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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国志略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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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院侍讲臣周煌恭辑

兵刑

兵刑

小国之大势,弱则久存,强则速败。琉球之俗,颇讳言兵,而刑章亦甚简略;岂所称「畏天保国」者欤!当其先世,三王争强,寻戈未已;后卒并为中山。迨尚宁王之世,恃其险阻,傲睨强邻;倭人入执其王,久乃释归:则知铁板为门,不足深恃。况区区三首六臂之神,所称邻寇来侵能易水为盐、化米为沙者,尤荒忽而略无据乎!今自洪、永建封尚姓,享祚垂四百年;而奉事圣朝,尤为恭顺。其旁近岛夷,皆知琉球之于中国,如滇王之见宠于汉,世不敢少萌觊觎;其君臣亦遂得宴然高枕,与内地臣民分乐利之万一:盖几几乎刑可措而兵不用矣。兹特搜讨古今,存其崖略;不赅不备,则具如向所云焉。志兵刑。

「隋书」:『国有四、五帅统诸洞,洞有小王。往往有村,村有鸟了帅,并以善战者为之。自相树立,理一村之事。有刀矟、弓箭、剑铍之属。其处少铁,刀皆薄小,多以骨角助之。编纻为甲,或用熊豹皮。王乘木兽,令左右轝之而行;导从不过数十人。小王乘机,镂为兽形。国人好相攻击,人皆骁健善走,难死而耐创。诸洞各为部队,不相救助。两阵相当,勇者三、五人出前跳噪,交言相詈,因相击射;如其不胜,一军皆走,遣人致谢,即共和解。取斗死者,共聚而食之。仍以髑髅将向王所,王则赐之以冠,使为队帅。大业间,将军陈棱招之,不服;获其布甲而还』。

臣按「隋书」所称诸洞,疑即今之间切;小王,疑即按司;鸟了帅,疑即庇椰之属。

夏子阳「录」:『兵器,惟盔甲与刀,颇称坚利;余诸矛、戟,皆脆弱,徒具文耳。弓长如屋檐,射则树于地,以两手弯之,发矢甚远』。

徐葆光「录」:『弓长七尺余,卓地高齐屋檐。箭,比中国箭较短一握许。射必卓地,执靶时不在正中,乃就下窄处扣弦发矢,皆用决拾如古制。「旧录」云射二百步外,则未之见』。

臣按国中军器略具,亦解制火药。炮位多用铜铸,要皆备舟舰水战之用。故弓必卓于船上始发,而矢必扣于下方狭处,实可百余步。

汪楫「录」:『国中,不见有兵。册封日,自王庙至首里,约十数步即对立二人,执长竿如枪,其末加短鞘;迫视之,中无寸铁也。近王城,有枪、刀十数对;即王之仪卫云』。

臣按明初三王争衡,兵革不息;至中山尚巴志,并山南、山北二王为一,渐获安居。尚德王时,奇界岛叛;尚真王时,八重山叛;尚清王时,乌父岛叛:皆时发兵攻讨。尚真王因于那霸江口筑左、右炮台,聚兵守之。那霸见世馆(俗呼亲见世),属岛头目、酋长等每年来聚,则于馆中犒之;中有可赏、可罚者,则召入见世馆正之、决之。其罪重者,属戚咸来,恐有骚动,则聚兵卒为防噪乱之患。

演武场,在辻山旁。

臣又按其国兵制略仿「寓兵于农」之意,五家为伍,五伍又各相统。其称亲云上筑登之者,皆习弓箭,家有刀甲;有事,则皆领平时派定农民:如百夫长、千夫长之属。「徐录」云:『除仪卫使、武备司而外,武职太略』;不知皆文官兼之也。

——以上兵制。

谢杰「补遗」:『民患剽掠;无轻重,辄加开腹之刑』。

夏子阳「录」:『忿争,持刀剚人者,辄引刀自剖腹而死。否则,下于理,决抵偿而无系狱。法司、紫巾官极称贵倨,有犯亦抵法;止令坐地,不绑缚。轻则流徙太平山,锢之终身』。

张学礼「录」:『执法甚严,不徇情面。即官长父子、兄弟犯法,轻则徒流,重则处死;不曲庇丝毫也。民有犯罪者,大夫闻之法司;法司察其曲直,令曲者死,亦不敢迟留也。有犯法重者,竟自刎、投缳,不敢妄辨求生。如有夫之妇、有妻之夫犯淫,男女俱死;鳏、旷末减』。

汪楫「录」:『国中不设官廨,无听讼之所。民有犯罪,当死者辄自杀。重者,刳其腹;轻者,徙置马齿、硫磺诸山。又轻,则令自闭室中,不得出户;或三年、二年,乃纵之。近亦设搒掠之具,然不甚施用。国有大庆,则赦;凡远徙者,皆放还』。

臣按其国刑法,有死刑三:一凌迟、一斩首、一枪刺(用木桩作十字架,捆手足,以枪刺其心令死,即枭于其处;桩倒乃止);轻刑五:一流(流有三等:有配定流至某岛安置,不准放还;有为恶不悛,族人共禀法司请加流罪者,则限以年数,配遣所流之岛。头目等申其改过,许遣还;否则,至期复流远岛,仍前法申遣。再不悛,颠转流于三十六岛外之别岛矣。有犯罪重者,则缚其手足,以独木小舟配遣西马齿、山颠转递至外岛,然多有漂没者)、一曝日、一夹、一枷(有轻重二等:轻者数十斤、重者数百斤)、一笞(窃盗最严,初犯,笞若干、夹一次、曝日一次;再犯、三犯,以次递加,亦有时竟立斩者、立配流外岛者)。

——以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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