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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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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易经》所谓:“同心之言,其臭如兰”,[1]一直被中国人奉为至理名言。在中国兰花象徵团结,“兰芳”公司之名或源于此。[2]

有些作者,包括tobias先生在内,把公司之名写成lanong,显然是受了福佬或闽南人发音的影响。闽南话把“兰芳”说成lan-hong,有时也说成lan-hoang.然而,最适当的说法是lan—fong,因为这是客家话的发音。在兰芳公司的版图中,肯定有百分之九十的居民是客家人。

mandor地区及其同名首府被华人居民称为“东万律”(toeng-wan-loet),按客家话的省略习惯看,它与当地人称为toemandor的地方应是同一处。客家话没有d,r之类的音,

值得提出的是,中文年册中没有任何记载表明,兰芳公司的首领对东万律地区以外的华人也行使权力。的确,从未有过此类现象。所以,dehollander教授在多次发行的为荷印事务提供参考的手册[3]中宣扬的:东万律的华人首领是整个西婆罗洲的曱太的说法,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真相的。

显然,这个作者根本不知道还有另一个甲太。当打劳鹿、炉末,乌乐(boedok)的公司被征服后,政府在直接控制下的华人区任命了这个甲太。由于东万律没有反抗我们的领导,因而未使用武力征服,且不属于上述地区。在《政府报》1857年第67号:《关于西婆罗洲新辖华人区内政管理的暂行条例》一文中,可以看到的是有关此人的任务与职责,而不是东万律甲太的任务与职责。该文第一款十分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它列举了各个相关的地区,但没有提及东万律。因而,在此有必要将被dehollander先生始终混为一谈的两个甲太职位好好加以区分:其一是打劳鹿的tiangping,[4]假如我没记错,他大约在1863年退休,此后也不再有人接替;另一位与他的公司均未被《暂行条例》提到,他与他的所有前任一样都住在东万律,此人就是刘阿生。我最近在《荷印语言地理民族学汇刊》第十期上发表了他的传记。不用说,为了反驳各种荒诞不经的说法,应该提醒dehollander先生,从不曾有过一位甲太做为整个西婆罗洲华人的首领!打劳鹿甲太的职权从未超过《暂行条例》罗列的华人区,而东万律甲太的权力亦未超出其领域范围;其它州的华人始终由我们政府任命的首领领导,他们的制度大约与爪哇华人相同。此外,deh011ander先生在同一著作所发表的有关西婆罗洲华人公司管理的错误看法,主要是因为把东万律(当地直到去年从未有过一位副专员)和其他华人区完全混为一谈。如今根据本书所提供的材料,很容易改正他们的错误。为了殖民地历史学与民族学的真实起见,我们希望他即使不收回这种说法,至少也不再重新发表。[5]

去年,兰芳公司终于被荷印政府解散了。这个华人自由国度的存在是我们殖民地历史上的一个特殊阶段,而它的遗迹却也永远从地球上消失了。可以肯定的是,再谈谈有关建立兰芳公司与别的婆罗州共和国的人民,再谈谈这些政治联盟的基本性质与社会结构并非多余,在我们殖民地的所有研究著作中,找不到只言片语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从未有人对所有的特殊现象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即那些几乎都出身于普通农民的中国移民有能力建立组织良好的自由国度;那些国家的体制具有最严格的共和精神、秩序纪律与政策;它们拥有独立的立法与币制;常常要应付马来君主以及自己人之间的相互冲突;就像国对国那样与强大的荷印政府进行谈判,并长期武装民众与荷军对抗。一言蔽之,从未有人能够追溯公司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及它的一切制度,组织结构、统治方式,从而进行完整详细的解释,因此也不能真正理解与公司具有完全相同基础并关系密切的所谓秘密会社。我们不谦虚地说,本书填补了一项空白,它为将来有志于在历史学方面做进一步研究的人提供了方便。

[1] 《易·系辞上》。――译者。

[2] “兰芳”原来也是茅恩旧工事的名称。

[3] 见《荷属东印度地理民族学实用手册》(“handleiding bij de beoefening der land-en volkenkunde van nederlandsch oost-indiě”),第三版,第二卷,第95页;第四版,第二卷,第84页。

[4] 荷兰人一直用这个称呼称这个引人注目的人物,很遗憾我在婆罗洲时未曾调查这个称法是否正确。此人在1850-55年的纠纷和战争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直到1883年,他在打劳鹿首府还是一个有权势的长者。1857年的《暂行条例》第55款证明了,他从不是象东万律甲太那样的首领,他只不过是打劳鹿副专员的顾问,辅助后者进行管理。(第三款)

[5] 值得注意的是,de hollander教授在他连续四版的《手册》中,对婆罗洲西部华人民政管理的歪曲描写。1864年, 《暂行条例》已实施七年,三发王国的那些公司业已被武力解散十年,当年《手册》;第一版(第2卷,第91‘页)竟敢说打劳鹿华人共和国(特别是大港公司)还鼎盛存在,并认为华人首领是实行野蛮统治。还有更荒谬的言论,在此不再赘述。显然,作者在编写《手册》时完全怱略了《暂行条例》。在第二版(第2卷,第83页)里,他如实照抄了《暂行条例》,才对打劳鹿华人民政管理有了正确的描写。但他没有提到东万律,这使读者少了一个产生误会的机会。然而,作者在第三版(第2卷,第95页)又重新歪曲事实,把东万律与打劳鹿混为一谈,这些严重的失实在第四版中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这正是本书所要指正的,特别因为de hollander的《手册》长期以来一直是荷兰三所培训荷印官员学校的民族学主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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