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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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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制宪会议草案中有关选举的条款,其比较坦率的反对者,在辩驳的压力下,有时也会承认是适当的;但往往仍提出保留,要求有关条款应该附加一项声明,规定一切选举均应在选民所在的县里举行。据说,这对防止滥用权力是必要的。此种性质的声明,本来并无害处;就其可能解除疑惧而言,甚或不无可取之处。但是,此种声明,对于防止所担心的危险,其实并起不到什么更多的保障作用;而在公正有识之士看来,没有此项声明,也不是大会草案的什么严重缺点,更谈不上是什么不可克服的缺点。前此两文中就此问题所提出的各种论点,本应已足使一切不带偏见而又有鉴别力的人相信,即使民众自由竟然受到国家统治者的野心之害,至少当前探讨的这一权力机构对于造成这种牺牲也是不负罪责的。

如果一心只顾本人权益的人,肯把这种心思用在仔细研究各州的宪法,本来就会发现,大多数州的宪法中有关选举所允许的机动程度,比之在同一问题上建议允许国家政权所可以有的机动程度,也不见得更不值得忧虑和担心。在这方面,全面研讨一下各州宪法的情况,应该足以消除可能还会存留的任何不良印象。但是,全面研讨未免啰唆琐碎;因此,将只举出笔者所在之州为例。纽约州宪法,除规定州议会的众议院议员应在各县选出外,并无有关选举地点的其他规定;州议会参议院议员,则规定在州内之各大区选出。现在全州分四个大区,每区所辖二至六县不等。由此可见,纽约州议会如果想要把选举限制在特定的地点,来破坏本州公民的选举权,实在同合众国采用类似的办法去破坏联邦公民的选举权,是一样轻而易举的。比如,设若指定阿尔巴尼作为该市所在县和大区中唯一的投票地点,该市居民难道不会成为应由该县和大区选出的参众两院议员的仅有的选举人么?难道可以设想,居住在阿尔巴尼、萨拉托加、坎布里奇等县中偏远乡区,以及蒙哥马利县各地的选民,竟然不惜跋涉前往阿尔巴尼市去投票选举本州参众两院议员,却不愿意麇集纽约市去参加遴选联邦众议院议员么?这个问题的现成答案就在于:尽管现行法律提供了一切便利,人们对于行使如此宝贵的合法权利,往往仍然表现出令人惊讶的淡漠态度。而且,即使尚无实际经验可言,我们还是可以不难断言:只要选举地点绕脚,则不论距离远近,是二十英里,还是二万英里,对于选民行为的影响都是一样。由此显而易见,对于联邦安排选举的权力的这一特定变更,如有任何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实质上也同样适用于本州宪法中所规定的类似权力的变更;因此,宽于此而严于彼是说不通的。若以其他各州多数的宪法作类似的比较,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如果有人说,各州宪法的缺点,并不成其为对草案中缺点加以宽容的借口,笔者的回答则是:既然前者从未被指责无视对自由的保障,而加之于后者的罪名显然也适用于前者,由此可以断言,这种责备并不是对真理的客观探讨所得出的有所依据的推论,其实只不过是有成见的反对派吹毛求疵的花言巧语而已。有人也许竟然认为,对于州宪法不过是无意的疏忽,对于制宪会议草案则是难恕的污点,对这样一些人,说亦无益;也许至多可以要求这些人提出个实质性理由来,借以说明何以个别州的人民代表,比之合众国人民的代表,对于权力欲望,或其他不良动机,更加无动于衷?如果这些人提不出理由来,他们至少也应能向我们证明:有地方政府代表其反对意见的三百万人民,比之没有这一优越条件的二十万人民,何以其自由权利反而更加易于遭到破坏。关系到我们当前探讨的这个问题,他们更应说服我们:个别州里得势的帮派,不大可能为了保持其优势地位去偏袒选民中间某一特定阶级;而来自广大分散的地域,出于地方性条件、偏见、利益的不同而在各个方面都互有差别的十三个州的代表,却可以难免会受制于帮派风气。

至此,笔者的论点,尚只限于根据有关条款在理论上的适宜性,根据把这种权力他置的危险性,以及按草案规定予以安排的可靠性,表示了对有关条款的支持。需要进一步提到的是,这样规定还有从任何其他办法所得不到的正面好处。笔者这里指的是,联邦众议院选举在时间上一致这个条件。实践很可能将会表明,这种时间一致,对于民众利益是关系重大的,既可以成为防止帮派风气的保障,也可以成为整治帮派病患的良方。如果各州可以自行择定其选举时间,则选举时间就有可能分散在全年各月。当前,由于各地需要不同而规定的各州选举时间,从3月以至11月,月月都有。这样时间分散的必然结果是,联邦众议院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全体解散或更新。如此,该院若为任何不正之风所左右,此风也就易于波及分批来到该院的新议员。部分成员逐渐添加,随即不断被同化,整体则可能仍然保持几乎不变。榜样的感染力,是很少人能有足够的精神力量予以抗拒的。笔者倒以为,延长任期时间三倍,同时规定众议院应予全面解散,比之把任期减至三分之一,而其成员却处于逐渐不断改变的情况,可能对自由的威胁反而小些。

为了在参议院也实行定期轮换的设想,以及为了便于在每年确定的时期召集议会,参议员选举时间的一致性似乎也是同样必要的。

也许有人要问,然则何以宪法中不曾对时间加以确定呢?由于本州内对制宪会议草案最为积极反对的人,普遍地也都是对本州宪法同样积极赞赏的人,我们不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反问一下:何以本州的宪法中未曾为了同样目的而确定一个时间呢?最恰当的回答只能是,这是可以安然委托给州议会斟酌决定的问题;而如果竟然指定了时间,实践可能会证明,这一时间并不见得比其他的时间更为适宜。同一答案也可以回敬对方。还可以进一步指出的是,既然逐步改组的所谓危险纯属揣测,也就不宜以此揣测作为依据,作为一个根本性问题加以规定,结果使得各州都不能为了方便而使本州政府与全国政府同时举行选举。

普布利乌斯

为《独立日报》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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