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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回答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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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学说处理反对意见的能力是这门学说的正确性的标志。因此,我要简述几种对以上观点的反对意见并且说明如何可以回答它们。许多有权威的人认为,普遍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在心灵之外并属于特殊实体的本质的实体(entity)。他们提出论证和根据来表明这一点:

(1) [11] 有人认为,当事物是实际上一致又实际上区别时,就有某种它们借以相一致的东西和其他某种它们借以相区别的东西。但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是实际一致的并且是实际区别的;所以,鉴于不同的事物,他们必然相一致和相区别。鉴于人性、质料和形式,他们是一致的;所以,他们各自包含一种在这些事物之上的东西,一种他们借以得到区别的东西。这些附加的东西叫做个体差。

(2) 而且,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比苏格拉底和一头驴更一致;所以,有某种柏拉图和苏格拉底借以相一致而苏格拉底和这头驴借以不一致的东西。然而,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不是以任何数量为一的事物相一致的。所以,他们借以相一致的东西不是特殊的;它一定是某种共同的东西。

(3) 而且,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十卷中说,在每一个属中都有一种事物是居先的并且是该属下所有其他事物的尺度。但是任何特殊的东西都不能是同一属下所有其他特殊的东西的尺度,因为任何特殊的东西都不能是同一种下所有个体事物的尺度;所以,有某种在特殊的东西之上的东西。

(4) 而且,每一个普通概念都属于下属于它的事物的本质;所以,普遍的东西属于实体的本质。但是非实体不是任何实体的本质的一部分;所以,有的普遍的东西一定是实体。

(5) 而且,如果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是实体,那么所有普遍的东西就会是偶性,并且由此所有范畴都会是偶性。结果,一些偶性就会是比实体更一般的。确实,这样就会得出,同一个事物会是比它自身更一般的;因为如果普遍的东西是偶性,那么它们必然被置于性质这个属中;并且由此性质这个范畴就会是所有普遍的东西共同的。这样,对其本身是性质这个范畴的普遍的东西,性质这个范畴就会是共同的。

其他一些论证和许多权威的论据都是为了这种观点提出的,但是为了简明扼要,现在我不考虑它们。然而,我将在本书后面一些地方提到它们。对于提出的反对意见,我将作出如下回答。

对(1)的回答。对于第一种反对意见,我承认,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实际上既是一致的,也是有区别的;他们在种上相一致,在数量上相区别。但是我要说,正是根据相同的东西,他们在种上相一致,在数量上相区别;而且在这里,我与那些区别共同性质和个体差异的人的观点没有分歧,因为他们被迫说,正是根据相同的东西,个体差异与实质既是实际相同的,也是形式区别的。这里有人可能会反驳说,这种相同的东西不能既是一致的原因,又是与一致对立的差异的原因。尽管这种主张是对的,它却没有切中问题;因为种的同一和数量的差异不是内在对立的。所以应该承认,苏格拉底在种上与柏拉图相一致并且根据同一种东西在数量上与柏拉图相区别。

对(2)的回答。以同样的方式第二个论证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它得不出,如果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比苏格拉底和那头驴更一致,那么就有某种东西,鉴于此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更一致。但是,他们自然地并且凭借自身就是更一致的,这一点是充分的。于是我说,苏格拉底凭借其理智的心灵与柏拉图就是更一致的;而且类似地,他在整体上与柏拉图比与那头驴是更一致的。这样,如果我们想表达得精确,我们就不应该说,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在某种是他们本质的东西上是一致的;相反,我们应该说,他们在一些事物上是一致的,因为他们在形式上是一致的,并且整体地看,他们在自身上是一致的。

当然,如果根据反驳,他们二人有一种性质,那么他们在这种性质上也会是一致的;但是人们也完全可以说,如果根据反驳,上帝是轻浮的,那么他就会把世界统治得很差。

对(3)的回答。关于第三点,人们应该说,尽管一个个体可能不是同一属或同一最低种的所有个体的尺度,但是同一个个体却能够是另一个属或同一个种的许多个体的尺度。这正是维护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所需要的。

对(4)的回答。对第四种反对意见的回答是,恰当地说,所有普遍的东西都不属于任何实体的本质,因为每个普遍的东西都是心灵的一种意向或一个约定俗成的符号,而这两种东西都不能属于实体的本质。因此,任何属,或任何种,或任何其他普遍的东西都不属于任何实体的本质。但是,严格地说,应该说一种普遍的东西表达或表示了一个实体的实质;这就是说,它表达了是一个实体这样一种实质。注释家在《形而上学》第七卷注释中提出这一点,他说,尽管任何普遍的东西不可能属于任何事物的本质,但是普遍的东西确实表达事物的本质。这样,一些权威说,普遍的东西属于实体的本质,或在实体之中,或是实体的部分,所有这样说的权威都应该被解释为仅仅是说,普遍的东西表示、表达、表明和意谓事物的本质。

但是人们可能会根据以下方式进行反驳说:像“人”和“动物”这样普通的名意谓实体性的东西,而不意谓特殊的实体。它们表示的东西是实体性的;但是,如果它们是特殊的实体,那么,比如“人”这个词项就会表示所有的人,而显然不表示所有的人 [12] 。

在回答这种反对意见的时候,我要说明,普通的名只表示特殊的东西。这样,“人”这个名仅仅表示是一个特殊的人这样的东西。因此,它可以指代的唯一的实体性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人。确实,应该承认,“人”这个名毫无区别地表示所有特殊的人,但是由此并得不出“人”这个词项是多义的。这是因为尽管它同等地意谓一些个体,但是它以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意谓它们;而且在意谓它们时,它只下属于一个概念而不是下属于几个概念。这样,它可以没有歧义地谓述它们。

对(5)的回答。关于最后一种反对意见,应该说,那些认为心灵的意向是大脑的性质的人不得不说所有普遍的东西都是偶性;然而,并非所有普遍的东西都是偶性的符号。相反,一些普遍的东西只是实体的偶性;它们构成实体范畴。其他普遍的东西构成其他范畴。因此,应该承认,实体范畴是一种偶性,尽管它意谓实体而不意谓偶性;在这样的条件下,应该承认,有的偶性(即仅仅是实体符号这样的偶性)本身是比实体更一般的。但是,这种说法并不比说有的词是许多实体的名更令人困惑。

但是,难道这不意味着同一个东西比它自身更一般吗?

我认为不是,因为为了使一个东西比另一个东西更一般,需要在它们之间作出区别。这样,尽管所有普遍的东西都是性质,人们仍然可以否认所有普遍的东西本身不如“性质”这个普通词项一般。“性质”这个一般的词项是一种性质;但是这并不是指一个词项比另一个词项更一般或不如它一般,因为我们这里仅仅在探讨一个词项。

有人也可能会反对说,既然任何一个词项都不能谓述不同的范畴,“性质”就不能对不同范畴是共同的。但是这里我们必须问,这些范畴是不是有意义地理解的。如果这些范畴不是有意义地理解的,那么同样的东西就可以谓述不同的范畴。这样,“‘实体’是一种性质”这个命题是真的,如果主项实质地或简单地指代一种意向。以相同的方式,“‘量’是一种性质”是真的,如果“量”不是有意义的表达。正是以这种方式相同的东西谓述不同的范畴。以同样的方式,“‘实体’是一个词”这个命题和“‘性质’是一个词”这个命题都是真的,如果主项实质地指代而不是有意义地指代。

同样,有人可能会反对说,“精神性质”这个概念比任何概念都更一般,因为它谓述几个不同的范畴,而且没有任何一个范畴谓述所有范畴。这里的正确回答是,如果所有范畴都作有意义的理解,那么“精神性质”这个概念不谓述它们,只有当它们当作符号来理解时,“精神性质”这个概念才谓述它们。这样就得不出“精神性质”这个概念比其他任何范畴更一般的结论;因为如果当两个词项都作有意义的理解时,一个词项比另一个词项谓述更多的词项,那么这一个词项是比另一个词项更一般的。

在“表达式”这个名中也出现类似的困难,因为这个名是归属于“名”这个概念之下的。“表达式”是一个名,并非每个名都是“表达式”这个名。尽管如此,“表达式”这个名却比所有的名更一般一些,甚至比“名”这个词项更一般一些;因为每个名都是一个表达式,但是并非每个表达式都是一个名。这样,似乎同一个东西比其他某个东西既是更一般的,又是不太一般的。如果我们注意到,只有当相关的词项在包含它们的所有命题中一致地指代时,刚才提出的这个论证才是有结论的,那么这个困难就会被消除。仔细的考虑表明,这些词项不是一致地指代的。

然而,人们可以以一种不同的方式使用“不太一般”这个词项。人们可以论证说,如果当一个词项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指代时,另一个词项(与其他词项一起)谓述它,那么前者就不如后者更一般。于是可能会是这样的情况:当下位词项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指代时,更一般的词项不能谓述这个下位词项,因而当下位词项以所有方式指代时,更一般的词项就不能谓述它。在这种新的意义上,人们可能会认为同一个东西比另一个东西既更一般,又不太一般,但是在这种修正的使用中,“不太一般”和“更一般”不再起对立的作用。它们不过是不同的概念。

* * *

[1] 这里的序号以及下文中的序号,是英译者所加。由于有助于行文和理解,我们采用了这些序号。——译者

[2] 这里有语言的差异。这里的“人”,原文为“homo ”,是一个单数名词。——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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