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撇开其他言语部分,我们应该讨论名。首先我们应该检验抽象的名和具体的名之间的区别。
抽象的名和具体的名是词干相同而词尾不同的名。例如,“正义的”—“正义”、“勇敢的”—“勇敢”、“动物”—“动物性”,这一对一对的词中,都有起始音节或音节序列相同而词尾不同的名。抽象的名的音节总是(或者至少常常是)比具体的名的音节多。 [2] 这在刚刚给出的例子中是显然的。同样,情况常常是这样的:具体的名是形容词,而抽象的名是名词。
具体的名和抽象的名能够以许多方式起作用。有时具体的名意谓、意味着、表示或者表达并且也指代某种东西,而抽象的名根本不意谓这种东西,因而绝不指代它。例如,“正义的”—“正义”、“白的”—“白”,等等。“just”(正义的)在“the just are virtuous”(“这正义的是善良的”)这个命题中指代人;若说它指代正义,就会是不正确的,因为尽管正义是一种善,却不是善良的。另一方面,“正义”指代人的品质,而不指代人本身。正因为这样,这种具体的名才不能谓述与其相应的抽象的名。这两种词项指代不同的东西。
这种具体的词项和抽象的词项能够以三种方式起作用;我们可以根据种属关系的方式来处理它们。在第一种方式,要么抽象的表达指代主体具有的某种偶性或形式,而具体的表达指代这种形式或偶性的主体;要么反之亦然。以这第一种方式起作用的具体的名和抽象的名的例子是“白”—“白的”、“热”—“热的”、“知道”—“知识”(假定我们把自己限于有限生物的知识),因为在所有这些例子中,抽象的名指代主体具有的一种偶性,而具体的名指代这种偶性的主体。在“火”和“火热的”这样的名产生相反的情况。这样,“火”指代一种主体,而“火热的”是一个具体的名,指代火的一种偶性;因为我们说火的热是火热的,而不说火的热是火;同样,我们说认识是人的,而不说认识是人。
在第二种方式,要么具体的名指代一个东西的一部分,而抽象的名指代整个东西;要么反之亦然。例如,“心灵”和“有心灵的”;因为人是有心灵的,但人不是心灵。这里,“有心灵的”指代人,而“心灵”指代人的一部分。然而,在“心灵是人的”和“心灵不是人”这些命题中,“人”这个抽象的名指代整体,而“人的”指代是人的一部分的心灵。
尽管如此,仍然应该注意,有时具体的名可以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以致它既可以以第一种方式也可以以第二种方式起作用。这样,“有心灵的”这个名可以指代一个整体,因为我们说人是有心灵的,而且它也可以指代获得心灵的主体,因为我们说肉体(这是这个复合体的另一部分)是有心灵的。在这一点上,其他许多可以在若干不同意义上使用的词项的用法和“有心灵的”相似。
在第三种方式,具体的名和抽象的名指代不同的东西,这些东西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另一方的一部分。发生这种情况可以有多种方式。这样,被意谓的东西可能作为原因和结果联系起来,譬如我们说一个设计是人的而不是人;或者它们可能作为符号和被意谓的东西联系起来。这样,我们说人的区别是一种本质区别,不是因为它是人的本质,而是因为它是人的本质的某一部分的符号。另一种可能性是被意谓的东西被当作地点和在这个地点的东西联系起来。这样,我们称在英国的一个东西为英国的。还可以继续列举类似情况。我把这个问题留给那些善于举例的人来做。
正像前面两种方式一样(在这两种方式中,有时具体的名指代一部分或形式,而抽象的名指代整体或主体,有时情况恰恰相反),在第三种方式也可能有作用的相反情况。因为有时具体的名指代一种结果或被意谓的东西,而抽象的名指代原因或符号;有时出现相反的情况。这也不限于一些适合因果性和意义的名;它适合于第三种方式的所有情况。
我们已经说过,一个名若在不同的意义上理解,则可以既在第一种方式又在第二种方式下是具体的。一个名也可以既在第一种方式又在第三种方式下——确实,在所有三种方式下——是具体的。但是这样,这三种方式之间的区别就不是基于这一事实,即一种方式是对其他方式普遍的否定。相反,每种方式都是对其他方式的特殊的否定,而且这就是它们的区别所需要的。我们也不用担心是不是会出现下面这样的结果:同一个词项就一种表达来说是具体的,而就另一种表达来说是抽象的。
应该注意,由于语言的贫乏,有时一个具体的名没有与之相应的抽象的名。“studiosus ”这个拉丁词在用来指“善良的”时,就缺少一个与之对应的抽象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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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语的相应表达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一个名词上加“的”,表示相应的形容词,另一种是在一个名词上加“性”,表示相应的抽象名词。因此相应地说,在汉语中,抽象的名的音节有时比具体的名的音节少,有时比具体的名的音节多。——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