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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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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额

料额者何?治艘之需也。夫市材鸠工,匪料胡办,漕政之所重也。第艘之岁造有常,而料之盈缩弗一,吾恐后之难继也。振刷以起新,而经画以善后,于司国计者有深望焉。志《料额》。

国初,漕船派造于诸省及各提举司,其料价例为军三民七。天顺六年以后,诸省罢造,止解料赴二司厂。先年,每岁应用运船造于各省者,皆有司自行派料成造。其造于提举司者,合用杉、楠等木,俱派四川、湖广、江西出产处所。浙江、江南直隶不出木者,买办送纳。福建亦有油、铁等料,无灾之年全派,有灾之年减派。天顺六年以后,各司府未有造解船只,止解物料,赴二提举司成造。江南漕船归造原卫者,照例派料,故军无补贷。江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船只,除旧船外,民出银七十两,军办三十两,每年征解司府收贮,遇造支给。天顺间,料价倚办于各省者,征解如期,照数给造,故军所补尚未多也。永乐间起,至天顺八年止,俱各处派纳杉、松、楠、柏、钉、铁等料。每船用新杉、篙木六十二根,株、樟、榆、槐二十余段,油、麻、铁、炭等料三千余斤,给军全造一只。军士所(陪)[赔]补者,不过修艌什物而已。成化元年以后,各处灾伤,料价日缩,军士始有(陪)[赔]补之患矣。成化元年起,至十五年止,有司派纳物料数少,本厂先尽见在料物撙节支放。每船止得杉、株、樟、榆、槐木十三四根段,枋板二三块,油、麻、铁、炭等料二三千斤,止值银三四十两。每船约用银一百二十两,比(与)[于]天顺以前,每船欠价银六七十两,其余皆军旗自(陪)[赔]完造。成化十五年,停止各处派料,议取抽分木价,以充造船之需。先时,各处解纳杉、楠等木,远自川、广,经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有尺寸不及者,监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致令解户经年往复,不获实收,至有鬻妻、卖子、捐躯、荡业者。至是工部会奏,始于荆、杭二处设厂,以充造船之需,民困始苏。成化十六年,取荆、杭木价银各四千两。先于成化十五年,工部会官议奏,本厂该坐派荆、杭前项银数,至十六年,委官领取回司。每厂造船一只,给银二十七两八钱,人匠银四两五钱,小料一分约值银七八两。该厂办料银六十三两三钱四分,连旧船一只,值银十四五两,共价银一百二十两,成造一只。旗造船一只,给银二十七两八钱。旧船值银十五六两,其余俱旗军(陪)[赔]补及该卫运粮官措置,大约不过一百二十两。此时官给银料甚少,军士(陪)[赔]补日甚,以后木价渐增加矣。成化十七年,取荆州木价银四千两,杭州木价银五千五百两。先于成化十六年,该平江伯陈公锐会议内开,船料不敷,或照旧全派有司,或尽数变卖。三处抽分银两,解送提举司支用。或照先年旧例,将兑军民粮每石加耗一斗,准作造船料价。工部会议,准添杭州抽分银一千五百两,本年共得银九千五百两。成化十八年,议取荆州木价银六千两,杭州木价银七千两。先于成化十七年,又该平江伯陈公锐会议,船料不敷,本部议拟,每年又加添杭州抽分银一千五百两,荆州银二千两,共银一万三千两。成化二十年,荆、杭银数如故,取芜湖木价银一千五百两。成化二十二年,芜湖木价银数如故,议增取杭州木价银九千五百两,荆州木价银七千三百两。先于成化二十一年,该户部奏差监察御史谢文、工部郎中洪汉,会同漕运衙门,前诣清江提举司查理船料,回京具奏。运船要行,全领三处抽分银料,如三处抽分不敷,照依先年坐派有司出办,或查取直隶府州县赃罚纸价辏用,务要足原额船数。及要将盐城、通、泰三所佥补军余,一体出办料银五两。工部议得,清江提举司每年额造船四百七十四只,每只加添银一十一两六钱六分有零,连前官给各项银,每船共计四十五两。原支杭州抽分银七千两,今再增二千五百两;荆州银六千两,今再增一千三百两,芜湖银一千五百两照旧外,通共每年该领银一万八千三百两,连匠银三千三十两,通融支给造船。二十二年,领取三处木价并人匠银,共二万一千三百两。按:各卫原额漕船共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五只,自成化二十三年,议减一千二百五十四只。今各省船只仍照原额成造,银料亦未减少。惟清江厂原数五千三百四十二只,每岁该造五百三十三只,今成造仍照原数。其议定银数,止彀造四百七十四只,每只给银五十两,并岁得抽分人匠银不等,尚不敷每年额造船料之数也。弘治二年,议增取杭州木价银一万八百七十两,荆州木价银八千三百两,芜湖银数如故。弘治元年,该都察院左都御史马题称:船料不敷,军士陪补,困苦日甚。每船增木价银二十两,共银六十两。旧船准银三十两外,少银二十两,行令空闲余丁出办,其不敷之数,本船军士出办,与旧船物料相兼成造。工部议得,每船一只增银五两,通前共银五十两。杭州加添银一千三百七十两,共一万八百七十两,荆州加添银一千两,共八千三百两;芜湖一千五百两。弘治二年,共领银二万六百七十两。弘治三年会议,每船一艘,官给木价银五十两,军办银五十两,旧船准银二十两,通计银一百二十两。本年漕运衙门会同本部议得,每年额取各处抽分银二万六百七十两,人匠银三千三十两,通该二万三千七百两,并淮安府抽分折收柴席、竹木等银不等。每年例造船四百七十四只,每只给木价银四十四两八钱外,淮安抽分竹木、油麻等小料一分,折银五两一钱。辏该官给钱五十两,军余出办,减存银五十两,旧船算值二十两,每只共一百二十两,议为定额。

弘治四年以后,银有定数,船日加多,官军每有借贷之患矣。按:自宣德以来,清江提举司厂该原船五千三百二十八只,每年该造五百三十二只八分,每只该价银五十两,共该给银二万六千六百四十两。成化二十三年,该御史谢文、郎中洪汉奏,为处置粮储极济贫军事。内查得,各该卫所原额浅船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四只,查点见在船只一万八千六十只,内有遭风失火等项事故船一千二百五十四只。本部议得,先年岁漕六百万石,近年议定,止是四百万石,例该用四百料船一万只。今见驾粮船一万八百六十只,又有五百料遮洋船在内。今查原少船只,相应尽数除豁,但恐风火不测,一时造办不及,合将一万只之外多余船八百六十只存留备用,所少船一千二百五十四只行移漕运衙门,斟酌相应卫所照数除豁,以为定例。仍将除豁过船只造册查考,转行各提举司并各军卫有司,免其补造。切详议单内,岁漕四百万石加四七,该正耗米五百八十八万石,每船军丁一十名,每名三十石,每船装正米三百石,该脚耗米一百四十一石,共正耗米四百四十一石,计该用船一万二千余只。今查江南、江北二提举司实在船一万一千七百五十只,俱系应用船只,原非多余之数。缘本部止算正米四百万石,不曾计算加耗四七之数,因此止议四百料正船一万只,余船八百六十只通行除豁。清江厂原船数五千三百二十八只,除豁免造五百九十只,止存四千七百四十余只。每年额造船四百七十四只,止扣派银二万三千七百两。彼时本部行移漕运衙门,不曾查算明白,亦不曾行文各卫除豁免造,其原额船数照旧未减。每年仍造船五百三十三只,实领银料止得四百七十四只之数。十余年来,加以遭风失火等项事故船只,申呈漕运衙门送厂预造,大约自弘治三年起至弘治十四年止,多造过五百五十余只。后将见年领到银两,补放以前造过船数,其该年船只俱系官军借贷料物成造,候下年银两到日,方得给领,加利还商。因此,官军负累,船只不坚。本部委官,累经备由呈请本部,要行增复料价,及要将累年内多造过船五百五十余只,或借卫河提举司料银,或追苏、扬、淮三府人匠拖欠银,共二万余两,补还前造船只未领价银之数,具呈本部案候勘报施行。弘治十四年会议,每船一艘增木价银五两,及移荆州木价,悉于芜湖取用。共增银二千三百七十两,通前共银二万六千七十两。弘治十三年,该漕运衙门会议,要照江南军三民七事例,官再增银二十两,共七十两,军止办银三十两。及要将荆州原银八千三百两,悉于芜湖领取,免其经涉江湖往返迟误等因,会同本部议拟,每船增银五两,及将荆州原议本价银两,悉于芜湖抽分厂领用。弘治十六年会议,每船一艘增木价银十两,军办小料银三十五两。是年,漕运都御史李因军余办料不前,以致缺银完造,困苦日蹙,漕政渐坏,会同本部尚书曾等奏准,每船令军余出办银三十五两,作军三小料,加木价银一十两,通前共计银六十五两,作民七大料。又加旧船准银二十两,共银一百二十两,成造船一只,以为永久之额。是年,议杭州增银二千三百七十两,共银一万三千二百四十两,芜湖增银四千七百四十两,共银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两,连苏、淮、扬三府人匠银三千三十两,每岁额该银三万八百一十两。嗣后,军免陪补,船得坚完,至今行之。嘉靖三年,议将卫河提举司原额芜杭木价及人匠班银,悉归清江厂,以供造船之需。该本部尚书赵公璜议得,山东、北直隶、遮洋三总运船,既归清江厂团造,其卫河提举司原设人匠应办工价,查照淮、扬等府办料则例,每年征完,封解清江厂收发支用。其卫河每年额领芜湖银四千二百三十两,杭州银一千二百两,就令清江厂径自行取买料造船应用。

芜杭岁办

芜湖抽分厂,每岁额办木价银一万八千七百七十两。清江厂该银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两,卫河厂该银四千二百三十两。

杭州抽分厂,每岁额办木价银一万四千四百四十两。清江厂该银一万三千二百四十两,卫河厂该银一千二百两。本厂每岁差官二员,给领本司关文、提举司印信领状,驰驿分投,前往芜、杭二处,领取前项木价银两,回司以供买木造船之用。

抽分税办

唐德宗时,以户部侍郎赵赞税天下竹木为常平本,后世抽分之设,实昉诸此。

国朝景泰间,淮安设抽分厂,凡竹木等物应干造船者,三十税一,以为供造漕船之需。视芜杭十税其一者,减三之二,凡以宽商力也,其不得已之情见矣。税无定额,每岁以货之多寡为舒缩。天顺间,议于淮安税课司添设副使一员,专理抽分之务。先年,俱税课司自行抽分,每季从府类解本部分司,转发提举司验收,出给实收回照。至天顺间,所抽木料不堪,兼之商人走水匿税,税司官不能制,奸弊日甚。本部分司官始五日一次赴厂,监临抽分,仍发税课司从府转解。至是,税课司设副使一员、吏二名,专一管理抽分竹木等料。凡商货自南而北者,俱于南锁厂湾泊,自北而南者,俱于清河口湾泊,赴厂报抽,方许放行。

抽分物料则例

本厂抽分之物,木则杉、楠、松、檀、杂木,竹则青竹、猫竹、筀竹、笪竹、水竹、箭竹、苦竹、滑皮竹、竹板,铁则切铁、钢铁、建铁、新钉、黄钉、钉坯、铁线、铁砧、铁条、篙错、秤铊,油则桐油、豆油,麻则黄麻、白麻、山麻、檾麻,炭则木炭、煤炭,外,黄藤、白藤、棕毛、石灰、芦柴、芦席、篾⺮亶,凡应干造船者计四十件,方行赴厂报抽。其余不系船料者不在其例。先年,本部官因杉、篙、柴、竹、石灰等物收贮年久,不堪造船,呈请本部,照依时估折收银两给放。近年又因木、铁等物收贮在厂,官军不愿关领,而往来商人亦多愿纳折色,呈请本部,凡各色木、铁诸物,本、折听从商便。抽分官军相兼支放,上下便之。

相考之,范文正曰:"国用既不可减,与其取于农,不若取于商,未甚害也。"其抽分之意乎?杨龟山曰:"先王所谓理财者,非尽笼天下之利而有之,其取之有道,其用之有节,而各当于义之谓也。"其理财之准乎?第财利之司易乱以圯,因时更化,别嫌明微,诸君子虑周而备饰。相也,不类得师资焉。乃设监收之官,书稽考之籍,行简便之法,求以尽吾职业,明吾心迹焉尔矣。若曰商力之纾,国课之增,则非所敢知也。

人匠工办

清江三府人匠,共三千二百六名,额派银三千三十两。

苏州府二千五百六十五名:

长洲县五百二十三名艌匠二百七十名,箬篷匠七十八名,竹匠八十六名,索匠四十三名,船木匠二十一名,铁匠二十五名;

吴县四百六名艌匠二百七十名,船木匠八十八名,箬篷匠一十二名,竹匠三名,铁匠二十三名,索匠一十名;

吴江县四百五十三名艌匠三百五十五名,船木匠一十三名,铁匠六十五名,箬篷匠三名,竹匠一十七名;

常熟县二百名艌匠一百四十四名,竹匠三十五名,索匠七名,船木匠一名,铁匠一十三名;

崑山县三百七十九名艌匠二百六十二名,船木匠一十五名,箬篷匠三十六名,竹匠一十五名,索匠二十六名,铁匠二十五名;

太仓州二百六十九名艌匠一百八十三名,船木匠一十九名,竹匠一十九名,箬篷匠二十四名,铁匠一十九名,索匠五名;

嘉定县二百八十五名艌匠一百一十一名,船木匠三十四名,箬篷匠三十二名,竹匠六十八名,索匠一十二名,铁匠二十八名;

崇明县五十名铁匠二十四名,船木匠七名,艌匠十九名。

淮安府五百六名:

山阳县一百八十名艌匠五十五名名,芦篷匠一十四名,船木匠三十一名,竹匠二十一名,铁匠三十五名,油灰匠一名,索匠二十三名;

海州五十名船木匠七名,铁匠四十三名;

邳州二十六名船木匠一十一名,铁匠一十五名;

清河县一十八名船木匠八名,铁匠八名,艌匠二名;

桃源县二十四名船木匠三名,铁匠二十名,艌匠一名;

宿迁县四十六名铁匠三十八名,船木匠八名;

睢宁县二十五名铁匠一十一名,船木匠一十一名,竹匠三名;

沭阳县三十名铁匠二十三名,船木匠六名,芦篷匠一名;

赣榆县一十二名铁匠七名,船木匠三名,竹匠二名;

安东县二十五名船木匠十三名,艌匠五名,铁匠六名,竹匠一名;

盐城县七十名船木匠二十七名,艌匠二十一,芦篷匠五名,铁匠一十七名。

扬州府一百三十五名:

江都县九名俱铁匠;

宝应县三名俱铁匠;

高邮州九名俱铁匠;

泰州九名俱铁匠;

如皋县四名俱铁匠;

海门县一十四名俱铁匠;

泰兴县二十六名俱铁匠;

兴化县一十五名俱铁匠;

通州四十六名俱铁匠。

卫河各府人匠,共二千一百八十四名。每二年一班,每年该银一千九百六十五两六钱。

山东九百名:

济南府三百名,

兖州府二百名,

青州府三百名,

东昌府一百名。

河南三百四十名:

开封府一百九十二名,

河南府七十六名,

彰德府二十四名,

怀庆府四十八名。

南直隶九百四十四名:

凤阳府二百二十四名,

滁州二十名,

扬州府四百一十六名,

徐州一百四名,

庐州府一百八十名。

本司住坐各色人匠一百三十四户,每岁一户纳银一两八钱,共该银二百四十一两二钱。

以上芜、杭岁办暨本厂税办、匠办银两,即先年所谓"民七"大料,以供买木造船之需者也。

按:清江、卫河二提举司人匠,旧例俱二年一班,每班三个月,无力者上工,有力者每班纳银一两八钱,以为造船木价额料之需。近年以来,法久弊生,清匠官漫无稽查,匠役互相影射。上工者仅百之一二,而班银拖欠动以万计,弊斯极矣。相曾议欲照议单,以严征解,造匠册以便清勾,查积逋以偿借贷,备呈本部。近蒙题准,严行各属,多方清查,如期征解,庶人匠之料价少增,而漕船之攒造有济矣。详见《法例》。

军余工办

原设清江厂,用工办料旗军余丁三千一十七名,共银九千二百五十五两。

南京卫分用工办料军余,共七百七十七名。用工一百二十名,办料六百五十七名,每名办银四两,每年该办料银二千六百二十八两。今各军俱掣回运粮,免其办料,录此见存羊(通详)之意也。

锦衣卫用工一名,办料九名;

旗手卫用工二名,办料八名;

羽林左卫用工二名,办料五名;

府军卫用工一名,办料五名;

府军右卫用工一名,办料四名;

府军左卫用工一名,办料六名;

府军后卫办料八名;

金吾前卫办料七名;

金吾后卫用工一名,办料三名;

虎贲左卫用工一名,办料六名;

羽林右卫用工一名,办料九名;

神策卫用工一名,办料四名;

留守中卫用工一名,办料五名;

应天卫用工二名,办料一十三名;

广洋卫用工五名,办料五十一名;

沈阳右卫用工四名,办料一十二名;

留守左卫用工二名,办料三名;

骁骑右卫用工九名,办料一十三名;

镇南卫用工三名,办料一十八名;

龙虎卫用工五名,办料四十二名;

龙虎左卫用工四名,办料二十一名;

龙江左卫用工九名,办料三十四名;

龙江右卫用工九名,办料九十一名;

水军左卫用工一十六名,办料七十五名;

武德卫用工二名,办料一十八名;

留守右卫用工一名,办料九名;

虎贲右卫用工二名,办料一十二名;

水军右卫用工八名,办料三十名;

豹韬卫用工二名,办料一十一名;

豹韬左卫用工四名,办料二十六名;

兴武卫用工三名,办料一十三名;

鹰扬卫用工二名,办料一十四名;

江阴卫用工一十一名,办料四十一名;

横海卫用工四名,办料三十一名。

按:南京各卫旧额,军办银内每年例该料银二千六百二十两,草银一百二十八两。比因各军掣取运粮,免其出办,节经漕运衙门会议,户部题准,将南京刑部、都察院赃罚银内,每年动支二千七百四十八两,以补军办料草银之数。后因赃罚称匮,又议动支南京户部盐引纸价银一千七百四十八两,兵部缺官柴薪银一千两,每年差官领取,解赴漕运衙门,发淮安府贮库,以为改造本总厂船"军三"小料之需。详见"法例"。

直隶卫所用工办料军余一千八百二十九名用工一百八十五名,办料一千六百四十四名,各办不等。每年共办料银四千六百五十九两。

淮安卫用工一十一名,办料二百四十一名;

大河卫用工一十八名,办料三百五十九名;

庐州卫用工八名,办料四十二名;

仪真卫用工七名,办料一百六十四名;

归德卫用工一十二名,办料一百二十二名;

高邮卫用工一十名,办料九名;

兴化所用工五名,办料九名;

滁州卫用工一十一名,办料三十一名;

六安卫用工九名,办料一百一十六名;

泗州卫用工三十一名,办料七十六名;

徐州左卫用工一十二名,办料二十三名;

扬州卫用工九名,办料二百三十五名;

寿州卫用工一十三名,办料七十六名;

徐州卫用工一十三名,办料八名;

邳州卫用工一十六名,办料六十一名。

中都卫所用工办料军余六百五十五名用工一百二十一名,办料五百三十四名,各办不等。每年共办料银一千九百六十八两。

凤阳中卫用工一十一名,办料四十四名;

洪塘所用工一十名,办料二十四名;

凤阳右卫用工九名,办料五十三名;

留守左卫用工一十四名,办料四十六名;

留守中卫用工一十二名,办料五十三名;

怀远卫用工九名,办料四十九名;

凤阳卫用工八名,办料五十五名;

长淮卫用工一十八名,办料八十六名;

武平卫用工九名,办料三十七名;

宿州卫用工八名,办料五十七名;

颍川卫用工一十名,办料二十五名;

颍上所用工三名,办料五名。

卫河厂用工办料军余二百一十九名,共该料银三百一十三两五钱。

山东卫所用工办料军余一百九十二名用工三十名,办料一百六十二名,各办不等。每年共办料银三百一十三两五钱。

济宁卫用工九名,办料一十三名;

临清卫用工十名,办料六十一名;

平山卫用工四名,办料四十五名;

东昌卫用工三名,办料二十名;

任城卫用工二名,办料五名;

东平所用工一名,办料一十三名;

濮州所用工一名,办料五名。

遮洋卫分用工军余二十七名:

淮安卫用工二名,

大河卫用工四名,

泗州卫用工四名,

高邮卫用工二名,

长淮卫用工三名,

扬州卫用工四名,

德州卫用工二名,

德州左卫用工二名,

天津卫、天津右卫用工一名,

天津左卫用工一名,

通州左右卫用工一名,

定边卫、神武中卫用工一名。

按:遮洋总各卫原未设有办料军余,惟以运军减存料银,充造船之需而已。

减存料办

减存料银,乃旗造漕船额料也。先年议准,凡遇灾免之年,粮改折色,各卫所运船空闲者,令歇役。运军每名办减免料银二两四钱,近例俱将各军月粮抵扣,类解漕运衙门,转发淮安府寄库,以为改造旗船"军三"小料之需。其中都、南北直隶、山东各卫所减存料银,原无定数,惟以歇役运军多寡为盈缩。其京卫运军歇役者少,议于江、浙纲运过江脚米银内,每年扣除银共四千六百六两有零,以补减存料银之数。

以上军办减存银两,即所谓"军三"小料,以供造船钉、灰、油、麻诸费之需者也。

相按:漕船料价,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时派料各省,民苦征解故也。成化以后,其病在军,免民解料,拘于芜、杭抽分银数,军士每有(陪)[赔]补之患。嘉靖以后,其病在厂。船归厂造,军免(陪)[赔]补,但船日增,而料日缩,致将别项银两借造。夫治艘以漕粟,国之重计;兴利以除害,漕之永图也。今厂之病蹙矣,不思有以起之可乎哉!夫原议芜、杭料价,有定数也。今船日增矣,而料独不可增乎?况人匠军办等银,皆额料之旧也。今委任不得其人,征解不及其数,如之何?其有济也,必也,究利弊之源,申综核之令,严征解之法,俾额料不减于旧,而后可以纾杞人之深忧矣。否则,积逋相因,而燃眉莫捄,所谓七年之病,而求三年之艾也,嗟何及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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