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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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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三宅之说,何纷纷也?曰:苏氏以为乃事、乃牧、乃准,一篇之中,所谓三宅者,参差不齐,然大要不出是三者,此言极当,但苏说事、牧、准,则未安也。曰:首章王左右常伯、常任、准人,诸说不同,孔说何如?孔曰:「常所掌事,谓三公;常所任事,谓六卿;准人平法,谓士官,与缀衣、虎贲,皆左右近臣,宜得其人。」曰:孔说大槩得矣,但以准人为士官,则是士师之属,恐非在王左右,亦非职之尊者也。曰:苏说如何?苏曰:「王左右有牧民之长曰常伯,有任事之公卿曰常任,有守法之有司曰准人。」曰:苏既以常任为公卿矣,然公卿之上,王之左右,岂复有所谓牧民之长乎?曰:林夏释苏说曰:「州各有伯,伯即州牧也。当时芮伯、彤伯皆以公卿兼牧,是常伯亦王左右也。」曰:芮伯、彤伯,诚为州伯矣,然既入为王朝之六卿,则所职者卿之事,经中初无兼领州伯之据,其为东西二伯者,乃召公、毕公,而非芮伯、彤伯也。安得因一伯字,遂转以为常伯乎?至于以「准人」为守法之有司,亦未稳。夫守法有司,职之微者也,安得称三宅?又安得在王左右乎?曰:孔以「常任」为六卿,而又以「准人」为「士官」。唐孔氏「准人」为狱官,而子乃更六卿为众卿,而「准人」则以为司寇之属,又何也?曰:此书后面专以狱事为言,则知「准人」为军法之官,明矣。但孔既以「常任」为六卿,则司寇已在其中,故迁「准人」为「士官」,以避其重出耳。然士官乃司寇之属,职之小者也,以为三事则未安。唐孔氏改为狱官,是也。然于上文六卿,又未免有重,故子于此,大槩祖二孔之说而损益之,庶不碍耳。曰:王说如何?王曰:常伯,庶官之长,所谓在位者也。常任,任事之臣,所谓在职者也。准人,非伯非任,而君取之以为准平者也。曰:王说大槩鹘突不明,以「常伯」为庶官之长,则是六卿也。然「常任」又以为任事之人,未知于六卿之外,所指何官,以君所准者为人,亦难以定其为何职也。孙氏「常伯」、「常任」同王说,「准人」则同孔说。叶氏以「常伯」为六卿,以「常任」为小宰之类,固不待论矣。「准人」则以为师氏之类,盖其意与王氏同。然君之所准,固在公卿,乃舍之,何欤?张氏以「准」为「公孤」,盖亦推王氏之意耳。然公孤,职之至尊,乃言于三宅之末,则不伦矣。陈氏「常伯」、「常任」同苏氏,而「准人」与孔氏同,此其大率然也。

或问:「继自今,我其立政、立事、牧夫、准人」及「越有我周文王,立政、立事、牧夫、准人」。吕氏、夏氏皆以「立政」、「立事」为一句,以「牧夫」、「准人」为一句,谓三宅略举其二,以互相备,如前言「常事」「司牧」,而不及「准」,惟有司之牧夫,而不及「准事」也。或以为下文言「继自今立政,其勿以𪫺人」,又言「继自今立政,其惟克用常人」,则知诸家以「立政」为一句,而以「立事」属三宅。二说如何?曰:此书多错综互举,不及全文。其于「勿用𪫺人,克用常人」,止言「立政」,而不言「立事」者,又举「政」以见「事」耳。吕、夏之说,文𫝑稳顺,诸家之说,三宅虽备,要未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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