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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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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未有史也,而有《史稿》,《史稿》为辛亥革命后政府所修。若以革命为易代之限,则《清史稿》与史有同等效力。然革命后同为民国,而政府之递嬗,意义有不尽同。故前一期政府之所修,又为后一期政府之所暂禁。今犹在审查中,卒蒙弛禁与否也不可知。要之,吾辈今日之讲清史,犹未能认《清史稿》为勒定之正史也。则于史学上,无一定之史书可作根据。但论史之原理,一朝之经过,是否有为修正史之价值?能统一国土,能治理人民,能行使政权,能绵历年岁,则能占一朝正史之位置,意义全矣。政府之意,亦非谓清不当有史,但未认《清史稿》即为《清史》。然则于清一代史料之正确者,悬设一正史之位置处之,史料极富。《清史稿》为排比已有具体之一大件,亦应在悬设正史之位置中,参加史料之一席。真正史料,皆出于史中某一朝之本身所构成, 闻野记,间资参考,非作史之所应专据也。

清之于史,自代明以来,未尝一日不践有史之系统。中国史之系统,乃国家将行一事,其动机已入史,决不待事成之后,乃由史家描写之。描写已成之事,任何公正之人必有主观,若在发动之初,由需要而动议,由动议而取决,由取决而施行,历史上有此一事,其甫动至确定,一一留其蜕化之痕迹,则虽欲不公正而不能遇事捏造,除故意作伪之别有关系者外,国事之现象,如摄影之留真,妍媸不能自掩也。有史之组织,清代明时未尝间断,故有史之系统未尝差池。民国代清,独未尝留意此事,及今而始议保管档案。保管档案,乃抱残守缺之事,非生枝发叶,移步换形,而皆使之莫可逃遁之事也。中国有史之系统,严正完美,实超乎万国之上。由科钞而史书,由史书而日录,而起居注,而丝纶簿,清代又有军机处档。具此底本,再加种种之纂修,《实录》又为其扼要,分之而为本纪,为列传,为方略,为各志各表,史已大备。易代后就而裁定,其为史馆自定者无几矣。《清史稿》即就此取材,故大致当作《清史》规范。而其原件之存在,因印刷之发达,流布尤多。故以此大宗史料归纳之为《清史》。而此《清史》之在史学上位置,必成正史,则无可纠驳矣。

近日浅学之士,承革命时期之态度,对清或作仇敌之词。既认为仇敌,即无代为修史之任务。若已认为应代修史,即认为现代所继承之前代,尊重现代,必并不厌薄于所继承之代,而后觉承统之有自。清一代文治武功,幅员人才,皆有可观。明初代元,以胡俗为厌,天下既定,即表章元世祖之治,惜其子孙不能遵守。后代于前代,评量政治之得失,以为法戒,乃所以为史学。故史学上之清史,自当占中国累朝史中较盛之一朝,不应故为贬抑,自失学者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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