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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句子、句法和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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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句可以是疑问式的、希求式的、感叹式的或祈使式的,也可以是陈述式的。在我们余下的绝大部分的讨论中,我们可以仅限于讨论陈述句,因为这些语句单独地是真的或假的。除了是真的或假的之外,陈述句还有另外两种让我们觉得有趣的特性,而且其他语句也拥有这两种特性。这两种特性中的第一种是:它们是由语词构成的,并且拥有某种意义,而这种意义则来源于它们所包含的语词的意义。第二种特性是:它们具有某种统一性;通过这种统一性,它们就可以具备一些作为其构成成分的语词所不具备的特性。

对于这三种特性的每一种,我们都需要作些研究。让我们从语句的统一性开始。

单一的语法句子从逻辑上看可能不是单一的。从逻辑上来看,“我走了出去,并且发现下雨了”这个语句,是无法同“我走了出去”和“我发现下雨了”这两个语句相区分的。但是,“当我走出去时,我发现下雨了”却是逻辑上单一的语句,它断言了两个现象是同时发生的。从逻辑上看,“恺撒和庞培是伟大的将军”是两个语句。但是,“在他们都是将军这一点上,恺撒和庞培是相似的”从逻辑上看却是单一语句。有的语句从逻辑上看并非是单一的,而是由两个断言组成的,并且这两个断言是通过“并且”或者“但是”或者“尽管”或者某个类似的连词连接在一起的。为了我们的目的,把这类语句排除在外将是方便的。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单一语句一定是这样的语句:它说出了某种事物,而这某种事物是无法通过两个单独的更简单的语句来表达的。

接下来,考虑像“如果你将生病,我会难过的”这样的句子。这个语句无法分成“我会难过的”和“你将生病”这两个句子。它具有我们要求语句所具有的那种统一性。但是,它具有某些语句所不具有的一种复杂性。如果不考虑时态的话,那么它陈述了在“我难过”和“你生病了”这两个句子之间的一种关系。我们可以把它解释成断言了下述情况的语句:不管何时,只要这两个句子中的第二个是真的,那么第一个也是真的。相对于作为它们构成成分的语句,这样的句子可以被称为“分子式的”;根据同样的对比关系,这些作为它们构成成分的语句则可称为“原子式的”。在一种非相对的意义上,某些语句究竟是不是“原子式的”,在眼下可以作为一个尚容争论的问题。但是,当我们在考虑什么东西产生了语句的统一性时,只要发现一个语句是分子式的,我们最好还是把注意力首先转移到它的原子上。大致地说,一个原子语句就是只包含一个动词的语句。但是,这种说法只是在一种严格的逻辑语言中才是精确的。

这个问题绝不简单。假设我先说出“a”,然后说出“b”,你就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声音‘a’先于声音‘b’。”但是,这含有“声音‘a’出现了”和“声音‘b’出现了”这两层意思,并补充进另外一层意思,即一个现象在另外一个现象之前。因此,你的陈述实际上类似于这样的一个陈述:“在我出去之后,我把衣服弄湿了。”它是一个分子陈述,其原子是“a出现了”和“b出现了”。那么,当我们说“a出现了”,我们的意思是什么呢?我们意味着:存在着一种属于某个类的声音,这个类被称为“a”。因此,当我们说“a先于b”时,我们的陈述就包含了一种隐藏的逻辑形式。这种逻辑形式和以下这个陈述的逻辑形式是相同的:“首先出现了狗吠的声音,然后出现了马嘶的声音。”

让我们来对这个问题作一番稍微深入的探讨。我先说“a”,然后又说“我刚才说了什么?”你接着回答说“你说了‘a’”。现在,当你在这个回答中说出“a”时你所发出的声音不同于我原先发出的声音。因此,假如“a”就是某一特定声音的名称,你的陈述就是错误的。仅仅是因为“a”是一类声音的名称,你的陈述才是正确的。你的陈述对我所发出的声音进行了正确的归类,这就好像你说“你发出了狗吠般的声音”一样。这种情况表明了语言是如何把我们逼进了一般性之中的——甚至当我们最想避免这种一般性的时候。假如我们想要谈论我所发出的那种特定的声音,我们就应该给它一个专名,比如说“汤姆”,并且当你说“a”时,你所发出的声音我们将称之为“迪克”。然后我们就可以说:“汤姆和迪克都属于a类声音。”我们可以说“我说了汤姆”,但不可以说“我说了‘汤姆’”。严格地讲,我们不应该说“我说了‘a’”,而应该说“我说了一个‘a’”。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一个一般原理:当我们使用一个像“a”或“人”这样的一般词项时,我们想到的不是共相而是一个实例,并且眼前出现的这个实例与想到的那个实例相类似。当我们说“我说了‘a’”时,实际上我们的意思是“我发出了一种声音,它非常类似于我即将就要发出的声音‘a’”。然而,这已经是题外话了。

我们将回到这个假定,即:我先说了“a”,然后说了“b”。我们将把我第一次发出的特定的声音现象称为“汤姆”,并把我第二次发出的特定的声音现象称为“哈利”。然后,我们就可以说“汤姆先于哈利”。这就是当我们说“声音‘a’先于声音‘b’”时实际上所要表达的意思。现在,我们似乎终于得到了一个并非仅仅对声音现象进行归类的原子语句。

可能有人会提出这样的反对意见:当我说“汤姆先于哈利”时,这包含了“汤姆出现了”和“哈利出现了”这两层意思,这正如当我说“声音‘a’先于声音‘b’”时,也包含着“‘a’出现了”和“‘b’出现了”这两层意思一样。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逻辑的错误。当我说一个类中的某个未经特别指明的分子出现时,只要我知道我所说的是哪一个类,我的陈述就是有意义的。但是,就一个真正的专名来说,除非它命名了某种事物,它是无意义的;而且,假如它命名了某种事物,那种事物就一定出现了。这似乎可以让人联想到本体论的证明,但是它确实仅仅是“名称”的定义的一个部分。一个专名命名了某种事物,而且并不存在着关于这种事物的许多实例。它是通过一种特别的约定来命名这种事物的,而不是通过摹状词——摹状词是由先前已被赋予意义的语词组成的——来命名的。当我们说“汤姆先于哈利”时,我们并不是以“汤姆出现了”和“哈利出现了”作为前提的。严格说来,“汤姆出现了”和“哈利出现了”都是无意义的。这里所说的“汤姆”和“哈利”都是特定声音的名称。

在实践中,人们并不把专名给予单个的短暂的现象,因为绝大多数这类现象都不会让人产生足够的兴趣。当我们有时提到它们时,我们是通过“恺撒之死”和“基督的诞生”这样的摹状词来做到这一点的。目前,如果借用物理学的术语来说的话,我们是把专名给予了某些特定的时空片段,比如,苏格拉底、法国或月球等等。以前,据说我们是把专名给予了实体或实体的集合。但是,现在我们必须找出一个不同的用语来表达专名所指的对象。

在实践中,专名总是拥有许多现象,但是它并不是像类名称那样拥有现象的:那些分离的现象是这个名称所意指的东西的某些部分,而非它的某些实例。比如说,考虑一下“恺撒死了”。“死”是用来代表许多现象的一个共用语词,这些现象相互之间拥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它并非必然是存在于时间与空间中的某种相互联系。在这些现象当中,每一个现象都是一个死。正好与此相反,“恺撒”代表了一系列聚集在一块的现象,而非一系列各别的现象。当我们说“恺撒死了”时,我们其实是在说:恺撒这个系列现象当中的一个现象是死这个类中的一个分子。这个现象被称之为“恺撒之死”。

从逻辑的观点来看,专名可以被赋予时空中的某个连续部分(肉眼可以看得到的连续性就可以了)。一个人生命中的两个阶段可能会拥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艾布拉姆和亚伯拉罕,或者,奥克塔维厄斯和奥古斯塔斯。“宇宙”可以看成是给予全部的时空的一个专名。我们能够把专名给予时空中的很小的部分,只要它们的大小足以被人察觉到。假如在某个特定日期的下午六时,我说了一次“a”,我们就能够把一个专名给予这个声音,或者更具体地说,给予眼前的某个人在听我说话时所拥有的那种听觉。但是,即使当我们达到这种细微的程度时,我们仍然不能说我们命名了某种没有结构的事物。因此,至少在目前来说,我们可以假定:每一个专名都是一个结构的名称,而不是某种缺乏部分的事物的名称。但是,这是一个经验的事实,而非一种逻辑的必然性。

如果我们要避免一些非语言学的问题上的纠缠,我们必须根据语句的复杂性来区分语句,但不是根据它们碰巧所拥有的复杂性,而是根据包含在其形式中的复杂性。“亚历山大先于恺撒”之所以是复杂的,是由于亚历山大和恺撒所具有的那种复杂性。但是,“x先于y”,根据其形式,并不意味着x和y是复杂的。事实上,由于在恺撒出生之前亚历山大就死了,所以亚历山大的每一个构成成分都先于恺撒的每一个构成成分。我们因而可以把“x先于y”作为原子形式的命题来接受,即使我们不能实际提到给出了一个原子命题的一个x和一个y。那么,我们将说,一种命题形式是原子式的,假如一个命题拥有这种形式这一事实,在逻辑上并不意味着它是由从属命题所组成的一个结构。而且,我们还将补充说,从逻辑上看,一个专名并非必然要命名一种拥有若干部分的结构。

对于这种尝试即揭示何种东西构成了一个语句所拥有的那种基本的统一性,上述的讨论是一种必要的准备。这是因为,这种统一性,无论其性质可能是什么,都明显存在于原子形式的语句中,并且应该首先在这类语句中得以考察。

在每个有含义的语句中,在其所包含的几个语词——除去那些仅仅用来揭示句法结构的语词——的意义之间,必须存在着某种联系。我们发现,“恺撒死了”断言了在恺撒和死这两个类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分子,而恺撒和死这两个类都是由事件组成的。这仅仅是语句所能断言的那些关系中的一种。在每一种情况下,句法都表明了所断言的那种关系是什么。有些情况要比“恺撒死了”更为简单,另外一些情况要比它复杂。假设我指着一株黄水仙,然后说“这是黄的”。这里所说的“这”,可以看成是我目前的视野中的一个部分的专名,而“黄的”则可以看成一个类名称。按照这样的解释,这个命题要比“恺撒死了”简单,因为它对某个给定的对象归了类。它在逻辑上类似于“这是一个死”。在我们能够知道两个类有一个共同的分子即“恺撒死了”所断言的东西之前,我们必须能够知道这样的命题。但是,“这是黄的”并不像它所看起来的那样简单。当儿童在学习“黄的”这个词的意义时,首先存在着一个对象,或者不如说,一个对象的集合;而根据定义,这个对象是黄的。然后,存在着一种知觉,即别的对象在颜色上类似于那个黄色的对象。因此,当我们对一个儿童说“这是黄的”时,我们要向他传达的意思是(若能如愿以偿的话):“这在颜色上类似于一个对象;根据定义,这个对象是黄色的。”所以,分类性的命题,或者说,诸如确定属性的命题,实际上是断言了某种类似性的命题。如果是这样的话,最简单的命题也是关系命题。

然而,在对称关系和不对称关系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一种关系,如果在x和y之间成立,而且在y和x之间也成立,那么就是对称的。一种关系,如果在x和y之间成立,而在y和x之间并不成立,那么就是不对称的。因此,类似性是对称的,不类似性也是对称的。但是,“在……之前”、“比……大”以及“在……的右边”等等,则是不对称的。也有一些关系,它们既不是对称的,也不是不对称的;“兄弟”就是一个例子,这是因为,如果x是y的兄弟,y则可能是x的姐妹。这些关系以及不对称的关系,被称为非对称关系。非对称关系是极其重要的,许多著名的哲学观点都由于非对称关系的存在而被驳倒了。

让我们试图陈述一下关于非对称关系的语言事实究竟是什么。“布鲁图杀死了恺撒”和“恺撒杀死了布鲁图”这两个句子都是由相同的语词组成的,并且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语词都是根据时间顺序排列的。不过,在这两个语句中,一个是真的,另一个则是假的。当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对词序所作的这种使用,当然并非本质性的;相反,拉丁语就使用了曲折变化的形式。但是,假如你曾经是一个教授主格和宾格之间的区别的古罗马语教师,那么你就会被迫在某个方面引进非对称关系,而且你会发现通过时间和空间的顺序来解释这些关系是合乎自然的。暂且考虑一下布鲁图杀死恺撒时所发生的情况:一把匕首迅速地从布鲁图移向了恺撒。其抽象的结构是“a从b移向了c”,而且我们所关心的那个事实是:它与“a从c移向了b”有所不同。有两个事件,一个是“a朝向b”,另外一个是“a朝向c”,我们将分别称它们为x和y。如果a从b移向了c,那么x先于y;如果a从c移向了b,那么y先于x。因而,“布鲁图杀死了恺撒”和“恺撒杀死了布鲁图”之间的差别,最终来源于“x先于y”和“y先于x”之间的差别,这里的x和y都是事件。类似地,在视野中,也存在着上下以及左右两种空间关系,它们都拥有同一种特性即不对称性。“比……明亮”,“比……声音大”,以及一般说来作为比较级的语词,也都是不对称的。

就不对称关系来说,语句的统一性尤为明显:“x先于y”和“y先于x”都是由同样的语词构成的,并且这些语词都是根据同一种关系即时间顺序来排列的。在这两个语句所包含的成分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把一个与另一个区分开来。这两个语句之间的差别不在于它们所包含的各个部分;只是作为整体来看,它们之间才有所不同。这就是当我说到语句是一个统一体时所要表达的意思。

在这一点上,如果要想避免混乱,那么,重要的是应该记住语词是共相。 [1] 在“x先于y”和“y先于x”这两次语句的说出中,两次出现的符号“x”并不是同一个东西,两次出现的符号“y”也是如此。让s1和s2分别作为专名来代表这两次语句的说出,x1和x2分别作为专名来代表“x”的两次说出,y1和y2分别作为专名来代表“y”的两次说出,p1和p2分别作为专名来代表“先于”的两次说出,那么s1就是由x1、p1和y1这三次说出按照本来那样的顺序组成的,s2就是由x2、p2和y2这三次说出按照本来那样的顺序组成的。在每一种情况下,这种顺序都是一个历史的事实;它就像亚历山大先于恺撒这个事实一样,是确定的并且不可更改的。当我们看到语词的顺序可以改变,并且看到正如我们可以容易地说出“布鲁图杀死恺撒”那样,我们也可以同样容易地说出“恺撒杀死布鲁图”时,我们就倾向于认为语词是确定的事物,并且能够对它们作出不同的排列。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语词是抽象物,而且语词的说出仅仅能够拥有它们确实拥有的任何一种顺序。尽管语词的说出的过程是短暂的,但是它们生生灭灭,而且不能复活。每一件事物都拥有它所拥有的那种排列,而且不能重新对它作出排列。

我并不希望被认为是在不必要地卖弄学问,而且我将因而指出,为了理解可能性,有必要把这个问题弄清楚。我们说,说出或者“布鲁图杀死恺撒”或者“恺撒杀死布鲁图”是可能的;而且我们没有认识到,这完全类似于这个事实:有可能在一种场合一个男人在一个女人的左边,并且在另一种场合另一个男人在另一个女人的右边。让β代表由“布鲁图”这个被说出的语词的被说出所组成的那个类,κ代表由“杀死”这个被说出的语词的被说出所组成的那个类,γ代表由“恺撒”这个被说出的语词的被说出所组成的那个类,那么,说我们能够说出或者“布鲁图杀死恺撒”或者“恺撒杀死布鲁图”,就等于说:(1)存在着x、p、y这些现象;在这些现象中,x是β的一个分子,p是κ的一个分子,y是γ的一个分子,x正好在p之前,p正好在y之前;(2)存在着 x’、p’、y’这些现象,它们都满足上述关于β、κ、γ的分子资格的条件;但是,在这些现象中,y’正好在p’之前,而p’正好在x’之前。我主张:在所有关于可能性的情形中,存在一个作为一个变项的主词;而且按照规定,它满足该变项的许多值所满足的某个条件;此外,在这些值中,一些值还满足了其他一些值所没有满足的另外一个条件;那么我们就说这个主词满足这另外一个条件是“可能的”。用符号来表示的话,如果“øx并且ψx”和“øx并且非ψx”对于x的某些适当的值来说都是真的,那么,如果给定了øx,则ψx是可能的,而非必然的。(人们必须把经验的必然性与逻辑的必然性区分开来,但是我并不想研究这个问题。)

我们还将注意到另外一个问题。当我们说“x p y”和“y p x”(p是一种不对称关系)这两个语句不相容时,符号x和y都是共相,因为在我们的陈述中,存在着x的两个实例和y的两个实例。但是,它们一定都是殊相的名称。“白天先于夜晚”和“夜晚先于白天”都是真的。因此,在这类情况下,在符号与其意义之间缺乏一种逻辑的同质性:符号是共相,而意义是殊相。这种逻辑异质性很容易导致混乱。所有的符号都属于同一种逻辑类型:它们是由若干类似的语词的说出所组成的类、由若干类似的声音所组成的类,或者由若干类似的形状所组成的类,但是它们的意义可以属于任何一种类型,或者某种不确定的类型,比如“类型”一词自身的意义就属于不确定的类型。一个符号与其意义之间的关系,必然会随着其意义类型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在符号理论中,这个事实很重要。

由于现在已经澄清了当我们说同一个词可以出现在两个不同的语句中时可能产生的混乱,因此我们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种表述方式了;这正如下述情况一样:我们可以说“人们将会在非洲和伦敦动物园里发现长颈鹿”,同时却不会让人误以为这句话就任何特定的长颈鹿来说都是真的。

在像英语这样的语言中,由于语词的顺序对于语句的意义来说是关键性的,我们可以把非对称关系问题陈述如下。假定有一组可以组成一个句子的语词,那么时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它能够组成两个或更多的句子,而在这些句子中,其中一个是真的,而其他语句则是假的,并且这些句子是随着语词排序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无论如何,在某些情况下,语句的意义是由语词的序列所决定的,而非由语词所构成的类决定的。在这些情况下,语句的意义不可能通过把几个语词的意义集合到一块而得到。假如一个人知道谁是布鲁图,谁是恺撒,以及什么是杀死,那么当他听到“布鲁图杀死恺撒”这个句子时,他仍然不知道是谁杀死了谁。要知道这一点,他既需要句法,也需要词汇,因为只是作为整体,语句的形式才会对意义有所贡献。 [2]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啰嗦,现在让我们假设只有被说出的言语。那么,所有的语词都有一种时间顺序,而某些语词则断言了一种时间顺序。我们知道,如果“x”和“y”是特定事件的名称,那么,若“x先于y”是一个真语句时,则“y先于x”是一个假语句。我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们能够不用与语言有关的词项而用与事件有关的词项来陈述等值于上述说法的某种东西吗?情况似乎是这样的:我们所关心的是时间关系的特征,然而当我们试图陈述这种特征是什么时,我们好像被迫去陈述某些描述时间关系的语句的特征。而且,适用于时间关系的东西也同样适用于所有别的不对称的关系。

当我听到“布鲁图杀死恺撒”这个句子时,我就感知到了这些语词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假如我没有感知到这种顺序,我就不可能知道我所听到的是这个句子而非“恺撒杀死布鲁图”。如果我通过“‘布鲁图’在‘杀死’之前”和“‘杀死’在‘恺撒’之前”这两个语句来进一步断言这种时间顺序,那么我一定可以再次意识到包含在这些句子中的时间顺序。因此,在我们没有断言某些事件拥有时间顺序的情况下,我们一定意识到了这些事件的时间顺序,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就将陷入一种无穷倒退。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所意识到的东西是什么呢?

下述内容是一种可以推荐的理论:当我们听到“布鲁图”这个词时,存在着一种经验,它类似于当我们听到逐渐消失的铃声时所拥有的经验;假如这个词是刚才听到的,那么现在仍然会有一种渐渐逝去的感觉,并且它类似于刚才的感觉,但是更微弱了。因而,当我们刚刚听完“布鲁图杀死恺撒”这个句子时,我们还会有一种听觉。这种听觉可以形象地表示如下:

布鲁图杀死恺撒;

而当我们刚刚听完“恺撒杀死布鲁图”这个句子时,我们的感觉可以形象地表示如下: 恺撒杀死布鲁图。

这是两种不同的感觉,并且我们可以认为,正是这种不同使得我们认识到了时间上的顺序。根据这种理论,当我们区分“布鲁图杀死恺撒”和“恺撒杀死布鲁图”时,我们并不是在由完全类似的部分——这些部分是前后相继的——所构成的两个整体之间进行区分,而是在由多少有点不类似的部分——这些部分是同时出现的——所构成的两个整体之间进行区分。每一个整体的特征都是由自身的组成成分所刻画的,而且不必进一步提及某种顺序上的排列。 在这种理论中,毫无疑问有一种真理的成分。作为一种心理学的事实,显然存在着某些可以归之为感觉的现象,并且在这些感觉中,现在的某种声音会与片刻之前听到的某种声音的逐渐消失的幽灵结合到一起。但是,假如只有这一点,我们就不会知道过去的那些事件已经发生了。假设存在着渐渐逝去的感觉,那么我们如何知道在这些感觉与它们首次出现时的感觉之间所存在的某些相似与差别呢?如果我们真的仅仅知道事实上与过去现象相关联的当前现象,那么我们绝不能知道这种关联是什么。显然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有时确实知道过去的事情,但这不是从现在的事情中推论出来的,而是通过某种直接的方式知道的,这种直接的方式就是我们了解现在的事情所采用的方式。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现在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不会使我们设想存在着一个过去,甚至也不会使我们理解这种设想本身。

让我们回到这个命题:“如果x先于y,那么y不先于x。”似乎很明显,我们不是从经验上知道这个命题的,但它似乎也不是一个逻辑命题。 [3] 然而,我也看不出我们如何能够把它解释为一种语言上的约定。“x先于y”这个命题可以在经验的基础上得到断定。我们是说,如果这种经验出现了,那么能够产生“y先于x”这个命题的任何一种经验都不会出现。显而易见,不管我们怎么重新陈述这个问题,在我们的陈述中的某个地方,一定存在着一种否定的成分;而且我认为,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否定把我们带进了语言的王国。当我们说“y不先于x”时,我们似乎只能意味着“语句‘y先于x’是假的”。因为,假如我们接受任何一种别的解释,那么由于我们将在后面给出的理由,我们就必须承认我们可以感知否定的事实;而承认这一点即我们可以感知否定的事实,似乎是荒谬的,但也可能并不荒谬。我认为,关于“如果”这个语词,我们也可以说些类似的话:当这个词出现的时候,它一定是用于一个句子的。因此,我们正在考察的这个命题似乎应该陈述如下:“假如x和y是表示事件的专名,那么在‘x先于y’和‘ y先于x’这两个句子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要想更进一步论述这个问题,就需要对假进行定义。因此,我们将暂时放下这个问题,直到我们对真与假作出讨论之后。

词性,就如它们在语法中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和逻辑句法之间并没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之前”(before)是一个介词,而“先于”(precedes)是一个动词,但是它们意指同一种东西。对一个句子来说,动词似乎是关键性的。但是,在许多语言中都是没有动词的,甚至在诸如“欲速则不达”(more haste,less speed)这样的英语习语中,也是缺少动词的。然而,根据逻辑句法构造一种逻辑语言是有可能的,而且当它既已被构造时,在日常语言中发现一些逻辑语言的迹象也是有可能的。

逻辑学的最完善的部分是联结词理论。就像它们在逻辑学中那样,这些语词仅仅出现在整体的语句之间。它们产生了分子语句。分子语句中的诸原子被这些联结词分隔开了。这个部分的主题已经被充分地解决了,我们没有必要在此多费时间。此外,我们前面所关心的所有问题都是因为原子形式的语句而产生的。

我们来考虑以下几个句子:(1)这是黄的;(2)这个在那个之前;(3)a把一本书给了b。

(1)在“这是黄的”中,“这”这个词是一个专名。的确,在其他的场合,其他的对象被称为“这”;而这同样适用于“约翰”:当我们说“约翰在这里”时,我们并不意味着“由人所构成的且被称之为‘约翰’的那个类中的某个分子在这里”。我们认为这个名称仅仅属于一个人。语词“这”的情况与此完全相同。 [4] 语词“人”(men)适用于所有被分别称之为“一个人”的那些对象,但是,语词“这些”并不适用于在不同场合所有被分别称之为“这”的那些对象。

“黄的”这个词更困难些。就像上面所提到的那样,它似乎意味着“在颜色上类似于某个对象”;而根据定义,这个对象是黄的。当然,严格说来,由于存在着多种程度的黄色,我们需要许多对象,而根据定义,它们都是黄色的;然而,人们可以不考虑这种复杂性。但是,由于我们可以把颜色上的类似性同其他方面(比如说在形状上)的类似性区分开来,所以为了获得“黄的”这个词的意义,我们并不回避某种程度的必要的抽象性。 [5] 我们无法看到没有形状的颜色,也无法看到没有颜色的形状;但是我们能够感知到下述两种类似性之间的差别:在一个黄色的圈状物与一个黄色的三角形之间所存在的类似性,以及在一个黄色的圈状物与一个红色的圈状物之间所存在的类似性。因此,可感的谓词,比如“黄的”、“红的”、“响亮的”、“硬的”等等,看来都源自各种关于类似性的知觉。这种说法也适用于非常一般的谓词,比如“看得到的”、“听得到的”、“触得到的”等等。因而,再回到“这是黄的”这个句子:它的意义似乎是“这个和那个具有颜色上的类似性”,这里的“这个”和“那个”都是专名;按照定义,被称为“那个”的对象是黄的,而颜色上的类似性是一种可以感知到的二元关系。我们将发现,颜色类似性是一种对称关系。之所以有可能把“黄的”看成一个谓词并且不去进行比较,其原因正在于此。事实上,关于这种比较所说的话可能仅仅适用于对于“黄的”这个语词的学习。也许,当已被学会时,它就确实是一个谓词。 [6]

(2)“这个在那个之前”已经被讨论过了。由于“在……之前”这种关系是不对称的,我们不能认为这个命题把一个共同的谓词给了这个和那个。而假如我们认为它把两个不同的谓词(比如说日期)给了这个和那个,这两个谓词自身之间就必须拥有一种与“在……之前”相符合的不对称关系。从形式上看,我们可以把它的意义看成是“这个的日期比那个的日期早”,但是,恰如“在……之前”一样,“比……早”同样是一种不对称关系。要发现一种逻辑的方法,以便从对称的材料中发现产生不对称的材料,是不容易的。 [7]

像“黄的”这个词一样,“在……之前”一词也可以从比较中产生。我们可以从某个非常显著的关于先后顺序的例子比如一个敲响十二点的时钟开始,并且通过与这个报时钟没有其他方面的明显类似性的另外一些关于先后顺序的例子,逐渐地把注意力集中到先后顺序本身。然而,似乎清楚的是,不管关于“黄的”这个词的情况如何,就“在……之前”来说,这种情况只适应于对于它的学习。像“在……之前”或者“颜色上的类似性”这类语词的意义不可能总是从比较中获得,因为这会导致无穷的后退。比较是产生抽象的一种必要的刺激物,而至少就相似性而言,抽象一定是可能的。而假如在相似性方面抽象是可能的,那么若在别的地方否定它,则是不太合适的。

说我们理解“在……之前”这个词,就等于说,当我们在一个时间的先后顺序中感知到两个事件a和b时,我们知道应该说“a在b之前”还是应该说“b在a之前”,并且就二者之一来说,我们知道它描述了我们所感知到的东西。

(3)“a把一本书给了b。”这句话意味着:“存在一个x,并且a把x给了b,且x是具有书的性质的。”眼下,使用“具有书的性质的”这个词,是为了意指书籍所具有的那种确定的性质。让我们来把注意力集中在“a把c给了b”上面——这里的a、b、c都是专名。(由“存在一个x,并且……”所引发的问题,我们不久就会加以考虑。)我想考虑的问题是:什么现象为这个陈述的真理性提供了证据?如果我们不想通过道听途说,而想通过我们自己的感官证据知道它的真理性,我们就必须看见a和b,而且看见a手里拿着c,将c移向了b,并最终把c放到了b的双手中。(我现在假定c是像一本书那样的某种小的物体,而不是像财产权,或者版权,或者要通过一种复杂的法律上的抽象过程才能被占有的任何其他事物之类的东西。)这在逻辑上类似于“布鲁图用一把匕首杀死了恺撒”。关键的是,a、b和c应该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中自始至终都以一种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出现,并且在这个时间段内,c与a和b之间的空间关系发生了改变。如果以图解的方式来表达的话,其最简洁的几何学图式如下所述:首先,我们看到了三种形状a1、b1和c1,其中c1靠近a1,然后我们看到了三种非常类似的形状a2、b2和c2,其中c2靠近a2(我忽略了许多细微之处)。单独地来看,这两个事实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充分。被断言的东西,正是它们在一个非常短暂的过程中前后相继地出现。真正说来,甚至连下述这一点也是不充分的:我们必须认为a1和a2、b1和b2、 c1和c2都分别是同一个物质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现象,不管可能会对这些物质对象如何加以定义。我将忽略这个事实,即“给予”这种行为包含着意图。但是即便如此,这些复杂性也是需要引起注意的。乍看上去,所包含的内容最少的断言似乎一定是类似下述的某种东西:“a1、b1和c1是在同一时间中三个物质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现象,a2、b2和c2是‘相同的’三个物质对象在稍微靠后的一个时间中所表现出来的现象。c1接触到了a1 ,但没有接触到b1;c2接触到了b2,但没有接触到a2。”我没有考察用来表明在不同时间出现的两种现象是由“同一种”对象的现象所需要的证据。这最终是一个物理学的问题;但在实践上以及法庭上,人们容许采用某些更简单的方法。对我们来说,重要之处在于,我们显然获得了一个包含六个项的原子形式。这种原子形式是:“c1同a1之间的接近性及其同b1之间的相对遥远性,是一种稍微早于c2同b2之间的接近性及其同a2之间的相对遥远性的现象。”我们很想断定:假如我们要想拥有诸如一个人把一个对象递给另一个人这类事情的可感的证据,我们就无法回避带有这种程度的复杂性的原子形式。

但是,这也许是一个错误。考虑一下这些命题:c1接近a1,c1远离b1,a1与b1同时,b1与c1同时,a1稍微早于a2,a2与b2同时,b2与c2同时,c2接近b2,c2远离a2。这个由九个命题所构成的集合,在逻辑上等值于一个包含了a1、b1、c1、a2、b2、c2的命题。因此,这一个命题也许是一个推论,而不是作为论据的材料。这里还有一个困难:“接近”和“远离”都是一些相对的词项。在天文学中,金星接近于地球,但这并不是从那种把某物递给了别的某个人的角度来看的。然而,我们能够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用“c1触及a1”来代替“c1接近a1”,并且用“某个事物在c1和b1之间”代替“c1远离b1”。这里的“触及”和“在……之间”都是视觉材料。因此,“在……之间”这种涉及三个项的关系似乎就是我们所需要的最复杂的材料了。

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原子形式的重要性及其自身的矛盾之处在于,所有不是通过推论而是通过观察去证实的命题,或者说,至少所有这类非心理学的命题,都是这些形式的命题。也就是说,如果加以充分的注意的话,所有体现了经验物理学材料的语句都将断言或否定某些原子形式的命题。从理论上说,所有其他形式的物理学语句,都可以通过这些形式的语句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证实或否证,或者说,来证明它们是可能的或不可能的。而且,我们不应该把任何一种能够通过别的论据性材料从逻辑上加以证实或否证的东西作为论据性材料。但是,这只是预期的目标。

在一个以严格的逻辑语言表达的原子形式的语句中,存在着为数有限的专名(专名的数目可以是从1往上去的任何一个有限数),而且在这个原子语句中,还存在一个不是专名的语词。实际的例子有:“x是黄的”、“x比y早”、“x在y和z之间”等等。专名可以出现在一切形式的原子语句中,而不是专名的语词只能出现在拥有适当数量的专名的原子语句中;根据这一事实,我们就能够把专名与其他语词区分开来。因此,“黄的”需要一个专名,“比……早”需要两个专名,“在……之间”需要三个专名。这类词项被称为谓词、二元关系、三元关系等等。有时候,为了保持一致性,谓词也被称为一元关系。

我现在开始论述那些不能出现在原子形式中而且又非联结词的词类。“一个”(a)、“这个”(the)、“所有”(all)、“有的”(some)、“许多”(many)、“没有”(none)等等,都是这类语词。我认为,“并非”一词也应该加到这些词中来,但它类似于联结词。让我们从“一个”开始,并且假设你如实地说出了“我看到过一个人”。显然,“一个人”并不是人们可以看见的那类事物,它是一种逻辑的抽象。你所看到的是某种特定的形状。我们将用专名a来称呼这种形状,并且你判断说“a是人的(human)”。“我看到过a”和“a是人的”这两个句子能使你推论出“我看到过一个人”。但是,后面这个句子并不意味着你看到过a或者a是人的。当你告诉我你看到过一个人时,我无法弄清楚你所看到的是a、b、c,还是任何一个其他的活着的人。所知道的东西不过是下面这种形式的某个命题是真的:

“我看到过x,并且x是人的。”

这种形式并非原子的,它是由“我看到过x”和“x是人的”这两个命题复合而成的。它可以从“我看到过x,并且x是人的”中演绎出来;因此,尽管它不是那种表达知觉材料的语句,它仍能通过经验的材料加以证明,因为这样的句子将不得不提及a,或者b,或者c,或者你看到过的任何人。相反,任何知觉材料都不能否证“我看到过一个人”这个句子。 包含了“所有”或者“没有”这些语词的命题可以通过经验材料加以否证,但是除了在逻辑和数学中,它们是不能被证实的。我们能够证明“除了2以外的所有质数都是奇数”,因为这是由定义而来的。但是,我们不能证明“所有人都是有死的”,因为我们无法证明我们没有看漏任何一个人。事实上,“所有人都是有死的”是一个关于所有事物的陈述,而不仅仅是一个关于所有人的陈述。它陈述了这一事实:对于每一个x来说,要么x是有死的,要么x不是人的。在我们检查完毕一切事物之前,我们无法确信未经检查的某种事物是人的并且是不死的。由于我们不能检查一切事物,所以我们无法从经验上知道一般命题。

任何包含单数意义上的这个的命题都不可能通过经验的证据加以严格的证实。我们不知道司各脱是《威弗利》的这个作者;我们所知道的是他是《威弗利》的一个(an)作者。也许,火星上的某个人也写过《威弗利》。为了证明司各脱是这个作者,我们必须要去考察整个宇宙,并发现其中的每一个事物要么没有写《威弗利》,要么就是司各脱。这超出了我们的能力。

经验证据能够证明包含“一个”或者“有的”的命题,并且能够否证包含“这个”、“所有”或者“没有”的命题。它不可能否证包含“一个”或“有的”的命题,并且也不能否证包含“这个”、“所有”或者“没有”的命题。假如经验证据使我们怀疑关于“有的”的命题,或者使我们相信关于“所有”的命题,那么它一定是通过某种与严格意义上的演绎不同的推论的原理而做到的,除非某些包含“所有”的命题确实属于我们的基本命题。

* * *

[1] 这并不意味着存在共相。它仅仅断言了:作为与自己的实例相对的词的地位,同作为与各种特定的狗相对的狗的地位是相同的。

[2] 有时存在着不确定性:参见“奥菲士厌烦诗人自己”(the muse herself that orpheus bore)。

[3]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专名进行讨论。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这种讨论。

[4] “这”这个词将在论述“自我中心殊相词”的那一章中得到讨论。

[5] 但是,考虑一下卡尔纳普(carnap)的《世界的逻辑构造》(logischer aufbau)一书。黄的=(按照定义)一组全都类似于这个,而且相互类似,而且并非全都类似于该组之外的任何事物的性质。这个题目将在第六章中加以讨论。

[6] 这个问题并不重要。目标在于构造一组最小量词汇;并且在这方面,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做到这一点。

[7] 关于这一点,舍弗尔(sheffer)博士拥有一种用来区分对子y-跟随-x和对子x-跟随-y的方式。这种方式表明,从对称的材料中构造非对称的材料是可能的。但是,几乎不能认为它不是一种技术手段。

另外一种处理非对称的方式将在后面的一章中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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