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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五(纯陀品第二卷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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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五(纯陀品第二卷之第二)

文殊与纯陀论义 释妙本见丈六以金翅鸟为喻

纯陀品之第二

佛告纯陀如是如是(至)成就具足檀波罗蜜。

案。智秀曰。佛印其喜庆也。

不应请佛久住于世(至)诸行性相亦复如是。

案。道生曰。应感之事。是佛境界。示同于外。理不可请。内实常存。又何所请耶。僧亮曰。应迹是诸佛境界也。应物而灭。灭不在我。犹形迁而影谢。岂可请耶。实处不灭。复何所请。诸行性相者。性生性灭。性不可请。应如所宜。何可请哉。法瑶曰。应由物感。感息则谢。岂可请耶。僧宗曰。丈六是法身之迹。还是神极所知。故言境界也。应于所应。岂得留耶。诸行性相者。上举境界。明应同所应。今举性相明所应同应也。性语其内。即以迁流潜谢为质。相语其外。取其百年终灭为义也。

即为纯陀而说偈言(至)上至诸天身皆亦复如是。

案。僧亮曰。证诸行不可请也。僧宗曰。此偈中亦可乱明无常苦等诸过也。今随义关者。初三偈半。无常门。次众苦轮一偈。苦门也。次有道者。谓二十五有。此半偈空门也。次可坏法两偈半。无我门也。已有如斯之过。故云。如蚕处茧。不自在也。此身苦所集一偈半。不净门也。

诸欲皆无常故我不贪著(至)今日当涅槃。

案。道生曰。以理验知。非实涅槃也。夫从惑有身。身必起惑。何由能反。要从师乃悟。而受悟有解。惑则冥伏。冥伏不起。亦名为灭。而未永灭。若至于无师。然后都尽。谓究竟断矣。然则久已无有。今日舍身。明非实灭。灭既非实。示同奚请耶。

我度有彼岸出过一切苦是故于今者唯受上妙乐。

案。道生曰。夫有有则有灭。有灭则有苦。既已度有。何有灭苦耶。无苦之极。假名妙乐。假名为受。故无所应请也。僧亮曰。而证于真实者。具欲道已。真实不复灭也究竟断有者。断有即涅槃。言当涅槃是应物。不可请也。我度有彼岸者。此证法身湛然常乐。又不须请也。

尔时纯陀白佛言世尊(至)常住于世不入涅槃。

案。道生曰。纯陀深得不灭之旨。说其所解。以自陈也。僧亮曰。纯陀当为请主。助佛弘化。上云。诸佛境界无常。如似应身性同诸行。与真身硕异。今欲明此义故。先叹涅槃。非浅识所知也。然纯陀深解迹即本矣。但此丈六。于己有恩。是故愿得常应不舍也。法瑶曰。纯陀既闻应身必灭。法身常住。始悟无请之理。但念智浅。虽复得在大菩萨中。犹不能知法身应身常无常义。以其道未成。犹须佛教。是故因此复致请也。僧宗曰。此下请门之第三也。佛向述其所叹。止其所请。本迹二理。具如前释。今纯陀所领。已知妙本不可请也。而犹悕迹住者。谓丈六之现。事在化物。而为化参差。深浅不一。是则化功未遂也。又佛之虚心。如彼饥人。岂令化功未足。而当见舍。所以复得请也。宝亮曰。纯陀今请凡有二义。一则明己是可教之人。二则自述有所未知。佛应住世。教令成就。指饥人为喻。以显至诚也。

尔时文殊师利法王子(至)欲求正法应如是学。

案。道生曰。纯陀言迹。似如无灭。故据灭为难也。僧亮曰。文殊欲令纯陀。显释涅槃不灭之义。乃晦居未达。执迹兴难。谓不应请也。敬遗记僧宗曰。请门第四。论义明常也。慧朗述僧宗曰。常住妙有。是则不空。无常断绝。所以而言具空三昧也。宝亮曰。文殊迹居负地。以显纯陀之德。将使时众。舍昔所解。而从今信也。文殊执迹。有二失也。若言丈六是实生灭者。则应道便废。其失一也。丈六以法身为本。本迹虽殊。更无别体。若丈六生灭是实者。则法身之本。岂得独常。是为两失矣。

纯陀问言文殊师利(至)若是行者为生灭法。

案。僧亮曰。真知如来。应知如等。如来者。乘如实来。所乘既实。果亦应真。故非行也。法瑶曰。此下二人。更共广说无请之理。文殊所据。应身生灭。同诸行相。非请所能住也。纯陀所论。法身无为。不待请而住也。二者各据一边。共相抑扬。以申佛意无请之旨也。昙济曰。纯陀以五事。明如来不同诸行。第一明若同诸行。如彼车轮。第二不得名为天中之天。第三如聚落主。第四明以不同诸行故。如彼力士也。第五明若同诸行。则应如彼长者子也。僧宗曰。此明上不得同下。如来是天中之天。云何乃与诸行同耶。下有五譬。申佛是常。不同有为也。智秀曰。此下有六譬。一况始举四譬。一况正显如来久是无为。后举两譬。戒文殊也。慧朗别述曰。此下举四事以为法说。各有一譬。离之为八也。此第一事法说也。谓佛既是天中之天。岂得与凡人同也。

譬如水泡速起速灭(至)一切诸行亦复如是。

案。僧亮曰。车轮者。一高一下也。上云众果最胜。岂得复如车轮者耶。智秀曰。此第一譬。谓佛岂同水泡之生灭。车轮之无穷邪。慧朗别述曰。第一譬也。若谓上可以类下。与此二譬同也。

我闻诸天寿命极长(至)寿命更促不满百年。

案。僧宗曰。以下况上也。如非想之寿。尚八万劫。况如来耶。慧朗别述曰。第二法说也。谓若同诸行。便是昔延而今促。何者。佛昔从天而降。岂得暂在人间。便失天寿耶。

如聚落主势得自在(至)勿观如来同于诸行。

案。僧宗曰。第三譬初胜后不如也。佛昔道树之下。威神魏魏。如何今遂失势力耶。慧朗别述曰。第二譬也。不容如彼之失势力也。

复次文殊为知而说(至)为天中天自在法王。

案。慧朗别述曰。第三法说者。若同诸行。则非法王。佛以万行圆满。为三界尊。岂可得言诸行相耶。

譬如人王有大力士(至)故称如来应正遍知。

案。僧亮曰。王譬前佛。力士譬今佛也。伎能譬十方无畏。佛降四魔。岂是行耶。僧宗曰。第四譬也。如来道超魔境。岂是死法耶。慧朗别述曰。第三譬说也。力士以种种伎能。所以当千佛以万行满故。为三界尊。

文殊师利汝今不应忆想分别以如来法同于诸行。

案。慧朗别述曰。第四法说。勿空生妄想以常为无常。

譬如巨富长者生子(至)如来同于一切诸行。

案。道生曰。以佛所说。为证真实之理。本不变也。唯从说者。得悟乃知之耳。所说之理。既不可变。明知其悟亦湛然常存也。僧亮曰。诸佛所师。涅槃法也。若佛无常。法亦无常。故云所说真法亦无信者。慧朗别述曰。第四譬也。彼之家人。所以不复爱是子者。缘有可信相师妄想说也。若人闻汝谓佛无常。汝是可信之人。亦可缘汝而不信也。

复次文殊譬如贫女。

案。道生曰。上云不应说佛同于诸行。斯则解佛是无为矣。既解而能说。真护法也。引此为譬。以显其旨也。贫者乏法财也。女者以本微善。能生今解也。僧亮曰。上说佛是无为。此旨为长。应物方便。是义为短。护法者。应显其长覆其短也。女譬无常慧。慧有三种。以闻慧入理不深。譬贫也。法瑶曰。向云不应说佛同诸行相。是则内有真解。故能常信此理。可谓护法者也。今真解常住者。必由曩劫微悟之信也。是以目行者为女人。未丰善法为贫也。昙济曰。女譬闻慧能生思慧也。敬遗记僧宗曰。此第五也。前以五譬。抗折文殊。斥引未悟。今此两譬。明能作此修。必得常果也。女以生育为义。明始行菩萨能生常解。怀解转明。义同育也。未有无漏法财。故言贫也。宝亮曰。此下二譬。初借女人能宣常为譬。后说丈夫隐有为之譬也。法莲记僧宗曰。此下二譬。举内外为异耳。女人以护子为譬。显其内解坚正也。丈夫以能刚干为譬。显其外说不可坏也。

无有居家救护之者。

案。道生曰。行未浓故。不免为恶所坏。本所安者不立。故云无有也。僧亮曰。功德智慧。迭相扶助。譬居家眷属。以无此故。譬之无护也。法瑶曰。昔善未强。不能永固其信。还为五欲众恶所牵。失本所居。微信之家也。内无家善。外无友护也。僧宗曰。既从闻生慧。此解则远感常果。常解在我。有出世之像。是则三界非复其家。而复未获常果。在己两盈之间。故云无居家也。救护者。解力既微。未能仰感善友相奖接也。宝亮曰。佛法正以信首五根为家。始行之人。树德未深。是则佛家未立也。道慧记曰。心离生死。则三界非家也。若卅心满上初地无漏。可称生在佛家。始行去此尚远。故曰无有也。

加复病苦。

案。一本云穷困。僧亮曰。谓障闻慧之烦恼也。智秀曰。为八苦所病也。

饥渴所逼。

案。道生曰。众结为病苦。生死为饥渴也。法瑶曰。内无家善。外无友护。是以为恶友众病所加。饥渴所逼也。僧宗曰。无禅定之浆。又阙涅槃法食。故云饥渴。

游行乞匈。

案。道生曰。善是三界外法。而为恶所坏。来在生死。去家展转。是游行之义。既厌苦求乐。而非本善。应得不得。是乞匈义也。僧亮曰。经离五道。譬游行。生死非所乐之处。譬之乞匈。法瑶曰。为苦所迫。思善以代之。譬如乞匈也。敬遗记僧宗曰。乏定慧之食。修相善以自资。此善不多。兼非己分。义同乞匈也。游行是迟回履历。非速去之像。明相善不能直之出要也。法莲记僧宗曰。去佛果辽远。而常解冥津。有向果之义。故曰游行也。

止他客舍。

案。道生曰。三界之身。为邪见之宅。为恶所止。于其本善。为他舍也。僧亮曰。人天之果。为逆旅也。法瑶曰。人天之身。惑之所得。出自理外。终卒应无。譬客舍也。昙济曰。生死之中。非其久处。譬之他舍也。智秀曰。常解习因。非生死眷属。为客。五阴有权栖之义。曰舍。

寄生一子。

案。道生曰。既以如来无为为解。理无偏惑。譬之一子。生在所寄。谓之寄生也。僧亮曰。思慧之明。从闇而生。曰寄。明闇虽殊。所解不异。曰一。必绍佛家。曰子也。法瑶曰。解托阴生。曰寄。真而无二。曰一也。昙济曰。譬思慧也。僧宗曰。菩萨居此阴身。乃怀常解。解是我生。义称子也。宝亮曰。从闻生思。称之为子。智秀曰。常解是一。无生灭之二。曰一子也。

是客舍主驱逐令去其产未久。

案。道生曰。邪见是受身之本。为舍主也。非拨其解。谓如驱逐也。僧亮曰。无明是受生之本。譬主也。思慧去之渐远。譬驱逐也。法瑶曰。身为其舍。邪识所造。谓之舍主。邪见诽谤。不信常住。为逐义也。宝亮曰。解惑相违。义若驱也。是知一豪之善。必不感生死明矣。慧朗曰。断见与常解相违。而断见是生死之主。故言主人驱客携抱是儿欲至他国。案。一本云其产未久。僧亮曰。思慧始生。喻之未久。坚执不舍。况之携抱。远之常乐。取譬他国也。昙济曰闻思二慧。相与一解。喻之携抱也。修慧应得而未生。譬之欲向他国也。

于其中路遇恶风雨(至)蜂螫毒虫之所唼食。

案。道生曰。五欲如风雨。诸结如寒苦。恶友如蚊虻也。僧亮曰。障思慧烦恼。譬之寒苦。烦恼之果。譬之唼食也。法瑶曰。佛道长远。修难行苦行。譬之寒苦。不免魔之所恼。譬之唼食。僧宗曰。为邪学所抗折。譬风雨。未免烦恼吞噬善根。譬毒虫也。道慧记曰。生死苦果。譬寒雨。六尘恶贼。譬毒虫也。

经由恒河抱儿而度。

案。道生曰。怀耶嫉正。必以害加人。譬之河也。执真解而不顾险者。喻抱儿而度也。僧亮曰。已得有为修慧。而无为修慧未得。而无常难度。譬之恒河也。昙济曰。河譬非常师教也。抱儿者。譬执思慧解也。僧宗曰。河譬小乘国也。外国法。若有异执。乃至不共一河饮水。今譬趣他国者。事须经河。而通法大士。怀常解而求佛。亦宜权化异执也。

其水漂疾而不放舍。

案。僧亮曰。生灭事切。急于暴流。执解不舍。乃为奇特。

于是母子遂共俱没。

案。僧亮曰。虽在无常之中。而能不生异见。若有诽谤法者。则没命救之。法瑶曰。夫护法者。必居恶世多难之处。必为所嫉。而能虽被流漂。执解不舍。爰致丧命。遂使常住之解。不行于世。人法俱坠。义言母子俱没也。僧宗曰。耶锋盛遏于正说。遂使言屈当时。解不申显。义如子没。人被折辱。义如母没也。

如是女人慈念功德命终之后生于梵天。

案。僧宗曰。善护常解之果报也。梵者言净。即涅槃也。天者。第一义天。

文殊师利若有善男子(至)定是有为定是无为。

案。僧亮曰。若未见常理。但尔无言。则不长外恶。何用分别有为无为耶。此下出护法也。宝亮曰。若谓如来定是生灭有为。亦得言是断灭无为也。又曰。不应云佛一向恒同有为。然佛定是无为也。昙爱曰。直案句云。勿说如来定是有为。应说定是无为也。僧宗曰。若但体常而迷迹。非所以为解也。若能说本不乖迹。解迹不背本。乃契中道也。故言不应定说。同于诸行。亦不得云一向不同。若一向不同。则伤迹也。如今未达。但自责而已也。

若正见者应说如来(至)生善法故生怜愍心故。

案。僧亮曰。说定是无为者。说常以化人所谓如上护法也。生善法者。以善化人。人得善命。是故如来。致有长寿之报。如八河之归海矣。生怜愍者。慈护物命。是长寿之因。

如彼贫女在于恒河(至)不求梵天梵天自至。

案。慧朗述僧宗曰。不委悉合譬。但撮取要旨。举以为诫劝也。

文殊师利如人远行。

案。道生曰。此譬不说佛是有为。必以成无为义也。僧亮曰。秉常解以求佛。譬远行也。法瑶曰。前譬护法者。显扬无为。此譬隐覆有为也。始解未深。去佛悬远。譬远行也。僧宗曰。请门第五段也。

中路疲极。

案。道生曰。正见未浓。而邪心中起也。僧亮曰。经离生死。常解转微也。宝亮曰。谓带相修行者也。

寄止他舍卧寐之中。

案。道生曰。邪心内昏。譬卧寐也。僧亮曰。乘惑受报。非本所期。曰寄止。流遁既久。遂失常解。说佛为无常。譬眠寐也。昙济曰。生死不可久处。为寄也。智秀曰。虽有微解。惑障慧眼。暂忘所怀。如昏寐也。

其室忽然大火卒起。

案。道生曰。害逼身命。喻火烧室也。僧亮曰。既生此谤。殃及身也。法瑶曰。犹譬耶辨也。昙济曰。始觉故言卒起。

即时惊寤。

案。道生曰。知非己招。如从眠寤也。僧亮曰。知祸由己招也。宝亮曰。怪耶辨之非。曰惊。寻理不然。曰寤也。道慧记曰。向以暂不缘。今还得解。

寻自思惟我于今者定死不疑。

案。僧亮曰。谓谤佛之罪。重不可灭。法瑶曰。执正解不从耶言。知必见害也。宝亮曰。谓若从耶道。必入地狱也。

具惭愧故以衣缠身。

案。道生曰。即以惭愧为衣也。若言佛是有为。无惭愧也。曰誓不重造。譬惭愧。还说佛常。[雨/復]昔所短。喻缠身也。昙济曰。以护常之言缠解常之也。

即便命终生忉利天(至)展转常生安乐之处。

案。昙济曰。惭愧故生天。护常故解脱。僧宗曰。结果报也。忉利天有卅二臣。譬表卅二相也。八十反者。八十种好也。大梵王者。梵名涅槃。王即佛。

以是缘故文殊师利(至)疾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案。僧宗曰。举譬诫劝也。

尔时文殊师利法王子(至)具亦当[雨/復]如来有为。

案。僧亮曰。佛开常宗。而纯陀广之。说得其致。故叹也。僧宗曰。请门第六也。以火人譬。结与纯陀也。法瑶曰。非直善其能言。亦美其深解也。物谓亡身为法。未有其人。故结指纯陀显不远。

有为无为且共置之(至)如是施者诸施中最。

案。僧亮曰。欲令广上不食之义。故因催供。以显之也。法瑶曰。上明如来无为。今因催供。以显丈六非是无为。不同行相也。僧宗曰。此请门第七。催供也。宝亮曰。此下催供。第四段也。

若比丘比丘尼(至)应当清净随时给与。

案。僧亮曰。明时物净物施。必成檀也。

如是速施即是具足(至)如来正尔当般涅槃。

案。僧亮曰。檀是法身种子。时物是檀种子也。多少者。上已说物。未明心地。今次说施有八种。如论文所释。今明佛僧定清净心。多是持戒人。但物多少不定耳。

纯陀言文殊师利汝今何故(至)即是法身非为食身。

案。法瑶曰。文殊既催。恐物谓丈六全同凡人。故纯陀复明但示同耳。岂实须哉。僧宗曰。纯陀显法身不食。乃引昔况今也。

尔时佛告文殊师利(至)善入甚深大乘经典。

案。宝亮曰。纯陀言可佛意。故述成也。

文殊师利语纯陀言(至)亦复悦可一切众生。

案。僧亮曰。爱念生于偏著。今明如来理合则可。情无偏也。皆悉悦可者。言理未显。故复详之也。慧朗曰。此中遣念有三翻。此即第一遣偏念也。

文殊师利言如来于汝(至)我与仁者俱行颠倒。

案。慧朗曰。此第二遣一切念也。

文殊师利如来无有爱念(至)即是诸佛智慧境界。

案。慧朗曰。此第三举譬明无有相之念也。明骏案。自二人傍论以来至此。有三源。前辨常无常义。总拂有为之迹。以显常住妙本。可请不可请义也。第二拂应身之迹。夫食以资身。若虽食而不食。岂身而是实耶。第三拂应心之迹。寄悦可之。以表无念之念。故因此述成。以遣心迹。

文殊师利譬如国王(至)直欲试汝诸菩萨事。

案。僧亮曰。鸟譬佛也。无量由旬譬观空也。海譬生死也。龟鱼譬六道。己影譬应身。明空有两息也。凡夫者。谓具缚者也。少智者。指二乘也。敬遗记。僧宗曰。此请门第八。拂二大士迹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中有两譬。前明下不及上。以鸟譬明上能知下也。后文殊自拂迹也。

尔时世尊从其面门(至)纯陀闻已悲塞默然。

案。僧亮曰。纯陀昔愿最后设供。申述常住。言理已显。不灭现灭。不食现食。其粗周矣。今文殊先发。然后口告也。法瑶曰。前文殊催纯陀设供。为纯陀所诃。似若文殊前言为虚。是则丈六之身。复都不受人施也。时会之供。便为空设。不遂素心。是故放光照文殊身。以证文殊向言不虚。故宜催也。僧宗曰。请门第九。催供也。上来显常拂迹既毕。物情不复滞迹也。虽食而知不食。故重放光。表迹必去也。道慧记曰。纯陀向请住。而文殊傍论。事既已竟。今放此光。以酬其意也。既不许其请住。所以因光而催供也。慧朗述僧宗曰。从此下。讫琉璃珠譬。为下根开常住因果宗也。

佛告纯陀汝所奉施(至)第二第三亦复如是。

案。法瑶曰。欲令速设。使时会各遂素心。故三告之。

尔时纯陀闻佛语已(至)同声劝佛莫般涅槃。

案。僧亮曰。恐一人之诚。不能仰感。故凭大众令共请。

尔时世尊复告纯陀莫大啼(至)有为之法多诸过患。

案。僧亮曰。非无所益。乱心迷道。非行者所宜。当观其身。释无益之旨也。汝身是所应。所应既不得。住应岂得住耶。宝亮曰。杂毒者。昔教生解。因果未分。亦言杂毒。就今经而谈。金刚以下。虽明解非毒。而其体与苦未相分。故亦言杂毒。

于是纯陀复白佛言(至)是故汝今不应啼泣。

案。僧亮曰。纯陀重请之意。谓佛慈悲。以应苦众生。今我现苦。所以愿佛留慈应也。佛答意。以去必有益。住则无益也。诸佛法尔者。以生灭为苦。无生灭为乐。故我灭此生灭之苦也。

尔时纯陀复白佛言(至)[雨/復]思自惟复生庆悦。

案。僧亮曰。如来现同有为也。人知有身为苦。厌苦求灭。所益弘多。所以庆悦也。

佛赞纯陀善哉善哉(至)速办所施不宜久停。

案。僧亮曰。皆至是处者。现同起灭处也。皆如幻相者。令其观空。以止悲恋之乱也。以方便力者。若诸法不空涉有。不名方便。佛心不应无著也。以佛心无著。证诸法空也。诸佛法尔者。证无著是佛果也。我今受汝食者。证方便。不食而受。盖方便之益。僧宗曰。此下讫品。第十段领解也。

尔时纯陀为诸众生(至)从坐而去供办食具。

案。僧亮曰。善已今施。必成佛福田也。涅槃难了。若檀行成就。自当了也。道慧记曰。纯陀迹未善解设供之法。故携文殊去也。

卷第五(纯陀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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