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典
外曰:“汝先言,有、一、瓶异,是亦有过,有何过?”
内曰:“若有、一、瓶等异,一一无(修妒路)。若有、一、瓶异,各各无。瓶与有、一异者,此瓶非有非一。有与一、瓶异者,非瓶非一。一与有、瓶异者,非瓶非有。如是各各失。
“复次,若瓶失,有、一不应失;有失,一、瓶不应失;一失,有、瓶不应失,以其异故。譬如此人灭,彼人不灭。”
外曰:“不然。有一合故,有、一、瓶成(修妒路)。有、一、瓶虽异,瓶与有合,故瓶名有,瓶与一合,故瓶名一。汝言瓶失,有、一不应失者,是语非也。何以故?异合故。异有三种,一合异,二别异,三变异。合异者,如陀罗骠1求那2。别异者,如此人彼人。变异者,如牛粪团变为灰团。以异合故,瓶失一亦失,一失瓶亦失,有常故不失。”
内曰:“若尔,多瓶(修妒路)。瓶与有合故有瓶,瓶与一合故一瓶,又瓶亦瓶,是故多瓶。汝言陀罗骠与求那合异故,瓶失一亦失,一失瓶亦失者,我欲破汝异,云何以异证异,应更说因。”
外曰:“总相3故,求那故,有、一非瓶(修妒路)。有是总相故非瓶,一是求那故非瓶,瓶是陀罗骠。”
内曰:“若尔,无瓶(修妒路)。若有是总相故非瓶,一是求那故非瓶。瓶是陀罗骠,故非有非一,是则无瓶。”
注释
1陀罗骠:译为主谛、所依谛,胜论所立六谛之一,新译曰六句义、又译实句义。认为地、水、火、风、空、时、方、神(又曰义)、意这九种元素,因其是一切物的根据,故名主谛。
2求那:依,依附。
3总相:一切有生灭的事物,有总别二相,如无常无我之相,通于一切,为一切事物所共有,故谓之总相,如地有坚相、水有湿相等,为了个别或一类的事物所具有,谓之别相。又总相、别相、同相、异相、成相、坏相之一,此处总相指事物之本质一致。
译文
外道问:“你前面说,有、一与瓶子是不同的,这也是有错误的,有什么错误呢?”
释子答:“如果有、一、瓶子等不同,任何东西都没有了(修妒路)。如果有、一、瓶子等不同,什么东西都不存在。如果瓶子与有、一不同,那么,这样的瓶子既不是有也不是一。有和一、瓶子不同,有既不是瓶子也不是一。一同有、瓶子不同的话,一不是瓶子也不是有。这样,有、一、瓶子等等都没有了。
“其次,如果瓶子失去了,有和一不应该失去;有失去,一与瓶子不应该失去;一失去,而有与瓶子不应该失去,因为它们有差别的缘故。譬如,这个人死了,不应该说别的人也死了。”
外道说:“不对。因为有与一是结合在一起的,所以有、一、瓶子都成立(修妒路)。有、一、瓶子虽然是不同的,但瓶子与有是统一的,所以瓶子叫作有,瓶子与一是统一的,所以说瓶子是一只瓶子。你说瓶子失去了,有、一不应该失去,这种说法不对。为什么呢?因为不同的东西结合在了一起。异有三种,一是结合之异,二是个别之异,三是因变化而异。所谓结合之异,像陀罗骠与求那的关系。所谓个别之异,像这个人那个人之不同。所谓因变化而异,像牛粪变成灰堆。因为不同之结合,所以瓶子没有了,一也就随之消亡,一没有了,瓶子也即不存,而有是恒常的,所以没失消亡。”
释子说:“如此,是多瓶了(修妒路)。瓶子与有结合,所以有瓶子,瓶子与一结合,所以是一只瓶子,而瓶子也是瓶子,所以是多瓶。你说陀罗骠与求那是不同的结合在一起的缘故,所以瓶子没有了,一也不存,一不存,瓶子也消亡,我要指出的是你对异的错误认识,为什么用异来证明异,应该作进一步的说明。”
外道答:“因为是总相,因为是依谛,所以,有与一不是一只瓶子(修妒路)。有是总相,所以不是瓶子;一是依谛,所以不是瓶子,瓶子是主谛。”
释子说:“如果这样,没有瓶子(修妒路)。如果有是总相,所以不是瓶子,一是依谛,所以不是瓶子。瓶子是主谛,所以既非有又非一,这就没有瓶子了。”
原典
外曰:“受多瓶(修妒路)。汝先说多瓶,欲破一瓶,更受多瓶。”
内曰:“一无故多亦无(修妒路)。汝言瓶与有合故有瓶,瓶与一合故一瓶,又瓶亦瓶,若尔,世界1言一瓶,而汝以为多瓶,是故一瓶为多瓶。一为多故,则无一瓶,一瓶无,故多亦无,先一后多故。
“复次,初数无故(修妒路)。数法初一,若一与瓶异,则瓶不为一,一无故多亦无。”
外曰:“瓶有,有合故(修妒路)。瓶与有合,故瓶名有,非尽有。如是瓶与一合,故瓶名一,非尽一。”
内曰:“但有是语,此事先已破。若有非瓶,则无瓶,今当更说。瓶应非瓶(修妒路)。若瓶与有合故瓶有,是有非瓶;若瓶与非瓶合者,瓶何以不作非瓶?”
外曰:“无无合故非非瓶(修妒路)。非瓶名无瓶,无则无合,是故瓶不作非瓶。今有有故应有合,有合故瓶有。”
注释
1世界:又作世间。与出世间相对,世有迁流破坏义,间在中义,合指世俗世界,包括有烦恼生灭的有情众生和其所处的周围环境。
译文
外道说:“领受到多只瓶子(修妒路)。你前面说多只瓶子,要指出不是一只瓶子,更会领受到多只瓶子。”
释子答:“没有一,所以也没有多(修妒路)。你说瓶子与有是和合在一起的,所以有瓶子,瓶子同一和合在一起,所以有一只瓶子,而且瓶子也是瓶子,如此,则世俗所说是一只瓶子,但你认为是多只瓶子,所以一只瓶子是多只瓶子。因为一是多,那么就没有一只瓶子,一只瓶子没有,那么多也就没有,这是因为你先主张一,而后又说是多的缘故。
“其次,又因计数是由无而起(修妒路)。计数的方法最先由一开始,如果一与瓶子不同,那么瓶子不是一,没有一,所以也就没有多。”
外道说:“瓶子是有,所以是统一的(修妒路)。因为瓶子与有是结合在一起的,瓶子是有,但不是包括了所有的有。这样,瓶子与一和合,所以叫瓶子是一只瓶子,也不是包含了所有的一。”
释子答:“只是有这样的说法,不过这事已指明了它的错误。如果有不是瓶子,那么就没有瓶子,如今再重予以论说。瓶子应是非瓶(修妒路)。如果瓶子与有和合,所以瓶子是有,这是有而不是瓶子;如果瓶子与非瓶和合的话,为什么不把瓶子当作非瓶?”
外道说:“没有具备统一性的东西是不能和合的,所以不是瓶子之外的他物(修妒路)。非瓶叫作没有瓶子,无则没有和合统一,所以瓶子不能当作非瓶。如今是有与有的东西,所以应当有其统一性,有其统一性所以有瓶子。”
原典
内曰:“今有合瓶故(修妒路)。若非瓶则无有,无有则无合。今有合瓶,故有应为瓶。若汝谓瓶未与有合故无,无故无合。如先说,无法故无合。如是未与有合时,瓶则无法,无法故不应与有合。”
外曰:“不然。有了瓶等故,如灯(修妒路)。有法非但瓶等诸物因,亦能了瓶等诸物。譬如灯能照诸物,如是有能了瓶故,则知有瓶。”
内曰:“若有法能了,如灯,瓶应先有(修妒路)。今先有诸物,然后灯能照了,有若如是者,有未合时,瓶等诸物应先有。若先有者,后有何用?若有未合时,无瓶等诸物。有合故有者,有是作因,非了因1。
“复次,若以相2可相成,何故一不二(修妒路)?若汝以有为瓶相,故知有瓶者,若离相,可相之物则不成,是故有亦变更有相。若更无相,知有法为有者,瓶等亦应尔。灯喻已先破。
“复次,如灯自照,不假外照,瓶亦自有,不待外有。”
注释
1了因:生了二因之一。因体有二种,如种子生芽曰生因,如灯之照物显隐曰了因。
2相:事物之相状,表现于外而想象于心者。
译文
释子说:“如今因为有和合在瓶子上(修妒路)。如果不是瓶子,那么就没有有,没有有就没有和合。如今有和合于瓶,所以有应该是瓶。如果照你所说,瓶子没有同有和合,所以是无。因为无,所以没有和合,正如前面所说,没有存在物,所以没有和合。这样的话,和有和合的时候,瓶子就不是存在物,因此存在物不应该能够和有和合。”
外道说:“不对。有是同清楚显现出来的瓶子相同,像灯(修妒路)。有这一存在者不仅仅是瓶子等物的内在条件,也能够使瓶子等等的物品完全地显现。譬如,灯能够照各种物品,正是这样,有能使瓶清楚地显现,所以即可知有瓶。”
释子说:“如果有这一存在者能够使存在物显现,像灯那样,瓶子应该是先有的(修妒路)。如今先有了各种物品,然后用灯照才有显现可言。有如果是这样的话,有在其尚未和合于物时,瓶子等诸物应该先已存在了。如果先已存在了,后与之合的有还有什么用?如果尚未和合于物时,说明没有瓶子等物品。如果有和合所以为有,那么,有即是造作之因,而非辅助因。
“其次,如果因为事物之相状可以使事物之相状得以成就,为什么一不能当作二(修妒路)?如果你把有作为瓶子的相状,由此而知有瓶的话,如果离开了能使事物之相状成就的相状,那物就不会成就,所以,有也随之变化,而有有之相状。如果还是没有相状,即能知有这一存在者是有,瓶子等物也应该是这样。前面以灯作为喻说,就已不成立。
“再次,像灯是自己照物,不凭借别的照物,瓶子也自己为有,不需要依靠外部的有而成为有。”
原典
外曰:“如身相(修妒路)。如以足分知有分为身,足更不求相,如是以有为瓶相,故知有瓶,有更不求相。”
内曰:“若分中有分具者,何故头中无足(修妒路)?若有身法,于足分等中,为具有耶?为分有耶?若具有者,头中应有足,身法一故。若分有者,亦不然。何以故?有分如分(修妒路)。若足中有分与足分等,余分中亦尔者,则有分与分为一,是故无有有分名为身。如是足分等自有,有分亦同破。有分无故,诸分亦无。”
外曰:“不然。微尘1在故(修妒路)。诸分不无。何以故?微尘无分,不在分中,微尘集,故能生瓶等果,是故应有有分。”
内曰:“若集为瓶,一切瓶(修妒路)。汝言微尘无分,但有是语,后当更破,今当略说。微尘集为瓶时,若都集为瓶,一切微尘尽应为瓶。若不都集为瓶,一切非瓶。”
注释
1微尘:细微的元素。
译文
外道说:“如身体的相状(修妒路)。如通过足这一部分,而知这一部分是身体,用不着足再来求其相状,这样,因为有作为瓶子的相状,所以知道有瓶子存在,有就不会再求其为有之相状。”
释子说:“如果部分之中有部分可并存,为什么头中没有足(修妒路)?如果有身体这一现象,在足等部分之中,是都存在的吗?是部分的存在吗?如果都存在,头中应该有足,因为身体这一现象是一个整体。如果是部分有,这也不对。为什么呢?有的这一部分是如同其他部分(修妒路)。如果足中还有部分,同足这一部分相同,其余的部分之中也是这样的话,那么,有的这一部分和部分就一致了,所以,不能因有足等部分就可叫作身体。这样,足这一部分以及其他的部分是自有的,其他存在的部分也就不成立。因为证明身体有的这部分没有,其余的部分也没有。”
外道说:“不对。因为最细微的元素是存在的(修妒路)。各部分不是没有。为什么呢?最细微的元素是没有部分的,它不在部分之中,由于最细微的元素的积聚,所以能够生成瓶子等结果,所以应该有已经显现出来的这一部分。”
释子答:“如果积聚成为瓶子,一切积聚的是瓶子(修妒路)。你说最细微的元素没有部分,只是有此一说,后面再揭谬,现在稍稍谈谈。最细微的元素积聚为瓶子之时,如果都积聚为瓶子,所有的最细微的元素都是瓶子;如果没有积聚为瓶子,所有的不是瓶子。”
原典
外曰:“如缕、滴集力,微尘亦尔(修妒路)。如一一缕,不能制象,一一水滴,不能满瓶,多集则能。如是,微尘集故,力能为瓶。”
内曰:“不然。不定故(修妒路)。譬如一一石女,不能有子;一一盲人,不能见色;一一沙,不能出油,多集亦不能。如是微尘一一不能,多亦不能。”
外曰:“分分有力,故非不定(修妒路)。缕、滴分分有力,能制象、满瓶。石女、盲、沙,分分无力,故多亦无力,是故非不定。不应以石女、盲、沙为喻。”
内曰:“分有分,一异过故(修妒路)。分有分,若一若异,是过先已破。
“复次,有分无,故诸分亦无。若有分未有时,分不可得,云何有作力?若有分已有者,分力何用?”
外曰:“汝是破法人(修妒路)。世人尽见瓶等诸物,汝种种因缘破,是故汝为破法人。”
内曰:“不然。汝言有与瓶异;我说若有与瓶异,是则无瓶。
“复次,无见有,有见无等(修妒路)。汝与破法人同,乃复过甚。何以故?头足分等和合1现是身,汝言非身,离是已别有有分为身。
“复次,轮轴等和合现为车,离是已别有车,是故汝为妄语人。”
注释
1和合:谓事物之形成,必须由众多之因缘和合而成。
译文
外道说:“如同线、水滴凝聚成的力量,最细微的元素也是这样(修妒路)。像一条一条线,不能制伏大象,一粒一粒的水滴,不能装满瓶子,但很多的线和水滴的积聚就能。这样,由于最细微的元素积聚,所以有力量成为瓶子。”
释子答:“不对。因为这是不确定的(修妒路)。譬如一个个的石女,不能够生孩子;一个个盲人,不能看到色;一粒粒的沙子,不能榨出油脂,即使许多的积聚起来也不能。这样的最细微的元素,一个一个不行,多了也不行。”
外道说:“每一部分都有其力量,所以不是不确定的(修妒路)。一条线,一粒水滴,其每一部分力量积聚起来,可以制伏大象,可以装满瓶子。石女、盲人、沙土,是因其每部分没有内在的力量,因而再多也没有力量,所以是不确定的。不应该拿石女、盲人、沙土作为比喻。”
释子说:“部分中又有部分,不论其是统一还是差异,都有错误(修妒路)。部分中又有部分,如果统一,如果差别,这种错误前面已指明了。
“其次,有一部分没有,所以其他部分也就没有。如果有一部分没有的时候,这一部分就不能获得,怎么能说它有造作生成的力量?如果有的部分已经有了,这部分中的力量又有什么作用?”
外道说:“你是破坏诸法之人(修妒路)。世上的人都看到瓶子等各种东西,你用种种的关系来予以分解,所以你是破坏法之人。”
释子答:“不对。你说有和瓶子不同;我说如果有和瓶子不同,这就没有瓶子。
“其次,无中见有,等同于有中见无(修妒路)。你和破坏法的人是一样的,甚至比他们更为过分。为什么呢?头、足的部分凑合在一起,显现这一身体,你说不是身体,认为离开头、足还有别的身体。
“再次,本来轮子和车轴等和合在一起,显现为车子,你说离开了车轮和轴等还有车,所以,你是信口雌黄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