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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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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我现在是在认识我周围相当大的一部分世界;为了获得这种认识,我确实花了很多工夫,费了不少心血。我只相信我的感官的一致陈述,只相信持久不变的经验;凡我所见到的,我都亲手触摸过,凡我所触摸到的,我都分析过;我曾多次重复我的观察,我也相互比较过各种现象;只有在我看出它们之间的精确联系以后,只有在我能从一种现象解释和推断另一种现象以后,只有在我能预计结果,而对结果的觉察又符合于我的预计以后,我才心安理得。因此,我现在就像确信我自己的存在一样,也确信我这部分知识的正确性;我迈着坚定的步伐,在我的世界的已知范围里行进,并且依据我的信念的确实性,敢于随时谋求生活和幸福。

但是,我自己是什么呢?我的使命是什么呢?

多余的问题!很早以前我关于这个课题领受的教导就已经结束了,要把我在这方面所详细听到的、学过的和相信的一切都加以重复,那会花费许多时间。

我模糊地记得那时掌握这方面的知识的情形,但我究竟是怎样学得这种知识的呢?我是受到一种热烈的求知欲的驱使,经过不确信、怀疑和矛盾而苦干出来的吗?在一种内在的声音还没有不可置疑和不可抗拒地向我唤呼“事情完全如此,同你的生存和存在一样真切”以前,当某种信念呈现在我面前的时候,我表示过赞同吗?我一再检验、澄清和比较过这种可能的东西吗?不,我记不得有任何这样的情况。那些教导,在我寻求它们之前,别人已向我提供;在我提出问题之前,别人已经给了我答案。我听着,因为我不能不听;教导给我的东西留在我的记忆里,正像受了偶然性支配一样;我既不进行检验,也不参与意见,而是让一切都在我的心灵里占据着它们的位置。

那么,我如何能使自己相信,我确实具有关于这类思考对象的知识呢?如果我仅仅知道和确信我自己觉察到的东西,如果我仅仅真正了解我自己经验过的事情,那么,我实在不能说我对于我的使命有什么知识;在这方面我所知道的,仅仅是别人声称知道的那类东西;我能真正确定的唯一事实是:我曾经听到别人对这些对象有这样或那样的说法。

因此,在以往我对于那些不重要的事情总是亲自动手,精心探究,而对那些最重要的事情则信赖别人的诚实与谨慎。我相信别人能关怀人类最重要的事情,我相信他们会严肃认真和一丝不苟,而这种严肃认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是我在我自己身上怎么也找不出来的。我认为他们比我自己高得无法形容。

但是,不管他们知道什么真理,他们除了靠自己的思考以外,还能从哪里获得真理呢?既然我同他们一样是人,我为什么不能靠同样的思考发现同样的真理呢?我在以往是多么低估和轻视了我自己呵!

我希望以后不要再这样了,从这时起,我要开始行使我的权利,把握那份属于我的尊严。别人的一切帮助都应抛到一边。我要亲自 进行探讨。假如我对于研究结果会有私欲,对于某些论断会有偏爱,那我就要忘掉它们,摒弃它们,不让它们对我思考的方向有任何影响。我要严格细心地 从事工作,我要诚实坦率地承认我所得到的一切结果。凡我发现是真理的东西,不管它是什么样的,我都欣然接受。我要认识 。我以一种确信得知,这块土地在我踏在它上面的时候,会支持着我,这团烈火在我接近它的时候,会燃烧着我;现在,我也要以同样的确信,知道我自己是什么,我将来是什么。假如我们无法知道这件事情,那我至少要知道,这是我们不可能知道的。即使是这样的探讨结果,如果我发现它是真理,我也甘愿服从。——我很急于解决我的课题。

我捉住那川流不息、急速奔腾的自然,让它停留片刻;我凝神注视着这当下的瞬刻,对它反复思考。我思考着这个自然,我的思维能力至今都是借助于它而得到发展的,至今都是为了得出在自然领域里有效的结论而得到培养的。

我被各种对象包围起来,我觉得我必须把它们看做独立存在的、彼此分离的整体:我看到植物,看到树木,看到动物。我认为每个对象都有属性和特征,根据这些属性和特征,我把各种对象相互区别开;这种植物具有这种形式,另一种植物具有另一种形式;这棵树有这种形状的树叶,另一棵树有另一种形状的树叶。

每个对象都有其一定数量 的属性,既不更多也不更少。一个对象是这样还是那样?一位充分了解这个对象的人,对于任何这样的问题都能坚定地回答是或者不是,因而对于存在或不存在这样的属性就绝没有任何犹豫的余地。一切存在着的东西,或者是 某种东西,或者不是 这种东西;或者是带色的,或者是不带色的;或者有某种颜色,或者没有这种颜色;或者是有味的,或者是无味的;或者是可触摸的,或者是不可触摸的,如此等等,以至无穷。

每个对象都在一定程度上 具有这些属性中的任何一种属性。如果有一个衡量某种属性的尺度,而且我可以运用它,那就可以发现那种属性的特定度量,那种属性丝毫不会超越过或达不到这个度量。我测量这棵树的高度,高度是确定的,绝不会比现实存在的树更高些或更低些。我看到这棵树的树叶是绿色的,那是一种完全确定的绿色,绝不会比实际存在的绿色更深些或更浅些,更鲜艳些或暗淡些,虽然我无法精确度量和言传这种性质。我瞥见这种植物:它处在发芽与成熟之间的一个特定发育阶段上,绝不会离它这个阶段更近一些或更远一些。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是完全确定的,它就是它现在那样,而绝不是别样 。

这并不是说,我不能设想某个东西游移于两个相反的属性之间。我确实设想过不确定的对象,我的大部分思想就是这样的设想。我想像一棵一般的树。这棵树有果实还是没有果实?有树叶还是没有树叶?如果它有,有多少?它属于哪一类树?它有多大?如此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得不到答复,在这方面我的思想也是不确定的,因为我所想的确实不是一棵特殊的树,而是一般的树。但是,正因为这棵树是不确定的,我便否认了这棵树的现实存在。在一般现实东西可能有的种种属性中,一切现实东西都拥有其一定数量的属性,而这种现实东西既然肯定是实际存在的,所以这些属性中的每种属性都有确定的度量,虽然我以为我并不能穷尽一种对象的所有属性,也不能用任何尺度来衡量这些属性。

然而,自然在自己的永恒转化中迅速地前进着,当我还在谈我所观察到的瞬刻时,它已经消逝不见了,一切也都起了变化;在我能够把握这瞬刻以前,一切又都成为另一个样子。一切东西并不总是像它们过去那样,也不总是像我现在把握的那样;它们是变成这样的。

那么,一切东西究竟为什么和出于什么根据恰好变成它们现在变成的这样呢?自然为什么在它所能采取的无限多样的规定中,在这个瞬刻恰好采取它实际采取的规定而不采取别的规定呢?

这是因为,它们以前的规定正好是它们以前的规定,而不是任何其他可能的规定;而且因为,当前的规定正好是从这些以前的规定产生出来的,而不是从任何其他可能的规定产生出来的。例如某种东西在以前的瞬刻同过去有微小不同,那么在当前的瞬刻也就会有某种东西同现在不同。是什么原因使一切东西在以前的瞬刻正好是过去那样呢?这是因为,在这一个瞬刻之前的那一个瞬刻,一切都曾经是那一瞬刻那样。而这前一瞬刻又依赖于更前一瞬刻,如此上溯,以至无穷。同样,自然在往后的瞬刻也将被规定为像它将来那样,因为自然在当前的瞬刻已经被规定为像它现在那样。假如某种东西在当前的瞬刻同现在有微小不同,那么在往后一瞬刻也必然会有某种东西同将来不同。在这往后一瞬刻以后的那一瞬刻,一切都将是将来那样,因为在那往后的一瞬刻,一切都将是将来那样;同样,这往后的一瞬刻就像决定于其以前的瞬刻那样,又决定其更往后的瞬刻,如此下推,以至无穷。

自然在不停地穿过它可能有的规定的无限系列而前进着;这些规定的更迭绝不是毫无规律的,而是有着严格规律的。凡在自然里存在的,必然像它存在的那样存在着,而绝不可能不那样存在。我进入了一条连续的现象锁链中,在那里,每个环节都取决于其前一个环节,并决定其下一个环节;我进入了一种牢固的联系中,在那里,我从任何给定的环节出发,只凭思考,就可以发现宇宙的一切可能的状态。如果我把这个环节解释清楚了 ,寻找出唯独能使这个环节变为现实的原因,我就可以上溯到过去;如果我由这个环节进行了推演 ,寻找出这个环节必然会产生的结果,我就可以下推到将来。我在每个部分中都看到整体,因为只有通过整体,每个部分才成其为部分,但通过整体,部分也必然是部分。

那么,我刚才所发现的究竟是什么呢?如果我回顾一下我的全部主张,我就会发现我的那些主张的精神如下:必须给每一变易都先设定某种存在,它是由于这种存在,并通过这种存在而发生的;必须给每一状态都先设定另一种状态,给每一存在都先设想另一种存在,而绝不可认为什么东西是从虚无里产生的。

我要在这方面多花点时间,阐明并且完全弄清我的主张所包含的内容。因为将来我的探讨的整个成败,很可能取决于我对我思考过程中这一点的清晰认识。

我开始问过,各种对象的规定究竟为什么和出于什么根据在这一瞬刻恰好是它们现在那样。因此,现在我无须进一步证明,也不必作任何探讨,就可以假定这是不证自明的、直接真实的和绝对可靠的事情,就像它实际上那样,就像我现在依然察觉,将来也永远会察觉的那样;我说,我假定它们是有某种原因的,它们之所以能存在,有现实性,并非由于它们自身,而是由于它们之外的某种东西。我发现它们的存在不足以说明它们本身的存在,我觉得自己不得不为了它们本身而再假定它们之外的另一种存在。但是,我为什么会发现这些性状或规定的存在不充分呢?我为什么会把它当做一种不完全的存在呢?它里面有什么东西使我感到它不足呢?这无疑是由于:首先,这些性状绝不是独立不倚地存在的,它们仅仅是属于另一种存在的东西;它们是具有性状的东西的性状,是具有形式的东西的形式;要设想这种种性状,总要假定这样一种采取和带有性状的东西,用学院语言来说,即假定这种种性状的基质 。其次,说这样的基质具有一种确定的性状,这就表示基质的变化处于静寂状态,基质的变易处于中止状态。如果我设想它处于变化状态,它就不再会有什么确定性了,而是通过不确定性,从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相反的状态转化。因此,物的确定性状态是一种单纯的受动性的状态和表现;这种单纯的受动性是一种不完全的存在。它需要有一种跟这种受动状态相对应的能动性;根据这种能动性,就可以解释受动性,通过和借助于这种能动性,才可以设想受动性;或者,如我们通常所说的,这种能动性包含着这种受动性的根据 。

所以,我曾经设想和不得不设想的,绝不是先后相继的不同自然规定本身能相互产生;也完全不能设想,当前的性状会自行消灭,在它本身不再存在的未来瞬刻里,取而代之产生的是另一种不属于它本身的、在它之中不包含的性状。性状既不产生自己,也不产生自身以外的某种别的东西。

为了理解那些规定的逐渐发生和更迭,我所设想和必须设想的,是一种能动的、对象特有的、构成对象的真正本质的力量。

但我是怎样设想这种力量的呢?它的本质是什么?它的表现方式是什么?它只能是这样表现的: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力量凭靠它自身,为了它自身,产生一定的结果,而不产生任何其他结果,而且这是完全确实、绝对无误的。

能动性这个本原,自在自为的 产生和变易这个本原,纯粹存在于它自身之内,它确实是力量,并不存在于它自身之外;这种力量不是被推动或发动的,而是自己使自己运动的。它恰恰以这种特定的方式发展自身 ,其原因部分地在它自身之内,因为它正是这种力量,而不是别的力量,部分地在它自身之外,在它赖以发展自身的那些外部条件。要引起一种变化,就必须把两个方面,即力量由其自身作内在规定和力量由外部条件作外在规定,结合起来。问题在于:第一,外部条件,即物的静态存在和持续存在,绝不引起任何变易,因为这些条件包含着一切变易的对立面,即静态持续存在;第二,任何力量,就其为可设想的而言,是一种彻底确定的力量,但它的确定性却是由它赖以发展自身的外部条件完成的。——我只能设想一种力量;但只有当我感受到力量的作用时,这种力量对我来说才存在。一种没有作用的力量,尽管可以是一种力量,而不是静态的物,却是完全不可思议的。可是,每个作用都是确定的;因为作用只是一种映现,只是活动本身的另一方面。因此,起作用的力量是在活动中确定的。而这种确定性的原因,部分地在力量本身,因为它只能被设想为一种特殊的、自为地持续存在的东西;部分地在力量之外,因为它自身的规定性只能被设想为受制约的规定性。

一朵花从地上长出来,我由此推论出自然中有一种发育力量。但我所以认为有这样一种发育力量,只是由于我看到这朵花或别的花存在着,看到一般的植物或动物存在着。我只能通过力量的作用来描述这一力量,对我来说,这力量不是别的,正是引起这一作用的东西,正是产生花、植物、动物和一般有机体的东西。我还要进一步断言,如果在这个地方能生长出一朵花来,而且长的正是这种确定的花,那么,这就只能是由于这里具备了能够使这朵花生长所必需的一切条件。但是,把能够使这朵花生长的一切条件都这样结合起来,我还是不能解释这朵花的现实性;因此,我不得不假定还有一种特殊的、自发的、原始的自然力量,具体地说,就是有一种产生花的力量;因为一种别的自然力量在相同条件下可能产生出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这样我就有了关于宇宙的下列观点。

如果我把一切物都看成一个整体,看成一个统一的自然,那就只有一个统一的力量;如果我把一切物都看做单个东西,那就有许多力量,这些力量按照其内在的规律发展着,体现为它们所能体现的一切可能的形态。自然中的一切对象都只不过是那些采取某种规定的力量而已。每一单个的自然力量的表现之所以都是被规定的,即变为它所是的那样,部分地是由于它的内在的本质,部分地是由于它自身以往的表现,部分地是由于与它相联系的一切其他自然力量的表现;但是,它与一切都有联系,因为自然是一个相互联系着的整体。每一单个的自然力量都是由这一切不可抗拒地规定的;只要它按照其内在本质是它所是的那样,只要它在这些情况下表现自身,它的表现就必然会有它所产生的那种结果,并且它绝不可能与它所是的那样有丝毫不同。

自然在其持续存在的每一瞬刻都是一个相互联系着的整体;自然的每一部分 在每一瞬刻都必定是它所是的那样,因为一切其余 部分都是它们所是的那样;如果你不通过这不可度量的整体的一切部分去改变——也许这改变是你的眼睛所不能察觉的——某种东西,你就绝不可能移动任何一粒砂的位置。但是,这种持续存在的每一瞬刻 都取决于一切过去的瞬刻 ,并且将规定一切未来的瞬刻 ;如果你不同意把全部无限的过去设想为不同于它曾经所是的那样,把全部无限的未来设想为不同于它将来所是的那样,你在当下的瞬刻就绝不可能把任何一粒砂的位置设想为不同于它现在所是的那样。要是你愿意,你可以拿你看见的这粒飞砂做个实验。假定这粒砂深入腹地更多了几步,那么,把这粒砂从海上吹来的风必定会比实际有过的风要强些。于是,决定这种风和风力的以前的气候也一定与它过去的情形不同,而且决定这种以前的气候 的更以前的气候也是如此;这样无穷无尽地追溯过去,你就会得到一种完全不同于实际上有过的大气气温,会得到一种完全不同的物体性状,这种性状对气温有影响,气温对这种性状也有影响。这种气温对于土地的肥沃与贫瘠,从而间接地和直接地对于人类生命的久暂,无疑具有最决定性的影响。你怎么知道——因为我们无法深入自然的内核,所以在这里也无非是指出种种可能性——在使这粒砂更多地深入腹地所必需的那样一种宇宙气候中,你的一位祖先在产生你的直系亲属之前,不会因为冻饿或酷热而死亡了呢?要是这样,你就根本不会存在,你现在做的或将来想做的一切也都会由于一粒砂处于另一位置而化为乌有。

我自己以及我称为我的东西的一切,都是这种严格必然性锁链中的一个环节。曾经有那么一个时期——当时生存的人这样告诉我,而我自己推想,也必须承认有过这么一个时期,虽然我对它没有直接的认识——那时我还不存在,也有那么一个瞬刻,那时我已开始存在。那时我只是为他物而存在,还不是为自己而存在。从那时起,我的自我意识逐渐发展起来,我发现我自身有某种才能与天资、需求与欲望。我是一种确定的、在某个时期产生的生灵。

我不是自行产生的。要说为了使我自己存在,我在我存在之前就已经存在,那是荒谬绝伦的。我是通过在我之外的另一种力量才变为现实的。然而,除了通过普遍的自然力量以外,我还能通过什么力量产生呢?因为我本是自然的一部分。我开始存在的时间和我与生俱来的种种属性,都是由这普遍的自然力量规定的;我生来就有的这些基本属性曾经表现的一切形态,以及在我将来存在的时期它们将继续表现的一切形态,也都是由这同一种自然力量规定的。由别人代替我的产生,这是不可能的;这个从现在起产生的东西在其存在的某一瞬刻既不是其现在那样,也不是其将来那样,这也是不可能的。

我的各种不同的状态,始终伴随着意识,其中的若干状态,如思想、决断等等,看来也只不过是一种单纯意识的各个状态。这种情况并不妨碍我的推理。植物要合乎规律地生长,动物要合乎目的地运动,人类要思维,这都是自然赋予它们的使命。我为什么要表示迟疑,不承认人类的思维像动物的运动和植物的生长一样,是一种原始自然力量的表现呢?除了惊奇,什么也不会妨碍我这样做;思维确实是一种自然作用,它比植物的生长发育或动物的特有运动更为高级,更为艺术;但我怎么能让那样的感情去影响一种冷静的探讨呢?当然,我无法解释这种自然力量如何能产生思想,但我难道能更好地解释自然力量如何引起植物的发育和动物的运动吗?从物质的单纯组合中推论出思维——这样的蠢事我固然不会去做,但我难道能从物质出发解释最简单的苔藓的形成吗?这些原始的自然力量一般都解释不清楚,也无法解释清楚,因为只有用这些原始的自然力量才能解释一切可以解释的事物。必须直截了当地承认,思维就像自然的形成力量一样是存在的。思维存在于自然里,因为能思维的生物是按照自然规律发生和发展的。由此可见,思维是通过自然而存在的。自然中存在着原始的思维力量,正像存在着原始的形成力量一样。

宇宙中的这种原始的思维力量,在它所能采取的一切可能的规定中前进和发展,正像自然的其他原始力量前进并采取一切可能的形态一样。我像植物一样,是发育力量的一种特殊规定;我像动物一样,是特有运动力量的一种特殊规定;除此以外,我还是思维力量的一种规定。这三种基本力量结合为一种力量,结合为一个和谐的发展,就构成我的族类的特征,正像植物族类的特征在于植物仅仅是发育力量的一种规定一样。

形态、特有运动和思维在我之内不是相互依存的,而是互不关联的;所以,我就用这种方式设想我自己的和周围的形态与运动,因为它们正是这样;或反过来说,它们之所以会这样形成,正是因为我这样设想它们。然而,形态、特有运动和思维大都直接是同一个力量的和谐发展,这个力量的表现必然成为我的族类的一种内在和谐的本质,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形成人的力量。在我之中会绝对地产生一种思想,会绝对地产生与这种思想相对应的形态,也同样会绝对地产生与这两者相对应的运动。我之所以是我,不是因为我这样思想或这样希望;我也没有这样思想或这样希望,因为我就是这样。但是,我存在和我思维,两者都是绝对的;两者是由于一种更高的根据而相互和谐的。

就像那些原始的自然力量确实是某种独立的东西,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目的一样,只要这种力量自己支配自己,而不受某种外在的、君临于自身之上的力量的压迫,它们的那些外在现实表现也确实一定会持续一段时间,刻画出一定的变化范围。那种在发生时就立刻消失的东西,诚然不是一种基本力量的表现,而只是各种力量联合作用的结果。植物作为自然中的发育力量的一种特殊规定,会在自己支配自己的情况下,从其最初的萌芽发展到种子的成熟。人类作为自然中一切力量的联合的一种特殊规定,也会在自己支配自己的情况下,从出生一直发展到老死。植物和人类的生命的延续以及这种生命的不同规定即由此而来。

既然我是我的族类中的一员,那么,彼此和谐的这种形态、这种特有运动和这种思维,即在种种非本质变化中一切本质属性的这种持续存在,就都是属于我的。但是,在我开始存在之前,形成人的自然力量早已在各种外在条件和环境下表现出来了。正是这种外在环境决定着这种力量当下发挥作用的特殊方式,我的族类中的这样一个个人之所以恰好产生出来,其根据即在于这种特殊方式。同样的环境绝不会复返,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自然就会复返,就会出现两个自然,而不是出现一个自然。因此,同一个曾经存在过的个人绝不可能再次产生。进一步说,在我存在的那段时间里,形成人的自然力量是在当时一切可能的环境下表现出来的。这些环境的结合,没有一个会完全雷同于我 得以存在的那些环境的结合,否则,整个世界就会分成两个完全相同而互不关联的世界。在同一时间里,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人。因此,我这个特定的人 必然是什么,这是已经规定了的;我之所以为我的那个规律,已经被普遍发现。我就是形成人的自然力量——这力量曾经是它过去那样,现在还在我之外是它现在那样,并且与其他相反的自然力量有这种特定的关系——能够 变成的东西。因为这力量本身不能有任何限制自身的根据,所以,它能够变成什么,就必然 变成什么。我之所以是我那样,是因为在整个自然的这种关联中只能有这样一个人,而绝对不可能有任何别样的人。一位有智慧的、能完全洞察自然内部的奥秘的人,会根据他对单独一个人的认识,确切地说出以前有过哪些人,将来会有哪些人;通过一个人,他可以认识所有 现实的人。我与整个自然的这种关联,就是规定我过去怎样、现在怎样和将来怎样的东西。那个有智慧的人,会根据我生存的任何可能的瞬刻,准确无误地推知我在这个瞬刻之前曾经是什么,我在这个瞬刻之后将会是什么。我现在绝对必然是我现在所是的一切,我将来绝对必然变成我将来变成的一切,我绝不可能是别样的。

我虽然极其深切地意识到我自己是一个独立的、在我生活的许多场合中自由的生物,但这个意识满可以根据前面确定的基本原则来解释,也完全可以同刚才得出的结论相协调。我的直接意识,我的真正知觉,不会超出我自己 和我的规定,我仅仅直接知道我自己;除此之外我能知道的东西,我只是由推论 得知的,而这种 推论方式就是我刚才推出原始自然力量的方式,它无论怎样也不属于我的知觉范围。但自我 ,即我称为我的自我、我的人格的那种东西,并不是形成人的自然力量本身,而只是这力量的一种表现。我意识到的,只是作为我的自我 的这一表现,而不是那种仅仅通过解释我自己的必然性推论出来的力量。可是,这一表现就其现实的存在来说,确实是某种从原始的和独立的力量中产生的东西,也必定会在意识中被发现是这样的东西。因此,我发现我自己是一个独立的 生物。正因为这个理由,如果我生活的各个场合是我个人所享有的独立力量的表现,我就会觉得自己在这些场合是自由的 ;但如果由于各种外部环境——不是我个人的原始限制活动所包含的环境,而是时势造成的环境——的结合,我甚至连我本来靠个人力量完全能做到的事情都不能做,我就会觉得自己受到束缚和限制 ;如果这种个人力量由于另一种相反的力量占了优势,甚至不得不违背着自己固有的规律而表现自己,我就会觉得自己受到强制 。

如果把意识赋予一棵树,让它自由生长,长出枝条,生出它的族类所特有的叶片、蓓蕾、花朵与果实,那么,这棵树就不会因为自己正好是一棵树,并且正好属于这个族类,是这个族类中的这个个体,而感到自己真正受到限制;它会觉得自己是自由的,因为在它的所有那些表现中,它只不过做了它的天性所要求做的事情;它也不想做任何其他事情,因为它只能希求它的天性所要求做的事情。但如果它的生长由于气候不良、营养不足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抑制,它就会觉得自己受到限制和阻碍,因为它的天性中真正包含的冲动并未得到满足。如果把它的自由伸张的树枝绑在栏杆上,硬把另一棵树的树枝嫁接到它身上,它就会感到自己是在被迫从事一种活动;当然,它的树枝依然在生长,但不是朝着自己支配自己的力量所要采取的方向去生长;当然,它仍然会结果,但不是结出它原来的天性所要求的果实。在直接的自我意识中 ,我觉得自己是自由的;通过对整个自然的思考 ,我发现自由是根本不可能的;前者必定从属于后者,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加以解释。

这一学说体系使我的知性得到了多么充分的满足呵!它给我的整个知识系统引入了多么整齐的条理,多么坚实的联系,多么清楚的轮廓!现在,意识不再是自然中那种与存在联系起来就很不好理解的陌生东西了;意识本来就存在于自然中,本身就是自然所必需的一种规定。自然在它的造化的一定阶序中逐渐向上发展。在无机物中,它是一种简单的存在;在有机物中,它退回自身,以便在内部作用于自身,具体地说,它在植物中赋予自身以形态,在动物中促使自身运动;在人类这个最高级、最完善的自然产物中,它返归自身,以便直观自己和考察自己,也就是说,在人类中它仿佛加倍发展自身,从单纯的存在变成了意识与存在的结合体。

根据这种关联,就很容易解释我必须怎样认识我自己的存在 及其规定。我的存在和我的知识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我的一般的本质。在我之内的存在,正因为是我的 存在,就不会不同时认识自己。同样,我能意识到我以外的物质对象 ,这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些用自己的表现构成我的人格的力量,如发育的力量、自己运动的力量以及在我之内的思维的力量,并不是所有存在于自然中的这些力量,而只是它们的一定部分;它们之所以只是这一部分,是由于在我之外还有许多别的存在。由前者可以测度 后者,由限制活动可以测度 限制我的东西。因为我并不是这种或那种毕竟属于整个存在的关联的东西,所以这种或那种东西一定是在我之外;在我之内的思维的自然力量就是这样作出推论和测度的。我直接意识到我的限制活动,因为它属于我自己,也只有通过这种限制活动,我才一般得以存在;对于限制我的东西的意识,即对于那种不是我本身的东西的意识,是由前者中介的,是从前者得出来的。

因此,可以根本不理会外在的物对于我的那种虚假影响和作用。有人以为外在的物通过这些影响和作用,会给我注入一种关于外在的物的知识,其实这种知识并不存在于外在的物本身,也不可能从外在的物流出来。我之所以承认有在我之外的某物,原因不在于我之外,而在于我本身,在于我固有的人格的局限性。由于这种局限性,在我之内的思维的自然力量才超出自身,从整体上考察它自身,尽管每一个人都是从一种特有的观点出发的。

在我心中也以同样的方式产生了关于与我类似的思维生物 的概念。自我或在我之内的思维的自然力量,具有一些思想,它们作为自然的一种特殊规定,被认为是从思维力量本身发展出来的,同时还具有另外一些思想,它们则被认为不是从这种力量本身发展出来的。实际情形也是如此。前者当然是我对自然中一般思维领域所作出的个人的、独特的贡献;而后者则仅仅是从前者推论出来的,并且作为这样的东西,也必定是在这一思维领域里发生的。但因为它们仅仅是推论出来的,它们就不是在我之内,而是在别的思维生物内;我由此才推论 出在我之外还有别的思维生物。简言之,自然在我之内整个意识到它自己,但它意识到仅仅是这样的:它开始于我个人的意识,按照因果律的解释,从这个意识进展到普遍存在的意识。这就是说,自然思考着这样一些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构成我的人格的这样的形态、这样的运动和这样的思维才成为可能的。因果律是一个从我之内的特殊东西到我之外的普遍东西的转化点;两类知识的明显特征,在于前者是直观,后者是推论。

在每一个人中,自然都是从一个特殊的观点来察看自身的。我称我为我 ,称你为你 ;你称你 为我,称我 为你;对于你来说,我在你之外,正像对于我来说,你在我之外一样。我在我之外首先领悟的,是在近处限定我的东西;你在你之外首先领悟的,是在近处限定你的东西。我们从这个点出发,通过它的下一个环节,继续前进,但我们却走着不同的道路,这些不同的道路虽然会在某些地点相交,但从不朝着同一个方向彼此靠拢。在现实中形成了种种可能的个人,因而也就形成了种种可能的意识的观点。把所有个人的这种意识集合起来,就构成宇宙对自身的完全的意识;此外再无任何其他意识,因为只有个人才有完全的确定性和现实性。

每一个人的意识,只要它真正是我们迄今所描述的意识,它的陈述就是确实可靠的;因为这种意识是从自然的整个合乎规律的进程里发展出来的,而自然是不可能自相矛盾的。无论在哪个地方,只要有某个观念,也就必定有一个与它相对应的存在,因为观念只能与那种同它相对应的存在同时被创造出来。对每一个人来说,他的特殊意识是绝对确定了的,因为这意识来源于他的本质。谁也不可能具有不同于他所实有的那种意识,谁也不可能具有不同于他所实有的那种意识的生动程度。个人认识的内容 取决于个人在宇宙中所处的立场,认识的鲜明性 与生动性 则取决于人类力量在个人身上所能表现的那种作用的大小。如果把某个人的一种单独的规定赋予自然,不管这种规定多么琐屑,不管它是一块肌肉的收缩或一丝毛发的卷曲,如果自然具有一种普遍的意识,并且能向你作出答复,那么,自然就会把这个人在其意识存在的全部时间内所能有的一切思想告诉给你。

根据这个学说体系来看,在我们意识中我们称为意志 的那种众所周知的现象也就变得同样可以理解了。意志是对于我们的一种内在自然力量的作用的直接意识。对于这一力量的意向——这种意向由于受到对立力量的阻碍,还没有发挥作用——的直接意识,在意识中就是爱好或欲望;各种战斗力量的斗争就是犹豫不决;一种力量取胜,就是意志决定。如果具有意向的力量仅仅是我们与植物或动物所共有的力量,那么,在我们的内在本质中就发生了分裂和贬低;欲求不是与我们在物的序列中的地位相称,而是低于这种地位,并且按照通常的说法,完全可以被称为低级欲求。如果这一趋向活动的力量是人类全体共有的力量,那么,这种欲求就与我们的本质相称,可以被称为高级欲求。一般而论,后一种力量的意向可以有充分理由称为道德律。这种力量的作用就是合乎道德的意志,由此产生的行为就是德行。那种低级力量取胜,而与高级力量不和谐,则是缺德;前者战胜后者,无视后者的反对,就是罪恶。

常胜的力量是必然胜利的;它的优势取决于宇宙的联系,因此任何个人的德行、缺德和罪恶也必然取决于这种联系。如果再把某一个人身上一块肌肉的收缩或一丝毛发的卷曲赋予自然,如果自然整个来说能够思维和作出回答,那么,它就会由此而把这个人从生到死的一切善行和恶行都向你指明。但德行并不因此就不成其为德行,罪恶也并不因此就不成其为罪恶。有德行的人秉性高尚,有罪恶的人天性卑陋与腐化,然而两者都是从宇宙联系必然产生出来的天性。

忏悔 是有的,它是对我之内不断延续的人性意向的意识,这种意识甚至在被制胜以后,还带有一种因被制胜而引起的不愉快感;这是我们较高尚的天性的一种不宁静的,然而十分可贵的基础。从这种对于我们的基本冲动的意识中也产生了良心 ,良心在各种不同的个人身上的灵敏性与易感性各有不同,有的人大些,有的人小些,等而下之,以至有的人丧尽了天良。不高尚的人不能做忏悔,因为他之内的人性连对付卑鄙动机的力量都不足。赏与罚是德行和罪恶的自然结果,这种结果导致产生新德行和新罪恶。我们所特有的力量,由于经常取得重大胜利而发展壮大,也由于缺少活动或屡次失败而日益衰弱。犯罪和对罪行负责这些概念,只不过具有外在法律方面的意义。如果一个人使社会不得不采取人为外在措施,以制止他那危害公共安全的动机所发生的作用,他就是犯了罪,并应对其违法行为负责。

我的探讨结束了,我的求知欲得到了满足。我知道我一般是什么,我的族类的本质何在。我是自己规定自己的自然力量的一种表现,而这种表现是由整个宇宙规定的。要彻底了解我的特殊个人规定的根据 是不可能的,因为我无法深入自然的内核。但我对我的这种规定却有直接的 意识。我很清楚我在当下的瞬刻是什么,我也能大致记得我以前是什么,我还会知道我将来成为什么,如果我会是将来那种东西的话。

我不可能随心所欲,要用这种发现来指导我的行动,因为我确实完全没有行动,而是自然在我之内有行动;我也不可能一相情愿,要把自己造就成某种不同于自然业已要我注定成为的东西,因为我根本不造就自己,而是自然造就了我自己,造就了我所成为的一切东西。我可以忏悔,可以欢乐,也可以抱有良好的意愿——虽然严格说来,我连这也不能,相反地,如果一切都注定要在我身上那样发生,它们就会自然地在我身上发生——但不论通过何种忏悔,通过何种意愿,我也完全确实不能使我永远注定要成为的东西有丝毫改变。我处于严格必然性的无情威力之下;如果这种威力注定要我变成傻子或坏人,我就会毫无疑问地变为傻子或坏人;如果它注定要我变成聪明人或好人,我就会毫无疑问地变为聪明人或好人。这既不是它的过错,也不是它的功绩,更不是我的功过。它受它自己的规律的支配,我也受它的规律的支配。在我明白了这点以后,也把我的愿望服从于这种威力,将是最令人慰藉的事情,因为我的存在完全是服从于这种威力的。

呵,这些相互矛盾的愿望!那些在我看到探讨如何结束时就使我内心不安的忧伤、厌恶和惊愕,我究竟为什么要再向自己隐瞒下去呢?我曾经神圣地向自己许诺,个人爱好绝不会影响我思考的方向;事实上,我也曾经有意识地不让它发生任何这样的影响。但我可以因此而不最后承认这探讨结果是与我最深切、最隐秘的预感、愿望和要求相矛盾的吗?尽管在我看来支持着这个考虑的证明有正确性和严格性,但关于我的生存,我怎么能相信一种与我的生存的最深根源和目的——我唯愿为这个目的而生存,没有它,我就会厌恶我的生存——有严重冲突的解释呢?

为什么我的心对于能这样完全安慰我的知性的东西要哀伤与碎裂呢?自然中没有任何东西自相矛盾,难道只有人才是一种矛盾的东西吗?或者,也许不是一般人都如此,而是只有我以及类似于我的人才如此吗?也许我应当抱着我从前有过的甜蜜幻想,处于对我的存在的直接意识范围,而永不提出关于我的存在的根据问题——这一问题的答案使我现在不幸——吗?但如果这一答案是正确的,我就必然 会提出这一问题;在过去,不是我 提出了这一问题,而是我之内的能够思维的自然力量提出了这一问题。我注定是个不幸的人,我徒劳地哀悼我那业已丧失了的、绝不会复返的灵魂的纯洁无邪。

但要振作勇气!让其他一切都离弃我吧,只要勇气还留在我这里。为了单纯的爱好 ,不论它在我内心埋得还多么深邃,不论它看来还多么神圣,我当然不会放弃由无可争议的根据得出的结论;但是,也许我在探讨中 犯了错误,也许我对探讨所必须依据的材料理解得不完全,看法有片面性。我应当从相反的一端重复我的探讨;这样,我至少能得到一个进行探讨的出发点。然而,作这一决定时引起我那样强烈的反感和痛苦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我希望找到代替这一决定的东西是什么呢?让我首先弄清我所诉诸的那种爱好吧!

我命中注定做聪明人和善人,或做愚蠢人和恶人,这种命运我丝毫不能改变,做前一种人我无功,做后一种人我无罪;这才是使我厌恶和惊愕的事情。我的存在以及我的存在的属性的根据是在我本身之外 加以规定的,这个根据的表现又被这个根据之外 的其他根据加以规定;这就是使我那样强烈反感的事情。那种并非属于我本身 ,而是属于我之外的异己力量 的自由,那种甚至在异己力量中也只是受制约的 和不完全的自由,就是使我不能满意的自由。自我本身 ,即我意识到是我自己和我个人的那种东西,即在这个学说体系中显得是一种更高存在的单纯表现的那种东西——我愿自己是独立的——并不是依附于另一个东西或通过另一个东西而存在的某种东西,而是为我自己而存在的某种东西;作为这样的东西,我愿自己是我的规定的终极根据。我愿自己占有每种原始自然力量在这个学说体系中所占有的地位;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我的表现的方式不应由异己的力量来规定。我愿有一种内在的、独特的力量,它像那些自然力量一样,以无穷多样的方式表现我自己;它恰好像它表现自己那样表现自己,因为它只能这样表现自己;但它不像那些自然力量,因为自然力量的表现恰恰是在外部条件下发生的。

那么,按照我的这种愿望,自我的这一独特力量的真正位置和中心应当是什么呢?显然,不是我的身体,因为我甘愿承认,身体即使不是就其别的属性来说,至少就其存在而言,也确实是自然力量的一种表现;同样,也不是我的感性爱好,因为我认为这种爱好是自然力量对我的意识的一种关系;这样说来,自我的这种独特力量的真正位置和中心就是我的思维和意志了。我愿按照一个自由地拟定的目的概念,自由地实现我的意志;这个意志作为绝对终极的、不由任何可能的更高根据规定的根据,首先应当推动和塑造我的身体,然后通过我的身体推动和塑造我周围的世界。我的能动的自然力量应该仅仅服从于意志的支配,除了意志之外,绝没有任何其他东西能使之运动。事情就应该这样。按照精神的规律,应有一种至善。在我找到至善以前,我自由地寻找它,在我找到它以后,我承认它是这样的东西,这是我应有的禀赋;如果我找不到它,那便是我的过失。只因为我希求至善,所以我就会要求得到至善;如果我希求某种别的东西,而不希求至善,我就会犯过错。由这种意志产生出我的行动,没有意志,我就不可能产生任何行动,因为除了我的意志以外,根本不会有任何其他可能的力量引起我的行为。只有这样,我的受意志决定和支配的力量才得以干预自然。我要做自然的主人,自然该是我的仆人;我要根据我的力量来影响自然,而绝不该由自然来影响我。

这就是我的希望与要求的内容。那种使我的知性满足的探讨却完全违背了这些希望与要求。如果说,按照我的希望与要求,我应当不依赖于自然,不依赖于任何并非由我赋予我自己的规律,那么,依照那种探讨,我则是自然锁链中的一个完全确定的环节。像我期望的这样一种自由究竟是不是可以思议的?如果它是可以思议的,那么,在一种彻底的和完备的思考中是否有一些根据,它们使我不得不承认这种自由是现实的 ,并把它归于我自己,从而可以推翻以前那种探讨的结果呢?这就是问题。

我要自由,如已经指明的那样,这就意味着我自己要把自己造就成我将成为的东西。如此说来,在我成为我将成为的东西以前,为了能把我造就成这样的东西,我必定——这是最令人诧异的事情,而且乍看之下是这个概念所包含的完全荒谬的内容——在某种方面早已成为我将成为的东西;我必定具有双重存在,其中第一重存在包含着第二重存在的规定的根据。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我考察我在意志中的直接自我意识,我便会发现下述情形:我知道多种多样的行动的可能性,就像我感到的那样,我可以从中选择我愿意采取的一切行动。我历遍整个可能的行动的范围,扩大这个范围,弄清各个可能的行动,相互比较和衡量它们。最后我选择了一种可能的行动,据此确定了我的意志,并从这种意志决定产生了一种与此相应的行动。在这里,我确实是在单纯思考自己的目标的活动中,预先 就成为我后来按照这种思考,通过意志和行动而实际上 成为的东西;作为思维的生物,我预先就成为我根据这种思维,后来作为行动的生物所成为的东西。我自己造就成我自己:我用自己的思维造就成自己的存在,用思维本身造就成自己的思维。我们也可以设想,在一种单纯自然力量——例如植物——表现的确定状态之前,有一个不确定性的状态,在这个状态里有内容丰富的、多种多样的规定,自然力量如果自己支配自己,就会采取这些规定。这些多种多样的、可能的东西当然是在自然力量之内 建立起来的,是在自然特有的力量之内建立起来的,但却不是为自然力量 而存在的,因为自然力量不能形成概念,不能进行选择,不能靠自身结束这种不确定性。把自然力量从种种可能的状态限制到一种可能状态上去的,必定正是一些外在的决定根据,自然力量本身是不能把自己限制到这一种状态上去的。在自然力量里,自然力量的规定不能在这些规定存在以前就发生,因为自然力量只能有一种被规定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是按照自然力量的现实存在采取的。因此,我在上文不得不断言,任何力量的表现都必须从外部得到其完备的规定。毋庸置疑,那时我想到的,只是这些完全通过存在表现出来而不能有意识的力量。上述论断丝毫不加限定,对于这些力量也完全适用;但对于理智力量来说,这个论断则没有根据,因此,把这个论断也推广到理智力量上,就似乎太冒失了。

我在上面要求的自由,只有在理智力量里才可以思议,而这种自由在理智力量里也无疑是这样的。即使在这种前提下,人也同自然一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的身体和我在感性世界中活动的能力,也像在上述系统中一样,是有限的自然力量的表现;我的天然爱好就是这种表现对我的意识的关系。对那种不借助于我的力量而存在的东西的单纯认识,正像在前一系统中一样,是在自由的这种前提下发生的;到此为止,两种系统是一致的。但按前一系统说——在这里开始了两种学说体系的抗争——我的感性活动的能力仍在自然支配之下,不断地受着自然力量的推动,由自然力量产生出来,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也不过是到处旁观而已;按当前系统说,这种能力一旦存在,就受着一种超乎整个自然之上的、完全摆脱自然规律的力量的支配,而这种力量就是目的概念的力量,意志的力量。思想已不再单纯旁观,而是从自身产生出行动本身。在前一系统里,存在着外在的、我无法看见的力量,这些力量结束了我的犹豫不决,把我的活动和我对自己的活动的直接意识——我的意志——限制到一个点上,正如植物的那种不由自身确定的活动受到限制一样;而在当前系统里,则存在着自我本身,他不依赖于一切外在力量的影响,摆脱了这种影响,结束了他的犹豫不决,并根据他在自身自由地得出的对于至善的认识,来决定他自己。

我应当采取这两种意见中的哪一种呢?我是自由和独立的呢,还是我在我自身什么也不是,而只是一种异己力量的表现呢?我刚明白,两个论断当中没有一个是论据充分的。就第一个论断而言,除了它的单纯可思议性以外,它毫无所说;就第二个论断而言,我把一个在自己范围内本身完全正确的原理推广得超过了它的真正根据所能达到的范围。如果理智力量是自然的单纯表现,那么,我把这个原理推广到理智力量上,就是做得完全正确的。但理智力量是不是这样,却正是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从其他原理作出推论,而不是在开始探讨的时候就预先假定一个片面的答案,又从这个答案得出我自己最初已经放入其中的结论。简言之,这两种意见没有一种是能用论据证明的。

直接意识也同样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无论是在普遍必然性系统中决定我的那些外在的力量,还是在自由系统中我借以自己决定自己的这个为我所固有的力量,我都永远无法意识到。因此,不论我接受两种意见中的哪一种,我之所以永远接受它,全然是因为我已经接受了它。

自由的系统满足我的心灵,相反的系统则戕害和毁灭我的心灵。冷漠地、死板地站在那里,只是旁观各种事件的交替;当一面呆滞的镜子,反映各种瞬息即逝的形象——这种生活我实在不能忍受,我鄙弃它,诅咒它。我要爱,我要把自己沉湎于同情中,领略人间甘苦。对我来说这种同情的最高对象就是我自己,在我这里我能不断借以实现这种同情的唯一方式就是我的行动。我要尽力把一切做好;当我做得对时,我要高兴,当我做得不对时,我要忧伤;甚至这种忧伤对我也是甜蜜的,因为这种忧伤是对我自己的同情,是改善未来的保证。只有在爱中才有生活,没有爱,便是死亡和毁灭。

但相反的系统却冷酷地、狂妄地行事,嘲笑这种爱。如果我听从了这种系统,我就不会存在,不会行动了。那时,我衷心爱慕的对象就是一个幻影,一个有待于具体指明的大幻象。代替我的存在和行动的,是一种异己的、我完全不认识的力量;这种力量如何发挥出来,与我毫不相干。我怀着衷心的爱慕和善良的意志,羞愧地站在那里;使我赧颜的是,我认为是我的至善,唯愿为之而生存的东西,竟被当做一种可笑的蠢事。我的最神圣的东西受到了众人的嘲笑。

毫无疑问,正是对于这种爱的爱,正是对于这种兴趣的兴趣,才使我在开始那种令我现今受窘和绝望的探讨以前,曾经无意识地和直接地把自己视为自由的和独立的;毫无疑问,正是这种兴趣才使我把这样一种意见补充为信念,这种意见除了主张其自身的可思议性与其反面的不可证明性以外,就没有任何内容;也正是这种兴趣,至今都制止了我试图继续弄清我自己和我的能力的行动。

那种相反的系统虽然单调无味,冷酷无情,但在解释事物方面却力量无穷;它甚至能解释我对自由的这种兴趣,解释我对相反的意见的这种厌恶。凡是我能从我的意识里找出根据来反对它的一切,它都能够解释;每当我说事情如此这般时,它总是以同样单调无味和泰然自若的态度回答我说:“我也作如是说,但此外我还要告诉你事情之所以必然如此的根据。”对我的一切抱怨它会这样回答我:“当你说起你的心灵、你的爱和你的兴趣时,你是站在你的自我的直接意识的观点上的;当你说你自己是你所关心的最高对象时,你自己就承认了这一点。我们毕竟知道,并且在上文已经分析过,你所这样热忱关心的这个你,尽管不是你特有的内在天性的活动,至少终究还是你特有的内在天性的冲动 ;如所周知,任何一种冲动既然确实是冲动,则都返回自身,促使自己采取活动;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这种冲动在意识中必定表现为爱,表现为对于自由独特活动的兴趣。但如果你从自我意识的这个狭隘观点,移到你原来答应采取的那个通观整个宇宙的更高观点,你就会明白,你称为你的爱的东西,其实不是你的爱,而是一种异己的爱,是原始自然力量在你之内对于保持其自身为这种力量的关切。你以后切勿再诉诸你的爱了,因为即使这种爱能另外证明某种东西,在这里甚至于它的前提也是不正确的。你 不要爱 你自己,因为你根本不存在 ;正是你之内的自然力量 关心其自身的保存。你早已无可争议地承认,虽然植物有一种生长和发育的独特冲动,但这种冲动的特定作用仍然取决于一些在植物之外存在的力量。如果在刹那间赋予这植物以意识,它就会觉得自己对这种生长的冲动有兴趣和爱好。要用理性根据使植物确信:这种冲动本身不能完成任何事情,相反地,冲动表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冲动之外的某种东西;植物也许恰好会说你刚才说过的话;植物会采取一种对植物可以原谅,但对你就不可容忍的举止方式,因为你是一种高级的、思考整个自然的自然产物。”

对于这种观念我能表示什么异议呢?要是我同意它的根据,同意这种驰名的通观宇宙的观点,我无疑会面红耳赤,哑口无言。所以,问题在于:我应该根本采取这种观点呢,还是囿于直接自我意识的范围之内呢?应该使爱隶属于知识呢,还是使知识隶属于爱呢?后者在有理智的人们当中声誉不好,前者会使我陷于难以形容的困境,因为它会使我自己毁灭自己。我不能采取后一立场而又不使自己显得轻率与愚蠢,我也不能采取前一立场而又不自己毁灭自己。

我不能总是犹豫不决;我的全部宁静和我的全部尊严都有赖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又同样不可能给自己作出决断;我绝对没有任何根据,既不拥护前者,也不拥护后者。

多么不堪忍受的摇摆不定和犹豫不决的状态呵!由于我的生活的最美好、最勇敢的决断,我竟然落入这步田地!什么力量能把我从这一境地拯救出来呢?什么力量能把我从我自身拯救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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