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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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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罪依新颁律

凡断弈间之罪,皆须具依新颁本律,不得以意为出入,违者笞五十。

【纂注】本律乃具载本条之律也,若故出故入,则有心舞之矣,故笞之。

杀人

凡杀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拟议定夺。威逼人者,杖八十。其谋杀、故杀、斗殴杀、劫杀、戏杀、误杀、过失杀、造畜蛊毒杀,及采生折割人,俱登时杀死勿论。

【纂注】威逼人致死者,或敌家抢换、叫骂、敲拍,或旁人咻哄、溷乱指点,则被杀者,出于惭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故当拟议定夺,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惩之。若夫谋杀者,则智出其上而定计以杀之也。故杀者,则力出其上而决意以杀之也。斗殴杀者,则两相格杀而杀之也。劫杀者,因打劫而杀之也。戏杀者,偶尔游兵嬲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杀之也。误杀者,彼无可杀之理,我无杀彼之心,原为此块,而忽然误杀彼块也。过失杀者,在彼原不当杀,而或修补自错,官着自满,因其过失而杀之也。造畜蛊毒杀者,捐数子与之食,因而毒杀之也。采生拆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间而割杀其数子也。以上数项,非人有大力,则我不小心,将谁尤乎?故曰:登时杀死不论也。

掳掠

凡见己大败,辄掳掠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赃一百二十贯。其激变溷局有所规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每十子科作二十贯。

【纂注】见败而掳,名为羞恶之心,实有混赖之意,必徒创而又坐赃,则计穷而奸杜矣。若激变者,出于有心躲闪,或落子乱局,或敲局乱道,是亦掳掠之渐也,故徒仅稍减之。然无心偶错,则不必坐。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强悔者,杖七十。哀悔者,笞五十。听悔一次,仍计过罚一子。

【纂注】言白昼,则灯下在其中。抢夺者,谓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掳从手中夺之,以起其子也。情虽强而实则弱,故徒惩之。强悔,杖七十,恶其强也。若哀悔者,尚有输服之意,笞之。而听悔一次,所以示怜,又必纪纪,同“计”。过罚子,以责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谓宽严并济矣。

事发在逃

凡局已分胜负,因而挟愤逃去不终者,杖一百、总徒四年。

【纂注】掳掠犹听人之揶揄,在逃则不复施己之面目。况云挟愤,是刚而昧耻者,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公取、窃取,皆以盗论。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窃取,杖六十、徒一年。仍论赃科罚,每一子加三等。

【纂注】公取,当人前而溷取之也;窃取,乘人背而窃取之也。公取甚于窃取,故加重。然耻莫耻于盗,故皆三倍罚之也。

威力制缚人

凡挟威力折揿人棋,而制缚之者,杖一百,罢局不叙。恐吓人者,笞四十。

【纂注】此与威逼不同,威谓威势,力谓气力。挟者,如挟长、挟泼、挟惯、挟娇之类。折则不止悔人之棋,揿则不待人弈之定。制者,拘也;缚者,綑也,是必欲以强取胜,而拘綑綑,同“捆”。之,使不得动也。律恶强,故杖一百,虽胜不叙。恐吓人,如口称决杀之类,亦乱人观听者,并笞之。

奏对不以实

凡奏对诈欺,不以实告者,杖一百。

【纂注】奏对,即应答也。诈欺不以实告,谓敌或他有应酬,问着何着,而故诡言以哄之也。此自可耻事,查出杖一百,亦痛快人心矣!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诈称死亡,诈喜诈悲,诈惊诈乞,暗摇人心者,各笞五十。

【纂注】瑞,与遂同。诈为遂应,原不欲应之,而故为应状,以误其着也。诈称死亡,原未必即杀,而故云已杀,以懈其着也。诈喜者,未胜而自贺。诈悲者,未失而预愁。诈惊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诈乞者,有无故索怜之情。是数者,心甚苦劳,态俱鄙猥,然诈伪与强窃有间,故仅笞以五十也。

那那,同“挪”。移出纳

凡将出纳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隐蔽者,罪同夹带飞诡者,杖八十、徒二年。

【纂注】出纳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那移,则非其原着矣。隐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系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夹带飞诡,则亡而或有,东而或西,弊大而为盗矣,故当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词讼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帮扶同者,杖九十,罢局不叙,愿终者听,该着立案不行。

【纂注】弈如两家之讼,久之曲直自见,乃旁观人代为之弈,何为也?教唆以言语;把持喝令,则以强力;扛帮扶同,则以串谋矣,故杖有不同,而罢局则一。愿终者听,听被害之人愿终也,所教之着,断然不许依用矣。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诈教诱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杀人者,杖一百。

【纂注】诈教与左使,情同而事异。诈教,则可信而可疑,稍惊觉则不堕其术中。左使,则为彼而为此,至死亡犹不知其就里。故一杖九十,而一杖百也。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见人棋子有病,初无故害之情,不按方术,强为针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终身不许行术。

【纂注】庸医,乃低棋之别名。方术,即弈谱之正法。虽有救人之心,而甚有杀人之着,杖以六十,而禁其终身弈棋,当自谓不冤也。

术士妄言祸福

凡旁观,原无确见,而恣口得失,代人惊喜者,笞五十。

【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惊喜者,其色之妄也。劳而取厌,忠而被诲,何赧如之?当笞五十。

漏泄军情大事

凡旁观将机密重情及紧关事务漏泄,而又代为打点者,杖一百。显相告语者,杖九十;隐者,杖八十;以手足声气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

【纂注】重情则系一局之利害,紧关则系一着之存亡,岂宜漏泄而又代为打点?是既为之开提,又为之画策,则对局者难堪,故杖一百。显相告语,如云某处当补、某处当弃,公然无惮,岂可为训?隐者,如西南风紧、且管自家之类,言虽含糊,大要点破矣,故杖八十。至于手足、声气、色目之类,犹有畏心,故因其浅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谋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谋害,而辄相告戒者,杖六十。

【纂注】此条重“同行”二字,与旁观不同。曰谋害,则着中已见,以其同行也,故罪止于杖六十,而杖止于告戒也。告戒,如泛云详慎、从容之类。

宫内忿争

凡对局时,两相忿争者,各杖七十。本日罢局不叙。

【纂注】弈本雅戏,而忿争则恶道矣。本日不叙,所以冀两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违法

凡下子,须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观望者,俱以违法论,笞五十。

【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起倒者,既放复取而不决。观望者,察言观色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允宜矣。

嘱托公事

凡嘱托人代谋、代数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

【纂注】此条明显。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纂注】骂人者,骂局也,如云“臭矢”之类。

搬做杂剧

凡弈时腐吟优唱、手舞足蹈、观听狂惑者,俱笞五十。

【纂注】数者不惟挠乱人心,抑且佚荡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难

凡弈棋久持不下,令人闷待过一刻者,笞一十。若本当议拟,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乱之者,笞二十。

【纂注】笞久持,所以创滞腻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闹也。

冒支

凡正着、官着,须一递一着,敢有乘忙冒支多着者,杖八十。

【纂注】此条明显。

得遗失物

凡数棋误将棋道遗失者,即当白还,违者笞五十。

【纂注】如棋块散碎,或花做误遗,应当明白说还,岂可隐昧?此条为数五、数十而设。

收留迷失子

凡数棋,偶然迷失一子,许收留作数,不许径原作“轻”,据下注改。起,违者笞三十。

【纂注】迷失自当留算,径起则图倖少,故笞之。此条为一子而设。

公事失错

凡因公事偶错,即自觉举,许纪过罚二子改正。其已经应决者,不许改换。

【纂注】公事突忙,岂无错失?即刻检举,方许罚二子改正。然此为敌人未应者言也,若已经应决,则不听其换矣,是亦两平之道也。

检踏灾伤

凡局中检起死子,须面同清理,违者杖六十。若非死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伤人愠惭不肯看者,杖七十。

【纂注】面同清理,则无有后言,子数责实,则不敢虚报,律意无非所以杜争也。

事毕不放回

凡事毕不即输服,而苦留再弈者,杖七十。

【纂注】事毕则局终之谓,再弈乃歪缠之情,故当杖七十。

谋反

凡曾经投师输拜,而忽然拒敌不肯饶服者,以谋反论。但列子杖一百、总徒四年。止系平交,昔弱今强者,彼此增减勿论。

【纂注】律意止重师字,如曾经学弈输拜,则虽青出于蓝,亦当木思其本,如辄敢对垒骄抗,不须与弈,但列势子,即当杖一百、总徒四年,所以惩倍恶而正终身也。若平交,则彼此互饶,增减勿论矣。

私和

凡弈棋有犯,不即举发,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十,仍尽本法。

【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掳一局、各悔一着之类。

禁止迎送

凡弈棋,不许迎送,违者笞一十。

【纂注】迎送则心志不专,争托有渐,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弈谄事贵长,巧为称颂者,杖七十。或隐忍退败,有所图为者,杖一百。

【纂注】称颂至巧,止欲取人之悦;有为诈败,则将行己之私。一奸一险,故分别杖之。

诓骗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对着减饶,诓赌人财物者,各杖八十。

【纂注】原可饶而必欲对,原可多而必求少,诱人轻赌,是为诓骗。既杖之矣,而又计子加等,追财物入官,庶其罪乃尽也。若但求省力而不尽所长,虽属诈情,犹有谦意,仅笞之而已。至不服饶与必欲强饶人者,皆妄人耳,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图算赖者,以侵占论,杖八十。

【纂注】此条明显。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争夺而致伤他物者,杖六十,责令赔原作“陪”,据文意改。偿。系己者勿论。

【纂注】此条明显。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开阔鲜明,故不如法,希图溷人者,杖六十,限三日内改造,违者杖一百。

【纂注】此条明显。

辩明冤枉

凡弈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为辩明者,杖八十。

【纂注】此条重旁人而设,或主懦敌强,或迹似实非,俱要旁人代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银足色

凡弈所赌进,务要足色足数,如低、假、短、少,每三钱徒一年。赌饮食者,亦如之。

【纂注】此条明显。

市司评物价

凡搏进不便,而以他物抵偿者,赴市司评估,不实者,杖八十,强抵者同罪。

【纂注】搏进不便,谓所搏之资不便也。他物,如书画、扇墨之类。市司,即旁人也。不实,兼低昂而言。

虚出通关

凡银物不持,而徒写欠券者,杖八十。受者减一等。若彼此对支者,杖六十。

【纂注】此条明显。

贡举非其人

凡弈,须其人相当,若故为贡举,而实陷害之者,杖六十。

【纂注】贡举,即推逊之意。其人,即弈棋之人也。若大相悬绝,而必欲其弈,虽未存诓骗之心,亦戏弄之矣。况戏弄之久,即兴诓骗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宜矣。

化外人有犯

凡弈律颁行天下,系我同志者,各当遵守。如化外人,听其有犯,不用此律。

【纂注】化外人,乃负固不服而必犯此律者,是夷狄也,于夷狄,直纵之縻之而已,何足挍同“校”计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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