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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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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志一

户口

国初,令民以户口自实。洪武十四年,始颁黄册式于郡县,军民盐匠等户,各以本业占籍。惟民户丁多者,许其分折别籍。十年,乃大计生齿老幼存亡,而更籍之。时福州户九万四千五百一十有四,口二十八万五千二百六十有五。其数仅胜国之半。以海内新定,皇仁大霈,禁目阔疏,不加详检也。嗣是重熙累洽百五十年,籍十数更。正德七年,户九万九千一百四十,口一十八万九千六百四十有六。至嘉靖初元以来,又稍盈缩于曩时焉。万历初元大造,至六年行一条鞭法,总核成数,户九万八千九百八十有四:

闽县二万三千七百八十有四。

侯官县一万六百九十有六。

怀安县九千八百一十有三。

长乐县一万九千六百二十。

连江县六千三百七十有八。

罗源县一千九百九十有八。

古田县八千三百三十有六。

闽清县一千四百二十有一。

永福县一千四百五十有三。

福清县一万五千四百八十有五。

口二十五万六千五百二十有九:

闽县五万一千六百有四。

侯官县二万四千八百九十。

怀安县一万九千一百一十有三。

长乐县四万四千一百一十有四。

连江县一万四千八百有二。

罗源县六千八百四十有六。

古田县二万九千有二。

闽清县二千九百四十有一。

永福县四千二百一十有二。

福清县六万七千九百一十有五。

除女口免差外,男子成丁仅一十八万六千四百二十有一。万历八年,丈田以后,户仍九万八千九百八十有四,口则减万余,仅二十四万四千四十有九:

闽县四万七千九百六十有二。

侯官县并怀安三万九千三百二十有三。

长乐县五万六百四十。

连江县一万六千六百九十有二。

罗源县六千六百一十。

古田县一万九千一百。

闽清县三千三百五十。

永福县四千四百五十有三。

福清县五万五千九百一十。

除女口免差外,男子成丁仅一十四万六千一百一十。

论曰:予尝考历代草创,井邑萧条,盖百姓新去汤火故尔。及治平日久,则未有不滋殖者也。旧志载正德时户口,视洪武间不能增十之二三。顷视正德,又无所增矣。夫国家治平,晏然无事,二百年于兹,即前古未有矣。休养生息,涵濡汪濊,固宜数倍于国初时,而民不加多,岂有是理哉?抑或有司未稽其实,而奸胥蠹吏得为侥幸者地耳。旧制凡十载一籍其民,大抵足旧数而止,此敝政也。夫一邑之户,始衰而终盛,一族之人,始寡而终众,奈之何必因其旧也哉?是故豪宗巨家,或百余人,或数十人,县官庸调,曾不得征其寸帛,役其一夫。田夫野人生子,黄口以上,即籍于官,吏索丁银,急于星火。此所以贫者益贫,而富者益富也。又自倭寇以来,军储征求催督旁午,皆出于田,瘠土之供竭矣。不毛之宅,无职事之人,终日美衣甘食,博奕饮酒,市井嬉游,独不可稍举古人以末之政,以纾力本者之困也耶?为今之计,欲使户无匿丁,则莫若凡讼于官者,必稽其版,凡适四方者,必验其襦,则户口可核。户口可核,则赋役可均。不惟足国裕财,驱民于农,亦无便于此者矣。林文恪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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