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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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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句云“以其所制祭祀之礼,通于上下者言之”,盖谓推其孝思以立则于天下,礼虽有同异,而以敬其所尊、爱其所亲者同也。“春秋修其祖庙”以下三节,皆通上下而言。故章句于祖庙备纪诸侯、大夫、适士、官师之制,则亦以明夫非但武、周所自行之礼也。

然就中有兼言者,有分言者,有上下一例者,有差等各殊者,直不可执一立解。杂举自天子以至于士之礼,或全或偏,正以见其周遍。即其独为天子之礼,亦必有其可通于大夫、士之道。如大夫以下助祭者,无爵可序,而自有贵贱之可辨。非若郊、社、禘、尝,专言王侯而不及大夫也。

宗器,先世所藏之重器,诸侯大夫亦固有之。章句云“若周之赤刀、大训”云云,举一周以例其余,故曰“若”。亦可云若鲁之宝玉、大弓,卫孔悝氏之鼎也。许东阳徒以顾命所陈之宝当之,自属泥窒。而裳衣、时食,凡有庙者之必设必荐,又不待言矣。

其云“宗庙之礼,所以序昭穆”者,谓以禘祫序列祖宗昭穆之礼,行之于凡祭,以序助祭之同姓,乃通合祖之义以合族也。死者既各有庙,唯禘祫则合于太庙,以父南子北序之,此唯王侯之大享为然。而以此礼通诸合族之义,则自大享以达于时祭,自天子以达于士,自太庙以达于祢庙,苟其有同姓在助祭之列者,皆不复问其爵之有无、族之亲疏,而一以昭穆序之。举夫朝廷之贵贱有级,宗室之大宗、小宗有别,宗室谓宗子之家。至此而尊尊之义皆绌焉,而一以行辈为等夷,所以加恩于庶贱而联之也。特牲馈食礼有“众兄弟”、“兄弟子”之文,则虽士祭其祢,同姓咸在,岂必天子之大享而后序昭穆哉?

其为王侯之制,而下不概于大夫者,唯序爵耳。以士不受命,不得称爵,大夫之祭,唯士与焉,则固无爵之可序也。若序事辨贤,自通乎上下而言。在特牲馈食礼,固有公有司及私臣为宗、祝、佐食者;而少牢馈食,则司士、司马、宰夫、雍人咸备焉。其在诸侯之备官,又无论矣。乃若旅酬之典,下逮于士,祭毕之燕,于士无禁,礼有明文,固可考也。

是知章句所云“通于上下”者,括修庙以至燕毛而统言之矣。然则所云“践其位,行其礼,奏其乐”,既承上文而无特起之词,则亦通上下之承祭者而言也。践主祭之位,得致敬以昭对于祖考,曰“践其位”;位谓阼阶。行其所得为之礼,以秩神而叙人,曰“行其礼”;奏其所得奏之乐,以合漠而娱神,曰“奏其乐”。此三“其”字,乃泛指之词。泛言“其”,而隆杀差等之不一者见矣。

又云“敬其所尊,爱其所亲”,亦谓武、周既以此礼自敬其先王之所尊,爱其先王之所亲;而使诸侯以达于士,皆得以敬爱其先人之所尊亲者,而事死如生,事亡如存,文无不称,情无不尽,斯以广爱敬之德于天下,而先王之志以继,事以述也。故曰“孝之至也”。

章句前云“礼通上下”,而此乃云“‘其’指先王”,则有自相矛盾之病。特其所云 “‘其’指先王”者,则以释“敬其所尊、爱其所亲”之“其”,而不以上累乎“践其位,行其礼,奏其乐”之“其”。观朱子引虞礼“反哭升堂,主妇入室”之文以明之,则亦显夫“ 其”者,指主祭者而非先王之谓。上章言祭用生者之礼,正与此“其”字合。而章句中文义未为界断,斯后人积疑之所自生。乃“其”专以先王而言,则句自成疵。固当统言先人,而后与通于上下之旨不相背也。黄氏云“上下通践其位” ,大破群疑,而于以为功于朱子者不小矣。

总以此章之旨,谓武王、周公尽其孝之道,而创制立法,推行上下,无不各俾尽其性之仁孝;于以见道用之广,而夫妇所知能之理,孝。极其至而察乎上下。故末复以郊禘之义明而治国无余蕴者终之。若但以天子之自承其祭者言之,则极乎烦重,而但以毕其孝思;则本大末小,体广用微,岂不与中庸之道相为刺谬?而异端“万法归一”之逆说,自此生矣。

知此,则广平之言表,固贤于蓝田之言里。是以朱子或问中虽兼采游、吕之说,而语录独称广平之周密。若谭氏致敬之论,则其泥而不通也久矣。

序事辨贤,唯龟山之说为当,蓝田殊未分晓。人之当为宗、当为祝、当为有司,固先已各居其职矣。至有事于庙中,则太宰赞鬯,宗伯莅裸,举王侯以例其余。祝自为祝,有司自各司其事,非临时差遣,随命一人而授以事也,明甚。

其云“所以辨贤”者,辨者昭著之义。以平日之量德授位,因能授职,至此而有事为荣,则以显贤者之别于不贤者;而堂室异地,贵贱异器,又以彰大贤者之殊于小贤也。上言 “辨贵贱”,亦是此意。不然,爵之贵贱,岂素无班序,而直待庙中始从而分别之哉?辨贤只是辨官,位事惟能,建官惟贤。贤也者,即位之谓也。

其别于上所云“序爵”者,则公、侯、伯、子、男、卿、大夫之谓爵,六官之属之谓位。爵如今王、公、侯、伯及光禄大夫至修职佐郎是。位则内阁、六部至仓巡、驿递等衙门是。辨贤者,即辨此之尊卑。古今原分作两等,此序爵、序事之所以别,而贵贱与贤,亦可以互文见意也。

周礼固有“泽宫选士”之文,然所选者士尔。太宰、宗伯之类,既以尊而不待选,在大夫则家老亦然。祝则世其职而不容旁选。唯如宰夫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下士三十有二人,具员已繁,不能尽与于祭,则以射择之耳。而供戒具、荐羞、眂涤濯者,亦必就此五十六人中择之,终不他取于别官之贤者,而一听之于射。故曰“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亦如诸侯之得与祭,亦以射择,而宋公之有淫威,鲁侯之为懿亲,则不待选于射而必与焉。盖爵之贵,贤之尊,虽素有等威之别,而合之于庙中,俾其贵其贤得昭著以为荣焉,此“爱其所亲”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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