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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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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以智〗(1611一1671年)字密之,号曼公,晚年为僧时号无可,又称愚者、药地、墨地、木立等,清安徽桐城人。出身士大夫家庭,其家“四世传《易》”。受业于白瑜和王宣。少成立泽社,赋诗作文,读经研史,论天理大事。崇帧七年(1634)移居南京。交结黄宗羲等天下名士,大会东林遗孤。后参与驱逐阉党阮大铖。明亡,屡辞南明政权召聘,披缁为僧,后归金陵,皈依天界寺党浪道盛法师。康熙三年(1664)受邀为吉安青原山净居寺主持。十年受粤案牵连,被迫赴粤对质,途中病逝于万安。为学体系庞大,征引广博,内容丰富。发挥“火”的概念,建立一元论的哲学体系。主张盈天地间皆物。人受其中以生,生寓于身,身寓于世。所见所用,无非事。事即物,圣人制器利用以安其生,因表理以治其心。器为物,心为物。深而言性命,性命亦为物。通观天地,天地亦为一物。批判程朱理气观,揭露离气执理与扫物尊心,皆错。认为舍物则理亦无所得。谓老聃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是头上安头的怪物。庄周的“太极”前添一“无极”,是慕其玄言,引人入旷□之所。主张对儒、佛、道,要择善而从。否定基督教的宗教观。认为没有什么主宰万物,天就是自然万物。无始两间皆气,实形亦气所凝成者,直是一气而两行交济耳。气凝为形,蕴发为光,窍激为声。又认为气分阴阳。进而主张火乃万物生死运动之本原。空无非火,火无非烧。运动乃火之所为,生以火,死以火,病生于火,而养身者亦此火。火为燥气,火烧冷水而热,久之复冷。火是永恒的,天与火同,火传不知其尽,离薪则光灭,而天体之火不灭。火是普遍的,火弥两间,体物乃现。火是矛盾的,五行各有其性,惟火有二:曰君火;曰相火。物物生机皆火。在认识论上,主张学天地,辨物则。主张学而后知,提出真智、内智,必用处智的观点。人之生,自赤子不能求其母,自是而进,皆学而后能之。将官方唯心主义哲学命之为设教之言,而将唯物主义称为学天地者。谓设教之言必回护,而学天地者可以不回护;设教之言必求玄妙,恐为流俗,而学天地者不必玄妙;设教之言惟恐矛盾,而学天地者不妨矛盾。学天地者不仅要学立文字的书籍,还要学不立文字的书籍,即读大自然这本书。认为真不读文字乃读真书,真读书乃真不立文字。认为学天地,就是要辨物则。物则即为理。又将则与气相联,谓一切物皆气所为,空皆气所实,物有则,空亦有则。气中有理,不可离气,执理;承认有心,但不可扫物言心;对物之规律,要享其不惑。认识事物,就是格物。肯定物以心知。认为理以心知,知以理来,因物则而交格以显,岂能离气之质。认为不知之知非不知,特不知所由来。神不可知,亦在可知中。提出以实事征实理的真理标准和古今以智相积的发展观点。谓气为真象,事为真数,合人于天,而真理灿然于前。认为有实即有名,犹有形即有影。天地即分,物物而名之,事事而名之。称其名使其实,因而有名实;名实当,不当,因有是非;是非相乱,因有虚名。认为事不必其事,而理则其理。以实事证实理,以后理证前理。提出以智相积。考古以决今,但不可泥古。谓一不可量,量则言二,曰有,曰无,两端是也。虚实、动静、阴阳、形气、道器、昼夜、幽明、生死、尽天地古今皆二。一不可言,言则为二,用二即一。又提出合二而一的命题,用分合、东西均、两端中贯、相反相因、相□相胜而相成、相夺互通等来表达对立统一。同时也论及矛盾双方的主次之分。谓日月并照,而天地之内,惟日为主,日月星汉皆借日为光。四季之中,以春为主;昼夜之间,以昼为主。认为矛盾有转化,谓推见(现)在之,前际,即过去之后际,推见在之后际,即未来之前际;此一天地未生前,即前一天地已死后;此一念未生前,即前一念已死后。又提出公因反因说,或称之为中五说。谓事物的对立面为反因,而对立面的同一或统一为公因。公因即在反因中。早年对理学不偏向朱、王任何一方。论者谓其中五说的象数学理论,在辩证法的发展史上作出了贡献。其主要著作有:《物理小识》、《通雅》、《浮山文集》、《东西均》、《岭外集》、《易余》、《愚者智禅师语录》、《易图》、《青原志略》、《一贯问答》、《禅乐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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