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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论国内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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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应按照从公共安宁中所分享到的好处和利益,即按照他们的财产或财富,缴纳公共经费,这是任何人都承认的。不过,财富有两种,一种是实际的,另一种是潜在的。一个人是不是真正实际上富有,要看他在吃、喝、穿、戴方面,或在其他方面实际得到的享受如何而定。有的人尽管有着庞大的财力,但如果他对这些财力不加以利用的话,则他的富有只能说是潜在的或假想的。这种人与其说是自己财富的所有人,勿宁说是为别人而操劳的管家和司库。

2.因此,结论就是,每个人都应该按照他所得到和实际享受的多少而纳税。这样首先应该做的,就是计算一下在本国全部支出总额之中,每个人的开支占多少,其次,计算一下在这总额之中,公共所需的部分占多少。不过,这两方面(特别是前者)的计算,非常困难,这是任何人都能想象得到的。

3.其次,我们必须加以考虑的,对消费课税的完整概念,就是指当每种必需品成熟到能够消费时才对它们课税。换句话说,在谷物未制成面包之前,在羊毛未织成毛织品,或更确切地说,在未制成衣服之前,不对它们课税;这样在课税时就能把羊毛、毛织品及裁缝以至针线的价值都包括在内了。但是,这样做是非常麻烦的,难于进行。所以,我们应该编制一份天然产品及人工制品的目录,详列最容易加以计算的、最接近消费阶段的、同时在其本身上或在装贮它的容器上能够加盖官印的商品。然后,我们再计算一下每一件商品,在被实际消费之前,尚需要再花多少劳动或费用,这样,就可计算出应交的税额。例如,假定有两种不同的材料,一种为制窗帘用的花布,价值一百镑,另一种为制上等男衣用的衣料,价值一百镑。我认为对衣料征课的国内消费税应比对花布征课的高一些。因为制窗帘用的花布只需缝合就能使用,而衣料却需要裁缝、线、丝、针、顶针、钮扣和其他许多零碎的东西。这些东西的国内消费税应该加在衣料的国内消费税之上一同征收,除非它们的价值很大(钮扣、花边、丝带的价值就可能很大),值得分别课税,并值得列入上述的目录之中。

4.加在衣料中的物品应该尽可能只限于用在衣料上面的物品,或很少用在其他物品上面的物品(如某些特殊花边)。就谷物说,为制造面包而花的磨工费、筛工费及酵素费等等就应该加在谷物上面加以课税,除非如前所述,这些项目中有些更适宜于分别征税。

5.由此发生了一个问题,就是对出口的本国商品应不应征收国内消费税,或为偿还出口的本国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应不应免税?我认为前者无此必要。因为这些商品并不是以实物 形式在本国消费的。但是,对为偿付这些货物而从国外运进并在本国消费的货物,假如出口货物没有征税的话,就必须课税。因为这样,我们对所消费的货品就只缴一次税,而不至缴二次税。不过如果运回金块,将其铸造货币的话,就没有缴税之必要。因为货币会带来要缴纳这种税的其他商品。但是,如果这种金块被铸成餐具及其他家庭用具,或是炼成金丝、金花边,或是打成金箔,那么,它就要纳税。因为,金块被制成这些东西之后,它就被消费,而完全被用掉了。这种情况于打花边和镀金时可以看得很清楚。我认为我们通常称做关税的那种捐税在时间上前后倒置,原因就在于此;因为关税是在消费以前缴纳的。

6.我们已经几次谈到累积的国内消费税,它意指将许多物品总括在一起作为一种商品加以课税。例如,假定制造特效药或消毒药所用的许多药材,只用来制造这两种药品,在这种情况之下,对这两种药品中的任何一种课消费税,则全部药材也就一定随同那种药品一起被课了消费税。因为这些药材相互之间都保持着一定的比例。就毛织品说,对毛织品课消费税,制造技术、工具和羊毛也就同时被课了消费税,其余类推。

7.但是,有些人曲解这种累积的意义,而主张将所有物品累积于某种在他们看来最接近于所有开支的共同标准的物品课税。他们所提出的方案的主要目的如下:

第一,为了把国内消费税这个名称伪装起来;因为有些人讨厌这个名称,他们既不知道缴税和吃饭一样是不可或缺的,也不认为这种征收国内消费税或摊派的做法符合自然的正义。

第二,为了避免征收的麻烦和免花征收的费用。

第三,为了使商业稳定和确实可靠。关于这些问题,在以后讨论某些赞成和反对国内消费税的理由时再谈,现在先谈一谈人们所拟议的几种累积的国内消费税。

8.有人提议,啤酒是宜课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这是依据人们所有的其他开支和所饮啤酒的数量形成一定比例这个假定而提出来的。这种主张当然不能成立,特别是当浓啤酒所交的国内消费税,比淡啤酒多五倍(如目前就是这样)或更多的时候,尤其如此。因为穷苦的木匠、铁匠、毛毡织工等等所饮的浓啤酒,要比有地位的绅士所饮的淡啤酒,多上一倍,因此他们必须缴交十倍的国内消费税。不仅如此,累积于这些工匠所饮的啤酒中的物品,只是少量的面包、乳酪、皮衣、牛颈肉、一周吃两回的内脏、腐烂的鱼、不加黄油的不新鲜豌豆等类食品。但是,累积于有地位的绅士所饮的啤酒中却有许许多多自然与人工所能生产的物品。不仅如此,这种征税方法,纵使管理得很完善,也和以前所讨论的绝对人头税——它也只是一种累积的国内消费税——一样,既不公平,也不方便,而且也不那么容易调查。

9.对啤酒所作的提议,也可适用于盐、燃料及面包等物品。所有这些方案,实行起来,都会碰到同样的不便,因为有的人消费这些商品比较多,有的人又消费得比较少;而且许多家庭(按建议租税按户包给别人而不管家庭中成员的人数)往往随着财产或其他产业的消长,有时人口多,有时人口少。

10.在所有累积的国内消费税中间,炉税或烟囱税似乎是最好的租税。这仅仅因为它作为一定收入的基础,是最容易、最明确、最适合的。炉子不像人口那样容易移动,所以它的数目容易调查;而且纵使它已经无用或成为多余,而缴付小额的炉税也比将炉子改制或拆掉来得轻而易举。炉子又是无法藏匿的东西,因为大部分邻居都知道它的所在。此外,在新建房屋时,人们既愿意花四十先令制造烟囱,那么,他自不会因要缴纳二先令的烟囱税而不要烟囱。

11.这里必须注意,炉税必须极其轻微,否则人们就不胜负担。对一个一年收入一千镑的绅士说来,缴纳一百个烟囱的烟囱税(有一百个以上烟囱的大宅第,为数并不多),比劳动者缴交两个烟囱的烟囱税,要来得轻而易举。同时,还要注意,如果只是房东缴纳这种烟囱税的话,那么就不是对所有物品征收的累积的国内消费税,而只是只对一种物品(即对房屋)征收的特殊国内消费税了。

12.赞成征收国内消费税的理由,有以下数点。

第一,每个人按其实际享受缴税,符合自然的正义。因此,这种税几乎对任何人都不加强制,而且它对满足于过最低的生活的人说来,是极其轻微的。

第二,这种税如果不是包给别人而由国家直接征收并且征收得很合理的话,则足以促人勤俭并且是唯一的富国之法。这种情况,从荷兰人、犹太人和所有靠经营商业而获得巨富的人的事例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第三,人们不至对同一物品缴纳两倍或两次税。因为不论任何物品,都只能消费一次。可是,假如换一种情况,人们不单要缴纳田赋、烟囱税、称号税以及关税(所有的人都缴纳关税,不过和关税有主要关系的是商人),而且还要缴付献金和什一税——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的。假如实行国内消费税这种税制,那么,任何人都只须负担一种租税,正确地说,只需要缴纳一次租税了。

第五, [49] 实行用这种税制,就能够随时对国家的财富、出产、贸易及实力作出精确的计算。所有这些理由既不是赞同免对每个家庭征税,也不是赞同将全部租税的征收包给别人,而是要求由一些专职的官吏来征收这种租税,这样其征收费用将不到现有许多租税的征收费的四分之一。因为给地方官吏增加额外的麻烦和危险,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种苛税;这种苛税比叫他们花些微代价去雇佣一些有经验的人来代替他们工作还要沉重。所有这些也就是反对国内消费税的共同理由。

13.这里,我原应再谈一谈征收国内消费税的方法,不过,关于这一点,可参考荷兰的做法,故这里略而不谈。我也许还应说一下如何培养可以取得公众信任的人才以担任现金出纳员、商店管理员、征收员等等职务。但是,对这个问题,待有更充裕的时间和有更适当的机会时,再行研究,这里也就不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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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版本中,都无“第四”。——赫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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