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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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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大家族制度曾经过一个极盛、转衰与复兴的变化;这个变化与整个政治社会的发展又有密切的关系。春秋以上是大家族最盛的时期,战国时代渐渐衰微。汉代把已衰的古制又重新恢复,此后一直维持了二千年。

关于春秋以上的家族制度,前人考定甚详,1 本文不再多论,只略述几句作为全文的背景而已。战国以下的发展,一向少人注意,是本文所特别要提出讨论的。

春秋以上

春秋时代大家族制度仍然盛行,由《左传》《国语》中看得很清楚。并且大家族有固定的组织法则,称为宗法。士族有功受封或得官后,即自立一家,称“别子”。他的嫡长子为“大宗”,称“宗子”,历代相传,嫡长一系皆为大宗,皆称宗子。宗子的兄弟为“支子”,各成一“小宗”。小宗例须听命于大宗。只大宗承继土田或爵位;族人无能为生时,可靠大宗养赡。但除大宗“百世不迁”外,其他一切小宗都是五世而迁,不复有服丧与祭祀的责任。“迁”就是迁庙。

宗法的大家族是维持封建制度下贵族阶级地位的一种方法。封建破裂,此制当然也就难以独存。所以一到战国,各国贵族推翻,宗法也就随着消灭,连大家族也根本动摇了。贵族消灭的情形,因春秋战国之际的一百年间史料缺乏,不能详考。但大概的趋向却很清楚。各国经过一番变动之后,无论换一个或几个新的朝代(如齐、晋)或旧朝代仍继续维持,旧日与君主并立的世卿以及一般士族的特权已都被推翻。各国都成了统一专制的国家。春秋时代仍然残余的一点封建制度,至此全部消灭了。

至于平民的情形,可惜无从考知。但以历史上一般的趋势而论,平民,总是千方百计追随贵族的。所以春秋以上的平民,虽不见得行复杂的宗法制,但也必在较大的家族团体中 生活。

春秋以上的大族不只是社会的细胞与经济的集团,并且也是政治的机体。各国虽都具有统一国家的形态,但每一个大族可说是国家内的小国家。晋、齐两国的世卿最后得以篡位,根本原因就在此点。

经过春秋末、战国初的变革之后,家族只是社会的细胞与经济的集团,政治机体的地位已完全丧失。至此专制君主所代表的国家可随意支配家族的命运了。

战国

据今日所知,战国时代最有系统的统制家族生活的就是秦国。商鞅变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 2

商鞅的政策可分析为两点。第一,是废大家族。所以二男以上必须分异,否则每人都要加倍纳赋。第二,是公民训练。在大家族制度之下,家族观念太重,国家观念太轻,因为每族本身几乎都是一个小国家。现在集权一身的国君要使每人都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所以就打破大家族,提倡小家庭生活,使全国每个壮丁都完全独立,不再有大家族把他与国家隔离。家族意识消弱,国家意识提高,征兵的制度才能实行,国家的组织才能强化。商鞅的目的十分明显。什伍连坐是个人向国家负责。告奸也是公民训练。禁止私斗,提倡公战,更是对国家有利的政策;家族间的械斗从此大概停止了。

商鞅的政策完全成功:

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汉初贾谊不很同情的描写,尤为活现:

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三岁,秦俗日败。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假父耰锄杖彗耳,虑有德色矣。母取瓢碗箕帚,虑立讯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观。其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也,念罪,非有储理也。亦不同禽兽仅焉耳! 3

贾谊所讲的是否有过度处,很难断定,但大概的情形恐怕可靠。旧日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以及舅姑与子妇的关系完全打破,连父母子女之间互相借贷都成问题,颇有今日西洋的风气!

可惜关于家族制度的改革,我们只对秦国有这一点片面的知识,其他各国的情形皆不可考。但商鞅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根据;4 李悝前曾相魏文侯,变魏国法,魏因而成为战国初期最强的国家。秦在七国中似乎变法最晚,并非战国时惟一变法的国家。这个重要的关键,历来都被人忽略。楚悼王用吴起变法,也在商鞅之前。吴起原与李悝同事魏文侯,对魏变法事或者亦有贡献。后往楚,相楚悼王:

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

此处所言不详,所谓“明法审令”所包必广,恐怕也与后来商鞅在秦所行的大致相同。此外申不害相韩,与商鞅同时,“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大概也是在变法。5

关于秦、魏、楚、韩四国的变法,我们能得到这一点眉目,已算侥幸;其他各国的情形,连一个字也未传到后代。但泛观人类历史,同一文化区域之内,一切的变化都是先后同时发生的。所以我们可以假定战国七雄都曾经过一番彻底的变法。商鞅变法是秦国富强的必需条件,但不是惟一条件,秦并六国更不完全由于变法,因为变法在当时是普遍的现象。地广人稀、沃野千里的蜀地的富源,恐怕是秦在列国角逐中最后占优势的主要原因。

各国变法之后,家族制度没落,可由种种方面看出。丧服制与子孙繁衍的观念可说是旧日家族制度的两个台柱。清楚严明的丧服制是维持一个人口众多的家族的方法;子孙繁衍是使大家族继续存在的方法。但到战国大家族破裂之后,这两根台柱也就随着倒塌了。

三年丧是丧制的中心。三年丧的破裂象征整个丧制的动摇。三年丧似乎破坏得很早,春秋末期恐怕已经不能完全实行。孔子的极力提倡,正足证明它的不为一般人所注意;连孔门弟子宰我都对三年丧表示怀疑,认为服丧一年已足。6 这恐怕是当时很普遍的意见。后来孟子劝滕文公服三年丧,滕的父兄百官无不反对:

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

所谓“先君”到底“先”到什么程度很难强解。最少可说战国初期鲁、滕两姬姓国家已都无形间废除三年丧。实际恐怕春秋末期政治社会大乱开始的时候,这个古制必已渐渐不能成立。

墨子倡三月丧必很合乎当时的口味。7 在当时提倡并且实行三年丧的只有一般泥古的儒家。但一种制度已经不合时代的潮流,勉强实行必不自然,虚伪的成分必甚浓厚。墨者骂儒家“繁饰礼以淫人,久丧伪哀以谩亲”,或有党派之嫌,但与实情相离恐不甚远。许多陋儒的伪善,连儒家内部比较诚恳高明的人也看不过,也情不自已地骂两句。荀子所指摘的种种“贱儒”必包括一些伪善与伪丧的人。8 《礼记》各篇中所讲的漫无涯际的丧礼,到底有多少是古代的实惰,多少是儒家坐在斗室中的幻想,我们已无从分辨。若说春秋以上的人做戏的本领如此高强,很难令人置信!

与三年丧有连带关系的就是孝道。孔子虽然重孝,但把孝创为一种宗教却是战国儒家,尤其是曾子一派所做的。《孝经》就是此种环境下所产的作品。

与三年丧同时没落的,还有多子多孙的观念与欲望。大家族制度之下,子孙众多当然是必需的。西周春秋时代的铭刻中,充分表现了这种心理:

其永宝!

子孙其永宝!

其万年宝用!

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

以上一类的句法,几乎是每件铜器上必有的文字。后来虽或不免因习惯而变成具文,但在当初却是整个社会制度的一种表现。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不只是战国时代儒家的理想,也确是春秋以上的普遍信仰。

但一旦大家族破裂,子孙繁衍的观念必趋微弱。一人没有子孙,整个家族的生命就有受威胁的可能。但公民观念代替了家族观念之后,一般人认为一人无子,国家不见得就没有人民。并且在大家族的集团生活之下,家口众多还不感觉不便。小家庭中,儿女太多,的确累赘。人类的私心,总不能免。与个人太不便利时,团体的利益往往就被牺牲。所以战国时代各国都有人口过少的恐慌,也多设法增加自己国内的人口。最早的例子就是春秋战国之交的越国。勾践要雪国耻,极力鼓励国内人口的繁殖:

1.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

2.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

3.将免(娩)者以告,公医守之;

4.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

5.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忱。

我们读此之后,几乎疑惑墨索里尼是勾践的私淑弟子;两人的政策相同处太明显了!关于越国,我们或者还可说它是新兴的国家,地广人稀,所以才采用这种方法。但北方的古国,后来也采用同样的做法,就很难如此解释了。魏居中原之中,也患人少。梁惠王向孟子诉苦:

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 9

梁惠王以后,秦国也患人少,有人提倡招来三晋的人民。10 越、魏、秦三国也决非例外,其他各国也必感到同样的困难。战争过烈,杀人太多,或可解释人口稀少的一部分;但此外恐怕还有其他的因素。小家庭制度盛行多子观念薄弱之后,杀婴的风气必所难免。关于战国时代,虽无直接的证据,但到汉代杀婴的事却曾惹人注意。

并且再进一步,今日西洋各国所时尚的节制生育方法并非新事,战国时代的中国已有此风。中国古代称它为房中术;又称玄素术、阴阳术、容成术或彭祖术。按《汉书》,古代此种的书籍甚多,正如今日西洋性学专书与节制生育小册的流行一样。战国至西汉间,最重要的有八种:

1.《容成阴道》,二十六卷;

2.《务成子阴道》,二十六卷;

3.《尧舜阴道》,二十三卷;

4.《汤盘庚阴道》,二十卷;

5.《天老杂子阴道》,二十五卷;

6.《天一阴道》,二十四卷;

7.《黄帝三王养阳方》,二十卷;

8.《三家内房有子方》,十七卷。

这些书可惜已全部失传无从详考其内容。单看书名,前七种似乎专讲方法。最后一种仍承认“有子”是必需的,但内中必有条件,正如今日西洋节制生育家所提倡的儿女少而优秀的说法。我们从葛洪较晚的传说中,还可看出房中术的大概 性质:

或曰:闻房中之事,能尽其道者,可单行致神仙,并可以移灾解罪,转祸为福,居官高迁,商贾倍利。信乎?

抱朴子曰:此皆巫书妖妄过差之言,由于好事增加润色,至令失实。或亦奸伪造作虚妄,以欺诳世人,隐藏端绪,以求奉事,招集弟子,以规世利耳。夫阴阳之术,高可以治小疾,次可以免虚耗而已。其理自有极,安能致神仙而却祸致福乎?人不可以阴阳不交,坐致疾患。若欲纵情恣欲,不能节宣,则伐年命。善其术者,则能却走马以补脑,还阴丹以朱肠,采玉液于金池,引三五于华梁,令人老有美色,终其所禀之天年。而俗人闻黄帝以千二百女升天,便谓黄帝单以此事致长生,而不知黄帝于荆山之下,鼎湖之上,飞九丹成,乃乘龙登天也。黄帝自可有千二百女耳,而非单行之所由也。凡服药千种,三牲之养,而不知房中之术,亦无所益也。是以古人恐人轻恣情性,故美为之说,亦不可尽信也。玄素谕之水火,水火煞人,而又生人,在于能用与不能耳。大都知其要法,御女多多益善,如不知其道而用之,一两人足以速死耳。彭祖之法,最其要者。其他经多烦劳难行,而其为益不必如其书。人少有能为之者。口诀亦有数千言耳。不知之者,虽服百药,犹不能得长生也。 11

葛洪又谓“房中之术,近有百余事焉”。又谓:“房中之法,十余家。”可见到晋时比战国秦汉间已又增加了几种作品:方法也相当的复杂,可以有百余事。又谓“或以补救伤损,或以攻治众病,或以采阴益阳,或以增年延寿;其大要在于还精补脑之一事耳”12 。

上面仅存于今日的几段记载,废话太多,中肯的话太少。但我们可看出当时对此有种种自圆其说的理论,用以遮掩那个完全根据于个人幸福的出发点。“却走马以补脑”或“还精补脑”的一句话,暗示今日节制生育中所有的一种方法,在古代的中国这大概是最流行的方法。

并且一种潮流,往往不只有一种表现的途径。战国时代家族破裂,国家不似家族那样亲切,号召人心的力量也不似家族那样强大。于是个人主义横流,种种不健全的现象都自由发展。道家的独善其身与扬家的任性纵欲是有理论为借口的个人主义。房中术是没有理论的,最少可说是理论很薄弱的个人主义。与房中术性质相类的还有行气、导引、芝菌、按摩等等。行气又称吐纳,就是今日所谓深呼吸,在当时又称胎息术:

得胎息者,能不以鼻口嘘吸,如在胞胎之中。

导引又称步引,就是今日的柔软体操与开步走之类。本是活动身体的方法,后来渐渐附会为“步罡踏斗“的神秘把戏。

芝菌近乎今日的素食主义与斋疗术认为少吃、不吃或专吃几种特别食品可以延年益寿。芝菌术又称避谷术,因为最彻底的实行者不只忌肉食,并且又避五谷,而专吃野生的芝菌。这种本就荒唐的办法,后来又演化为炼长生丹与药饵的说法。据说战国时韩国的遗臣而后来成为汉初二杰之一的张良,在晚年曾经学习避谷,13 可见其流行的程度了。

按摩术,名与事今日都很流行。这种种个人享乐与养生的方法,当初或者都各自独立发展。但后来合流为神仙术,象征个人主义的极顶表现。养生术未可厚非,但太注意身体的健全,本身就是一个不健全的现象,对整个的社会是有妨害的。求长生不老,根本是变态心理的表现。今日西洋少数人要以羊腺或猴腺恢复青春的妄想,若不及早预防,将来也有演成神仙术的可能。战国时代的人口稀少,与个人养生享乐的潮流必有关系,可惜因史料缺乏,不能断定关系密切到如何的程度。但自私心过度发展,必至连子女之爱也要牺牲。房中术的主旨是既得性欲之乐,又免儿女之苦,对人口稀少要负一部分的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秦汉以下

秦汉大帝国初立,战国时代一般的潮流仍旧。秦皇汉武既为天子,又望长生,人人皆知的两个极端例证可以不论。人口稀少仍是国家的一个严重问题。房中之风仍然流行。王莽相信黄帝御一百二十女而致神仙,于是遣人分行天下,博采淑女。一直到天下大乱,新朝将亡时,王莽仍“日与方士涿郡、昭君等于后宫考验方术,纵淫乐焉”。14

东汉时此风仍然盛行,王充谓“素女对黄帝阵五女之法,非徒伤父母之身,乃又贼男女之性”。15 可见这在当时仍是很平常的事,所以王充特别提出攻击。东汉末有妄人冷寿光,自谓因行容成公御妇人法,年已百五六十,面貌仍如三四十。16

此外,汉时有的地方盛行杀婴的风气。东汉末,贾彪为新息(今河南息县)县长:

小民困贫,多不养子。彪严为其制,与杀人同罪。城南有盗劫害人者,北有妇人杀子者。彪出案发,而椽史欲引南。彪怒曰:“贼寇害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案验其罪。城南贼闻之,亦面缚自首。数年间人养子者千数。佥曰:“贾父所长。”生男名为贾子,生女名为贾女。 17

区区一县之地,数年间可杀而未杀的婴儿居然能有千数,可见杀婴不完全是由于困乏。此风停止后,也没有听说生活更加困难;贫困最多也不过是杀婴的一种借口。这种风气恐怕来源甚早,也不见得限于新息一地;前此与别处无人注意就是了。房中术盛行时,不明其法的人就难免要采用野蛮的杀婴方法。

汉代的政府也如战国时代列国的设法提倡人口增加。高帝七年,“命民产子,复勿事二岁”。这或者还可以大乱之后人口稀少来解释。但由后来的情形,可看出这并不是惟一的原因。西汉最盛的宣帝之世,仍以人口增加的多少为地方官考课的重要标准,当时人口缺乏的正常现象可想而知了。黄霸为颍川太守,“以外宽内明,得吏民心,户口岁增,治为天下第一”。西汉末年,人口称为最盛18 ;然而召信臣为南阳太守,“其化大行..百姓归之,户口增倍”。19 所谓“百姓归之”就是邻郡的人民慕化来归的意思。人口增加,要靠外来的移民,生殖可谓困难到惊人的程度!

两汉四百年间,人口的总额始终未超过六千万。汉承战国的法治之余,户口的统计当大致可靠。并且当时有口赋、算赋、更赋的担负,男女老幼大多都逃不了三种赋役中的最少一种,人口统计当无大误。珠江流域虽尚未开发,长江流域虽尚未发展到后日的程度,但只北方数省的人口在今日已远超过六千万。汉代人口的稀少,大概是无可置疑的。并且两汉人口最盛时将近六千万,东汉最盛时反只将近五千万,减少了一千万。20 可见当时虽每经过一次变乱之后,人口减而复增;但四百年间人口的总趋势是下减的。

此点认清之后,东汉诸帝极力奖励生育的政策就可明白了。章帝元和二年,降下有名的胎养令,分为两条:

1.产子者,复勿算三岁 ;

2.怀孕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

由此看来,生育的前后共免四年的算赋,外给胎养粮。算赋不分男女,成年人都须缴纳,每年二百二十钱,是汉代最重的一种税赋。“产子者,复勿算三岁”,未分男女,大概是夫妇皆免。怀孕者,夫免算一岁;妇既有养粮,免算是不言而喻的了。两人前后免算八次,共九百六十钱。汉代谷贱时,每石只五钱,饥荒时亦不过数百钱,平时大概数十钱。所以这个胎养令并不是一件小可的事情,所免的是很可观的一笔税款。这当然是仁政,但只把它看为单纯消极的仁政,未免太肤浅。这件仁政有它积极的意义,就是鼓励生育。并且这个办法是“著以为令”的,那就是说,此后永为常法。但人口的增加仍是有限,总的趋势仍是下减。如此大的奖励还是不能使人口增加,可见社会颓风的积重难反了。

此外,汉代诸帝亦不断地设法恢复前此几近消灭的大家族制度。这个政策可从两方面来解释。第一,战国的紧张局面已成过去,现在天下一家,皇帝只求社会的安定。小家庭制度下,个人比较流动,社会因而不安。大家族可使多数的人都安于其位;所以非恢复大家族,社会不能安宁。21 但汉帝要恢复大家族,恐怕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希望人口增加。小家庭制与人口减少几乎可说有互相因果的关系。大家族与多子多孙的理想若能复兴,人口的恐慌就可免除了。汉代用政治的势力与权利的诱惑提倡三年丧与孝道,目的不外上列两点。战国时代被许多人讥笑的儒家至此就又得势了。

汉初承战国旧制,仍行短丧。文帝遗诏,令臣民服丧以三十六日为限。臣民亦多短丧。一直到西汉末成帝时,翟方进为相,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但儒家极力为三年丧宣传,武帝立儒教后,宣传的势力更大。公孙弘为后母服丧三年,可说是一种以身作则的宣传。到西汉末,经过百年间的提倡,三年丧的制度又重建起来了。成帝时薛宣为相,后母死,其弟薛修服三年丧,宣谓“三年服,少能行之者”,不肯去官持服,后竟因此遭人攻击。哀帝时,刘茂为母行三年丧。成哀间,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哀帝大事褒扬。哀帝时,游侠原涉为父丧三年,衣冠之士无不羡叹。哀帝即位,诏博士弟子父母死,给假三年。到东汉时,三年丧更为普遍,例多不举。光武帝虽又废三年丧,但那是大乱后的临时措置,不久就又恢复。后虽兴废无定,但三年丧己根深蒂固,已成为多数人所承认的制度。

孝道的提倡与三年丧的宣传同时并进。汉帝谥法,皆称“孝”。《孝经》一书特别被推崇。选举中又有孝廉与至孝之科。对人民中的“孝弟力田”者并有赏赐。据苟爽说:

汉为火德。火生于木,木盛于火,故其德为孝。..故汉制使天下诵《孝经》,选吏举孝廉。 22

汉谥法用“孝”的来源不详。苟爽火德为孝的解释不妥,因为以汉为火德是王莽时后起的说法,汉原来自认为水德或土德,23 而西汉第二代的惠帝已称“孝惠”。谥法用“孝”,解释为国家提倡孝道,最为简单通顺;无需绕大圈子去找理由。

明帝时,期门羽林介胄之士都通《孝经》,可见此书到东汉时已成了人人皆读的通俗经典了。关于孝廉与孝弟力田的事,例证极多,无需列举。

孝的宗教,到东汉时可说已经成立。东汉初,江革母老,不欲摇动,革亲自在辕中为母挽车,不用牛马。乡里称他为“江巨孝“。24 中叶顺帝时,东海孝王臻与弟蒸乡侯俭并有笃行,母死皆吐血毁瘠。后追念父死时,年尚幼,哀礼有阙,遂又重行丧制!25 至此孝已不只是善之一种,而成了万善之本。章帝称赞江革的话可说是此后二千年间唯孝主义的中心信条:

夫孝,百行之冠,众善之始也。 26

这种三年丧与孝教的成功,表示大家族制度又渐渐恢复。人口虽仍不见加多,但并未过度地减少,所以帝国仍能维持,不致像西方同时的罗马帝国因患贫血症而堪堪待死,等到日耳曼的狂风暴雨一来,就立刻气绝。中国虽也有五胡入侵,但最后能把他们消化,再创造新的文化局面,这最少一部分要归功于汉代大家族制度的重建政策。

结论

到东汉时大家族重建的运动已经成功,魏晋清谈之士的谩侮礼教,正足证明旧的礼教又复活。五胡的打击也不能把旧礼教与大家族冲破。永嘉乱后,中原人士南迁,家人父子往往离散。子过江而不知父母存没的甚多,守丧的问题因而大起。未得正确的消息之先,为人子的可否结婚或做官,更是切肤的问题。“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真是进退两难。大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可见孝道与丧制的基础是如何的稳固了。27 房中术与杀婴风气虽未见得完全绝迹,但已不是严重的问题。此后历代的问题不是人口稀少,而是食口太多,生活无着。胎养令一类的办法无人再提起;因为不只无此需要,并且事实上也不可能了。

东汉以下二千年间,大家族是社会国家的基础。28 大家族是社会的一个牢固的安定势力。不只五胡之乱不能把它打破;此后经过无数的大小变乱,社会仍不瓦解,就是因为有这个家族制度。每个家族,自己就是一个小国家。每个分子,甚至全体分子,可以遇害或流散死亡;但小国家制度本身不是任何暴力或意外的打击所能摇撼的。

但反过来讲,汉以下的中国不能算为一个完备的国家。大家族与国家似乎是根本不能并立的。封建时代,宗法的家族太盛,国家因而非常散漫。春秋时代宗法渐衰列国才开始具备统一国家的雏形。战国时代大家族没落,所以七雄才一组成了真正统一的完备国家。汉代大家族衰而复盛,帝国因而又不成一个国家。二千年来的中国只能说是一个庞大的社会,一个具有松散政治形态的大文化区,与战国七雄或近代西洋列强的性质绝不相同。

近百年来,中国受了强烈的西洋文化的冲击,汉以下重建的家族制度以及文化的各方面才开始撼动。时至今日,看来大家族的悲运恐怕已无从避免。实行小家庭制,虽不见得国家组织就一定可以健强,但古今似乎没有大家族制下而国家的基础可以巩固的。汉以下始终未曾实现的真正统一的建国运动,百年来,尤其是民国以来,也在种种的困苦艰难中进行。一个整个的文化区,组成一个强固的国家,是古今未曾见过的事。中国今日正在努力于这种人类前此所未有的事业;若能成功,那就真成了人类史上的奇迹。

家族制度,或大或小,是人类生活的必需条件。所以未来的中国到底采用如何形态的大家族或小家族制度,颇堪玩味。大小两制,各有利弊。两者我们都曾实行过,两者的苦头也都尝过。我们在新的建国运动中,是否能尽量接受历史上的教训,去弊趋利,这种万全的路径,是否可能;大小两制是否可以调和——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今日的人所极愿追究的,但恐怕只有未来的人才能解答!

1 关于宗法制度,《礼记》多有记载,《大传》一篇最详。万斯大的《宗法论》八篇解释最好。大家族的实际情形,散见于《左传》《国语》。顾栋高的《春秋大事表》研究最精。近人孙曜的《春秋时代之世族》总论宗法与家族,可供参考。

2 《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

3 贾谊《新书》卷三《时变篇》。《汉书》卷四八《贾谊传》中所引与此大同小异。

4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

5 《史记》卷六三《申不害传》。

6 《论语.阳货篇》。

7 《墨子》卷一二《公孟篇》第四八。

8 《荀子》卷三《非十二子篇》第六。但荀子并不反对三年丧;见卷一三《礼论篇》第一九。

9 《孟子.梁惠王上》。

10 《商君书》卷四《来民篇》。此篇所言并非商君时事,篇中谓:“夸三晋不胜秦四世矣。自魏襄王以来,野战不胜,守城不拔;小大之战,三晋之所以亡于秦者不可胜数也。”魏襄王还是惠王的儿子,此篇所言当为孟子与梁惠王后百年的情形。《墨子》书中也屡次提倡人口增加,但这是根据墨子的经济生产学说与整个兼爱主义的,与实际人口多少问题似无直接的关系。所以本文对《墨子》所言,阙而不论。

11 《抱朴子内篇》卷六《微旨篇》。

12 《抱朴子内篇》卷八《释滞篇》。近人叶德辉《双梅景暗丛书》中辑有《素女经》《素女方》《玉房秘诀》三种,是南北朝隋唐间的作品。其中性学的成分较多,但仍保有战国秦汉间的节育学说,可供参考。

13 《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但这与黄石公的故事很可能都是张良见功臣不得善终,故意使人散布的谣言,以示自己无心于俗世,借以免祸。但以此为借口,更足见其流行。

14 《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地皇二年,四年。

15 王充《论衡》卷二《命义篇》。

16 《后汉书》卷八二下《华佗传》附《冷寿光传》。

17 《后汉书》卷六七《贾彪传》。春秋以上,生子可弃,但与此性质不同。参考《诗.大雅.生民篇》后稷被弃故事及《左传》宣公四年越椒几乎被弃的故事。

18 《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

19 黄霸召信臣事俱见《汉书》卷八九《循吏列传》。

20 《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后汉书》卷一一三《郡国志五》。

21 汉代重农抑商,原因亦在此。商业是流动的,使社会不安。农业是固定的,农业的社会大致都安静无事。见《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22 《后汉书》卷六二《苟爽传》。

23 《汉书》卷二五《郊祀志》,卷九八《元后传》,卷九九《王莽传》。

24 《后汉书》卷三九《江革传》。

25 《后汉书》卷四二《东海恭王强传》。

26 《后汉书》卷三九《江革传》。

27 《晋书》卷二十《礼志中》。

28 但严格来讲,不能称为宗法社会,因为春秋以上的宗法制度始终没有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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