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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宋元之学校及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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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唐以降,取士皆以科举。学校之制,大抵具文,不足语于教育也。然有宋诸儒,恒思兴起国学,其州郡之学,亦至宋始盛,是亦有足称者。书院之名起于唐,至五代而有讲学之书院。宋、元间儒者多于书院讲学,其风殆盛于国庠及州郡之学,迄明、清犹然。故欲知中国近代教育学术之变迁,不可不知书院之原起及其规制也。兹先略述宋、元学校制度,而次及书院。

唐末,学校颓废,五季区区,莫之能振。经用不足,则命官吏及监生输钱,名为光学。

《文献通考》:“咸通中,刘允章为礼部侍郎,建言群臣输光学钱,治庠序。宰相五万,节度使四万,刺史万。诏可。”“梁开平三年,国子监奏修建文宣王庙,请率在朝及天下见任官俸钱,每贯克留一十五文。”“后唐天成五年,国子监奏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千。及第后,光学钱一千。当监诸色举人及第后,多不于监司出给光学文钞,及不纳光学钱。”

其窘迫之状可想矣。宋室初兴,增修学舍,而国子监仅容释奠斋庖,太学未尝营建,止假锡庆院廊庑为之,劝学之风,殆亦未盛。

《文献通考》:“宋初增修国子监学舍。”“熙宁四年,侍御史邓绾言:国家治平百余年,虽有国子监,仅容释奠斋庖,而生员无所容。至于太学。未尝营建,止假锡庆院廊庑数十间,生员才三百人。”

虽有胡瑗、孙觉等,树立师道,稍复古风,而学校规模,犹在汉、唐之下。

《文献通考》:“皇祐末,以胡瑗为国子监讲书,专管句太学。数年,进天章阁侍讲,犹兼学正。其初人未甚信服,乃使其徒之已仕者,盛侨、顾临辈,分治其事,又令孙觉说《孟子》,中都人士,稍稍从之。一日,升堂讲《易》,音韵高朗,指意明白,众方大服。然在列者不喜,谤议蜂起,瑗不顾,强力不倦,卒以有立。”“瑗在学时,每公私试罢。掌仪率诸生会于首善,令雅乐歌诗,乙夜乃散。诸斋亦自歌诗,奏琴瑟之声彻于外。瑗在湖学,教法最备。始建太学,有司请下湖学,取瑗之法,以为太学法,至今为著令。”

熙宁、元丰厉行新法,太学三舍规制始宏。

《宋史纪事本末》:“熙宁四年十月,立太学生三舍法……厘生员为三等:始入太学为外舍,定额为七百人;外舍升内舍,员三百;内舍升上舍,员一百。各执一经,从所讲官受学,月考试其业,优等以次升舍,上舍免发解及礼部试,召试赐第。其正、录、学谕,以上舍生为之,经各二员。学行卓异者,主判、直讲复荐之于中书,除官。其后增置八十斋,斋三十人,外舍生至二千人。岁一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试,补上舍生。弥封、誊录,如贡举法。”

《文献通考》:“元丰二年,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总二千四百。”

《宋史·职官志》:“凡诸生之隶于太学者,分三舍。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以试补,中者充外舍。斋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学正,次博士,然后考于长贰。岁终校定,具注于籍,以俟复试。视其校定之数,参验而序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公试,初场以经义,次场以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等俱优者,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优一平为中,以俟殿试;一优一否或俱平为下,以俟省试。唯国子生不预考选。”“祭酒掌国子、太学、武学、律学、小学之政令,司业为之贰,丞参领监事。”“博士十人[1],掌分经讲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学者。”“正、录各五人,掌举行学规,凡诸生之戾规矩者,待以五等之罚。”“职事学录五人,掌与正、录通掌学规。学谕二十人,掌以所授经传谕诸生,直学四人,掌诸生之籍,及几察出入。凡八十斋,斋置长、谕各一人,掌表率斋生。凡戾规矩者,纠以斋规五等之罚,仍月考斋生行艺,著于籍。”

崇宁中,罢科举,取士一出于学,而太学生至三千八百人。

《宋史纪事本末》:“徽宗崇宁元年八月甲戌,蔡京请兴学贡士。县学生选考,升诸州学,州学生每三年贡太学。考分三等,入上等补上舍,中等补中舍,下等补内舍,余居外舍,诸州军解额各以三分之一充贡士。京又请建外学,乃诏即京城南门外营建,赐名辟雍。外圆内方,为屋千八百七十二楹。太学专处上舍内舍生,而外学则处外舍生。士初贡至皆入外学,经试补入上舍、内舍,始得进处太学。太学外舍,亦令出居外学。于是上舍至二百人,内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三年九月,罢科举法。时虽设辟雍、太学,以待士之升贡者,然州县犹以科举贡士。蔡京以为言,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凡试礼部法皆罢。……四年五月,行三舍法于天下。”[2]

虽其法出于新党,论者多不谓然。

《学校贡举私议》(朱熹):“熙宁以来,所谓太学者,但为声利之场。而掌其教学者,不过取其善为科举之文。师生相视,漠然如行路之人。月书季考,只以促其嗜利苟得、冒昧无耻之心,殊非立学教人之本意。”

《论学校》(叶適)曰:“崇、观间,以俊秀闻于学者,旋为大官。宣和、靖康所用误国之臣,大抵学校之名士也。”

然陈东等请诛六贼,用李纲。

《宋史·陈东传》:“东字少阳,镇江丹阳人。早有隽声……以贡入太学。钦宗即位,率其徒伏阙上书论事,请诛蔡京、梁师成、李彦、朱勔、王黼、童贯六贼。明年,金人迫京师,李邦彦议与金和,李纲主战,邦彦因少失利,罢纲而割三镇。东复率诸生,伏宣德门下上书,请用纲,斥邦彦,军民从者数万。书闻,传旨慰谕,众莫肯去,舁登闻鼓挝坏之,喧呼震地。于是亟召纲入,复令行营,遣使抚谕,乃稍引去。高宗即位五日,相李纲。又五日,召东至,未得对,会纲去。乃上书乞留纲而罢黄潜善、汪伯彦。潜善激怒高宗杀之。”

与汉之太学生救鲍宣、褒李膺者,后先相映,亦不可谓非养士之效也。

《汉书·鲍宣传》:“宣坐距闭使者,亡人臣礼,大不敬,不道,下廷尉狱。博士弟子济南王咸,举幡太学下,曰:‘欲救鲍司隶者,会此下。’诸生会者千余人。朝日,遮丞相孔光自言,丞相车不得行,又守阙上书。上遂抵宣罪,减死一等。髡钳。”

《后汉书·党锢传》:“太学诸生三万余人,郭林宗、贾伟节为其冠,并与李膺、陈蕃、王畅更相褒重。”

宋代太学之外,有律、算、书、画、医诸学。

《文献通考》:“律学,熙宁六年置,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得自占入学。举人须命官二员任其平素,先入学听读,而后试补。习断案人,试案一道;习律令人,试大义五道。月一公试,三私试。”“需用古今刑书,许于所属索取。凡朝廷新颁条令,刑部画日关送。”“算学,崇宁三年立。其业以《九章》《周髀》及假设疑数为算问,仍兼《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算法》,并历算、三式、天文书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经,愿占大经者听。公私试、三舍法,略如太学。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将仕郎为次。”“书学篆、隶、草三体,《说文》《字说》《尔雅》《博雅》《方言》五书,仍兼通《论语》《孟子》义,愿占大经者听。三舍试补升降,略同算学法,推恩差降一等。”“画学,曰佛道、人物、山水、鸟兽、花竹、屋木。以《说文》《尔雅》《方言》《释名》教授,《说文》则令篆字著音训,余书皆设答,以所解义,观其能通画意与否。仍分士流、杂流,别其斋而居之。士流兼习一大经、一小经;杂流则诵小经,或读律。考画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态形色俱若自然,笔韵高简为工。三舍试补升降以及推恩,略同书学。惟杂流授官,止自三班借职以下三等。”“医学,初隶太常寺。神宗时,置提举制局,始不隶太常。亦置教授一员。翰林医官以下,与上等学生及在外良医为之。学生常以春试,取三百人为额,三学生愿预者听。仿三学之制立三舍法,为三科,以教诸生。有方脉科、针科、疡科,方脉以《素问》《难经》《脉经》为大经,《病源》《千金翼方》为小经。考察、升补等,略如诸学之法。其选用最高者,为尚药医师,以次医职,余各以等补官,为本学博士、正、录及外州医学教授云。”

又有武学,以兵书、弓马、武艺训诱学者。

《宋史·职官志·武学》:“庆历三年,诏置武学于武成王庙,以阮逸为教授。八月,罢武学,以议者言‘古名将如诸葛亮、羊祜、杜预等,岂专学孙、吴’故也。熙宁五年,枢密院言:‘古者出师受成于学,文武弛张,其道一也,乞复置武学。’诏于武成王庙置学。元丰官制行,改教授为博士。绍兴十六年,诏修建武学,武博、武谕以兵书、弓马、武艺诱诲学者。”

而庆历以后,州郡无不有学。

《宋史·职官志》:“景祐四年,诏藩镇立学,他州勿听。庆历四年,诏诸路州、军、监各令立学,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自是州郡无不有学,始置教授,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而纠正不如规者。委运司及长吏于幕职州县内荐,或本处举人有德艺者充。熙宁六年,诏诸路学官委中书门下选差,至是,始命于朝廷。元丰元年,州、府学官共五十三员,诸路惟大郡有之,军、监未尽置。元祐元年,诏齐、庐、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员,自是列郡各置教官。建炎三年,教授并罢。绍兴三年,复置四十二州。十二年,诏无教授官州、军,令吏部申尚书省选差。二十六年,诏并不许兼他职,令提举司常切遵守。”

宋儒文集,多有州郡建学碑记,可见一代风气。王昶《金石萃编》载“永兴军牒”及“中书札子”。

户部侍郎知永兴军范雍奏:国家剽甲敦儒,宅中开绪云云,臣伏见本府城中,见有系官隙地,欲立学舍五十间。乞于国子监请经典史籍一监,仍拨系官庄田一十顷,以供其费。访经明行修者为之师范,召笃学不倦者补以诸生。候敕旨牒。奉敕:依奏,许建立府学,仍勘会于系官荒闲土地内,量拨伍顷,充府学支用。及令国子监赐与《九经》书籍,不得假借出外,及有损污散失,仍令本军常切选差官一员管句。

户部侍郎知河阳军范雍奏:臣昨知永兴军,体量得前资寄任官员颇多,子弟辈不预肯构,唯恣嘲谑轻薄,斗谍词讼。自来累有条约,与诸处不同,有过犯情理重者,并奏听敕裁,然终难悛革。盖由别无学校励业之所,是致轻悍成风。臣到任后,奏乞建置府学,兼赐得《九经》书,差官主掌,每日讲授。据本府分析,即今见有本府及诸州修业进士一百三十人在学,关中风俗稍变,颇益文理。见是权节度掌书记陈谕管句,欲乞特降敕命指挥下本府管句官员,令常切遵守所立规绳,不得隳废,候敕旨。右奉圣旨:依奏,札付永兴军准此者。

知宋初各地立学,尚须特奏。关中为自古都会,而学校久废,待范雍而后兴,则自北宋中叶以降,无论路府州军,皆立学校教授,不得谓非文化之巨典也。虽然,宋代学校,究不迨科举之盛。宋之君主,多注重取士,临轩试士,待之极渥。

《文献通考》:“太祖开宝八年,亲试举人,得王嗣宗等三十六人。”“按殿前试士,始于唐武后。然唐制以考功郎中任取士之责,后不过下行其事,以取士誉,非于考功已试之后再试之也。”“开宝六年,李昉知举放进士,后下第人徐士廉等打鼓论榜。上遂于讲武殿命题重试,御试自此始。”“然是年虽别试,而共为一榜,亦未尝有省试、殿试之分。”“至八年,复试礼部贡院合格举人王式等于讲武殿内,出试题,得进士三十六人,而以王嗣宗为首。王式者,礼部所定合格第一人,则居其四。盖自是年御试,始别为升降,始有省试、殿试之分,省元、状元之别云。”

而糊名考校、解衣阅视之令又极严,

《文献通考》:“淳化三年,诸道举人凡万七千余人,苏易简知举殿试,始令糊名考校。”“景德四年,令礼部糊名考校。”“大中祥符五年,上闻贡院监门官以诸科举人挟书为私,悉解衣阅视,失取士之体,亟令止之。又令贡院录诸州发解试题以闻,以将廷试,虑或重复,自是用以为例。”

其举也限以年,

《文献通考》:“英宗治平三年,诏曰:先帝以士久不贡,怠于学,而豪杰者不时举,故下间岁之令。而自更法以来,其弊浸长,里选之牒仍故,而郡国之取减半,计偕之籍屡上,而道涂之劳良苦,朕甚闵焉。其令礼部三岁一贡举。”

其取也判以甲,

《文献通考》:“太平兴国八年,试进士始分三甲。第一甲并知县。”

定其解额,先以秋试。

《文献通考》:“绍兴十一年,始就诸路秋试。每五人解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

于是天下学者,悉萃精力于考试,反视学校进身不如科举之捷。虽以王安石之提倡经术,

《宋史·选举志》:“王安石对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学术不一,异论纷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若谓此科尝多得人,自缘仕进别无他路,其间不容无贤。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既而中书门下言:‘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才皆足以有为于世。今欲追复古制,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对偶之文,使学者得专意经术,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则庶几可以复古矣。’于是改法,罢诗赋、帖经、墨义,士各占治《易》《诗》《书》《周礼》《礼记》一经,兼《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大经,次兼经,大义凡十道[3],次论一首,次策三道,礼部试即增二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

蔡京之主废科举,其弊卒不能革。盖利禄之途既开,奔竞之心日甚,亦势之无可如何者也。

南宋学制,亦沿三舍之法,太学初仅养士七百人。

《宋史·选举志》:“绍兴八年,叶上书请建学,而廷臣皆以兵兴馈运为辞。十三年,兵事稍宁,始建太学。置祭酒、司业各一员,博士三员,正、录各一员,养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员,内舍生百员,外舍生五百七十员。”

庆元、嘉定中,增外舍生至千四百员,申严积分之法。

《续文献通考》:“庆元、嘉定中,增外舍生至千四百员。内舍校定,不系上舍,试年分以八分为优等,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厘乞理为三优,朝命不许。遂申严学法,今后及八分者,方许岁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优三优之例者,亦须止少二三厘,方可陈乞特放。”

其学规,有关暇、迁斋、夏楚屏斥诸目。

《续文献通考》:“学规五等:轻者关暇几月,不许出入,此前廊所判也。重则前廊关暇,监中所行也。又重则迁斋,或其人果不肖,则所迁之斋亦不受,又迁别斋,必须委曲人情方可。直须本斋同舍力告公堂,方许放还本斋,此则比之徒罪。又重则下自讼斋,比之黥罪,自宿自处,同舍亦不敢过而问焉。又重则夏楚屏斥,比之死罪,自此不与士齿矣。”

吴自牧《梦粱录》详载临安学校规制,观之可以见南宋国学及府县学校之概:

太学有二十斋,扁曰服膺、禔身、习是、守约、存心、允蹈、养正、持志、节性、率履、明善、经德、循理、时中、笃信、果行、务本、贯道、观化、立礼。十七斋扁,俱米友仁书。余节性、经德、立礼斋扁,张孝祥书。各斋有楼,揭题名于东西壁。厅之左右为东西序,对列,位后为炉亭,又有亭宇,揭以嘉名甚夥。绍兴年间,太学生员额三百人,后增置一千员,今为额一千七百一十有六员。以上舍额三十人,内舍额二百单六人,外舍额一千四百人,国子生员八十人。诸生衫帽出入,规矩森严。朝家所给学廪,动以万计,日供饮膳,为礼甚丰。宗学在睦亲坊,按国朝宗子分为六宅,宅各有学,学各有训导之官。中兴后,惟睦亲一宅,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专以训迪南班子弟。嘉定岁,始改宫学为宗学,凡有籍之宗子,以三岁一试,补入为生员,如太学法。置教授、博士、宗谕,立讲课,隶宗正寺掌之。学立大成殿、御书阁、明伦堂、立教堂、汲古堂。斋舍有六,扁曰贵仁、立爱、大雅、明贤、怀德、升俊。……杭州府学在凌家桥西,士夫嫌其湫隘,故帅臣累增辟规模,广其斋舍,总为十斋,扁曰进德、兴能、登俊、宾贤、持正、崇礼、致道、尚志、率性、养心。又有小学斋舍,在登俊后,以东西二教掌其教训之职,次有前廊录正等生员,各斋有长谕。月书季考,供膳亦厚,学廪不下数千,出纳、学正领其职。仁和、钱塘二县学,在县左,建庙学养士。仁和学有斋舍四,扁曰教文、教行、教忠、教信;钱塘学斋舍六,扁曰友善、辨志、教行、教信、教文、教忠。诸县学亦如之。各县有学官,次有学职。生员日供饮膳,月修课考,悉如州县学。各州县学廪,不下数百,以为养士之供。医学在通江桥北,又名太医局。建殿扁曰神应,奉医师神应王,以岐伯、善济公配祀。讲堂扁曰正纪。朝家以御诊长听充判局职,本学以医官充教授四员,领斋生二百五十人。月季教课,出入冠带如上学礼,学廪饮膳丰厚不苟,大约视学校规式严肃。局有斋舍者八,扁曰守一、全冲、精微、立本、慈和、致用、深明、稽疾。

《癸辛杂识》痛诋当时学者:

三学之横,盛于淳祐、景定之际。凡其所欲出者,虽宰相、台谏,亦直攻之使必去,权乃与人主抗衡。或少见施行,则必借秦为谕,动以坑儒恶声加之。时君时相,略不敢过而问焉。其所以招权受赂,豪夺庇奸,动摇国法,作为无名之谤,扣阍上书,经台投卷,人畏之如狼虎。若市井商贾,无不被害,而无所赴诉,非京尹不敢过问,虽一时权相如史嵩之、丁大全,亦未如之何也。大全时,极力与之为敌,重修丙辰监令,榜之三学,时则方大猷实有力焉。其后诸生竭力合党以攻大全,大全终于得罪而去。至于大猷,实有题名之石,磨去以为败群之罚。自此之后,恣横益甚。至贾似道作相,度其不可以力胜,遂以术笼络,每重其恩数,丰其馈给,增拨学田,种种加厚。于是诸生啖其利而畏其威,虽目击似道之罪,而噤不敢发一语。

然太学诸生,能直攻宰相、台谏而使之去,其权至与人主抗衡,则正宋室养士之效。以贾似道之奸,而不敢得罪学生,仅思以术笼络,其贤过于今之政府多矣。

元代京师有国子学,及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盖其文字不专用一国也。蒙古国子学以教蒙文。

《续文献通考》:“世祖至元八年正月,立京师蒙古国子学。命于随朝蒙古汉人百官及集赛台官员,选子弟俊秀者入学。并令好学者兼习算学,以《通鉴》节要,用蒙古语言译写教之。俟生员学习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者量授官职。十四年,又立蒙古国子监。至成宗大德十年二月,增生员廪膳为六十员。”“仁宗延祐二年,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学者,常不下二三百人。”

回回国子学以教回文。

《续文献通考》:“至元二十六年八月,置回回国子学。尚书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于用,今翰林院伊普迪哈鲁鼎能通其字学,乞授以学士之职。凡公卿大夫与夫富民之子,皆依汉人入学之制,日肄习之。帝可其奏,遂置回回学。”“泰定二年闰正月,以入学者众,其学官及生员五十余人,已给饮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员二十四人,廪膳并令给之。学之建置,在于国都。凡百司庶府所设译史,皆从本学取以充焉。”

于吾国之文化无大关系。其国子学之教汉文者,则沿宋代之制,建孔子庙,分斋舍,行积分法。

《贾侯修庙学颂序》(吴澄):“世祖皇帝至元二十四年,设国子学,命立孔子庙。暨顺德忠献王哈喇哈孙相仁宗,始克继先志,成其事,而工部郎中贾侯董其役。庙在东北纬涂之南,北东经涂之东。殿四阿,崇十有七仞,南北五寻,东西十筵者三,左右翼之,广亦如之。衡达于两庑,两庑自北而南七十步。中门崇九仞有四尺,修半之,广十有一步。门东、门西之庑各广五十有二步,外门左右,为斋宿之室,以间计,各十有五。神厨、神库、南直殿之左右翼,以间计各七。殿而庑,庑而门,外至于外门,内至于厨、库,凡四百七十有八楹。肇谟于大德三年之春,讫功于大德十年之秋,于是设官教国子已二十年矣。寄寓官舍,不正其名,乃营国学于庙之西。中之堂为监,前以公聚,后以燕处。旁有东西夹,夹之东西各一堂以居博士。东堂之东,西堂之西,有室;东室之东,西室之西,有库。库之前为六馆,东西向,以居弟子员。一馆七室,助教居中以莅之。馆南而东而西为两塾,以属于门,屋四周通百间,逾年而成。”《元史·选举志》:“仁宗延祐二年,用集贤学士赵孟、礼部尚书元明善等所议,国子学贡试之法更定之。一曰升斋等第。六斋东西相向,下两斋左曰游艺,右曰依仁,凡诵书讲说、小学属对者隶焉;中两斋左曰据德,右曰志道,讲说《四书》、课肄诗律者隶焉;上两斋左曰时习,右曰日新,讲说《易》《书》《诗》《春秋》,科习明经义等程文者隶焉。每斋员数不等,每季考其所习经书课业及不违规矩者,以次递升。二曰私试规矩。汉人验日新、时习两斋,蒙古、色目取志道、据德两斋。本学举实历坐斋二周岁以上未尝犯过者,许令充试;限实历坐斋三周岁以上以充贡举。汉人私试,孟月试经疑一道,仲月试经义一道,季月试策问、表章、诏诰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试明经一道,季月试策问一道。辞理俱优者为上等,准一分;理优辞平者为中等,准半分。每岁终,通计其年积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以四十名为额,内蒙古、色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岁终试贡,员不必备,惟取实才。有分同阙少者,以坐斋月日先后多少为定。其未及等并虽及等无阙未补者,其年积分,并不为用,下年再行积算。每月初二日蚤旦圆揖后,本学博士助教公座面引应试生员,各给印纸,依式出题考试,不许怀挟代笔,各用印纸真楷书写。本学正、录弥封誊录,余并依科举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次日监官复考,于名簿内籍记各得分数,本学收掌,以俟岁终通考。三曰黜罚科条。应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者,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从学正、录纠举;正、录知见而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之。应已补高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者,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从学正、录纠举;正、录知见而不纠举者,亦从本监议罚之。应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半岁者,并行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告假并不准算。学正、录岁终通行考校,应在学生员,除蒙古、色目别议外,其余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勤学者,勒令出学。”

要亦科举之变相,不足以言教育。其府州县学校,则见于史籍者,为数颇多。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三年,大司农司上诸路学校之数,凡二万一百六十六所。二十五年,二万四千四百余所。二十八年,二万一千三百余所。”

盖合社学而言,或沿宋、金之制。惟云南创建学校,于推广文化,有可纪焉。

《续通考》:“至元十九年四月,命云南诸路皆建学,祀先圣。”“云南俗无礼义,子弟不能读书,且未知尊孔子,祀王逸少为师。至元三年,赛音谔德齐沙木斯鼎为云南行省平章,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十五年,张立道为忠庆路总管,亦首建孔子庙,置学舍,劝士人子弟以学。择蜀士之贤者,迎以为弟子师。岁时率诸生行释菜礼,人习礼让,风俗稍变。至是复有是命。二十九年四月,设云南诸路学校,其教官以蜀士充。”

书院之名,昉于唐而盛于宋、元。

《唐六典》:“开元十三年,改集贤殿修书所为集贤殿书院。”“有学士、直学士、侍讲学士、修撰官、校理官、知书官等。”“集贤院学士掌刊缉古今之经籍,以辨明邦国之大典,而备顾问应对。凡天下图书之遗逸、贤才之隐滞,则承旨而征求焉。其有筹策之可施于时,著述之可行于代者,较其才艺,考其学术,而申表之。凡承旨撰集文章,校理经籍,月终则进课于内,岁终则考最于外。”

宋初有四大书院:曰白鹿洞,曰岳麓,曰应天,曰嵩阳,其建置实先于各州之学。(《文献通考》称宋初有四书院:庐山白鹿洞,嵩阳书院,岳麓书院,应天书院,未建州学也。)王应麟《玉海》述四书院之历史甚详。今节录之:

白鹿洞书院。

唐李渤与兄涉,俱隐白鹿洞,后为江州刺史,即洞创台榭。南唐升元中,因洞建学馆,置田以给诸生。学者大集,以李善道为洞主,掌教授,当时谓之白鹿洞国庠。宋太平兴国三年,知江州周述言庐山白鹿洞学徒数千百人,请赐《九经》书肄习之。诏从之。皇祐五年,孙琛即故址为学馆十间,榜曰白鹿洞之书堂,俾子弟居而学焉。淳熙六年,南康守朱熹重建。八年,赐国子监经书。

岳麓书院。

开宝九年,潭州守朱洞,始于岳麓山抱黄洞下,以待四方学者,作讲堂五间,斋序五十二间。咸平二年,潭守李允则,益崇大其规模,中开讲堂,揭以书楼,塑先师十哲之像,画七十二贤。请下国子监赐诸经释文义疏、《史记》《玉篇》《唐韵》。从之。祥符五年,山长周式请于太守刘师道,广其居[4]。八年,拜式为国子主簿,仍增给中秘书,于是书院之称闻天下。

应天府书院。

祥符二年,诏应天府新建书院,以曹诚为助教。国初有戚同文者,通五经业,聚徒百余人。于是诚即同文旧居建学舍百五十间,聚书千五百余卷,愿以学舍入官,令同文孙舜宾主之,故有是命。景祐二年,以书院为府学,给田十顷。

嵩阳书院。

至道二年七月甲辰,赐院额及印本《九经》书疏。祥符三年,赐太室书院《九经》。景祐二年,西京重修太室书院,诏以嵩阳书院为额[5]。

此外则衡州石鼓书院,建置亦甚久。《文献通考》称石鼓书院,唐元和间衡州李宽所建,国初赐额。故言宋初四大书院者,或举石鼓而不及嵩阳,盖嵩阳后来无闻,而石鼓则南宋时犹存也。北宋诸儒,多讲学于私家。南宋诸儒,多讲学于书院,故南宋时书院最盛。

《续通考》:“宋自白鹿、石鼓、应天、岳麓四书院后,日增月益,书院之建,所在有之。宁宗开禧中,则衡山有南岳书院,掌教有官,育才有田,略仿四书院之制。嘉定中,则涪州有北岩书院。至理宗时尤夥,其得请于朝,或赐额,或赐御书,及间有设官者。应天有明道书院,苏州有鹤山书院,丹阳有丹阳书院,太平有天门书院,徽州有紫阳书院,建阳有考亭书院、庐峰书院,崇安有武夷书院,金华有丽泽书院,宁波有甬东书院,衢州有柯山书院,绍兴有稽山书院,黄州有河东书院,丹徒有淮海书院,道州有濂溪书院,兴化有涵江书院,桂州有宣成书院,全州有清湘书院。度宗朝,则淳安有石峡书院,衢州有清献书院。其他名贤戾止、士大夫讲学之所自为建置者,不与焉。”

其法亦有仿三舍制者。

《续通考》:“理宗淳祐六年,敕湖广善化县别建湘西书院。”“潭州故有岳麓书院,至是御书其额赐之,复于湘水西别建书院。州学生月试积分高等,升湘西、岳麓书院生,又积分高等升岳麓精舍生。潭人谓为三学生。”

按宋时书院性质,殆有官立、私立两种。官立者如白鹿、岳麓等是,私立者如泰山书院、浮沚书院等是。

《泰山书院记》(石介)曰:“泰山先生[6]于泰山之阳,起学舍讲堂,聚先圣之书满屋,与群弟子居之。”

《宋元学案》:“周行己,字恭叔,永嘉人。大观中,筑浮沚书院以讲学。”

其由私立改为官立者,如戚同文讲学之所,复改为应天书院是。

《宋元学案》:“戚同文字同文,晋末衰乱,绝意禄仕,将军赵直为筑室聚徒,请益之人,不远千里而至。”

《答张征士问四大书院帖子》(全祖望):“戚同文讲学睢阳,生徒即其居为肄业之地。祥符三年,赐额,晏元献公延范希文掌教焉。”

《续通考》所未载者,尚有传贻书院、

《宋元学案》:“辅广,字汉卿,崇德人。筑传贻书院,教授学者,称传贻先生。”

石坡书院、

《宋元学案》:“桂万荣,字梦协,慈溪人,尝筑石坡书院讲学。”

杜洲书院、

《宋元学案》:“童居易,字行简,慈溪人。累世讲学,其孙金筑杜洲书院。”

同人书院、

《宋元学案》:“高定,字瞻叔,知夹江县,作同人书院。”

石洞书院、

《宋元学案》:“饶鲁,字伯舆,余干人。于家作石洞书院,前有两峰,因号双峰。”

象山书院等。

《宋元学案·彭世昌传》:“陆象山奉祠归家,世昌登应天山,乐之,因为建一精舍,以居象山,即所谓象山书院也。”

其规模大小也不等,如白鹿书院,不过小屋三五间,

朱熹《申修白鹿洞书院小帖子》:“所立书院,不过小屋三五间,不敢妄有破费官钱,伤耗民力。”

杜洲书院则有礼殿讲堂等。

全祖望《杜洲书院记》:“有先圣碑亭,有礼殿,有讲堂,有六斋,曰志道、曰尚德、曰复礼、曰守约、曰慎独、曰养浩。有书库,有祭器,门廊庖湢,纤悉毕备。”

学生膏火,有取之田租者,

全祖望《杜洲书院记》:“有田租以资学者。”

有取之官费者。

朱熹《措置潭州岳麓书院牒》:“游学之士,依州学则例,日破米一升四合,钱六十文。其排备斋舍几案床榻之属,并帖钱粮官于本州赡学料次钱及书院学粮内,通融支给。”

讲学之法,或官吏延师,或主者自教,或别请大儒,

《宋元学案》:“陆象山至白鹿洞书院,朱子率僚友请其讲义,以警学者。象山为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一章。”

或代以高等弟子,

《宋元学案》:“陆象山在应天山精舍,学者坐以齿,傅子云居末席。象山令设一席于旁,时令代讲,或疑之,象山曰:‘子云天下英才也。’及出荆门,尽以书院事付之。”

盖亦无一定之规则也。

元代书院视宋尤盛。书院山长,亦为定员。

《元史·选举志》:“至元二十八年,令江南诸路学及各县学内,设立小学。选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受家学于父兄者,亦从其便。其他先儒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粟赡学者,并立为书院。凡师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于礼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学正、山长、学录、教谕,路州县及书院置之。路设教授、学正、学录各一员,散府上中州设教授一员,下州设学正一员,县设教谕一员,书院设山长一员。”

书院之著者,不下百数。

《续通考》:“自太宗八年,行中书省事杨惟中,从皇子库春伐宋,收集伊、洛诸书,送燕京,立宋儒周敦颐祠,建太极书院,延儒士赵复、王粹等讲授其间。此元建书院之始。其后昌平有谏议书院,河间有毛公书院,景州有董子书院,京兆有鲁斋书院,开州有崇义书院,宣府有景贤书院,苏州有甫里书院、文正书院、文学书院,松江有石洞书院,常州有龟山书院,池州有齐山书院,婺源有明经书院,太原有冠山书院,济南有闵子书院,曲阜有洙泗书院、尼山书院,东阿有野斋书院,凤翔有岐阳书院,郿县有横渠书院,湖州有安定书院、东湖书院,慈溪有慈湖书院,宁波有鄮山书院,处州有美化书院,台州有上蔡书院,南昌有宗濂书院,丰城有贞文书院,余干有南溪书院,安仁有锦江书院,永丰有阳丰书院,武昌有南湖书院、龙川书院,长沙有东冈书院、乔冈书院,益阳有庆州书院,常德有沅阳书院,福州有勉斋书院,同安有大同书院,琼州有东坡书院,凡此盖约略举之,不能尽载也。”

观其书院之多,足知元虽以蒙古入主中国,而教育之权,仍操之吾族儒者之手。而宋儒讲学之风,虽易代不衰,亦可见矣。

宋、元之世,自有国学及府县之学,而此外又有书院者,盖学校多近于科举,不足以餍学者之望,师弟子不能自由讲学,故必于学校之外,别辟一种讲学机关。其官立者,虽有按年积分之制,而私家所设,或地方官吏自以其意延师讲授者,初无此等拘束,故淡于荣利,志在讲求修身治人之法者,多乐趋于书院。此实当时学校与书院之大区别也。宋时州县学校,皆有田产,以赡学者。然以属于官吏,亦可为强权所夺。

《续通考》:“至元二十三年,诏江南学校旧有学田,复给之以养士。”“时江南行省理财方急,卖所在学田,以价输官,利用监彻尔奉使至,见之,谓曰:‘学有田,所以供祭祀、育人才也,安可鬻?’遽止之。还朝以闻,帝嘉纳焉。至二十九年正月,诏江南州县学田,其岁入听其自掌。春秋释奠外,以廪给师生及士之无告者。贡士庄田,则令核数入官。”

若书院之创自私人者,其田产当然属于书院,不至为政府没收。第须规制完善,经理得人,其事反视官立学校为可恃。故当时定令,各地虽皆有学校,而士大夫仍于学校之外,增设书院,不以并行为病,是亦书院与学校异趣者也。呜呼,讲学自由,经济独立,非今日学者所渴望者乎?稽之史策,固有前规,凡今人之所虞,何莫非昔人所见及者乎!

* * *

[1] 旧系国子监直讲,元丰三年,诏改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

[2] 按《宋史·选举志》:“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以甄序课试,遇科举仍自发解。盖科举之罢,为时未久也。”

[3] 后改《论语》《孟子》义各三道。

[4] 山长之名始此。

[5] 按《续通考》:“嵩阳书院在河南登封县太室山下,五代时建。”

[6] 即孙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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