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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二十七 百官四(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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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金吾 太子太傅 大长秋 太子少傅 将作大匠

城门校尉 北军中候 司隶校尉

执金吾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宫外戒司非常水火之事。月三绕行宫外,及主兵器。吾犹御也。丞一人,比千石。缇骑二百人。本注曰:无秩,比吏食奉。

武库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兵器。丞一人。

右属执金吾。本注曰:本有式道、左右中候三人,六百石。车驾出,掌在前清道,还持麾至宫门,宫门乃开。中兴但一人,又不常置,每出,以郎兼式道候,事已罢,不复属执金吾。又省中垒、寺互、都船令、丞、尉及左右京辅都尉。

太子太傅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职掌辅导太子。礼如师,不领官属。

大长秋一人,二千石。本注曰:承秦将行,宦者。景帝更为大长秋,或用士人。中兴常用宦者,职掌奉宣中宫命。凡给赐宗亲,及宗亲当谒见者关通之,中宫出则从。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

中宫仆一人,千石。本注曰:宦者。主驭。本注曰:太仆,秩二千石,中兴省“太”,减秩千石,以属长秋。

中宫谒者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中宫谒者三人,四百石。本注曰:宦者。主报中章。

中宫尚书五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中文书。

中宫私府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中藏币帛诸物,裁衣被补浣者皆主之。丞一人。本注曰:宦者。

中宫永巷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宫人。丞一人。本注曰:宦者。

中宫黄门冗从仆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中黄门冗从。

中宫署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中宫请署天子数。女骑六人,丞、复道丞各一人。本注曰:宦者。复道丞主中阁道。

中宫药长一人,四百石。本注曰:宦者。

右属大长秋。本注曰:承秦,有詹事一人,位在长秋上,亦宦者,主中诸官。成帝省之,以其职并长秋。是后皇后当法驾出,则中谒、中宦者职吏权兼詹事奉引,讫罢。宦者诛后,尚书选兼职吏一人奉引云。其中长信、长乐宫者,置少府一人,职如长秋,及余吏皆以宫名为号,员数秩次如中宫。本注曰:帝祖母称长信宫,故有长信少府,长乐少府,位在长秋上,及职吏皆宦者,秩次如中宫。长乐又有卫尉,仆为太仆,皆二千石,在少府上。其崩则省,不常置。

太子少傅,二千石。本注曰:亦以辅导为职,悉主太子官属。

太子率更令一人,千石。本注曰:主庶子、舍人更直,职似光禄。

太子庶子,四百石。本注曰:无员,如三署中郎。

太子舍人,二百石。本注曰:无员,更直宿卫,如二署郎中。

太子家令一人,千石。本注曰:主仓谷饮食,职似司农、少府。

太子仓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仓谷。

太子食官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饮食。

太子仆一人,千石。本注曰:主车马,职如太仆。

太子厩长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车马。

太子门大夫,六百石。本注曰:《旧注》云职比郎将。旧有左右户将,别主左右户直郎,建武以来省之。

太子中庶子,六百石。本注曰:员五人,职如侍中。

太子洗马,比六百石。本注曰:《旧注》云员十六人,职如谒者。太子出,则当直者在前导威仪。

太子中盾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周卫徼循。

太子卫率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门卫士。

右属太子少傅。本注曰:凡初即位,未有太子,官属皆罢,唯舍人不省,领属少府。

将作大匠一人,二千石。本注曰:承秦,曰将作少府,景帝改为将作大匠。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陵园木土之功,并树桐梓之类列于道侧。丞一人,六百石。

左校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左工徒。丞一人。

右校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右工徒。丞一人。

右属将作大匠。

城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雒陽城门十二所。

司马一人,千石。本注曰:主兵城门。每门候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雒陽城十二门,其正南一门曰平城门,北宫门属卫尉。其余上西门,雍门,广陽门,津门,小苑门,开陽门,秏门,中东门,上东门,穀门,夏门,凡十二门。

右属城门校尉。

北军中候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监五营。

屯骑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宿卫兵。司马一人,千石。

越骑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宿卫兵。司马一人,千石。

步兵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宿卫兵。司马一人,千石。

长水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宿卫兵。司马、胡骑司马各一人,千石。本注曰:掌宿卫,主乌桓骑。

射声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宿卫兵。司马一人,千石。

右属北军中候。本注曰:旧有中垒校尉,领北军营垒之事。有胡骑、虎贲校尉,皆武帝置。中兴省中垒,但置中候,以监五营。胡骑并长水。虎贲主轻车,并射声。

凡中二千石,丞比千石。真二千石,丞、长史六百石。比二千石,丞比六百石。令、相千石,丞、尉四百石;其六百石,丞、尉三百石。长、相四百石及三百石,丞、尉皆二百石。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诸边鄣塞尉、诸陵校尉长,皆二百石。有常例者不署秩。

司隶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孝武帝初置,持节,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元帝去节,成帝省,建武中复置,并领一州。从事史十二人。本注曰: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主州选署及众事。别驾从事,校尉行部则奉引,录众事。簿曹从事,主财谷簿书。其有军事,则置兵曹从事,主兵事。其余部郡国从事,每郡国各一人,主督促文书,察举非法,皆州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假佐二十五人。本注曰:主簿录阁下事,省文书。门亭长主州正。门功曹书佐主选用。《孝经》师主监试经。《月令》师主时节祠祀。律令师主平法律。簿曹书佐主簿书。其余都官书佐及每郡国,各有典郡书佐一人,各主一郡文书,以郡吏补,岁满一更。司隶所部郡七。

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请。其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人,汉初都长安,皆秩中二千石,谓之三辅。中兴都雒陽,更以河南郡为尹,以三辅陵庙所在,不改其号,但减其秩。其余弘农、河内、河东三郡。其置尹,冯翊、扶风及太守丞奉之本位,在《地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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