弟之子女同

〈喪服〉緦麻: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案】不言中殤,中從下。〉

從祖兄弟姊妹同

〈喪服〉緦麻:從祖昆弟之長殤。〈註:不見中殤,中從下。〉○《開元禮》緦麻:爲從祖兄弟姊妹之長殤。

從母

〈喪服〉緦麻:從母之長殤報。

《開元禮》緦麻:爲舅之長殤。

宗子殤

見『宗服』章。

妾庶服

退溪曰:「爲庶之服,人多疑問。竊恐古人,嫡庶之分,雖嚴,而骨肉之恩,無異。故其制服,無所差別歟?」○柏潭曰:「古禮無分別等殺之文。禮緣人情,正當如此。今亦依而行之,其廢者,世俗之見也。」〈【案】〈喪服〉不杖,衆子註曰,衆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也。《通典》曰,庶母之子,卽是己之昆弟,爲之不杖齊衰。嫡庶服無所差別。蓋如此,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妾爲君

【本註】義服斬衰三年。○〈喪服〉斬衰:妾爲君。傳:君,至尊也。〈註:妾謂夫爲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雖士亦然。〉

君爲妾

〈喪服〉緦麻:貴妾。〈註:貴妾,姪娣也。士妾賤,有子,則緦,無子已。〉○〈小記〉:士妾,有子而爲之緦,無則已。○楊氏曰:「士卑,妾無男女,則不服。大夫貴,妾雖無子,猶服緦。」○問:「大夫於賤妾,士於無子之妾,並無服。然年久,專家,則據同爨之文,似有用緦之義。」明齋曰:「此等處禮制明,有定分,同爨之文,不可用。」

妾爲女君

【本註】義服,不杖朞。○〈喪服〉不杖:妾爲女君。傳:何以朞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註:女君,君適妻也。○【案】今服舅姑三年,妾爲女君,恐亦當加服如其姑也。〉

妾服女君之黨

〈雜記〉:女君死,則妾爲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爲先女君之黨服。〈註:妾於女君之親,若其親然。疏:妾爲女君之黨,雖是徒從,而抑妾。故爲女君黨服,防覬覦也。攝女君,差尊,故不爲先女君之黨服。○〈小記〉疏:四徒之中,一徒,所從雖亡,猶服,如女君,雖沒,妾猶服女君之黨。〉○《通典》:晉荀訥曰,「禮妾從服女君之黨如女君。此則同於近臣君服斯服。不與服君母黨同也。」〈君服斯服,見〈國恤〉篇『服制』條。〉○問:「妾服女君之黨,若從如其親之說,則將自女君之父母兄弟,至於緦小功之親,一從女君之所爲乎?似無是理。若依妾之事女君,如婦之事舅姑之文,則當從婦服姑黨之服。但婦服,則是從夫也,妾服則是從女君也,義似不同。若從妾子服嫡母黨之服,則情文俱似愜當,而在禮無文,未知如何而可。」南溪曰:「禮有古今之異,《儀禮》古也,《家禮》今也。義或相取,而文當各從,不然窒矣。蓋若一從古禮,則妾爲女君黨之服,揆之人情,雖似隔遠,宜無不服。今《家禮》服制於妾服,只著爲君爲女君及爲君之長子衆子而已。《輯覽》及《備要》妾服圖,亦仍之,更無爲女君黨服之語。皇明我朝兩制,亦無之,如欲於此從《儀禮》,而爲女君黨之服,則不惟人情爲未安,未知於從時制之義,其無所背否也。」

女君爲妾無服

〈喪服〉傳註: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疏:若降之大功小功,則似舅姑爲嫡婦庶婦之嫌。故使女君爲妾無服。〉

兩妾相爲服

《通典》:晉秘書監謝靖問,「兩妾相爲服否?」徐邈答云,「禮無兩妾相爲服之文。然妾有從服之制,士妾有子,則爲之服緦也,妾可得從服緦麻。又有同室之恩,則有緦服義也。」

妾爲君之父母

〈喪服〉傳: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愚伏曰:「《儀禮》婦服舅姑朞,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則亦朞年矣。今爲舅姑服斬齊,則妾當得與女君同,而《儀節》妾爲夫黨圖,爲舅姑朞年,是仍以《儀禮》舊文爲據。今雖服三年,猶爲從《儀禮》與女君同之文,而不爲義起也。」

承重者之妾爲君之祖父母

南溪曰:「承重人之妻,固與其夫共承祭祀。然其承重之義,則在夫,不在於妻。透此一關之後,依本分從夫服而已。安有其妾,爲夫承重祖,不服三年之理哉?」

妾爲君之長子

【本註】義服齊衰三年。○〈喪服〉疏衰三年記:妾爲君之長子。○〈小記〉:妾爲君之長子,與女君同。〈註:不敢以恩輕,輕服君之正統。疏:女君爲長子三年,妾亦爲女君之長子三年。〉○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爲女君之子服。〈註:女君猶爲子朞,妾義絶無服。疏:從而出,謂姪娣也。〉○密庵曰:「今妾於君之長子,無論繼祖禰與否,皆服三年。然君與女君,旣皆繼祖禰,方爲長子三年,則妾之爲之也,不當過於女君之爲之也。」

妾爲君之衆子

【本註】義服不杖朞。○〈喪服〉大功: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註:士之妾,爲君之衆子,亦朞。〉○小功:大夫之妾,爲庶子適人者。〈註: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女子子在室大功,嫁於大夫,亦大功。疏:出降小功,嫁於大夫大功者,有出降,無尊降故也。〉

君爲妾子

見『本宗服』章『衆子』條。

庶子爲後父不服三年

見『本宗服』章。

女君爲妾子

〈喪服〉傳註:女君與君一體,惟爲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妾子同。〈【案】此論,大夫之妻,與君一體,尊降衆子及妾子,大功之事。若士之妻,亦與君同,爲妾子朞,與衆子同也。〉

爲子之妾

明齋曰:「爲子妾當無服。」

爲庶子之妻

〈【案】妾子服,與衆子同,則妾子妻服,又與衆子婦同,可知。〉

妾爲其子

【本註】正服不杖朞。○〈喪服〉不杖:公妾ㆍ大夫之妾,爲其子。傳:妾不得體君,爲其子得遂也。〈疏:大夫降衆子大功,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妾賤,君不厭,故自爲其子服朞也。〉

妾爲他妾之子

《通典》:魏王肅云,「大夫之妾,爲他妾之子,大功九月。」○問:「庶母於他妾之子,當服緦否?」尤庵曰:「當以君之衆子服,服之矣。」

妾爲其父母

【本註】降服不杖朞。○〈喪服〉不杖:公妾以及士妾,爲其父母。〈傳註: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

妾爲其私親

【本註】凡妾,爲其私親,則如衆人。○《圖式》:記云,『妾爲其私兄弟,如邦人。』然則其服與女子子適人者同。○《疑禮問答》:問,「《家禮》,『妾爲其私親如衆人。』此謂服之如常,而不降歟?抑謂服之如出嫁女,降服之禮歟?」曰,「此條,炭翁嘗云,『楊氏註,以爲其服與女子子適人者同,恐未然。若然,則何緣獨於『朞服』條,忽稱妾爲其父母云耶?吾則以爲妾則婢也臣也。臣豈壓於君,以降其私服耶?如衆人云者,只依他服之,而獨於父母降者,不敢衰絰三年於尊前,如今人他奴婢,不喪三年之義也。』此說恐是。」〈【案】〈喪服〉『大功』章,「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母ㆍ叔父母ㆍ姑姊妹。」馬融,舊讀以未嫁者以上,爲妾爲君之黨服,以世父母以下,爲妾自服其私親。而註疏則以庶子以上,爲妾服君之黨,女子子以下,爲女服其私親。朱子初以未見妾爲己之私親,本當服朞者,合著何服,而謂舊讀不誤,後因問大夫之妾,先生批云,『今考女子適人者,伯叔父姑姊妹之服無文,而獨見於此,則當從鄭註之說,無疑。』蓋以妾爲私親,本當服朞者,合著何服,卽此可見故也。然則《圖式》所謂『其服與女子子適人者同』,恐得朱子本意。〉

庶母

【本註】爲庶母,義服緦麻。謂父妾之有子者也。○〈喪服〉緦麻:士爲庶母。〈疏:大夫以上,不服庶母。庶人又無庶母。服者,惟士而已。故言士。〉傳:何以緦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爲庶母無服。〈疏:以其降故也。〉○《通典》:宋雷次宗曰,「大夫不服凡妾,惟服姪娣。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所服者,姪娣之庶母。」○朱子曰:「父妾之有子者,謂庶母。死而爲之服緦麻三月。此其名分固有所繫。然其爲禮之隆殺,則又當聽從尊長之命,非子所得而專也。」○退溪答琴聞遠曰:「父妾代主母,幹家事者,加厚云,今尊公侍人,雖無子,乃代幹之人,宜服緦爲可也。嘗思古禮所以辨有子無子而服者,古之卿大夫妾御頗多,凡婢皆妾之類也。不可泛指父妾,而皆服緦。故以有子服緦,爲文。其實當觀情義輕重而處之。故又有稟父命行服之言。須以此等事理量處爲當。」○《問解》:庶母雖無子,若同居,則以同爨服緦,有養育之恩,則服以小功,亦無妨。

嫡子爲庶母慈己者服

【本註】爲庶母慈己者,義服小功。謂庶母之乳養己者。○〈喪服〉小功:君子子,爲庶母慈己者。〈註: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疏:君子據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鄭據而言。士不得稱君子,亦復自養其子,無三母。妾子賤,亦不合有三母。〉傳: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註:云君子子者,則父在也。父歿則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亦以士禮,爲庶母緦也。〈內則〉曰,「擇於諸母與可者,使爲子師。其次爲慈母,其次爲保母。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其不慈己,則緦可矣。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疏:云父在者,以其言子繼於父,故云父在。且大夫公子,不繼世,身死,則無餘尊之厭,如凡人,則無三母慈己之義。故知父在也。云父歿則不服者,以其無餘尊,雖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緦麻,如士禮。○【案】疏意似謂三母乃大夫公子之禮,及其旣沒則還同士禮也。故其解父歿不服之義,曰,「以其無餘尊。」言不得用大夫禮服慈母也。然爲慈母服者,非爲以大夫子也,以其慈己也。註所謂父歿則不服者,恐亦指父後者言,疏說恐未然。又案〈喪服〉,只言君子子爲庶母慈己,不言祖庶母慈己者。然他妾之子,爲祖庶母慈己者,服同於庶母慈己者,亦三年,則君子子之爲祖庶母慈己者,亦同庶母慈己者,服小功,可知。〉

男爲人後女適人爲庶母

〈【案】〈喪服〉傳,大夫以上,爲庶母無服者,以尊降也。旣有尊降,則有出降,可知。〉

兩妾之子相爲庶母服

《通典》:晉徐邈云,「兩妾之子,宜相爲庶母緦。」○問:「兩妾皆有子女,一妾死,一妾之子,當服緦否?」顧齋曰:「禮小妾之子其服,如喪慈母之服云,慈母之服小功,則當依此行之。」〈【案】〈喪服〉傳疏,「妾子,爲父之妾慈己,不命爲母子,加服小功。」據此,則父妾之不慈己者,本服緦,可知。〉

嫡子婦爲夫之庶母

同春曰:「禮爲父妾之有子者緦麻,庶母慈己者小功,其妻則未聞有服。若同居情重者,或可爲同爨服耳,其夫雖死,恐無異。」

爲庶昆弟

《通典》:庶母之子,卽是己之昆弟,爲之,不杖齊衰。

嫡孫爲庶祖母

明齋曰:「庶祖母旣同居,則似當推同爨制。」○密庵曰:「禮爲父妾之有子者緦,爲祖庶母,推不去。然養育恩深,義不忍不服,則或可依同爨服緦耶。」

嫡孫爲庶祖母慈己者

見上『嫡子爲庶母慈己者服』條。

妾子爲庶祖母

〈【案】妾子爲父之庶母服,禮亦無文。可比嫡孫爲庶祖母耶?〉

妾子爲庶祖母慈己者

見『八母服』章,『慈母』條。

爲伯叔父之妾

葛庵曰:「伯叔父之妻,則與伯叔父,齊體,故兄弟之子,無論嫡子庶子,皆服不杖朞。若伯叔父之妾,則不得與伯叔父齊體,故無論嫡子庶子,皆無服。」

爲庶叔父之妻

退溪曰:「孼三寸叔母服,於禮不別言。孼屬之服,降等之制,未詳何意,妄行短服,追補日數,恐愈於遂不服也。」

嫡母

見『八母服』章。

嫡母黨服

見『八母服』章。

爲母之君母

見『八母服』章。

庶子爲其母

【本註】正服齊衰三年。○〈喪服〉傳註:君卒,庶子爲母大功。大夫卒,庶子爲母三年。士庶子爲母,皆如衆人。〈疏:士庶子爲母如衆人,士卑無厭故也。鄭並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見不承後者,如此服。○下條及『庶子爲父後』條參攷。〉

庶子父在爲其母

〈喪服〉大功: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爲母。〈註:謂妾子也。疏:公子父在爲母,在五服之外,父卒服大功。大夫之庶子,父卒爲母,得伸其本服,今但大功,故知父在明妾子自爲己母也。〉○記:公子爲其母,練冠ㆍ麻ㆍ麻衣縓緣。旣葬除之。〈註:麻者,緦麻之絰帶也。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爲不制衰裳變也。縓,淺絳也。一染謂之縓。疏:士之妾子,父在爲母朞,大夫之妾子,父在爲母大功,則諸侯之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當小功布也。不制衰裳,爲深衣,不與喪服同也。諸侯絶朞,公子不合爲母服。不奪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權爲制此服。必服麻衣縓緣者,麻衣大祥受服,縓緣練之受飾,雖抑,猶容有三年之哀故也。〉傳: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服問〉: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爲其皇姑。〈註:舅不厭婦。疏:諸侯妾子,爲母練冠,諸侯歿,得爲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諸侯存歿,爲之朞。其夫練冠是輕也,妻爲朞,是重也。〉○《通典》:晉徐邈曰,「漢魏以來,通用士禮,庶子父在,爲所生周,心喪三年。」

嫡母在爲其母不降

《通典》:晉胡澹,所生母喪,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范宣,答曰,「嫡母雖貴,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爲比,而屈降支子也?」○問:「妾子,嫡母雖在,而爲所生母服本服歟?」明齋曰:「當服本服。嫡母無厭降之文。」

庶子在父之室爲其母不禫

見『禫』章。

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降服

【本註】降服緦麻。○〈喪服〉緦麻: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疏:此爲無冢嫡。惟有妾子,父死承後,爲其母緦也。〉傳:與尊者爲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然則何以服緦也?有死於宮中者,則爲之三月不擧祭。因是以服緦也。〈疏:私親者,妾母,不得體君,不得爲正親。旣云不敢服,而又服緦何也?有死宮中者,縱是臣僕,亦三月不得祭。故庶子因是,爲母服緦也。大夫士之庶子,承後皆緦。〉○《開元禮》:若無嫡母,及嫡母卒,則申。〈《宋制》同。○《問解》:承後之義旣重,《儀禮》爲其母緦,更無無嫡母則申之文,《宋制》雖本於《開元禮》,恐不可從也。○南溪曰:「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爲宗廟祭不可廢也。今若服母三年,則誰當主祀乎?此沙溪之意也。」〉○《通典》:晉太常車嗣上言,「禮」,庶子,爲後,爲其母緦麻三月,自頃公侯卿士庶子爲後,爲其庶母同之於嫡。《禮記》云,『爲父後者,爲其出母無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嘗之事,求之情禮,失莫大焉。」○《宋制》:解官,申心喪。○問:「妾子承重者,爲其母降服緦,而其居喪諸節,以喪人自處,出入時著蔽陽子布直領,如出後服色,無妨否?」明齋曰:「雖云緦服,豈可與凡緦同。葬前則當以喪人自處,出入服色,如來示,是矣。」

庶子雖將承重而父在則爲其母服本服

問:「妾子之將承重者,父在爲其母,當降服緦否?」明齋曰:「《儀禮》〈喪服〉緦麻,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疏曰,『此謂無冢嫡,惟有妾子。父死,妾子承後,爲其母緦也。』以此觀之,則庶子父死,承重而後,爲其母緦。若父在,則只當爲父在母喪之杖朞而已。女子之適人者,爲兄弟之爲父後者,還服不杖朞,而父在,則同衆昆弟,此亦當參照。

未娶死者庶子承重爲其母亦降服

問:「人未娶而死,有賤妾子承重,而其母死,或謂子旣承重,則不可無妣,宜服本服?」明齋曰:「服緦是矣。」

庶子之長者爲父後則次庶子主所生母喪

《問解續》:長庶子,爲父後,則不可主母之喪。雖賤人,不可無主祀,則次庶子,以三年服,主其喪,而奉其祭。〈『承重庶子以其第二子主母喪服』條參攷。〉

承重庶子之妻爲其姑

《通典》:晉賀循云,「庶子爲父後,爲其母緦麻三月。庶子之妻自如常禮。」虞喜曰,「庶子爲父後,上繼祖禰,此則厭於承重,不得伸其私情,故爲所生服止緦麻。其婦當依公子之妻,盡禮皇姑。從輕服重,不繫於夫。」哀帝興寧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喪。尙書奏,「至尊緦麻三月,皇后齊衰周。按禮有從輕而服重,公子爲所厭,故不得伸。舅不厭婦,故得以本服。」綦毋遂駁曰,「公子不繼祖禰,故妻得伸,后夫人致齊而會於太廟,后服不宜踰至尊,亦當緦也。」

庶子爲妻

〈喪服〉大功: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爲妻。〈傳疏:公之庶昆弟,父在,爲妻,厭在五服外,公卒,猶爲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大夫之子,父在,厭於大夫,降一等,若卒,則得伸也。○【案】士之庶子,父在,爲妻亦伸。〉○記:公子爲其妻,縓冠ㆍ葛絰帶ㆍ麻衣縓緣。旣葬除之。〈註:公子,君之庶子也。爲妻,縓冠ㆍ葛絰帶,妻輕。疏:以縓冠,對母用練冠,以葛絰帶,對母用麻,皆是輕也。〉

庶子爲妻之嫡母

見『外親服』章。

庶子之子爲父之所生母及祖曾祖之所生母

【本註】庶子之子,爲父之母,正服不杖朞。○問:「〈喪服〉經文,只言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而不言不爲父後者,爲其母三年,又不言妾祖母ㆍ妾曾高祖母之服,無乃包於經文本服,而不別言之耶?女雖適人,爲祖父母不降,庶孫女之適人者,爲所生祖母,亦不降耶?抑爲嫡祖母服朞,不降,則爲妾祖母,屈而不伸耶?然妾母與嫡母同服三年,而俱包於『父卒爲母』條,則妾祖母嫡祖母,亦似無異,如何?」明齋曰:「所論恐然。妾子,旣服嫡母,又服所生母,則至於祖曾高祖母,何獨不然?恐無可疑。」

庶子之子父歿爲父之所生母

《通典》:晉王冀曰,「庶祖母服,經無文,然亦無不服之制,以情例推之,謂自應服。按《禮記》云,『爲慈母後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此謂二妾無子,父命子爲之後,或子或孫,惟其班第,旣受命爲後,則服之無嫌。由此言之,妾之無後,而託後於人者,猶爲之服,况親己之孫,而可不服耶?制服爲允。」○宋庾蔚之曰:「父不承重,己得爲庶祖母一周。庶無傳祭,故不三年也。」○《圖式》:本朝寶元二年,三司度支判官集賢校理薛紳言,「祖母萬春縣大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紀之制,罔知所適,伏乞申詔有司。撿詳條制,庶知遵守。」禮官言,「薛紳係爲庶孫,不爲祖後,合申三年之制,太常禮院與御史臺參詳,耀卿王氏子,紳王氏孫,尤親於慈母庶母庶祖母。耀卿旣亡,紳受重,當服之也。合令解官持齊衰三年之服。」詔從之。〈南溪曰:「薛紳事,只是紳受重於耀卿,非耀卿受重於其所生母,則恐難據而爲禮。」〉○問:「庶子之子,不爲祖後,則爲父之母,代服三年否?」尤庵曰:「妾子之子,無所承之統,只當服本服。」○問:「妾孫,父歿後,遭妾祖母喪,或云,『妾母,無可傳之重,當服本服。』或云,『旣奉其祀,不可無承重之服。』兩說孰是?」明齋曰:「愼齋答人書,有曰,『喪雖微賤,不可無主,似當服承重之服云』,而先人之意,則嘗以爲宗子宗孫,方有承重之服。若妾子孫,則於其父祖爲支子,不當獨於其妾母爲宗也。不得爲宗,則無承重之義,妾孫,爲其所生祖母,只當服祖母朞服而已。諸丈,亦皆以先人之言爲是矣。」○問:「沙溪曰,『妾母,不世祭,元無承重之義。』按竇文卿問,『記曰,妾母不世祭,又曰,妾祔於妾祖姑,旣不世祭,至後日子孫有妾母,又安有妾祖姑之可祔者耶?』朱夫子答曰,『未詳。』朱子旣曰,『未詳。』則世祭與否,不可只據不世祭之文,而遽爾爲定也。妾母當世祭,則妾孫爲祖母後者,不當服承重之服耶?然有妣無考之閏位,傳重於後孫,亦無古禮之可據。依程朱之論,只世祭,而至於傳重,則不敢擧論耶?幸乞批敎。」曰:「不世祭者,指宗子之祭庶母者而言,此則古禮也。妾子祭其母,則當世祭,此則今禮也。恐不必合爲一說也。宗子祭庶母,則其喪亦宗子主之,妾之子,安有承重之義。此則沙溪之意也。宗子主喪,而其孫又爲三年喪,則一家之內,旣有承父之重者,又有承母之重者,恐無是義。此前日諸先生,皆以妾孫無承重爲說者也。」〈【案】此謂不敢承重,則當矣,而謂不得服三年,則恐有商量。似當比例於祖庶母三年如王冀所云,是乃所謂以恩制者也。與受重傳統之義,自不同當,更詳之。〉

承重庶子之子爲父之所生母

【本註】庶子之子,爲祖後,則不服。○《通典》:宋庾蔚之曰,「父若承祖後,則己不得服庶祖母也。」○《問解》:問,「妾孫,爲祖後,則爲其父所生母,雖無服,然亦應服承重三年者也。似當依妾子,爲母緦,而心喪之例,爲心喪三年,如何?」答,「妾母不世祭,則元無承重之義。應服三年云者,不然矣。然雖無服,豈可遽同於平常之人乎?依諸孫期服之制,而若心喪者,可也。」○南溪曰:「妾子,其父承重,而父亡子代,則無服,而心喪朞,可也。」○葛庵曰:「庶子之爲父後者,爲其母降服緦,則庶孫之爲祖後者,爲其所生祖母無服,可知。」

承重庶子以其第二子主母喪服

《問解續》:喪雖微賤,不可無主,其父雖存,旣非主人,第二子,似當服承重之服。〈【案】此當依祖庶母服三年,而庶母無可傳之重,恐未可謂之承重也。〉

庶子之子出後爲本生父之母

《通典》:晉劉氏問曰,「弟子,遭所生母艱,弟子有兒出後伯父承嫡,當心喪三月否?」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禮無正條。往年,臨川王,服大妃已爲成制,今出後承嫡者,當依爲人後,降本親一等,宜制大功九月。」○宋庾蔚之謂:「庶子爲父後,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廢祭故也。己出伯父,卽爲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庶子爲父後爲其外祖父母

見『外親服』章。

承重庶子不改外祖

問:「庶子承重者,外祖書以其母之父爲宜,而或云,『旣承嫡,則當以嫡母之父爲外祖。』是否?」明齋曰:「〈小記〉,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昔市南引此文,以爲承重妾子,不當改外祖之證矣。」

外親服

〈喪服〉疏:異姓無出入降。○〈服問〉註:雖外親,亦無二統。

外祖父母

【本註】正服小功。○〈喪服〉小功:爲外祖父母。傳: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疏:外親之服,不過緦,今乃小功,以尊加。〉○傳:爲所後者之妻之父母若子。〈疏:死者妻之父母,於爲後者,爲外祖父母。〉○《問解續》:問,「爲人後者,所後父有前後妻,則以前妻之父書外祖,而服則兩服之耶?前妻死後,己爲後,則以後妻之父書外祖耶?」答,「前後妻,必有養己者,當以養己者之父爲外祖也。兩服則未可知也。」○明齋曰:「爲後於前後妻皆歿之後,則恐當以前母之父爲外祖,若在後母三年內,則與所事無異,當以後母之父爲外祖。」

出外祖母

《問解》:妻出母,有服,則出外祖母有服,明矣。

外繼祖母

問:「外繼祖母ㆍ繼外姑之服,或以國典不載,不服,苟如是,則曾祖伯叔父以下諸旁親妻,皆只服其初,而不服其繼乎?」退溪曰:「此說甚善。能說出禮意,有補世敎。」

所後外祖之喪在入後前

南溪曰:「外祖亡在前而入繼,告祠在後者,恐不可直以諸親聞訃稍後之例,追成其服。蓋其亡時,與己未及成親故也。其隨外祖之喪,或用素服似宜。」

本生外祖父母

《開元禮》緦麻:爲人後者,爲外祖父母。○《問解》:爲人後者,所生母黨降一等爲是。鄭氏曰,「雖外親,無二統。」旣爲所後母黨服,又爲生母黨服,則是二統也。

庶子爲父後爲其外祖父母

【本註】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之父母ㆍ兄弟ㆍ姊妹,無服。○〈喪服〉記:庶子爲後者,爲其外祖父母ㆍ從母ㆍ舅,無服。不爲後,如邦人。〈疏:以其與尊者爲一體,旣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黨,皆不服之。〉○尤庵曰:「妾子爲君母之黨服,只是從服,寧有因此,而不服其外親之理乎?惟承重者,不敢服。」

母出則爲繼母黨服

【本註】母出,則爲繼母之父母ㆍ兄弟ㆍ姊妹,義服小功。○〈服問〉: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爲其母之黨服。爲其母之黨服,則不爲繼母之黨服。〈註:雖外親,亦無二統。○吳氏曰:「母出,謂己母被出,而父再娶,己母義絶。子雖不絶母服,而母黨之恩絶矣。故加服繼母之黨,與己母之黨同也。母死,謂己母死,而父再娶。己母祔廟,是父之初配,雖有繼母,而子仍服死母之黨。」〉○《通典》:晉虞喜曰,「縱有十繼母,當服次其母者之黨也。」○問:「其母未出之前,雖已服其外親,又當服繼母之親,而外親無二統之說,亦不可論耶?」南溪曰:「母未出之前,爲母黨服者,恐不宜復論於母出之後,爲二統也。」

親母無黨不服繼母黨

《通典》:後漢趙商問,「禮母亡,則服其黨,不服繼母黨,以外氏不可二也。若母黨先滅亡無親,己所未服,服繼母黨否?」鄭玄答曰,「此所問權也,非禮之正。假令母在,本自都無親黨,何所服耶?權者由心。」○宋庾蔚之謂:「母亡,禮應服其母之黨,不服繼母之黨。不可以母黨先已滅亡,而服繼母之黨,若服繼母之黨,則亂於己母之出也。」

【本註】正服小功。○〈喪服〉緦麻:舅。傳:何以緦?從服也。〈註:從於母,而服之。〉○傳:爲所後者妻之昆弟若子。○《通典》:魏高堂崇云,「聖人制禮,外親正服,不過緦麻,異內外也。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皆小功。外舅緦服而已。」○唐魏徵等議曰:「舅爲母族之本,姨乃外成他族,求之母族,姨不與焉。考之經文,舅誠爲重。故周王命齊,稱舅甥之國,秦伯懷晉,切渭陽之詩。在舅服止一時,爲姨居喪五月,循名求實,逐末棄本,蓋古人或有未達。謹按舅服緦麻,請與從母同小功。」制可。○朱子曰:「以理論,外祖父母止服小功,則姨與舅,自合同爲緦麻。徵加舅之服,以同姨,則爲失耳。」

舅母

《通典》:開元二十三年制曰,「親姨舅,旣服小功,則舅母之服,不得全降於舅也。宜服緦麻。」○問:「從母之夫,舅之妻,皆無服,何也?」朱子曰:「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於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不爲服,推不去故也。」○《輯覽》:舅之妻,古禮推不去,《開元禮》及國制,皆緦,從厚,恐不妨。〈【案】開元中,雖有此制,而禮中不見,此云《開元禮》緦,似因制令而言。〉

從母

【本註】正服小功。○〈喪服〉小功:從母。〈註:從母,母之姊妹。疏:母之姊妹,與母一體。從於己母,而有此名。故曰從母。〉傳: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通典》:晉袁準論曰,「舅何故三月,從母何故小功?」曰,「母取其愛,爲人子者,順母之情,親乎母之類,斯盡孝之道也。是以從母重,而舅輕也。」○朱子曰:「姨舅親同,而服異,殊不可曉。傳但言從母以名加也,姑守先王之制,而不敢改易,固爲審重,然後王有作,因時制宜,變而通之,恐亦未爲過也。」

舅之子

【本註】正服緦麻。○〈喪服〉緦麻:舅之子。〈註:內兄弟。疏:舅之子,本在內不出,故得內名也。〉○傳:爲所後者妻之昆弟之子,若子。〈疏:於爲後者,爲內兄弟。〉○問:「禮於姨兄弟,則並擧姊妹,而獨於內兄弟,則否,內外姊妹無服耶?」南溪曰:「《家禮》從母兄弟之下,別著姊妹字,圖又改作兩姨兄弟姊妹,《備要》圖仍之,而《儀禮》〈喪服〉只曰,『從母昆弟』曰『姑之子ㆍ舅之子』,一無『姊妹』字,而註疏外親雖適人不降云者,實包姊妹在其中,無可疑。」○先師曰:「《家禮》於姨兄弟,並稱姊妹,而於內兄弟,則不言。故近世有無服之說。然《儀禮》但稱舅之子ㆍ姑之子ㆍ從母之子。古者,男女並稱子,言兄弟,而姊妹通在其中。」〈【案】《通典》〈五服制度〉『緦麻』條,『爲姑之子』註曰,「外兄弟姊妹。」『爲舅之子』註曰,「內兄弟姊妹。」古人已如是備言之矣。〉

從母之子

【本註】爲從母兄弟姊妹,正服緦麻。○〈喪服〉緦麻:從母昆弟。

從母被出爲從母兄弟

《通典》:晉王愷與褚粲,兩姨兄弟,王愷母被出後,愷亡,粲疑於服,車胤曰,「王不服出母之黨,褚無服王之禮。」博士宋濤之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不必要以相報爲名。王不服褚,以其母被出,絶於外族,褚之從母在王之室,停庾之家,〈王愷母更嫁庾氏。〉同曰從母。褚旣服王之母,何得不服王乎?」○宋庾蔚之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蓋是厭降所致。豈得與義絶者同乎?從母在王及在庾,誠無以異。但在庾,則絶王。故不得從親者,而服王也。

姑之子

【本註】正服緦麻。○〈喪服〉緦麻:姑之子。〈註:外兄弟。疏:姑是內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

從母爲姊妹之子

〈喪服〉小功:從母,丈夫婦人,報。〈疏:母之姊妹之男女,與從母,兩相爲服,故曰報。〉

甥甥女同

【本註】正服小功。○〈喪服〉緦麻:甥。〈註:姊妹之子。〉○《通典》:唐貞觀年中,入座奏,「今舅服同姨五月,而舅報於甥,猶服三月。謹按旁尊之服無不報。故甥爲從母五月,從母報甥小功,甥爲舅緦麻,舅報甥三月,是其義矣。今甥爲舅,使同從母之喪,則舅宜進甥以同從母之報。今請修改律疏,舅報甥,亦小功。」制可。

姨姪婦

【本註】義服緦麻。○《開元禮》:夫之從母報。

甥妻

【本註】義服緦麻。○《開元禮》:夫之舅,報。〈『妻爲夫黨服』章『夫從母及舅』條參攷。〉

外孫外孫女同

【本註】正服緦麻。○〈喪服〉緦麻:外孫。〈註:女子子之子。疏:以女出外適而生,故云外孫。〉

外孫婦

【本註】義服緦麻。○〈喪服〉:夫之諸祖父母,報。〈註:諸祖父者,夫之外祖父母。〉

本生母黨爲出繼外孫

長源問:「爲本生母黨服,《儀禮》無明文,至《開元禮》,始據鄭氏外親無二統之說,而爲降一等之制,此則然矣,而本生母黨,爲出繼孫服,合有商量。蓋外孫,則有二統之嫌,故爲本生母黨,不得己降一等,而其外黨,則無此嫌,恐當依異姓,無出入降之說,及子雖不服外祖,外祖猶爲服之說,〈此指出妻之子而言。然爲人後者,似可旁照。〉而服本服,未知如何?九思翁嘗從是說,未知門下之論,復何如也。」先師曰:「來諭說,得有意義,引得有援據,恐外此不得有異議也。」○又問:「舅從母及內外兄弟,亦當依類於外祖父母,而服本服歟?抑或自依相報之例,而遞降一等否?」曰:「彼雖厭屈而不得伸,而吾之爲親懿則無變也。外祖父母旣服本服,則餘親恐無遞降之義。」

出嫁女爲外黨

〈喪服〉小功:從母,丈夫ㆍ婦人,報。疏:丈夫ㆍ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是皆成人長大爲號也。〈〈大傳〉疏:女在室爲入,適人爲出。○【案】觀此,則外黨皆然,可知。〉

妻父母

【本註】義服緦麻。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喪服〉緦麻:妻之父母。○〈小記〉: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註:世子,天子諸侯之適子也。不降妻之父母,爲妻故親之也。〉○〈服問〉:有從重而輕,爲妻之父母,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爲其妻之父母。〈註:凡公子,壓於君,降其私親,女君之子,不降也。〉

妻亡而別娶同

《通典》:晉荀訥曰,「妻黨不二服,禮所不載。母黨有出有繼,情事不同。謂前妻雖卒,終當同穴,今妻配己,理無異前,不以存亡爲異也。且禮無其文,當俱有服也。或以爲同於徒從,妻歿則不從服,若夫所不服,妾何得於徒從君母之黨耶?○宋庾蔚之謂:「夫妻一體之親,而謂妻之父母徒從,失之甚矣。或疑外氏無二統,則妻之父母,亦不宜二。意以爲母之兩三,親假不同,妻之三四,於己猶一,非其例也。」○問:「今俗妻亡無子,則稱以義絶,而不緦何歟?」明齋曰:「義絶云者,俗也。其義則前後同,何論子之有無耶?」○先師曰:「妻父母,爲九族之二,豈以妻之存亡,而有無其服哉?今人以妻亡無子謂義絶,只是俗語,非禮之本意也。」

妻繼母嫡母

《問解》:問,「妻嫡母之服,當如何?」答,「妻嫡母繼母之服,於禮無之。然其妻,旣服喪,則其夫無服,似未安。〈『外繼祖母』條參攷。〉

婿

【本註】義服緦麻。○〈喪服〉緦麻: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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