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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后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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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后汉制度最重要的史料是《后汉书》中的《百官志》。这部文献比《汉书》的《百官公卿表》更系统,更详细,内容也更丰富。从过去汉代作者所著关于官僚政治的全面记载的尚存残篇中又可以进一步找到材料。因此对后汉的制度知道得比前汉更完整,尽管二者的基本形式无疑是一样的。[1]

前汉时期,确定官员身份的标准,从最顶端的头衔和俸禄均为1万石的官员开始,直到最底端的左史结束。自公元前23年以后,品级的数目为18个。太傅的品级最高。各级俸禄都比照这个理论上的品级,但与它并不直接构成比例。[2]

中央政府

太傅

前汉时期,太傅一职只设于该朝代初年和末年。后汉与此不同,终后汉一朝共任命了12位太傅。新皇帝登基以后不久就正式挑选一位受人尊敬的长者任太傅,但太傅通常在几年以后就会逝世,于是这位皇帝以后岁月的太傅一职就空缺下来。

太傅在所有官员里地位最高,他应该向皇帝进行道德指导。这种作用只是象征性的,因此后汉的前两位太傅实际上担任的是挂名的职务。随着公元75年第三位太傅上任,该职的特点有了变化。他及其后任负有监督尚书的职责,并从此领导一批相当大的官署。[3]

三公

后汉始终保持公元前8年建立的制度,即正式任命品级相同的三位最高一级的职业官僚。他们称为“三公”:大司徒、大司马和大司空。公元51年改为司徒、太尉和司空。[4]当时去掉大司徒的“大”是有特殊意义的,它的前身在西汉称为“丞相”,在三公之中权势最大,是全体职业官僚的代言人。但在光武帝统治时期(公元25—57年)此官失势,以后从未恢复原来的地位。太尉逐渐成为三公之中权力最大的。

司徒掌握国家的财政预算。司徒府接受财政账册并进行审核,这些账册包括人口和耕地的登记册,每年年终由地方行政官员带到京师。司徒还持有官员的花名册,每年评价官员的表现,并给空缺举荐候选人。皇帝缺席时,司徒领导廷议,并把各种意见综合起来写成奏疏上报。

朝廷从公元前87年开始把大司马的官衔授给摄政者。[5]后汉并没恢复这种做法。头两位仅有的大司马是军事将领。随着公元51年大司马的头衔改为太尉,所有的任职者都是文官。

司空监管公共工程并考察各项工程负责官员的业绩。前汉不设司空。当时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最初是作为丞相的助手,随后有了自己的权力。他是帝国的主要监察官,监视所有官员的表现,包括内廷人员和正式官员,中央政府官员和地方行政机构官员。监视的目的是防止滥用权力。御史大夫一职在公元前8年的撤销(公元前1年再次设置),并不意味着监督的取消,而是分散了。从此官员的表现最终处于三公的三方面的监督之下。这样做虽然可能做到牵制和平衡,但也必定会导致官员权力一定程度的削弱。

三公除了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外,还是皇帝的顾问。有事要与他们商量,或者他们自动提出有关一切政策事务的建议。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把三公描述为皇帝的内阁,他们既集体负责,又有重叠的职责。

三公的官署一般说用同一种方式组成。史料仅系统地描述了太尉的官署,[6]但是各官署的组织情况的差别无疑是很小的。三公各自有一名主要吏员(长史)协助。他们的官署划分为曹,每曹由多名吏员和助手任职。

九卿

品级仅低于三公的九卿领导着专门机构,有的机构十分庞大。九卿不是三公直接的下属人员,尽管三公要考察他们的政绩。

九卿的第一位是太常,他掌管国家的礼仪、占卜、皇家陵寝、星象和高等教育。[7]他有几位高级助手。太祝令是国家的祈祷师。太宰令有许多助手,他们为朝廷的祭祀活动准备、安排食品。太乐令于公元60年改为太予乐令,他指导宫廷表演和礼仪活动时的乐师和舞蹈人员。高庙令和世祖庙令负责为洛阳的两汉创立者守灵。[8]园令和食官令被指定管理后汉的每座皇陵。

太史令负责皇家天文台的天文—星象方面的观察活动,其中最重要的天文台是灵台。[9]太史令编订每年的历法,确定吉日,记录吉凶之兆,监督占卜活动,负责尚书台中有前途的人必须通过的书写和阅读的测试,维修保养“明堂”。太史令必须是一位多面手,因此一位太史令在公元132年发明世界上第一个地动仪就不足为奇了。[10]博士祭酒掌管太学,太学是帝国的高等学府,公元2世纪中叶有3万名学生在校学习。最后,从公元159年以后任命了秘书监,他是帝国图书馆的馆长。

九卿的第二位是光禄勋。[11]他的职责是确保皇帝在本人居住的皇宫外面的安全。为此他掌管着五个单位。前三个称为三署,负责登记在京师见习的候补官员,这些人通称为郎。郎的工作是当皇帝在皇宫公开的场合和外出巡视时做皇帝的卫兵。郎由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或右中郎将统带,归谁统带由隶属关系决定。

还有两个部门的成员也称为郎,但他们不是等待补缺的人,而仅仅是皇帝的禁卫。他们是骑兵。其中的一支部队由虎贲中郎将率领,另一支部队的成员征自中国的西北,由羽林中郎将指挥。

后汉取消了几个其职能与这五个单位重叠的机构。另一方面,奉车都尉和驸马都尉的权力也合并到官僚政府之中。它们在前汉时代曾是编外的头衔,到了后汉开始成为光禄勋属下的正式官职,同时分别授给三人至五人。由于他们没有配有下属,所以除了战争时期,他们的位置都是虚职。在同一部门的另一个类似的虚职为骑都尉,同时有多达10人担任此职。

光禄勋的另一项职责是监视朝廷某些皇帝的顾问。他们是:光禄大夫,人数多达3人;中散大夫,多达20人;议郎多达50人。他们都不自发地进谏,只回答皇帝提出的问题。朝廷也派遣这些官员完成各种差事。另外还任命了多达30人的谏议大夫。他们应该监督皇帝的行为,有时监督总的官僚机器的活动,但没有办法知道他们有多大勇气履行自己的职责。

光禄勋还控制皇帝的谒者;谒者身负使命,被派往全国和国境之外,还协助安排礼仪方面的事务。在以上三方面任职的谒者的人数,在后汉时代从70名减至35名,并优先选用那些声音大、胡须浓的人。他们的顶头上司是谒者仆射。

九卿的第三位是卫尉。[12]光禄勋负责身处宫内室外的皇帝的安全,卫尉则负责统领宫外的禁军。权力的划分非常重要,其目的是防止个别官员完全控制皇帝的人身。

卫尉掌管的近3000名募兵分别由七名司马率领,他们驻守洛阳南面的四座门与北宫的三座门。卫兵们还在环绕着皇宫的城墙上巡逻,还可能在联结两宫的高出地面的隐蔽通道上巡逻。另一名下属是公车司马令。南北两皇宫都有公车门,门前备有专用车辆。那些因道德品行高尚或身怀绝艺而被召见的人乘坐这些车辆来到京都。奏章也在这两个门接受。

左都侯和右都侯是后汉新增设的官职,他们可能取代了前汉的旅贲令。左、右都侯指挥在两宫里巡逻并执行朝廷逮捕令的剑戟士。

九卿的第四位是太仆。[13]他掌管饲养军队和皇帝使用的马匹,并负责御马厩和马车房。牧场最初位于西北地区,但从公元112年起,部分牧场被四川和云南的五个新牧场取代。

俭朴的后汉开国皇帝大幅度削减了马厩和马车房的数量。最初只任命了一名主管马厩的未央厩令,一名主管马车房的车府令。不知何时增加了左骏厩令和右骏厩令,公元142年又任命了承华厩令,公元181年增添一名助手騄骥厩丞。[14]

制造业主管考工令在前汉时期曾是少府的助手(见下文),后汉时期则处于太仆的领导之下。考工令管理的工厂生产诸如弓、弩、剑、盔甲等,然后放在洛阳武库里储存。很可能太仆提供运送兵器的马匹,这样就能对整个作战行动负责。[15]

九卿的第五位是廷尉。[16]他是法律的主要解释人,并负责处理地方政府交上来的案子;他也可能对郡的诉讼施加影响。在后汉,这个部门的高级职员减少为一名丞,一名左监,一名左平。左平负责审理附属于廷尉的皇家监狱里的诉讼。很可能由低一级的属员组织成曹,但情况不详。

九卿的第六位是大鸿胪。[17]他负责接待朝廷的来访者,确定王、侯等贵族头衔的继承顺序,指导那些应召参加帝王庆典的人,接待外国使节并与之进行谈判。后汉重组这个机构并减小其规模。大鸿胪仍由一名丞协助工作,但是从前的三个令只保留了一位大行令。史料中不再提译官,尽管译官一定继续存在。[18]大鸿胪还掌管每个郡、国在洛阳所设的郡邸。郡邸是为因公或偶尔因私事到首都的人提供食、宿的接待机构。对属国的指导不再归大鸿胪管,而转给了地方行政机构。

九卿的第七位是宗正,他本人必须是皇室成员。[19]他按时记载皇族每一成员的新情况。如果皇室成员犯了重罪,宗正必须在量刑之前得到皇帝的批准。宗正管理皇帝的姐妹和女儿王府的工作人员,而不管王子的工作人员。后汉宗正的高级人员减少到只有一名助手(丞)。

九卿的第八位是大司农。[20]虽然他称为大司农,他实为政府的司库,负责收存地方行政官征收和上缴的税。他支付费用,以维持官僚政府和军队,还负责稳定重要商品的价格。

后汉初年大司农只有一名助手。公元82年增加一大司农帑藏,负责掌管钱财。太仓令管理为朝廷和官僚政府的需要服务的位于洛阳的太仓。平准令在物价低时买进商品,物价高时卖出商品,以此确保价格的稳定。大司农还一定控制过公元62年建于洛阳东郊的常满仓。[21]

前汉时期大司农的其他属员,有的从一地运输货物至另一地为稳定物价做出了贡献,有的为军队提供粮食,有的监督税收工作,有的负责保护社稷坛(每年春天皇帝在这里举行躬耕仪式),但是在后汉则不再设置这些职务。[22]盐铁的专卖转给了地方行政机构。另一方面却把导官令的职权从少府手里转移给大司农。导官令为宫廷监督挑选食品和干脯。

大司农还控制皇帝的私人财产。那些从市场所得,或从山、川、池、泽获得收益的人上交的税,专门作为皇帝的私人收入。前汉时代,皇帝的私人收入与公共收入严格分开,而由少府管理,公共收入则由大司农控制。后汉时皇帝的私人收入和公共收入就合在一起,由大司农掌握。这一步是倒退,使肆无忌惮的皇帝染指于公共资金。[23]

九卿的第九位即最后一位是少府。[24]他领导的官署最大,但却是九卿中权势最小的一位。这是因为他只对尚书和宦官有名义上的权限。

少府本身并不是宦官,他负责照顾皇帝及其皇室,维护后宫的法律和秩序,保护皇宫的园地和御花园。他是皇帝某些侍从名义上的监督人。后汉时期的少府经历了大改组,其中改组程度最小的是丞的数量从六名减少到一名。具有更重要意义的是,尚书台的规模扩大,权力加大。像以前一样,尚书台由尚书令及替补者尚书仆射掌管。他们二者都为皇帝的文件盖印。他们得到左丞和右丞的协助。

尚书划分为曹,前汉最后分为五个曹。后汉的开国皇帝取消了其中的一个曹,又把余下的曹中的两个一分为二。这样就有六个曹。[25]常侍曹处理三公与九卿的所有文件。贰监侍曹掌管地方上刺史和太守的文件。民曹接收官员和民众上奏皇帝的奏折。南北主客曹负责外族和部落的信件。每曹有一名尚书主管,尚书有下属(包括官奴婢)协助工作。各曹位于皇宫的范围内,日夜有人值班,还不断有武装的禁卫巡逻。

显然,尚书在接收和起草文件方面起关键作用,其结果是尚书的高级官员可以影响政策的制定。由于可以接近皇帝或它的代理人,尚书的成员可以不顾他正式的上级少府。事实上他们终于形成可与三公的权力相抗衡的皇帝的内阁。谁掌握了控制尚书的权威,谁就自然而然地可以相当严密地(虽然不是全面地)控制中央政府。[26]

尚书的成员不是宦官,因此不能在皇宫的后宫侍奉皇帝。但是后汉统治者像他们前汉的前辈一样,也常在自己私人的宫室处理政府公务。由于他们没有恢复以前的中书机构,因此有理由说后汉皇帝非正式地利用宦官作为尚书。[27]

少府的另一种属员是符节令及其下属。他掌管皇帝的印玺和其他的纹章和证书。

在前汉时期,御史中丞原在御史大夫的官署中,后汉把他与少府安置在一起,仍兼有两种监察职责。一方面他检查因触犯法律而上奏皇帝的奏折。另一方面他监察中央政府所有官员的表现,弹劾那些失职的官员。这意味着御史中丞的权力与前汉相比既有增加又有所降低。他在首都的监察权已不限于皇宫里的官员,但他完全丧失了地方行政机构主要监察官的作用。

后汉减少了编外人员官衔[28]的数量,并且通过增设新官职而使其他官衔正规化。从此以后一直安排侍中作为皇帝的顾问。皇帝身边的黄门侍郎成为皇帝与外部世界之间的联络人。

配备有许多辅助人员的太医令每天清晨检查皇帝的健康,负责为皇帝治病。太官令为皇帝准备饮食(包括酒)、水果、甜食和皇帝餐桌上别的美食佳肴。祠祀令是宦官,掌管宫里的小型祭祀活动,领导包括“家巫”在内的一批侍从。公元157年以后的守宫令是宦官,他负责文房四宝。[29]上林苑令管理洛阳西部的狩猎园地,为御厨房提供野味。没有提到洛阳南部广成苑的官职,这一定是一个疏忽。从公元158年起,还任命了一个鸿德苑令。鸿德苑大概位于洛阳东部,是养野禽的地方。[30]

宦官由于已被阉割,故可以在掖庭,即皇帝的后宫工作,众所周知,他们的数量和影响随着王朝的进程而增长。中常侍在宦官当中品级最高。[31]在前汉时期,中常侍是授给非宦官的帝王顾问的编外头衔。后汉用这个称呼设立了一个只能由宦官担任的永久性官职。明帝统治时期(公元57—75年)批准有四名中常侍,到和帝统治时期(公元88—106年)增为10名。作为皇帝的随从和顾问,中常侍虽然没有属员,但他们由于变成了事实上的宦官首领而逐渐掌握大权。

皇帝一般的服务工作和皇宫的管理工作由品级相同的宦官担任令和仆射。御府令掌管纺织品,负责皇帝服装的制作、缝补和洗涤。他的劳动力包括政府的女奴。内者令照管皇帝的饰物、帷帘等物品。[32]尚方令指导工匠制造宫中的各种用品。中藏府令保管金、银、丝帛等物,因此也可能是宫里的出纳员。

掖庭令管理后宫的宫女,在一名丞的协助下参与挑选她们的工作。他还掌管狱中的医院(暴室),暴室连同其周围的场地有时称为掖庭狱。这是一个包括被废的皇后在内的后宫宫女的医院和监狱,也是织、染、缫、晒丝和丝织品的地方。永巷令管理宫人。宫人是政府的女奴,她们侍奉皇后和宫女,也充当奶妈。

黄门令似乎掌管直接侍候皇帝的宦官。另外他还领导几个低级宦官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责没有一一列出,很可能与装饰、保养各种宫殿有关。

中黄门冗从仆射的官职创设于后汉时期,他在后宫挥指皇帝的宦官卫兵。[33]皇帝出宫以后,他与光禄勋的郎分担责任,骑着马紧靠舆车。以这种典型的中国式做法,使皇帝不至于听凭某一个官员的摆布。中谒者仆射及其下属可能都是宦官,接办皇帝各种各样的杂差。最后,钩盾令负责管理御花园、苑囿、池塘,还有离宫和洛阳附近的住地。他的职责是维修保养,以及种植果树以供皇帝享用。

其他宦官的品级较低。小黄门是后汉开国皇帝首设之职,到和帝统治时期(公元88—106年),任职的宦官数量增加到20人。他们是皇帝的通讯员,并做皇帝与尚书之间的文件传递员。[34]

随着时间的推移,宦官担任的监分别隶属于各种宦官的机构,它们在中常侍的非正式领导下协调这些宦官的活动。宦官势力的增长也可从公元175年平抑物价的工作从大司农转移到宦官担任的中准令一事得到证明。[35]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就像尚书的事例一样,宦官权力的增长并没使少府的权力相应加大。由于可以直接接近皇帝,宦官不需要向少府汇报情况,因此少府对宦官的管辖权完全是假象。

皇宫里的其他官职

后汉对皇后居住的长秋宫的服务人员进行改组和扩大。皇后的朝廷是皇帝朝廷的雏形。从理论上讲,皇后的小朝廷应该由宦官组成,但是却有一些例外。

皇后的官员中,品级最高的是大长秋。[36]低级官员的职权更加有限。中宫永巷令管理宫女。中宫私府令保管金、银、丝绸等物,同时监管缝纫、修补和清洗服装和寝具。中宫仆控制马匹和车辆。中宫谒者令带领一班下属执行各种差遣。五名中宫尚书担任秘书工作。中宫黄门冗从仆射可能负责指挥禁卫兵。中宫署令可能记录皇帝与皇后同居之事。这项工作的负担不重,因为皇帝大多回避为政治目的选择的配偶。中宫药长是皇后的医生。

皇帝的配偶一旦成为皇太后,就移往长乐宫居住,她的侍从班子也要增加。所有的官衔前面都冠以皇太后的宫名。与此相同,皇帝的母亲如果不是皇太后,那么她的居室至少从公元150年开始称为永乐宫,她的侍从人员的官衔前也都冠以此宫的名称。[37]

太子的居室称为东宫。后汉太子的侍从组织有一些变化。太子太傅与所有的行政机构没有关系,纯粹是从全国最著名的学者中任命,作为王子的老师。太子少傅虽然也是教师,但同时掌管它的全体工作人员。与皇后一样,太子的小朝廷是皇帝朝廷的雏形。五名太子中庶子提意见和劝谏。两位顾问太子门大夫据说负有保卫的职责,但也许也充当进谏者。太子家令负责生活费用,并保证饮食的供给。太子仓令和太子食官令协助他完成这些任务。太子厩长协助太子仆工作。

太子少傅的另一项职责是主管太子的安全,通常由几名官员执行。太子率更令带领太子庶子和太子舍人负责太子在宫中室外的安全。太子中盾掌管在太子宫中巡逻的士兵,太子卫率则指挥宫门的禁卫门卫侍。[38]最后,太子洗马在太子舆车之前先行,也用他们来做信使。

其他京官

有几位官员由于他们的职务在洛阳并与首都地区的管理有关,因而十分重要。其中第一位即执金吾,其头衔可能来自据其职责所执的权杖。[39]前汉时期执金吾的品阶与九卿相同,有时列在九卿之内。后汉的执金吾品阶降低,同时其属员也大大减少。他仍然负责皇宫以外首都市区的法律和秩序,为此他派部下按时进行巡逻。执金吾通过武库令掌管位于洛阳东北部的武器和装备的仓库。[40]

将作大匠负责建筑和修缮宫室、庙宇、陵寝及陵园,还负责植树。这个官职于公元57年被取消,但公元76年又得到恢复。劳动力由住在两个圈地内的囚徒组成。后汉一直有左校令一职,右校令在公元124年重设。[41]

水衡都尉一职被后汉的开国皇帝取消,仅在每年举行立秋的仪式时才予恢复。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曾负责长安的上林苑,后汉用品阶较低的令长期代替他,此人是少府的一名下属,负责洛阳的与上林苑同名的新狩猎场。[42]

城门校尉率1司马、12门候,指挥把守洛阳12座城门的军事分队。他的官职十分重要,因此常授给皇帝的母系亲属。[43]

司隶校尉负责包括七个州、郡在内的京畿地区。[44]他的职责与其他地区的刺史没有什么不同。他通过组成为曹的职员检察百官的行政、礼仪的举行,首都和其他地区学校的成就。他察举官员的违法行为,但也表扬他们有道德的举动。

正如京畿地区享有特殊的地位一样,京师所在的河南郡也与别的郡不同。虽然掌管河南郡的长官的品阶与正规太守的一样,但自公元39年起称为河南尹,除地方官的职责以外,他还关心商业方面和首都的礼仪生活方面的工作。他的洛阳市长监管首都的三个市场和从水路到达的船货。[45]一位名称不详的下属管理位于洛阳东面130公里处、一定对首都的粮食供应做出贡献的敖仓。公元98年,河南尹的部下廪牺令被重新任命,为国家祭祀仪式准备粮食和牺牲。[46]

洛阳令的地位十分脆弱,因为他必须在皇亲、贵族、权臣居住的城市维持法律秩序,而这些人常常为所欲为。他控制着一座帝国的监狱。他的另一项特殊职责是通过孝廉左尉和孝廉右尉监视由郡、国推荐到京师的官员候选人。[47]

地方行政管理

郡级官员

公元35年,后汉创立者认识到由于匈奴的压力而造成的朔方郡人口的减少,于是取消了这个郡,把它并入邻近的郡。[48]包括首都地区在内的州的数量从14个减少到13个。

两汉设立州的官职的目的是监督所有郡、国官员的表现。但是与前汉一样,后汉政府对监察官品级的高、低也难以决定。它开始时像公元前1年以来的做法那样任命高品级的州牧。公元42年又采用低品级的州刺史。公元188年又恢复了牧的头衔。[49]这种大起大落的变化产生于高级监察官和低级监察官都不愿以无畏的精神采取行动的两难处境。老年人希望在晚年回避冲突,青年人则怕毁掉自己未来的前程。这两种办法都有利有弊,都不是十全十美的。

公元35年以前,每年阴历八月各位刺史(或牧)从首都出发巡视各地然后返回首都上交巡视报告。公元35年以后,虽然他们仍在每年八月进行年度视察,但平时常驻郡治。年度报告由其属员于每年新年送往中央政府。因此,与前汉相比,后汉的刺史(或牧)与地方行政机构的联系更强。刺史的属员组成曹,每曹由一名从事史掌管。此外,对州的每个郡或国,还任命了一个从事史,另一名则充当别驾从事史。后者负责跟随刺史(或牧)履行公共职能,并记录包括对话在内的一切事项。[50]

郡治

州下设郡的数量不等。如果一个地区由皇帝授给他的儿子或别的后裔作为封地,那么这块地方就成为“王国”,不过这并不影响该地区的管理方式。前汉末期,郡和国的总数是103个。公元37年后汉创立者取消了10个。后来他的继承人又增加了6个新郡,因此公元140年郡、国的总数是99个。[51]

每郡置太守一人。王国的地位相当的官员尊称为相,但其职责与太守相同。这些官员负责本地区全部文职事务和军事事务,其中包括行使民法和刑法的职责。春天他们亲自巡视自己管辖的各县,秋天则派遣属员完成同样的使命。年终他们把年度报告上报京城,同时举荐官员候选人。[52]

前汉的郡守通过都尉履行军事职责,都尉负责镇压匪盗,每年八月在演习时训练地方民兵,在边境地区各郡的都尉还负责巡视烽燧和碉堡。除了边境各郡以外,公元30年取消都尉一职,只在出现重大军事紧急情况时临时性地恢复一下。从此郡守必须亲自处理地方的动乱。征集兵役的工作继续进行,但一年一度的军事训练被取消了。

郡守的属员被组织成几个曹,各曹的人数和权力范围各郡不尽相同。曹掌管以下事务:地方的巡视、人口与耕地的登记、农业及养蚕业、税粮与谷仓、市场、驿站及信使、奏折的呈递、举荐贤能、军事装备、征兵、民法、刑法、收押刑徒和镇压匪盗。根据地方上的情况,曹还管理渡口和水渠、水路运输、道路和桥梁、烽燧、建筑及专卖事业。

前汉时期盐铁的专卖由大司农的代理人掌管。后汉转移到地方行政长官手里。生产此类商品的郡设铁官和盐官。他们的活动由郡、县各级的曹进行协调,最终由首都的三公的官署来协调。[53]

县级官员

郡、国都划分为县。公元2年有1577个县,但公元140年只有1179个。削减400个县的诏令是后汉的开国皇帝承认关中平原和西北人口减少这一事实而于公元30年发布的。[54]如果一个县这样一块地方一旦赐给一位侯作为封地,这个县就称为侯国。位于特定的敏感地带和特别有必要控制地方上的“蛮夷”的县,称为道。

县级行政长官县令和县长的职责是令人吃惊的,对这些职责,他们在上任以前都准备得不充分,结果只能在上任以后才能学到必要的专门知识。每位行政官在自己的县尽力维护法律和秩序,登记人口及财产,收税,监督季节性工作,为防备天灾贮存粮食,动员人民为国家服劳役,监督公共工程,履行各项礼仪,考察学校的活动并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

县级长官的头衔决定于县的大小。如果一县的户数是1万或者更多,官衔即为县令;如果少于1万即为县长。事实上很难精确地遵照这种区别执行,特别是在国内人口大规模流动期间。侯国的县行政官享有“相”的尊称,但他的职责与县令或县长没有什么不同。[55]

县级政府的属员模仿郡级行政机构分成曹,当然也视各地情况而异。根据县的大小,设一两名尉协助县令(县长)镇压匪盗。秋、冬两季,县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修订人口、耕地、税收及各种费用的簿册,然后上交本郡太守,经过核实以后,与其他各县的材料汇总成一个报告,最后于年终上报京师。[56]

每县有一座用城墙围起来的县城,周围是村庄和农田。县境的领土划分为乡,乡划分为亭,亭划分为里。[57]这些单位由地方任命官员治理。关于乡的行政工作,三老负责道德教化的引导,还有一名游徼负责治安,第三位官员则负责征税、劳役和司法等工作。在5000户或更多的乡,第三位官员就称为有秩,在更小的乡称为啬夫。亭由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的亭长管理,亭长还负责维持邮亭。他的总部既是捕役住地,又是官办的驿站。里置里魁。里的居民每5户组成一伍,10户组成一什,每个人的行为都由集体负责。在地方行政管理的最低一级,人们最后获准有相当程度的自治,即便如此,头头的选择也必须得到权力机构的认可。

侯爵的官员

在后汉时期,太子以外的王子都封为王,王国一般由王的长子世袭。未能世袭王国的皇孙封为侯。从公元前127年起,凡是王的儿子,不管他们是皇帝的几代孙,没能世袭王国的都封为侯。公主的封地作为侯国传给她的长子。王的女儿成为乡或亭的公主,但她们的封地随其死亡而废除。[58]

随着公元前154年七国叛乱的失败,王的领地权被削掉。从此王的封地由政府派去的官员管理,与正规的郡很难区分。从公元前145年起,王甚至失去了任命管理自己王室事务的高级官员的权力。傅是指导王的道德行为的导师,主要是一种荣誉职位。郎中令掌管卫兵、信使和文书。仆负责马匹和车辆。还任命了可能负责统领王府门卫的一名卫士长,一名礼乐长,一名主持祭祀的祠祀长,一名医工长和一名管理女奴的永巷长。

公元37年,为商殷和周朝男性子孙中的资深者设置了公国,但无法知晓公国的行政管理。[59]公以下最高级的贵族是位列二十等的列侯。低品级贵族一般没有封地。列侯分为三类:王族侯、对本朝有特殊贡献的功臣和外戚。这几类列侯的总数仅有公元37年的数字,分别为137人、365人和45人,共547人。[60]

每一位侯都在一个或几个县、乡、亭得到一块有一定户数的封地。朝廷希望侯与王一样住在自己的封地上,但这个规定难以实行。经官方允许住在首都的侯为奉朝请。后来这些侯按威望的高低又依次划为三等,即特进侯、朝廷侯和侍祠侯。[61]

侯不影响封地的行政管理,只从封地得到收入。管理他们家族事务的官员由中央政府指派。后汉允许千户侯或更大的侯有一名家丞和一批充当卫兵的庶子。对较小的侯只安排庶子。

所有的王、公主、公和侯当然都有大批仆人和奴隶作为随从,但这些人都是私人所用,没有官阶。

边境外的行政管理

后汉沿用建立属国的老习惯。属国不再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而是并入地方的行政管理之中。属国绝大多数人口不是汉族人,它们在北部和西部边境地区对匈奴和羌起着缓冲国的作用。属国由都尉统领,都尉最初是邻近郡守的下属,但从后汉中期开始,他的地位实际上与郡守相等。[62]

为了对付边界以外的邻居,中国政府任命了一批官员,视情况需要,或作为外交使节,或作为军事将领。公元33年永久性地恢复了护羌校尉,公元49年或不久的以后恢复了“护乌桓校尉”。两位将军指挥靠近边境的部队。每人接受一根称为节的权杖,使他成为皇帝的合法代表,他们受权不用等待中央政府的批准,可以采取独立行动。护乌桓校尉不只管理乌桓族的事务,还负责鲜卑的事务。他与北方“夷狄”在季节性市场上做买卖,特别是买马。[63]

公元50年,南匈奴与中国言和,皇帝把西北地区的大片土地割让给他们,同年任命一名使匈奴中郎将。这位官员也被授予节,总部设在鄂尔多斯地区的美稷县,成为中国在南单于朝廷上的主要外交代表。另外他还负责处理与北匈奴的关系。他在一名副校尉的协助下指挥骑兵部队和囚徒,后者因在边境戍军中服役而能减刑。[64]

后汉的开国皇帝拒绝在西域——主要是塔里木盆地和吐鲁番绿洲——重设都护府。随着对北匈奴采取进攻性行动,中国的态度改变了,从公元89年起,中国再次成为主宰中亚的力量。西域都护和戊己校尉经过一次毫无结果的尝试后从公元92年起再次被任命。[65]对这两个官衔的意义有争议。但他们都有下属的军官并指挥着几支部队。公元107年取消了西域都护一职,从此戊己校尉成为中国在中亚的主要代理人,一直到后汉结束,即使在公元2世纪中叶以后西域摆脱了中国的控制,仍继续在中亚任命这几种官职。

军队

后汉继续征兵。所有体格健壮的人到了23岁都在本郡作为材官(步兵)、骑士或楼船士(水兵)接受一年训练。他们还要当一年戍卒,或是作为京师卫尉统帅下的或诸王朝廷中的卫士,或是作为郡和边境的士兵。服兵役满两年以后,他们返回家乡,组成紧急时刻可以动员起来的地方民兵。从56岁起,参加民兵的人便不再担负任何职责。[66]

北军由驻守京城执行防卫任务的职业士兵组成。由于这支部队由五名军官指挥,故称为五校兵。后汉时期不再设南军。前汉曾把由卫尉指挥的征募的卫兵称为南军。北军由光武帝重新组成,公元39年定型。

五校分别掌管各自的营地,他们是屯骑校尉、越骑校尉、步兵校尉、长水校尉和射声校尉。除长水校尉的骑兵征自乌桓和匈奴以外,其余的士兵似乎都是汉族。长水校尉的头衔是一个时代错误。前汉享有这个官衔的军官曾驻守在长安东南方的长水岸边。后汉仍保留这个头衔,虽然其营地已移往洛阳。北军中侯监管五校及其营地。北军的全部兵力共有官兵4000多人。[67]

黎阳营位于洛阳东北方200公里左右的华北平原,属于首都外围的保卫力量。公元43年已有文献记载,它由1000名步兵和骑兵组成。公元110年在西北地区的渭河谷地建起两个附加的军营。[68]其中雍营恰好位于渭河中游的北岸,虎牙营位于渭河南岸,在更东的长安。二者显然为渭河下游的谷地形成一条连续的防线,但不一定总是有效。虎牙营于公元前140年被南匈奴、羌和乌桓袭击并摧毁。[69]

在前汉,关都尉在保卫赖以通过悬崖直达西北京都地区的关隘时起重要作用。这名军官监视着通过关隘的往来旅客并负责保护它们不致遭到除重大攻击以外的一切攻击。后汉的创立者把首都迁往洛阳以后,这个职务似已变得不必要,因此公元33年被取消了。但是皇帝发现来往于西北的行旅仍然很繁忙(特别是通过黄河正南面的函谷关),需要进行监督,因此他于公元43年再次任命了函谷关都尉。[70]

度辽将军一职在前汉从公元前77年至前66年只存在了12年,公元65年后汉重设这一官职并不再废除。与其头衔相反,度辽将军与东北的辽河毫无关系;他指挥的部队驻守在鄂尔多斯区黄河西北一曲的正北面。可以说他驻守了一段长城,他的部队就等于插在中国西北的南匈奴与中亚的北匈奴之间。主要目的就是防止这些部落再次联合起来。[71]

以上所详细叙述的武职属于和平时期和战时的组织。在发生重大紧急事件而动员民兵时,营的将领通常被授予将军的头衔。营划分为由校尉指挥的部,部划分为由军候指挥的曲,曲再次划分为由屯长指挥的屯。还有其他担负各种职责的军官,事实上很可能没有一支部队与别的部队完全相同。当为之招集的战役结束以后,民兵也就被解散。[72]

最大的一次遣散发生在内战快结束或结束以后。在转变为和平时期的军事组织的过程中,政府还免除了以前的战地军事将领之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再次授予某些军事头衔时,它们的性质已经改变,已经具有政治上的意义了。公元57年汉明帝恢复了骠骑将军的头衔,把它授给自己的一个亲弟弟。公元188年汉灵帝将此头衔授给自己的亲姨表兄弟。这两位任职者都不是真正的将军;他们得到的职位都是荣誉性的闲职。[73]

公元77年恢复了车骑将军的头衔。[74]在公元110年之前车骑将军在外进行征战,但是确定车骑将军的人选时则优先考虑皇帝的母系亲属,他们当中有两个人直接从这个位置晋升为摄政。公元110年以后,只有在战争的紧急时刻战地将领才被授予此职。其余时间此职只由皇亲国戚或宦官担任,因此车骑将军一职也成了为政治目的而设的闲职。

在国内战争时期,大将军的头衔被授给突出的军事将领,但后来就被免除了。公元89年重新采用这个头衔时,它已经成为摄政的同义语。第一位和最后一位大将军在行使政治职能的同时指挥着军事征战。其他的大将军则与军事事务不相干;他们在政治上被任命,以皇帝的名义控制政府。如表14所示,[75]后汉时期有七位这样的摄政掌权。大将军的品级与三公相同,但权力比三公大。他在洛阳的官署实际上成为按照习惯分成若干个曹的主要机构。

表14 后汉的大将军

文职官员的吸收

后汉吸收文官的制度比前汉的更为完备。最高荣誉仍然是被皇帝召见以委派给可能的官职。可以拒绝这样的召唤,不过抵制专横的皇帝是十分困难的。

诏令一如既往地不定期发布,要求推荐具有特定的道德品质或专门技能的人。[76]他们到达首都以后要通过一次专门的考试。更重要的是,每位郡守或王国的相都要在每年年底的报告中作为例行公事推荐两名孝廉。孝廉已经有资格当官。他们通常作为三署之一的郎经历一段试用期后得到官职。由于这种吸收人才的方式不利于人口稠密的省份,因此从公元92年开始采用定额制。从此有20万居民的郡、国每年可推举2名孝廉作为候选人,人口少于20万的每两年举荐1名,少于10万的每三年举荐1人。为优待北方边界人烟稀少的各郡,公元101年又下令这些人口不到10万的郡每两年可推荐1人,人口不到5万的郡每三年可推荐1人。结果用这种方法全国每年可推荐250人至300人。[77]

公元132年以前的孝廉不必经过笔试。同一年下令,除去有非凡前途的年轻人,所有候选的应试人年龄必须够40岁。考试的成绩由三公的官署和尚书来评定等级。[78]

当前汉不定期地颁布诏令邀请推荐的候选人做官时,“秀才”是其中所需要的品性之一。后汉中兴以后为避光武帝之讳,把秀才改为“茂才”。他于公元36年下令把举荐茂才作为每年一次的定例,举荐茂才的工作应由每个三公、光禄勋、司隶校尉和州牧去做。这意味着每年会有17人通过这种方法举荐上来。后来有的大将军也享有选择茂才的权利。茂才一般已是官员。他们已无须再在三署做郎,并且按照规律他们很快就可以晋升到更高的职位。[79]

公元178年灵帝设鸿都门学作为吸收官员的另一种与上述办法相竞争的制度。鸿都门学设在洛阳的一座皇宫里。三公及州、郡、国的官员受命办理一年一度的推荐合适的候选人之事。这些人接受书法、辞赋及撰写政府公文的训练,然后给他们安排官职。鸿都门学遭到各种享有既得利益的人的敌视,但是皇帝坚持把它保留下来。[80]

前汉的高级官员(俸禄在两千石以上)做官满三年以后有权让自己的兄弟、异母兄弟、儿子或侄子进三署做郎。这种做法由于不以功绩做标准而遭到反对,故于公元前7年被取消。后汉的开国皇帝恢复了这种制度。另外,两汉都允许官员们主动举荐有德之人,但是如果发现被推荐人不够条件,推荐者就有受惩罚的危险。[81]

在京师主管官署的官员,以及在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的州、郡、国、县的官员,实际上可以自由地任命自己的属员。如果这些属员有能力,有运气,就能晋升为更高一级的文官。从数量上看,这是进入官员队伍的最重要的渠道。

在前汉,太学的学生已经可以通过特科考试成为文官。后汉的史料不完整,但是鉴于学生的众多,我们仍然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肯定,大多数人必须自己找门路得到任命或官职。[82]

最后,还有购买官职的可能,虽然这种办法的声誉不好。但是,不要把这与公元178年颁布一项政府的政策相混淆:根据这项政策,高级官员必须在获得新官职以前或在以后强制性地分期捐献。[83]

政府的权力

汉代中国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人拥有过多的权力。官员与皇帝分享权力,官员与官员之间互相分享权力。直到公元前8年为止,前汉的丞相在职业官僚中品级最高,可以以他官职的权力为后盾与皇帝抗衡。从那一年三公三方划分相等的权力以后,这种地位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较难形成的。不久以后大将军就作为三公之中最有影响的人物来填补权力的真空。

与三公对应的是尚书台,它由它的官员及曹组成,后汉的开国皇帝对它甚为器重。[84]三公品级高于尚书台,但是由于尚书台接近皇帝,它的权力并不小于三公,甚至超过三公。从某种意义上讲,尚书台和三公形成了两个竞争的内阁。在皇宫以外没有正式权力的宦官,为了使自己生存下去,就与皇帝认同而成为一体,这样就逐渐加强了他们在政府中的作用。皇帝、三公、尚书台和宦官的相对的势力因时而异,这要取决于各人的个性、偏爱和派别斗争。[85]

后汉诸帝或满足于起一种更消极的作用,或希望减轻他们行政职责的负担,而把权力委托给别人。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同时任命一名录尚书事。这意味着由他代替皇帝监督御用的尚书台。在公元189年有效的政府崩溃以前,九名都尉和两名大司徒被任命为录尚书事,从而导致两个内阁一定程度的融合。另外,除了最初的两名太傅外,所有的太傅都被授予同样的职责,这解释了他们取得政治大权的原因。但是政府很清楚把过多权力交给一名官员引起的危险,因此又把录尚书事的权力正式划分给两名甚至三名高级官员。这种方法仅被前汉采用两次,而在后汉却是正常的形式。

权力平衡的又一个因素是摄政。大将军,即摄政,不论是由皇帝还是由皇太后委派,都是皇帝的主要代表,但都不拥有皇帝的全部权力。他分享了皇帝或皇太后的权力,但一般地说不是不会引起紧张状态的。有意思的是在七名摄政当中,前四人无人当过录尚书事,其余三人则与别人一起掌录尚书事的权力。只有第五位摄政梁冀成功地清除了自己的伙伴,从公元147年末至159年一人独当录尚书事。这是他赢得不寻常权力的原因。

摄政试图把自己的权力超过制度允许的限度,这使他们与皇帝发生了冲突。冲突始于操纵皇位的继承,终于全面的对抗。最后两位摄政与某些职业官僚而不是与他们正常的支持者联合起来,目的是要大批屠杀宦官并对皇帝进行人身控制。但是两人在计谋上都斗不过宦官而被宦官消灭,宦官被私利所迫,就成了皇帝最后的保卫者。

结束语

正如史料所描述的,后汉的制度不是乌托邦,而是实用的和起作用的体制。后汉的制度由秦朝和前汉转化而来,并在转化的过程中趋于更加复杂和精细。发生的变化导致它变得更好和更坏。官僚机构越来越大。新的司空可能促进公共工程。皇帝私人资金与公共资金的混合无疑是为了改进管理,但却引起了财政上的弊病。三公三方的监督权代替了御史大夫及其官署对官员公开表现的考察;御史大夫的丞转到少府的官署;郡的监转到了地方行政机关,这一切都有助于朝分权和减少政府的监督职能的方向发展。御用尚书台、大将军和太傅的重要性的增长产生了一种新的官僚政府的妥协。有权势的各级宦官的产生是对外戚家族滥用其权力的一个反映。

总之,后汉的制度不仅具有建立在牵制和平衡这一基础上的十分重要的稳定性,还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能力。后汉的制度成为当时世界上及后来世纪最引人注目的政府制度。

胡志宏 译

* * *

[1]基本的史料来源见于《后汉书》志第二四至二八。中国的学者利用现已佚失的同时代的著作作了大量注释,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基本材料,从王先谦的《后汉书集解》(长沙,1915;台北,1955年再版)中可以最完整地看到这些注释。关于对本章论述的制度更详细的记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

[2]俸禄的支付方法及印玺、绶带形式的相应区别,见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633—653页;本书第7章《文官职务》。

[3]《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6页。

[4]关于公元前8年、前1年、公元51年的变化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一,第34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37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24—725页;《后汉书》卷一下,第79页;《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7、3560、3562页。

[5]《汉书》卷七,第21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51页);《汉书》卷六八,第2932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18页。

[6]《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7页以下。关于前汉设置这些官职的材料,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页以下。

[7]《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71页以下。

[8]即高帝和光武帝。祠庙的位置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67),第54页以下。关于早期为已死的皇帝建立的灵庙数的增加和减少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79页以下。

[9]关于灵台的结构和历史,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61页以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汉魏洛阳城南郊的灵台遗址》,载《考古》,1978. 1,第54—57页。

[10]关于阅读和书写的测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239—258页。关于张衡与他发明的地动仪,见《后汉书》卷五九,第1897页以下;李约瑟:《中国科技史》(剑桥,1954一  )第3卷,第626页。

[11]《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74页以下。

[12]《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79页以下。

[13]同上书,第3581页以下。

[14]《后汉书》卷六,第272页;《后汉书》卷八,第345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37页、第167页注137和注138。

[15]关于武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页。

[16]《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82页;本书第9章《司法当局》;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即出)。

[17]《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83页以下。

[18]在前汉的官制中,译官属大鸿胪所辖(《汉书》卷十九上,第730页)。关于公元75年有译官存在的记载,见《后汉书》卷四十下,第1374页。

[19]《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89页。

[20]《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0页以下。

[21]太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59页。

[22]这些官员见《后汉书》卷十九上,第731页。皇帝的躬耕仪式,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公元前206一公元220年汉代的新年和其他节日礼仪》(普林斯顿与香港,1975),第223页。

[23]关于这些财政机构的不同作用,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年)第1卷,第35页。又见本书第7章《中央政府》和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24]《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2页以下。

[25]《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7页。

[26]关于这两个组织有关联的权力及意义,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3页。

[27]关于中书,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2页;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17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9页。

[28]这就是“加官”,也就是授给没有任命任何官职的个别顾问的头衔。《汉书》卷十九上,第739页。

[29]《后汉书》卷七,第303页;《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2页。

[30]这些苑林,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80页。

[31]《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3页。关于宦官权力的增长和在政府的活动,见本书第3章《宦官的作用》。

[32]皇帝与他人服饰的详细规定,见《后汉书》志第三十下,第3661页。尚方制造铜镜的劳动情况,见鲁惟一:《通往仙境之路:中国人对长生之追求》(伦敦,1979),第166页。

[33]《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4页。

[34]《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4页;《后汉书》卷七八,第2509页。

[35]《后汉书》卷八,第337页。

[36]《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6页。其前汉的前身在公元前144年也称为“大长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4页。

[37]《后汉书》卷十下,第442页;《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8页。

[38]《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6、3608页。前汉该职隶属于詹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4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69页。

[39]《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5页。前汉称为“中尉”,公元前104年改称“执金吾”,《汉书》卷十九上,第732页。

[40]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页。

[41]《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0页。

[42]关于“水衡都尉”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6页。

[43]《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0页。

[44]《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3页。七个州郡是河南郡、河东郡、河内郡、弘农郡及由京畿地区三名特殊官员管辖的三个州。见本书第 7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

[45]《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0页。关于几个市场,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8页。

[46]《后汉书》卷四,第185页。

[47]见《后汉书》志第二八下,第3623页注3所引的汉官。

[48]《后汉书》卷一,第58页。

[49]关于公元前106年设这些官员,见本书第7章。关于改刺史为“牧”的意识形态上的考虑,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66、263页。关于后汉头衔的变化,见《后汉书》卷一下,第70页;《后汉书》卷八,第357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17页。

[50]《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19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2、181页注9。

[51]组成帝国的行政单位及其附属机构的表,见《后汉书》志第十九至二三。

[52]《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1页。关于这些报告与记录的呈递,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东京,1962),第369页以下;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台北,1961)第1卷,第257—268页。

[53]关于盐铁管理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第153页以下;《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9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5页。

[54]《后汉书》卷一下,第49页;本书第3章《汉代的中兴》。这里所举县的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85页注77、注78。

[55]《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2页。

[56]同上书,第3622、3623页注2。

[57]同上书,第3624页以下。

[58]《汉书》卷十九上,第741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7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3卷,第22页。又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第7章《郡的下属单位》。

[59]《后汉书》卷一上,第38页;卷一下,第61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9页。

[60]数字见《后汉书》卷一下,第61—62页。后汉的这方面材料不如前汉完整,因《汉书》卷十三至卷十九有世系表,《后汉书》则没有相应章节。前汉的数字见本书第7章表12。

[61]《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30页。

[62]同上书,第3621页。

[63]《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6页;又见本书第6章。

[64]《后汉书》卷一下,第77—78页;《后汉书》卷八九,第2943页以下。

[65]《后汉书》卷四,第173页;《后汉书》卷十九,第720页。前汉“西域都护”一职的始末,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年至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莱顿,1979),第79页注63;本书第6章《行政管理的安排》。

[66]见《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4页注1,参看引自《汉官仪》的材料;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162页以下。

[67]《后汉书》卷一下,第53、55、66页;《后汉书》卷十八,第684页;《后汉书》卷二四,第859页;《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2页以下;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17页。

[68]《后汉书》卷十八,第694页;《后汉书》卷五,第215页。

[69]关于这些打击,见《后汉书》卷六,第269页;《后汉书》卷八七,第2895页;《后汉书》卷九十,第2983页。三个营存在时,它们像北军一样,不仅为了防卫,还有进攻任务,它们曾多次对付外来侵略者及国内的叛乱。

[70]关于关都尉,见《后汉书》卷一下,第55、72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61、107页。

[71]《汉书》卷七,第23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1页);《汉书》卷十九下,第796、803页;《后汉书》卷二,第110页。

[72]《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64页。

[73]《后汉书》卷二,第96页;《后汉书》卷八,第356页。

[74]《后汉书》卷三,第135页。

[75]《后汉书》卷四,第169页;《后汉书》卷五,第211、240页;《后汉书》卷六,第264、271页;《后汉书》卷八,第328、348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24页;本书第3章《光武帝死后的朋党》。

[76]《东汉会要》卷二六收集了许多这样的诏令。关于吸收官员的制度的详细情况,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以下。又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载《崇基学报》,6∶ 1(1966),第67—78页。

[77]《后汉书》卷四,第189页;《后汉书》卷三七,第1268页。

[78]《后汉书》卷六,第261页。

[79]《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9页注2,参见公元36年诏令的引文,它下令招收茂才(《后汉书》卷一下无此记载)。关于后汉为了避讳而使用茂才这一名称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97、198页注7(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97页);《汉书》卷八,第25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8页)。但是《汉书》卷八八,第3594页仍能见到“秀才”这个名词。

[80]《后汉书》卷八,第340、341页注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赋的出现及形式,见吴德明:《汉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第135、211页;戴维·克内克特格斯:《汉代的赋: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赋的研究》(剑桥,1976),第12页以下。

[8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133页。

[82]关于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以下;本书第7章《文官的职务》。

[83]《后汉书》卷八,第3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142页。

[84]见本书第7章《中央政府》。

[85]比如,见本书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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