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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论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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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讨论了一些词项,它们像“定义”和“描述”一样不适用于个别理解的普遍的东西。正像我们说明的那样,任何一个普遍的东西本身都不是一个定义或描述;每个定义或描述都是由几个普遍的东西构成的。下面我们要考虑一些词项,它们像“主项”、“谓项”等等一样适用于每个普遍的东西的情况。

首先,正如达姆森在他的《逻辑》第8章中所说,“‘主项’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既有关于存在的主项,也有关于谓述的主项。就存在而言,我们说一个实体是其偶性的主项;因为它们只能是在实体中存在的。而谓述的主项则是特殊的东西。” [17]

从这些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有的东西被称为主项,这是因为它实际上是某种东西的基础,这种东西是它所固有的并且最终在它身上体现出来的。在这种使用方式中,“主项”有两种意义。在严格的意义上,我们考虑到一些偶性而称某种东西为主项,这些偶性确实是这种东西固有的,而没有这些偶性,它也可以继续存在。在广义上,某种东西是主项不过是因为它是其他某种东西的基础。这里,以一个主项作其基础的对象不必是一种偶性;它可以是说明有关主项的实体形式。在广义上,甚至质料也被说成是与实体形式有关的主项。

在另一种意义上,一个主项是一个命题的一部分,它在连项前面并且由其他某种东西谓述它。在“人是动物”这个命题中,“人”是主项,因为“动物”谓述“人”。

但是即使在这里我们也必须进行区别,因为在一种意义上,一个主项是这样一种东西,它可以是任何命题中的主项,无论真假。在这种意义上,任何普遍的东西都可以是与任何其他普遍的东西有关的主项。在像“每一个动物是一头驴”和“每片白色是一头牛”这样的命题中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另一种意义上,一个主项是一个有直接谓述的真命题的主项。在这种意义上,“人”是与“动物”有关的主项,但是“动物”不是与“人”有关的主项。在第三种意义上,我们用“主项”这个词更严格地表示这样的东西,它是一个证明的结论的主项,它是或者可以是被所谓严格意义的科学认识的。在这种意义上使用“主项”,有多少具有不同主项的结论,在科学的整体上就有多少主项。这样,不仅在形而上学和自然哲学中有许多主项,而且在逻辑中也有许多主项。但是在最严格的意义上,一个主项是这样的东西,它在以上说明的意义上被称为主项的那些东西的某种优先次序中是首位的。而考虑到各种不同的优先次序,在这样的主项中,有时候最一般的被称为主项,有时候最完善的被称为主项,如此等等。

我们在这些不同的意义上称为主项的东西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特征是:它们各自都是一个涉及谓述的主项。

* * *

[1] 这段引文中所说的“存在”,原文是“exsistentiam ”,英译文为“existence”。——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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