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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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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开放的种姓

和所有关于印度教的一般观念一样,此处所谓的“门户开放”也只是相对正确的。尽管同等顺位的高级种姓间自古以来的排他性,如普查报告所刊载的,到了近代也时有松动的情形,但低等种姓则不只收容先前被破门出家的其他种姓成员,而且有时甚至行之完全漫无章法。例如孟买省的不净种姓bhangi,部分而言即是由上等种姓的破门出家者所组成。“联合省”的bhangi则是容许个人个别加入的一个例子(也因此,如布兰特于1911年的《普查报告书》所说的,bhangi往往被视同为古法典中最低贱的不净种姓羌达拉)。其他也有些种姓原则上接受个别加入者,特别是baishnab,此一教派种姓(毗湿奴派)即大量招徕丧失种姓者,如今更是招纳反对婆罗门支配的叛离者。尚未完全被印度教化为“种姓”的“部族”,以及仍然保有部族源起时之遗习的“部族种姓”,也往往宽大地接受个别加入者。其中尤以织席者与织篮者这种异常低级的贱民部族最为宽容。愈是严格依照古典样式而印度教化的种姓,排他性就愈强,而对于真正古老的印度教种姓而言,接受个别者的“加入”更是不可思议的事。

就以上事实,凯特卡(ketkar)得到以下的结论[1]:各个种姓是否接纳外来者,印度教是“听其所好”,在这方面没有任何种姓有权替别的种姓立下规矩。这也未免太言过其实,虽然后半段在形式上倒的确如此。只不过,当一个依印度教方式组织起来的种姓接受个别加入者时,便会危及其整个的血族关系。至于这种个别加入的种种前提条件与方式的相关“规则”则至今尚未得见。实际上的个别加入事例,只不过表现出规则之所无,而非规则之存在。当一个地区体系性地施行印度教化之际,至少在古老的理论上,被印度教化的野蛮人(mleccha)最多也只能加入最低下的不净种姓羌达拉。

到底在怎样的情况之下,一个被征服的蛮人之地才可作为献牲祭典的所在,换言之,成为一个仪式上“洁净”的地方?这个问题也时而被论及(例如《摩奴法典》卷二,页23),而答案是:唯有当国王在那儿设下四大种姓,而使被征服的野蛮人成为羌达拉之时。其他的种姓(包括首陀罗种姓在内)之得以在某处成立,也唯有在属于该种姓的印度教徒进住当地之后才有可能,这根本就是不证自明之理[2]。总而言之,野蛮人除了这么“寒微起家”、从而通过轮回再图攀升之外,别无他法。这倒不是说“野蛮人”的社会地位就一定比被接纳的不净种姓来得低下。决定的标准在于生活样式与生活习惯。

根据1901年的普查报告,在“中央省”里,置身于种姓体制之外的部族,倒由于本身并非“被征服者”,而享有比那些不净的村落劳动者下级种姓更高的地位。如果他们被接纳为种姓,当然也在洁净的种姓之列。这和美国的印第安人与黑人享有不等的社会评价的情形,有着惊人的相似。究其实,印第安人之所以享有较高的评价,原因端在于“他们并未沦为奴隶”。因此,美国绅士可以和印第安人通婚、同桌同食,和黑人则从来不这样。在种姓秩序未遭破坏的地区,一个非印度教徒,譬如一个欧洲人,只能雇到不净种姓的成员来做家务,而仪式上纯净的印度教种姓人家所雇用的家仆,则毫无例外的是(而且也必须是)洁净种姓出身者。本文中还会详述这点。

* * *

[1]参照其所著的hinduism(london, 1911)。

[2]参照vanamali chakravanti, indian antiquary, 41, p. 76(1912)。他认为东南部地区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羌达拉种姓,就是由于此种征服之际的“类似规则”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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