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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学指南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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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 私

取受 因事受财谓之取受。《曲礼》曰:“临财无苟得。”盖恐伤其廉节而玷其行,故立法以制之也。

论赃 纳贿曰赃。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则古人不独戒其非义而取也,至于以财物与人者,亦必求其义焉。虽然非义取之而与财之人,又有情非故犯,可矜者名有数等,开列于后。

彼此俱罪 谓取与不应者。假如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赃者,取与既各得罪,其赃并合没官。

取与不和 谓恐吓、诈取、乞索、率歛之类,本非有意他求,其财并合给主。

行求 谓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请求,情涉规避,其赃并合没官。

盗赃 不以强窃,但系官物者还官,私物还主,若无主仍没官。

倍赃 谓盗一而取二也。

犯禁 谓如应禁兵器、禁书、宝印之类,及私家违制并榷货之物,俱名犯禁,并合没官。

生产蕃息 谓婢生子,马生驹之类。

转易他物 谓本赃是驴,回易得马之类。

兴生出举 谓以财出举而得利润者。

馈遗 以食饷人曰馈,以物赠人曰遗。

阑遗 阑,遮也。路有遗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给与,否则举没于官。

贿赂 送财曰贿,受遗曰赂。又曰苞苴并行。晋琅邪王道子交通请托,贿赂公行。

货贿 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关节 《漫录》曰:“下之所以通款曲于上者,曰关节。”又《唐摭言》云:“造请权要,谓之关节。”汉曰关说。

受赇 谓曲法致赂也。

过度 与人过财也。方言谓之涉济,犹船舟涉济,其事得遂也。

赃滥 纳贿曰赃,猥杂曰滥。

泛滥 非理生事也。犹水之延漫浮遍沟渎也。

踰滥 谓非理污淫也。

私滥 谓不公而错杂也。

侵渔 谓妄取民财也。《汉?宣纪》:“小吏俸禄薄,欲无侵渔百姓难矣。”

渔夺 譬渔猎设网而夺民财也。《汉?景纪》:“渔夺百姓。”

蚕食 《汉?宣纪》:“豪强大姓,蚕食无餍。”师古曰:“犹蚕食叶也。”

赃污 谓赃染也。

狼藉 多受赃贿者,谓之奸赃狼藉。《演义》曰:“物杂乱貌。”言狼起卧游戏,多藉其草而皆纵横秽乱也。

请求 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所求,规荐曲法,谓之请求。

请托 谓以事干求也。

奏裁 谓犯赃之人,必须闻奏取旨,以奏决者。

当免 谓以官当罪也。

除名 谓官除其品职吏名,其所役与民一体也。

勒停 谓住其职役,不许勾当也。

罢役 谓吏有所任役使者。

罢职 谓官有所职掌者。

不叙 谓既犯赃私,职役已罢,虽有前资,再不叙用也。

革罢 革,变也;罢,休也。谓本非官设人员,革除不用也。

滥设 官吏公使人等,在格各有员数,而或署置过限,是名滥设。

首 过

四首 过而不改,斯成过矣。有咎自陈,名之曰首。

自首 谓事未发而先陈者。汉曰首服,谓自陈其罪而服也。五代曰自首,谓服其过也。

出首 谓事将彰露,未经取问而出者。

代首 谓遣人代名而首者。

不准首 谓如奸盗伤人越关之类,及于物不可备偿并先已事发者。

悔过 谓昔非今是也。伊尹放太甲于诸桐,悔过自责反善。

改过 即悔过也。

悛改 去恶从善也。又悛者,正过也。《左传》曰:“内外以悛。”

改正 过而能改,错而能正,名曰改正。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以奴为子,以良为贱,违律为婚,私入僧道,诈免徭役。及增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户口,公事失错,私罪枉被愆犯者,虽会恩并合改正。

叙复 述其衷曲曰叙,挽回原职曰复。

法 例

刑法 刑者,罚也;例者,成也。刑是刑罚之刑,例是例体之例,言刑罚之法加之例体也,如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也。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者也。司马公曰:“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

典刑 国法也。商太甲颠覆典刑。

刑罚 太公受封于齐曰:“王者使臣,非爵禄则刑法也。”

三尺法 《汉?杜周传》:“不循三尺法。”孟康曰:“古者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于上,所谓竹刑也。”

条例 《字宝》云:“一律相比也。”以此类攀引决事也。

断例 晋杜预曰:“法者,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

令甲 颜师古曰:“令甲令乙,若今之第一第二篇也。”

大扎撒 谓依条例法度也。

酌古准今 谓前后相并也。汉董仲舒策曰:“以酌古准今也。”

行事举例 《漫录》曰:“行事举例起于晋。”

舞文弄法 舞犹弄也。汉张汤好兴事,舞文弄法。

刑统 刑者,正万邦之令甲,革万姓之非心也。统者,合古今大小之隶于法者也。

金科玉条 即刑法书也。

条 贯(谓三千之条贯也。教法曰条,规绳曰贯。《汉书》云:“奚必同条而共贯。”)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 总而计之,三千条也。《尚书》注:“周穆王命吕侯所制,后为甫侯,故称甫刑也。”

四 罪(帝舜举四罪,天下咸服。)

流 流共工于幽州,谓流于北裔水中可居之洲也。放 放欢兠于崇山,谓放于南裔之山也。窜 窜三苗于三危,谓窜于西裔三危之地也。殛 殛鲧于羽山,谓诛于东裔海中之山也。

五 刑(赎铜附)

黄帝刑

鞭朴 杖刑也。钻凿 钻,膑刑,去膝盖骨也;凿,鲸刑,墨面也刀锯 刀,割劓也;锯,刖刑,断足也。斧钺 斩刑,军戮也。甲兵 以六师诛暴乱也。

舜刑

象以典刑 《尚书》注:“刑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谓画象而民知禁也。

金作赎刑 人有过误,使入金赎罪也。朴作教刑 不勤道业则挞之。即夏楚收其威也。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流宥五刑 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怙终贼刑 怙恃其恶,终不悛改,既害于人则杀。

周刑

墨 鲸也。割其面以墨湼之,使其守门,无妨禁卫也。

劓 截其鼻使守关,谓其貌丑远之也。

剕 即刖刑也。使守囿,谓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也。

宫 淫刑也。男子则割势,女人则幽闭,使守内,谓其绝人道也。

大辟 死罪也。辟字从尸辛,所以制节其罪也;从口,用法也。有七等:一曰斩,诛之以斧钺;二曰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烧杀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毙之于市肆也;七曰罄,缢之于隐处。

汉刑

笞 棰也。汉文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减至二百。

耏 音而,谓罪不至髡,完其耏鬓,止去其颊毛也。二岁役刑。

完 谓不加以肉刑,而髡剃为城旦舂。四岁刑也。

髡 孝文定律:“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死 高帝约法“杀人者死”,有三等:一曰弃市,谓当斩右趾及杀人者;二曰磔,谓戮而张尸于市也;三曰三族,谓诛及三族也。

魏刑

赎 有十一等。罚金 有六等。杂抵罪 有七等。作 居役也。有四等。完 有三等。髡 有四等。死 有三等。

晋刑

输赎 用金绢赎罪也髡作 详见“汉刑”。弃市 详见“肉刑”。斩 详见“周刑”。枭首 详见“肉刑”。

梁刑

赎罪 用金绢赎罪也。笞 详见“汉刑”。耏 详见“汉刑”。髡钳 五岁刑。死 谓弃市、斩、枭首也。

北齐刑

杖 三等,自一十至三十。鞭 挝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耏 五等,自一岁至五岁。流 鞭之百,役之边裔。重者鞭背,轻者鞭臀,有六等之刑。死 重者革□□之,轻者枭首。

后周刑

杖 自一十至五十。鞭 自六十至一百。徒 自一年至五年。流 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死 五等,谓罄、绞、斩、枭、裂也。

隋唐金宋刑

赎铜 即输赎也。自唐宋以来,定数不等。今国家定例,每一下罚钞一两,其赎例有四。

听赎 谓犯罪之人情有可矜者。罚赎 谓犯公罪而赎免者。收赎 谓老幼疾病之人应收赎者。荫赎 藉亲荫而收赎罪者,所谓藉荫亲属也。

笞 捶击也,耻薄也。言人有小过,法须惩戒,微加捶挞以耻之。汉时则用竹,今时用楚,即荆也。隋制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唐宋金皆相同。

杖 持也。言人执持,可以击人者。古者用鞭,今时用杖。隋制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唐宋金皆相同。

徒 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罪隶,女子入于舂槁,置之圜土而教之者是也。”隋制三等,自一年至三年。至唐增一年半,二年半,改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为七等。

流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而窜于边裔,使其离别本乡,若水流远而去也。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为二千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死 二等,隋唐宋金皆同。一曰绞,谓身首不殊,缠缚而缢者。二曰斩,谓以刀刃杀诛其身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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