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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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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機《文賦》云:“暨音聲之迭代,若五色之相宣。”首論聲律。范曄云:“性别宫商,識清濁,斯自然也。”鍾嶸《詩品》云:“齊有王元長者,嘗謂余云:‘宫商與二儀俱生,自古詞人不知之,惟顔憲子乃云:“律吕音調。”而其實大謬,唯見范曄、謝莊,頗識之耳。’常欲進《知音論》未就,王元長創其首,謝朓、沈約揚其波,三賢或貴公子孫,幼有文辯,於是士流景慕,務爲精密,襞積細微,專相陵架,故使文多拘忌,傷其真美。”準是以論,則晉之陸機,宋之范曄、謝莊,齊之王融、謝朓、沈約,皆爲是道宗主,而約最老壽,歷齊入梁,爲後進模楷,又值江左文運最盛之日,遂以此享大名。

《梁書·王筠傳》,沈約《報王筠書》云:“覽所示詩,實爲麗則,聲和被紙,光影盈字。夔、牙接響,顧有餘慚,孔翠群翔,豈不多愧。古情拙目,每佇新奇,爛然總至,權輿已盡。會昌昭發,蘭揮玉振,克諧之義,寧比笙簧。思力所該,一至於此,歎伏吟研,周流忘念。”又《劉杳傳》,沈約《報劉杳書》云:“君愛素情多,惠以二贊。辭采妍富,事義畢舉,句韻之間,光影相照,便覺此地自然十倍。故知麗辭之益,其事宏多。”二書推崇光影聲和,足以見其持論之大旨矣。沈約所作《謝靈運傳論》,尤爲論文巨著,移録於後:

史臣曰:“民稟天地之靈,含五常之德,剛柔迭用,喜愠分情。夫志動於中,則歌詠外發。六義所因,四始攸繫,升降謳謡,紛披風什。雖虞夏以前,遺文不睹,稟氣懷靈,理無或異。然則歌詠所興,宜自生民始也。周室既衰,風流彌著,屈平、宋玉,導清源于前,賈誼、相如,振芳塵于後,英辭潤金石,高義薄雲天。自兹以降,情志愈廣。王褒、劉向、楊、班、崔、蔡之徒,異軌同奔,遞相師祖,雖清辭麗曲,時發乎篇,而蕪音陋氣,固亦多矣。若夫平子豔發,文以情變,絶唱高蹤,久無嗣響。至於建安,曹氏基命,三祖陳王,咸蓄盛藻,甫乃以情緯文,以文被質。自漢至魏,四百餘年,辭人才子,文體三變。相如工爲形似之言,二班長于情理之説,子建、仲宣以氣質爲體,並標能擅美,獨映當時。是以一世之士,各相慕習,原其飆流所始,莫不同祖《風》《騷》。徒以賞好異情,故意製相詭。降及元康,潘、陸特秀,律異班、賈,體變曹、王,縟旨星稠,繁文綺合,綴平臺之逸響,採南皮之高韻,遺風餘烈,事極江右。在晉中興,玄風獨扇,爲學窮於柱下,博物止乎七篇,馳騁文辭,義殫乎此。自建武暨於義熙,歷載將百,雖比響聯辭,波屬雲委,莫不寄言上德,托意玄珠,遒麗之辭,無聞焉爾。仲文始革孫、許之風,叔源大變太元之氣。爰逮宋氏,顔、謝騰聲,靈運之興會標舉,延年之體裁明密,並方軌前秀,垂範後昆。若夫敷衽論心,商榷前藻,工拙之數,如有可言。夫五色相宣,八音協暢,由乎玄黄律吕,各適物宜。欲使宫羽相變,低昂舛節,若前有浮聲,則後須切響,一簡之内,音韻盡殊,兩句之中,輕重悉異。妙達此旨,始可言文。至於先士茂製,諷高歷賞,子建函京之作,仲宣灞岸之篇,子荆零雨之章,正長朔風之句,並直舉胸情,非傍詩史,正以音律調韻,取高前式。自靈均以來,多歷年代,雖文體稍精,而此秘未睹,至於高言妙句,音韻天成,皆暗與理合,匪由思至。張、蔡、曹、王,曾無先覺,潘、陸、顔、謝,去之彌遠,世之知音者,有以得之,此言非謬。如曰不然,請待來哲。”

此篇首論歌詠所興,自生民始;次言漢魏之間,文體三變;中論東晉以來,文體中衰之故。鍾記室亦云:“爰及江表,微波尚傳,孫綽、許詢、桓、庾諸公詩,皆平實似《道德論》,建安風力盡矣。”語與之合。最後更暢論音律,休文平生自負在此。其後陸厥致書,有所商榷,沈約復書辯之。今往復二書,爲言文者所常稱,然論難所及,不過措詞之末節,無關宏旨也。

休文之論“前有浮聲,則後須切響”,二語實爲音律論之骨幹。究竟浮聲切響,所指何物,後之言者,迄無定論。《文心雕龍·聲律》篇,首言“聲有飛沈”,釋之云:“沈則響發而斷,飛則聲揚不還。”沈字蓋指切響,飛字則指浮聲。 [1] 何義門《讀書記》云:“浮聲切響即是輕重,今曲家猶講陰陽清濁。”即諸家之言論之,浮聲切響之指如是。明李夢陽《與何景明書》,亦論及此點,今略。

沈約八病之説,于後代詩體,影響至巨,然於約書,無可考證。《文鏡秘府論》引休文《答北魏甄琛書》云:“作五言詩者,善用四聲,則諷詠而流靡;能達八體,則陸離而華潔。”其意或即在此。舊籍中論及八病者,語不詳密, [2] 今獨唐時日本有遍照金剛,著《文鏡秘府論》備述之,且有文病二十八種之説,蓋自梁陳迄唐,推演益密,其説益完,而唐時日僧來吾國求學者,遂得而存之,亦禮失而求諸野之意也。兹約舉其説於下:

一、平頭

平頭詩者,五言詩第一字不得與第六字同聲,第二字不得與第七字同聲,同聲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聲,犯者名爲犯平頭。詩曰:“芳時淑氣清,提壺臺上傾。”又詩曰:“朝雲晦初景,丹池曉飛雪,飄枝聚還散,吹揚凝且滅。”

或曰:“上句第一字與下句第一字同平聲不爲病,同上去入聲一字即病。若上句第二字與下句第二字同聲,無問平上去入,皆是巨病。”

或曰:“沈氏云:‘第一第二字不宜與第六第七同聲,若能參差用之則可矣。’謂第一與第七,第二與第六同聲,如‘秋月照緑波,白雲隱星漢’,此即與理無嫌也。”

四言七言及詩賦頌,以第一句首字與第二句首字不得同聲,不復拘以字數次第也。如曹植《洛神賦》云“榮曜秋菊,華茂春松”是也。銘誄之病,一同此式,乃疥癬微疾,不爲巨害。

二、上尾

上尾詩者,五言詩中第五字不得與第十字同聲,名爲上尾。詩曰:“西北有高樓,上與浮雲齊。”又陸機詩云:“衰草蔓長河,寒木入雲煙。”

此上尾,齊梁已前,時有犯者,齊梁已來,無有犯者。此爲巨病,若犯者,文人以爲未涉文途者也。唯連韻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綿綿思遠道”是也。

或曰:“其賦頌以第一句末,不得與第二句末同聲。如張然明《芙蓉賦》云‘潛靈根於玄泉,濯英耀於清波’是也。其銘誄等病,亦不異此耳。斯乃辭人痼疾,特須避之,若不解此病,未可與言文也。”

沈氏亦云:“上尾者文章之尤病。”自開闢迄今,多慎不免,悲夫。

凡詩賦之體,悉以第二句末與第四句末以爲韻端。若諸雜筆不束以韻者,其第二句末即不得與第四句同聲,俗呼爲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

劉滔云:“下句之末,文章之韻,手筆之樞要,在文不可奪韻,在筆不可奪聲。”且筆之兩句,比文之一句,文事三句之内,筆事六句之中,第二第四第六,此六句之末,不宜相犯,此即是也。

三、蜂腰

蜂腰詩者,五言詩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與第五字同聲,言兩頭粗,中央細,似蜂腰也。詩曰:“聞君愛我甘,竊獨自雕飾。”又曰:“徐步金門出,言尋上苑春。”

或曰:“君與甘非爲病,獨與飾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與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聲非病也。此病輕於上尾、鶴膝,均於平頭,重於四病。”

沈氏云:“五言之中,分爲兩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並須要煞,即其義也。”

其諸賦頌,皆須以斟酌避之,如阮瑀《止欲賦》云:“思在體爲素粉,悲隨衣以消除。”即體與粉,衣與除同聲是也。

四、鶴膝

鶴膝詩者,五言詩第五字,不得與第十五字同聲,言兩頭細,中央粗,似鶴膝也。詩曰:“撥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闕,浪蹙飛舷影,山掛垂輪月。”

或曰:“如班姬詩云:‘新裂齊紈素,皎潔如霜雪,裁爲合歡扇,團團似明月。’素與扇同去聲是也。”此云第三句者,舉其大法耳,但從首至末,皆須以次避之,若第三句不得與第五句相犯,第五句不得與第七句相犯,犯法準前也。

凡諸賦頌,一同五言之式,如潘安仁《閑居賦》云:“陸攄紫房,水掛赬鯉,或宴于林,或禊于汜。”即其病也。其諸手筆,第一句末不得犯第三句末,其第三句末復不得犯第五句末,皆須鱗次避之。其詩賦銘誄,言有定數,韻無盈縮,必不得犯。且五言之作,最爲機妙,既恒充口實,病累尤彰,故不可不事也。自餘手筆,或賒或促,任意縱容,不避此聲,未爲心腹之病。

五、大韻

大韻詩者,五言詩若以新爲韻,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鄰身陳等字,既同其類,名犯大韻。

詩曰:“游魚牽細藻,鳴禽弄好音,誰知遲暮節,悲吟傷寸心。”元氏曰:“此病不足累文,如能避者彌佳,若立字要切,于文調暢,不可移者,不須避之。”

六、小韻

小韻詩者,除韻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爲犯小韻病也。詩曰:“搴簾出户望,霜花朝瀁日,晨鶯傍野飛,旱燕排軒出。”

元氏曰:“此病輕於大韻,近代咸不以爲累文。”或云:“凡小韻居五字内忌,九字内少緩。”然此病雖非巨,宜避爲義。劉氏曰:“小韻者,五言詩十字中,除本韻以外,自相犯者,若已有梅,更不得複用開來才臺等字。”

七、傍紐

傍紐詩者,五言詩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魚元阮願等字,此即雙聲,雙聲即犯傍紐。亦曰:“五字中犯最忌,十字中犯稍寬,如此之類,是其病。”詩曰:“魚游見風月,獸走畏傷蹄。”如此類者,是名犯傍紐病。又曰:“元生愛皓月,阮氏願清風,取樂情無已,賞玩未能同。”

元氏云:“傍紐者,一韻之内,有隔字雙聲也。”

元兢曰:“此病更輕於小韻,文人無以爲意者。”又若不隔字而是雙聲,非病也,如清切從就之類是也。

八、正紐

正紐者,五言詩壬衽任入四字爲一紐,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如此之類,名爲犯正紐之病也。詩曰:“撫琴起和曲,疊管洗鳴驅,停軒未忍去,白日小踟躕。”又曰:“心中肝如割,腹哀氣便焦,逢風回無信,早雁轉成遥。”

或曰:“正紐者謂正雙聲相犯,其雙聲雖一,傍正有殊,從一字紐之,得四聲是正也,若元阮願月是。若從他字來會成雙聲,是傍也,若元阮願月是正,而有牛魚妍硯等字來會元月等字成雙聲,是也。”

元氏云:“正紐者,一韻之内,有一字四聲,分爲兩處是也。如梁簡文帝詩云:‘輕霞落暮錦,流火散秋金。’金錦禁忌,是一字之正四聲,今分爲兩處,是犯正紐也。”

元兢曰:“此病輕重,傍紐相類,近代咸不以爲累,但知之而已。”

* * *

[1] 1933年講義此下尚引《蔡寬夫詩話》:“聲韻之興,自謝莊、沈約以來,其變日多,四聲中又别其清濁以爲雙聲,一韻者以爲疊韻,蓋以輕重爲清濁爾,所謂前有浮聲,則後有切響是也。”

[2] 1933年講義此間云:“約書無可考證,後人所引,見王應麟《困學紀聞》,及梅堯臣《續金針詩格》。梅書出於依託,然所述較爲詳盡,附録於此,以資印證。”後録該書八病部分,文繁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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