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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官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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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肇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定行,改设五部,曰外交,曰内务,曰财政,曰军务,曰交通,后修改删此条。设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九部,时采美制,不设总理。民国之官吏,以好贿闻于天下,明清制禄之薄,固有以使之也,官吏之薪金,亟待改善焉。

民国肇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定行,改设五部,曰外交,曰内务,曰财政,曰军务,曰交通,后修改删此条。设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九部,时采美制,不设总理。孙文既逊位,袁世凯就职于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改为临时约法,设总理,析实业为农林、工商二部。三年,袁世凯开约法会议,修改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约法(所谓新约法),复废总理,设国务卿,并农林工商二部为农商部。世凯死,黎元洪为总统,复设总理、外官。民军起义时,执一省之军权者,曰都督;司民治者,曰民政长。废司道府州,但存县。袁氏改都督曰将军,民政长曰巡按使,设道尹。护国军起,掌军者称都督。黎元洪为总统,改都督将军,皆曰督军,巡按使曰省长。凡督军皆专一省之兵,侵及民政,论者固有军民分治议,不果行。其所辖跨数省,或兼辖数省者,则称巡阅使云,此民国以来,北京政府官制之大略也。民国之官吏,以好贿闻于天下,明清制禄之薄,固有以使之也,官吏之薪金,亟待改善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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