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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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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四部丛刊》第二次影印之《月窗本》为底本,校以北京图书馆藏明抄本(简称《明抄本》)清抄本(简称《清抄本》)缪荃荪校本(简称“《缪校本》”),南京图书馆藏明抄本、上海图书馆藏杭州王氏校本。

二、编排次序一依底本,前集“寄赠门”底本缺中下两卷,据校本补入,卷次顺推。

三、凡据校本补入之条目,均低正文二格,附于每门或每卷之末,以示区别。校本重出者径行删除。底本文字有讹脱者,据校本校补,加校语。

四、字词歧异无关内容者,如“也矣”“如似”“云曰”之类,率依底本。不出校。

五、各本歧异涉及文义理解及修辞效果者,择善而从。其有各本均扞格难通,则参校他书。凡此皆列校语。

六、避讳字径改本字。底本字体极不规范,《缪校本》悉改从正体。现采用规范化简体字定稿,个别易致讹误之专名,间用繁体。原本同音混用如“尤犹由”,偏旁笔划小讹如“日目月”“扌木”“卄竹”“彳亻”“阝卩”“文欠”“束朿”“衤礻”“己已巳”“嬴赢羸”之类,径就文义改正,不出校。

七、底本漏注出处,据校本补出者,于出处上加( );各本均缺,据他书校出者,加〔 〕。底本原注出处有误者则加补正,仍以( )〔 〕别之;出处中个别明显误字,径改。均不另出校。

八、底本后集体例紊乱,舛误累累,抄本、校本虽间有订正,墨漏仍多。经详核内容,后集条目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文字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出自《苕溪渔隐丛话》《韵语陽秋》《溪诗话》三书。为保持底本原貌并方便读者阅读计,一律不改底本,各按出处用( )订正误字,〔 〕增补夺字,[ ]刊落衍字,并在条末注明出处卷次。校订所用的《苕溪渔隐丛话》为明《耘经堂》刊本,《韵语陽秋》为《历代诗话》本,《溪诗话》为《历代诗话续编》本,此外各书大多据《四部丛刊》本,个别尚未查明出处的条目,则校抄本。

九、本书采用直行新式标点,专名号加于左侧。古代称名情况复杂,或以官称,或以爵里,或以班行。今日诸家或标或否,颇不一致。本书以官称代专名与姓连标,如“杜工部”“苏内翰”等;官称上下复见私名者,官称不标,如“苏内翰子瞻”“苏子瞻内翰”。“公”“君”等字视同此例。只用官称不出姓氏者则视情况而变通,如叙述中以“工部”代杜甫,以“吏部”代韩愈之类则加标私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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