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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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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律之一营造

擅造作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冒破物料

带造段疋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造作过限

修理仓库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擅造作: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敛财物),各计所役人雇工钱,(毎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赃(致罪)论。

○若非法(所当为而辄行)营造,及非时(所可为而辄行)起差人工营造者,(虽已申请得报,其计役坐赃之)罪亦如(不申上待报者坐)之。

○其(军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事势所不容缓,)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虽不申上待报,不为擅专,)不在此(坐赃论罪之)限。

○若营造计料、申请(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数于上而)不实者,笞五十。若(因申请不实,以少计多,而于合用本数之外,或)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罪有)重(于笞五十)者,(以)坐赃(致罪)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不入己,故不还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一切河工及各处修建工程,现倶照工部则例办理。此门各条例不过约略言之,且与现在工部之例诸多不符,似应査照修改画一。

条例

擅造作一,凡在京各处修理工程,工价银五十两以内,物料银二百两以内者,照依各处印文准其修理。其工价银五十两以上,物料银二百两以上者,着该处料估启奏,工部差官覆核,会同该处官员首领监修,将用过钱粮着管工官名下销算。如多用钱粮,不行启奏即便承修者,将行文与承修堂司官交与该部议处。若物料工价甚多而分为几段,陆续行文倶称五十两以内不奏者,査出,亦交与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六十年工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城及工部派员承修而言,与下外省以五百两上下分别题咨之处不同,应参看。

□彼条有戸部指定款项及知照戸部,令其动项兴修之语,此条并无知会戸部明文,此项银两自应由节愼库发给矣。似应点明。

□工部则例又有在京工程,分别奏启及在京工程,银数在千两以上,奏明办理二条,较为详明。

擅造作一,凡修理行宫并各省仓廒等项工程,一应动用钱粮事件,令该督抚奏闻,该部议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抚亲自査明,傥有开报浮多,据实核减,造册具题,该部详核题销。如有不行启奏,擅自咨部请销,而该部具咨完结者,即行题参,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下条以银是否五百两上下分别题咨,是一应修建工程均在其内。此例专言行宫而并及仓廒。处分例则言仓廒等项而无行宫字样。处分例又有修理京通仓廒一条。刑例亦未载入。倶不画一,应参看。

□各省修理仓廒等项工程一应动用钱粮事件,该督抚具折奏明,俟工部议覆后再行修理。如不行具奏,擅自咨部请销,而该部即据咨完结者,均降三级调用。

擅造作一,凡各省修建一应工程,如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上,工价银二百两以上者,该督抚将动支银两及工料细数预行确估题报,工部査明定议,会同戸部指定款项题覆,准其动用兴修。俟工竣之日,督抚亲自査核,造册题报。工部核明准销,仍知照戸部査核。其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下,工价银二百两以下者,该督抚咨明工部定议,知照戸部,令其动项兴修。工竣逐一造册题销。傥有需用物料工价甚多,而分为几处陆续咨报,并未题明辄行修建者,査出题参。其有应动用存公银两者,该督抚将确估工料细数咨报工部査明,知照戸部,准其动用。工完造报,工部将准销银数造入该年存公册内,咨送戸部査。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外省而言,与上二条参看。此倶系工部办法,与刑部无干,似应删去。

擅造作一,紧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之大小,预发钱粮,派员修造,倶以领银之日起限。如物料工价二百两以内者,限一个月。五百两以内者,限两个月。一千两至二干两以内者,限三个月。三千两至五千两以内者,限四个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后,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限十五日该司核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递清册,或已递清册,该司不据实核算者,照例分别议处。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届修理未完,而因避处分捏报工竣者,另行指参,交部议处。其工竣核销,如有应缴银两不及交库完结者,将该员参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逾限不完,照侵蚀正项钱粮例治罪。仍着落家产,追银还库。该司官员扶同徇隐,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工程核减,后有条例,此照侵蚀正项钱粮,较下条为严。究竟工竣核销应缴银两与工程核减银两如何分别。记考。工程核减似系由上司或工部核明应减之项,工竣核销似系指管工者自己声明浮余之项,而处分例则又有应缴盈余银两,名目愈多矣。

□《处分则例》。各项工程报竣,有应缴盈余银两,承办官不遵定限缴库者,奏参革职。侵蚀入己者,革职,移知该员旗籍,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逾限不完,交与刑部照侵蚀正项钱粮例治罪,仍査封家产赔还。承追官査催不力,照承追亏空例议处。既云盈余银两,则系未经动用之项,自应缴还,此例祗云应缴银两而将盈余字删去,似未明晰。

□再,十日呈递清册,十五日核算呈堂,均指京内工程而言,此例亦未分晰叙明。

□处分例,京内工程,承修官以工竣之日起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该限十五日内核算呈堂,照例题销。如承修官不依限呈递清册及该司不依限核销者,倶照在京衙门事件迟延例议处。

□又,各省修造工程,该督抚等酌量定限,于估报案内声明,委员赶办,逾限不完,将承修官降一级留任,修完之日,准其开复。

□捏报工竣者,题参革职。

擅造作一,各省委员修理城工,督抚、布按毎人各管一处。若城工有数处者,则令分管。一二处者,则令挨管。如有修筑不坚,三年之内倾圮者,着承修之员与专管之上司分赔。傥上司因干系己身赔修,故意隐匿者,一经发觉,责令专修,并交部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从前各项工程均系保固三年,乾隆三十四年将城工改为保固三十年。衙署等工改为保固十年(四十年改)。此云三年之内,自系未经改例以前。惟处分例云,官员捐资修理城郭、楼台、房寨、器械等项,于三年之内坍损者,令该督抚并督工官赔修。又不专言城工,且系捐修之项,均未画一。

擅造作一,凡遇工程核减,除浮冒侵欺,仍按本律定拟外,如实系核减本身,现在无力完交,请豁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不完治罪之例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纳赎。如数不及一千两者,仍照旧例请豁免其治罪。如本身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者,仍照例请豁,无庸议罪。至核减款内采买水脚等项,应追核减银两,如果力不能完,自应照例请豁免其治罪。其余经费项下,若长支滥领误发以及分赔之,非由属员侵欺并代赔,着赔之项。若欠项零星不及一千两者,果系力不能完,照例豁免。如数在千两以上者,请豁时,应令该旗籍于本折内声明,或将本身照现定工程核减治罪之例,酌减一等问拟,或免其治罪之处,请旨定夺。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钦奉上谕议准定例。

谨按。此等请豁银两,究与浮冒侵欺不同,既追赔又治罪,似嫌过重。

□题豁核减银两,见给没赃物。

□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之例,即乾隆十五年奉旨议定者也,见戸律虚出通关末一条。

□此例亦未见平允。假如有两案于此,一请豁银数系一千一百两,一银数系九百余两,即系不及一千两,自应免其治罪,而请豁在一千两以上者,即完过四五分,仍应治罪。未完银至七八百两以上,仍拟徒罪。且以未完之数而论,有较不及千两为少者,而一免一不免,未免偏枯。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凡(官司)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并)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如拆屋坏墙之类),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官司人役并)以过失杀人论。(采取不堪,造毁不备,)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经手管掌之人)为罪。(不得滥及也。若误伤,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造作不如法:

凡(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类)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疋粗糙纰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织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应(再)改造(而后堪用)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罪)重(于笞四十、五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赃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织造之人)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以上造作织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项,)并(着工匠、局官、提调官吏)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造作不如法一,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样货卖者,笞五十。

此条系国初定例(见《会典》)。

箭上不书姓名,见毁弃军器。

谨按。不牢固正实,即不如法也。造民间器用之物应笞五十,官用之物反笞四十,何也。

戸律市廛门,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与此参看。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有于合用数外,虚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不分首从,并赃论罪。至四十两斩),追物还官。(若未入己,祗坐以计料不实之罪)。

○局官并(承委)覆实官吏,知情扶同(捏报、不举)者,与(冒破)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冒破物料一,直隶各省督抚、将军、提镇所辖各标营等衙门,收贮军器,经上司官査盘,若有侵欺物料,那移揜饰,虚数开报者,倶以监守自盗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例治罪。该管官不査报,并失察之上司官,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按,律指京城言,例则专言直省矣),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军器一项而言。

□监守自盗,赃轻者,引律。赃重者,引例。何必又照欺侵仓库例耶。

□欺侵仓库钱粮,即监守自盗也。似应删去。

冒破物料一,河工估计工程,总河及该督抚分司委员确査工段丈尺、椿埽、料物,如果与所估物料数目相符,核实具题,发帑兴修。如估计过多,物料数目不符,査出即行指参。承査之员扶同徇隐,交部议处。至完工之日,再行确査。如工程单薄,物料克减,钱粮不归实用,以致修筑不坚固,将承修之员立即参究。分别入己、不入己定罪。侵冒银两,勒限追赔。

此条系雍正四年工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不独河工为然,一切工程均应照办。

□处分例,河工承修之员估计工程存心浮冒者,革职。承査之委员扶同徇隐者,降三级调用。应参看。

冒破物料一,直属抢修等工,毎年应需物料,务于八月内预动银两给发购办,按照漕规价値据实秤收,毋许重收累民。十月照额办足交工,取具并无短少,印甘各结存案。傥承办之员限内不能如数办足,将料物秤收短少,希冀掩饰,并将旧烂物料搀入。或经厅汛印官于互相秤收之时査出掲报,或经该督访闻,立即严参议处。如过期发银,购办迟滞,分别査参。其上年余剩物料,该管河道査盘实数,出具并无亏空,印结呈报。倘盘査缺少、扶同徇隐及有霉烂侵亏等弊,即将文武汛员与盘査不实之上司,一并参处,照数分赔补项。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指河工应需物料预先购办而言。例首似应提出河工字样。

处分例有河工预备物料,以厅员为专管官,守备为兼管官。修做埽工,以守备为专管官,厅员为兼管官。及河工料垛霉烂,各互相稽察一条。

又,处分例,河工购办苇柴于四五月间,发办购办秫秸于七八月间,发办以十二月底作为初限云云,与此例不同。均应参看。此似指南河而言。

冒破物料一,各省修造标营船只,着道员副将会同领价。道员遴委同知通判,副将遴委都司守备协同办料修造。如系将军标下船只,即遴委参领以下等官同领同办。傥承修之员修不如式,贻误军工,以及监验査收之员需索掯勒,并船上什物不即交代清楚,兵丁私行盗卖以致短少残缺者,该督抚等即将该管将弁指名题参。其头舵人等照例治罪,分别着追。如该管上司不行査察,故为徇隐,一经发觉,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标营船只而言。承修不如式为一层,监验査收为一层,不即交待清楚,致兵丁偷窃什物为一层。首一层明言道员、副将、委员会办,乃末后题参,则有将弁而无文员,似嫌疏漏。

冒破物料一,浙省修筑塘工,估需银两,饬令承修之员,项目请领,不得牵混并领,亦不得通融那用。领银之后,将办过物料数目申报。上司委员査验,如堆贮物料与所报相符,承査之员加具保结,申详贮用。傥有亏缺及那移掩饰情弊,即行掲参。査验官扶同徇隐,一并参处。至各塘保固限内如有坍塌,即着落承修之员赔修。若遇有异常潮汐,委非人力可施,査明工程坚固、钱粮倶归实用者,准取结保题,免其赔修。如物料苟简、工程草率、钱粮不归实用致有冲塌,照例题参,着落赔修。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浙江省海塘工程而言,与工部例略同。工部则例尚有苏松太等处,刑例无。

冒破物料一,豫省应修水利地方有动用帑项者,承修各员果能实力办理,俟保固三年之后,该督抚核题并交部分别议叙。倘有不预行修筑,以致田亩被淹,即将各员交部分别议处。若侵蚀钱粮,工程不能坚固,承修之员照侵欺河工钱粮例参革治罪。该管各官徇隐不报,倶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河南一省而言。

□各省均有水利,不独豫省为然,似应改为通例。

冒破物料一,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该督抚等转饬承办各员,不必拘泥各省从前造报物料定价,悉照时价确估造报。工竣之日,另行委员査勘,并取具并无捏饰印结,详报。该督抚等确访时价,详细核明,据实题咨工部再行核销。傥承办各员浮开捏报,即照冒销钱粮例指参。所委各员査验不实,照扶同徇隐例参处。

此条系乾隆四年工部奏准定例。

谨按。物料照时价确估,部中即无可苛驳矣。

冒破物料一,京城物料价値,经工部会同内务府确访时价,酌中更定。一应采办,工部遵照定例给发。如有赢余,并无别项需用,承办官竟行侵蚀,査出照例参究。傥其中有匠作搬运等费,许承办官将縁由呈明核夺。如该员并不呈报,照应申上而不申上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工部议覆吏部折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城而言,与上条参看。

处分例云,工程完竣,有匠作搬运余剩料件等费,许承办官将縁由呈明,于赢余银两内核销。如不行呈明,即自支给,照应申不申公罪律罚俸六个月。

处分例并非专指京城而言,应参看。

赢余银两一层与擅造作门应缴银两不即交库一条相类,应参看。

冒破物料一,凡修造工程,如夫头人等领帑侵蚀及私逃者,倶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河道总督白钟山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本系指河工而言。改为通例,是无论何项工程均应照办矣。似嫌太重。

带造段疋: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监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觉察者,减三等(则笞三十。若局官违禁带造,监守官吏亦坐不举失察之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小注无若局官以下数语。乾隆五年査照总注増入。

谨按。止言段疋而不言别项物件,未知何故。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疋入官。(若买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用者,笞三十)。

○机戸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造作过限:

凡各处(毎年)额造常课段疋、军器,(工匠)过限不纳齐足者,以(所造之数)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

○若(官司)不依期计拨(额造之)物料(于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工匠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修理仓库:

凡(内外)各处公廨、仓库、局院(一应)系官房舍(非文卷所关,则钱粮所及),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所在)有司(计料)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不请修)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赔偿所损之物(还官)。若(当该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误(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损坏官物,亦追赔偿。当该官吏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修理仓库一,各省营房墩台,该管地方文武员弁会同协办修造完竣,严督兵丁加谨守护。如遇坍损,立即报明印汛各员,会同査勘修理,造入交代。于离任时,取具接任官印结,详报该管上司,査核存案。傥平日不随时修葺,以致坍塌,经后官详掲,即行题参,着落印汛员弁分认赔修。如去任员弁无力赔修,文员即着落不严査之道府赔修。武弁即着落不严査之将备赔修。如兵丁作践折毁,严惩责革,着落汛弁独赔。如汛弁无力,即着落该管将备分赔。至交代之时,后官如有勒掯滥接等弊,该管上司査实,亦即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营房墩台而言,非公廨而类于公廨者也。然久已成具文矣。

处分例,各省墩台营房,令州县官会同该汛弁査修。傥不随时修葺以致倒塌,査系文员应行修造者,降一级留任。

□官员将安插官兵居住营房,不为修理安插,以致借住民房者,罚俸一年。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有毁失而不还官)者,以毁失官物论。(毁者计赃,准窃盗加二等,免刺。失者,依减毁官物三等追赔。)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并添入小注。

条例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一,凡各省督抚提镇及有属员等官到任,其属员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备办铺设,及州县守御等官到任,其属下人役预为铺设修理衙署派及兵民,并官员毎年指称添换器物、修饰衙署派累兵民者,该管上司即行指实题参。文员照科敛律治罪,武弁照克扣律治罪。如该上司徇庇不参,或勒令属员修理衙署、添换器物,发觉之日,将该上司一并交部分别议处。再,官员升任或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内一应物件倶着清载薄籍,移交接任官员。傥将在官物件被家人毁盗,将家人照毁盗官物律治罪。其毁盗物件,着落旧任官照数赔补。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与守财门上司经过属员呈送下程一条参看。因恐其派累兵民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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