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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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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一

我们也已述及城邦之最高权力机关,审议机构的各类型及其性质;各司法体系及各行政机关之结构,并也说明它们随政体的改变而改变的性质;我们亦述及各城邦毁灭和保存的因由。

民主制及其余各种政体存有多种变体,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那些尚且余留有待讨论的,并且恰当又有益的组织形式。其次,我们也应就此类组织形式,考察其自身机体的可能组合。这些组合使得政体彼此交叠,于是贵族制中出现了寡头政体特色,共和制中包含了民主成分。

关于提及这些尚未论及的尽可能的组合,我之思量为如下安排:当审议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选举采用寡头制形式,则审判法庭实行贵族制形式;或是当审判法庭与审议机关采取寡头制,行政人员选举就遵循寡头制;抑或者采取其他任何可能的组合方式,总之,以求得城邦内部各部分的圆满和谐。

我们已说明哪种民主制适合于哪类城邦,又哪种寡头制适宜于哪些公民团体以及适合于其他公民的相应政体。然而,我们不应只考虑适宜于各城邦的最优政体形式,还应当懂得创建这些或那些政体的适当方式。

首先我们由民主制开始,当然作为其对立面的寡头制也须了解。为了研究起见,我们有必要查知民主制的各种属性及其特点。正是由于这些属性及特点的不同组合,造成了多种多样的民主政体,而民主制何以有若干形式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已经提及的不同组合的人口构成;人口的组成可能是农民,可能是工匠,可能是劳工,若把第一种加到后一种,或是将第三种混入前两种,其结果不只在政体的优劣,而是其完全的改变;另一个原因在于民主制之不同性质及特征;当这些变量和属性相结合时,就形成了不同的民主制形式。其中,有的仅包含部分此类属性,有的占有的相对较多,还有的全部包括。若欲创建一种全新的体系或改良现有体制,认清这些全部的属性,是极其有利的。城邦的创建者总是试图将一切政体的各种属性凝聚在一起,但此做法是有误的。我们早在谈论政体的存续和毁灭时,业已阐明其原因。接着我们继续讨论各种民主制的要求和宗旨。

章二

民主政体的基础是自由。而在人们的观念中,这一基础也是民主制之宗旨,且只有在民主制中才能享受自由。关于自由有一项原则,即是轮流执政。但民主制的公正是数量级上的平等,而非实际比例的均衡。因此,它基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就是公正和宗旨。据称每位公民均可享有平等,而在民主政体中,穷人比富人拥有更多的权利,且人多势众,于是他们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这便是自由的第一层含义,所有民主人士认可的政体之基本原则。自由的另一层含义是“毫无拘束的生活”。他们声称这是自由人的权利,若人不得随心生活,那便与奴隶无异。这是民主制的第二个特点,同时也由之引出了不治的设想。如若此设想不能实现,那么就继续保持轮流执政的方针,平等与自由也能得到统一。(这是第一个特点)

这些就是民主制的自然基础,其性质如下:行政人员从全体公民中产生;全体公民统治每一个人,反过来个人亦能统治全体;通过抽签分派官职,而无须实际经验或技术的职位则可以指派;行政人员没有严苛的财产要求,或者说这种限额极低;任何人不得连任同个职位两次以上,任何职位任期都不得过长;全体公民或从公民中选人的审判员有权处理一切案件,或者审判最大部分的案件以及最重大的如同账目稽查、政体争端、私人合同等事务;公民大会高于一切,对最重要的事件拥有决定权,而行政机构则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在外。

在各种行政机构中,议事会在城邦无力支付公共事务开销时,最能代表民主性质。但若城邦能够负担这部分花费,那么议事会就相当于被收回了权力,而群众就会如前面所讲,把一切行动掌握在手中;民主制的另一特征是有偿制,公民大会、审议会议及行政机构,任何供职于这些部门的人都能获得津贴补助。即使不能保证各方面的有给制,但至少要保障出席公民大会、审议会议、议事会及行政机构的一切人员得到补助,或者对于委员会的委员们也是如此。尽管寡头制的特点是限制出身、财产以及教育,但民主制则刚好相反,它表现为卑微、贫困及粗鄙。民主制的另一特征是没有终身制。若是遗留的职位,就要削弱其权限,根据抽签而不是选举的方式进行人员任免。这些全都是各种民主制的共同特征。而民主政体与民主制主张者的类别通常是以公认的民主概念公正为准,即一切都须平等,平等的意义则表现在富人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过穷人,换言之,也是任何一方不得作为单独统治者,而需借由数量均分政权,因此,人们也相信,他们能够确保城邦的平等和自由。

章三

然而,相关问题接踵而至,我们何以达到这样的平等?公民的平等是否应当参考其各自财产?假如有五百名富人和一千个穷人,那么这五百人是否与一千人享有同等权利呢?或者我们假设别的方法,若从双方中选出数量相当的代表,授予他们行政人员选举权和审判法庭监控权,根据民主制的原则,这样的政体是否又符合民主的公正呢?常常民主制的主张者认为公正就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而寡头制的拥护者坚称公正取决于财富所有者,在于其财产数量的多寡。事实上,这两种论调都有自身的不平等性和不公正性。假如即是个人意志,那么任何拥有绝对可观财富的人,且其财产的数额高于其余人财产的总和,那么根据寡头制原则,他将拥有绝对的权力。又若公正就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类似地,那些大多数人定将瓜分全部富人的财富。所以,若要找到适合双方的平等原则,还需从公正入手。

当下,双方都认可大多数人的意愿,并视其为一项准则。我们可以接受这种做法,但不能不对其做一定调整。城邦是由穷人和富人两部分组成的,因此我们应该遵从这两个等级的意愿,或者至少是两个等级中多数人的意愿。如若两者意见相互冲突时,我们就应当把决定权归于大多数人,并且此大多数人为大多数财富的所有者。我们假设有十个富人和二十个穷人,而十个富人中有六人与二十个穷人中的十五人意见相左,剩余的富人与穷人中多数者意见相同,剩余的穷人也与富人中多数者意见一致,那么,最后的主权就应归于任何一方中结合起来的所有财产总额超过另一方的那方。如果双方处于绝对平等,那么就可能陷入久久僵持的局面。不过,就公民大会或审判法庭的僵持状况而言,可能两方势均力敌,所以,他们大都依赖抽签或类似方式解决。

虽然要从理论上证得公正和平等十分困难,但是此种困难要比设法谏劝那些有大把机会以权谋私的人尽量保持公正轻松多了。可悲的永远是弱者总在争取平等和公正,强者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章四

在业已述及的四种类型的民主制中,其最佳形式是第一种,同时它也是这些所有变体中最为古老的。我将依据其居民的自然属性一一述及。在民主制中,最好的第一类居民为农人;由大量的靠耕种为生或饲养家畜的人们,聚合为一个民主式政体是毫无困难的。由于贫穷,他们没有空闲参加公民大会,由于缺乏生活必需品,他们时时刻刻在奔波,因此也不会总是觊觎别人所有。事实上,他们对于个人事务之关注胜于行政或公共类事务,后者对于他们的生活和生计作用简直微乎其微,大众可能更渴望获得实际利益,而非一些不实的荣誉。事实证明,如若允许他们自由营生,且得到的收入不被无情地剥夺,那么就如同古代的人们甘于忍受专政统治,如今的人们也能接受寡头统治,而且一有机会他们就能迅速脱贫致富。另外,人们拥有选举、监察和审核所有行政人员的权力,并且他们也是满足于拥有这样的权力。在某些民主政体中,如孟提尼(mantinea),尽管人们未能享有参加行政人员选任的机会,但除去从全体人民中选取的轮流代表权,他们只要拥有了审议权,就心满意足了。即使是这样的政体形式亦必须被认为是民主制,如孟提尼。因此,在这些根据上,政策提供了第一类民主政体的条件,群众获得了应有的政治地位,一方面,所有公民一律享有选举和监察行政人员以及出席审判法庭参与审议事务这三项权利;另一方面,各种重要的行政职位借由选拔任命,而且参选者须满足所议定的财产资格。各职位责任越重大,所议定的财产限额就越高。或者可以采取另一办法,即所有行政岗位都不制订财产要求,而是由才德出众的人们出任这些职位。实行这样制度的城邦定能被治理得很好(委任最优秀的公民担任公共职务,群众也乐意受其统治,从而不会产生怨言),而对于那些贤人显达,由于担任了公职,其自身也免受被不如他们或品质低劣的人所统治,同时他们也会秉公执法,接受群众的监察。有了如此相互依赖、相互限制,无人有权为所欲为,这乃是对所有人都有利的结果。如若人人不管不顾,任意行事,世上便没有事务抵挡得住人们内在的恶性。但是责任制却能最大程度地确保对城邦有益,将政府交由贤能的人治理,而人们享有其正当的权益,就能防止重大过错和失利之事发生。显然,这是一种最为有利的民主制形式,其原因在于构成这类政体的公民拥有某些确切的品质。古代的一些法律皆试图使人民从事农耕工作,比如,法律禁止人们拥有过量的田产,或禁止在市中心或近市中心不远处,拥有份额。在许多城邦中,还规定禁止私自出售原有土地,更有禁止以土地作为抵押借贷的条例,奥克须卢(oxylus)曾经就制定过这样的法律。阿菲提斯人(aphytaeans)有过一项法律,这种法律就有助于达成农人安于耕种的目的。阿菲提斯虽然地薄人稠,但其全体居民都参加耕作。这是由于他们并不把土地当作不可分割的个体来估值,而是把土地分为若干块,每一块面积都很小,即使是穷人家只要能保证足够的一小部分,他们也能达到获得公民权利的财产标准。

次于农人,且与之又有相似之处的基础是畜牧者,他们依靠饲养牲畜生活,拥有适宜参战的最佳条件。他们大都身强力壮,擅长野营。其他民主制变体的居民就更次一等,而他们的生活也较为艰苦。无论是工匠,或者商贩,还是劳工,他们所从事的职业都不具备养成优良品质的条件。但是,由于他们常住于市中区或临市而居,这个等级的群众较易参与公民大会。而农人居于乡下,散布四野,他们之间不会经常联系,也不认为此类会面有所必要。若在远离市区的小村乡镇建立一套共和制或民主制是毫不费力的,因为人们安于家乡,乐于守业。而若非全体公民参加,即使人口达到了城镇的水平,公民大会也不得举行。如此,我们也已阐明如何建立第一类最优民主政体。

最后一类形式的民主制,乃是各种等级无明显悬殊,不仅各城邦无法负荷,就其本身,若无良好的法律及习俗,亦无法长久维持。导致此类政体毁灭的大体原因上已概述,而统治者为了建立此类政体却不得不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增加人口数量。他们授予群众公民权,其对象不仅有合法出身者,亦有私生子,甚至包括父母单方为公民的新生儿,这种民主制除了造成一系列的错误外,没有任何益处。倘若政客们一定要采用此类政策,那么正确的途径应当保证平民的数量不超过显要等级和中产人士的总和。一旦超过限定,城邦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权贵显达不能再忍受这种政体,于是占地为王,割据政权,爆发动乱,如在叙伦(cyrene)就发生过类似的变革。忽视小的恶性的隐患是可能局面最终无法控制。无论是采用克里斯西尼为了在雅典推行民主制的方针,还是借鉴叙伦的创建者们使用的手段,都是对实行极端民主制行之有效的办法。建立新的部落和宗族,限制私有关系公共化,通过各种方式或政策促进公民团结,加强政体的凝聚性。此外,专制者适用的方法亦可认为是合乎于此类民主制,例如,对奴隶的放任(一定程度上是有利的),对妇女儿童的纵容以及允许随心所欲的生活。绝大多数的人们宁愿选择混乱的生活也不愿保持清醒而严肃,所以此类政体必然有大批拥趸。

章五

立法者和创建者的任务并非仅是设立一套民主式政体,任何城邦的政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维持一小段时间,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回到了政体的存续上。因此,立法者应致力于研究各种政体的保存及毁灭以促其稳定。他们应当着眼于一切有可能使之灭亡的因素,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确保政体的健全。他们必须相信真正的制度并非是充分民主制或充分寡头制,而是使其体系能长久延续的政策。当下一些政客热衷于操纵法庭没收大量财产借以讨好民众。心系国家利益的仁人义士当尽力阻止此类行为,并以立法防止其财产公有化。若此,面对加倍的罚金,作恶者自当收敛,人们也不会刻意追究被告者。而对生活琐事的审判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对追诉者的行为可以加重执法。后一类情况常见于权贵之中,且不适宜于公民团体。尽管所有公民对城邦来说都是同等重要,但至少要保证他们中间不能存在视政府为敌对的人。

最后一种的极端政体,人口基数庞大,没有补助任何公民都不会出席公民大会,而一旦出现政府无法支付的情况,这些费用便只能转嫁到显要身上。(政府财政靠征收财产税或使用非正当手段没收财产获得岁入,这些方法在昔时已导致诸多政体灭亡。)假使政府没有财政收入,无力承担会议开销,那么城邦就应该尽量减少召开公民大会,审判法庭也要缩减开庭次数。这样的做法有两个好处:一是避免富裕等级对公共支出的担忧,减少出现穷人得到补贴而富人不得的状况;二是审判的公正使得富人不再介意短期的审判事务,因为通常他们是不情愿离开个人的业务的。政客们也应避免将公共事务的余款予以分配,如若人们总是长期接受,不难保他们不会越想越多,变得贪得无厌,若是,这样的救助相当于把水灌进漏桶一般,没有穷尽。真正的群众之友关注的是如何使得民众不陷于穷困,因为极度贫困也是民主制之一大缺憾,若能采取一些措施,使得众人脱贫致富是对所有等级都有利的。最适当的方式是将公共财产分次分发,又这样的救济要足够民众购置的一块土地,最少也要满足经商或务农的本金。而且若其对象为穷人,那么则要按照部落或是地域进行相应的分配。必要时期,富人有义务承担一部分穷人出席公民大会的费用,而作为回报穷人应当参与有意义的公共服务。正是基于这种理念,迦太基的政府赢得了大众的支持。他们定期举办集会,将各行业的人共聚一堂,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对于素有怜悯之心乐善好施的富裕等级,他们也可尽己所能,帮助穷人自力更生。在塔伦图,富人们纷纷效法此举慷慨解囊,为穷人提供财富资助,因而博得了群众的好感。此外,关于行政机构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行投票选举,一是采用抽签方案。前者以保障优良的治理,后者旨在全民参与。同样地,行政职能也有票选和抽签两类。

章六

关于民主制的建立方法就以此为止。

从这些考察中,我们不难推出寡头制及其可形成的各种组合。众所周知,寡头制之每一变体都是基于其对立面——民主制,因此,其各种组合构造即可出自相当的民主制变体。

寡头制中最为温和的第一类形式最接近共和政体。关于担任公职的资格,在这一型政体中当存在两项标准,其中一项较为严苛,另一项相对宽松。满足低标准的人们就可以被指派执行一些较为次要的基础工作,而符合高标准的人们就可承担一些重要职务,拥有以上两种资格的人便能分享相应的公民权利,而那些没有享受到资格的人就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至于新兴公民则排除另计。假如把上述条件稍加限制,则另一类寡头政体又将出现。这种变体最是党同伐异,残暴不仁,非常相似于极端的民主制。而且,它也作为一切政体的极端,故需人们最高的警惕。所有身强力壮的人或配有专业水手的船都经得过大风大浪,且能安然无恙;但是身体欠佳的人或构造不精良的船可能会因为一点小风浪就顷刻毁灭。同样地,一切政体亦如是,故而最劣的政体要求最高的警觉性。一般而言,人口数量是使得民主式政体得以保存的一个因素。(在民主制中,数目可以用来表征按值分配的公正体系。)

反之,若要寡头制得以存续,显然应当采用与民主制相反的方法,即良好的次序。

章七

正如群众可被分为:农民、工匠、商贩、劳工,四大类;武装力量也可被划分为四大类,即骑兵、重型步兵、轻武器兵团以及海军。若某地适宜于训练骑兵,那么于此建立起一套强大的寡头政体就较为容易。因为群众的安危系于这样一种武装力量,而只有富人才有足够的钱财饲养马匹。另一类型的寡头政体则可成形于适合操练重型步兵的区域,在此类政体中,往往穷人较富人更能得益。至于轻武器兵团和海军则是几乎属于民主政体的,如今它们规模庞大,若两党相争,偏向寡头制的一方颇因此为累。一些将领为了解决争端,组建了一支由轻武器兵团和骑兵及重型步兵混合的数量相当的新型武装力量。但在内战中穷人往往是获胜方,他们装备轻便,机动性能强,故而容易击败富人的骑兵和重型步兵。所以,任何寡头政体若从底层等级组建轻型战备武装无异于同自己树敌。因此,从年龄来看,年轻人应该从小就接受军事方面的武装训练,等到他们长大成人,就能够直接执行相关军事任务了。

寡头政体中也存在授予民众享有政权的机制。这些机制主要如下:一是授予满足财产资格的人们政治权利;二是授权于那些多年来未曾从事卑贱职业的人们,如在忒拜;三是选举德行高尚的贤明之士,无论他们现任何职,如在马萨里。行政机构的最高职位,应在权利主体中选任,且选任的人员需要背负相应的责任,如此,人们便不会热衷于公职,也不再眼红那些拥有特权但为此担负了重大代价的人士。至于高级官员,他们一旦任职,也能迅速进入各自角色,或发挥奉献精神,或致力于改善公共设施以造福于民,作为民众自然乐见其成。城市日新月异,人们安于当下的政体,显达们或凭其功劳树碑立传,功秉后世。然而这些根本不是我们当下的寡头统治所施行的政策,情况恰恰与之相反,他们的寡头统治或可描述为小写的民主制吧。

寡头制和民主制的各种组织方法就论述完毕了。

章八

为了研究行政机构之职能分配,我们业已述及其数目、其属性、其机能。没有必要的职能部门,城邦就不可能存在,而没有组织良好,秩序井然的行政机构,城邦就不可能被治理得当。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城邦,它们仅仅需要其中一部分;而对于规模庞大的城邦,我们就需要仔细考虑,哪些机构可以合并,哪些机构适宜独立。

作为第一个必不可少的机构,即是市场监督。被任命的行政官员主要负责处理合约纠纷和维护市场秩序;第二个机构是都市监督,负责公共或私人建筑,道路或旧房子的维护和修缮;第三个机构是乡村监督,负责事务与前一类相似,不过主要是处理农村事务;第四个机构是负责公共财政收入的公款收支机构,或司库;第五个机构负责登记注册各种契约以及记录司法审讯的过程;最后一个机构专门负责处决犯罪执行惩罚。

这六个必不可少的职能部门必须列为第一,次之的为其他同属必要的机构,还有一些需求更高忠诚度和更丰富经验的部门。这样的机构多是一些负责城邦防卫安保的机构以及具备军事功用的职能部门。不仅是在战时,即便是和平时期,城邦的防御工事和兵勇的操练也要有人负责。有些城邦设立多个机构以分别处理不同事务,而有些城邦则只有少数机构,并且较小的城邦也是只满足于一个可以处理所有事务的部门。这些机构的领导者通常称为将军或司令。假如城邦内还设有骑兵、轻武器兵团、弓箭手队以及海军,每一兵种有不同的统帅,而这些指挥官亦被称为海军上将、骑兵将军、轻武器军团军长,而从属于他们的次要的官员乃依次被称作舰长、骑兵队长和连队长,再次一级的官员们也依次用于各自的称谓。所有的这些便构成了一个军事指挥机构——军令部。

接着再论城邦财政机构的组织。一个城邦有若干部门,其中众多的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公款,因此,应该设立独立的财政机构,专门负责其他各机构的账目收支及稽查。担任此机构的主管官员,在各邦名称都不相同,有的为稽查,有的为会计,还有审核或司库之称。

此外,另有一种主管全部政务的职位。在许多城邦中,这种司职有两大权限,他们向公民大会提出议案,再由他们自己决议实施。若是在民众自行决议政务的城邦中,此类官员则担任公民大会的主席,他们就是作为控制政体权力的召集人。有些城邦中,此项会议被称为议政会,在另一些以公民大会为主的城邦,则称为议事会。

以上即为政治中各主要的职能部门,但尚缺另一个专门负责宗教事务的机构,涉及宗教信仰,祭祀酬神,此部门则需要一些祭司或执事,后者主要负责寺庙的修葺和维护以及管理一些用于祭祀的公共财物。在相对较小的城邦,这些事务常由一个职能部门管理;而在较大的城邦,除了祭司外,还设置了若干司职,如专司祭典的掌管人,各种神龛的保护人,还有宗教财产的管理者。与此类机构相关的,可能还有分设的一些机构,掌管都市的祭典不属于神庙之祭司。主持这一类祭典的通称为雅康或王或议长。

我们可以把城邦中的各种官职依据其职能而分类。第一类为有关宗教、军事、财政收支;第二类有关市场、城区、海港以及乡村;第三类有关法庭、契约登记、刑罚执行、囚犯监禁以及各行政机构的账目检查、审计以及稽核;最后一类有关政务审议等。此外,在若干繁荣的区域,还专门设立了特殊机构以教化百姓,如妇女监督、儿童监护、风化监管以及体育训练等。另外,我们还可包括管理运动竞赛、戏剧竞赛及其他文化内活动的官员在内。然而,这其中的若干官职,如妇孺的监督人,显然不包括在民主制中,穷人们没有奴隶,就不得不把其妻儿充作杂役使用了。

负责选举团体选任最高行政官事务的机构也有三:第一为法律监护会,第二为议政会,第三为议事会。它们分别对应贵族制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

以上即已概述了各类行政机构所属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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