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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元魏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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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分治之时,后魏之境域,实广于南朝。

《读史方舆纪要》(顾祖禹):“后魏起自北荒,道武珪克并州,下常山,拔中山,尽取慕容燕河北地。明元嗣时,渐有河南州郡。太武焘西克统万,东平辽西,又西克姑臧,南临瓜步。献文之世,长淮以北,悉为魏有。孝文都洛,复取南阳。宣武恪时,又得寿春,复取淮西,续收汉川,至于剑阁。于是魏地北逾大碛,西至流沙,东接高丽,南临江汉。”

由破裂而渐趋统一,而其国之制度,亦遂焕然可观。魏之制度最善者,首推均田。自秦以降,田皆民有,无复限制,议者多病之。

《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说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然后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王莽欲复古制,民皆不便,事竟不行。

《汉书·食货志》:王莽篡位,“下令曰:‘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满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謷謷然。陷刑者众。后三年,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

晋武平吴之后,计丁课田,粗有限制,然亦未有授受之法。

《晋书·食货志》:“平吴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南渡以后,军国所须,须时征赋,乃无恒法定令。

《隋书·食货志》:“自东晋元帝寓居江左……历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其军国所须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法定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征赋。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

而拓跋氏兴于北荒,冞入中原,值大乱之后,民废农业,转能计口授田。

《魏书·食货志》:“太祖定中原,接丧乱之敝,兵革并起,民废农业。……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种人工伎巧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

盖乱世田土无主,地多入官,复由民有之制,渐变为国有之制。至孝文帝太和中,遂普行均田之法。

《魏书·食货志》:“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婢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惟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论者谓其法异于王莽,故能久行而无弊。

《文献通考》:“或谓井田之废已久,骤行均田,夺有余以予不足,必致烦扰以兴怨讟,不知后魏何以能行?然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又令有盈者无受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是令其从便卖买以合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与王莽所行异矣,此所以稍久而无弊欤?”

然推其原始,实由无主之田,争讼不决,豪强兼并,乃为均给。

《魏书·李安世传》:“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乃上疏曰:‘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又年载稍久,乡老无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侥幸之徒兴,繁多之狱作。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均播于兆庶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望绝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高祖深纳之。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

又立三长,确定户籍,校比户籍,遂得其实。

《资治通鉴》齐永明四年[1]:“魏无乡党之法,唯立宗主督护。民多隐冒,三五十家始为一户。内秘书令李冲上言:‘宜准古法:五家立邻长,五邻立里长,五里立党长,取乡人强谨者为之。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夫,党长三夫。三载无过,则升一等。其民赋,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百官俸。此外复有杂调。民年八十以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书奏,诏百官通议……太尉丕曰:‘方有事之月,校比户口,民必劳怨。请过今秋,至冬乃遣使者,于事为宜。’冲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调时,民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即调课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悉其事,又得其利,行之差易。’群臣多言一旦改法,恐成扰乱。文明太后曰:‘立三长则课调有常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甲戌,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民始皆愁苦,豪强者尤不愿。既而课调,省费十余倍,上下安之。”[2]

且丧乱多年,户口稀少,计口均给,不虞不足。两汉盛时,民户皆千数百万,口五千余万[3]。然东汉户口,犹非实数[4]。计其最盛之时,或尚不止于此。三国以降,户口锐减,后魏虽较晋为多,然亦不迨汉之盛。兹为列表以明之:

魏之户口无确数,《魏书·地形志》谓“正光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之太康,倍而余矣”。《文献通考》据此推算,谓其盛时户至五百余万,故亦准此数假定其人口为三千余万。然以一户五口计之,尚未必有此数也。故积上述之三因,遂能于周、秦以后,实行均产之策,以弭生计之不平。沿及北周、北齐,亦均仿之,

《隋书·食货志》:“北齐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口九以上,宅四亩;口五以下,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司赋掌功赋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札凶,则不征其赋。”

而隋、唐之制,亦渊源于魏、周焉。

魏自道武帝时,已颇知学。

《宋书·索虏传》:“什翼犍子开,字涉珪。王有中州,自称曰魏,号年天赐。治代郡桑乾县之平城。立学官,置尚书曹。开颇有学问,晓天文。”

明元以降,多娶汉族女为后妃。

《魏书·皇后传》:“明元密皇后杜氏,魏郡邺人。……初以良家子选入太子宫,有宠,生世祖。”“文成元皇后李氏,梁国蒙县人。……生显祖。”“献文思皇后李氏,中山安喜人。……生高祖。”

故至孝文,醉心华夏之礼教,深厌其国俗,禁同姓为婚,

《魏书·高祖纪》:太和七年,“诏曰: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朕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思易质旧,式昭维新。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

罢一切淫祀,

《魏书·礼志》:太和十五年,“诏曰:国家自先朝以来,飨祀诸神,凡有一千二百余处。今欲减省群祀,务从简约……神聪明正直,不待烦祀也”。

建明堂太庙,

《魏书·礼志》:“魏先之居幽都也,凿石为祖宗之庙,于乌洛侯国西北。自后南迁,其地隔远……其岁,遣中书侍郎李敞诣石室告祭。太和十五年四月,经始明堂,改营太庙。”

定车服礼乐,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年四月,始制五等公服。甲子,帝初以法服御辇,祀于西郊。……十一年正月,诏定乐章,非雅者除之。……十三年正月,车驾有事于圜丘,于是初备大驾。”

祀孔子,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三年七月,立孔子庙于京师。……十六年二月,改谥宣尼曰‘文圣尼父’,告谥孔庙。……十九年四月,幸鲁城,亲祠孔子庙。”

立史官,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四年二月,初诏定起居注制。……十五年正月,分置左右史官。”

耕籍田,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七年二月,车驾始籍田于都南。”

制律令。

《魏书·高祖纪》:“太和元年九月,诏群臣定律令于太华殿。……十五年八月,议律令。……十六年四月,班新律令。……十七年六月,诏作《职员令》二十一卷,施行。”

一切师法中土古制,而犹以为未足。由平城迁都洛阳,

《魏书·任城王澄传》:“高祖谓澄曰:‘国家兴自北土。徙居平城,虽有四海,文轨未一。此间用武之地,非可文治,移风易俗,信为甚难。崤、函帝宅,河、洛王里,因兹大举,光宅中原,任城意以为何如?’澄曰:‘伊、洛中区,均天下所据,陛下制御华夏,辑平九服,苍生闻此,应当大庆。’高祖曰:‘北人恋本,忽闻将移,不能不惊扰也。’澄曰:‘此既非常之事,当非常人所知,惟须决之圣怀,此辈亦何能为也!’”

《通鉴》卷百三十九:“帝谓陆睿曰:‘北人每言:“北俗质鲁,何由知书!”朕闻深用怃然。今知书者甚众,岂皆圣人!顾学与不学耳。朕修百官,兴礼乐,其志固欲移风易俗。朕为天子,何必居中原!正欲卿等子孙渐染美俗,闻见广博,若永居恒北,复值不好文之主,不免面墙耳。’”

禁其国人胡服、胡语,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八年十二月壬寅,革衣服之制。”

《通鉴》卷百三十九:“魏主欲变易旧风。壬寅,诏禁士民胡服。国人多不悦。”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九年六月己亥,诏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若有违者,免所居官。”《咸阳王禧传》:“高祖曰:‘自上古以来及诸经籍,焉有不先正名,而得行礼乎?今欲断诸北语,一从正音。年三十以上,习性已久,容或不可卒革;三十以下,见在朝廷之人,语音不听仍旧。若有故为,当降爵黜官。各宜深戒。如此渐习,风化可新。若仍旧俗,恐数世之后,伊、洛之下,复成被发之人。王公卿士,咸以然不?’禧对曰:‘实如圣旨,宜应改易。’高祖曰:‘朕尝与李冲论此,冲言:四方之语,竟知谁是?帝者言之,即为正矣,何必改旧从新?冲之此言,应合死罪。’乃谓冲曰:‘卿实负社稷,合令御史牵下。’冲免冠陈谢。”

又改其姓氏,与汉族通婚姻。

《魏书·高祖纪》:“太和二十年正月,诏改姓为元氏。”

《通鉴》卷百四十:“魏主下诏,以为:‘北人谓土为拓,后为跋。魏之先出于黄帝,以土德王,故为拓跋氏。夫土者,黄中之色,万物之元也;宜改姓元氏。诸功臣旧族,自代来者,姓或重复,皆改之。’于是始改拔拔氏为长孙氏,达奚氏为奚氏,乙旃氏为叔孙氏,丘穆陵氏为穆氏,步六孤氏为陆氏,贺赖氏为贺氏,独孤氏为刘氏,贺楼氏为楼氏,勿忸于氏为于氏,尉迟氏为尉氏,其余所改,不可胜纪。魏主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陇西李冲,以才识见任,当朝贵重,所结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为夫人。诏黄门郎、司徒左长史宋弁定诸州士族,多所升降。又诏以:‘代人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无异寒贱;故宦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任。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自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应班士流者,寻续别敕。其旧为部落大人,而皇始以来三世官在给事以上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以来三世官在尚书以上及品登王公者亦为姓。其大人之后,而官不显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官显者亦为族。凡此姓族,皆应审核,勿容伪冒。……’魏旧制:王国舍人皆应娶八族及清修之门。咸阳王禧娶隶户为之,帝深责之。因下诏为六弟聘室:‘前者所纳,可为妾媵。咸阳王禧可聘故颍川太守陇西李辅女;河南王干可聘故中散大夫代郡穆明乐女;广陵王羽可聘骠骑咨议参军荥阳郑平城女;颍川王雍可聘故中书博士范阳卢神宝女;始平王勰可聘廷尉卿陇西李冲女;北海王详可聘吏部郎中荥阳郑懿女。’懿,羲之子也。时赵郡诸李,人物尤多,各盛家风,故世之言高华者,以五姓为首。”

于是胡汉混淆,不复可辨,恶异族者,恒痛斥之。

《读通鉴论》(王夫之):“拓跋弘之伪也,儒者之耻也。自冯后死,弘始亲政,以后五年之间,作明堂,正祀典,定祧庙,祀圜丘,迎春东郊,定次五德,朝日养老,修舜、禹、周、孔之祀;耕籍田,行三载考绩之典,禁胡服胡语,亲祠阙里,求遗书,立国子太学、四门小学,定族姓,宴国老庶老,听群臣终三年之丧,诸儒争艳称之以为荣。凡此者,《典》《谟》之所不道,孔、孟之所不言。立学终丧之外,皆汉儒依托附会,逐末舍本,杂谶纬巫觋之言,涂饰耳目。是为拓跋弘所行之王道而已。尉元为三老,游明根为五更,岂不辱名教而羞当世之士哉!故曰儒者之耻也。”

然腥膻之族,国势已强,保其古俗,未始不可为国。而孝文当强盛之时,汲汲然自同于华夏,即所行者未尽为周、孔之道,而出于汉之说经家附会之词,亦可见文化之权威,足以折蛮野而使之同化矣。

* * *

[1] 即魏太和十年。

[2] 按《通鉴》永明三年载李安世疏,四年载李冲之言,是三长之立,在安世上疏之后。然李疏明云“三长既立,始返旧墟”。似三长立后,始行均田。《魏书·李安世传》未言其上疏年月,而《食货志》明云“九年下诏均田,十年李冲上言立长”。疑李安世之疏,非太和九年所上。

[3] 《汉书·地理志》:“元始二年,户12 233 062,口59 594 978。”《续汉郡国志》:“永寿二年,户16 070 960,口56 486 856。”

[4] 《后汉书》:“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核垦田。”“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乃下诏州郡检核。于是刺史、太守多为诈巧,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是东汉时户口之数,多不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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