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通志」「四夷传」「东夷」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流求

流求,隋时通焉。其国居海岛,当建安郡东;水行五日而至。土多山洞。

其王姓欢斯氏,名渴刺兜;不知其由来有国数焉。彼土人呼之为「可老羊」、妻曰「多拔茶」。所居曰波罗檀洞,堑栅三重,环以流水,树棘为藩。王所居舍,其大一十六间;雕刻禽兽。多斗镂树,似橘而叶密;条纤如发之下垂。国有四、五帅,统诸洞;洞有小王。往往有村,村有鸟了帅,并以善战者为之;自相树立,主一村之事。

男女皆以白纻绳缠发,从项后盘绕至额。其男子用鸟羽为冠,装以珠贝、饰以赤毛,形制不同。妇人以罗纹白布为帽,其形方正。织斗镂皮并杂毛以为衣,制裁不一。缀毛垂罗为饰,杂色相间;下垂小贝,其声如佩。缀珰施钏,悬珠于颈。织藤为笠,饰以毛羽。有刀槊、弓箭、剑铍之属;其处少铁,刀皆薄小,多以骨角辅助之。编纻为甲,或用熊、豹皮。

王乘木兽,令左右舁之,而导从不过十数人。小王乘机,镂为兽形。

国人好相攻击,人皆骁健善走,难死耐疮。诸洞各为部队,不相救助。两军相当,勇者三五人出前跳噪,交言相骂,因相击射。如其不胜,一军皆走;遣人致谢,即共和解。收取斗死者聚而食之,仍以髑髅将向王所;王则赐之以冠,便为队帅。

无赋敛,有事则均税。用刑亦无常准,皆临事科决。犯罪皆断于鸟了帅,不伏则上请于王,王令臣下共议定之。狱无枷锁,唯用绳缚。决死刑以铁锥,大如箸、长尺余,钻顶杀之。轻罪用杖。

俗无文字。望月亏盈以纪时节、草木荣枯以为年岁。人深目、长鼻类于胡,亦有小慧。无君臣上下之节、拜伏之礼;父子同床而寝。男子拔去髭须,身上有毛处皆除去。妇人以墨黥手,为虫蛇之文。嫁娶以酒肴、珠贝为聘,或男女相悦便相配偶。妇人产乳,必食子衣。产后以火自炙,令汗出;五日便平复。以木槽中暴海水为盐、木汁为酢、米面为酒,其味甚薄。食皆用手。遇得异味,先进尊者。凡有宴会,执酒者必待呼名而后饮。上王酒者,亦呼王名后衔杯共饮;颇同突厥。歌呼蹋蹄,一人唱、众人和,音颇哀怨;扶女子上膊,摇手而舞。其死者气将绝,轝至庭前,亲宾哭泣相吊。浴其尸,以布帛缚缠之,裹以苇席;榇土而殡,上不起坟。子为父者,数月不食肉。其南境风俗少异;人有死者,邑里共食之。

有熊、豺、狼,尤多猪、鸡;无羊、牛、驴、马。

厥田良沃,先以火烧而引水灌之。持一锸,以石为刃长尺余、阔数寸而垦之。宜稻、粱、禾、黍、麻、豆、赤豆、胡黑豆等。木有枫、栝、樟、松、楩、柟、枌、梓,竹、藤、果、药同于江表。风土、气候,与岭南相类。

俗事山、海之神,祭以肴酒。战斗杀人,便将所杀人祭其神。或依茂树起小屋、或悬髑髅于树上以箭射之、或累石系幡以为神主。王之所居,壁下多聚髑髅以为佳;人间门户上必安兽头骨角。

隋大业元年,海师何蛮等每春秋二时天清风静东望,依稀似有烟雾之气,亦不知几千里。炀帝令羽骑尉朱宽入海求访异俗;得何蛮言,遂与蛮俱往。同到流求国,言不通,掠一人而反。明年,复令宽慰抚之,不从;宽取其布甲而归。时倭国使来朝,见之曰:『此夷邪久国人所用也』。帝遣虎贲郎将陈棱、朝请大夫张镇州率兵自义安(今潮阳郡)浮海击之;至高华屿,又东行二日至■〈句上黾下〉鼊屿,又一日便至流求。初,棱将南方诸国人从军,有昆仑人颇解其语,遣喻降之;流求不听,拒逆官军。棱击走之,进至其都,频战皆败;毁其宫室,虏其男女数千人而还。自是遂绝。

——录自「通志」卷一百九十四。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