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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纂淮关统志 卷二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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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关统志卷之二建置

《周礼·天官·太宰》:“以九赋敛财贿”。“七曰关市之赋”。又“太府掌九赋之贰”,“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地官·司关》:“司财货之出入”,“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国凶札,则无关门之征”。凡于抑末之中,时寓宽恤之意,亦示以不得已也。范文正公曰:“与其取于民,莫若取于商,则征商宁有病哉!”顾古法虽未尽湮,而今制则随时异,乃志《建置》,而沿革系焉。

汉武帝元光元年,初算商贾。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后周闵帝初,除市门税。

隋文帝受禅,除入市之税。

宋(恭)[孝]武大明八年,诏自东晋至陈,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并十分税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各置官司收税。此条按时间顺序应在“后周闵帝”条之前。

旧志云:淮北收税始见于此。

唐高宗武后长安二年,凤阁舍人崔融上议,请免关市之赋。

按:崔融疏议有所谓此津才过,彼铺又止,非惟国家税钱,更遭司事者僦赂云云。盖彼时商贾之税,所以充国家之用者什一,而所以资奸人之侵渔者十常四五也。

德宗时,因户部侍郎赵赞请,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以赡常平。因属军用迫蹙,亦随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

文宗开成二年,勅淮泗通津,向来京国自有率税,颇闻怨讟。今依武宁军节度张延赏奏停,其所置官司悉罢。

宋太祖建隆元年,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毋得发箧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毋得擅为增损。

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条,当从宽例。宣令诸路转运使,以部内州军市征所算之名品,其参酌裁减以利细民。

真宗景德四年,诏京东、西、河北、陕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者,勿税。

仁宗时,诏常务税课取一岁中数为额,外羡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户,苛留商贾,求羡余以希赏。

徽宗政和二年,宫观寺院臣僚之家为商贩者,令关津搜阅,如元丰法输税。

元太宗始立征收税课。

世祖至元七年,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二十二年,增商税。二十六年,大增天下商税。

邱文庄曰:《元史·食货志》:其利最广者,盐法、茶法、商税、市舶,四者又有额外课,凡三十二则,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额中也。

宣德四年,令南京至北京沿河漷县、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客商辏集处,设立钞关,收船料钞。时廷臣以钞法不行,奏征天下官民客商船料钞,差御史及户部官监收正余银二万二千七百余两。淮之钞关疑立于是年。

正统六年,罢。

景泰元年,复。

成化元年,罢苏州、淮、扬等处收船料钞。七年复设。

八年,罢各处钞关,差官令府委官监收船料钞,至弘治五年止。

弘治六年,定例:专差南京户部一员,一年更代,不许再委。

嘉靖九年,令各钞关主事,凡遇差满,须待接管官员交代,方许离任。

四十一年,奏准淮安等各关主事监收岁额定数外,务将余饶悉入公帑。

隆庆二年,各处钞关主事各铸给关防,撰给勅书。所属司局衙门等官,该关差满,备开贤否送部,咨送吏部考察。

万历初年,仍宣德之旧例。

天启三年、五年、七年,崇祯三年、八年、十二年,两朝累加辽饷银、新饷银,代补盐、桃二邑误派辽饷银,又新增饷银、练饷银诸名色不一,约加征银五万余两。

国朝

顺治二年乙酉,照前明例设立钞关,驻扎板闸,为户部耑司衙门,至差遣满、汉官员督理。国初为制不一,详载《榷使》之首。

顺治三年,定照万历初年《会计录》原额征银之数,将天启、崇祯递加饷银减半数目。详载《令甲》。

顺治八年,督关石特库,于正额外,征解溢额银两。九年,奉部札准以为例,嗣后有节省铜斤水脚银两。

景山兴庆阁教习艺业处公费银两、帮助翰林院庶吉士银两、解抵光禄寺行户拖欠银两各数目,详载《令甲》。

康熙二十五年,因淮关额内办铜不敷,遵奉部文,每年加额银万余两。

雍正年间,各关尽征尽解正额有定,盈余无定。凡遇年岁丰稔,货载络绎,所收盈余,间有浮于正额者。

乾隆十四年,奉上谕:关税正额盈余比较,总以雍正十三年征收数目为例。

乾隆十九年,又经部议,以本年收数比较上年银数,以别盈绌。

乾隆四十一年,复奉上谕:仍以雍正十三年数目为定例。

乾隆四十二年八月,钦奉谕旨:扬关、淮关、凤阳关税课,节年比较短绌,着以上三年数目比较。备载《令甲》。

常盈仓在清江浦,旧有《仓志》详其事,今不可考。

三代封建,有贡无漕。秦时,凿渠运漕,乃用漕之始。

魏司马懿通河渠江淮以饷军。石虎以输挽劳,岁取百万斛入中都,余听民输水次。

北魏经略江淮,自白马津至陈郡,水次置仓凡八,随便收储,应济漕用。

隋文置四仓,又募民能漕砥柱达陕仓者,免征戍四年。

唐开元十八年,裴耀卿曰:南人不习河险,雇师烦费,秋涨守候。若置河阴、太原、永丰等仓,使南舟不入河,河不入洛,水通则舟行,水浅则留仓以待。后三年行其策。

宋制:淮南输泗州,江南输真州,两浙输楚州,名转搬仓。

永乐时,漕俱民运,乃置淮、徐、临、通四仓,以便转输。常盈仓,即淮仓也。平江伯陈瑄建天字号仓百余间,差户部分司一员管理。

宣德二年,令军民并运,酌远近输要仓。自淮运徐,自徐运德,自德入通州,号“支运”。五年,以周忱、陈瑄请,令江、浙、湖运至淮安或瓜州水次,加费耗,兑与卫军代运,淮北兑与附近卫军,亦如之,而淮、徐、临、德四仓,岁收七十万石。

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请罢瓜、淮兑,令附近卫军就本仓兑,加贴过江耗,视远近以差,并淮、徐、临、德民运亦行正兑。由是军运直抵北、通,而四仓转运之制遂罢。其时号“轻赍车”,在卫所支月粮出运给行粮。

嘉靖四十五年,水灾,用匮,知府傅希挚建议,抚、按题准,以过坝杂粮比照瓜洲事例,每石征银一厘,抵补税粮之缺。

隆庆中,水灾益甚,增广前例,有脚抽、斛抽、济漕三项,并前为四,名曰“四税”。杂粮税出自客商,脚抽、斛抽系脚、斛人脚价工银,济漕系抽牙用。

万历六年,御史方万山建议裁去脚抽,虽名“四税”,实三税而已。

万历八年,抚、按以厘弊通商情由,将淮安府所属本府征收“四税”题归管仓部司。

国朝

顺治十三年,总漕蔡士英题定,将本仓额征淮、扬、凤、常四府属麦折银两改为半折均平,将所存廒座堆贮半本小麦额,给庐、凤、淮、扬四府各卫所官丁行粮之用。

康熙四年,将徐州广运仓额征宿州、泗州本色小麦,改解淮仓,给发长淮、凤阳、宿州、邳州四卫行粮之用。

康熙九年,将合肥、江都二县本色凤米,改解淮仓,将宿、泗二州本色小麦改解凤仓。

旧志云:淮仓之设,原(访)[仿]唐宋旧制,为转运漕粮积贮之所。自漕用军运,直达京、通,而此仓止贮行、月米麦给军。管仓部司每年按额收给,例有考成。嗣准漕督帅奏淮安十里三关之议,将淮安仓归并淮关,则淮府征收所属四税、商税并灰契小税等项,俱为抽分,部差不另设管仓之员矣。

清江厂

明初,差工部分司一员驻扎清江浦,督造运船兼管闸座。设抽分厂,凡船料、梁头、竹木、灰石等项,三十税一,以为供造漕船之需。

国朝顺治二年,改南京厂为江宁厂,直隶厂为江南厂。后将凤阳、江南二厂归并淮安船政同知,裁去扬州同知。

康熙九年,经漕督帅题准,清江厂归并淮关,将江宁厂拨付江宁府管粮同知管造,淮安府同知遂隶漕院提调,非关部所属矣。

厂例向定南自南锁坝,北自清河口,停泊报抽,船始放行。其漕造者,为抽分,为北钞,为余羡,约略岁额征银二万两有奇。

顺治年间,奉部札加额银一万两。其兼济河工者,一曰由闸,凡出口、进口空重船只,并装卸过坝船不由口出进者,分别丈尺纳银,旧系淮安府征收。一曰石价,照例计尺纳银,旧系中河分司征收。一曰梁头,凡里、外河装卸重载船,并出进口重载船,计尺纳银,旧系淮安府征收。一曰扣利,抽客商南北货物至清江浦发卖者,向系河厅征收。其折夫一项,原征于山阳、安东、清河、宿迁、海州、大河卫、盐引所七处,牙侩输纳。于康熙六十一年豁免,归于关项拨解。其由闸、石价、梁头、扣利四项,并淮仓四税、灰契小税等项,于雍正七年经前监督年题定则例,大钞船只改照客贩计石征收,俱在关项下征收客贩银内拨解,清款不分名色,另征矣。

宿迁关海关庙湾口此标题为编者所加。

淮安关统辖有宿迁关,有海关庙湾口。

宿关旧属淮徐道兼理,自雍正五年,准广东总督孔代河道总督齐口奏,淮徐道有经管河工河库之责,最为紧要,不能分司税务,请择就近贤员赴关管理。奉旨:交与年希尧兼管。

海关庙湾口,向系江海关分口。旧例:船料、梁头则属淮关,客商货税则属海关。自雍正七年,经总理户部事务和硕怡亲王等折奏,江海关设立。上海县距庙湾几二千里,请将该口岸货税照宿关之例,归并淮关征收。奉旨依议。

续纂建置

嘉庆四年三月,钦定淮安关盈余十万一千两,海关盈余二千二百两,宿关盈余七千八百两。其三年比较之例,永行停止。备载《令甲》。

九年六月,钦奉谕旨:淮安关酌减盈余额数,着定为十二万一千两。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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