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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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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律之三关津

私越冒度关津

诈冒给路引

关津留难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私役弓兵

私越冒度关津:

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别从间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縁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潜)出(交通)外境者,绞(监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至死减一等)。失于盘诘者,(官)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将(无引)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谓人有引,马骡无引。冒度,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歳。越度,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私越冒度关津一,凡雇倩口内之人往口外种地及砍木烧炭者,戸、工二部照例给票出口,回日仍察收。无票之人,令各处察拏。若捏称种地及砍木烧炭名色起票前往,而将票与人,及受者并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古北口而设,其余均未议及,惟律既有明文,有犯均可照律定断,似无庸另立专条。

私越冒度关津一,凡民人无票私出口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縁边关口毎季将出入人数造册,取具并无匪类出口,印甘各结申报。傥守口官不验明印票及贿纵出入,该管官察出即行详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题参,交部严行治罪。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通同徇庇,不行査参及稽察不严,以致匪类越境生事者,一并从重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改。一系雍正三年例,原载私出外境门内,乾隆五年移入于此,并议覆奉天府府尹呉应枚条奏,将首条发往辽阳安插改为杖一百,流二千里,修并为一条。

谨按。此条拟流之处,似嫌太重,虽系愼重边防之意,然已成具文矣。

□无文引私度縁边关塞者,满徒。交通外境者,绞。律有明文,似毋庸另立专条。

□《中枢政考》与此略同,而某关某口均极详明,应参看。

私越冒度关津一,凡土官土人如有差遣公务,应赴外省者,呈明本管官,转报督抚给咨,并知会所往省分督抚,令事竣勒限,毋许逗遛。仍知照本省督抚,傥不请咨牌,私出外省,土官革职,土人照无引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如潜往外省生事为匪,别经发觉,除实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倶照军人私出外境虏掠,不分首从,发边远充军律递回,照例枷责,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安插。其不行管束之该管官及失于査报之外省地方官,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吏部议覆江苏巡抚高其倬条奏定例。

谨按。此土司专例,似应移于化外人有犯门。

□分别枷责迁徙,见徒流迁徙地方,应参看。

□名例。凶恶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责,姑免迁徙,犯雠杀劫虏等情,家口一并迁徙。此处一犯徒罪,即连家口一并迁徙,似嫌太重。

□原奏内所引苗人无故擅入民地,例业已删除。

私越冒度关津一,縁边关口有熟识路径奸徒引领游民私自偷越,或受贿引送夹带违禁货物之人出口者,除将偷越及夹带本犯各照律分别治罪外,其引送之人如审系仅图微利并无别情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交该管官严行管束。如偷越之人出口别有奸谋,该犯明知引送,婪索多赃,照守把之人知情故纵律治罪。兵弁失于査拏,照例参处。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刑部议覆古北口提督布兰泰条奏定例。

谨按。偷越之人,照越度縁边关塞,即应拟徒,夹带违禁货物出口,情更重矣,引送之人,似亦应略为画别。

□既不计赃定罪,则以仅图微利及婪索多赃分别定拟之处,似嫌含混,假如上层受贿较多,下层计赃无几,转难科断。

□越度即应科罪,引送者能不以越度论乎。名例内明言同犯私越度关,均无首从可分,何得仅拟枷杖耶。且既经受贿,即难言不知情矣。

私越冒度关津一,指引逃匪偷越出口之犯,如实系不知逃匪情由,仅止私行引送者,仍照违制律问拟外,若明知逃匪,故行引送者,照故纵律与犯人同罪。至再犯、三犯者,各按本罪以次递加,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直隶总督方观承条奏定例。

谨按。似应与上条修并为一。

□此处有再犯、三犯语,而上条未言。

□知情故纵,均指在官人役而言,此二条均以知情故纵论,似嫌未协。

□知情藏匿罪人门,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匿者,减罪人一等,应参看。

私越冒度关津一,东三省出口之人,若将在京所买奴婢不照例当官立契,载入口票,(按,原奏云,于本人原领口票内添载所买奴婢姓名、年貌,钤盖印信。)私带出境,该守关兵弁实时拏送刑部,如讯系拐卖,即照拐卖例分别治罪。如无拐卖情事,将不行当官立契加载口票之人,照冒度关津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兵部会同刑部侍郎钱维城条奏定例。

谨按。白契价买奴婢,例所不禁,此例因系出口而加严,所买之人恐有来歴不明之弊,故必钤印报部也。

□不当官立契载入口票之人,即买奴婢之人也,所买奴婢似应无庸科罪。盛京、乌喇等处不详询来歴混买人者,发江宁、杭州披甲,见诱拐门,应参看。

私越冒度关津一,凡山东民人前赴奉天,除各项贸易船只并祗身带有本钱货物贸易者,査明系往何处,贸易何物,确有凭据,仍准地方官给票出口,毋庸禁止外,其有藉称寻亲觅食出口前赴奉天,并无确据者,地方官概不许给票。如不査明确实,滥行给票放行,致有私刨樵采及邪教煽惑等事,别经发觉,将给票之地方官照滥行出结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吏部会同刑部议覆山东布政使国泰条奏定例。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东省登莱等处一条系属一事,盖恐无业游民滋扰根本重地故也。

□私刨,指人参言。樵采,指围场言。

□近则山东人倶在东三省往来无阻矣。

私越冒度关津一,东三省身任京员及在京当差者,置买家奴,于当官立契时,倶询明卖身之人,或祗愿在京服役,或情愿日后随回东省,倶当官载于契纸。若祗愿在京服役,伊主回家时听其另行投主,交还身价。若情愿日后随去者,伊主回家时报明本旗,咨行该省将军存记,祗许永远役使,不许转卖图利,如违,倶按兴贩人口例治罪。仍令该将军毎年将有无转卖图利之处年终咨报刑部备査。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刑部审拟蓝翎侍卫僧保在京白契典买家人福儿,并不当官立契,擅自携带出口,复违例转卖一案,奏请定例。

谨按。准买奴婢,不准带往东三省,转卖奴婢与人,例所不禁,而独禁东三省之人,殊不可解。

□前例系防诱拐,故必载入口票,此例情愿随回东省,写于契纸之处,殊觉琐碎。

□定例,之意,盖专为图利转卖者而设,若转卖与原价値相当,似可无庸科罪。

□兴贩子女转卖与他人为奴婢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此转卖自己奴婢,即拟流罪,即以官员而论,殴死奴婢不过罚俸,转卖奴婢,即应拟流,情法未见平允。

私越冒度关津一,吉林地方卡伦外,毋许流民居住,若军民人等私越卡伦者,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该将军令守卡各官随时严査,三个月更换交代时,出具并无流民潜住甘结,呈报将军衙门査核,仍按季选派协领等官覆査。如守卡各员不实力奉行,严参治罪,并令该将军随时密査,毎届年终核实具奏。

此条系道光六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此专指吉林而言,各省奏准事件即纂为例。别处有类于此者,因无人条奏,例内亦不载入,此特其一也。

□与《戸部则例》安插流民章程各条参看。

私越冒度关津一,凡滇省永昌、顺宁二府以外沿边关隘,禁止私贩碧霞玺、翡翠玉、葱玉、鱼盐棉花等物,如拏获私贩之人,审讯明确,共伙人数在一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及数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者,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止三人以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有因私贩透漏军情消息者,审实,无论人数多寡,请旨即行正法。关口员弁或有失察故纵情弊,査出,分别从重治罪。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钦差大学士公阿桂等酌定边境事宜奏准定例,嘉庆十七年、咸丰二年修改。

谨按。与盘诘奸细门滇省与外夷商贩一条系属一事,均系尔时办法,系为缅夷而设。

□碧霞玺、翡翠等玉及鱼盐棉花均非违禁之物,因其潜赴夷地贩买,恐有私通透漏情弊,故严定此例。若并未透漏消息,私贩至十人以上即拟绞决,似嫌太重。且此条系专为缅夷而设,应于例内添入如有奸徒结伙潜赴夷地私贩碧霞玺等物云云。

□黄芪亦非犯禁之物,而在口外雇人刨穵,分别人数,拟以杖徒。见盗田野谷麦门,应参看。

□兵部《处分则例》尚有一条,云南临安、开化二府所属土司均通外境,于要隘处所设立关口,专派员弁驻札巡察,按疏漏人数多寡议处。刑例未载。

诈冒给路引:

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谓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类)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吿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换另)给路引,(按,倒给,谓所给文引已出限外,而于经过处倒其旧引而换给新引也。)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人货)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于原任、原役衙门吿给新引,照身回还者,不在此限。)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指上三件,)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知之。(依听从知情律。按,巡检司本以稽察为职,故不应越分给引也。)

○其(应给衙门)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财者,(分有禄无禄,)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或贩禁货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从重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关津留难:

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诘)验(文引)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直日。若取财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例,以枉法计赃科罪。)

○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

○若撑驾渡船梢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到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死)伤(未死)论。(或不曾勒要船钱,止是不顾风浪,因而沈溺杀伤人者,以过失科断。)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杂犯)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徒三年。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分有禄人、无禄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若逃罪重者,仍从本罪论)。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

○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如犯罪取发而妻女私还原籍之类,但不系逃者皆是)杖八十。有所规避者,(如刁奸诱卖或犯罪法应縁坐,)从重论(依送令隐避从重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修。

盘诘奸细:

凡縁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入内)起谋(出外)之人,得实,(不分首从)皆斩(监候)。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于盘诘者,(官)杖一百。军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盘诘奸细一,交结外国,及私通土苗,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或潜住苗寨,教诱为乱,(如打劫民财,以强盗分别。)贻患地方者,除实犯死罪(如越边关出外境,将人口军器出境,卖与硝黄之类)外,倶问发边远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原无及私通土苗句,雍正七年定例,私通土苗,借骗财物,问边远充军。乾隆五年并入改定。

《集解》。此例正相近苗境地方所当遵行,旧例原指川、广、云、贵等处而言。

谨按。诈教诱人犯法门载,外来匪徒教诱犯法,统言苗猺狑獞。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门载,激动番蛮,亦统言苗蛮黎獞。此处祗言土苗,似应添纂,应与彼二条参看。

再,内地民人与番夷往来、放债等类,尚不止此数条,今将载在例内者,汇集于左。

土哨奸民勾通取利,擅入苗境讹诈,见恐吓取财。台湾兵丁扰害番社,见纵军虏掠。偷越生番地界,致启边衅,或教诱为乱,见违禁下海。军民人等与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透漏事情,见漏泄军情大事。内地民人不许与土司等交往、借债,照偷越番境例。内地汉奸潜入粤东黎境放债盘剥,照私通土苗例,见违禁取利。赊买、拖延、骗勒远人,甘肃、西宁等处逼令减价。倶见把持行市。黔省汉民强占苗人田产,见盗卖田宅。福建、台湾民人不得与番人结亲,湖南未薙髪苗人与民人结亲,倶见嫁娶违律。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擅自科敛土官财物,骚扰激动番蛮,倶见在官求索。散髪改装,擅取生番妇女,奸商贩卖军器与土司番蛮,商人携带引茶货物在喀什噶尔等处与私越进卡之布鲁特等易换,倶见违禁下海。土官延幕,见教诱人犯法。

盘诘奸细一,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诘奸细处所,有归复郷土人口,被获到官,査审明白,即行起送归籍。有妄作奸细,希图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实系奸细,能首降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删定。

《笺释》云,归复郷土人口,或先被虏,或背叛从敌,悔过归还者。

谨按。此专为归复郷土者设,盖于盘査之中仍防诬陷之意也。

盘诘奸细一,凡州县城郷,十戸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戸给印牌一张,书写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其客店亦令各立一簿,毎夜宿客姓名,几人,行李、牲口几何,作何生理,往来何处,逐一登记明白。至于寺观亦分给印牌,上写僧道口数、姓名。稽査出入,如有虚文应事,徒委捕官吏胥需索扰害者,该上司査参治罪。

此条系康熙四十七年吏部会议定例。

谨按。此良法也,即古所谓保甲法也,而认眞行之者絶少。

□私充牙行门内一条与此例意相符,应参看。编排保甲,设立族正,见盗贼窝主。设立里长甲长,见禁革主保。里长绅衿与齐民一体编査,绅衿免派支更看棚,倶见赋役不均。

盘诘奸细一,凡盘获形迹可疑之船,货物人数不符税单牌票者,限三日内査明,果系商船,即速放行。如系贼船,交与地方官审鞫有无行劫,按律例分别治罪。如巡缉官兵以贼船作为商船释放者,照讳盗例治罪(按,讳盗例应删改)。以商船作为贼船扰害者,照诬良为盗例治罪。索取财物者,拏问。该管上司失察,照例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一年兵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各条参看。

兵部《处分则例》。

□一,海洋中形迹可疑之船,已被巡洋员弁盘获,如货物人数不符税单牌票者,限三日内査明,如系贼船,交与地方官治罪。果系商船,即速放行。将放行之处仍申报该上司存案。如以贼船作为商船释放,或以商船作为贼船故意稽迟扰害者,均革职(私罪)。索取财物者,革职提问(私罪)。该上司査出题参者,免议。如巡洋员弁擅放贼船,上司失察者,同城,降二级调用(公罪)。不同城,百里以内者,降一级调用(公罪)。百里以外者,降一级留任(公罪)。扰害商船,上司失察者,同城,降一级调用(公罪)。不同城者,降一级留任(公罪)。

盘诘奸细一,沿柳条边之蒙古地方,有内地民人种地居住者,交与札萨克等,十家内设立一长,逐戸严査,不许闲人存留,取具十家长保结。如民人内有隐匿内地逃人者,着该札萨克将逃人与隐匿逃人之民人一并査拏,解部治罪。

此条系雍正年间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系恐内地民人犯罪逃入蒙古地方隐匿之意。

□沿柳条边,特蒙古中之一处耳,似应改为沿边蒙古地方。

柳条边在吉林去乌拉八驿,其地垂杨数百里,前朝所以界中外,今有章京守之,以诘往来。十五里至开原驿,又三十里至铁岭县,又百三十里至奉天府。

□大漠地一望无垠,凡内外札萨克之游牧各限以界,因山河以表,其鄂博无山河,则设卡伦以守。

□盛京吉林则以柳条结边为界,柳条边依内外兴安岭而建,山分阴阳,则寒暖判然,即长城亦同(见《圣武记》)。

盘诘奸细一,沿边近蒙古地方,令汛渡弁兵将贸易割草人于去时登记人数,回时照数稽査,如有发遣人犯混入逃匿,即行文知会蒙古拏送该处,照本犯原罪分别治罪。傥弁兵疏纵脱逃,漫无觉察,将弁员交部议处,兵照失于盘诘律治罪。若蒙古知系内地逃犯,仍容留隐匿者,照窝藏逃人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发遣人犯逃入蒙古地方而言。

盘诘奸细一,广东省穷民赶山、搭寮、取香、砍柴、烧炭、种麻、种靛等项,令各州县毎寮给牌,遇有迁徙消长,赴县添除,违者,寮长照脱漏戸口律治罪。傥窝藏奸宄、句通匪类,寮长不报官究治或被旁人首吿者,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治罪。(按,下条照连坐律治罪,与此不同。)如有不赴官报明,径自搭寮居住者,照盗耕田亩律治罪。山主不经官验准,私令批佃搭寮者,照违令律治罪。若文武各官漫不约束以致藏奸,该督抚即行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年间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并下一条与田宅门内租种山地棚民一条参看。

□此专指广东一省而言,似应与下条修并为一。

□在京拟徒,如系光棍案内之犯,不许出境,傥私自出境、容留京城潜住,发觉者,总甲人役并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应重律杖八十,见徒流人逃。此云照总甲容留棍徒例,似即指此。

□盗贼窝主门来歴不明、游荡奸伪之徒潜居京城一条,原例系容留之客店房主等一体连坐,后改为一并惩治。下条云照连坐律治罪,似指此例。

《中枢政考》。

□广东民人入山搭寮耕种食力,该营汛官弁毎月拨出兵丁于所属山谷巡査一次,遇有未经报官搭寮住宿之人,即送有司审究。如巡査不力或纵容受贿,以致地方窝藏奸匪者,交部议处。

盘诘奸细一,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种麻、种靛、开炉、扇铁、造纸、做菰等项,责成山地主并保甲长出具保结,造册送该州县官,照保甲之例毎年按戸编査,并酌拨官弁防守。该州县官于农隙时,务会同该营汛逐棚査点,毋得懈弛。如有窝匪奸盗等事,山地主并保甲长不行首吿,照连坐律治罪。(按,上条照容留棍徒例治罪。)该管官失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从前纂辑律例时未经载入,乾隆五年査,雍正十三年又钦奉上谕,敕令该督抚等转饬有司实力奉行在案,因纂辑为例。

谨按。安徽省亦有棚民,似应添入。

□应照戸部例修改。

《戸部则例》。

□三十戸设立棚长一名,稽査约束一体编査,保甲毎届十月,另册报核。

□各省山居棚民按戸编册,责成地主并保长结报。广东省寮民,毎寮给牌,互相保结,责令寮长钤束。傥窝藏奸宄,容隐不报,査出治罪。其业主招佃及寮丁垦种官山,倶赴官报明察验,准其搭寮耕种。违者,招佃之山主,照违令律治罪。垦种寮丁,照盗耕田亩律治罪。文武员弁,不经心约束,以致窝匪者,均査参究处。

盘诘奸细一,滇省与外夷商贩,江西湖广人为多,尤宜严禁。永昌府有潞江一处,顺宁府有猛缅一处,倶为通达各边总汇之区,应派妥干员弁专司稽察。遇有江楚客民,驱令归回其向来居住。近边之人,地方官照内地保甲之例编造寄籍册档,登记年貌,互相保结,严禁与附近■【犬罢】夷结亲。如有进关回籍等事,倶用互结报明,官给印票,关口照验放行,回滇时照验放出。若无印票,不准放行。守关员弁如有混放偷漏情事,査明参处。其顺宁、永昌、腾越、猛缅、南甸、龙陵一带,所有本籍民人,保甲亦一体严为稽核,毋许江楚客民混匿,违者,从严惩治。至猛缅需用之黄丝等货,概不许贩至潞江、猛缅隘口,如有私贩出关者,货物入官,本犯究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钦差大学士诚谋英勇公阿桂等酌定边境事宜,奏准定例。

谨按。与私越冒度关津门?滇省永昌顺宁二府一条系属一事,均系尔时办法,盖为缅匪而设。

盘诘奸细一,凡有外国人等私越边境,无论是否贼匪,守卡官员即行擒拏。有将军参赞驻札者,报明将军参赞,有督抚驻札者,报明督抚,听候办理。如守卡官员任意贿纵,査出即行正法。其该管之将军、参赞、督抚等不遵照妥办,亦一并从重治罪。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黒龙江将军傅玉等,参奏俄罗斯十七人,执持兵械,赶马五十余匹,越入境内,被卡伦官兵兖布等拏获,并不报明将军,将俄罗斯马匹、皮张等物私留纵放,请将守卡官员治罪案内,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例颇严,一经受贿,即行正法,所以严边防也。

盘诘奸细一,洋面山岛不许民人搭盖房屋居住,令该镇将督同弁兵于出洋会哨时奋勇搜捕,见有在海岛内搭盖房屋者,除有为匪实迹,各照定例拏究办理,即未为匪,所有房屋亦立即烧毁。仍于歳底将各海岛有无建房居住及人数多寡之处,咨报军机处,兵刑二部査明汇奏。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大学士伯和珅等,会议海洋盗犯出没之所设法禁止严行稽察一折,奏准定例。

谨按。盖恐其窝留盗匪也,与违禁下海门给票时査明人数,系属一事。

□仅止烧毁房屋,并不治罪,似嫌未协。《处分则例》云,内地民人私往海岛盖房居住,州县官知情故纵者,革职治罪。不知情者,革职。其严如此,而盖房居住之奸民竟予勿论,何耶。

□乾隆五十五年九月钦奉上谕,与此不同。中有云,前因顾学潮奏称,沿海各省所属岛屿,多有内地民人建盖草寮房屋居住,日聚日多,诚恐相聚为匪,査察难周,令各该督抚査明海岛情形,如有匪徒潜搭草寮房屋居住者,立即烧毁。今据伍拉纳奏称,浙、闽两省海岛居民甚多,已成市肆,不便概行烧毁驱逐。所奏甚是,自当如此办理等因。既经钦奉谕旨,此例自可删改。且兵部《中枢政考》及《戸部则例》均已定立专条,与此例亦属互相参差。

《中枢政考》。

□一,各省海岛除例应封禁者,不许民人渔戸札搭寮棚居住采捕外,其居住多年不便驱逐之海岛村墟,及渔戸出洋采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者,责令沿海巡洋各员弁实力稽査,母致窝藏为匪云云,

□一,山东省海岛居民除不准増添房屋外,其现住居民令沿海各州县并守口员弁实力巡察,以靖海疆。

□一,浙江省海岛居民除不准増添居屋外,其现住居民一律编甲稽査。并责成该管镇道,于出洋之时严密査察,毋使稍有容留。仍于年底査明有无増添,专折具奏。

《戸部则例》。

□一,粤东、福建、浙江等省沿海地方,除地处外洋离汛较远各海岛不准民人居住外,其附近炮台塘汛搭盖寮房久经居住民人,令文武员弁实力稽査,照内地民人之例就近编排保甲,分给门牌,开载戸口年歳,设立牌头甲长澳保,如有窝藏盗匪等事,即将该犯所住寮房烧毁。并令自(乾隆五十五年奏准)清査后,毋许再有无籍可稽之贫民续行占住,统由该管营县按月亲赴査点,年底道府通报。凡例应封禁以及向无寮房各海岛,专责营员随时査勘。仍于年终,将有无续占,汇折具奏。如有虚应故事、捏饰容隐,严参究处。至渔戸出洋采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者,仍听。

盘诘奸细一,盛京地方遇有匪徒越边偷运米石接济山犯,未至一石,照违制律杖一百。至一石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石加一等,五石以上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傥有运送杂粮、吃食、货物等项,计其駄载之马,毎马一匹作米五斗,照偷运米石之数一律办理。若仅止背负运送者,仍照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系道光二十九年盛京将军宗室奕湘等奏请严定运送口米人犯罪名一折,奉旨纂辑为例。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偷运外洋接济奸匪一条科罪不同,应参看。(奸徒将米谷豆麦杂粮偷运外洋,接济奸匪,绞立决。若止图利,并无接济奸匪情事,米过一百石,近边军。一百石以下,满徒,不及十石,枷号一月,满杖。)

□此例山犯并未叙明,大约指刨参、伐木等项而言。惟止言盛京,而未及吉林、黒龙江。盗田野谷麦门内,三姓浑春等处,有违禁携带米石什物,易换人参及貂皮,米不及五十石者,满徒。逾前数者,烟瘴充军。又,索伦达呼里越界至松阿里乌喇地方。私带米粮卖给刨参之人者,照无引私盐律,计米数多寡,分别定拟。吉林地方有越界私带米粮情事,一体査拏。照例定拟,均指吉林黒龙江而言。科罪各不相同,未免彼此参差。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段疋、紬绢、丝棉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担駄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吿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监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斩(监候)。其该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财,以枉法论。)

此仍明律,原律其拘该官司五字,雍正三年馆修进呈黄册,奉朱籖改为其该拘束官司六字,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国初海氛未靖,且洋面时有盗贼出没,是以海禁綦严,嗣虽开禁,而稽察之法仍未稍寛,近则全无限制矣,定例均成具文。今昔情形大相悬殊,此门所载各条,存而勿论可也。

蓝氏鼎元《论南洋事宜书》。南洋诸番不能为害,宜大开禁网,听民贸易,以海外之有余补内地之不足,此岂容缓须臾哉。昔闽抚密陈,疑洋商卖船与番,或载米接济异城,恐将来为中国患。又虑洋船盗劫,请禁艘舶出洋,以省盗案。以坐井观天之见自谓经国远猷,居然入吿。乃当时九卿议者,既未身歴海疆,无能熟悉情形。土人下士知情形者,又不能自达朝廷。故此事始终莫言,而南洋之禁起焉,非圣主意也。夫惟知海国情形,乃可言弛张利害。海外诸番星罗棋布,朝鲜附近神京守礼法,东方之国日本最为强大,其外皆尾闾无他番,稍降则为琉球大小岛屿,断续二千里外,皆万水朝东,亦无他国。南洋番族最多,吕宋、噶罗吧为大,文莱、苏禄、马六甲、丁机宜、唖齐、案佛、马承吉里问等数十国,皆渺小不堪,罔敢稍萌异志。安南、占城势与两粤相接,此外有柬埔寨、六坤、斜仔、大泥诸国,而暹罗为西南之最极,西则红毛西洋矣。红毛乃西岛番统名,其中有英圭黎、千丝蝋、佛兰西、荷兰、大西洋、小西洋诸国,皆凶悍异常,其舟坚固,不畏飓风,炮火军械精于中土,性情阴险叵测,到处窥觇,图谋人国,统计天下海岛诸番,惟红毛、西洋、日本三者可虑耳。噶罗吧本巫来由地方,縁与红毛交易,遂被侵占为红毛市舶之所。吕宋亦巫来由分族,縁习天主一教,亦被西洋占夺,为西洋市舶之所。日本明时作乱,闽广江浙皆遭蹂躏,至今数省人民言倭寇者尚心痛首疾。若南洋数十岛番则自开辟以来未尝侵扰边境,贻中国南顾之患,不过货财贸易,通济有无。今日本不禁,红毛不禁,西洋天主教布满天下,且以广东澳门为彼盘踞聚族之区,而独于柔顺寡弱有利无害之南洋,必严禁而遏絶之,是亦不可以已乎。闽广人稠地狭,田园不足于耕,望海谋生十居五六,内地贱菲无足重轻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艺以及女红针黹,皆于洋船营销,歳收诸岛银钱货物百十万人我中土,所关为不细矣。南洋未禁之先,闽广家给人足,游手无頼亦为欲富所驱,尽入番岛,鲜有在家饥寒窃劫为非之患。既禁以后,百货不通,民生日蹙,居者苦艺能之罔用,行者叹致远之无方,故有以四五千金所造之洋艘,繋维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驾驭则大而无当,求价则沽而莫售,拆造易小,如削栋梁以为杙,裂锦繍以为缕,于心有所不甘,又冀日丽云开,或有弛禁复通之候。一船之敝,废中人数百家之产,其惨目伤心可胜道耶。沿海居民萧索岑寂、穷困不聊之状,皆因洋禁。其深知水性惯熟船务之舵工水手不能肩担背负,以博一朝之食,或走险海中,为贼驾船,图、目前餬口之计。其游手无頼更靡所之,群趋台湾,或为犯乱,辛丑台寇陈福寿之流,其明效大验也。天下利国利民之事,虽小必为。妨民病国之事,虽微必去。今禁南洋有害而无利,但能使沿海居民富者贫,贫者困,驱工商为游手,驱游手为盗贼耳。闽地不生银矿,皆需番钱,日久禁密,无以为继,必将取给于楮币、皮钞,以为泉府权宜之用,此其害匪甚微也。开南洋有利而无害,外通货财,内消奸宄,百万生灵仰事俯蓄之有资,各处钞关且可多征税课,以足民者裕国,其利甚为不小。若夫卖船与番,载米接济被盗刦掠之疑,则从来无此事。何者。商家一船造起,便为致富之业,欲世世传之子孙,即他年厌倦不自出,尚歳收无穷之租赁,谁肯卖人,况番山材木比内地更坚,商人毎购而用之,如鼎嘛桅一条在番不过一二百两,至内地则直千金。番人造船比中国更固,中国数寸之版,彼用全木,数寸之钉,彼用尺余,即以我船赠彼,尚非所乐,况令出重价以买耶。闽广产米无多,福建不敷尤甚,毎歳民食半藉台湾,或佐之以江浙,南洋未禁之先,吕宋米时常至厦,番地出米最饶,原不待仰食中国。洋商皆有身家,谁自甘法网尝试,而洋船所载货物一石之外,收船租银四五两,一石之米所値几何,舍其利而犯法,虽至愚者不为也。歴来洋船从无在洋被劫,盖以劫船之盗皆在海边出没。岛澳离岸百十里,极远之二三百里以外,则少舟行,远出无益,且苦飓风骤起,无停泊安身之处。洋船一纵不知其几千里,船身既大,可任风波,非贼船所能偕行。若贼于海滨行刦,则上下浙广商船已可取携不尽,何必洋船。即与洋船相遇,而贼船低小,临之直若高楼,非梯不能以上。一船之贼多不过二三十人,洋船人数极少百余,且不俟与贼力战,但挽舵走,据上风,可压贼船而溺之矣。方今圣主当阳,九围绥静,凡有血气,咸同一家,而独于南洋弱小效顺之诸番,禁不与通往来,内外臣工或知而不言,殊非忠君爱国、怀宁远迩、惠养黎元之道,草莽愚生所旁观而窃叹也。

谨按。此专言海禁之无益,而不知开禁之亦大有患害也,今则更难收拾矣。

条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台湾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处所,偷越深山,抽藤、钓鹿、伐木、采棕等项,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郷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査不力之値日兵役,杖一百。如贿纵,计赃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奏准删除。

谨按。恐其扰累生番之意。

兵部《处分则例》。

□一,台湾南势北势一带山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听生番采捕。如奸民越界垦地,搭寮,抽藤、钓鹿,及私挟货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专管官降一级调用(公罪),该管上司罚俸一年(公罪)。若有贿纵情弊,该管官革职(私罪),计赃论罪。如三年之内民番相安无事,将该管官纪録一次,郷保、土官、兵丁人等,该督抚酌加奖赏。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刦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枭示。其父兄伯叔与弟知情分赃,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不知情之父兄,仍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其打造海船,卖与外国图利者,造船与卖船之人,为首者,立斩。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若将船只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纠通下海之人私行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倶发近边充军,番货并入官。

此条系前明旧例,(此例凡分三层,斩枭一层,斩候一层,充军一层,皆指擅造违式大船而言,此违禁船只也。)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辑注》云,此例重在潜通结聚向导劫掠四句,若无此情,则止是违禁下海充军之例。

谨按。造船必呈报州县,不呈报者,即为私造。

□夹带违禁硝黄、钉铁、樟板等物接济外洋者,以通贼论斩。铜铁等货卖与外国及海边贼寇者,照军器出境下海律绞候。米谷等项接济外洋奸匪者,绞决。违禁军器等物卖与进贡外国者,斩候。仅止私造海船下海,并无违禁货物,亦未通贼劫掠,作何治罪,例无明文。

□引贼劫掠,探报消息,照奸细律斩枭,见盗贼窝主。

□既不縁坐全家,即属寛典,而必罪及其父兄等项何也。且本犯斩决枭示,较谋叛罪名为更重,而全家概不拟罪,则又较谋叛为轻。

□将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原例指违式大船而言,后既有不论双桅单桅,听从民便之文,似不应遽拟充军,且与自造商船租与他人之例不符。

□现在苏木、胡椒均成寻常货物矣,又何论斤数也。

□番货恐不止此二件,似嫌挂漏,且与下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拟以枷杖之例,亦属参差。

□先行接买番货,原例亦系拟军,后改枷杖,此处似应酌加修改。

□下条富民谋利,自造商船,租与他人,满杖,枷号三月与此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商渔船只不分单桅、双桅,悉从民便,造船时呈报州县官,査取澳甲戸族里长邻佑保结,方准成造,完日报官亲验给照,开明在船人年貌籍贯,(按,又见下出洋船只。)并商船所带器械件数及船内备用铁钉等物数目,以便汛口察验。若商渔船内夹带违禁硝黄、钉铁、樟板等物接济外洋者,船戸以通贼论斩。舵工、水手知情,同罪。不知情者,皆杖八十,徒二年。原保结之人,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船主在籍,而船只出洋,有事并责问船主。(按,又见下租赁船只。)承察取结之地方官及汛口盘察之文武各官倶革职。卖放者,革职,流二千里。其税关衙门先验看地方官印照,然后给牌,有妄给者,亦照地方官例议处。若汛口盘察挂号文武各官有勒索疏纵者,亦交与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四十二年及四十六年兵部议覆福建浙江总督金世荣题准定例,乾隆五年増定。

谨按。此亦指出洋下海船只,应于例首标明。

□不呈报州县取结,私造船只,应科何罪,未经叙明。

□下条,铜铁等货卖与外国及海边贼寇者,拟绞监候。与此条科罪,稍有参差。

□《中枢政考》条例最详。首句系出海洋贸易商船,梁头丈尺,舵水数目,均详晰载明,而不言渔船。下段又言在沿海各省贸易之船,均应参看,似应将商渔船分为二条。

□取具保结,《中枢政考》亦较此加详。

□此条与《吏部则例》大略相同,惟吏部例,出洋商船许用双桅,出洋渔船止用单桅。且有梁头不得过若干尺与舵水人等不得过若干名。

□査取澳甲里长等甘结,填给执照,开明船戸年貌姓名籍贯,与《处分则例》同。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余船能将为非船戸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初出口时,必于汛口挂号,将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营官验明,填注日月,盖印放行,入口时呈验亦如之。总计经过省分,一省必挂一号,回籍时仍于本籍印官处送照査验,违者治罪。如有不由各汛偷越外洋者,船戸舵工人等并富民谋利自造商船租与他人及租之者,倶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按,又见下租赁船只。)失察及知情之该管各官,倶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兵部议覆福建浙江总督梁鼐题准定例。

谨按。《中枢政考》系专指渔船而言,较为明晰。

□《处分则例》有各省滨海地方,城郷市镇渔船会聚之所,地方官均仿照保甲编列字号,出入稽査一条,应参看。

□违者治罪,未指治以何罪,是否下文枷杖之处。记考。

□自造商船,似是指未经呈报取结而言,与此处专言偷越之罪不甚浃洽,似应将此层移入上条之内。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凡商渔船只分别书刻字样,其营船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舵工水手人等倶各给与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贯。(按,又见下出洋船只。)如船无字号,人有可疑,即严加究治。至渔船出洋不许装载米酒,进口不许装载货物,违者,严加治罪。其守口之文武各官不行盘査,照例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三年兵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例首应点明沿海地方。

□严加治罪,亦未明晰,与下三十年纂定之例参看。

□《中枢政考》各照省分油饰,刊刻某县某号字样。应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邻佑甘结,一体印烙编号,给票査验。如有私造私卖及偷越出口者,倶照违禁例治罪。甲邻不行呈报,一体连坐。傥船只有被贼押坐出洋者,立即报官,将船号姓名移知营汛缉究。容隐不首,日后发觉,以接济洋盗治罪。其呈报遭风船只,必査讯实据,方准销号,捏报者,即行究治。

此条系乾隆二年兵部议覆浙江温州总兵施世泽等条奏定例。

谨按。以上各条均系船只出洋之禁,间有与后条例文重复者,似应酌加修改。

□违禁二字应删改为各本。

□与《中枢政考》略同。

□以接济洋盗论,似嫌太重。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往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携带炮位,毎船炮不得过二门,火药不得过三十斤,其鸟鎗、弓箭、腰刀等项亦仍准携带。至制炮之时,该船戸呈报地方官给照,赴官局制造。完日,官验,凿船戸籍贯、姓名及制造年月字样。仍于县照内注明所带炮位轻重大小,以备关口官弁盘验,回日即行缴库,开船再领。傥遭风沈失,令船戸客商具结报明所在地方官,免其治罪。如船只无恙,妄称沈失,査究,照接济外洋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往贩外洋海船携带炮位而设,应参看军器门私铸红衣大小炮位一条。

□《中枢政考》与此相同,惟有如有买外夷铜炮带回者,地方官给与时价,以充鼓铸之用等语,此例所无。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附近苗疆五百里以内民人煎穵、窝囤、兴贩硝黄事发,如在十斤以下,杖一百。其十斤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者,按照五徒以次递加,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干五百里,一百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多至百斤以上者,照合成火药卖与盐徒例发近边充军。若囤积未曾兴贩,减私贩罪一等,焔硝毎二斤作硫黄一斤科断,邻保挑夫船戸照例分别发落。其该地银匠药铺染房需用硝黄,地方官照例给批定限,毎次不得过五斤,违者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私藏应禁军器一条参看,惟既经改为通例,似应删除。

□此条本较内地民人治罪为重,后内地民人均经加严,此条均已包举在内矣。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黄金白银违例出洋,如白银数在一百两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一百两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知情不首之船戸各减一等。至黄金毎两作白银十两科断。失察贿纵之汛口文武各官,倶照失察贿纵米谷例惩办。

此条系雍正八年戸部议覆管理淮安关务年条奏定例,道光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金银出洋之禁。人口军器出洋有禁,铁钉、樟板出洋有禁,铁锅、丝斤、米石等物出洋均各有禁,而黄金白银出洋则尤关紧要。自各国通商以来,毎年白银出洋总不下二三千万两,而所得彼处之物,非鸦片烟则奇技淫巧而已,中国之穷,实由于此。近则船炮机器名目更多,银之出洋者愈甚,即寻常日用之物亦无不自洋来,而中国货物益形拥滞,甚至赶车驾船等项均较前大为减色,官民倶受其困,国安得而不穷耶。

□商船既准出洋贩货,若不带银两,究凭何物交易,此例亦系虚设,近则更难禁止矣。

□金毎两作银十两科断,犹之银一两作钱一千,亦古法也。《汉书》惠帝元年赐……视作斥土者,将军四十金。晋灼曰,上二千石赐钱二万,此言四十金,实金也。下凡言黄金,眞金也。不言黄,谓钱也。《食货志》黄金一斤直钱万。师古曰。诸赐言黄金者,皆予之金,不言黄者,一斤与万钱也。刘攽曰,予谓诸书言若干金,则一金万钱,至于赐金若干斤,则尽金也。

□然古毎斤直钱万,此则毎两直钱万,至今日则直二三十万矣。顾氏《日知録》于金价言之最详。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商民收买铁斤,除近苗产铁处所令呈明地方官外,其内地兴贩悉从民便。若沿海地方商民图利,将铁斤及废铁、铁货并红黄铜器铜斤私贩,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一百斤以下者,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及舟车捆载者,发近边充军。为从,各减一等,若将前项铜铁等货卖与外国及海边贼寇者,照将军器出境下海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戸挑夫各减本犯罪二等。货物铜铁船只入官。关汛文武官弁失察故纵,分别议处治罪。如内地货卖,官弁兵役借端索诈,计赃治罪。其汉夷船只有将铁锅出洋货卖者,亦照此例行。至商船毎日煮食之锅照旧置用,官吏不得藉端勒索滋扰。

此例原系三条,废铁铁货潜出边海治罪一节,系雍正九年刑部尚书励廷仪条奏定例,铁锅不得出洋货卖,系雍正九年钦奉上谕,乾隆五年并纂为例。一系乾隆十四年戸部议覆浙江巡抚方观承条奏定例(禁贩铜器也),五十三年修并。一系雍正十三年定例(禁止递运铁斤也),嘉庆六年修并改定。

谨按。此铜铁出洋之禁,《中枢政考》与此略同。

□上条铁钉、樟板等物接济外洋以通贼论斩,与此参差。

□与下山海关所属一条参看。

□铁斤不准出洋可也,而煮饭之锅、砍柴之斧亦设厉禁,此何为此耶。近则无庸禁矣。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奸徒将米谷豆麦杂粮偷运外洋,接济奸匪者,拟绞立决。如止图渔利,并无接济奸匪情弊者,米过一百石,发近边充军。一百石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石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知情不首之船戸,各减一等。谷及豆麦杂粮,毎二石作米一石科断。所有奸徒偷运米石及船只货物,倶给拏获之员弁充赏。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照例议处,如有得贿故纵者,即行参革,以枉法计赃治罪。傥有不肖员弁奉委之后,并不亲身出口及妄拏商船,额带食米讹诈者,一体严参。其有得赃者,照恐吓取财律治罪。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元年戸部议覆江南总兵许仕盛条奏定例,一系乾隆十三年刑部议覆浙江巡抚方观承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五十六年改定。

谨按。此米粮出洋之禁。盛京地方越边偷运米石接济山犯,见盘诘奸细,与此条科罪不同。

□《中枢政考》二条,分别船只大小、人数多寡及道里远近,以定带米数目,应参看。

□接济硝磺铁钉等物,拟斩。米谷等物,拟绞立决。售卖铜铁等物,绞候。科罪各有不同。

□铜铁不准出洋,近则有收买洋铜者矣。米粮不准出洋。近则闽粤等省且有食洋米者矣,天下事岂可一概而论耶。

□货物不准出洋,而洋货倶许入中国,虽为防夷起见,日久必至变更,多立条例亦无益也。

□总之,不用彼处奇异之物,彼亦无法可施,然能禁之于始则可,今已积重难返矣。

□中国之物不准卖于外夷,自古皆然,乃近数十年来,舍中国之物不用而偏用外夷之物,何也。定例之时祗严于出而不严于入,后且有以多收洋税为得计者,安得不坠其术中也。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凡外国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并外国人人贡经过地方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如所买卖货物不系违禁者,均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货物入官。如所买卖系违禁货物,并会同馆内外四邻及军民人等代替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倶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外国差使臣人等朝贡到京,与军民人等交易,止许光素仁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买黄紫黒皁大花西番莲段疋,并不得收买史书,违者,将卖给之人照代为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如有将一应违禁军器、硝黄、牛角、铜铁等物,图利卖与进贡外国者,为首,依私将应禁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斩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

此例原系五条,均系前明旧例。会同馆四邻军民代外国收买违禁货物之例,原载戸律把持行市门。外国贡船未曾盘验先行接买番货之例,成化十二年定,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在此门。私将应禁军器卖与外国之例在此门。外国使臣人等与军民交易之例,宏治十五年定,亦在把持行市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与第三条修并为一,移入此门。外国经过驿递铺行人等私与交通买卖之例,原载多支廪给门,顺治三年及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四年按以上戸律二条、兵律三条倶系于外国人等私相交易并代买违禁货物治罪之例,因修并为一,入于此门。至第五条经过驿递察照勘合应付一节,仍列于多支廪给门内。

谨按。与前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一条及下奸商贩卖军器与土司番蛮一并参看。

《中枢政考》。

□一,外国进贡顺带货物,如愿自出夫力带来京城贸易者,听。如欲在彼处贸易者,该总督、巡抚、提督委贤能官员监看,严査违禁等物、夹带匪人。贸易完日,造册报部。如贡船到岸未曾到官盘验,先行接买及为外国收买违禁货物者,倶照律治罪。

□此例于违禁之中又分出军器等项,惟律拟绞,而此拟斩,不特较律加严,与上数条科罪亦不相同。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凡台湾流寓之人,如有过犯罪,止杖笞以下,査有妻室田产者,照常发落,免其驱逐。至犯该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恃琼森事、扰累地方者,审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行越度。承审各官不行递逐容留在台者,该督抚査参,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顾济美条奏定例。

谨按。与下逐令过水一条参看。惟渡台之例既经删除,此条似应一并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出海樵采船只,毎船准带食锅一口外,毎名许携斧斤一把,在船人数不得过十人,倶注明照内,出入査验。若有夹带出口及进口缺少,即行严究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年戸部议覆两江总督那苏图条奏定例。

谨按。似应修并于铜铁一条之内。

□《中枢政考》与此例同,惟有青海、蒙古制买铁锅掌杓等物报明数目一条,此处无。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拏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戸、倶照客头例,分别首从治罪,船只变价充公。出具连环互结之船戸,并原保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知情容隐者,倶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若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亦照此例分别治罪。傥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同谋之人不分首从,倶照江洋行刦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发黒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吿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拏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棍徒引诱偷渡及哨船偷载图利,系雍正八年定例。船戸私揽偷渡,系乾隆元年定例。乾隆五年并作一条。乾隆八年、三十七年,嘉庆六年、二十二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业已奏准删除,惟谋害人一层,并不在删除之列,似应酌加修改。

□《中枢政考》。内地民人往台湾者,该地方官给与照票,由厦门厅盘验出口,其无票偷渡者,严行禁止云云。并吏部处分例均应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者,应逐令过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产者,如犯歃血订盟,诱番杀人,捏造匿名掲帖,强盗窝家,造卖赌具,应拟斩绞、军流等条,除本犯依律例定拟外,此内为从罪轻之人,并教唆之讼师,均应审明,逐令过水。其越界生事之汉奸,如在生番地方谋占番田,并勾串棍徒包揽偷渡及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逐令过水。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此条与上台湾流寓一条情事相等,似均应一体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在番居住闽人,实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戸出具保结,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给伊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査有捏混顶冒显非善良者,充发烟瘴地方。至定例之后,仍有托故不归,复偷渡私回者,一经拏获,即行请旨正法。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闽浙总督郝玉麟条奏定例。

谨按。自康熙五十六年至今已经百五十余年,何能有此出洋之人,且尔时船戸亦不能至今尚存也。定例之意,盖恐其将匪人带入内地故也。原奏有此等愿归之人,必应査核清楚,庶无良奸混淆之弊,然就例论例,即行正法未免太重,现在并无此事,此例即可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听受外番金银货物等项,値银百两以上,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害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实犯死罪外,其余倶发边远充军。

此条系前明开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辑注》。此眞犯死罪,即本条串通交易,内有接引探听事情得实,引惹番贼海寇。内有失陷城寨,杀死民人之类。

谨按。此条亦应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洋船挂验出口之时,该汛弁详细验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后方许回汛。如船戸有违禁揽载偷渡者,一经拏获,即严行究拟。兵役按拏获偷渡人犯名数给赏,十名以上,各赏银二两,毎过十名,递加二两,至五十名以上,各赏银十两,即于该船戸名下追出充用。傥不实力査拏,以致疏脱,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责二十板。毎过十名,加责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责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落。专管兼辖官分别议处。其洋船回时,如有照外多载、或顶充偷渡及潜匿不回等弊,船戸舵水倶照窝藏盗贼例治罪。出结之族邻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査出结及汛口盘査各员,交部议处。有赃,革职,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计赃从重论。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戸舵水具结存案。

此条系雍正二年例,雍正六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疏脱人数而设,似应修并于下条人照不符之内。

□窝藏盗贼,自系指窝藏强盗而言,未免太严。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各边兵役出境巡察,或探听贼情,若与贼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实犯死罪外,其余问发烟瘴地面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辑注》。此眞犯死罪,如交易走漏事情及将人口军器出境之类。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奉天锦、复、熊、盖四城倶系海疆,嗣后无论天津、山东等处商船,倶着于没有官兵处所停泊上岸,以便稽察。仍饬轮班兵役严行访査。如拏获无票船只私渡民人者,船戸民人倶照越渡縁边关塞律治罪,船只入官。若有票商船私带票内无名之人,査出将本人照私度关津律治罪,递回原籍。船戸照违制律治罪,船只免其入官。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兵部议覆盛京将军达尔党阿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言锦、复、熊、盖四城,下山海关所属冷口,迤东一带则云五城,其名目亦微有参差。

□此处有熊城,下条有熊岳城,并多一宁海县(即今之金州),其科罪之处既与下东省登莱等处一条不同,四城名目又与下山海关所属一条互异。下条定例在后,似应将此条删除修并于下二条之内。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丝斤违例出洋,过一百斤,照米石出洋例发近边充军。不及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戸知情不首吿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入官。其违例偷漏紬段绵绢等物,按照丝斤分两多寡分别治罪。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并照失察米石出洋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大学士会议,覆准御史李兆鹏条奏,并戸部议准两广总督李侍尧,请定条例。

谨按。此丝斤出洋之禁。

□近则丝斤出洋,毎年总不下数十万斤,且有以销数过少为可虑者,与此例大相反矣。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沿海采捕出洋船只,务将本船作何生业贸易于照内详悉添注,俟到口上岸之日,稽査官弁令将货物核对,除与原照相符者即行放进外,若货物与照不符,即行盘诘,如系来歴不明,移交地方官审鞫。或来歴有因,亦详记档簿。遇洋面报有失事地方,即开具失单关査各口。设有被窃日期并所失货物与档簿相符者,立即根究严拏。仍饬兵役人等不得藉端索诈、指留、影射滋事。如有失察故纵及扰累无辜情弊,各照讳盗诬良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浙江按察使李治运条奏定例。

谨按。此言货物与照不符也。谓照内所填生业买卖,不应有此货物者也。

□与盘诘奸细门一条参看。彼条祗云形迹可疑之船,而无沿海及出洋字样。彼条货物人数,不符税单牌票,与此条亦稍有不同。盖一则指出洋言,一则指内地言也。

《处分则例》。

□一,事主在洋被盗,具报到官,即将所失赃单行査,海关各口与税簿互相校核,各口官査出货物相符,即开具投税人姓名,飞移所在地方,将盗犯拏获者,免其入口时盘査不实处分。如各口官于未奉行査之先,能査出匪船,拏获禀报者,照拏获邻境盗犯例分别议叙。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出洋船只,除商船,仍将在船舵水人等并填给照外,(按,见第二条及下沿海各省条,又见上商渔船只。)其渔船,止将船主年貌、姓名、籍贯及作何生业开填入照,并将船甲字号大书深刻于桅篷船傍,出口时,责成守口员弁将该船前往何处,作何生业,并在船舵水年貌、姓名、籍贯逐一査填,照后钤盖印戳,并将所填人数照登号簿,遇有一船为匪,按簿査缉。傥州县官将照给与匪人及汛口文武员弁査填不实,均交部分别议处。(按,此分别商渔船只,开填入照也。《处分则例》,取结査验,大书深刻,系统商渔船只及揽载客货小船而言,此例专言渔船,与彼例不同,应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租赁船只出洋为匪之案,除犯该徒罪以下,船主不知情者,仍照自造商船租与他人例,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外,其犯该流罪以上者,船主虽不知情,照夹带违禁货物接济外洋,原保结之人治罪例,杖一百,徒三年,船只入官充赏。失察地方官照例议处。如船主实有事故,不能亲自出洋,别令亲属押驾,许赴地方官呈明取结,将亲属开填入照,方许出洋。如未呈明,以顶冒论罪。(按,此言船只不许混行租赁也。又见上商渔船只及船只出洋二条。)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海关各口如遇往洋船只倒换照票,务须査验人数,登填簿籍,钤盖印戳,始准放行。进口时责成该委员吏役稽査,其有人照不符、船货互异,即送地方官审究。如失于査察,致匪船滥出滥入,审明系何处口岸,有委员者,将该委员照例议处。无委员者,将该吏役责革,加枷号一个月,并将失察之该管官交部议处。傥关口员役藉端需索,照例分别参处治罪。(按,此专言海关各口换票査验也。)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内洋失事,仍照例文武官带同事主会勘外,如外洋失事,听事主于随风飘泊进口处,带同舵水赴所在文武衙门呈报。该衙门接据报呈,以事主所指被刦地方为准。傥事主不能指实地名,即将洋图令其指认。如在本县该管洋面被刦者,即行差缉,一面移会交界县分一体缉拏。如所报系在邻县或邻省洋面被刦者,该县一面缉拏,一面将报呈飞移失事地方,并详报该督抚,分别咨行。毋庸传同事主会勘。仍令该督抚严饬所属,不分畛域,实力奉行。地方文武官傥有藉词推诿,或令事主改换报呈,或令盗犯捏供别处者,照规避例参革究办。至详报督抚衙门,无论内外洋失事,以事主报到三日内出详驰递,以便据报行査。海关各口将税簿赃单互相较核,有货物相符者,即将盗船伙党姓名呈报关拏。若守口员弁有规避处分,互相推卸,或指使捏报他界者,将推诿员弁交部照例议处。其稽査关口员役,如于未接文檄之先,能査出匪船,拏获禀报者,分别议叙。吏役酌量给赏。如奉到文檄,能按照单簿据实査出,飞移所在地方,将盗犯拏获者,免其处分。(按,此专言洋面失事详报行査也。)

以上四条系乾隆三十年两江总督高晋条奏定例,道光八年改定。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拏获偷渡过台客民,如尚在陆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头、船戸、客民倶照本例减一等发落。如已登舟,无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将客头、船戸、客民即照偷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头船戸内有积惯在于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招集男妇老幼数至三十人以上者,无论已未登舟,一经拏获,即将客头、船戸年力强壮者,发遣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年老残废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至拏获偷渡客民,务须严究沿海陆路在何村镇客店会集,将该处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于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贿纵情弊,计赃从重论。兵役、澳甲人等能于客店聚集时拏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按照拏获偷渡客民计名给赏。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拏,图功邀赏,及挟嫌吓诈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别从重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福建巡抚温福条奏定例,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奏准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奸商贩卖军器与土司番蛮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该管官知情故纵者,罪同。不知情者,道、府州县官及武职专管、兼辖官并该管督抚提镇,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上条将违禁军器图利卖与进贡外国者斩,此处仅止拟军,未免参差。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东省登莱等处有票船只,如有夹带无照流民私渡奉天者,将船戸照无票船只夹带流民例量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船只入官。若船戸不能亲身出洋,别令亲属押驾,已经报官不给票者,将押驾之人即照船戸例治罪,船只入官。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吏部会同刑部议覆山东布政使国泰条奏定例。

谨按。与私越冒度关津门山东民人一条系属一事,此例见上奉天锦、复、熊、盖四城条内。惟有票商船私带票内无名之人,船戸照违制律治罪,与此不同。原奏有偷越之风仍未禁止,总由法轻易犯,船戸故违禁令,任意招揽所致。非另行改定治罪之条,不足以示惩创云云。是既定有新例,旧例即可不用矣。而两例并存,殊嫌参差,似应将彼条修并于此条之内。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沿海各省商渔船只,地方官给发照票,于舵工水手人等年貌项下添注箕斗。令守口员弁査验。如人数与照内不符及年貌、箕斗不合者,将船扣留,移交地方官査明严办。其有捏称照票遗失或称存留在家者,即审明实无为匪情事,亦照违制律治罪,船只入官。其水手人等或在洋患病,临时雇觅别船水手,准该船戸于收口时出具保结,呈报该管官员,于新雇水手年貌之下亦填注箕斗,仍验明同船之人毎名箕斗皆属相符,方准具保。若有病故淹毙,即令同船之人出具切实甘结,如有无故不回者,准令地邻出首。傥获破盗案内,有同票之人,将出结之船戸水手及原出甘结又不禀首之地邻一并分别治罪。如守口弁兵不实力稽査,私行卖放,一经发觉,审明该犯于何年月日在何处口岸透漏出口,即将该弁兵治罪。不行觉査之上司,从重议处。如系自行査出者,准予免议。

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议覆江苏巡抚奇丰额条奏,并五十四年大学士伯和珅等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与上出洋船只一条参看。上条商船将在船舵水人等并填给照,渔船止将船主年貌姓名开填入照,此于年貌之外更添入箕斗一层,更觉严密矣。其如不认眞稽察何。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商民等偷越生番地界者,杖一百。偷越深山伐木等项,杖一百,徒三年。致启边衅或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除实犯死罪外,问发边远充军。

此条系嘉庆十年陕甘总督倭什布等奏,遵旨酌议,商民偷越番境伐木分别定例。

谨按。此专指青海一带而言,似应点明青海地方。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山海关所属冷口、迪东一带,与奉天锦州、复州、盖平三州县,及盖平县界内之熊岳城并宁海县,皆接近海洋。除奸民私贩钢铁,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分别斤数照例问拟外,其近边州县内地商民,若因打造农具,买运钢铁出口,一百斤以内者,准其买运。令该商民呈明运往境内何处,该地方官填给印照,呈递守口员弁査验放行。如査有额外携带及无照夹带不成器皿之铁,并非递运海洋,亦非卖与商渔船只,至五十斤者,将铁入官,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一百斤以外者,于沿海地方商民将铁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一百斤以上,军罪例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守口员弁有藉端需索者,参处治罪。

此条系道光四年山海关副都统哈兴阿咨准定例。

谨按。与上商民收买铁斤一条参看。

□上条云锦、复、熊、盖四城与此名目不符。

□査金州厅本前明金州卫地,康熙十二年设宁海县后,复改为金州厅,则不详何年。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凡商人有携带引茶货物,在喀什噶尔等处,与私越进卡之布鲁特等易换货物,或相买卖者,除违禁军器、硝黄实犯死罪外,余倶发边远充军。如系私茶,即照兴贩私茶与外国交易例发烟瘴充军。知情容留之歇家、说合之牙保,各与本犯同罪,货物入官。如商人携货私越卡外及越卡进内交易之布鲁特,倶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

此条系道光十年刑部议覆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札隆阿等奏准定例。

谨按。与私茶各条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凡沿海船只,在朝鲜国境界渔采及私行越江者,被朝鲜国人捕送,为首,发边远充军,从犯,减一等。该地方官员,交部査议。

此条系康熙五十四年礼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充军之例系指引惹边衅贻患地方而言,故严其罪。若仅止越江渔采,并未致滋事端,遽拟充军,似嫌未协。且与下匪类在朝鲜妄行生事,照该国律治罪一条亦属参差。并应与下往朝鲜刦掠一条参看。

□兵部《处分则例》,尚有内地民人私越越南开矿一条,与此相类,而刑例未载。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内地奸民有摹造洋板,销化白银仿铸洋钱图利者,一经当场拏获,如数在一百元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一百元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元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各减一等。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御史黄爵滋条奏定例。

谨按。内地若不行使洋钱,则仿铸自少。

□内地买卖交易用银用钱倶可,乃亦多用洋钱,何也。此诚不可解者。

□《戸部则例》钱法,门卫藏鼓铸章程条,商上铸造银钱,与此不同,应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凡盗贼前往朝鲜国刦掠者,该国王即行追拏杀戳生擒解送,其飘风船只人内,实系有票并未生事者,照例送回。若无票匪类,妄行生事,该国王即照伊律审拟,咨部具题,请旨完结。傥伊国防汛之员不能擒获,题参治罪,该国王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六十一年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増定。

谨按。与上越江私行渔采一条参看。

□此门所载各条,不行者十有八九,此二条及台湾各条,则尤不忍置议。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台湾地方拏获番割,除实犯死罪外,但经讯有散髪改装擅娶生番妇女情事,即照台湾无藉游民犷悍不法犯该徒罪以上例,酌量情节轻重,分别充军。其仅止擅娶生番妇女,并无散髪改装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道光十四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闽浙总督程祖洛奏准定例。

谨按。应与谋反门内擅娶回妇一条,及婚姻门内台湾民人不得与番人结亲条参看。

□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奏准将婚姻门内台湾民人不得与番民结亲之例删除,此条擅娶生番妇女治罪之处,亦应修改。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台湾奸民私煎硝黄,无论已未兴贩,如数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过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縁坐,财产入官。如将硝黄与生番交易货物及偷漏出海者,均以通贼论。总董牌甲,邻佑、挑夫、船戸知情不举者,连坐。失察各官,照例议处。自行拏获者,免议。

此条系道光十四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闽浙总督程祖洛奏准定例。

谨按。既纂有通例,无论何处,均应一体办理,此条即应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官员兵丁及吸食洋药,倶拟绞监候。系旗人,销除本身旗档,失察之该管官,均交部议处。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洋药客商在铺开馆及别铺并住戸开设烟馆,照开场聚赌例治罪。在馆吸食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房主知情,将房屋入官。不知者,不坐。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太监在宫门及禁门以内吸食鸦片烟者,拟斩监候,家属发往新疆给官员为奴。失察之总管革职。该处首领不论知情与否,倶发往黒龙江给官兵为奴。同屋太监均发往打牲乌喇给官兵为奴。如系首领吸食,将本管总管革职发遣,其余首领及太监等,倶发呉甸■【铡-贝+算】草五年。如在外围等处及陵寝当差太监吸食者,均拟绞监候。失察之总管实降二级。首领革职。同屋太监发呉甸铡草三年。系首领吸食,均照禁门以内例治罪。如有吿假在外或潜住私宅及在他处吸食者,将首领太监永远枷号。若系首领在私宅吸食者,将其家属杖一百,徒三年,房屋入官。他处有客留太监吸食鸦片烟者,加等治罪,房屋一律入官。其王公门上、大臣宅中及已为民之太监,有吸食鸦片烟者,亦照外围等处例治罪。

以上三条原系一条,雍正七年定,原例系兴贩及开馆引诱之罪。嘉庆十七年,増入官民太监买食之罪。道光十一年修改,十九年刑部议覆鸿胪寺卿黄爵滋条奏改定。分为三条,前二条,同治九年复修。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官员及兵丁买食洋药,家长不能禁约,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治罪。

此条系道光十一年陕甘总督杨遇春奏准定例,同治九年改定。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官员及兵丁吸食洋药,后经改悔,如存留烟灰未毁弃者,杖一百。

此条系道光十九年大学士等议覆鸿胪寺卿黄爵滋奏准定例,同治九年改定。道光年间同时奏准者,尚有数条,是年倶删除。

贺氏长龄曾有疏论此事,谨节録于此。

□査阅原奏,该寺臣黄爵滋之意,盖以耗银由于洋烟之盛行,而洋烟难禁,其来不得不重吸食洋烟之罚。其虑患甚深,其持论甚劲,而惜其未审于事理也。臣惟治国有经,安内必先攘外,未有不防其外而自扰其内也。我朝最重海防,平时宵小出没,犹须加谨巡査,况银出烟入为害甚巨。即载烟趸船不进海口,而洋面兼有员弁游巡,现经闽督奏定会哨章程,果能实力奉行,不但贩烟匪徒可期敛迹,即一切阑出禁物均有稽査,全洋大局得所控制。讵可诿为难防,转启外夷以可乘之隙也。且内地之种烟者众矣,食之者亦伙矣,不尽资于洋也。若因食烟而置之死,非特于情未协,兼恐势有难行,请得而备陈之。凡论罪必须衡情,食烟者非有凶暴害人之心,亦无狂妄悖理之事,不过如酒色过度之自戕躯命耳,而与杀人同科,毋乃过当。然使此法一行,即能慑食烟者之魄而致之生,虽严刑亦所弗恤,为其所全者大耳,而臣决其必不能也。开设烟馆,罪加缳首矣,而开馆者未减于前,夫以烟馆之昭然在人耳目,易于觉察者,人犹冒死为之,则夫食烟之在重门密室中者,更无论矣。且科条愈重,则句结愈密,摘发益难,讹诈愈多,滋扰益甚,即保结亦徒成文具耳。今之奸盗鬪很,为害地方者,无不控官准理,而犯者累累曾不知惩。食烟何害于人,而欲以一纸保结,责令首吿,恐邻佑不能如此奉公,则食烟者覆何所畏。此种陋习,沿海最多,几于十人而九,边防重地,静镇为先,岂可更増纷扰。臣观《隋吏》,文帝以盗贼烦多,凡盗一钱以上者皆弃市,或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于是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卒因众怨沸腾而止。伏读高宗纯皇帝御批云,盗一钱、一瓜皆抵死,而行旅之戒心如故,是峻法不足以遏奸,徒见其滥刑耳。圣谟洋洋,诚万世所当法守也。

谨按。此奏不为无见,盖立法期在必行,法太严则用法者且多方为之掩饰,不独此一事为然也。如治水,然不疏浚之使有所归,徒加増堤岸,力为障遏,一旦溃决,其害更有不可胜言者矣。

从前常用之烟草,均有禁种明文,非独鸦片一项也。乾隆元年,王大臣等覆内阁学士方苞,十六年戸部覆西安布政使张若震请禁各一折(见约编劝课农桑门),均系轻描淡写,不肯认眞,以致水烟旱烟无人不用,鸦片烟乘机而来,其理然也。欲禁鸦片,其必自水旱烟始乎,然而难矣。

兴贩鸦片烟及开馆引诱良家子弟之例,始于雍正七年,其时尚无吸食罪名也。嘉庆道光年间,始定有军民人等及职官买食之例。又定有栽种罂粟收浆,及买土煎熬,照赌博治罪各例,已属渐次加重。道光十九年定例四条,则较旧例更严矣,乃未几而复改轻,且有无庸议者。至今日而到处皆是,江河日下,其害伊于胡底。后世人情不古,争为奢靡耗财之事颇多,鸦片一项,非特耗财,亦且戕命,入其中者,辄沈溺而不返,岂眞天运使然耶。

私役弓兵:

凡私(事)役(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毎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毎名计(役过)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当该官司应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应付之官吏)。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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