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旧社会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有关这个传统社会的另一批需要阐明而尚未解决的问题,是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其政府的行政机构和思想体系、以及它的经济发展。一种广泛的假定是:这个传统社会建立了如此有效而均衡的思想和实践的结构,以致难以对西方的接触产生富有革新精神的反应。这种观点认为,中国的“成熟”可以从它的稳定性和它维持几乎类似生理学的体内平衡状态的能力中得到证明。换句话说,既得利益集团已经象滚雪球那样成了足以阻止改革的巨大力量。结果便是一种强大的惰性,或者叫做坚持成法的顽固性,这是一种只许在传统之内进行改变的倾向。这一关于中国有惰性和对外麻木不仁的看法,还得到所谓文化自主观念的支持:这种观念认为,中国的方式方法是独特的,它们之间互相呼应,因而对外部影响具有排他性。

诸如此类的浮泛观念,当然只是代替了深入的思考。它们无疑显示了我们今天知识浅薄的程度。可是,如果要让非历史学家懂得历史,就必须运用一般的概念。包括1800年前后中国的一般情况和典章制度在内的一幅中国国家和社会的真实图景,是形成一般概念的必要前提。当时中国的人口已经超过了三亿,几乎为包括俄国在内的欧洲的两倍,同时可以有把握地说,它的国内市场和国内贸易也远远超过了欧洲。

十九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体制的惰性明显地表现在各个阶层中,即表现在乡、镇上的老百姓中,表现在左右着地方事务的地方上层或“绅士”的名门大户中,表现在从地方官员直到北京宫廷的帝国政府的各级官吏中,以及表现在高居于这个人类活动舞台之巅的君主政体中。这个中国人的世界(“天下”)被认为是非常统一的、具有共性的和能长期延续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确实如此。

帝国的统一是中国文明的第一个伟大的成就,同时它也是一件使人关注的大事,因为统一意味着和平。可是帝国的巨大幅员和各地的差异却时常助长分裂。十八个省份被自然条件分割成若干彼此隔离,但却有着明显特征的区域,各地区又都是相对地自给自足。例如山西省的中部太原平原和汾河流域,便是两面傍山,两面以黄河为界。灌溉条件良好的四川大盆地四面为群山所环绕,它与中国其他地区的交通主要是通过长江的峡谷。位于西南的云南省便是一个与国家其他地区难以往来的高原。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湖南、湖北两省这几个大粮仓,都各自为地方政权提供了基础。外国人在二十世纪所称的南满,即十九世纪中国人所称的辽东,则是又一个地方权力的根据地。满人建立的清朝在1644年夺取长城以南以前,就是在那里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力量的。

此外,中国从南到北延伸得如此辽远,气候的差异使得南北两地的生活方式迥然有别。在南部和东南部,夏季大量的季节风雨有利于双季稻的生长。反之,西北边塞地区雨量稀少而又变化无常,使当地人民经常面临饥饿的威胁。生活在干旱地区的北方农民,可以住在夯实的土筑墙或者用简陋的土坯砌成的茅屋里,而住在多雨地区的南方农民,则必须用在窑里焙烧过的砖和瓦盖房。他们为了防雨和挡太阳,穿的是草鞋木屐,而不是布鞋;戴的是宽大的斗笠,而不是北方那种带有护耳帽边的防寒皮帽。南方的运输大多靠水道,或者另外在不能行车的石头铺的路上进行。扁担、手推车和小毛驴比比皆是。但是在北方典型的运输工具却是在土路上运行的两轮车,它往往会陷在被风刮起来的几英尺厚的黄土之中。尤为明显的是南北景物迥异:在辽阔的华北平原上,周围筑墙以防御骑兵突袭的村庄星罗棋布;在典型的华南山乡,骑兵就无用武之地,农村可以以更小的规模,更广泛地分布于茂密葱郁的林荫之中。由于种植水稻比种旱地作物产量更高,所以中国南方的口粮标准较高,同时在这里的务农人口中有着更加发达的地主所有制和租佃关系。[1]

以精耕细作的农业、严密组织的家庭生活和官僚化的行政机构为其特征,中国这一逐渐扩展的文明就赋予整个国家从南到北、自西徂东以一种内在的共性。也许在居统治地位的上层分子的意识中,这种共性比一个社会学家在实际中所发现的共性还要大。然而,它一般说来只是一种假设。有如政治上的统一一样,文化上的共性也是中国伟大的社会神话之一,因为无非想用它证明儒家生活方式的普遍存在。因此,各地区的差异和地方风俗习惯的各种形式还没有得到足够的研究,因为把中国广大的国土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历来成为风气,今天依然如此。

这种政治上的统一和文化上的共同性的观念,是中国生活方式从史前新石器时代就不间断地延续下来的那种异乎寻常的连续性造成的。由各个家族在定居的村落里从事的锄耕农业,于公元前五千年在靠近黄河河套的渭河流域(如西安郊外的半坡村遗址)就出现了。虽然军人统治者们不时入侵,但中国的乡村生活从那时起,就以一种社会的和技术的突变似乎都不能打断的连续性稳步地向前发展。维护村社的和平和秩序,一直是中国的统治阶级(与军人们同样古老)所特别关切的事情。它经过历代王朝逐步建立了一套复杂的官僚政治机构。直到1800年以后为止,这个农业经济—官僚政治的中华帝国,就是这样保持着一个比欧洲的商业—军事社会更加古老、也与它大相径庭的社会体制。包括运用暴力在内的个人才能和进取心,在中国农业社会里没有被培养出来,但在欧洲人的航海技术、好战精神、探险和海外移民活动中,却已蔚然成风了。

我们可以想象,到1800年时,至少占人口五分之四的普通农民在对亲属的义务、尽职责、讲礼貌和社交等方面都受到良好教育而成为有教养的人,但他们又都是文盲或半文盲。因此,他们在生活中不太信奉儒家的性理之学,反而信守民间传说、迷信和道教佛教仪式。作为农民,他们大多数与大自然密切地生活在一起。他们习惯于大自然的美景,但也为眼病、皮肤病以及肠道寄生虫病这些流行性疾病所苦。作为老百姓,他们充分意识到统治的上层人物及其特权,但却很少亲眼看到这些人。他们主要地被吸引在自己的以农村和集市为中心的村社中了。

普通村子大约有百户人家,不能构成集市,也不能自给自足。村社的真正中心在集镇上,镇当然不超过两三英里远,步行可达,在赶集时使家庭成员可以在当天往返。集镇的集日一般以十天为一个周期,相邻的集镇则相互配合,把集日错开:比如说,有的集镇在三、六、八日赶集,有的小镇则在二、四、七、九日或三、五、八、十日赶集。这样,以更大的集市中心为经营对象的货郎担和行商,就可以轮流在这个区域赶集做买卖。最低一级的或标准的集镇周围一般有十二至十八个村子,总计约有一千五百户,或七千人。一个农户中身体健康的男子,不多几年就可以赶集千把次,这样在集镇上的茶馆里,在当地的寺庙里,或者在不定期举行的大型集市上,以及在节日的灯会上,他就有机会碰得到大部分属于这个集市社会的人们。

这个社会不但有以剩余农副产品交换纸张、铁器、陶器和其他商品的经济基础,而且也有它的社交基础。因为许多村子基本上是同族聚居,族外婚的规定使得许多家庭往往必须通过集镇上的媒人到外村去找新娘。如果有秘密会社会堂的话,它们一般集中在集镇,农民在那里也会碰到统治阶级在当地的任何成员或官府的代表。[2]

在这个农民社会里,个人依靠他自己的亲族维持生计,得到在现代社会中要通过保险才能取得的安全保护,还可以得到教育、娱乐和建立主要的社会关系。从孩提时代起,他就被教以要严守家庭关系准则,尤其要讲孝道。三纲的经典教义是有权威的,它要求子女孝顺父母、妻子顺从丈夫、臣民忠于君主。但是在个体家庭内部,这种身份的等级关系只是亲属关系体系的组成部分,亲属体系向外延伸,成为把大多数家庭都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集体或宗族。

宗族(又称为氏族)是一种超越阶级界限的拥有自治权的组织,它通常包含两极:一极是贫困无告的人,另一极是那些已经取得了上层身份的人。一个宗族往往保有自己的宗祠,并把祭祀祖先作为一种宗教仪式来进行。它通常负责安排婚姻,也可以为教育天资聪明的儿童开办学校。它力图在它的成员中维持法律和秩序,不让他们的纠纷发展成为牵动官府的诉讼。出于同样的原因,它拥有的权威还可以承担保证氏族成员纳税的责任。在发生骚乱时,它甚至可以组织地方民团进行防御。宗族的地位为清朝的法律所承认,法律总是维护族长的威信,并且按照亲属关系身份进行惩处。国家就是这样给家庭结构以法律上的支持,这是它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明显的手段。

我们今天是不易理解个人对家庭这种服从关系的全部含义的。父母的权威和子女的孝顺是绝对的,儿子违抗父母之命就要受到父亲的惩处,甚至把儿子杀死,只要这个行动不是“惨无人道”的,那么在法律上也可以免罪。另外,父母还可以要求当局惩处,甚至流放一个不孝之子。“打骂父母或使父母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者都要处以死刑。”[3]

在宗族里对长者的敬重,训练了普通农民对他的上层阶级的上司的顺从。集市社会的最上层是地方上的上层分子,也称“绅士”,这个名词相当于英文中的“gentry”,虽然它的意义是不明确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现代式的研究还几乎只是开始时,麦克斯·韦伯对中国社会所作的有影响的分析就强调了士子文人是中国国家和社会体制中的举足轻重的官员。此后的研究描绘了这些及第举子各自在这个功名获得者构成的官僚等级制度中,所占不同品级的情况。同时,另一些研究强调了地主在这个耕地缺乏的农业社会中的关键作用,到1800年时,这个社会已经感到了人口迅速增长的压力。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了解支配农村的地方名流的作用。一条是社会政治的途径,另一条是经济的途径。虽然这两种方法有时在阐述上引起了一些争论,但如果我们逐个地注意它们,也许有可能使它们一致起来的。

在十九世纪初期,大多数功名获得者是通过了府一级考试的生员,另外一些则是通过捐纳取得同等身份的监生。这两种人估计约有一百一十万人。他们之间的比例一般为二比一,即是说,拥有最低一级功名的人,有三分之一是按规定的价格向政府捐纳而取得这一身份的。还有一些人是通过较高级官员的荐举而取得功名身份的,但他们为数甚少。因此,对有才能的人来说,按照传统三年一次的考试是他们取得功名的主要机会。

当然,取得功名身份本身还不等于得到官职。陆续通过几次更高级的考试,得到荐举,以及最后获得特旨任命,这些都是一个人开始仕宦生涯的必由之路。某人如果在二十四岁成为生员,一般可望到三十一岁时在乡试中考中举人,在三十五岁左右通过会试成为进士,如果他能达到这个地步的话。因此,功名获得者形成了一个尖顶金字塔。在外地,帝国只有两千个左右基层行政官员的职位,再加上一千五百个教职;按官制,全国的官僚大约只有两万名文官和七千名武官。官吏阶层在职者为数甚少,而与此相应的另一个情况是,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只有少数合格的功名获得者:举人共有一万八千名左右,进士二千五百名左右,受到尊敬的北京翰林院的翰林六百五十名左右。的确,现任官员是一个精选者集团。这一情况就产生了一种看法:人数逾一百万之众的取得最低一级功名的人,就被认为是“普通的士子”,他们是一个过渡的阶层,例如,他们已经豁免了劳役,但实际上并未厕身于官吏的行列之中。这些“小绅士”可以身着受人敬重的长袍,从事训导、教学、书吏或他种与这一装束相称的活动。取得了较高级功名的人,即“大绅士”,人数有限,他们组成了随时可以对官场进行补充的后备队伍,并且作为一个起作用的集团,向官场内部渗透。

在地方上,当地的小绅士,以及有时也可能出现的大绅士,他们左右着众多的事情。他们共同主管各种公共事务,如修桥梁,设津渡,建围墙和寺庙,筹措学校和书院的费用,发起和印刷地方志,参与地方的祭祀和祭孔活动。在当地遭灾时,他们也会组织对流民、无家可归的人、老人和贫民的救济;当发生骚乱时,他们可以在皇帝的认可下资助、招募甚至统率民团。在所有这些活动中,地方上层人物运用他们在民众中的声望和与政界的关系,还运用他们对儒家行动准则和地方行政的知识,既提供钱财,又发挥个人的领导作用。他们构成了地方官吏和官府统治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官府是不能有所作为的。反过来,地方上层,尤其是那些大绅士,便一起利用他们与官府的联系来保护他们的经济地位,因为国家制度并没有提供有效的法律豁免权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免遭官府的勒索甚至没收。他们对官府施加影响和免除劳役或肉刑的特权被审慎地维护着。绅士们有一派绅士风度来表明他们的身份——长袍,长指甲,能诗善赋,有欣赏艺术的闲情逸致,彬彬有礼。总之,过着一种与老百姓相脱离的生活。在社会安定时,这些地方上层人士,即统治阶级,有着强烈的自觉性和内聚力。他们的理想就是组成一个内有若干庭院的大家庭,几世同堂,婢仆成群,共同聚居在一起。[4]

要把绅士作为社会—政治的官员和作为地主这二者的作用协调起来,方法之一就是要承认个人和家庭之间的区别。简言之,各级功名按其性质来讲只能为个人所持有,而财产却是由家庭占有和传下来的。上面述及的士子文人在非经济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就是由个人履行的,而在一个地主所有制与家庭观念紧密连接在一起的社会里(尤其在华南),个人同时却是家庭的成员。由于财产主要不是由法律,而是靠勾通官府来保护的,士子文人—绅士就能够利用他们的政治社会身份来维护地主—绅士的经济地位。这两种起作用的成份,即士子文人—绅士和地主—绅士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加强,时常交织在一起,有时则是合二而一的。可以认为,十九世纪初期的地方上层人物,首先是由一些拥有财产——主要是拥有土地的家庭组成的;其次,大部分科举登第的人都出身于这类家庭。虽然,有些功名获得者是靠个人才干而获得成功,有时,还能在社会上飞黄腾达,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家庭的支持以便在早期有时间学习,和得到一个家学渊源的环境,那么能起步的人无疑只是极少数。

地主—绅士之家似乎有一种使自己世代勿替的特殊本领。与农民比起来,他们的儿子结婚要早。他们可以纳妾,他们的婴儿死亡率也较低,因此,缙绅之家,由于多子多孙,其后代产生有才之士的机会也较多。一个世家还可以同时在乡下和大城镇扎下根基,以分散它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当农村发生灾荒和骚动时,这个家庭的城镇部分可以安然无恙。而当城市里改朝换代或出现官员造成的祸害时,他们在乡下的老家却风平浪静。当发生内战或外族入侵时,双方阵营里都可以找到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而各为其主。旧中国的这些世家大族都渴望子孙满堂,十分重视维系家庭—宗族的世系。这就需要在生育和婚丧中竞尚奢华,培养与官府的交情,在教育上下本钱,使得其儿子能通过科举考试而飞黄腾达。

因此,功名获得者的个人社会—政治作用和地主—绅士家庭的经济作用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今天没有必要在地方上层的这两个分析基点作区分或选择了。虽然如此,由于历史的情况,便产生了相互对立的解释。首先,由于1905年废除了陈旧的科举,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功名获得者;因此,地主所有制,或者至少是“外居地主经营制”,便明显地增加了,致使现代的土 地革命便把土豪劣绅当做首要目标,他们仍然是地主,但是剥削性更大,而不再是地方上的社会领袖。从说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租栈”的活动的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十九世纪晚期到二十世纪初期,这种大规模的“外居地主制”经营的实际情况。这些租栈代表它们借以建立的宗族或氏族,同时也接受别的大家族的委托而当它们的代表。它们收租、纳税、收各种费用,雇佣家住农村的收租人,也在主要的事务所雇佣文书和工作人员。它们在和佃户们打交道时也能得到衙役的协助。一个租栈经管着成千亩土地,佃户们按照租约耕种大量分散的小块土地;租约是没有限期的,可以父子相承。这些租约上的租佃权可以买卖。它们可以由几个儿子继承并且在他们之间进行再分配,或者相反地,由租佃人经过积累而再把租地集中起来。尽管可以继承,但是这些租约并没有建立起一个“法定的农奴制”,相反却允许有一定程度的机动性。一般说来,长江下游地区一个佃农交纳的平均地租占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地主交纳的土地税则仅为地租总额的百分之十三左右。收租人负责下达“租栈”发出的收租通知,充任收租人者可能是当地的村长、僧侣甚至寡妇。为了强行收租,当地的衙门可能发出拘捕令,并出动衙役逮捕那些欠租者,这些费用则由地主租栈支付。因此,在十九世纪末期,至少在中国的这个生产最发达的地区,地方官府和租栈所代表的地主家族之间已经明显地存在一种密切的关系。租栈的管理人员开列不良佃户的名单,地方官便出动差役捕人,因为收租是政府和地主的共同利益,只有地主收到了地租,他们才能从中交出土地税。[5]

有关更早时期和其他地区的这类活动,文献记载就不很详细了,到1800年时,中国农村的大户可能已经在对村社进行谨慎的领导,和对佃农进行以自己家庭为中心的自私的剥削之间维持了某种平衡;但在这种平衡中偏重于哪一方,则是另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现在得知,一般在农业产量较低的中国北部和西北部,出产、收获、运出和出售给城市消费者的剩余粮食比较少,租佃关系也就不大发达。这里出现了一片严重贫困的景象,所以实行地主所有制是不合算的。在此期间,关于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早期农民中发生的贫困、骚动和叛乱在文献中有越来越充分的记载。这样,地方的上层分子在多大程度上是村社的领导者或剥削者,这一没有解决的问题就可以和农民的贫困及中国人一般的生活水平这一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了。

我们在这里面临一个基本的、压倒一切的事实,对它的全部意义历史学家至今仍然没有估计出来,这就是:中国的人口在十八世纪至少增长了一倍,这个总的增长趋势一直继续到1850年,虽然增长率有所降低。这种人口增长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无地的贫民人数增多了,许多人从人口稠密的地区迁出。在这些移民定居的地方,交通可能依然不发达,政府统治依然无力。在新建立起来的生活艰难的地区,自然要发生贫困、没有法制和象白莲教之类的起义运动。这反过来又使吏治败坏,使清朝的威望遭到损害(见第三章)。粮价上涨,仓贮枯竭,政府倡导勤俭节约,以及其他许多表示物资紧张的征候,在清朝的中叶是史不绝书的。[6]

然而,人口的增加决不只是一种灾难。它意味着消费人口的巨大增长,因而促进了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对土特产品的需求。其结果便是,由于商业的发展的刺激,进一步建立了银行业和信贷业,运用了行会和商会这种新型的组织,以及采用了如汇兑银票这类新的业务。简言之,人口和贸易在近代早期的增长,在中国象在同时期欧洲的某些地区一样,促进了商业化,并且提高了商人的作用。

在士大夫所写的浩瀚的历史记载中,很少注意商人阶层。早在汉朝,商业就是中国人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商人集团很少能成功地争得独立的社会地位。恰恰相反,他们仍然从属于官府,不得不从官方获得特许并交纳捐税,而且为了免遭非官方形式的榨取,他们还得依靠与官僚们的个人关系。官方控制商人的一个结果,就是中国的文献只注意记载政府的体制以及知识阶级的思想和学说,而从圆仁和尚或马可·波罗时代起一直到今天,那些个人对中国城市生活的观察却往往强调其攘往熙来的商业特征——这真是咄咄怪事!

在旧时的中国,经济事业跟宦海生涯或一般的社会生活一样,是以家庭为单位并且依赖于所建立的私人关系。因此,商业依赖于家庭商号,在这里,亲属关系成了主要的忠诚纽带。个人在家庭商号里承担着无限的责任,但在一场危机中,他也可以指望得到家庭无限的支持。在缺乏不讲私情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没有保险机构和商业法的情况下,一个商人的主要资本便是他的信誉和担保人,但他和官府当局的私人关系也同样重要,因为从那里他的商号才能获得准予开业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认可。商人阶级防止官府控制和剥削的主要手段是商人集团的团结。很久以来,同一行业的商店都开设在城市的同一条街上。商人们奉命按照行业而结合在一起,到晚唐或宋代时,他们经过与官府的周旋,建立了行会。

在发展周围的私人关系时,商人们仿效士子的惯例:士子们首先发展的是他们与其感恩戴德的老师、考官和恩主的垂直的私人关系。在横的方面。他们与同科士子、在同一老师门下受业的士子以及同一思想流派的士子建立密切的私人关系。这类关系就结成了士大夫生活的庇护制网络。就商人来说,他们在横的方面与其他同行商人或手工业者之间,即与他们最接近的竞争者之间的共同结合,可能比他们与官府的垂直关系更加重要。尤其是远离故土的商人往往同经营其他行业的同乡建立强固的联系。这就形成了同乡会的基础。象上海的宁波会馆、北京的广东会馆,这些商会有时觉得同时也向同乡士子和乡绅提供膳宿是上算的。其结果便是同乡会馆激增,它们有时纯粹是按籍贯组成,有时按经商的行业组成。但在十九世纪以前,这些自愿组成的会馆很难做到巩固商人的利益和力量的程度。相反,由于这些行会分属不同的贸易行业,代表着不同的经商地点,就使得它们仍然是各自为政。[7]

政府用种种手段控制商人阶级。其中一种办法便是经营某些行业需要政府的特许,如盐的产销和采铜鼓铸等行业即是。另一手段便是直接控制,如通过从长江下游到北京的漕运制度来控制粮食贸易,又如通过苏杭的皇家织造和景德镇的官窑,以分别管制丝织品和瓷器的生产和贸易。但总的说来,政府宁可保持一种支配地位,而不实行严格的垄断。这种支配地位基本上是通过特许制来实现的,它给政府提供收入,给主管官员带来外快,给商人则带来了官方的认可和机会。广州的公行和扬州的盐商便是已经对之进行过研究的典型事例。

在人口于上世纪增长了一倍以后,到1800年前后国内贸易的增长可从它的出口量推算出来。先从边远地区说起,我们可以看到公行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之间在广州进行的茶叶贸易急剧增长,同时在从暹罗来中国进行的贡使贸易名义下,与曼谷之间的大米贸易也增加了。在十八世纪晚期和十九世纪初期,与琉球——也就是间接与萨摩族时代的日本——的朝贡贸易以及与长崎的直接贸易,都显示出类似的增长。到日本、琉球、马尼拉和东南亚(南洋)去的中国平底帆船贸易的增加,必须看作是一种标志,即使用这类船只的中国沿海和内河商业的发展还要大得多。从宁波以及长江下游诸港口到南满的航运比得上从厦门到南洋的商船贸易。我们知道,国内贸易增长的另一个标志就是运河的运输体系:除了载运漕粮以外,它这时还是由私商运输船只进行的私人贸易的渠道,这种贸易不但占支配地位,而且还在发展。

总之可以假定,中国在开辟通商口岸前好几十年,经济就有了增长。十八世纪的人口只有通过交换南北各专业产区剩余产品的国内贸易的发展,才有可能增长。1760年以来,外国人通过广州参加中国贸易已经完全有了基础,但是它并不意味着外国对中国的入侵已达到了使欧洲的海上贸易和中国国内的内陆贸易进行接触的程度。的确,后者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上往往超过欧洲的商品。中国从外国得到的是原棉、白银以及通常销路不佳的毛织品,而输出的则是昂贵的茶叶、丝绸、瓷器、漆器和其他手工业产品。1840年以前,这类贸易在中国国内增长的幅度仍然无法估计。它直接使得象中国资本主义始于何时,贸易的增长是怎样使中国的社会和政治失去平衡等类似的问题,都不能得到解决。

还产生了一个有关农业的尚未解决的问题。随着人口的增加,我们知道有更多的土地被开垦了出来,在新垦的、只有限界价值的土地上的作物(如马铃薯、玉米、花生、烟叶、罂粟等)以及早熟稻种都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可是农业却不得不更加占用劳动力和精耕细作——即是说,每个耕作者的生产效率降低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虽然象过去一样辛勤劳动,但由于土地报酬递减率的作用,每人生产的剩余产品更少了,因而更加贫穷了。

我们还不能恰当地从技术角度和分配角度来权衡,以说明近代中国农村的贫困究竟哪一方面起的作用更大。如果没有科学种田的现代技术,包括化肥、农药、良种,联成一片的土地,贮存和销售设备、改良农具、新的管理方法,以及这一切所需要的巨额投资,显然,中国农村的生活水平永远也不能跟上新的人口增长。无论如何,在十九世纪初期,为了使农业现代化本来可以从农业中利用的剩余潜力,却没有为此目的而被利用。

非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对拥有的剩余产品分配不当,这两者看来一直是互为影响的难兄难弟。中国农村生产率的低下,与许多社会罪恶、挥霍浪费的积习以及政府的腐败,不幸是互为表里的,它们都被分配论者解释为造成中国经济停滞的原因。事实上,剩余农产品用各种方式给糟蹋了。老百姓中的许多劳动力都投闲置散,在中国北方的冬季尤其如此。在祝寿、结婚和丧礼中竞尚奢华,挥霍了储积的财富,而厚葬又转而造成了坟地的浪费和土地的分割。尤为重要的是,地主的田租、高利贷和政府的税收支撑着上层阶级的寄生生活、游手好闲和奢侈浪费,其中还支撑了大量专为私人服务的行业。最重要的是,政府缺乏打破传统和把经济搞上去的魄力、意向和动力。[8] 当然,我们这一卷书中,将会更多地论及这些日积月累的问题,而不能多谈到它们的解决办法。

[1] 在1949年以前一个世纪,描述中国地形和生态学的一批西方地理学家中,克雷西是旅行地区最广的学者之一,他的两本著作叙述生动,仍值得介绍,见《中国的地理基础》(1934年)和《五亿人的国土》(1955年)。

[2] 施坚雅:《中国农村的集市和社会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卷24第1期(1964年)。

[3] 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28页。

[4] 见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以及何著此书中所引的著作。

[5] 已故的村松祜次教授把他的八篇日文论文要旨概括写成《清末民初江南地主制度的文献研究》一文,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卷29第3期(1966年),第566—599页。

[6] 珀金斯:《1368—1968年中国农业的发展》,散见于此书的各处。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第1章。

[7] 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

[8] 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看中国近代经济》,特别是第49—84页:里斯金所写的《近代中国的近代产品和停滞》。威尔莫特编:《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